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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PAGE105PAGE擔保有限公司制度匯編目錄TOC\o"1-2"\h\u28444擔保有限公司擔保業務決策流程 28482擔保有限公司擔保評審制度 2028818擔保有限公司風險控制管理制度 2718357擔保公司風險控制委員會工作制度 3718690擔保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44455應急管理制度 5319290擔保有限公司內部審計制度 5920011擔保有限公司檔案管理制度 6725784擔保有限公司保密制度 7523564擔保有限公司事后追償和處置制度 7932625擔保有限公司重大風險事件報告制度 8228473擔保有限公司客戶擔保保證金管理辦法 86擔保有限公司擔保業務決策流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證擔保業務的規范化、制度化和流程化,防范和控制擔保風險,特制定本流程。第二條擔保業務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和合理分擔風險的原則。第二章擔保業務第三條擔保業務流程如下:(1)個人或企業申請(2)擔保受理(3)項目初審(4)項目評審(5)簽訂合同(6)抵押登記(7)擔保收費(8)發放貸款(9)保后管理(10)代償和追償(11)擔保終結(一)擔保業務流程細化列示:企業申請-《委托擔保申報表》-企業提供擔保申請材料個人申請-《委托擔保申請表》-個人提供擔保申請材料擔保受理-《擔保項目受理登記表》項目初審-確定第一調查人、第二調查人-項目初審基本內容-實地調查-擔保調查報告-《擔保項目處理表》項目評審–風控部、財務部-復議項目評審簽訂合同-《同意擔保通知函》-準備空白合同文本(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審核空白合同文本(擔保業務部、風控部、律師、總經理),填寫《合同審核表》-正式簽訂合同,填寫《合同登記表》-填《擔保費繳費清單》抵押登記-準備抵(質)押登記資料,包括主合同、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及其他資料。-他項權力證書或抵(質)押登記表(登記機關簽章)發放貸款–向銀行出具《擔保放款通知書》-復印借款借據擔保收費(二)保后管理-日常檢查、重點檢查-《擔保項目檢查表》-保后檢查報告-《擔保到期通知函》-擔保項目展期(逾期)報告-業務檔案管理代償和追償-代償和追償方案-提起法律訴訟擔保終結-還貸收據復印件-注銷抵(質)押登記-退還抵押、代管原件-《免除擔保責任確認表》(三)反擔保方式為抵押或質押,應提供的材料為:1、抵押物、質物清單;2、抵押物、質物權力憑證;3、抵押物、質物評估資料;4、保險單;5、股東會同意抵押、質押的決議;6、抵押物、質物為共有的,提供全體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聲明;7、抵押物、質物為海關監管的,提供海關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8、抵押物、質物為國有企業,提供主管部門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9、其他有關資料。(四)注意事項1、提供的材料除復印件外,同時應提供原件備驗;2、提供的材料復印件要加蓋公章;3、法人代表授權委托需法人代表親筆簽字授權;4、公司受理人可根據擔保項目和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刪除和添加;第三章擔保業務的受理與立項第五條公司業務部值班人員負責項目受理,核實顧客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審理受理條件,提出受理意見。對符合擔保條件的項目正式受理,建立顧客檔案及檔案編號,登記《擔保項目受理登記表》、《擔保申請人材料清單》、《反擔保人材料清單》及按清單提供的材料作為《信用擔保申報書》的附件,經公司擔保受理人和項目負責人審核簽字后歸檔。第六條擔保受理條件(1)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并已通過年檢;(2)依法經營,經營范圍符合國家政策;(3)基本具有償還借款的能力,并能提供反擔保措施;(4)對單個企業的擔保金額不超過我公司自身實收資本的10%;(5)申請擔保金額不超過該企業有效凈資產的50%;(6)該企業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第四章擔保項目初審和實地調查第七條公司擔保部根據人員和業務量的實際情況,確定第一調查人和第二調查人。第一調查人為項目負責人,負主要調查責任,第二調查人協辦。第八條項目初審主要是通過資料審核和實地調查,獲取擔保項目、項目承擔企業及反擔保人真實、全面的信息,通過綜合分析、比較、評價,形成最后綜合性的評定和結論,即《擔保調查報告》。第九條資料審核是項目初審的開始階段,是對申請擔保企業提供的資料、信息進行搜集、整理和審核,以確定這些信息的有效性、完整性和真實性。信息不僅來源于企業,還應從其他途徑,如與企業和項目有關的管理部門、金融部門、財稅部門、供應商、用戶等處獲取。對上述資料,信息審核過程中需要進一步明確、補充、核實之處以及發現的漏洞、疑點即是下一步進行實地調查的重點。第十條資料審核要點(1)按“清單”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要求提供的文件是否為原件,復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復印材料是否加蓋公章。各種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內,應年檢的是否已辦理手續;(2)各有關文件的相關內容要核對一致,邏輯關系要正確,通過對企業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股東會決議、驗資報告、立項批文、可研、資信等級、環保及市場準入等具體文件的審核,了解借款人(擔保申請人)和反擔保人是否具備資格,是否合法。(3)財務報表是否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審計報告,是否有保留意見報告,初步分析財務狀況,記錄疑點,以便實地調查核實。(4)對反擔保人提供的文件資料的審核與以上三項基本相同,重點是審核反擔保人提供的反擔保措施是否符合《擔保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如房地產、土地)及有關抵押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抵押物、質物的權屬(權力憑證)是否明晰。第十一條項目初審過程中,部門負責人、項目負責人與協辦人(至少雙人下戶)應到借款人和反擔保人及有關部門進行實地調查,實地調查至少要進行一次,公司負責人根據具體情況參與調查。進行調查前,要列出調查提綱,明確調查目標,以保證調查的質量和效率。第十二條實地調查要點(1)訪問企業,會見有關當事人,了解企業和項目背景、市場競爭范圍、銷售和利潤、資源的供應等情況;弄清借款用途和還款來源;考察企業管理團隊的整體素質(文化程度、主要經歷、技術專長、經營決策、市場開拓、遵紀守法等方面),了解主要領導人的信用狀況和能力。(2)對需要進一步核實的材料,要求企業提供原件核對;(3)考察主要生產、經營場所,通過走、看、問,判斷企業實際生產、經營情況,印證有關資料記載和有關當事人介紹的情況;(4)對財務報表的調查審核,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主要調查核實以下內容;1、了解企業的主要會計政策,是否按會計準則記賬;2、企業的財務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備并有效執行;3、通過采用抽查大項的方式,審核企業是否做到了賬表、賬賬、賬證、賬證、賬實四相符,核實資產、負債、權益是否有虛假;4、有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的保留意見部分;5、企業的或有損失和或有負債情況。(5)察看抵押物、質物。以房地產抵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的面積、用途、結構、竣工時間、原價和凈值、周邊環境等;以動產抵押、質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質物的規格、型號、質量、原價和凈值、用途等;以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等出質的,要察看權力憑證原件,識別真假,必要時請有關部門鑒定。第十三條綜合分析是在核實資料的實地調查的基礎上,對已經獲取的信息進行綜合判斷、分析、比較和評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分析、判斷借款人(擔保申請人)的主體資格、清償債務意愿及是否能嚴格履行合同條款;(2)分析經濟環境對擔保項目和項目承擔企業的影響,主要包括:項目產品在行業中的地位、產品經濟壽命期、技術、工藝先進程度,市場結構和市場競爭能力,市場風險程度及政府的管制程度等;(3)分析借款人的還款能力。通過財務分析和現金流量分析,掌握借款人的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預測借款人的未來發展趨勢。財務分析的主要內容:1、償債能力(財務杠桿比率)2、盈利能力(盈利比率)3、營運能力(效率比率)4、資產質量5、資金結構6、預測近三年的發展趨勢。現金流量分析是預計在未來的還款期間內,是否能夠產生足夠的現金流量償還銀行借款。(4)分析反擔保人的擔保資格和擔保能力。