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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八章商品檢驗、索賠、

不可抗力和仲裁第一節商品的檢驗一、商品檢驗的內容和意義商品檢驗,是指在國際貨物買賣過程中,由具有權威性的專門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依據法律、法規或合同的規定,對商品的質量、數量、重量和包裝等方面的檢驗和鑒定,伺時出具檢驗證書的活動。

(一)商品檢驗的內容商品品質檢驗(質量檢驗)商品數量和重量檢驗商品包裝檢驗商品殘損檢驗商品衛生檢驗商品的安全性能檢驗(二)商品檢驗的意義有利于商品出口有利于維護進口方的權益二、商品檢驗的時間和地點在出口國產地檢驗在裝運港(地)檢驗目的港(地)檢驗買方營業處所或用戶所在地檢驗出口國檢驗,進口國復檢

三、商品檢驗機構(一)國際貿易領域中商品檢驗機構的種類(1)國家設立的官方商檢機構。(2)民間私人或社團經營的非官方機構。(3)工廠企業、用貨單位設立的化驗室、檢測室等。(二)我國商檢機構及其職責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品檢驗及其分支機構,統一按照《商檢條例》執行檢驗任務。主要任務:對重要商品實施法定檢驗對所有進出口商品的品質實施監督管理辦理對外貿易公證鑒定業務1.法定檢驗進口商品分法定檢驗商品和非法定檢驗商品。法定檢驗是指商檢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對重點進出口商品實行的一種強制性檢驗。法定檢驗的范圍包括:(1)列入《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商品種類表》的進出口商品。(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定的商品。(3)對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危險貨物運輸設備和工具的安全技術的性能和使用鑒定。(4)對裝運易腐爛變質食品、冷凍品的船只和集裝箱等運輸工具實施適載檢驗。(5)根據國外法規要求強制檢驗或認證的商品。(6)對外貿易合同規定由商檢局檢驗出證的進出口商品。以上范圍之外的進口商品為非法定檢驗商品。2.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是指檢驗檢疫機構通過行政管理手段,對本地區進出口商品的檢驗檢疫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其范圍包括對一切進出口商品的質量、規格、數量、重量、包裝以及生產經營、倉儲、運輸、安全和衛生要求等進行檢驗、鑒定。商檢機構除依法對規定的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外,還有權對規定以外的進出口商品進行抽查檢驗。3.鑒定業務鑒定業務是指商檢機構接受對外貿易關系人的申請,或外國檢驗機構的委托,以公證的態度,對進出口商品進行鑒定,簽發鑒定證書,作為申請人辦理進出口商品的交接、結算、報關、納稅、計費、理算、索賠、仲裁等的有效依據。鑒定業務與法定檢驗不同,它不具有強制性。鑒定業務的范圍主要包括:進出口商品的質量、數量、重量、包裝、海損、商品殘損的鑒定;貨載衡量、車輛、船艙集裝箱等運輸工具的清潔、密固和冷藏效能等裝運技術的鑒定;以及抽取并簽發各類樣品,簽發價值證書等。四、商品檢驗的程序企業商檢機構貨物堆放地點①報驗②抽樣、檢驗③簽發證書五、合同中的商品檢驗條款(一)出口合同中的商品檢驗條款

“雙方同意以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所簽發的品質/數量檢驗證書作為信用證項下議付單據的一部分。買主有權對貨物進行復檢。復檢費由買方負擔。如發現品質或數量與合同不符,買方有權向賣方索賠,但需提供經賣方同意的公證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索賠期限為貨到達目的港XX天內。”(二)進口合同中的商品檢驗條款“雙方同意以制造廠(或XX檢驗機構)出具的品質及數(重)量檢驗證明書作為有關信用證項下付款的單據之一。貨到目的港經中國進出口商檢局復驗,如發現品質或數(重)量與本合同規定不符時,除屬保險人或承運人責任外,買方憑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檢驗證書,在索賠有效期內向賣方提出退貨或索賠。索賠有效期為XX天,自貨物卸畢日期起計算。所有退貨或索賠引起的一切費用(包括檢驗費)及損失均由賣方負擔。”(三)商品檢驗條款的注意事項

確定檢驗方式

◆確定檢驗內容◆慎選檢驗機構◆明確檢驗費用由誰承擔◆檢驗權的約定應公平合理第二節索賠一、爭議、索賠和理賠的含義(一)爭議爭議是指買賣的一方認為另一方沒有履行合同規定的責任與義務所引起的糾紛。引起爭議的原因:賣方違約買方違約雙方對合同條款規定的欠妥當,不明確,或同一合同的不同條款之間互相矛盾,致使雙方理解不一致,使履約發生困難。履行合同過程中遇到了買賣雙方不能預見或無法控制的情況

(二)索賠與理賠

索賠和理賠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索賠是指簽訂合同的一方違反合同的規定,直接或間接地給另一方造成損害,受損方向違約方提出損害賠償要求。導致索賠的原因主要包括:買方違約、賣方違約、承運人違約、發生保險范圍內的貨損貨差。理賠是指違約方受理受損方提出的賠償要求。

二、不同法律對違約行為的不同解釋1.英國的法律規定英國的《貨物買賣法》將違約分為違反要件和違反擔保兩種。違反要件(BreachofCondition)是指違反合同的主要條款,即違反與商品有關的品質、數量、交貨期等要件;在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違反要件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即受損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提出損害賠償。違反擔保(BreachofWarranty)是指違反合同的次要條款,受損方只能提出損害賠償,而不能解除合同。

