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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及管理毛林繁(中國招標投標協會副秘書長、博士(后))二O一六年>>什么是公共資源?公共資源是指自然生成或自然存在的資源,它能為人類提供生存、發展、享受的自然物質與自然條件,這些資源的所有權由全體社會成員共同享有,是人類社會經濟發展共同所有的基礎條件.>>交易平臺整合公共資源類別工程建設項目、政府采購、土地礦產使用權交易、國有產權交易等,標的屬性大都屬于公共產品、準公共產品。一、采購實質--市場競爭1.招標投標是公共資源交易的一種模式(1)交易模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采購、單一來源采購、租賃、拍買和其他等(2)招標投標特點

依法招標投標: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依法從事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部門依法監督當事人行為。>>交易經濟實質:當事人依法“等價交易”。交易過程:交易平臺是載體(形式),實現交易結果才是實質。2.交易成功前提—中標、成交結果有效>>《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四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違反本法規定,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中標條件從其余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進行招標。>>《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政府采購法》

第七十三條

有前兩條違法行為之一影響中標、成交結果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一)未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終止采購活動;(二)中標、成交供應商已經確定但采購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從合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三)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說明]前兩條,指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一條有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之一,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理:(一)未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終止本次政府采購活動,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二)已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沒有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三)政府采購合同已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沒有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四)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政府采購當事人有其他違反政府采購法或者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經改正后仍然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或者依法被認定為中標、成交無效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政府采購法》

第七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一)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三)委托不具備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的機構辦理采購事務的;(四)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六)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七)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政府采購法》

第七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二)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三)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四)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政府采購法》

第七十七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四)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3.交易合同締約與履約>>《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招標投標法》--招標締約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招標投標法》--合同履約第四十八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八條

經采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購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就采購項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第四十九條

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政府采購法》第五十條

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二、交易市場類別及職責>>有形交易市場與無形交易市場兩類。有形市場:(一)建設工程交易市場(二)政府采購市場(三)土地交易市場(四)礦業權交易市場(五)國有產權交易市場無形交易市場:電子交易市場(互聯網+行動)1、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建筑交易市場>>建設部《建立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導意見》(1997年).

中心性質:中心是由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部門或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其他機構建立的,自收自支的非盈利性事業法人,根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實施對市場主體的服務、監督和管理。

中心職能:工程建設信息的收集與發布,辦理工程報建、承發包、工程合同及委托質量安全監督和建設監理等有關手續,提供政策法規及技術經濟等咨詢服務。

中心特征:見證服務,無監督職能(建市[2003]231號>>國務院《關于健全和規范有形建筑市場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21號)有形建筑市場(即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統稱有形建筑市場)是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為建設工程交易活動提供服務的場所。實踐證明,設立有形建筑市場是我國建設工程領域的一項有益嘗試。這項措施對于增進建設工程交易透明度,加強對建設工程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從源頭上預防工程建設領域腐敗行為,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國亟待通過健全和規范有形建筑市場等措施加以解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的通知》(國辦發〔2001〕81號)有關精神,現就健全和規范有形建筑市場提出以下意見:一、健全體制,完善功能(一)充分發揮有形建筑市場在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中的作用。現階段,對于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以及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必須通過有形建筑市場,依法公開招標。特大型和大型市政工程項目采用國際招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關于公開招標的規定辦理。其他應公開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也可進入有形建筑市場招標發包。(二)目前已經設立和運行的建筑市場必須與政府部門及其所屬機構脫鉤,做到人員、職能分離,政企分開,政事分開,不能與政府部門及其所屬機構搞“一套班子、兩塊牌子”;不得與任何招標代理機構有隸屬關系或者經濟利益關系;不得從事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活動;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企業參加投標,或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三)完善有形建筑市場服務功能。有形建筑市場要為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包括開標、評標、定標等,提供設施齊全、服務規范的場所;收集、存貯和發布招標投標信息、政策法規信息、企業信息、材料設備價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為建設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詢服務;為政府主管部門實施監督和管理提供條件。有形建筑市場要積極完善并拓展服務功能,為總包、分包雙方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提供優良的服務。(四)加強有形建筑市場設施建設。有形建筑市場要加強計算機管理系統和相關網絡建設,建立和充實相關數據庫,提高信息化服務水平。要盡快完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并盡快形成全國聯網。有條件的地區要在公眾網設立“窗口”,提供信息發布、投標咨詢、網上接收資料、網上公布評標結果等各種服務,提高建設工程交易活動操作的透明度。2、政府采購交易市場>>《政府采購法》第七條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范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條集中采購目錄包括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采購人普遍使用的項目,列為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采購人本部門、本系統基于業務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統一采購的項目,列為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第四條政府采購法所稱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或者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行為;所稱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將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自行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行為。>>《政府采購法》第十六條