重點分析擔保方式的可操作性,抵押、質押是否合法合規,與抵押物、質物的流動性相關的預期變現難易程度、交易成本和價格的穩定性各可預見性;(5)基本風險度分析第十四條項目初審結束,項目負責人須向評審會提交《擔保調查報告》,《擔保調查報告》主要內容為:(1)借款人背景情況(2)項目基本情況(3)市場預測及銷售分析(4)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5)借款有途及還款資金來源(6)反擔保情況(7)與銀行往來及或有負債情況(8)綜合分析該項目風險程度(9)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10)調查結論第十五條項目初審過程中發現企業有不良信用記錄、出具虛假資料、違法違規等問題,或企業主動要求撤回擔保申請,致使初審工作不能繼續進行時,項目負責人應在《擔保調查報告》中說明原因并提出處理意見,填報《擔保項目處理表》,經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呈報公司負責人審批,項目負責人將處理結果告知企業。如企業因材料提供不全或企業要求暫緩處理影響項目初審工作的,亦按上述流程辦理。第十六條項目初審工作自正式受理開始,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完成,如超過5個工作日,項目負責人應向部門負責人說明原因,部門負責人向總經理報告。第五章擔保項目評審與決策第十七條擔保項目的評審包括兩個環節,即部門審核和會議審批。第十八條項目初審工作結束后,項目負責人將企業提交的各項資料和《擔保調查報告》提交擔保風險評估小組,風險評估小組由財務部擔保業務負責人、審計部、法律顧問共同組成,負責擔保業務的風險評估工作。風險評估小組對上述資料進行評審。評審的重點是項目資料和《擔保調查報告》。部門審核的主要內容有:(1)項目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正確性;(2)對反擔保措施提出意見;(3)對企業的報審資料從法律角度加以審核;(4)對項目的風險度進行評價;(5)對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評價。評審意見和結論填寫《擔保項目評審書》,部門審核一般應在3個工作日完成。第十九條部門審核完畢后,將《擔保項目評審書》連同其他資料一并提交會議審批。第二十條會議審批的組織機構是公司項目審批委員會,成員由公司總經理、各部門負責人組成,主任委員由公司總經理擔任。審批會議參加人員:(1)審批會全體成員;(2)項目負責人和協辦人;(3)審批會認為須參加的人員。第二十一條會議審批工作流程:(1)審批會至少在會議召開前2天,將會議內容通知參加會議人員;(2)會議由審批會主任委員會召集,參加會議人員必須按時參加會議,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時,必須事先向審批會主任請假。若參加會議人員未達應參加會議人數的半數,則會議必須延期執行;(3)項目責任人報告項目調查情況和初審意見,協辦人作補充說明;(4)部門負責人報告部門審核意見;(5)審批委員會和參加會議人員質疑,調查責任人和協辦人答疑。(6)參加會議人員從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對項目進行綜合分析并提出具體意見;(7)審批委員會主任綜合與會多數人的意見后提出總結性評審意見;(8)會議審批采用簽字表決制,參加會議審批人員須在《擔保項目評審書》上明確填寫“同意”或“不同意”并簽字,不得棄權,三分之二以上的審批人員同意視為項目審批通過。(9)按照公司決策權限劃分的規定報公司決策機構(決策人)審批,審批意見填列《擔保項目審批書》第二十二條擔保審批權限(包括擔保額度、擔保展期、擔保逾期、撤保的審批);(1)擔保額在100萬元以下股東會授權總經理審批;(2)擔保額在100萬元以上由股東會審批;第二十三條對部門審核、會議審批中被否決的項目,決策機構(決策人)只能做“不同意擔任”或“進行復議“的決定,而不能做“同意擔保”的決定。第二十四條會議由審批委員會指定專人記錄,內容包括會議的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參加會議人員對項目的意見及審批會主任最后綜合意見。會議形成的文書、資料歸檔保管。第二十五條發生以下情形的項目需要進行復議(1)公司審批委員會否決(三分之一以上評審人員不同意),但決策機構(決策人)決定復議的項目;(2)多數審批人員質疑,主任委員認為有必要進一步調查的項目;(3)自公司批準擔保之日起3個月后才辦理手續的項目。復議權限一次。對復議的項目,自項目初審流程開始辦理,如有必要可重新確定第一調查人。第六章擔保合同的簽訂第二十六條項目正式批準后,由擔保部發函通知項目承擔企業辦理擔保手續,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公司同意擔保的決定、繳納擔保費用的金額、付款期限的方式、辦理擔保手續應備資料和其他準備工作。
發函前項目責任人要確認貸款銀行的承貸情況。第二十七條擔保部安排專人經辦擔保合同簽約手續,一般情況下項目負責人為合同經辦人,簽約流程如下:(1)準備(或擬定)空白法律合同文本,包括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及其他須準備的法律文書;(2)由擔保部、財務部、法律顧問審核上述合同文本,對需要調整和修改和合同條款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談判,將修改意見填寫在《合同審核表》中,報總經理審定;(3)公司經辦人登記《合同登記表》,確定本公司出具合同的編號,填寫合同內容并在經辦人處簽字;須注意的事項:1、與貸款人簽訂的《保證合同》中的“其他約定”要注明本合同的保證人與借款人辦妥抵押登記手續后,保證人以書面形式通知貸款人,貸款人收到保證人的書面通知后,才能向借款放;2、與抵(質)押人簽訂的〈反擔保抵(質)押合同〉一般情況下,抵(質)押期限要長于借款期限6個月,保險期限要長于借款期限3個月,投保總值不得低于抵押物、質物總值,保單要注明我公司為保險賠償第一受益人,保單正本須存放我公司或貸款銀行;(4)對填寫完內容的合同文本再進行一次審核,方法與本市第(二)項相同;(5)涉及到股東代表、法人代表、股東會成員、共有人、反擔保人(自然人)等簽字蓋章的情況,當事人必須當面簽字、蓋章,我公司至少應有二人在現場;(6)企業簽署《擔保費繳費清單》,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財務部門,擔保費在承貸銀行放款之前繳納;(7)法人代表、公司簽章。第二十八條辦理完簽約手續的項目資料移交擔保部檔案管理員統一管理。重要合同和證件:包括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反擔保合同等須單獨管理。第七章反擔保措施第二十九條對獲得批準擔保的企業,必須落實反擔保措施,包括財產抵押、財產或權力質押、保證金、企業的保證反擔保等,公司根據企業和項目的實際情況,采用一種或幾種保證措施。公司原則上不接受保證反擔保。第三十條企業提供抵押物、質押物的范圍,按《擔保法》的規定執行,并按有關規定辦理抵(質)押登記手續。第三十一條項目負責人負責準備抵(質)押登記資料和辦理抵(質)押登記手續。-抵(質)押登記資料包括:主合同、保證合同、抵(質)押合同、抵(質)押登記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等。辦理完抵(質)押登記手續后,應取得抵(質)押登記部門發放的《他項權力證書》或經抵(質)押登記部門簽章的《抵(質)押登記表》等證明文件第三十二條用不動產抵押,抵押率(按凈值計算)不高于70%;動產抵押率(按凈值計算)不高于50%;動產質押率(按凈值計算)不高于50%;股權、債券等權利質押,質押率(分別按投資額、債券面值計算)不高于70%。第三十三條采用保證反擔保措施的企業,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必須具備《擔保法》規定的擔保資格。(2)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3)連續2年盈利。(4)企業資信和經濟實力要優于借款企業。(5)企業在承保期必須參加保險。第三十四條辦妥抵(質)登記手續后,經辦人填寫一式二份《擔保放款通知書》,聯系單上注明“已經與借款人辦妥抵(質)押登記手續,請承貸銀行見此通知書后為借款人放款”字樣,報總經理簽批后送承貸銀行,銀行經辦人簽章后可為企業放款。經辦人將一份《擔保放款通知書》(銀行經辦人簽章)和銀行借款借據的復印件存檔。第八章擔保收費第三十五條擔保收費執行國家規定的標準,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優惠費率。第三十六條公司擔保費率(年率)按擔保額度及不同貸款時間為限制定不同的費率,具體標準見公司收費表。第三十七條擔保費原則上應在公司同意擔保,給申請貸款企業發送同意擔保函之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前一次性收取。第三十八條企業在簽署《擔保費繳費清單》時,要讓企業確認擔保費率和擔保費金額,擔保費由擔保部負責計算和催繳,公司財務部門負責核實和收款。公司財務部門收到款項并在《擔保費繳費清單》上簽字后,將《擔保費繳費清單》退擔保部存檔。應繳擔保費的當日,擔保部和公司財務部門有關人員須填制《擔保費繳費清單》,將繳費情況確認后報總經理核準。第九章擔保項目管理第三十九條擔保項目后期管理(保后管理),是指自承貸銀行向企業放款至擔保終結的過程的管理,包括擔保項目檢查、展期項目和逾期項目及撤保項目的處理等。第四十條擔保項目的檢查由擔保部負責。檢查前要制定檢查計劃,報總經理審批。保后檢查分日常檢查和重點檢查。日常檢查是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如擔保金額、擔保期限、反擔保措施、風險等級等確定檢查頻率,日常檢查至少每個季度要進行一次。