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安全工程師自學考試安全生產法律基礎知識_第1頁
注冊安全工程師自學考試安全生產法律基礎知識_第2頁
注冊安全工程師自學考試安全生產法律基礎知識_第3頁
注冊安全工程師自學考試安全生產法律基礎知識_第4頁
注冊安全工程師自學考試安全生產法律基礎知識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29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第一章平安生產法律基礎知識第一節法的概念,特征,分類和基本內容一,法的概念,特征和分類(一)法的概念廣義的法是指國家依據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和。狹義的法是指詳細的法律規范,包括憲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判例,習慣法等各種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屬于上層建筑,確定于經濟基礎并為經濟基礎服務。法的目的在于維護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法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現象,他隨著階級,階級斗爭的產生,發展而產生,發展,并將隨著階級,階級斗爭的殲滅而自行消亡。成為法是指肯定的國家機關依照肯定程序制定的,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現出來的法,這些法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國際條約屬于成文法的范疇,對締約國具有約束力。(二)法律規范規范一般可以分為技術規范和社會規范兩大類。法律規范是社會規范的一種。法律規范是國家機關制定或者認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一般行為規則,它反映有肯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確定的統治階級的意志。技術規范是指規定人們支配和運用自然力,勞動工具,勞動對象的行為規則。沒有技術規范就不可能生產,違法技術規范就可能造成嚴峻的后果,導致各種生產事故和災難事故。國家往往把遵守技術規范規定為法律義務,從而成為法律規范,并確定違反技術規范的法律責任,技術規范則成為法律規范所規定的義務的詳細內容。法律規范與其他社會規范的區分:1,法律規范是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其運用和遵守要依靠國家強制力的保證;其他社會規范既不由國家來制定,也不依靠國家強制力來保證明施。2,在肯定的國家中,只能有統治階級的法律規范;可以有不同階級的規范,既有統治階級的道德規范,又有被統治階級的道德規范。3,除習慣法之外,法律規范一般具有特定的形式,由國家機關用正式文件規定出來,成為詳細的制度;其他社會規范則不肯定采納正式文件的形式。4,法律規范是一般行為規則,他所針對的不是個別的,特定的事或者人,而是適用與大量同類的是或者人;不是只適用一次就完結,而是多次適用的一般規則。法律規范由假定,處理和制裁3個要素構成。假定是指適用法律規范的必要條件處理是指行為規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它規定人們應當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許做什么制裁是指對違反法律規范將導致的法律后果的規定,如損害賠償,行政懲罰,經濟制裁,判處刑罰等。(三)法的本質法的最本質的屬性是統治階級的意志,而不是任何個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階級的共同意志。其表現在:1,意志內容的一般性法所反映的意志內容不是統治階級成員個人意志的簡單總和,而是統治階級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的表現。法具有普遍的約束力,被統治階級及其成員都要遵遵守法律律規定2,意志內容的客觀性法所反映德意志內容不是抽象的人類理性確定的,歸根結底是由統治階級物質生活條件的客觀要求確定的。經濟基礎確定上層建筑,確定發的內容。3,意志內容的統一性法所反映的意志內容往往不僅是統治階級的特定利益,還包括關系整個社會共同生存的必要條件,甚至包括被統治階級的某些要求。社會主義法的本質在于它是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廣闊人民的意志以國家意志形式的法律體現,社會主義法具有顯明的階級性和廣泛的人民性,是階級性和人民性的統一。(四)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圍,是指法律規范對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時間發生效力。1,關于人的效力一是以國籍為主,即屬人原則,屬人主義,法律只對本國人適用,不適用于外國人二是以地域為主,即屬地原則,屬地主義,法律規范在該國主權限制下的陸地,水域及其底床,底土和領空的領域內有肯定效力,不論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原則上一律運用該國法律三是屬人原則和屬地原則相結合,即凡居住在一國領土內者,無論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原則上一律適用該國法律,但在某些問題上,對外國人仍要適用其本國法律,特殊是依照國際慣例和條約,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仍適用其本國法律。2,關于地域的效力一是在全國范圍內生效,包括延長意義上的領域,如駐外使領館,領海及領空外的船舶和飛機。凡是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一般在全國范圍內有效,二是在局部地區有效,地方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在該地區有效三是有的法律不但在國內有效,在肯定條件下其效力還可以超出過境3,關于時間的效力一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開始生效二是法律另行規定生效時間三是規定法律公布后到達肯定期限時生效法的時間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問題,法律一般只適用于生效后發生的事實和關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出于某種須要,也可以對法的時間效力作出溯及既往的規定#(五)法的特征法作為一種社會規范,在其發生作用的范圍內具有普遍性,穩定性和約束力。法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其特征表現為:1,法是由特定國家機關制定的。社會主義的法是由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制定的,其他社會組織均無權制定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制定和修訂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制定和修訂法律,國務院有權制定行政法規,法令;省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權制定和修訂地方性法規,經濟特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權制定和修訂經濟特區法;國務院部,委員會和直屬機構有權制定和修訂部門規章,省市人民政府有權制定和修訂地方政府規章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我國制定法的程序主要包括法的草案的提出,談論審議,表決通過和公布實施,而每一個立法程序中又包括很多程序。國務院提出的法律草案須要提請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審議,須經3次常委會審議后方能付諸表決(俗稱“三讀”)3,法具有國家強制性法既是國家意志,又須要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法具有不可抗拒性。4,法是調解人們行為的社會規范法是一種以調整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為主要目的的行為規范。法律以上的人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社會組織。法律通過確定他們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來調整他們之間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制裁違法行為和違法者,建立規范的法律秩序#(六)法的分類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有權制定法律規范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如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不成文法是指未經國家制定,但經國家認可的和賜予法律效力的行為規則,如習慣法,判例,法理等2,依據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層次劃分法應當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1)憲法。3,憲法性法律和一般法律依據法律的內容和效力強弱所做的分類憲法又稱根本法或者母法,是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的法律文件,憲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據,其他法律不得與憲法相抵觸。4,特殊法和一般法這是依據法律效力范圍所作出的分類,從空間效力看,適用于特定地區的法律為特殊法,適用于全國的法律為一般法。二,社會主義法的基本內容(一)依法治國基本方針和依法行政基本準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各級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基本準則和目標1,依法行政的基本準則必需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三者有機統一;必需把維護最廣闊人民的根部利益作為政府工作的動身;必需把發展作為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堅持以人為本和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必需把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有機結合起來,大力推動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必需把推動依法行政與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有機結合起來,堅持開拓創新與按部就班的統一必需把堅持依法行政與提高行政效率統一起來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合理行政: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守公允,公開的原則,同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卑視,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所實行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程序正值: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高效便民:遵遵守法律定時限,主動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辦事效率,供應優質服務,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誠懇守信;權責統一(二)社會主義法治1,含義社會主義法治有3層含義:社會主義法治泛指立法,執法和遵守法律。