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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種苗綠化專業合作社章程為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的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一條本社名稱:額濟納旗XXXXX專業合作社本社住所:內蒙古阿拉善盟XXXXXXb區1號樓6單元301室第二條本社的業務范圍:梭梭、蓯蓉種植;城鎮綠化;種苗、花卉、經濟種苗的生產與經營;人工造林、防沙治沙;封山(沙)育林;林沙草產業;森林病蟲害防治;網圍欄安裝;林木的撫育與管理;肉蓯蓉、鎖陽的接種;水利工程。第三條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為150萬元人民幣。第四條本社成員共5名。農民成員4名,所占比例80%。非農民成員1名,所占比例20%。第五條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三)按照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報告和會計賬簿。第六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與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表決權。第七條本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二)按照規定繳納出資:(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六)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承擔責任。第八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一)自愿申請退出的:(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第九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用過予以除名:(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無效的:(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的嚴重損害的:第十條本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第十一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第十二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三)審議批準年度業務報告:四)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五)審議批準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六)決定本社重大財產出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七)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八)決定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九)聽取理事長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十)決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三條本社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大會,理事會需提前十五日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出:(二)監事提議。第十五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成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徐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隊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七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第十七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二)制定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三)制定本社年度財務預算、盈余分配和虧損處理等方案,提交大會審議。(四)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等。第十八條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設監事1人。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第十九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章程的執行情況:(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核工作:(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四)向成員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第二十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第二十一條本社經理現任理事長以及理事長的直系親屬、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理事。第二十二條本社理事、監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三條本社應當按照*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第二十四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第二十五條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收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按照規定用途用于本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第二十六條本設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一)該成員的出資額:(二)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第二十七條本社當年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返還。第二十八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議討論通過后實施。第二十九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準后予以解散:(一)因成員退出,本社成員人數少于無人:(二)本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三)本社分立或者去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并后需要解散:(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五)本社宣告破產。第三十條本社決定解散后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選成員組成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包成員大會審議通過。第三十一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與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務認真核實并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第三十二條本社清算完畢后,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并向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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