重點檢查是對借款封閉管理的項目、認為風險較大的項目及其他需要特別關注的項目進行不定期檢查或全程跟蹤。檢查完畢后,檢查人員須填寫《擔保項目檢查表》并附檢查報告和要求企業及有關部門提供的資料,報總經理批意見后與有關資料一并歸檔。第四十一條保后檢查的內容:(1)企業是否按借款合同規定支付利息。(2)債務人和間經營和財務狀況。(3)反擔保措施中是否發生了新的不利因素。(4)風險計量和總結(貸款的五級分類)(5)其他須說明的情況。第四十二條檢查人員在檢查中發現企業存在較大問題,須當日向部門負責人口頭報告,部門應在2日內將存在問題和處理意見書面報告總經理。對發現的重大問題,部門負責人應立即報告總經理,總經理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集有關人員進行專題討論并提出相應的對策及措施。第四十三條對所有擔保項目,在擔保到期日前30日,由擔保部填制《擔保到期通知函》,通知項目承擔企業。第四十四條每月月末前,擔保部應向總經理提交當月《逾期項目統計表》和《擔保項目檢查表》第四十五條需要展期的擔保項目,企業須在該擔保項目到期前20日內向我公司提出擔保展期書面申請。擔保部負責調查擔保展期的原因,提出處理意見,填寫《擔保項目展期(逾期)報告表》,報總經理審批。對展期項目的擔保須按照新項目的擔保流程辦理。第四十六條對逾期的擔保項目,由擔保部寫出檢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填寫《擔保項目展期(逾期)報告表》,報總經理審批。對逾期擔保項目的處理意見包括:(1)采用更為可靠的反擔保措施。(2)建議撤保對逾期的擔保項目按會議審批及審批權限辦理。第四十七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主動撤保:(1)擔保貸款未按擔保申報時的用途使用。(2)項目承擔企業提供虛假資料或具欺詐行為。(3)公司認為項目承擔企業出現重大經營失誤或市場、財務狀況等方面出現較大潛在風險。第四十八條項目撤保由擔保部寫出檢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填寫《擔保項目(撤保)處理表》,報總經理審批。對項目撤保按會議審批及審批權限辦理。第四十九條已經結束的擔保項目,應及時辦理終結手續。擔保貸款到期后,擔保部負責核實貸款本息確已歸還,并留存一份放款收回憑證復印件,辦理注銷抵押登記,將所抵押和保管的原件資料退還企業,填寫《免除擔保責任確認表》,報公司總經理核準。擔保總將部門管理的檔案移交公司檔案管理部門。第五十條項目責任人在辦理擔保業務過程中,應根據業務進度將完成內容及時錄入微機,包括:擔保業務動態表、擔保項目檢查一覽表等。第十章債的追償第五十一條主債務人未能履行債務,我公司代為清償后,應依法進行追償及提起訴訟。第五十二條代償和追償方案由擔保總負責制訂并報總經理審定,項目責任人為具體經辦人。對設定反擔保人的,應依法向反擔保人追償,反擔保人拒絕清償的,應依法對主債務人及反擔保人提起訴訟。第十一章責任和罰則第五十三條項目負責人、部門審核人員、會議評審人員按公司的在關規定承擔相應比重的責任。第五十四條因具體原因使公司遭受損失,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并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十二章檔案管理第五十五條擔保部設兼職檔案管理員,負責自擔保業務受理至債務追償完畢整個過程有關文件、資料的整理、立卷和保管工作。第五十六條擔保業務流程中所有有關的文書和資料都在歸檔范圍。歸檔的案卷要編排次序系統,卷內首頁要有材料目錄。借閱檔案要填寫《檔案借閱登記表》,部門內部人員之間及部門與部門之間移交檔案時要有移交記錄,填寫《檔案移交登記表》。第五十七條擔保項目終止后,擔保部將檔案移交給公司檔案管理部門。第十三章附則第五十八條本規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不一致時,應作出相應修改調整。第五十九條本規程由本公司負責解釋。第六十條本規程經公司董事會批準后,自2011年5月8日起施行。擔保有限公司擔保評審制度第一章擔保項目初審和實地調查一、公司擔保部,確定第一調查人和第二調查人。第一調查人為項目負責人,負主要調查責任,第二調查人協辦。二、項目初審是通過資料審核和實地調查,獲取擔保項目、項目承擔企業及反擔保人真實、全面的信息,通過綜合分析、比較、評價,形成最后綜合性的評定和結論,即《擔保調查報告》。三、資料審核是項目初審的開始階段,是對申請擔保企業提供的資料、信息進行搜集、整理和審核,以確定這些信息的有效性、完整性和真實性。信息不僅來源于企業,還應從其他途徑,如與企業和項目有關的管理部門、金融部門、財稅部門、供應商、用戶等處獲取。對上述資料,信息審核過程中需要進一步明確、補充、核實之處以及發現的漏洞、疑點即是下一步進行實地調查的重點。四、資料審核要點(1)按“清單”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要求提供的文件是否為原件,復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復印材料是否加蓋公章。各種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內,應年檢的是否已辦理手續;(2)各有關文件的相關內容要核對一致,邏輯關系要正確,通過對企業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會決議、驗資報告、立項批文、可研、資信等級、環保及市場準入等具體文件的審核,了解借款人(擔保申請人)和反擔保人是否具備資格,是否合法。(3)財務報表是否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審計報告,是否有保留意見報告,初步分析財務狀況,記錄疑點,以便實地調查核實。(4)對反擔保人提供的文件資料的審核與以上三項基本相同,重點是審核反擔保人提供的反擔保措施是否符合《擔保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如房地產、土地)及有關抵押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抵押物、質物的權屬(權力憑證)是否明晰。五、項目初審過程中,部門負責人、項目負責人與協辦人(至少雙人下戶)應到借款人和反擔保人及有關部門進行實地調查,實地調查至少要進行一次,公司負責人根據具體情況參與調查。進行調查前,要列出調查提綱,明確調查目標,以保證調查的質量和效率。六、實地調查要點(1)訪問企業,會見有關當事人,了解企業和項目背景、市場競爭范圍、銷售和利潤、資源的供應等情況;弄清借款用途和還款來源;考察企業管理團隊的整體素質(文化程度、主要經歷、技術專長、經營決策、市場開拓、遵紀守法等方面),了解主要領導人的信用狀況和能力。(2)對需要進一步核實的材料,要求企業提供原件核對;(3)考察主要生產、經營場所,通過走、看、問,判斷企業實際生產、經營情況,印證有關資料記載和有關當事人介紹的情況;(4)對財務報表的調查審核,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主要調查核實以下內容;1、了解企業的主要會計政策,是否按會計準則記賬;2、企業的財務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備并有效執行;3、通過采用抽查大項的方式,審核企業是否做到了賬表、賬賬、賬證、賬實四相符,核實資產、負債、權益是否有虛假;4、有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的保留意見部分;5、企業的或有損失和或有負債情況。(5)察看抵押物、質物。以房地產抵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的面積、用途、結構、竣工時間、原價和凈值、周邊環境等;以動產抵押、質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質物的規格、型號、質量、原價和凈值、用途等;以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等出質的,要察看權力憑證原件,識別真假,必要時請有關部門鑒定。七、綜合分析是在核實資料的實地調查的基礎上,對已經獲取的信息進行綜合判斷、分析、比較和評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分析、判斷借款人(擔保申請人)的主體資格、清償債務意愿及是否能嚴格履行合同條款,即非財務因素分析:1、還款意愿:包括借款人信用記錄;主觀還款意愿等。2、人員素質評價:包括企業領導層的年齡結構、學歷;企業法人的經營業績、道德品質;企業職工人員素質等。3、行業風險:包括借款人所處行業的盈利性、周期性、競爭性;借款人在行業中的地位等。4、市場及經營風險:分析經濟環境對擔保項目和項目承擔企業的影響,主要包括:項目產品在行業中的地位、產品經濟壽命期、技術、工藝先進程度,市場結構和市場競爭能力,市場風險程度及政府的管制程度等。5、技術風險:借款人的技術來源、核心技術控制能力、新產品開發能力、技術市場優勢等。(2)分析借款人的還款能力。預測借款人的未來發展趨勢。即財務因素分析的主要內容:1、償債能力(財務杠桿比率)2、盈利能力(盈利比率)3、營運能力(效率比率)4、資產質量5、資金結構6、預測近三年的發展趨勢。現金流量分析是預計在未來的還款期間內,是否能夠產生足夠的現金流量償還銀行借款。(3)分析反擔保人的擔保資格和擔保能力。