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以法律作為人們的行動準則,嚴格依法辦事,人人遵守法律。實行社會主義法治,要求一切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的全部工作要以法律為依據,必需遵遵守法律律的規定。社會主義法制專指社會主義的法律制度它包括國家機關制定的各種法律規范及其確立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法律制度社會主義法治特指遵守法律是社會主義民主的保障,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并嚴格依法進行國家管理的一種方式2,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內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從嚴,違法必究有法可依是指確立和實現社會主義法治的前提。有法必依是社會主義法治的中心環節。實現有法必依的關鍵是要提高和增加全民的法制觀念,形成自覺學法和遵守法律的習慣執法必嚴和違法必究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切實保證。(三)社會主義法治的體系國家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如憲法,刑法,民法,經濟法(四)社會主義法的適用法的適用有兩層含義,一層含義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社會團體和公民實現法律規范的活動;另一層含義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其職權范圍將法律規范應用于詳細事項的活動。我國社會主義法的適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確,合法,及時。社會主義法的適用的原則主要有:法律適用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同等第二節平安生產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義#一,平安生產立法的必要性(一)平安生產立法的含義平安生產是指通過人-機-環境三者的和諧運作,使社會生產活動中危機勞動者生命平安和身體健康的各種事故風險和損害因素始終處于有效限制的狀態。平安生產工作包括源頭管理,過程限制,應急救援和事故查處4部分構成平安生產力法的含義:一是泛指國家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制定,修訂有關平安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活動;二是專指國家制定的現行有效的平安生產法律,行政法規等平安生產規范性文件(二)加強平安生產立法的必要性平安生產法制不健全的突出表現:一是平安生產法律意識淡薄;二是平安生產出現了新狀況,新問題,亟待依法規范;三是綜合性的平安生產立法滯后;四是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后,沒有依法確立綜合監管與專項監管相結合的平安生產監管體制,尚未建立健全依法監管的長效機制;五是缺乏強有力的平安生產執法手段;制定《平安生產法》的必要性:它是依法加強監督管理,保證各級平安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行政的須要它是依法規范平安生產的須要:非公有制經濟成分增多,對其平安生產條件和平安違法行為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和嚴厲的懲罰依據,缺乏嚴格的平安生產準入制度;企業平安生產管理缺乏法律規范,企業平安生產責任制不健全或者不落實;平安投入嚴峻不足,企業平安技術裝備老化,落后,帶病運轉,平安性能下降;一些地方政府監管不到位,地方愛護主義嚴峻;國家關于平安生產的基本方針,原則,監督管理制度和措施未能法律化,規范化,它是制裁平安生產違法行為,愛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平安的須要它是建立健全我國平安生產法律體系的須要二,平安生產立法的重要意義《平安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全面加強我國平安生產法律體系建設平安生產基本法,從而形成了母法與子法,為平安生產法制建設奠定了法律基礎《平安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平安重視和愛護人的生命權,是制定《平安生產法》的根本動身點和落腳點《平安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依法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的平安生產工作《平安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平安生產工作的領導《平安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平安生產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行政,加強監督管理《平安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提高從業人員的平安素養《平安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增加全體公民的平安法律意識《平安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于制裁各種平安違法行為第三節我國平安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一,平安生產法律體系的概念和特征(一)平安生產法律體系的概念是指我國全部現行的,不同的平安生產法律規范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二)平安生產法律體系的特征1,法律規范的調整對象和階級意志具有統一性平安生產法律規范是為鞏固社會主義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服務的,它是工人階級乃至國家意志的反應,是由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性質所確定的2,法律規范的內容和形式具有多樣性3,法律規范的相互關系具有系統性☆二,平安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一)從法的不同層級上,可以分為上位法和下位法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關法的立法。下位法相對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關上位法的立法。1,法律:是平安生產法律體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個體系的最高層級,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下位法。《平安生產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平安法》,《海上交通平安法》,《礦山平安法》《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工會法》,《礦產資源法》,《鐵路法》,《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電力法》2,法規:平安生產法規分為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1)行政法規: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平安生產法規,地方政府平安生產規章2)地方性法規:僅高于地方政府平安生產規章3,規章:平安生產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4,法定平安生產標準:強制性平安生產標準,它具有法規上的地位和效力。1)國家標準:是指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標準化法》制定的在全國范圍內適用的平安生產技術規范。2)行業標準: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直屬機構依照《標準化法》制定的在平安生產領域內適用的平安生產技術規范。行業標準對同一平安生產事項的技術要求,可以高于國家標準,但不得與其相抵觸。(二)從同一層級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為一般法與特殊法一般法適用于平安生產領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問題,共性問題的法律規范,他們不解決某一領域存在的特殊性,專業性的法律問題;《平安生產法》特殊法適用于某些平安生產領域獨立存在的特殊性,專業性問題的法律規范,他們往往比一般法更專業,更詳細,更有可操作性。《消防法》《道路交通平安法》在同一層級的平安生產立法對同一類問題的法律適用上,應當適用特殊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三)從法的內容上,可以分為綜合性法與單行法綜合性法不受法律規范層級的限制,而是將個個層級的綜合性法律規范作為整體來看待,適用于平安生產的主要領域或者某一領域的主要方面。單行法的內容只涉及某一領域或者某一方面的平安生產問題。三,平安生產法在平安生產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平安生產法》與2002年11月1日正式實施(一)《平安生產法》的立法背景由我國現階段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和平安生產水平確定的平安生產狀況很不穩定,重大,特大事故連續發生(二)《平安生產法》的調整對象調整平安生產方面社會關系的特地法律(三)《平安生產法》的基本原則1,人身平安第一的原則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人身平安方面所享有的權利從業人員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合伙的民事賠償的權利2,預防為主的原則平安第一,預防為主—假如從平安管理和監督的過程來講,可以分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管理,監督3,權責一樣的原則平安生產法強化了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平安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相關職權和手段,同時也對其違法行政所應負的法律責任及其約束監督機制作出了明確規定4,社會監督,綜合治理的原則5,依法從重懲罰的原則第二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平安生產法第一節平安生產法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一,平安生產法的立法目的當前各類平安生產問題錯綜困難,但其中影響最大,危害最嚴峻的主要有:一是平安生產監督管理薄弱。尚未建立健全有中國特色的,有權威的,高效率的,統一的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體制,缺少集中統一管理的平安生產監督執法隊伍。一些政府領導人不重視平安生產工作,沒有真正從政治高度深刻相識平安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平安,事關改革穩定和現代化建設的大局,事關黨,國家的政治威信和國際形象,缺乏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政治責任感。二是生產經營單位平安生產基礎工作薄弱,生產平安事故居高不下。生產經營單位的平安條件,主要負責人和特種作業人員平安資格及其平安責任,平安機構設置,平安設施設備管理,現場作業平安保障,交叉作業和承包租賃場所平安管理,危險物品和重大危險源管理和從業人員工傷社會保險等三是從業人員的人身平安缺乏應有的法律保障。