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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學習合同法心得體會學習合同法心得體會范文這學期在《合同法理論與實務》這門選修課上通過對合同法的一些學習,讓我對合同法的理論有了肯定的了解,對一些合同簽訂后產生的糾紛有了形象的生疏。合同法的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在我們實際的學習和生活中,合同無所不在。有交易的產生常常伴隨著合同的成立。所謂合同,又叫契約,是公平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它具有三個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是引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產生、變更、終止的合法行為、而非事實行為。其次、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第三、合同是當事人意思全都的表示,是他們之間的協議。這里的意思表示全都是要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公平、自愿、真實和完全全都的。假設某一方是由于被強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狀況下簽訂的合同,則該合同在法律上屬于無效合同。合同是債發生的最重要、最常見的緣由之一所謂債是發生在特定主體之間的,以懇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是依據合同的商定或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是債務人。在債的法律關系中、債的主體、客體和內容都是待定的債的主體是指債的當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對性債的客體是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債的內容則是主體所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引起的債叫合同之債。但無論是債的關系或合同關系,均須納入法的調整范圍之中。合同法就是調整合同關系的法律標準的總稱。一旦納入法的范圍,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要認真考慮這個合同到底該不該簽,該怎么簽,由于當合同生效之后,假設自己不留神有違約的行為,可能就會使自己負上法律的責任。特別是自己作為第三方進展擔保時,要清楚自己作為擔保人所要擔當的風險。否則,當法院發給你一堆債務單的時候,自己還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有了合同的簽訂,就有合同的履行。所謂合同的履行是指債務人全面地、適當地完成其合同義務,債權人的合同債權得以實現當事人訂立合同是為了實現某種特定的目的,只有通過合同的履行,這種目的才能到達。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實現當事人權利的重要途徑。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為前提,無效合同談不上履行的問題。合同的履行應依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的商定來進展,并遵守適當履行、協作履行、經濟合理履行的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義務。適當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當事人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問義務。協作履行原則要求當事人基于誠懇信用原則,幫助對方當事人履行其義務,并適當履行自己的義務。經濟合理履行則要求當事人講求經濟效益,以較小本錢獵取最大的經濟利益。一般來說,合同生效以后,當事人可以依據合同商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義務,并享受合同權利。但實際的簡單性,會使合同履行消滅肯定的困難,從而導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臨時不能履行這些狀況除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方可以免責外,應擔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合同法從現實的客觀狀況動身,對雙方合同的履行規定了三個抗辯權,即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擔憂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的當事人沒有先后履行挨次的,一方在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可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的權利。它要求當事人互負債務、且該債務沒有規定改履行先后挨次,有給付的可能,并已屆清償期。該權利的行使以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為前提。先履行抗辯權則是強調互負有債務的當事人,后履行債務一方在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債務的狀況下,有權拒確定方要求自己履行債務的懇求。擔憂抗辯權是指負有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確有對方當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債務的證據時,可臨時中止自己的債務履行,并通過對方當事人。在對方當事人供給了擔保,或履行債務以后,應履行自己的債務。但值得我們留意的是,上述三個抗辯權行使不當,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擔當法律責任。另外,作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合同解除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過程中。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觀狀況的變化,導致合同的履行成為不行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當事人履行合同,則可能造成更大的損害。因此,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可使當事人避開更大的損失,但值得留意的是。合同一旦解除,當事人最初訂立合問的目的明顯不行能實現。同時,不適當的解除合同,或許會給當事人帶來更大的損害。作為大學生的我們應當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學問,這對我們來說不無裨益,一畢業我們就會簽訂一系列的合同,就業合同就是大學生要簽訂的最典型的合同。最近看到一些報道關于畢業大學生的在簽訂就業合同后,在就業中遇到了各種各樣的合同問題。一些用人單位在和畢業生簽訂合同的時候,用一些口頭合同,模糊合同,單方合同,生死同等不公平合同剝奪了求職大學生應有的權利。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學問,知道合同法中違約責任作為一種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當事人是需要擔當這種民事責任的,這對我們這些大學生在畢業以后的求職道路上,在遇到一些有關自己的合同的簽訂和糾紛時,有很大的幫助。我們大學生應當學會用法律這把強有力的武器來維護自己應當享有的權利。