重點分析擔保方式的可操作性,抵押、質押是否合法合規,與抵押物、質物的流動性相關的預期變現難易程度、交易成本和價格的穩定性各可預見性;(4)基本風險度分析八、項目初審結束,項目負責人須向評審會提交《擔保調查報告》,《擔保調查報告》主要內容為:(1)借款人背景情況(2)項目基本情況(3)市場預測及銷售分析(4)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5)借款有途及還款資金來源(6)反擔保情況(7)與銀行往來及或有負債情況(8)綜合分析該項目風險程度(9)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10)調查結論九、項目初審過程中發現企業有不良信用記錄、出具虛假資料、違法違規等問題,或企業主動要求撤回擔保申請,致使初審工作不能繼續進行時,項目負責人應在《擔保調查報告》中說明原因并提出處理意見,填報《擔保項目處理表》,經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呈報公司負責人審批,項目負責人將處理結果告知企業。如企業因材料提供不全或企業要求暫緩處理影響項目初審工作的,亦按上述程序辦理。十、項目初審工作自正式受理開始,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完成,如超過5個工作日,項目負責人應向部門負責人說明原因,部門負責人向總經理報告。第二章擔保項目評審與決策一、擔保項目的評審包括兩個環節,即部門審核和會議評審。二、項目初審工作結束后,項目負責人將企業提交的各項資料和《擔保調查報告》提交擔保部,部門負責人組織人員對上述資料進行評審。部門評審的重點是項目資料和《擔保調查報告》。部門審核的主要內容有:(1)項目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正確性;(2)對反擔保措施提出意見;(3)對企業的報審資料從法律角度加以審核;(4)對項目的風險度進行評價;(5)對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評價。評審意見和結論填寫《擔保項目評審書》,部門評審一般應在3個工作日完成。三、部門評審完畢后,將《擔保項目評審書》連同其他資料一并提交會議評審。四、會議評審的組織機構是公司項目評審會員會,成員由公司總經理、各部門負責人組成,主任委員由公司總經理擔任。評審委員會日常工作由擔保部負責;評審會議參加人員:(1)評委會全體成員;(2)項目負責人和協辦人;(3)評委會認為須參加的人員。五、會議評審工作程序:(2)會議由評委會主任委員會召集,參加會議人員必須按時參加會議,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時,必須事先向評委會主任請假。若參加會議人員未達應參加會議人數的半數,則會議延期執行;(4)部門負責人報告部門審核意見;(5)評審委員會和參加會議人員質疑,調查責任人和協辦人答疑。(6)參加會議人員從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對項目進行綜合分析并提出具體意見;(8)會議評審采用簽字表決制,參加會議評審人員須在《擔保項目評審書》上明確填寫"同意"或"不同意"并簽字,不得棄權,三分之二以上的評審人員同意視為項目評審通過。(9)按照公司決策權限劃分的規定報公司決策機構(決策人)審批,審批意見填列《擔保項目評審書》六、擔保審批權限(包括擔保額度、擔保展期、擔保逾期、撤保的審批);八、會議由評委會指定專人記錄,內容包括會議的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參加會議人員對項目的意見及評委會主任最后綜合意見。會議形成的文書、資料歸檔保管。九、發生以下情形的項目需要進行復議:(1)公司評審委員會否決(三分之一以上評審人員不同意),但決策機構(決策人)決定復議的項目;(2)多數評審人員質疑,主任委員認為有必要進一步調查的項目;第三章附則一、本規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不一致時,應作出相應修改調整。二、本規程由本公司負責解釋。三、本規程經公司董事會批準后,自2011年5月8日起施行。擔保有限公司風險控制管理制度第一條擔保總規模實行總量控制,計劃管理。公司擔保總規模不超過擔保資金的10倍,為單個會員公司提供的貸款擔保額度一般不超過注冊資本的10%。特殊情況確需超過上述限額的,實務操作中,根據借款公司預期收益、資金需求量、信用狀況、技術含量、市場前景、還款能力等經公司與協作銀行雙方充分調研協商,可適當放寬。第二條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公司按當年擔保費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以及所得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用于擔保賠付。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擔保責任余額的10%后,實行差額提取。第三條建立風險保證金制度。公司應按擔保金額的10%繳納風險保證金。當公司貸款到期不能償還由公司代償補償時,首先用繳納的風險保證金補償,不足部分依法追償。第四條對貸款擔保項目實行事前、事中風險控制管理。為有效控制在保項目風險,明確事前、事中控制責任人的工作內容和責任。(1)事前控制的主要內容:1、根據申保客戶提供的申保信息資料,對照擔保條件,查看資料和金融機構意向書,決定是否上報立項審查,2、立項批準后安排兩人以上到實地進行調查,整理調查工作底稿,和客戶初步洽談《委托擔保協議》和反擔保措施,3、認真做好對客戶全面情況的了解工作,根據實地調查情況進行初審,書面提交調查報告,據實報告客戶的基本情況、法人代表情況、財務狀況、反擔保能力、經營情況等。保前調查的基本內容:借款公司的基本情況,生產經營計劃、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借入資金來源、還款計劃、使用貸款的歷史記錄等;所有開戶行、帳戶及存款余額情況和原有借款還本付息情況;反擔保人的基本情況、財務報告和同意提供反擔保的證明文件;或反擔保抵押物、質押物清單及有權處分人同意提供反擔保抵押、質押的證明文件;真實合法的購銷合同、協議或其它有效性經營活動文件;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有關部門批準文件,及在協作銀行存入規定比例自籌資金的證明。分析借款人生產經營是否符合國家和本地區的經濟政策、產業政策、行業前景、產品銷路以及競爭能力;分析借款用途是否正常、合理、合法;分析借款人的主要財務指標變動情況及其真實性,判斷其償債能力;調查和核實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質押物或反擔保人情況;調查借款人的銷售收入回籠情況;測定擔保的風險度。4、填寫《擔保調查表》,嚴格核對委托擔保單位的各項經濟指標構成情況,客觀、認真、明確地簽署調查意見。(2)事中控制的主要內容:1、報表調查:定期收集客戶財務報表及其他信息資料。2、實地調查:定期到客戶單位調查了解情況,調查對象包括主辦會計、財務負責人或主管、公司負責人、部分職工、往來關聯戶等;調查內容包括貸款使用、貨款回籠、月營業收入、銷售價格、銷售合同計劃、應收帳款、流動負債、現金存量、現金流量、盈利情況、機構人事、經營機制、其他情況等。3、銀行調查:定期到貸款銀行調查了解客戶貸款使用情況和資金流量情況、借款增減、還本付息情況等。4、反擔保調查:定期對反擔保財產、反擔保人的變動情況調查了解。5、相關調查:定期到法院、稅務部門等單位了解客戶的重大或有事項的變化,包括經濟糾紛訴訟、稅務糾紛、擔保事項等。6、工作要求:包括整理成工作底稿,進行簡單分析、提交分析報告、提交對客戶整改建議方案、提交干預控制客戶行為的方案。7、權利行使:包括收集客戶報表、檢查客戶、參予客戶經濟和訴訟活動、委派會計干預客戶活動、凍結資金帳戶,這些權利作為保留權利寫進《委托擔保協議》,有條件行使。第五條嚴格審批程序,實行分級管理。對經過調查認證確定為符合擔保條件的項目,在辦理擔保手續過程中,必須嚴格審批.第六條嚴格落實反擔保控制措施。(1)凡申保公司申保貸款擔保的必須嚴格落實反擔保控制措施,原則上主要反擔保措施應達到下列要求之一:1、流通性、變現性較強的有價證券、債權憑證質押反擔保;2、產權明晰、變現性強的不動產抵押反擔保;3、經本公司審查認可的第三人保證反擔保;4、有能力的縣、區財政反擔保;5、列入財政預算安排、預算外資金安排的拔款計劃或類似于此類資金的反擔保控制;6、可操作的、無爭議的預期債權或類似債權的反擔保控制;7、其它經本公司認可的風險控制措施。(2)反擔保措施的落實與審查。為了增強借款人使用貸款的責任心,對其進行有效的約束,促進其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公司按照“區別對待、擇優扶持”原則,依據受保公司信用等級、預期收益、擔保金額等情況確定擔保項目是否要求提供反擔保措施。對資信等級較差的公司必須要求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擔保措施。1、對反擔保人提供的抵押物(質押物)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審查,審查無誤后方可接收。首先要根據《擔保法》的規定,認定該財產權利是否屬于法律允許的可作抵押、質押的財產和權屬;其次,要核實驗證該財產權利的產權或使用權;最后,要經評估機構評估后,由公司確認該抵押物(質物)的價值,再按一定抵(質)押貸款率確定擔保額度。確定時可參考如下折率:存單、國庫券等有價證券質押貸款率≤90%;房地產、營運車輛抵押貸款率≤80%;樓宇按揭抵押貸款率≤70%;上市股票抵押貸款率≤50%。2、審查確認反擔保人的資格、保證意向和保證能力。按照《擔保法》之規定,反擔保人必須是具有代借款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對《擔保法》規定不能作保證人的國家機關、學校、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職業團體、公司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和職能部門等要明確通知借款人更換反擔保人;核實反擔保人保證意見的真實性;審查反擔人保證能力。計算保證能力可以參考如下公式:反擔保人的保證能力=資產總額-待處理財產損失-已對外擔保額-已作抵押額-無形資產。