保障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生命平安,是平安生產工作的主要任務和目標,是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義不容辭的責任。四是平安生產問題嚴峻制約和影響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當發展。《平安生產法》第一條:為了加強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削減生產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平安,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法理解:第一,平安生產工作必需堅持“三個代表”和“平安責任重于泰山”的指導思想。明確平安生產責任,重視平安生產,抓緊平安生產,抓好平安生產,第二,依法加強平安生產監督管理是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的法定職責。第三,生產經營單位必需把平安生產工作擺在首位。警鐘長鳴,常抓不懈。在任何時候,任何場所,都不要遺忘平安生產,不能有絲毫的模糊動搖,不能有絲毫的麻痹松懈,不能有絲毫的僥幸敷衍,不能有絲毫的厭戰心情。第四,從業人員必需提高自身的平安素養,防止和削減生產平安事故。從業人員既是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承載者,又是生產平安事故的受害者或者責任者。第五,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必需加大監督執法力度,依法制裁平安生產違法犯罪分子。★二,平安生產法的適用范圍★《平安生產法》對全部生產經營單位的平安生產普遍適用的基本法律(一)空間的適用全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海疆和領空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需依照《平安生產法》的規定進行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者必將受到法律制裁。(二)主體和行為的適用全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生產經營單元,詳細包括各種全部制和組織形式的公司,企業,社會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公民個人。(三)解除適用《平安生產法》第二條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平安和道路交通平安,鐵路交通平安,水上交通平安,民用航空平安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在我國平安生產法律體系中,《平安生產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是我國第一部平安生產領域的基本法律。第二節平安生產法的基本規定☆一,平安生產管理方針平安第一,預防為主——平安生產方針高度重視平安生產工作,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把平安生產擺到重要日程上,加強領導,實行有力措施,預防和遏制重大,特大事故,削減人民群眾生命平安和財產損失,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在任何時候都必需把預防事故作為平安生產工作的著眼點和落腳點,進行主動的,超前的管理。(一)平安意識在先(二)平安投入在先(三)平安責任在先《平安生產法》第八條規定“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平安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平安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四)建章立制在先(五)隱患預防在先(六)監督執法在先☆二,生產經營單位平安責任制度生產經營單位必需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平安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平安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平安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平安生產條件,確保平安生產。以平安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平安生產管理制度包括以下4項內容:一是確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在平安生產中主體地位。只有生產經營單位實現“人,機,環”三要素的統一,才能從根本上避開,預防和消退生產平安事故。二是規定了依法進行平安生產管理是生產經營單位的行為準則。三是強調了加強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條件,是生產經營單位實現確保平安生產的必要措施。四是明確了確保平安生產是建立健全平安生產責任的根本目的。☆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平安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生產經營活動和平安生產工作的決策者和指揮者,對于落實平安生產責任制,加強平安管理,確保平安生產至關重要。(一)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需是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決策人。享有本單位生產經營單位活動包括平安生產事項的最終確定權,全面領導生產經營活動。不能獨立行使決策權的,不是主要負責人。董事長2,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需是實際領導,指揮生產經營單位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決策人。法定代表人3,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需是能夠擔當生產經營單位平安生產工作全面領導責任的決策人。法律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是直接領導,指揮生產經營單位日常生產經營活動,能夠擔當生產經營單位平安生產工作主要領導責任的決策人。(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地位和職責1,生產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平安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生產經營單位的平安生產工作能否做好,關鍵在于主要負責人。2,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平安生產基本職責★依法應當負有的建立健全本單位平安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本單位平安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平安生產投入的有效措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平安生產工作及時消退平安生產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平安事故應急預案和及時,照實報告平安生產事故(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一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平安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平安生產條件的,責任限期改正,供應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業整頓。有前款違法行為的,導致發生生產平安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上不夠刑事懲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賜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款二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平安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有前款違法行為的,導致發生生產平安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上不夠刑事懲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賜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款。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當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三是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簽訂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平安事故傷亡依法擔當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以上10萬以下的罰款。四是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平安事故時,不馬上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賜予降職,撤職處分,對逃匿的處15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平安事故隱瞞不報,環保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全款規定懲罰。四,工會在平安生產工作中的地位和權力(一)工會在平安生產工作中的地位第七條規定: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平安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平安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依法組織職工參與管理和監督,履行維權職責。(二)工會對“三同時”的監督第五十二條規定: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平安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運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三)工會參與平安管理和監督的權利一是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法平安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訂正二是發覺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覺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探討答復三是發覺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平安的狀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需馬上作出處理四是工會有權依法參與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五,各級人民政府的平安生產職責第八條規定: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平安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平安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平安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這說明:一是確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在平安生產工作中的領導地位。