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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學·第五章

保險的基本原則(下)第四節損失補償原則也叫賠償責任原則或損害賠償原則。只適用于補償性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和部分健康保險合同),不適用于給付性保險合同。

一、損失補償原則的含義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有權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獲得保險賠償以彌補損失,但不能因此獲得額外利益。有損失,有補償損失多少,賠償多少

二、損失補償原則的內容(一)保險人只負責賠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二)保險人的賠償金額有一定限度保險人履行損失補償原則時通常是以保險金額、實際損失、保險利益為限的。在這三者中,應以金額最少的限額作為保險補償的額度。1、保險金額:是保險合同雙方共同約定的保險人承擔的最大損失風險。因此,無論保險標的發生全損還是部分損失,保險人的最高賠付金額都不應該超過合同規定的保險金額。2、實際損失額:即保險標的損失發生時,保險賠償以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為限,全部損失時全部賠償,部分損失時部分賠償。3、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保險賠償的前提,保險賠償要以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對所保財產具有的保險利益作為最高限額。(三)保險人可以選擇賠償方式現金賠付:大多數情況下,保險人愿意采用現金賠付方式。

修復:某些有形財產,標的發生部分損失或者部分零部件損壞時,保險人可以委托有關部門對受損害的標的進行修復,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三)保險人可以選擇賠償方式更換:保險人可采用此方法對受損標的物的零部件或者整個被保險標的予以更換。重置:對被保險標的毀損或滅失的,保險人可以負責重新購置與所保標的等價的物品,以恢復被保險人財產的原來面貌。(四)被保險人不能通過賠償得到額外利益1、超額保險的超額部分無效2、賠款扣除殘值3、權益轉讓4、重復保險分攤三、損失補償原則的意義1.有利于維護保險合同雙方的正當權益,真正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2.有利于防止被保險人通過保險賠償而得到額外利益。3.有利于防范和減少道德風險。

第五節代位原則

代位原則即權益轉讓原則,是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

一、代位原則的含義(一)代位在保險中是指保險人取代被保險人獲得追償權或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二)代位原則的內容保險人依照法律或保險合同約定,對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失進行賠償后,依法取得向對財產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者進行追償的權利或取得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代位原則包括兩部分:代位求償和物上代位。(三)代位原則的意義1.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而獲取超額賠償。2.有利于被保險人及時獲得經濟補償。3.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使肇事者對其因疏忽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負有責任。二、代位求償(代位追償)(一)代位求償和代位求償權代位求償: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事故造成損失,依法應當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人自支付保險賠償金后,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取代被保險人的地位而向第三者要求賠償。代位求償是一種權利代位。代位求償權:即保險人取得的代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責任人)請求賠償的權利。(二)代位求償成立的條件1.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的發生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的請求權。導致損失的風險事故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之內;保險事故由第三者責任直接造成;被保險人不曾放棄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2.保險人已依照保險合同支付了保險金。代位求償權在保險人支付了保險賠償金后自動產生。保險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權。被保險人如果先從責任方獲得賠償,保險人的賠償義務也自然得到豁免。保險人在代位求償中享有的利益,不能超過其對被保險人的賠償金額。3、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4、被保險人獲得保險賠償后,擅自放棄向第三者的追償權,其放棄的行為無效。(三)代位求償的限制適用范圍上:只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而不適用于人身保險合同。《保險法》第46條: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適用對象上:保險人不能向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組成人員行使代位權。《保險法》第62條: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60條規定的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案例——微型車停車場被盜2007年8月14日,A公司將自有的一輛長安微型面包車,向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及附加車輛人員責任險、玻碎險、盜搶險和無過錯責任保險,保險期限為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8月14日。2008年2月27日晚上,A公司駕駛員陳某駕駛該長安車回家,大約在28日凌晨0∶30左右,按慣例將車駛入B公司的內部停車場停放。28日上午10時許,陳某到該停車場取車時,發現長安車被盜,當即通知該停車場值班人員,并同值班人員唐某一起到派出所報案,派出所民警隨即到該停車場進行調查了解,并立案偵查。同時,陳某也通過電話向保險公司報了案。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通過分析案情,認為這是一起因停車場夜間值班人員工作不負責任所引起的被盜案件,停車場方應對該長安車被盜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于是,保險公司及時通過有關部門及委托律師對有關當事人、派出所等進行了多方走訪調查,獲得了充足的第一手證據。三個月時間過去了,仍無該車下落,A公司書面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要求A公司先向B公司索賠,結果B公司拒絕賠償。隨即,A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B公司。保險公司按照機動車保險條款規定向A公司支付保險賠款27880元,同時取得了向B公司追償的權利,并向區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自己的追償權利。在一審法庭上,保險公司訴稱:被盜長安車每晚停放于被告B公司停車場,由該停車場負責保管,A公司每月底向B公司交納停車費150元。二者構成了有償存放的保管關系,既然汽車在B公司停車場被盜,B公司理應承擔賠償責任。而被告方B公司則辨稱:A公司的長安車不能證明是在B公司的停車場內被盜,且A公司未交納當月的停車費,B公司對此事不負責任,不同意賠償被盜損失。保險公司答辨稱:1、長安車在儲運公司停車場被盜事實不容置疑。有失主駕駛員陳某在《被盜汽車詢問筆錄》、《機動車輛保險出險通知書》及法庭的陳述和《成都晚報》登載的“尋車啟事”,派出所的《案件信息表》以及值班民警詢問筆錄,停車場值班人員在先期接受調查時的筆錄等為證。2、A公司與B公司就長安車建立了有效的保管關系。A公司與B公司約定采取先停車月底繳費的方式支付保管費,是雙方都認可的,并有2007年11月、12月及2008年1月份的夜間停車費收據為證,雖然2月28日長安車被盜時,A公司未來得及向B公司支付2月份的停車費,但并不影響保管合同的成立。