集中采購機構為采購代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

集中采購機構是非營利事業法人,根據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

第十七條

集中采購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政府采購法》第十八條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采購。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屬于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屬于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屬于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自行采購。

>>《政府采購法》第十九條

采購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政府采購事宜。

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第二十條

采購人依法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辦理采購事宜的,應當由采購人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依法確定委托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集中采購中心工作第十三條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具備開展政府采購業務所需的評審條件和設施。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提高確定采購需求,編制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擬訂合同文本和優化采購程序的專業化服務水平,根據采購人委托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組織采購人與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及時協助采購人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財政部《關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165號]一、進入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政府采購貨物服務招標投標管理、信息公告和評審管理等有關制度規定,規范采購文件編制、信息發布、專家抽取、項目評審、質疑投訴、檔案管理等行為,保證政府采購的公開、公平和公正。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不得改變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等主體的法定權利義務,不得在法定程序外新設登記、報名、備案、資格審核等程序,限制或阻止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進入本地的政府采購市場;不得違規組織對評審活動進行現場監督,干預政府采購評審結果。二、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遵循非營利性的原則,不得對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違規收取費用,也不得要求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對現場監督人員支付評審費、勞務費等報酬,增加政府采購成本。集中采購機構應保留獨立的法人地位,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體現集中采購機構的公益性特征。三、各級財政部門應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對進入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購項目執行情況加強監督檢查,依法受理供應商投訴,對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理和處罰。對納入交易中心的集中采購機構要加強考核與指導,促進落實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等要求。要進一步落實“管采分離”的政府采購管理體制,財政部門不得違法采取授權、委托或者共同管理等方式,將政府采購的監管職責交由其他機構行使。對涉及政府采購活動的違法違規問題,交易中心應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如實反映情況,配合做好監督檢查和投訴處理工作。……3、土地交易市場>>《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采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土地用途的規定。第一百三十九條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2006年5月31日發布,2006年8月1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發布)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適用本規范;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他項權利,參照本規范執行。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依法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流轉農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參照本規范執行。>>組織方式1)規范4.4.2規定了土地招拍掛的組織方式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活動,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以下方式:①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自行辦理;②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指定或授權下屬事業單位具體承辦;③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交易代理中介機構承辦。2)規范4.4.4土地招標拍賣掛牌主持人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應當由符合國土資源部確定的土地招標拍賣掛牌主持人條件并取得資格的人員主持進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部第39號令,2007年)①供應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②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③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④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⑤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⑥依法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對不能確定是否符合上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范圍六種情形的出讓宗地,應當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認定,集體認定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的,也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交易市場職責定位國土部《關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場促進土地使用權規范交易的通知》(國土資發〔2000〕11號)二、結合本地區實際,加快建立有形市場,完善土地市場功能。按照職能轉變,政事分開、政企分開的原則,各地要結合政府機構改革,抓好各級特別是市、縣有形市場的建設。在貫徹落實11號文件和39號文件的過程中,已經建立了有形市場的地方要完善功能,健全交易管理制度,擴大公開交易范圍;尚未建立有形市場的地方,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認真分析本地區土地市場發育的實際情況,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加快有形土地市場建設。(續上)當前,有形市場應具備以下基本功能:(一)提供交易場所。為土地交易洽談、招商、展銷等交易活動和招標、拍賣會提供場地,為交易代理、地價評估、法律咨詢等中介機構提供營業場所。(二)辦理交易事務。為政府有關部門派出的辦事機構提供服務“窗口”,方便交易各方辦理政府管理的有關手續。(三)提供交易信息。公布和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收集、儲存、發布土地交易行情、交易結果,提供有關土地政策法規、土地市場管理規則、土地利用投資方向咨詢等。(四)代理土地交易。接受委托,實施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受托代理土地使用權交易活動。各地已建立的有形市場要按上述要求調整功能,并隨市場的完善而逐步擴展,規范土地使用權交易,促進中介業務發展,并推動政府的土地收購儲備工作。4、礦業權交易市場>>主要部門規章1.《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03〕197號)2.《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11]242號)3.《國土資源部關于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45號)4.《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建立地(市)級礦業權交易機構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1〕42號)>>197號文規定:第七條新設探礦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國家出資勘查并已探明可供進一步勘查的礦產地;探礦權滅失的礦產地;國家和省兩級礦產資源勘查專項規劃劃定的勘查區塊;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條新設采礦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