二是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必需重視平安生產工作,加強領導。三是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的平安生產職責:其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其二,各級人民政府對平安生產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六,平安生產綜合監管部門與專項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第九條規定:國務院負責平安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平安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平安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平安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平安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平安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一)負責平安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職責國務院負責平安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是國家平安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正部級直屬機構。主要職責:依法對有關平安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批,驗收;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平安平安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狀況進行監督檢查;依照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權限組織生產平安事故的調查處理對違反平安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懲罰指導,協調和監督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的平安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二)有關部門及其職責公安部負責消防平安,道理交通平安的監督管理工作交通運輸部負責道路建設和運輸企業平安,水上交通平安的監督管理工作鐵道部負責鐵路運輸平安的監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建筑施工平安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特種設備平安的監督管理工作七,平安生產中介機構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依法設立的為平安生產供應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托付為其平安生產工作供應技術服務。(一)平安生產中介服務的性質及特征平安生產中介服務屬于第三產業中的服務業。依法有償從事平安生產評價,仔細,檢測,檢驗和詢問服務等特地業務的技術服務活動。其特征:獨立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服務性—受生產經營單位或者政府部門的托付,聘請擔當某一項或著多項技術服務業務客觀性—敬重科學,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完成服務工作有償性—收取合理的酬勞和費用專業性—只能有具有相應資質,熟識專業的中介機構及其專業人員供應服務(二)平安中介服務機構的法律地位和業務范圍合法的從事有關平安生產中介服務業務,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依法從事相關業務活動的,受法律愛護。平安生產中介服務的業務范圍比較廣泛,涵蓋了生產經營單位的開辦,建設,生產,經營和政府監管的全過程。礦山和用于生產,儲運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平安條件論證,平安評價,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平安設施必需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平安設備,特種設備,勞動防護用品,平安工藝,危險物品,重大危險源和作業現場平安管理等(三)平安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平安專業人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八,平安生產事故責任追究第十三條規定:國家實行生產平安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平安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一)生產平安事故的分類依據引發事故的直接緣由進行分類,生產平安事故分為自然災難事故和人為責任事故兩大類。自然災難事故是由于人類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對自然災難不能預見,不能抗御和不能克服而發生的事故。人為責任事故是由于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和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所出現的失誤和疏忽而導致的事故。(二)事故責任主體發生生產平安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的責任人員,對發生生產平安事故負有監管職責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責任人員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三)法律責任追究—行政責任,刑事責任1,行政責任追究行政責任通常以行政處分和行政懲罰兩種方式來實施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等2,刑事責任九,平安生產標準第十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依據保障平安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并依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生產經營單位必需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平安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平安標準是一種平安技術規范,以其內容的不同可以分為產品標準,方法標準和管理標準。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質檢總局,質檢總局管理的國家標準化委員會平安行業標準由國家平安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十,平安生產宣揚教化第十一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實行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平安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平安生產知識的宣揚,提高職工的平安生產意識。做好平安生產工作,必需依靠和發動廣闊職工群眾乃至全民主動主動,自覺自愿的參與,從而提升全民的平安意識,弘揚平安文化,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實行多種形式,充分利用各種傳播媒體,廣泛深化,堅持不懈的開展對平安生產法律,法規的宣揚,使其為廣闊職工群眾所駕馭,將其變為廣闊職工群眾的自覺行動。十一,平安生產科技進步第十四條規定:國家激勵和支持平安生產科學技術探討和平安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平安生產水平。十二,平安生產嘉獎第十五條規定:國家對在改善平安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平安事故,參與搶險救援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果的單位和個人,賜予嘉獎。第三節生產經營單位的平安生產保障★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具備的平安生產條件★(一)生產經營單位是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單元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各類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單位,詳細包括:各類生產經營企業----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企業一是依法設立的生產經營企業二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公司個體工商戶----雇工6人以下的為個體工商戶公民----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平安生產中介服務機構(二)法定平安生產基本條件第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平安生產條件,不具備平安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1)法律只能事實就是的作出敏捷的和可操作性的規定,將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的平安生產條件分解到相關的平安生產立法中去。2)相關平安生產立法中有關平安生產條件的規定,是生產經營單位必需遵循的行為規范。3)平安生產條件是生產經營活動中始終都要具備,并須不斷補充完善的。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平安生產職責(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平安生產責任制平安生產責任制是指建立和實施生產經營單位的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平安生產責任制度,既要明確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平安崗位責任制,將平安生產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生產經營的各個場所,各個環節,各有關人員。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平安生產全面負責,負責平安生產重大事項的決策并組織實施;生產經營單位副職負責人或者技術負責人依據分工,幫助主要負責人對平安生產專職負責;生產經營單位專設或者制定的負責平安管理的機構的負責人,平安管理人員,應當依據分工負責日常平安管理工作;班組長應當檢查,督促從業人員遵守平安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對本班組的平安生產負責;從事生產經營作業的職工應當遵守平安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聽從管理,堅守崗位,不違章作業,對本崗位的平安生產負責。