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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屋面節能工程1、 一般規定<1>本章適用于民用建筑屋面節能工程的施工質量驗收。<2>民用建筑屋面節能工程的施工應符合本方案及現行國家標準《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07)的有關規定。<3>施工質量的檢驗批(頻次)應符合下列規定:<3.1>應按屋面面積每100m2抽查一處,每處10m2,且不得少于3處;<3.2>接縫處,應按接縫長度每50m抽查一處,每處5m,且不得少于3處;<3.3>細部構造處應全部檢查。<4>屋面保溫材料的品種及性能指標應符合設計及現行相關標準的要求。<5>屋面節能工程應對下列部位進行隱蔽工程驗收,并應有詳細的文字和圖像資料:<5.1>基層;<5.2>保溫層的敷設方式、厚度和縫隙填充質量;<5.3>屋面熱橋部位;<5.4>隔氣層。<5.5>屋面與外墻交接處、屋頂開口部位四周應按設計要求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6>屋面保溫隔熱層施工完成后,應及時進行找平層和防水層的施工,避免保溫隔熱層受潮、浸泡或受損。2、 主控項目<1>屋面節能工程使用的保溫隔熱材料及水平防火隔離帶材料應符合下列要求:<1.1>材料的厚度、導熱系數、密度、壓縮強度(保溫砌塊強度等級)、抗拉強度、燃燒性能等應符合設計要求;<1.2>澆、噴、抹類材料的計量及配合比必須準確。<1.3>檢驗方法:檢查材料出廠質量證明文件、復驗報告、進場驗收記錄。<1.4>檢驗數量:應按屋面面積每100m2抽查一處,每處10m2,且不得少于3處;<2>保溫隔熱層、防火隔離帶的敷設方式、厚度、縫隙填充質量及熱橋部位的保溫隔熱做法,應符合設計及現行相關標準的要求。檢驗方法:剖開鋼尺測量或插針法檢查、觀察。檢驗數量:每個檢驗批應抽查5%,且不少于5處。3、一般項目1、保溫隔熱層鋪設應符合下列要求:松散材料應分層鋪設、壓實、表面平整、坡向正確。澆、噴、抹等方式施工的材料必須按配比計量、攪拌均勻、分層鋪設、連續施工、表面平整、坡向正確;板材必須粘貼牢固、縫隙嚴密、平整、坡向正確;金屬面保溫夾芯板材鋪裝牢固、接口嚴密、表面潔凈、坡向正確。檢驗方法:觀察檢查。檢查數量:每個檢驗批應抽查5%,且不少于5處。地面節能工程1、一般規定1、 本章適用于民用建筑保溫或隔熱的樓地面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2、 建筑地面保溫或隔熱工程質量與驗收應符合本方案及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9)的有關規定。3、 不同類型采暖建筑對樓地面熱工性能指標應符合設計要求。4、 地面輻射采暖工程的隱蔽驗收應符合《地面輻射供暖技術規程》(JGJ142)的規定。5、 工程質量檢驗批(頻次)應符合下列要求:每一樓層或變形縫之間的同一層樓面作為一個檢驗批,高層標準層每三層作為一個檢驗批,大面積樓層每1000m2作為一個檢驗批,每增加1000m2應增加一個檢驗批,不足1000m2應按一個檢驗批計算;(2)每檢驗批抽檢間數(標準自然間)不得少于5%,且不得少于3間,不足3間時應全數檢驗,過道、通廊等應按10延米為一個自然間計算。(3)不同構造做法的地面節能工程應單獨劃分檢驗批。6、樓地面節能工程應對基層、保溫材料粘結部位進行隱蔽工程驗收,并應有詳細的文字和圖像資料:2、 主控項目1、 用于地面節能工程的保溫材料的產品類型、規格、等級、熱工性能等應符合設計及國家現行產品標準的要求。檢驗方法:檢查材料出廠質量證明文件、進場驗收記錄。2、 地面節能工程使用的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要求:(1) 材料的導熱系數、密度、壓縮強度、燃燒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2) 檢驗方法:檢查復驗報告。檢查數量:同一廠家、同一品種不少于1組。3、 保溫隔熱錫箔、鋁箔等卷材的厚度、抗拉強度等應符合設計要求。檢驗方法:檢查材料出廠質量證明文件、進場驗收記錄。檢查數量:同一廠家、同一品種不少于1組。4、 以澆、噴等方式施工的材料的計量配合比、導熱系數、密度、壓縮強度及燃燒性能等應符合設計要求。檢查方法:檢查材料出廠質量證明文件、復驗報告及進場驗收記錄。檢查數量:同一廠家、同一品種不少于1組。5、 保溫層及表面保護層應符合設計要求。