合同法是我自己精挑細選的一門課,學到現在我覺得我自己選對了,從對合同法完全生疏到現在能根本懂得合同的一些要點,我認為相對以前有了很大的轉變。與其說這是一門法律課,倒不如說這是一門常識課,一門人人在社會生活中都會接觸到的生活常識課。這里我簡潔談一下我對學習這門課的一點心得體會。由于我是學生,尋常在學習生活中還沒時機接觸到這些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在學習合同法之前,有一個經受就是在和中國電信公司簽訂電腦上網寬帶合同,那是去年的時候,我們一個宿舍的人通過同學的關系與幫電信代理的學生之間達成了這個要約,就是通過辦理電信手機號送手機還有電腦寬帶上網的協議。在我們意思表達全都的前提下,我們來到電信營業廳辦理,那時業務員讓我們簽訂一份合同,由于本身對這也不是太懂,我想一般人都會直接簽吧!那是還有一些要求都是對我們顧客的,雖然不是很情愿,但是為了自己的利益,為了電腦能上網,我們也只有同意。而今年,我們又和電信公司重簽訂了合同,要求還是一樣,在這次合同中,我們還畫了押。當時我們知道這畫了押就不能任憑違約了。心里還是有點余悸,這到底是我們第一次作為一個成年人簽訂這樣一個比較正式的合同。在學習了合同后,我真的了解了不少關于合同方面的學問,從以前一個對合同一無所知的人,現在我知道了合同的分類,我前面說的與電信公司之間的就是要式合同,屬于格式條款,具有不行協商性,當事人地位不公平性。這種合同是提前擬制好的針對群眾的,由于像電信公司這類公司不行能對每位顧客都擬定一份合同,假設要考慮到每位顧客的不同需求,這樣的要求是無法滿足的。我還知道了什么是要約邀請,電信公司張貼的海報就是一種廣告,就是要約邀請,還有我們去超市買東西時貨架上的物品對我們就是一種要約邀請;什么是要約,學生代理向我們詢問要不要辦這個業務時就是要約;我們同意辦理,就是合同法里的承諾。隨之我們就與電信公司開頭簽訂合同,我們簽訂了兩年,我們也很清楚這個合同的違約責任,假設我們在這兩年內不用這個電信手機的話,就要賠付肯定的違約金。這種合同是書面形式的,還有通過電子郵件等網絡交易這種數據電文也是一種書面形式的合同。合同還有口頭形式,我們坐公交車,出去買東西,等等與社會上的一切進展互利的時候,其實這些都是一種簡潔的口頭合同形式,我自己還有曾經一個關于合同受騙的親身經受,那是去年上半年,我才大一。當時面對很多的兼職都想嘗試去做,而自己對很多這方面的閱歷又是知之甚少。當時遇到一位姐姐,來到我們寢室,和我說想不想做兼職,她說他是廣州一個什么公司的,蚌埠有家分公司的業務員。具體我現在也不記得了,還給我出示了工作證。兼職就是在寢室開個小賣部,當時我還是很快活,心中似也有一分疑心。而令我驚異的是她竟然還說要和我簽訂合同,對這我根本沒接觸過,就這么被這能說的姐姐給騙了,當時兩千塊錢就換回來一些假產品。事后我們覺察時還打報了警,警察拖拖拉拉半天被我們催促著才趕過來,來后詢問了下根本不給我們立案,就走了。我們還想過找記者,可是最終由于我并不想公開,我不想讓爸媽知道,家里條件并不好,又何必讓他們跟著受累呢!后來才找了份外賣兼職度過了一學期。事后一看,才想起了好多問題,那份合同也是提前擬制好的。首先一個問題,我根本不知道是否有這么一個公司的存在?雖然合同里寫的條件還不錯,可是我才覺察那上面蓋的公司的章都是打印出來的,根本不是現蓋的。另外簽名只有這個業務員的,并沒有公司的其他人物。我并沒有搞清這個人的真實身份。另外就是這個合同根本沒有任何擔保,也就不用談什么違約責任了,所以都沒法告。學習合同法心得體會現在想想,那時太沒有法律意識了。由于無知,連根本的法律常識都不懂,我感覺到自己的可悲。其實我還是很寵愛法律的,我一直很想多學點法,在這個有點混亂的社會讓自己更有學問些,才不至于對什么都一無所知。在這個合同法課后,我學習到了很多常識,對我的生活也有很大的幫助,我信任我不會再盲目的傻呆呆的去被人騙,在以后的生活中,我肯定會慎重地對待合同,小合同里有大學問,這是值得我們去探討與爭論的。在我校舉辦的“提升責任意識、實施素養工程”系列活動中,我們學習了勞動合同法的八大亮點,本人有一些心得體會,即這部法律的重心在強調勞動者利益的保護。相對于用工單位,勞動者普遍處于弱勢地位,立法的天平是向勞動者利益這一邊傾斜的,從方方面面為勞動者著想,實實在在成了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神。如下是我學習的勞動合同法的幾點體會:保護勞動者利益規定之一:鼓舞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權益明顯提高,通篇洋溢著“以人為本”的人文關心,是一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真正能構建和進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14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缺乏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其次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保護勞動者利益規定之二:加大對試用期內勞動者利益的保護首先,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商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商定一次試用期。其次,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工資的最低水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一樣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商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且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最終,勞動合同法限定用人單位不得隨便解除試用期勞動者。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其次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附:1、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峻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峻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本錢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峻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其次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2、第四十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保護勞動者利益規定之三:用工不簽合同要付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合同法從現實的客觀狀況動身,對雙方合同的履行規定了三個抗辯權,即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擔憂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的當事人沒有先后履行挨次的,一方在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可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的權利。它要求當事人互負債務、且該債務沒有規定改履行的先后挨次,有給付的可能,并已屆清償期。該權利的行使以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為前提。先履行抗辯權則是強調互負有債務的當事人,后履行債務一方在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債務的狀況下,有權拒確定方要求自己履行債務的懇求。擔憂抗辯權是指負有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確有對方當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債務的證據時,可臨時中止自己的債務履行,并通過對方當事人。