(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平安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只有建立健全平安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才能保證生產經營作業的有序進行,才能堵塞平安管理漏洞,才能有效監督重大危險源,整改事故隱患保證生產經營作業正常平安運行。(三)保證本單位平安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一是要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需支持必要的平安生產投入,不得拒絕投入或者削減投入;二是要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已經投入平安資金必需管好用好,不得不用,少用或者挪用;三是要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需檢查,監督平安生產投入的運用狀況和運用效果,達到保障平安生產的預期效果。(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平安生產工作,及時消退生產平安事故隱患一是要對本單位平安生產工作進行全面支配部署,督促平安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詳細落實,加強對平安生產工作的領導;二是依據須要,組織對本單位平安生產狀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覺的問題或者生產平安事故隱患,應當及時組織整改和處理,防止事故的發生;三是支持平安管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的平安生產管理工作,在人員,經費,裝備等方面予以保證。(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平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有關人員或者專家,指定內容翔實,周密科學的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六)及時,照實報告生產平安事故★三,平安生產資金投入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平安投入的標準----具備法定平安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標準,平安投入的決策和保障----依據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產經營單位,由其決策機構董事會確定平安投入的資金;非公司制生產經營單位,由其主要負責人確定平安投入的資金;個人投資并有他人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由其投資人即股東確定平安投入的資金平安投入不足的法律責任----第八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比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平安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有平安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整改,供應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整改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平安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刑事懲罰的,對生產經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賜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四,平安生產管理機構和平安生產管理人員的配置★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需配置平安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專職管理人員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運單位,依據從業人員的數量,超過3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平安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可以不設特地機構,但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平安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托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供應平安生產管理服務。五,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平安生產管理人員平安資格的規定持證上崗六,從業人員平安生產培訓的規定從業人員的平安素養如何,直接關系到生產經營單位平安生產水平狀況。從大量事故教訓看,很多生產平安事故都是由于從業人員沒有經過嚴格的平安生產教化培訓,缺乏平安生產意識,缺乏平安操作技能因而導致生產平安事故的發生。平安培訓的要求----1,學習必要的平安生產知識2,熟識有關平安生產規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規程3,駕馭本崗位平安操作技能從業人員須經過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七,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和資格瓦斯檢查工,起重機械工,壓力容器操作工,爆破工,信號工,通風工,電工,金屬焊接工,等等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經特地的平安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八,建設項目平安設施“三同時”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建設項目的平安設施必需做到“三同時”,即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平安設施,必需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運用。平安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九,建設項目的平安條件論證和平安評價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平安條件論證和平安評價十,建設項目平安設施設計和平安條件論證的規定十一,建設項目平安設施的施工,竣工驗收的規定十二,平安警示標記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平安警示標記十三,平安設備達標和管理的規定平安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運用,檢測,修理,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需對平安設備進行常常性的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做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十四,特種設備檢測,檢驗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運用的涉及生命平安,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平安運用證或者平安標記,方可投入運用。十五,生產平安工藝,設備管理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運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運用的危及生產平安的工藝,設備十六,危險物品平安管理第三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運輸,儲存,運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十七,重大危險源管理的規定重大危險源備案制度—生產經營單位必需依法備案;負責平安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有權進行審查,檢查;發覺生產經營單位違法的,有權依法實施行政懲罰十八,生產設施,場所平安距離和緊急疏散的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儲存,運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平安距離。生產經營場所與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記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十九,爆破,吊裝等作業現場平安管理的規定一是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支配特地人員進行現場平安管理;二是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平安措施的落實。二十,勞動防護用品的規定一是生產經營單位必需為從業人員供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不符合標準的,不準供應;二是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監督,教化從業人員依據運用規則佩戴,運用勞動服護用品。二十一,交叉作業的平安管理第四十條規定: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平安的,應當簽訂平安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平安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實行的平安措施,并指定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平安檢查與協調。二十二,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平安管理二十三,發生重大生產平安事故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及時,照實報告生產平安事故馬上組織搶救,盡量削減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防止事故擴大;必需堅守崗位,主動協作事故調查,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二十四,工傷保險的規定保障從業人員的人身平安,是生產經營單位義不容辭的責任工傷社會保險是人身保障的經濟基礎;民事賠償是工傷社會保險的必要補充;工傷社會保險與民事賠償相互補充,不可替代第四節從業人員的權利與義務★一,從業人員的人身保障權利★(一)獲得平安保障,工傷保險和民事賠償的權利1,從業人員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和傷亡求償的權利—必需以勞動合同必要條款的書面形式加以確認2,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社會保險費和賜予民事賠償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律義務3,發生生產平安事故后,從業人員首先依照勞動合同和工傷社會保險合同的約定,享有相應的補償金。4,從業人員獲得工傷社會保險補償和民事賠償的金額標準,領取和支付程序,必需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有關規定。