判決結果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支持原告方保險公司的觀點,并依法作出一審判決:B公司向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27880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1125元。B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中院經調查審理認為,保險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汽車被盜的保險賠償金27880元,并相應取得了追償權。B公司對在其停車場停放的長安汽車被盜的事實,應承擔保管不力的賠償責任。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三、物上代位(一)物上代位的概念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事故,發生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保險人在全額支付保險賠償金后,就擁有對保險標的物的所有權,即代位取得對受損保險標的的權利與義務。《保險法》第59條: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已經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并且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的,受損標的的全部權利歸于保險人;保險金額低于保險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標的的部分權利。(二)物上代位權的產生1、實際全損(絕對全損):是指保險標的遭到所投保范圍內的風險而造成的全部滅失,或者受損程度已使其失去原有的形態和無殘余的價值。保險標的發生實際全損,保險人按照實際損失對被保險人進行足額賠償后,即取得該保險標的的所有權。2、委付(1)委付的概念委付是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推定全損時,將保險標的的一切權利與義務轉移給保險人,并要求保險人按實際全損予以賠付的行為。委付是被保險人放棄物權的法律行為,常用于海上保險。委付主要適用于保險標的推定全損的情形。(2)推定全損的概念推定全損是指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尚未達到完全損毀或完全滅失的狀態,但實際全損已不可避免;或修復和施救費用將超過保險價值;或失蹤達一定時間,保險人按全損處理的一種推定性損失。推定全損是海上保險特有的制度。(3)構成委付的條件委付必須由被保險人在法定時間內向保險人提出書面委付申請。保險標的發生推定全損,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按照全部損失賠償的,應當向保險人委付保險標的。保險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將接受委付或不接受委付的決定通知被保險人。委付須經保險人承諾方為有效。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發出的委付通知必須經過保險人的同意才能生效。保險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因為委付不僅將保險標的的權利轉移給保險人,同時也將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所有義務一起轉移給了保險人。委付須就保險標的整體或全部進行請求。由于保險標的的不可分性,委付也具有不可分性,委付應就標的的全部而為。委付以保險標的推定全損為前提條件。委付不得附帶條件。必須把保險標的的一切權利(包括義務)都轉移給保險人《海商法》第249條第二款明確規定:

“委付不得附帶任何條件。”保險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權利范圍。保險人行使物上代位權,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益全部歸保險人所有,即使該利益超過保險賠款,仍歸保險人所有。案例:投保人:李先生;保險標的:夏利車;保險價值6.8萬元,附加費1.5萬元;購車時間:2008年10月21日。購車同時投保全車盜搶險,保險金額為8萬元,保險期限為1年。2009年4月24日,該車被盜,李先生通知保險公司。同年7月24日,汽車仍未找到,李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因故未能及時賠付。一個月后,被盜汽車被公安機關查獲,保險公司將車取回,但李不愿收回自己丟失的汽車,而要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支付8萬元賠償金及其利息,但保險公司不同意支付賠償金的要求,雙方意見不合,上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李先生與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失竊汽車雖為公安機關查獲,但已屬于保險合同內約定的“失竊3個月以上”的期限范圍,應按推定全損處置。物上代位原則規定,在推定全損后,保險公司支付了保險金后取得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在本案中,雖然保險公司尚未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進行賠付,但是由于汽車全損的事實已經確鑿,且被保險人已經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因此,保險公司必須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賠償。法院判決:李先生被找回的汽車歸保險公司所有,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李先生賠償保險金。四、代位求償和委付的聯系與區別都是保險標的的有關權益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的轉移。區別:代位求償是一種純粹的追償權,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權,只享有由此產生的利益;而保險人接受委付,則既享有保險標的的利益,又要承擔有關的義務。保險人實際獲得的只是保險賠償金額內的代位追償權;保險人接受委付后,則有權獲得超過已付保險賠款的數額,即有權保留處置保險標的而取得的額外利益。第六節重復保險的分攤原則重復保險的分攤原則是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

一、重復保險1、重復保險的概念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在同一期限內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的總和超過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2、重復保險的條件:對處于同一風險中的同一標的上的相同保險利益投保。注意:相同標的、相同保險利益、相同風險。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險人或者保單。幾張保單的保險期間具有重疊性。幾張保單的保險金額之和超過了保險價值。二、重復保險分攤原則的含義在重復保險的情況下,當保險事故發生時,通過采取適當的分攤方法,在各保險人之間分配賠償責任,使被保險人既能得到充分補償,又不會超過其實際損失而獲得額外利益。《保險法》要求,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若其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賠償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三、重復保險分攤的方式1、比例責任分攤:是指各保險人按其承保的保險金額占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分攤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計算公式:賠償金額=損失金額×承保比例=損失金額×(某保險人的保險金額/各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總和)例1:某項財產的保險價值為120萬元,投保人與甲、乙保險人分別訂立相同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分別為80萬和60萬元。若保險事故造成的實際損失是80萬元,那么,兩個保險人的分攤金額是多少?甲保險人應分攤的賠款金額:

80×(80÷140)=45.71萬元乙保險人應分攤的賠款金額:

80×(60÷140)=34.29萬元2、限額責任分攤:是指不以保險金額為基礎,而是按照各保險人在無他保的情況下單獨應承擔的賠償責任限額占各家保險公司賠償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來分攤損失金額。計算公式:賠償金額=損失金額×賠償比例

=損失金額×(某保險人的責任限額/各保險人的責任限額總和)例2:甲乙兩家保險公司承保同一財產,甲保險公司承保4萬元,乙保險公司承保6萬元,實際損失為5萬元。甲公司在無乙公司的情況下應賠付4萬元,乙公司在無甲公司的情況下應賠付5萬元。在重復保險下,兩個保險人的分攤金額是多少?甲保險公司應賠付:5×(4÷9)=2.22萬元乙保險公司應賠付:5×(5÷9)=2.78萬元3、順序責任分攤:是指保險公司按出單時間順序賠償,先出單的公司先在其保額限度內負責賠償,后出單的公司只在損失超出前一家保險公司的保額時在自身保額限度內賠償超出的部分。例3:發貨人同時向甲、乙兩家保險公司為同一財產分別投保10萬元和12萬元,甲保險公司先出單,乙后出,被保險的標的實際損失16萬元,按順序責任,甲保險公司賠款額為10萬元,乙保險公司賠款額為6萬元。例題:某投保人就自己的財產先后分別與甲、乙、丙三家保險公司簽訂了家庭財產保險合同。保額為50000元、100000元、150000元,后在重復保險的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損失100000元。求各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1.順序責任分攤甲=50000乙=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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