辦理反擔保合同(合同文本由公司統一定式)。辦理反擔保抵押,必須依法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到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主管部門辦理登記;以房地產、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到政府規定的部門登記;以車輛抵押的,到運輸工具的管理部門登記;以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到財產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辦理反擔保質押合同以動產出質的,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以權利憑證質押的,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生效;以依法轉讓的股票出質的,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第七條建立事中控制預警制度。事中控制責任人應嚴密關注下列預警信號,以便及時采取對應措施,控制擔保風險。(1)財務報表反映的預警信號:1、不能及時報送財務報表,或財務報表不完整、不連續。2、存貨的突然增加。3、應收帳款的收回拖延。4、經營成本的上升和利潤下降。5、銷售額連續下降或大幅度上升。6、以短期融資作長期投資。7、應付帳款出現異常的增加、延長支付。(2)銀行帳戶上反映的預警信號:1、存款余額不斷下降。2、不能支付到期的貸款本息、應付票據。3、借款人被其他債權人追討欠款。4、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3)經營管理方面的預警信號:1、經營管理混亂,環境臟、亂、差,工作紀律松懈。2、廠房和設備陳舊、維修不善,運轉率低。3、公司的產品市場份額縮小或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4、存貨大量積壓。5、與主要供貨商關系緊張。6、生產規模過度擴張。(4)管理層方面的預警信號:1、對銀行或公司的態度發生變化,缺乏坦誠的合作態度。2、主要管理人員的重大人事變動影響公司運作。3、管理層缺乏長遠的經營策略,對市場需求及經濟環境的變化應變能力不強。4、經營體制重大變化,機構重大調整。(5)或有事項方面的預警信號:1、出現稅務方面的強制措施。2、出現重大訴訟情況。3、出現重大質量、設備、安全事故。第八條防范不確定的擔保風險因素。不確定風險項目的界定:以下兩種情況應界定為不確定風險項目;(1)經營正常,但不能提供完整財務信息的公司申請的經營資金貸款擔保項目。(2)不屬于正常生產經營的公司,只能提供相關評價信息的擔保項目。對不確定風險項目的擔保條件:一、不確定風險擔保項目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1)能夠取得協議金融機構的貸款意向并無信用劣跡記錄;(2)項目或公司法定代表人個人信用品質良好;(3)能提供擔保公司認定的反擔保措施。二、Ⅰ類項目具體條件:(1)公司具有正常的經營現金流量;(2)調查認定的資產負債率小于70%;(3)申請保額不超過調查認定凈資產的50%。三、Ⅱ類項目具體條件:(1)具體切實可行的還款來源;(2)項目業主自有資金比例大于50%;(3)申請保額不超過項目自有資金的50%。四、不確定風險項目調查內容:1、Ⅰ類項目的調查內容:(1)注冊資本及到位情況、股東及之間關系;(2)工商注冊及年檢情況;(3)經營范圍及近幾年經營情況;(4)財務狀況: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應收、應付帳款、主要資產名稱、單值、座落位置及權屬狀況等。(5)納稅、涉訴等重大或有事項情況;(6)歷史融資及信用記錄,市場信用等事項記錄;(7)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經營者人品、履歷、家庭及信用狀況;(8)反擔保措施相關情況;(9)主要往來單位情況;(10)其它重大事項。2、Ⅱ類項目調查內容:(1)融資主體或真實融資主體的合法性及相關信息;(2)融資項目的可行性分析資料:手續是否齊全、程序是否合法、總投資額、自籌資金數量,目前進展情況、未來前景預測、還款來源等。(3) 項目負責人及承擔反擔保責任相關人員人品、履歷、家庭及信用情況;(4) 主要往來單位情況;(5) 重大或有事項情況;(6) 其他重大事項。第九條項目評價:(1)擔保項目調查后,由項目經理按照調查內容要求提交書面《調查報告書》,《調查報告書》內容含項目概述、調查情況、存在問題及對策建議、風險控制等部分。(2)審保小組人員根據調查人員口頭匯報、《調查報告書》反映情況及相關信息,依據擔保公司業務制度的基本原則,結合自己的專業經驗作出有利和不利因素分析,并對風險控制預案提出完善建議。(3)審保小組成員綜合考慮各方面分析因素,獨立決策并提出書面表決意見。第十條建立代償制度、落實追償措施。對于逾期擔保貸款,公司應建立代償制度。當擔保貸款到期不能償還時,首先由貸款銀行組織催收與追償,直至采取法律手段依法收貸。對于采取以上措施仍無法追回的貸款本息,公司憑貸款銀行的代償通知書,根據有關協作合同經調查核實后承擔代償責任。公司履行代償義務后,在法律關系上由擔保人變為債權人,相應取得追索權,通過下列方式展開追償,以彌補公司擔保資金的損失:(1)追究反擔保人及受保人民事賠償責任;(2)變現其抵押物、質押物;(3)租賃其資產,以租賃收入彌補損失;(4)委托經營其資產,以經營收入彌補損失;(5)拍賣、變賣其資產,以其收入彌補損失;(6)其他合法處置方式。隨著擔保規模的增加,風險也相應增大,防范風險顯得更為重要。公司堅持規范運作,切實把控制風險作為基本準則,放在第一位,在風險防范上強調穩健性、安全性,正確處理好規避風險與擔保規模的關系。第十一條本制度根據國家擔保相關法律法規,由董事會負責解釋。第十二條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自2011年5月8日起實施。
擔保公司風險控制委員會工作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建立健全公司擔保風險控制與管理制度,規范貸款擔保風險評估程序,切實防范與控制擔保風險,現根據公司《擔保業務基本操作規程》、《擔保業務保后管理實施細則》、《擔保業務管理責任追究制度》,特制定本擔保風險控制委員會工作規則(下稱本規則)。第二章管理機構與工作職責第二條公司擔保風險控制委員會(以下簡稱風控委員會)是公司擔保資產風險防范與控制的最高審議機構。風險控制部(以下簡稱風控部)是風控委員會常設機構,負責擔保項目材料的復審,整理資料,組織例會。第三條風控委員會的主要工作職責是:1、審查公司有關擔保業務的操作規程、實施細則、保后管理、管理責任追究、擔保風險控制與防范等方面的規章制度;2、審議公司關于擔保業務的授權方案、各類客戶的年度綜合授信分配額度;3、審議業務部、市場部擬定的各類信用擔保和投資、合作等主要經濟合同協議;4、審議風控部提交的擔保資產風險控制狀況情況報告和業務部提供的擔保項目反擔保方式與反擔保物的合法與可靠性;5、審議擔保部提交的擔保業務發展情況報告,在保項目潛在風險的處置方案,債權清償和代位清償方案;6、審查擔保部提交的不良擔保的確認及處置意見和對主責任人擔保責任的確認及追究意見;7、審議公司董事會、總經理要求風控委員會審議的其他事項。第四條風控委員會委員人數一般不少于5人,由總經理兼任主任,風控部經理兼任副主任。第五條風控部確定受理的項目,一般應在2個工作日內向風控委員會報告,提請會議審議。第六條擔保部的主要工作職責是:1、負責擔保貸款評委會的日常工作,包括整理資料、組織例會;2、受理業務部提交的項目擔保報告和被擔保人的有關申貸資料;3、受理風控部提交的項目風險評估報告,確定項目風險防范與控制方案;4、加強與協作銀行的業務聯系,辦理擔保貸款授信;5、負責召集項目評委會議,對項目進行專家評審和會議評審,并將評審結論報決策機構;6、協助擔保部保后跟蹤管理,督促風控部清償債權,確保公司債權的實現。第三章會議議事規則第七條風控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原則上每季召開一次,根據具體審議事項的需要,經風控部經理建議,可以隨時召開。第八條出席例會人數應不少于委員會組成人數的4/5。根據審議事項需要,會議召集人可以決定項目公司或有關方面的專家列席,介紹情況,接受咨詢,但列席人員不具有表決權。客戶代表不得以任何形式與會。第九條例會議決的主要事項是:1、擔保合同和其它重大經濟合同的合同標的、形式、制約方式等;2、擔保部在履行在保項目保后跟蹤時,發現被擔保人違規,存在后續還貸風險;3、因風險審議或評審不嚴造成的不良擔保的確認及處置意見;4、審查公司有關人員擔保責任的確認及追究意見;5、對風控部提出的代償損失的核銷方案進行審議,報董事會批準核銷。6、其它應由風控委員會根據其工作職責議決的事項。第十條風險委員實行多數決定制,通過書面記名投票表決形成審查意見。出席委員一人一票,表決權相等。審查通過的事項,應獲得與會人員4/5以上同意票方為有效。風控部經理組織收集表決票,并當場宣布表決結果。第十一條例會人員表決分為“同意”、“不同意”和“復議”三種。對審議事項表示贊成的投“同意”票;不贊成的投“不同意”票;認為報審材料不足以支持其結論,需要進一步核實情況、補充資料再審議和表決的,可投“復議”票。第十二條風控部應在例會結束后即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記載會議時間、地點、召集人、參加人員、審議事項、附加條件、風險防范措施和表決結果等,并由與會人員簽字。《會議紀要》由總經理或總經理委托的召集人簽發。第十三條《會議紀要》報總經理、董事長批準后,由風控部經理參加公司擔保業務評審委員會組織的項目評審會議,將《會議紀要》作為風險評估內容向會議提出,由擔保業務評審委員會做出最終評審。第十四條董事長、總經理在正式簽批時,對于風控委員會審查同意的事項,如有不同意見可以行使否決權;但對于擔保業務評審委員會經過表決未獲通過的事項,董事長、總經理不得加以否決,但可以要求復議。