(二)得知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的權利(三)對本單位平安生產的指責,檢舉和控告的權利(四)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五)緊急狀況下的停止作業和緊急撤離的權利☆二,從業人員的平安生產義務(一)遵章守規,聽從管理的義務(二)正確佩戴和運用勞動防護用品的義務(三)接受平安培訓,駕馭平安生產技能的義務(四)發覺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平安因素及時報告的義務第五節平安生產的監督管理一,負有平安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行政許可職責(一)負有平安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平安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與專項監督管理相結合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體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平安生產監督管理的各有關部門的統稱。負有平安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有關部門(二)負有平安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行政許可職責1,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平安生產的事項須要審查批準或者驗收的,必需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通過行政許可解決平安生產主體的市場準入問題。2,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覺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馬上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3,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覺起不再具備平安生產條件的,撤銷原批準。4,規范行政許可的特殊規定。二,負有平安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監督檢查時行駛的職權現場檢查權---當場處理權---第五十六條規定:對檢查中發覺的平安生產違章行為,當場予以訂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對依法應當賜予行政懲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懲罰確定緊急處置權---重大事故隱患查封扣押權---三,平安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要求一是堅持履行平安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管執法的行為準則,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忠實于法律二是嚴格依據程序履行職責,規范執法,持證執法,保守隱私三是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四是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覺問題及其處理意見,作書書面記錄,并有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四,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人員進行監督檢查的規定五,行政監察機關的職責檢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負有平安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平安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督,發覺違法違紀的,要依法處理。六,平安生產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一)平安生產中介機構資質認可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二)平安生產中介服務的責任一是對自己所從事的中介服務的結果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二是對其違法從事平安評價,認證,檢測業務所造成的后果,應當擔當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是依法追究平安中介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七,平安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的規定社會舉報----法律授予全部單位和公民舉報的權利;舉報的內容為生產平安事故隱患和平安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的狀況應當力求及時,精確;要向法定的政府部門舉報舉報受理----八,平安生產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的規定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平安生產宣揚教化的義務;平安生產輿論監督的權利九,對舉報平安生產違法行為有功人員的嘉獎第六節生產平安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一,地方政府應急救援工作職責第六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平安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事故應急救援體系是實施應急預案的組織保證,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平安事故的應急救援第六十九條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以不設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常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行。三,生產平安事故報告和處置的規定現場有關人員應當馬上報告本單位負責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搶救并報告事故★四,生產平安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實事求是,敬重科學的原則正確的確定事故有關人員的責任并依法追究,是總結事故教訓合成紙有關責任人的重要措施加強對事故的統計分析和事故發生及其調查處理狀況的公布,是加強社會監督,總結事故教訓,改進平安生產工作的重要手段第七節平安生產法律責任一,平安生產法律責任的形式(一)行政責任----由有關人民政府和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依法對其實施的行政懲罰的一種法律責任。責令整改,責令限期整改,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止建設,停止運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證照,行政拘留,關閉(二)民事責任----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強制其進行民事賠償的一種法律責任與承包方,承租方擔當連帶賠償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平安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擔當賠償責任(三)刑事責任----由司法機關依照刑事法律給與刑法的一種法律責任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平安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供應虛假證明文件罪以及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二,平安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有關人民政府和負有平安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領導人,負責人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有關主管人員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平安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平安生產中介服務人員三,平安生產違法行為行政懲罰的確定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平安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法定的其他行政機關★四,生產經營單位的平安生產違法行為★1,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平安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平安生產條件的2,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平安生產管理職責的3,生產經營單位未依據規定設立平安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平安生產管理人員的4,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平安管理人員未依據規定經考核合格的5,生產經營單位未依據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平安生產教化和培訓,或者未依據規定照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平安生產事項的6,特種作業人員未依據規定經特地的平安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7,生產經營單位的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平安設施設計或者平安設施設計為依據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8,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依據批準的平安設施設計施工的9,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運用前,平安設施未閱歷收合格的10,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平安警示標記的11,平安設備的安裝,運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12,未對平安設備進行常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13,未向從業人員供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14,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平安運用證或者平安標記,投入運用的15,運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運用的危機生產平安的工藝,設備的16,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17,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