檢驗方法:對照設計要求和相關標準規定檢查。檢查數量:每個檢驗批應抽查5%,且不少于3間。每處或每間抽查點應不少于3個。3、 一般項目1、 澆、噴類隔熱層施工厚度應在現場進行抽查,不得出現負偏差。檢驗方法:剖開鋼尺測量或插針法觀察檢查。檢驗數量:每個檢驗批應抽查5%,且不少于5處。2、 隔熱板塊材料應錯縫緊密鋪施,與基層幾個層間應粘接牢固、面層應整潔、相鄰板塊高差應不大于2mm,板塊縫隙應不大于1mm。澆、噴隔熱材料應連續鋪施、面層平整、表面平整度不大于2mm。檢驗方法:觀察檢查,2m靠尺、塞尺檢查。檢查數量:每個檢驗批應抽查5%,且不少于3間。每處或每間抽查點應不少于3個。(三)配電與照明節能工程1、一般規定1、 本章適用于建筑及建筑裝飾裝修節能工程低壓配電與照明的施工質量驗收。2、 當需要重新劃分檢驗批時,可按照系統、樓層、建筑分區劃分為若十個檢驗批。3、 建筑配電與照明節能工程的施工質量驗收,應符合本方案和《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的有關規定、已批準的設計圖紙、相關技術規定、合同約定及本市相關標準的規定。4、 必須采用符合設計要求的高效節能照明光源、燈具和節能開關等附屬裝置,當設計無要求時,應符合《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和現行國家標準的相關規定。5、 配電母線、電纜、電線的品種、規格應符合節能設計要求。進場的母線、電纜、電線、電線組件和光源、燈具及附屬裝置,應按現行標準和相關節能規定進行現場檢驗。6、 安裝和調試用各類計量器具應檢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使用。電氣設備上的計量儀器、儀表應檢定合格,當投入試運行時,應在有效期內。7、 建筑電氣低壓配電、動力、照明工程的負荷試運行,所檢測的項目除應符合《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節能國家標準和本市有關規定。試運行前施工單位應編制試運行方案或作業指導書,經審查批準、監理單位確認后執行。8、 母線、電纜的運輸和保管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相關規定和產品的要求,封閉、插接母線槽搭接端嚴禁損傷和污染。9、 與母線、電纜安裝有關的建筑物、構筑物施工完畢驗收合格,樓板洞口防水、防污染措施實施完成后,方可進行母線、電纜的安裝和連接。10、低壓配電電纜、電線的分支接線前,應按設計要求和接線的部位,確定T接接線的方式和T接金具、端子的品種、規格;接線施工應符合現行標準和產品技術文件的要求,不得切斷干線的芯線。2、主控項目1、 照明光源、燈具及其附屬裝置進場驗收時對下列技術性能進行核查,并經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代表)檢查認可,形成相應的驗收、核查記錄。2、 低壓配電系統選擇的電纜、電線截面不得低于設計值,進場時應對其截面和每芯導體電阻值進行見證取樣復驗。每芯導體電阻值應符合《電纜的導體》GB/T3956的規定。3、 檢驗方法:進場時抽樣送檢,驗收時查驗復驗報告。檢查數量:同廠家各種規格總數的10%,且不少于2個規格。4、 照明開關、插座的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要求,產品性能應符合國家產品標準的規定,進場時應對其溫升、電氣間隙、爬電距離進行見證取樣復驗。檢驗方法:觀察檢查;技術資料和性能檢測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與實物核對;查驗復驗報告。檢查數量:同廠家各種規格各抽取3個送檢。5、 工程安裝完成后應對低壓配電進行調試,調試合格后應對低壓配電電源質量進行檢測。其中:(1) 電壓允許偏差:三相供電電壓允許偏差為標稱系統電壓的±7%,單相220V為+7%,-10%。(2) 公共電網諧波電壓限值為:380V的電網標稱電壓,電壓總諧波畸變率(THDu)為5%,奇次(1?25次)諧波含有率為4%,偶次(2?24次)諧波含有率為2%。(3) 三相電壓不平衡度允許值為2%,短時不得超過4%。(4) 功率因數應達到設計要求,當設計沒有要求時應不低于本市電力部門的規定。(5)大容量節點溫度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6)檢驗方法:用紅外溫度檢測儀測量節點溫度,使用三相電能質量分析儀及諧波含量分析儀在變壓器的低壓側或配電電源進線端處測量。檢查數量:配電室全部檢測,封閉母線、電纜中間節點抽測10%,且不少于3個節點。