第四章會議議事程序第十五條提請風控委員會審議的各類具體事項,一般應經過以下程序:1、項目A、B角提出擔保項目申請,由業務部簽署意見后,報擔保部進行初審;由擔保部提出初審意見,然后送風控部復審。2、風控部對擔保部初審的擔保項目材料進行復審。如認為擔保項目申報程序合規、申報材料要件齊備,可列入會議議程,并將申報材料至少提前1天分送給各風控委員會委員預覽。否則,可退回初審部門,要求初審部門補正材料后再予組織例會審議;3、風控部確認擔保項目資料后,報風控委員會主任審查,由風控委員會主任確定是否召開風控委員會例會進行審議;4、風控部根據風控委員會主任意見,組織例會。舉行例會時,要求項目審議資料(復印件)人手一冊,并于會后收回;5、項目經理列席例會,向會議介紹提交審議項目的情況及初審意見,并對其初審材料和口頭匯報的真實性負責;6、參加例會的委員發表意見,就審議事項提出質詢,并進行討論。業務部和擔保部經理回答委員提出的有關咨詢和問題;7、風控委員會主任綜合審議情況,確定是否進行表決,并宣布表決的條件;8、參加例會的委員以記名方式書面進行投票表決,由風控部經理統計投票并當場宣布表決結果。第十六條報請風控委員會審批事項,應包括“審議事項的書面報告”、“審議事項有關附件材料”和“報審部門的意見和建議”等文件、資料。上述材料應包括申請人及其項目的基本資料。第五章責任與紀律第十七條風控委員會成員和風控部工作人員應具有高度的責任感和全局觀念,堅持原則,恪盡職守,廉潔自律、秉公辦事。對于不負責任或未發揮作用的委員,應及時進行調換。第十八條風控委員會要嚴明工作紀律和審議程序,任何人不得誘導或壓制不同意見;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對會議討論、表決情況嚴加保密,不得在不適當場合議論或泄露會議情況。第十九條通過風控委員會審議生效的事項,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有條件通過的事項,執行單位應按附加條件及時落實,定期反饋。附加條件確實無法落實的,應報風控委員會審查批準后予以修正或免除。第二十條風控部要嚴格執行審批程序,按規定對審查要件和送審材料進行把關;要精心做好會議準備,如實記錄會議內容包括委員的發言與不同意見,及時編發會議紀要,做好各種文件的呈報、收發、保管和歸檔工作;要積極創造條件,加大對送審項目的相關信息支持;要建立風控委員會審批項目的管理臺帳,對項目執行和進展情況進行連續監測,發現問題要及時向風控委員會報告。第二十一條違反以上條款者,除按公司《擔保業務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執行外,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取消委員資格、行政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等處分。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二條本規則由風控部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本規則由風控部組織實施。
擔保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XX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證公司內部重大事項的信息快速傳遞、歸集和有效管理,及時、準確、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XX擔保有限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重大事項是指公司在經營生產活動中發生或將要發生會影響社會公眾投資者投資取向,或對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種的交易價格已經或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事項。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內部信息報告義務人”包括:(1)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各部門負責人;(2)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3)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東;(5)公司各部門其他對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第二章一般規定第五條公司重大事項的披露工作由股東會統一領導和管理。第六條公司股東會辦公室是股東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股東會成員負責,具體執行重大事項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項。第七條報告義務人為重大事項內部報告的第一責任人,負有敦促本部門或單位信息收集、整理的義務以及向股東會辦公室報告其職權范圍內所知悉的重大事項信息的義務。報告義務人對所報告信息、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并指定專門人員擔任重大事項信息內部報告的聯絡人,及時向股東會辦公室提供和報告本制度所要求的重大事項信息。在出現本制度第三章規定的情形時,報告義務人應在第一時間將有關信息向公司董事長和股東會成員報告,并配合股東會辦公室完成信息披露各項事宜。第八條報告義務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項信息尚未公開披露前,負有嚴格保密義務。第三章重大事項信息的范圍第九條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及其持續變更進程:(1)擬提交公司股東會審議的事項。(2)公司召開股東會、股東大會(包括變更召開股東大會日期的通知)并作出決議。(3)交易事項,包括:1、購買或出售資產(不含購買原材料、燃料和動力,以及出售產品、商品等與日常生產經營相關的資產購買或者出售行為,但資產置換中涉及購買、出售此類資產的,仍包括在報告事項之內);2、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財、委托貸款、對子公司投資等);3、提供財務資助;4、提供擔保;5、租入或租出資產;6、簽訂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經營、受托經營等);7、贈與或受贈資產;8、債權、債務重組;9、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10、簽訂許可協議;公司發生的上述交易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及時披露:A、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10%以上,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帳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B、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主營業務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主營業務收入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C、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D、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E、交易產生的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4)關聯交易事項: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與關聯法人交易金額達到3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0.5%以上的下列關聯交易事項:1、本條款第(3)項規定的交易事項;2、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3、銷售產品、商品;4、提供或接受勞務;5、委托或受托銷售;6、關聯雙方共同投資;7、其他通過約定可能造成資源或義務轉移的事項;(5)訴訟和仲裁事項:1、涉案金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2、連續十二個月內發生的訴訟和仲裁事項涉案金額累計達到前款所述標準的,適用該條規定。(6)其它重大事件:1、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2、業績預告和盈利預測的修正;3、利潤分配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4、可轉換公司債券涉及的重大事項;5、公司激勵計劃等有關事項;6、公司及公司股東發生承諾事項。