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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評審表序號法律、法規名稱重點條款規定執行情況是否符合1《安全生產法》(2002年11月1日)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公司嚴格遵守本法及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建立了從主要負責人至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符合2《安全生產法》(2002年11月1日)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公司總經理對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符合3《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公司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符合4《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四)督促、檢查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建立健全了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等。符合5《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配備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符合
序號法律、法規名稱重點條款規定執行情況是否符合全生產管理人員。6《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主要負責人和生產管理人員均取得安全資格證書。符合7《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孔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公司建立了安全培訓教育制度。作業人員均持證上崗。符合8《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單位建設工程按照“三同時”要求實施。符合9《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符合10《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符合11《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公司《生產設施安全管理制度》中有相關要求。符合12《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公司制定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符合13《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無重大危險源。對重要危險場符合
序號法律、法規名稱重點條款規定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條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所煙花爆竹倉庫制定了應急救援預案。14《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單位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符合15《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符合16《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能依照公司制定的《安全檢查管理制度》執行,符合17《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單位有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符合18《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已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符合
序號法律、法規名稱重點條款規定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條費。19《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訂立的勞動合同內容符合此要求。符合20《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公司職工享有了解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的權利,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符合21《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企業職工有此項規定的權利,沒有發生過類事件。符合22《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七條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沒有發生過此類事件。符合23《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沒有發生過此類事件。符合
序號法律、法規名稱重點條款規定執行情況是否符合24《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職工在作業過程中,能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符合25《安全生產法》第五十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職工在上崗前接受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有一定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符合26《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一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公司職工在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能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報告。符合27《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統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單位積極配合監督檢查人員的工作,從不拒絕、阻撓。符合28《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第二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單位制定有安全生產責任制,其中包括消防的內容。符合29《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9年5月1起施行)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并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經常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常識的教育。符合
序號法律、法規名稱重點條款規定執行情況是否符合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新聞、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消防宣傳教育。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種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等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30《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9年5月1起施行)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單位有安全消防制度,庫區配置有適宜的滅火器材和滅火器械,庫區內消防通道經常保持暢通,各建構筑物均符合安全防火間距。符合3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有安全管理員,建有消防檔案,設置有防火標志,定期進行防火檢查,有巡查記錄。進行全員消防培訓。符合
序號法律、法規名稱重點條款規定執行情況是否符合()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3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第十九條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企業的危險場所(倉庫)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符合3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一條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庫區及倉庫內對吸煙和動明火有嚴格的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警示標志。符合3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條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的設置,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經設置的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再符合前款規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限期解決,消除安全隱患。煙花爆竹倉庫的設置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符合3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第二十八任何單位、人個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消防設施完整有效、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暢符合
序號法律、法規名稱重點條款規定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法》(2009年5月1日施行)條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通。3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生效)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企業制定有各項規章制度,給職工辦理了工傷保險等,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符合3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生效)第十三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企業錄用職工時,只要崗位適合,男女平等,婦女享有同男性職工擁有的同等權利。符合38《勞動法》(1994年7月5日生效)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企業同勞動者訂立有規范的勞動合同。符合39《勞動法》(1994年7月5日生效)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企業嚴格按此執行。符合40《勞動法》(1994年7月5日生效)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企業同勞動者簽訂有書面合同,合同內容符合要求。符合41《勞動法》(1994年7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企業按要求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符合
序號法律、法規名稱重點條款規定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月5日生效)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42《勞動法》(1994年7月5日生效)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按此執行。符合43《勞動法》(1994年7月5日生效)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企業按此條款執行。符合44《勞動法》(1994年7月5日生效)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一十六條、第一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企業嚴格按此執行。符合45《勞動法》(1994年7第三十八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保證職工每周至少休息1日。丁付合
序號法律、法規名稱重點條款規定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月5日生效)條46《勞動法》(1994年7月5日生效)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企業按此執行。符合47《勞動法》(1994年7月5日實施)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企業按此執行。符合48《勞動法》(1994年7月5日實施)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企業按照8小時工作制執行。符合49《勞動法》(1994年7月5日實施)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彳低于工資的百分之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彳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企業能嚴格按此執行。符合50《勞動法》(1994年7月5日實施)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單位根據效益,不定期調整職工工資。符合51《勞動法》(1994年7月5日實施)第五十條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企業以現金逐月支付工資。符合52《勞動法》第五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符合
序號法律、法規名稱重點條款規定執行情況是否符合(1994年7月5日實行)十一條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單位依法支付工資。53《勞動法》(1994年7月5日實行)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企業制定有有關制度,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勞動安全培訓教育,配備有勞動保護用品、設施設備。符合54《勞動法》(1994年7月5日實行)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不存在明顯的職業危害。符合55《勞動法》(1994年7月5日實行)第六十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企業按此執行。符合56《勞動法》(1994年7月5日實行)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企業按此執行。符合57《勞動法》(1994年7月5日實行)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企業按此執行。符合58《勞動法》(1994年7月5日實行)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期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企業按此執行。符合59《勞動法》(1994年7月5日實行)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企業有有關制度,并按此執行,相關人員有上崗證。符合60《勞動法》(1994年7第七十三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企業為從業人員按規定繳納符合
序號法律、法規名稱重點條款規定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月5日實行)條(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必須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金。6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52號)第四條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企業符合此項要求。符合62《職業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實行)第六條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工傷社會保險的監督管理,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企業為從業人員辦理了工傷保險。符合63《職業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實行)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沒有違反相關規定。符合6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國家主席令第22號)第六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沒有違反此條款。符合65《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企業負責人對經營管理負全面責任,建有各符合
序號法律、法規名稱重點條款規定執行情況是否符合院令2011年第591號)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經過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有相關的證件。66《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2009年第23號)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生產經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企業負責人制度中有此項規定。符合67《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2009年第23號)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培訓,普及職業健康知識,督促從業人員遵守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操作規程。企業對從業人員均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培訓,并進行崗位監督。符合68《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2009年第23第十二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作業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二)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三)有與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庫區總體布局合理。符合
序號法律、法規名稱重點條款規定執行情況是否符合號)(四)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69《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2009年第23號)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導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企業按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防護標準的勞保品。并對防護用品經常進行檢查檢驗。符合70《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2009年第23號)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保險費。從業人員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拒絕作業而解除或者終止與從業人員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企業同勞動者訂立合同,按規定執行。符合71《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令第586號)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報告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單位沒有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不符合
序號法律、法規名稱重點條款規定執行情況是否符合72《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令第586號)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按時按規定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符合73《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令第586號)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按此條款執行。符合74《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令第586號)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一)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按此條款執行。符合75《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令第586號)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一)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按此條款執行。現無此情況。符合
序號法律、法規名稱重點條款規定執行情況是否符合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76《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令第586號)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按此執行。現無工傷事故發生。符合77《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令第586號)第二十九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按此執行。符合78《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令第586號)第三十一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按此規定執行。符合
序號法律、法規名稱重點條款規定執行情況是否符合責。79《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4.1.2按《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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