6、 在通電試運行中,應測試并記錄照明系統的照度和功率密度值。(1) 照度值不得小于設計值的90%。(2) 功率密度值應符合《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中的規定。檢驗方法:在無外界光源情況下,檢測被檢區域內平均照度和功率密度。檢查數量:每種功能區至少檢測2處。7、 建筑照明的控制方式應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相關標準的有關規定。照明線路施工應符合設計分組控制的要求,不得隨意更改。公共會議室應按照會議、投影等模式,公共走廊、衛生間應按照設置的控制模式,設定為節能控制模式。當公共區域照明控制采用人體感應或聲控方式時,安裝后應按照產品說明進行調試。檢驗方法:觀察、現場操作檢查控制方式。檢查數量:全數檢查3、一般項目1、 母線與母線或母線與電器接線端子,當采用螺栓搭接連接時應采用力矩扳手擰緊,制作應符合《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標準中的規定。檢驗方法:使用力矩扳手檢測螺栓壓緊力矩值。檢查數量:母線按檢驗批抽查10%,電纜T接抽查10%,電纜、電線抽查1%,且不少于1處。2、 交流單芯電纜或分相后的每相電纜宜品字型(三葉型)敷設,且不得形成閉合鐵磁回路。檢驗方法:觀察檢查。檢查數量:全數檢查。3、 電纜、電線芯線連接時,應除去芯線和連接金具接線面的油污及氧化膜,電纜、電線芯線連接的施工應符合《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和現行標準的規定。4、 三相照明配電干線的各項負荷分配平衡,其最大相負荷不宜超過三相負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負荷不宜小于三相負荷平均值的85%。檢查方法:在建筑物照明通電試運行時開啟全部照明負荷,使用三相功率計檢測各相負載電流、電壓和功率。檢查數量:全數檢查。5、照明回路的電線在照明配電箱內,應安裝符合設計要求的線路編號標志套管,回路接線的相序和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檢驗方法:觀察、檢查。檢查數量:抽查20%的照明配電箱。(四)監測與控制節能工程1、一般規定1、 本章適用于建筑節能工程監測與控制系統的施工質量驗收。2、 監測與控制系統施工質量的驗收應執行《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339和本方案的規定。3、 監測與控制系統驗收的主要對象應為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空調與采暖系統冷熱源和輔助設備及其管網和配電與照明所采用的監測與控制系統,能耗計量系統以及建筑能源管理系統。建筑節能工程所涉及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筑冷、熱、電聯供系統、能源回收利用以及其它與節能有關的建筑設備監控部分的驗收,應按照本章的規定執行。4、 監測與控制系統的施工單位應依據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對施工圖設計進行復核。當復核結果不滿足節能要求時,應向設計單位提出修改建議,由設計單位進行設計變更,并經原節能設計審查機構批準。5、 施工單位應依據設計文件制定系統控制流程圖和節能工程施工驗收大綱。6、 監測與控制系統的驗收分為工程實施(過程檢查)和系統檢測兩個階段。7、 工程實施檢驗批、分項驗收應由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隨工程實施過程進行,分別對施工質量管理文件、設計符合性、產品質量、安裝質量進行檢查,及時對隱蔽工程和相關接口進行檢查,同時,應有詳細的文字和圖像資料,并對監測與控制系統進行不少于168小時的不間斷試運行。工程實施過程應逐項檢查。8、 系統檢測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內容應包括對工程實施文件和系統自檢文件進行復核;對監測與控制系統的安裝質量、系統節能監控功能、能源計量及建筑能源管理等進行檢查和檢測。系統檢測內容分為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系統檢測結果是監測與控制系統的驗收依據。9、對不具備試運行條件的項目,應在審核調試記錄的基礎上進行模擬檢測,以檢測監測與控制系統的節能監控功能。