(一)國家出資勘查并已探明可供開采的礦產地;

(二)采礦權滅失的礦產地;探礦權滅失的可供開采的礦產地;主管部門規定無需勘查即可直接開采的礦產;國土資源部、省級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范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以招標的方式授予探礦權采礦權:

(一)國家出資的勘查項目;

(二)礦產資源儲量規模為大型的能源、金屬礦產地;

(三)共伴生組分多、綜合利用技術水平要求高的礦產地;

(四)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

(五)根據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可以新設探礦權采礦權的環境敏感地區和未達到國家規定的環境質量標準的地區。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不得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一)探礦權人依法申請其勘查區塊范圍內的采礦權;(二)符合礦產資源規劃或者礦區總體規劃的礦山企業的接續礦區、已設采礦權的礦區范圍上下部需要統一開采的區域;(三)為國家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提供建筑用礦產;(四)探礦權采礦權權屬有爭議;(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及主管部門規定因特殊情形不適于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授予的。>>國土資源部關于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45號]二、加快建立和完善礦業權有形市場(一)各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快礦業權交易機構建設步伐。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礦業權交易機構,市級礦業權交易機構的建立由各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決定,縣級原則上不建立礦業權交易機構。已經建立交易機構的,要完善市場功能,健全交易制度;尚未建立交易機構的,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采取新建、在已有事業單位增加職能或利用土地有形市場、政府建立的產權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等方式加快建設礦業權有形市場。

(二)礦業權交易機構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礦業權人的委托進行礦業權出讓轉讓等相關的交易活動。礦業權交易機構應配備一定數量的地質、采礦、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具備固定交易場所、辦理交易事務、確認交易結果、公示交易行為和提供信息服務等基本功能。(三)礦業權交易機構承擔礦業權出讓轉讓交易工作,可收取一定的交易服務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商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三、推進礦業權出讓轉讓進場公開(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交易機構,承辦編制出讓文件、發布公告、組織實施招標拍賣掛牌、確認結果等具體工作。出讓公告中應對擬出讓的礦業權作出風險提示、明確競買人(投標人)的準入條件等。交易機構應在交易機構大廳、同級國土資源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上公示交易結果,公示無異議的方可辦理登記手續。公示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中標人或競得人的名稱、注冊地址,成交時間、地點,中標或競得的勘查區塊、開采范圍的簡要情況,礦業權成交價及繳納時間、方式,辦理礦業權登記所需的資料和要求,申請辦理礦業權登記的時限等。(二)以申請在先方式出讓探礦權、探礦權轉采礦權(含劃定礦區范圍申請和采礦權登記申請)和以協議方式出讓礦業權(協議出讓采礦權的含劃定礦區范圍申請和采礦權登記申請)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在政務大廳和門戶網站上公開,設立交易機構的還應在交易機構大廳中公開。公開的主要內容應包括申請人的名稱、申請礦業權的取得方式、申請的礦業權范圍(含坐標、面積)及地理位置、勘查開采礦種、開采規模等。(三)委托交易機構尋找受讓方和自行尋找受讓方的礦業權轉讓一律在交易機構中進行公開交易,轉讓人和受讓人在交易機構的鑒證下進場簽訂轉讓合同。轉讓合同簽訂后,礦業權轉讓人受讓人的主要事項應在交易機構大廳、同級國土資源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方可辦理登記手續。公示的主要內容應包括:礦業權轉讓人、受讓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轉讓礦業權許可證號、發證機關、有效期限、地理位置、坐標、面積、資源儲量情況,轉讓價格、轉讓方式等。(四)礦業權出讓轉讓交易應當按照審批管理權限,在依法設立的同級礦業權交易機構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礦業權交易機構中進行。礦業權交易必須在礦業權交易機構中進行。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礦業權的,由部委托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省級礦業權交易機構組織實施、確定主體并公示;需到國土資源部辦理轉讓審批手續的,由礦業權人到礦業權所在地的省級礦業權交易機構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方可到國土資源部辦理登記手續。(五)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對公示和公開期間反饋的有異議的意見和信息,應及時組織調查核實,依法予以處理。國家規定不宜公開的礦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四、強化對礦業權有形市場的指導和監管

