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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刑法修正案(九)》主要內容的理解與適用袁登明
2015年10月
社會轉型時期的刑事法律變動頻繁,97年《刑法典》十八年來十次修訂。其中,修八修九可謂規模最大的兩次修訂。《刑法修正案(九)》自2013年下半年啟動,2014年10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一審、2015年6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二審,2015年8月常委會完成三審,將于11月1日生效實施。
概要一、1979年以來的刑事立法簡歷二、“刑修九”所遵循的立法主線三、《總則》主要修正內容四、《分則》主要修正內容一、1979年以來的刑事立法簡歷
新中國刑法演進的兩個18年1979年---1997年—-2015年
二十二個九個修正案與
單行刑法與一個單行刑法
近百個附屬刑法
(一)1997-2015年:十次修訂
◆自97年《刑法典》以來,十次刑法修訂中規模最大之一,“刑修九”共52條,其中,涉及總則4條,分則45條,附則1條;
◆修改39個條文、增設15個條文(同時刪除1個條文--第199條)、增加20個罪名(同時刪除1個罪名--嫖宿幼女罪);◆分則涉及七章的內容:除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和第九章瀆職罪外,分則其余七章均有所涉及。
(二)36年來我國《刑法典》的變化☆條文:192條452條476條490條☆罪名:129個412個451個
470個風險社會,刑法(罰)的觸須全面進入社會生活,應從注重事后結果的懲罰轉變為注重事前風險的防范,“嚴而不厲”的刑事法網逐漸編制完成。
◆刑法(罰)繁簡與民主、政體的關系
(英)洛克: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法)孟德斯鳩:要保障公民的自由,就需要良好的刑法。
☆在專制政體下,刑法少而簡單、刑罰少而嚴苛;
☆在共和政體下,刑法繁多細、刑罰多而輕緩。二、“刑修九”所遵循的立法主線1、充分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其立法主線第一,“寬”的一面◆制度限制死刑:死緩變更死刑嚴格限制;◆進一步削減死刑罪名(9個):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強迫賣淫罪、組織賣淫罪和兩個軍職罪名;◆改變綁架罪絕對確定法定刑(死刑)模式第二、“嚴”的一面◆增罪:新設20個罪名,犯罪化趨勢明顯;◆擴容:已有罪刑內容擴充(如危險駕駛、強制猥褻他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降標:降低若干犯罪的入罪門檻(如多次搶奪、多次擾亂機關工作秩序等);◆加刑:加大恐怖極端犯罪、收買兒童、行賄犯罪等刑罰力度;第三、“相濟”的一面◆“相濟”即嚴中有寬、寬以濟嚴,寬中有嚴、嚴以濟寬,寬與嚴相互調劑,最為典型的如罪刑規范的“嚴而不厲”現象;◆邪教犯罪的法定刑加減并重;◆強化懲貪肅腐力度(如終身監禁的設立)的同時,明確從寬的法定情形;2、秉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維護公共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加大對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懲治力度,同時注重事前防范;◆維護信息網絡安全,完善懲處網絡犯罪;◆維護吏治清明,加大懲處腐敗犯罪力度,進一步懲貪肅腐。
3、加強和改善社會治理,建立誠信社會
◆大量行政違法行為犯罪化,應對后勞動教養時代法律的真空;
◆打造誠信社會,非法使用身份證件、考試作弊、虛假訴訟入刑;◆加強司法權威,保障審判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三、《總則》主要修正內容述評
1、增設一準附加刑:“職業禁止”
第37條之一: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法院可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3-5年內從事相關職業。后果:違反“職業禁止”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以第313條拒執罪定罪處罰。
第50條第1款: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即一般故意犯罪之結局等同過失犯罪。2、提高死緩犯執行死刑的門檻3、罰金刑執行中減免繳納制度的完善●第53條罰金刑的強制繳納和隨時追繳制度并無變化;
●但減免繳納制度有所完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4、有期自由刑并罰規則的完善數罪并罰案件中,若數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不同有期自由刑之間如何并罰?