儲存,運用危險物品,為建立特地平安管理制度,未實行牢靠的平安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18,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19,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支配特地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平安管理的20,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平安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21,生產經營單位未予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特地的平安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平安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平安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22,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平安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平安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平安生產管理人嚴謹吸干全檢查與協調的,23,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儲存,運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平安要求的24,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須要,標記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25,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平安事故上揚依法擔當的責任的26,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平安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平安生產條件的27,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平安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限期改正,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吊銷證照,關閉的行政懲罰;導致發生生產平安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或者其他違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擔當賠償責任或者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從業人員的平安生產違法行為1,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平安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扎實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平安生產條件的2,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平安生產管理職責的3,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平安事故傷亡依法擔當的責任的4,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平安事故時,不馬上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5,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平安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6,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聽從管理,違法平安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7,生產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擔當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實行執行措施后,讓不能對受害人足額賠償的處已降職,撤職,罰款,拘留的行政懲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平安生產中介機構的違法行為出具虛假證明越權進行服務工作罰款,沒收違法行為所得,撤銷職業資格七,負有平安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政府的監督管理部門失職,瀆職的違法行為負有平安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平安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對平安生產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富有平安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賜予行政降級,撤職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八,民事賠償的強制執行連帶責任----1,擔當平安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中介服務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以生產經營單位擔當連帶責任2,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平安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導致發生生產平安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擔當連帶賠償責任事故損害賠償----過錯方必需是生產經營單位造成本單位人員的傷亡或他人財產損失民事賠償的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平安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礦山生產平安,防止礦山事故,愛護礦山職工人身平安,促進采礦業的發展,制訂本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疆從事礦山產資源開采活動,必需遵守本法。第三條礦山企業必需具有保障平安生產的設施,建立,健全平安管理制度,實行有效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加強礦山平安管理工作,保證平安生產。第四條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礦山平安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平安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對礦山平安工作進行管理。第五條國家激勵礦山平安科學技術探討,推廣先進技術,改進平安設施,提高礦山平安生產水平。第六條對堅持礦山平安生產,防止礦山事故,參與礦山搶險救援,進行礦山平安科學技術探討方面取得顯著成果的單位和個人,賜予嘉獎。第二章礦山建設的平安保障第七條礦山建設工程的平安設施必需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運用。第八條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必需符合礦山平安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并依據國家規定經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不符合礦山平安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批準。礦山建設工程平安設施的設計必需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參與審查。礦山平安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由國務院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制定。第九條礦山設計下列項目必需符合礦山平安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一)礦井的通風系統和供風量,風質,風速;(二)露天礦的邊坡角和臺階的寬度,高度;(三)供電系統;(四)提升,運輸系統;(五)防水,排水系統和防火,滅火系統;(六)防瓦斯系統和防塵系統;(七)有關礦山平安的其他項目。第十條每個礦井必需有兩個以上能行人的平安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必需符合礦山平安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第十一條礦山必需有與外界相通的,符合平安要求的運輸和通訊設施。第十二條礦山建設工程必許依據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礦山建設工程平安設施竣工后,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驗收,并須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參與;不符合礦山平安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驗收,不得投入生產。第三章礦山開采的平安保障第十三條礦山開采必需具備保障平安生產的條件,執行開采不同礦種的礦山平安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第十四條礦山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在規定的期限內,應當予以愛護,不得開采或者毀壞。第十五條礦山運用的有特殊平安要求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平安檢測儀器,必需符合國家平安標準或者行業平安標準;不符合國家平安標準或者行業平安標準的,不得運用。第十六條礦山企業必需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平安檢測儀器,定期檢查,修理,保證運用平安。第十七條礦山企業必需對作業場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和井下空氣含氧量進行檢測,保證復合平安要求。第十八條礦山企業必需對下列危害平安的事故隱患實行預防措施:(一)冒頂,片幫,邊坡滑落和地表塌陷;(二)瓦斯爆炸,煤塵爆炸;(三)沖擊地壓,瓦斯突出,井噴;(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災,水災;(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業發生的危害;(六)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第十九條礦山企業對運用機械,電氣設備,排土場,矸石山,尾礦庫和礦山閉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應當實行預防措施。第四章礦山企業的平安管理第二十條礦山企業必需建立,健全平安生產責任制。礦長對本企業的平安生產工作負責。