在對方當事人供給了擔保,或履行債務以后,應履行自己的債務。但值得我們留意的是,上述三個抗辯權行使不當,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擔當法律責任。另外,作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合同解除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過程中。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觀狀況的變化,導致合同的履行成為不行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當事人履行合同,則可能造成更大的損害。因此,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可使當事人避開更大的損失,但值得留意的是。合同一旦解除,當事人最初訂立合問的目的明顯不行能實現。同時,不適當的解除合同,或許會給當事人帶來更大的損害。作為大學生的我們應當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學問,這對我們來說不無裨益,一畢業我們就會簽訂一系列的合同,就業合同就是大學生要簽訂的最典型的合同。最近看到一些報道關于畢業大學生的在簽訂就業合同后,在就業中遇到了各種各樣的合同問題。一些用人單位在和畢業生簽訂合同的時候,用一些口頭合同,含煳合同,單方合同,生死同等不公平合同剝奪了求職大學生應有的權利。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學問,知道合同法中違約責任作為一種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當事人是需要擔當這種民事責任的,這對我們這些大學生在畢業以后的求職道路上,在遇到一些有關自己的合同的簽訂和糾紛時,有很大的幫助。我們大學生應當學會用法律這把強有力的武器來維護自己應當享有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在20xx11生疏,最大的感受就是企業的責任重了。《勞動合同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相比更加具體、完善,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點是前面規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規定了違反的法律責任。因此,對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更高了,企業應認真學習、準確理解、自覺執行。只有這樣,才能避開法律和經濟上的風險。現就我在這次培訓中所得所感陳述一下,與各位同仁共饗。一、《勞動合同法》突破《勞動法》,適用范圍擴大,原則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價值趨向。〔一〕、《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擴大了。《勞動合同法》其次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該符號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該法其次條第一款將適用范圍擴大到“民辦非企業單位”,如民辦學校、民辦醫院等,解決了長期以來這些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無法可依,法院適用不統一的窘境。其次款是突破些規定,立法時爭論很大,最終將其列入,但是在適用時多受摯肘〔見第九十六條〕。〔二〕、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的原則增加了。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平自愿、協商全都、誠懇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商定的義務。相較勞動法,增了“公正”、“誠懇信用”原則。“公正”、“誠懇信用”原則在該法中多有表達,如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照實告知勞動者工作條件、內容、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酬勞及其它勞動者要求的狀況。相對的,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根本狀況,勞動者應當照實說明。這些規定相應地轉化為權利義務,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留意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利。二、《勞動合同法》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特別要求,并且規定了企業不簽訂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連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其次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頭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本項下,需留意兩個問題:一是“用工之日”確實定,現實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展通知的時候常常使用“報到”一詞,報到之日一般應理解為用工之日,所以這個詞應慎用;二是勞動者拒簽合同的應對。對勞動者拒簽的,用工企業需要保存勞動者拒簽的證據,由于勞動者緣由造成的未簽合同的責任固然不應由用工企業擔當。三、企業制定規章制度須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勞動者公示,否則該規章制度不能做為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打算有關勞動酬勞、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治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爭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公平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打算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打算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賜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擔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制訂規章制度應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兩步:第一,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爭論;其次,與職工代表公平協商確定。對其次款“公平協商確定”的理解,有兩種意見:須經工會公平協商全都;只須協商,不須協商全都。筆者認為應實行其次種理解。由于用人單位對規章制度是單方行為,應有制定權。否則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將大受限制,經營也會受限制,不利于企業的經營與進展。固然,關于這一條款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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