2.《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則對違約的后果及其嚴重性進行判斷,將違約分為根本性違約和非根本性違約。根本性違約(FundamentalBreach)是指違約方的故意行為造成的違約,如賣方完全不交貨,買方無理拒收貨物、拒付貨款,其結果給受損方造成實質損害。如果一方當事人根本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并可要求損害賠償。非根本性違約(Non-fundamentalBreach)是指違約的狀況尚未達到根本違反合同的程度,受損方只能要求損害賠償,而不能宣告合同無效。三、進出口合同中的索賠條款買賣雙方可根據交易的需要在合同中訂立或不訂立索賠條款。訂立索賠條款通常有兩種方式:(一)異議和索賠條款該條款針對賣方交貨品質、數量或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而訂立。主要內容包括索賠依據和索賠期限、賠償損失的辦法和金額。(1)索賠依據主要是指雙方認可的商檢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2)索賠期限主要是指受損方向違約方提出索賠要求的有效期限。(3)索賠的辦法和索賠金額一般只做籠統規定。

(二)罰金條款該條款針對當事人不按期履約而訂立。如賣方未按期交貨或買方未按期派船、開證等。主要內容是在合同中規定:如由一方未履約或未完全履約,應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量的約定金額,即罰金或違約金以補償對方的損失。罰金的支付并不解除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罰金條款常用于大宗商品或成套設備的合同中。

第三節不可抗力一、不可抗力概述不可抗力是指買賣合同簽訂后,不是由于當事人一方的過失或故意,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是一種免責條款,也是一項法律原則。

對不可抗力,在國際貿易中不同的法律、法規等各有自己的規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80):“如果他能證明此種不履行義務,是由于某種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而且對于這種障礙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英美法,“合同落空”。

大陸法稱“情勢變遷”或“契約失效”。

幾種法律法規在不可抗力規定上的基本精神相同:(1)意外事故必須是發生在合同簽訂以后;(2)不是由于合同當事人雙方自身的過失或疏忽而導致的;(3)意外事故是當事人雙方所不能控制的、無能為力的。引發不可抗力事故的原因:自然原因(國際上的解釋比較一致)社會原因(國際上的解釋存在較大分歧)二、進出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一)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圍在買賣合同中訂明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圍的方法:l.概括規定在合同中不具體規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圍,只作概括的規定。如:

Ifthefulfillmentofthecontractispreventedduetoforcemajeure,theSellershallnotbeliable.However,theSellershallnotifythebuyerbycableandfurnishthesufficientcertificateattestingsucheventorevents.2.具體規定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圍,凡在合同中沒有訂明的,均不能作為不可抗力事件加以援引。如:Iftheshipmentofthecontractedgoodsisdelayedbyreasonofwar,flood,fire,earthquake,heavysnowandstorm,thesellercandelaytofulfill,orrevokepartorthewholecontract.3.綜合規定采用概括和列舉綜合并用的方式Ifthefulfillmentofthecontractispreventedbyreasonofwarorothercausesofforcemajeure,whichexistsforthreemonthsaftertheexpiringthecontract,thenon-shipmentofthiscontractisconsideredtobevoid,forwhichneithertheSellernorthebuyershallbeliable.(二)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解除合同

延期履行合同

(三)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期限、方式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當事方應按約定的通知期限和通知方式,將情況如實通知對方,并在15天內以航空信提供事故的詳盡情況和影響合同履行的程度的證明文件。

(四)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國外,一般由當地的商會或合法的公證機構出具。在我國,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或其設在口岸的貿促分會出具。(五)援引不可抗力條款和處理不可抗力事件應注意的事項(1)發生事故的一方當事人應按約定期限和方式將事件情況通知對方,對方也應及時答復。(2)雙方當事人都要認真分析事件的性質,看其是否屬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圍。(3)發生事件的一方當事人應出具有效的證明文件,以作為發生事件的證據。(4)雙方當事人應就不可抗力的后果,按約定的處理原則和辦法進行協商處理。處理時,應弄清情況,體現實事求是的精神。第四節仲裁與貿易爭端解決機制一、仲裁的含義和特點仲裁的含義仲裁(Arbitration)又稱公斷,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簽訂書面協議,自愿將爭議提交雙方均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決(Award)。仲裁裁決是最終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的特點解決爭議時間短費用低能為當事人保密異國執行方便

二、仲裁協議的形式和作用仲裁協議的形式仲裁條款,在合同中訂立。爭議發生后訂立的,表示同意把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協議,通過函電來進行。仲裁協議的作用表明雙方當事人愿意將他們的爭議提交仲裁機構裁決,任何一方都不得向法院起訴。是仲裁機構受理案件的依據,任何仲裁機構都無權受理無書面仲裁協議的案件。排除了法院對有關案件的管轄權,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法院不受理雙方訂有仲裁協議的爭議案件,包括不受理當事人對仲裁裁決的上訴。三、仲裁協議的內容(一)仲裁地點仲裁地點關系到仲裁適用的程序和合同爭議所適用的實體法。

我國進出口貿易合同中的仲裁地點一般采用下列三種規定方法:(1)力爭規定在我國仲裁。(2)有時規定在被訴方所在國仲裁。(3)規定在雙方同意的第三國仲裁。(二)仲裁機構的選擇常設仲裁機構專門從事國際商事仲裁的常設機構,如國際商會仲裁院、英國倫敦仲裁院、英國仲裁協會、美國仲裁協會、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瑞士蘇黎世商會仲裁院、日本國際商事仲裁協會以及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等。我國的常設仲裁機構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臨時仲裁庭臨時仲裁庭是專為審理指定的爭議案件而由雙方當事人指定的仲裁員組織起來的,案件審理完畢后即自動解散。(三)仲裁程序法的適用我國仲裁規則規定的基本程序:申請仲裁組成仲裁庭仲裁審理

作出仲裁裁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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