2、主控項目1、 監測與控制系統采用的設備、材料、儀器儀表及附屬產品進場時,應按照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對其品種、規格、型號、外觀和性能等進行檢查驗收,儀器儀表應有“CMC”標記(特殊產品合同約定的除外)并應經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代表)檢查認可,且應形成相應的質量記錄。檢驗方法:進行外觀檢查;對照設計要求核查質量證明文件和相關技術文件。實行產品許可證和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的產品,核查產品許可證和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檢驗數量:全數檢查。2、 監測與控制系統安裝前,建筑工程應具備下列條件:(1) 已完成機房、弱電豎井的建筑施工;(2) 預埋管及預留孔符合設計要求;(3) 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空調與采暖系統冷熱源和輔助設備及其管網和配電與照明等設備已安裝就位,并應預留好設計文件中要求的控制信號接入點。(4)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檢查數量:全部檢查3、 監測與控制系統安裝質量應符合以下規定:(1) 傳感器、控制器、執行器、控制柜等的安裝質量應符合《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903)的有關規定。(2) 閥門型號和參數應符合設計要求,其安裝位置、閥前后直管段長度、流體方向等應符合產品安裝要求;(3) 壓力和差壓儀表的取壓點、儀表配套的閥門安裝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要求;(4) 流量儀表的型號和參數、儀表前后的直管段長度等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要求;(5) 溫、濕度傳感器的安裝位置、插入深度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要求;(6) 變頻器安裝、電源回路敷設、控制回路敷設應符合設計要求。變頻器安裝后不應對其它儀表產生干擾,當發生干擾時應與設計部門協商;(7)風機盤管溫控器、智能化變風量末端裝置的溫度設定器安裝位置應符合產品要求;(8)涉及節能控制的關鍵傳感器應預留檢測孔或檢測位置,管道保溫時應做明顯標識。檢驗方法:對照圖紙、產品技術文件目測和尺量檢查。檢查數量:每種儀表按20%抽檢,不足10臺全部檢查。4、 對經過試運行的項目,其系統的投入情況、監控功能、故障報警聯鎖控制及數據采集等功能,應符合設計要求。檢驗方法:調用節能監控系統的歷史數據、控制流程圖和試運行記錄,對數據進行分析。檢查數量:檢查全部進行過試運行的系統。5、 空調與采暖的冷(熱)源、(冷凍水和冷卻水系統、熱交換系統)空調水的監測控制系統應成功運行,控制及故障報警功能應符合設計要求。系統應對冷熱源、冷凍和冷卻水系統、熱交換系統進行系統負荷調節、預定時間表自動啟停和節能優化控制。檢驗方法:在中央工作站使用檢測系統軟件,或采用在直接數字控制器或冷(熱)源系統自帶控制器上改變參數設定值和輸入參數值,檢測控制系統的投入情況及控制功能;在工作站或現場模擬故障,檢測故障監視、記錄和報警功能。檢查數量:全部檢測。6、 通風與空調的監測控制系統的控制功能及故障報警功能應符合設計要求。檢驗方法:在中央工作站使用檢測系統軟件,或采用在直接數字控制器或通風與空調系統自帶控制器上改變參數設定值和輸入參數值,檢測控制系統的投入情況及控制功能;在工作站或現場模擬故障,檢測故障監視、記錄和報警功能。檢查數量:按總數的20%抽樣檢測,不足5臺全數檢測。7、 監測與計量裝置的檢測計量數據應準確,并符合系統對測量準確度的要求。檢驗方法:用標準儀器儀表在現場實測數據,將此數據分別與直接數字控制器和中央工作站顯示數據進行比對。檢查數量:按20%抽樣檢測,不足10臺全數檢測。8、 供配電的監測與數據采集系統應符合設計要求。系統應對供配電系統的電氣參數和電氣設備工作狀態進行監測。檢驗方法:試運行時,監測供配電系統的運行工況,在中央工作站檢查運行數據和報警功能;按照JGJ/T177-2009第13.4條進行測試。檢查數量:按照JGJ/T177-2009第13.4.1條抽取(抽取20%不少于2個回路)。