(7)重大風險事項:1、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遭受重大損失;2、發生重大債務、未清償到期重大債務或重大債權到期未獲清償;3、可能依法承擔重大違約責任或大額賠償責任;4、計提大額資產減值準備;5、股東大會、股東會決議被法院依法撤銷;6、公司決定解散或被有權機關依法責令關閉;7、公司預計出現資不抵債(一般指凈資產為負值);8、主要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或進入破產流程,公司對相應債權未提取足額壞賬準備;9、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被抵押、質押;10、主要或全部業務陷入停頓;11、公司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處罰;1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采取強制措施及出現其他無法履行職責的情況;13、公司認定的其他重大風險情況。(8)重大變更事項:1、變更公司名稱、公司章程、注冊資本、注冊地址、主要辦公地址和聯系電話等;2、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3、變更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4、股東會就公司可轉換債券或其他再融資方案形成相關決議;5、監管部門對公司可轉換債券發行申請或其他再融資方案提出了相應的審核意見;6、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董事(含獨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辭職或發生變動;7、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8、訂立與經營相關的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9、新產品的研制開發或獲批生產;10、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可能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11、聘任或解聘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12、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額外收益,轉回大額資產減值準備或發生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13、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條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發生的如下事件:(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持股情況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或擬發生較大變化;(2)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3)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4)擬對股東進行重大資產或業務重組;(5)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條公司控股股東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協議轉讓股份的,該股東應持續向公司董事長和股東會成員報告協議轉讓股份的進程。第四章重大事項信息內部報告流程與管理第十二條報告義務人應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內部重大事項信息后的第一時間向公司董事長和股東會成員報告有關情況。第十三條內部信息的報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書面形式、電話形式、電子郵件形式、口頭形式、會議形式等。信息披露報告人原則上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長和股東會成員報告重大事項信息,但如遇緊急情況,也可以先以口頭形式報告,再根據公司董事長和股東會成員的要求補充相關書面材料,該書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關重大事項的情況介紹、與該重大事項有關的合同或協議、政府批文、相關法律法規、法院判決書等。第十四條股東會成員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對上報的重大信息進行分析判斷,如需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時,股東會成員應立即向公司股東會進行匯報,提請公司股東會履行相應流程,并按照相關規定予以公開披露。第十五條對投資者關注且非強制性信息披露的事項,股東會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公司相關規定的流程及時向投資者披露有關信息,或組織公司有關方面及時與投資者溝通、交流。第十六條股東會辦公室建立重大事項信息內部報告檔案,對上報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并對重大事項信息內部報告義務人進行考核。第十七條公司股東會成員應當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公司負有重大事項報告義務的有關人員進行有關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溝通和培訓,以保證公司內部重大事項報告的及時和準確。第十八條未經公司董事長或股東會授權,公司各部門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對外進行信息披露。第十九條報告義務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履行報告義務導致公司信息披露違規,給公司造成不利影響或損失時,公司將追究報告義務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第五章附則第二十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或與日后頒布或修改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依法定流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則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股東會應及時對本制度進行修訂。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會審議通過,自2011年5月8日起生效。
應急管理制度1.目的:為了規范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7號)、《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指南(試行)》(安監總廳應急〔2009〕73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制度。2.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3.應急預案的編制:3.1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3.1.1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3.1.2結合本公司、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3.1.3結合本公司、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3.1.4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3.1.5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3.1.6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本公司、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3.1.7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3.1.8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3.2公司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06)(以下簡稱導則),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3.3公司應急預案體系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3.3.1針對公司存在的各種風險、事故類型的,由董事長組織編制公司的綜合應急預案。綜合應急預案包括本公司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3.3.2對于某一種類的風險,由公司副總經理組織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①公司專項預案包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防洪預案。