第二十一條礦長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平安生產工作,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作用。第二十二條礦山企業職工必需遵守有關礦山平安的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礦山企業職工有權對危害平安的行為,提出指責,檢舉和控告。第二十三條礦山企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生產平安的合法權益,組織職工對礦山平安工作進行監督。第二十四條礦山企業違反有關平安的法律,法規,工會有權要求企業行政方面或者有關部門仔細處理。礦山企業召開探討有關平安生產的會議,應當有工會代表參與,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第二十五條礦山企業工會發覺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覺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發覺危機職工生命平安的狀況時,有權向礦山企業行政方面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礦山企業行政方面必需及時作出處理確定。第二十六條礦山企業必需對職工進行平安教化,培訓;未經平安教化,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礦山企業平安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需接受特地培訓,經考核合格缺德操作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作業。第二十七條礦長必需經過考核,具備平安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平安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實力。礦山企業平安工作人員必需具備必要的平安專業知識和礦山平安工作閱歷。第二十八條礦山企業必需向職工發放保障平安生產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第二十九條礦山企業不得錄用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勞動。礦山企業對女職工依據國家規定實行特殊勞動愛護,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第三十條礦山企業必需制定礦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組織落實。第三十一條礦山企業應當建立由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組成的救援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藥物。第三十二條礦山企業必需從礦產品銷售額中依據國家規定提取平安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平安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必需全部用于改善礦山平安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第五章礦山平安的監督和管理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礦山平安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責:(一)檢查礦山企業和管理企業的主管部門貫徹執行礦山平安法律,法規的狀況;(二)參與礦山建設工程平安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三)檢查礦山勞動條件和平安狀況;(四)檢查礦山企業職工平安教化,培訓工作;(五)監督礦山企業提取和運用平安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狀況;(六)參與并監督礦山事故的調查和處理;(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對礦山平安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職責:(一)檢查礦山企業貫徹執行礦山平安法律,法規的狀況;(二)審查批準礦山建設工程平安設施的設計;(三)負責礦山建設工程平安設施的竣工驗收;(四)組織礦長和礦山企業平安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五)調查和處理重大礦山事故;(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管理職責。第三十五條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礦山平安監督人員有權進入礦山企業,在現場檢查平安狀況發覺有危機職工平安的緊急險情時,應當要求礦山企業馬上處理。第六章礦山事故處理第三十六條發生礦山事故,礦山企業必需馬上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削減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對傷亡事故必需馬上照實報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第三十七條發生一般礦山事故,由礦山企業負責調查和處理。發生重大礦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會和礦山企業依據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第三十八條礦山企業對礦山事故中傷亡的職工依據國家規定賜予撫恤或者補償。第三十九條礦山事故發生后,應當盡快消退現場危險,查明事故緣由,提出防范措施。現場危險消退后,方可復原生產。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懲罰款;情節嚴峻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賜予行政處分:(一)未對職工進行平安教化,培訓,安排職工上崗作業的;(二)運用不符合國家平安標準或者行業平安標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平安檢測儀器的;(三)未依據規定提取或者運用平安技術措施費用的;(四)拒絕礦山平安監督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照實反映狀況的;(五)未依據規定及時,照實報告礦山事故的。第四十一條礦長不具備平安專業知識的,平安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責令停產,調整配備合格人員后,方可復原生產。第四十二條礦山建設工程平安設施的設計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拒不執行的,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第四十三條礦山建設工程的平安設施未閱歷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并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拒不停止生產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第四十四條已經投入生產的礦山企業,不具備平安生產條件而強行開采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進,逾期仍不具備平安生產條件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責令停產整頓或者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懲罰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懲罰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懲罰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懲罰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確定。當事人對復議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懲罰確定的,作出懲罰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四十六條礦山企業主管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七條礦山企業主管人員對礦山事故隱患不實行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八條礦山平安監督人員和平安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賜予行政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和削減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愛護人身,財產平安,維護公共平安,制定本法。

第二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依據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主動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平安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三條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支配,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幫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自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平安,愛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與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常常性的消防宣揚教化,提高公民的消防平安意識。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揚教化。

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揚,并督促,指導,幫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揚教化工作。

教化,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化,教學,培訓的內容。

新聞,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對社會進行消防宣揚教化。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揚教化。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幫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等部門,加強消防宣揚教化。

第七條國家激勵,支持消防科學探討和技術創新,推廣運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激勵,支持社會力氣開展消防公益活動。

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賜予表彰和嘉獎。

第二章火災預防

第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平安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城鄉消防平安布局不符合消防平安要求的,應當調整,完善;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