9、 照明自動控制系統的功能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要求時應實現下列控制功能:(1)大型公共建筑的公用照明區應采用集中控制并應按照建筑使用條件和天然采光狀況采取分區、分組控制措施,并按需要采取調光(特殊光源不宜采用調光控制)或降低照度的控制;(2) 照明自動控制系統公共照明設備(公共區域、過道、園區和景觀)的監控,應以光照度、時間表、人員走動等為控制依據,設置程序控制燈組的開關,檢測時應檢查控制動作的正確性,并檢查其手動開關功能。(3) 旅館的每間(套)客房應設置節能控制型開關;(4) 居住建筑有天然采光的樓梯間、走道的一般照明,應采用節能自熄開關;(5) 房間或場所設有兩列或多列燈具時,應按下列方式控制:1) 所控燈列與側窗平行;2) 電教室、會議室、多功能廳、報告廳等場所,按靠近或遠離講臺分組。(6) 檢驗方法:1) 現場操作檢查控制方式;2) 依據施工圖,按回路分組,在中央工作站上進行被檢回路的開關控制,觀察相應回路的動作情況;3) 在中央工作站改變時間表控制程序的設定,觀察相應回路的動作情況;4) 在中央工作站采用改變光照度設定值、室內人員分布等方式,觀察相應回路的控制情況;5) 在中央工作站改變場景控制方式,觀察相應的控制情況。檢查數量:現場操作檢查為全數檢查,在中央工作站上檢查按照明控制箱總數的5%檢測,不足5臺全數檢測。照明回路按照回路總數的20%檢測,不足10路全部檢測。10、 綜合控制系統應對以下項目進行功能檢測,檢測結果應滿足設計要求:(1) 建筑能源系統的協調控制;(2) 采暖、通風與空調系統的優化監控。(3) 檢驗方法:采用人為輸入數據的方法進行模擬測試,按不同的運行工況檢測協調控制和優化監控功能。檢查數量:全數檢測。11、 監測與控制系統與子系統(設備)之間數據通信接口功能應符合設計要求。系統與帶有通信接口的子系統以數據通信的方式相聯時,應在中央工作站監測子系統的運行參數和報警信息,并和實際狀態核實,確保準確性和響應時間符合設計要求,對可控的子系統,應檢測系統對控制命令的響應情況。應提供接口規范,根據接口規范制定接口測試方案,保證接口性能符合設計要求,實現規定的各項功能,不發生兼容性及通信瓶頸問題。檢驗方法:在中央工作站對接口功能進行驗證性測試。檢查數量:全部檢測。12、建筑能源管理系統的能耗數據采集與分析功能,設備管理和運行管理功能,優化能源調度功能,數據集成功能應符合設計要求。檢驗方法:對管理軟件進行功能檢測。檢查數量:全數檢查。3、一般項目<1>檢測監測與控制系統的可靠性、實時性、可維護性等系統性能,主要包括下列內容:<1.1>控制設備的有效性,執行器動作應與控制系統的指令一致,控制設備性能穩定符合設計要求;<1.2>控制系統的采樣速度、操作響應時間、報警反應速度應符合設計要求;<1.3>中央站冗余主機自動投入時,系統運行不得中斷;冗余設備的故障檢測正確性及其切換時間和切換功能應符合設計要求;<1.4>應用軟件的在線編程(組態)、參數修改、下載功能,設備、網絡通信故障自檢測功能應符合設計要求;<1.5>控制器的數據存儲能力和所占存儲容量應符合設計要求;<1.6>故障檢測與診斷系統的報警和顯示功能應符合設計要求;<1.7>設備啟動和停止功能及狀態顯示正確;<1.8>被控設備的順序控制和連鎖功能應可靠;<1.9>應具備自動控制/遠動控制/現場控制模式下的命令沖突檢測功能;<1.10>人機界面及可視化檢查。<1.11>切斷控制系統電源,自動轉為UPS供電時,系統運行不得中斷。<1.12>檢驗方法:分別在中央站、現場控制器和現場利用參數設定、程序下載、故障設定、數據修改和事件設定等方法,通過與設定的顯示要求對照,進行上述系統的性能檢測。檢查數量:全數檢測。(五)建筑節能工程現場檢驗1、圍護結構現場實體檢驗<1>建筑圍護結構施工完成后,應對圍護結構的外墻節能構造和建筑外窗的氣密性進行現場實體檢驗。當條件具備時,可直接對圍護結構的傳熱系數進行檢測。<2>外墻節能構造的現場實體檢驗的方法應符合《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411附錄C的規定,其檢驗目的是:<2.1>驗證墻體保溫材料的種類是否符合設計要求;<2.2>驗證保溫層厚度是否符合設計要求;<2.3>檢查保溫層構造做法是否符合設計和施工方案要求。<3>外窗現場實體檢測應按照國家和本市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執行。<4>外墻構造和建筑外窗氣密性的現場實體檢測其抽樣數量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但合同中約定的抽樣數量不應低于本方案的要求。