●此前及當下:
——立法空白,盡量回避;
——無法回避,采“分別執行說”(先重后輕)。“刑修九”:
第六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即今后,采取有限制的分別執行說。
(一)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部分的主要修正
——重點是加大對暴恐犯罪的懲治力度
◆第120條之一后增加五個條文六個罪名:第120條之二——第120條之六,恐怖活動只是恐怖犯罪的最終表現形態,基于公共安全的需要,重視刑法的預防功能,此前與恐怖活動相關聯的準備、組織、策劃、招募、培訓、宣傳、持有物品等行為也需入刑。四、《分則》主要修正內容述評Ⅰ加大對暴恐犯罪的懲治力度
1、修改部分罪刑規范
一是對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增設財產刑;二是擴大資助恐怖活動罪的客觀行為,即為恐怖活動培訓出錢、出力的也屬本罪(資助恐怖活動罪幫助恐怖活動罪);三是將拒不提供恐怖、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的行為納入第311條“知情不舉”犯罪之范圍。2、增加六個罪名即第120條之二~第120條之六共5個條文6個罪名:一是增設“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預備行為實行行為化”的現象)二是增設“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三是增設“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Ⅰ加大對暴恐犯罪的懲治力度四是增設“利用極端主義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五是增設“強制他人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六是增設“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
Ⅰ加大對暴恐犯罪的懲治力度“加大對暴恐犯罪的懲治力度”的簡評:之一:基于公共安全的需要,重視刑法的預防功能,打擊暴恐犯罪向前延伸;之二:體現“去極端化”的反恐工作重點(極端主義是誘發暴恐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三:響應國際社會反恐立法的新趨勢;之四:總體國家安全觀呼吁反恐法律體系的構建、要求反恐刑事立法與行政立法相銜接。
破壞法律實施殺人爆炸等具體罪行
宣揚煽動
非法持有
準備資助幫助強制穿戴
偷越國邊境知情不舉恐怖犯罪行為罪刑體系的初步構建第120條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
◆危險駕駛罪的擴容:除追逐競駛、醉酒駕駛外,如下兩種行為也構成本罪:一校車、客車嚴重超員超速行駛的;二是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同時還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上述兩種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以危險駕駛罪論處。
此外,“毒駕”尚未能直接入刑。Ⅱ重要修訂:危險駕駛罪擴容
(二)侵犯人身權利犯罪的主要修正
1、修正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構造第237條第1款“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強制猥褻的對象不再限于婦女,男人也成為本罪保護的對象。
改后:強制猥褻罪、強制侮辱婦女罪
2、綁架罪加重構成的調整現第239條第2款: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修改為:
犯前款罪,故意殺害人質的,或者故意傷害人質,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問題:“致人重傷、死亡”是否僅限故意傷害行為所造成的?3、加大對收買婦女兒童的懲罰力度
第241條第6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即收買婦女兒童一律作為犯罪評價,力圖斬斷收買黑手和買方市場。
4、加強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力度一是主體范圍擴大化,不再限于國家機關或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及工作人員,將其擴展至一般主體,且將上述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工作便利的行為,作為法定從重情節;二是加大刑罰力度,提高法定刑檔次。5、增設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增設第二百六十條之一: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即面臨老齡社會,加大弱勢群體權益的保護力度。6、回應社會呼聲,刪除嫖宿幼女罪
對于嫖宿幼女的行為,一律以奸淫幼女型的強奸罪論處(法定從重),避免對幼女的二次傷害。(三)侵犯財產犯罪的修正
主要是搶奪罪的適度擴容,參照盜竊罪立法模式,除“數額較大的”外,“多次搶奪的”也納入搶奪罪的構造中。
問題:“多次搶奪的”中的“多次”如何解讀?能否等同于“多次盜竊的”抑或“多次搶劫的”中的“多次”?
淺見:“次”即“回數”,是基于同一犯意,在相對固定的時空范圍內,實施的一系列連貫的侵財動作。(四)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修正
基于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打造誠信社會的需要,本次刑法修訂對于分則第六章修正幅度最大,共22條(處),較為重要的有:1、關于妨害身份證明文件的犯罪
◆將“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修改為“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
◆增設“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即除居民身份證外,將護照、社保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一并納入刑法的保護范圍。
2、考試作弊行為納入刑法懲治范圍
◆增設“組織考試作弊罪”(包括組織作弊活動、提供作弊器材等幫助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考試試題、答案等行為);◆增設“替考罪”(槍手與考生同罰)。上述“考試”限定為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3、完善網絡犯罪刑事立法
維護信息網絡安全,注重事前防范,完善懲處網絡犯罪的刑事規范。
◆設立“拒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針對網絡服務提供者,行政處置前置);
◆設立“準備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罪”(側重網絡犯罪的事前防范);
◆設立“幫助網絡犯罪活動罪”(即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提供便利罪)。4、維護司法權威、保障審判權獨立公正運行(1)對虛假訴訟的刑法規制
◆虛假訴訟的刑事規制在立案登記制下更具緊迫意義,虛假訴訟侵害多重法益;刑修九增設“虛假訴訟罪”;
◆首次認可了對符合條件的訴訟欺詐應以詐騙罪論處的思路,肯定了三角詐騙的行為類型。即通過虛假訴訟的行為實施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或逃避合法債務之目的的,擇重罪論處。(2)擾亂法庭秩序罪客觀行為擴容一是增加“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二是將“其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情形適度明確化(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律師界對此反映強烈!但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須有“藐視法庭罪”。(3)增設“泄露案件信息罪”(即“泄露不公開審理案件中的不應當公開的相關信息”,對庭外不當言論的刑法規制);(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改造:一是增設法定刑檔次,二是增加單位犯罪。5、本章其他重要修正內容(1)增設“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限定為虛假險情、疫情、災情、警情);(2)完善邪教犯罪的刑事責任:一方面加大對情節特別嚴重的刑罰強度(無期),另一方面對情節較輕的設置3年以下徒刑、拘役和管制;(3)“盜竊、侮辱尸體罪”擴容為“盜竊、侮辱、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罪”。(五)貪污賄賂犯罪的主要修正1、貪污受賄罪的刑事責任模式的重大修正以“數額+情節”完善貪賄犯罪刑事責任:◆數額較大或者有較重情節:3年以下;◆數額巨大或者有嚴重情節:3—10年;◆數額特別巨大或有特別嚴重情節:10—無期◆數額特別巨大且國家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無期徒刑、死刑。
司法解釋將確定上述數額等認定標準。終身監禁刑的設立:根據刑修九:對于數額特別巨大且致國家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貪污受賄犯罪,被依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具體案情,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緩兩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在一定意義上,終身監禁刑可謂死刑立即執行的替代措施,類似于“刑修八”所設立的死緩限制減刑制度,對今后的刑罰制度改革影響深遠。
2、貪污受賄罪從寬處罰的情形成立貪污、受賄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屬于法定從寬情節。如何從寬?若屬于基本犯的,則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若屬加重犯的,則可以從輕處罰。
3、加大行賄犯罪的懲治力度一是所有的行賄犯罪均增配罰金刑;二是行賄罪減免處罰規則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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