②專項應急預案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3.3..3對于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關鍵崗位、重點部位(包括重大危險源),由所在車間主任組織制定現場處置方案。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3.4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所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3.5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應當經常更新,確保信息準確有效。4.應急預案的評審4.1評審方法應急預案評審采取形式評審和要素評審兩種方法。形式評審主要用于應急預案備案時的評審,要素評審用于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應急預案評審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種意見進行判定。對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項目,應給出具體修改意見或建議。4.1.1形式評審。依據《導則》和有關規范,對應急預案的層次結構、內容格式、語言文字、附件項目以及編制程序等內容進行審查,重點審查應急預案的規范性和編制程序。4.1.2要素評審。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導則》和有關行業規范,從合法性、完整性、針對性、實用性、科學性、操作性和銜接性等方面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為細化評審,采用列表方式分別對應急預案的要素進行評審。評審時,將應急預案的要素內容與評審表中所列要素的內容進行對照,判斷是否符合有關要求,指出存在問題及不足。應急預案要素分為關鍵要素和一般要素。①關鍵要素是指應急預案構成要素中必須規范的內容。包括危險源辨識與風險分析、組織機構及職責、信息報告與處置和應急響應程序與處置技術等要素。關鍵要素必須符合公司實際和有關規定要求。②一般要素是指應急預案構成要素中可簡寫或省略的內容。包括應急預案中的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工作原則、單位概況等要素。4.2評審程序應急預案編制完成后,應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4.2.1評審準備。成立應急預案評審工作組,成員包括公司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及涉及單位負責人及技術人員。4.2.2組織評審。評審工作由董事長或安全生產副總經理主持,應急預案評審工作組討論并提出會議評審意見。現場處置方案的評審,采取演練的方式對應急預案進行論證。4.2.3修訂完善。應急預案編制組織者應認真組織分析研究評審意見,按照評審意見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4.2.4批準印發。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論證,符合要求的,綜合預案和專項預案由董事長簽發,現場處置方案由安全生產副總經理簽發。5.應急預案的備案5.1公司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交以下材料:5.1.1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5.1.2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5.1.3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5.2公司應當向接受備案的上級部門,領取備案登記證明。6.應急預案的實施6.1公司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6.2各單位定期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6.3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置明顯的標志。6.4公司在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計劃時,同時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6.5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6.6應急預案每三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6.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6.7.1公司因兼并、重組、轉制等導致隸屬關系、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6.7.2公司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6.7.3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6.7.4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6.7.5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6.7.6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6.7.7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6.8公司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報告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6.9公司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各單位必須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6.10若發生事故,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7.本預案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組織實施。8.本預案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擔保有限公司內部審計制度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加強公司內部審計監督,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指定本制度。第二條內部審計是企業實施內部經濟監督,依法檢查會計賬目及相關資產及企業經營狀況,監督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動。公司及成員單位依法實行內部審計制度,以加強內部管理和監督,遵守國家財經法規,維護股東合法權益;以促進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第三條公司本部依照本規定接受審計監督。第四條審計結構和審計人員(1)公司設內部審計人員(條件成熟設立審計部)。受公司財務總監領導,公司內部審計依法對本公司及所屬公司的經濟活動實行審計監督,并向財務總監報告工作,內部審計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其他部門和個人的干涉。(2)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審計人員與辦理的審計事項或與被審計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和報復。審計人員應到具備與其所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技術知識和業務能力,應當遵循職業道德規范,并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內部審計工作。第五條審計的職責和權限一、內部審計的主要職責:(1)按照《內部審計準則》的要求,建立和健全公司內部審計制度,指定內部審計規程和方法。(2)對公司本部及所屬公司的財務計劃、財務預算及其執行情況、財務收支及其他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3)公司本部及所屬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審計監督;(4)對公司本部及所屬公司的經營管理和經營業績進行審計監督;(5)對公司本部及所屬公司建設項目概預算和決算情況,經濟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配合公司聘請的外部審計機構,完成相關審計工作;對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完成離任責任審計;完成公司領導安排的其他專項審計;對審計事項出具內部審計報告,并向財務總監及監事會、董事局報告;二、審計的主要權限:(1)根據內部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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