當無合同約定時應按照下列規定抽樣;<4.1>每個單位工程的外墻至少抽查3處,每處一個檢查點;當一個單位工程外墻有2種以上節能保溫做法時,每種節能保溫做法的外墻應抽查不少于3處;<4.2>每個單位工程的外窗至少抽查3樘。當一個單位工程外窗有2種以上品種、類型和開啟方式時,每種品種、類型和開啟方式的外窗均應抽查不少于3樘。<5>外墻節能構造的現場實體檢驗應在監理(建設)人員見證下實施,也可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實施。<6>外窗氣密性的現場實體檢測應在監理(建設)人員見證下抽樣,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實施。<7>當對圍護結構的傳熱系數進行檢測時,應由建設單位委托具備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其檢測方法、抽樣數量、檢測部位和合格判定標準等可在合同中約定,傳熱系數的檢測宜在圍護結構施工完成2個月后進行。<8>當外墻節能構造或外窗氣密性現場實體檢驗出現不符合設計要求和標準規定的情況時,應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擴大一倍數量抽樣,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或參數再次檢驗。仍然不符合要求時應給出“不符合設計要求”的結論。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圍護結構節能構造應查找原因,對因此造成的對建筑節能的影響程度進行計算或評估,采取技術措施予以彌補或消除后重新進行檢測,合格后方可通過驗收。對于建筑外窗氣密性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與本市現行標準規定的應查找原因進行修理,使其達到要求后重新進行檢測,合格后方可通過驗收。2、系統節能效果檢驗<1>采暖、通風與空調、配電與照明工程安裝完成后,應進行系統節能性能檢測,且應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并出具報告,受季節影響未進行的節能性能檢測項目,應在保修期內補做。<2>系統節能性能檢測的項目和抽樣數量也可以在工程合同中約定,必要時可增加其它檢驗項目。但合同中約定的檢驗項目和抽樣數量不應低于本方案的規定。(六)建筑節能分部工程質量驗收<1>建筑節能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應在檢驗批、分項工程全部驗收合格的基礎上,進行外墻節能構造實體檢驗、外窗氣密性現場檢測,以及系統節能性能檢測和系統聯合試運轉與調試,確認建筑節能工程質量達到驗收條件后方可進行。<2>建筑節能工程驗收的程序和組織應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的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2.1>節能工程的檢驗批驗收和隱蔽工程驗收應由監理工程師主持,施工單位相關專業的質量檢查員與施工員參加;<2.2>節能工程分項驗收應由監理工程師主持,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和相關專業的質量檢查員、施工員參加;必要時可邀請設計單位相關專業人員代表參加;<2.3>節能工程分部驗收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主持,施工單位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和相關專業的質量檢查員、施工員參加;施工單位的質量或技術部門負責人應參加;設計單位節能設計人員應參加;必要時主要節能材料、設備或成套技術的提供方應參加。<3>建筑節能工程的檢驗批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3.1>檢驗批應按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驗收;<3.2>主控項目應全部合格;<3.3>一般項目應合格;當采用計數檢驗時,至少應有90%以上的檢查點合格,且其余檢查點不得有嚴重缺陷;<3.4>應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據和質量驗收記錄。<4>建筑節能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4.1>分項工程所含的檢驗批均應合格;<4.2>分項工程所含檢驗批的質量驗收記錄應完整。<5>建筑節能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5.1>分項工程應全部合格;<5.2>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5.3>外墻節能構造現場實體檢驗結果應符合設計要求;<5.4>外窗氣密性現場實體檢測結果應合格;<5.5>建筑設備工程系統節能性能檢測結果應合格。<6>建筑節能工程驗收時應核查下列資料:<6.1>設計文件(審查合格)、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和洽商;<6.2>節能材料、設備、構(配)件的質量證明文件、進場驗收記錄、進場見證抽樣復驗報告;<6.3>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和相關圖像資料;<6.4>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必要時應核查檢驗批驗收記錄;<6.5>外墻節能構造現場實體檢驗報告(或記錄);<6.6>外窗氣密性現場檢測報告;<6.7>風管及系統嚴密性檢驗記錄;<6.8>現場組裝的組合式空調機組的漏風量測試記錄;<6.9>設備單機試運轉及調試記錄;<6.10>系統聯合試運轉及調試記錄;<6.11>系統節能性能檢驗報告;<6.12>其它對工程質量有影響的重要技術資料。(七)基本規定1、 技術與管理1、 建筑節能工程的施工企業應具備相應的資質,施工現場應建立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施工質量控制和檢驗制度,具有相應的施工技術標準。2、 施工圖設計變更不得降低建筑節能效果,當設計變更涉及建筑節能效果時,應經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同意,在實施前應辦理設計變更手續,并獲得監理或建設單位的確認。3、 外墻保溫系統應采用成套的材料和技術。外圍護結構應按相關要求設置防火隔離帶。4、 建筑節能工程采用的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應按照有關規定,經天津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論證并備案。施工前應制定專項的施工技術方案。5、 單位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建筑節能工程施工內容。建筑節能工程施工前,施工企業應編制建筑節能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經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審批同意,并對操作人員進行現場技術交底后方可施工。采用粘貼法施工的20層(或檐口高度60m)及以上的高層建筑外墻外保溫工程,其專項施工方案在實施前應經天津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安全論證。6、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工程必須確保建筑物的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當涉及主體和承重結構改動或增加荷載時,必須由原設計單位或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其安全性進行核驗、確認,對破損及缺陷的部位,由具有相應檢測鑒定資質的檢測機構鑒定后,方可進行節能改造。7、 承擔建筑節能工程檢測試驗的檢測機構應具備相應的資質。2、 材料與設備1、建筑節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設備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及本市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嚴禁使用國家和本市明令禁止和淘汰使用的材料、設備。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宜為A級,且不應低于B1級。保溫材料(除不燃材料外)燃燒性能必須進行進場復驗,合格后方可使用。2、 建筑節能工程材料和設備進場時應對其品種、規格、包裝、外觀和尺寸進行現場驗收。材料和設備應有產品合格證、中文說明書、產品執行標準和相關性能檢測報告;進口材料和設備應有出入境商品檢驗報告。3、 非幕墻式建筑應符合下列要求:(1) 住宅建筑應符合下列要求:1) 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2) 高度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或B1級。(2) 其他民用建筑(含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符合下列要求:1) 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2) 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或B1級。其中,當采用B1級保溫材料時,每兩層應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3) 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3) 外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防護層應將保溫材料完全覆蓋。首層的防護層厚度不應小于6mm,其他層不應小于3mm。(4) 采用外墻外保溫系統的建筑,其基層墻體耐火極限應符合現行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4、 幕墻式建筑應符合下列要求:(1) 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2) 建筑高度小于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或B1級。當采用B1級保溫材料時,每層應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3) 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防護層應將保溫材料完全覆蓋。防護層厚度不應小于3mm。(4) 采用金屬、石材等非透明幕墻結構的建筑應設置基層墻體。基層墻體耐火極限應符合現行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玻璃幕墻的窗間墻、窗檻墻、裙墻的耐火極限和防火構造應符合現行防火規范關于建筑幕墻的有關規定。(5) 基層墻體內部空腔及建筑幕墻與基層墻體、窗間墻、窗檻墻及裙墻之間的空間,應在每層樓板處采用防火材料封堵。5、 按本方案需要設置防火隔離帶時,應沿樓板位置設置寬度不小于300mm的不燃保溫材料。采用粘貼法施工時,防火隔離帶與墻面應進行全面積粘貼。6、 建筑外墻的裝飾層,除采用涂料外,應采用不燃材料。7、 建筑用金屬夾芯復合板材,其芯材應采用不燃保溫材料。8、 屋面節能工程應符合下列規定:(1) 對于屋頂基層采用耐火極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燒體的建筑,其屋頂的保溫材料不應低于B1級。(2) 屋面檐口外緣、女兒墻內側以及屋頂開口部位周圍的保溫層,應采用寬度不小于500mm的A級保溫材料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9、 建筑節能工程所使用的材料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材料有害物質限量標準的規定,不應對室內環境造成污染。10、 節能工程使用的節能產品其型式檢驗應包括安全性和耐久性檢驗。11、 墻體保溫材料進入施工現場使用時間應符合下列要求:(1) 水泥類復合保溫制品,自生產日起28d后方可使用;(2) 膠粉聚苯顆粒混合漿料的保溫粉料,自生產日3d后方可使用;當超過60d時必須重新進行產品性能復驗,合格后方可使用;(3) 模塑聚苯板(EPS板包括石墨型)使用前應在自然條件下陳化不少于42d或在60°C蒸汽中養護不少于5d;擠塑聚苯板(XPS板)應在自然條件下陳化時間不少于45d;(4) 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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