(一)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全國礦業權有形市場的監督管理,對機構建設、公開公示程序和內容、制定交易規則等提出指導意見,完善并監督執行各項交易規則。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礦業權有形市場管理實施辦法。省級(含)以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同級礦業權交易機構的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礦業權交易的過程和結果,查處違反交易規則的行為。(二)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礦業權交易活動,上級礦業權交易機構對下級礦業權交易機構提供業務指導。礦業權交易機構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建立網上監督系統。(三)推進礦業權交易統一監管平臺建設,以國土資源綜合監管平臺建設為基礎,利用全國礦業權統一配號系統和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獲取和集成國家、省、市、縣四級礦業權交易信息,實現對全國礦業權市場信息的統一監管,公開發布和提供信息服務;推行礦業權網上出讓。5、國有產權交易市場>>《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十四條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轉讓方應當如實披露有關信息,征集受讓方;征集產生的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轉讓應當采用公開競價的交易方式。

轉讓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進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第二十一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程序決定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等重大事項。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分立、合并、破產、解散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程序審核、決定國防科技工業領域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有關重大事項時,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執行。第二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第五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第六條轉讓的企業國有產權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企業國有產權不得轉讓。被設置為擔保物權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第七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監督管理工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督管理第十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按下列基本條件選擇產權交易機構:(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政策規定;(二)履行產權交易機構的職責,嚴格審查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主體的資格和條件;(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披露產權交易信息,并能夠定期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情況;(四)具備相應的交易場所、信息發布渠道和專業人員,能夠滿足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需要;(五)產權交易操作規范,連續3年沒有將企業國有產權拆細后連續交易行為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記錄。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程序

第十一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并形成書面決議。

國有獨資企業的產權轉讓,應當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國有獨資公司的產權轉讓,應當由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二條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批準程序,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批準或者決定后,轉讓方應當組織轉讓標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包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轉讓標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資產損失的認定與核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轉讓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進行清產核資,并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相關業務。社會中介機構應當依法獨立、公正地執行業務。企業和個人不得干預社會中介機構的正常執業行為。

第十三條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轉讓方應當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準或者備案后,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進行。第十四條轉讓方應當將產權轉讓公告委托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轉讓方披露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二)轉讓標的企業的產權構成情況;(三)產權轉讓行為的內部決策及批準情況;(四)轉讓標的企業近期經審計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五)轉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核準或者備案情況;(六)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項。第十五條在征集受讓方時,轉讓方可以對受讓方的資質、商業信譽、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讓條件。受讓方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三)受讓方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六條受讓方為外國及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受讓企業國有產權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布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第十七條經公開征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采取拍賣或者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產權交易。采取拍賣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采取招投標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成交后,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轉讓合同,并應當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第十八條經公開征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可以采取協議轉讓的方式。采取協議轉讓方式的,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進行充分協商,依法妥善處理轉讓中所涉及的相關事項后,草簽產權轉讓合同,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審議。第十九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轉讓與受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二)轉讓標的企業國有產權的基本情況;(三)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四)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理方案;(五)轉讓方式、轉讓價格、價款支付時間和方式及付款條件;(六)產權交割事項;(七)轉讓涉及的有關稅費負擔;(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九)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十)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十一)轉讓和受讓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

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在簽訂產權轉讓合同時,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協商提出企業重組方案,包括在同等條件下對轉讓標的企業職工的優先安置方案。

第二十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全部價款,受讓方應當按照產權轉讓合同的約定支付。

轉讓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如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提供合法的擔保,并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一條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涉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和由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辦理相關手續。第二十三條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取得的凈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四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成交后,轉讓和受讓雙方應當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批準程序第二十五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所出資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其中,轉讓企業國有產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第二十六條所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其中,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事項,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簽財政部門后批準。其中,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需預先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第二十七條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或者實際控制權轉移的,應當同時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監管部門的規定。對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轉讓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三、《統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方案》解讀一、充分認識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重要性

近年來,地方各級政府積極推進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建設,對于促進和規范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加強反腐倡廉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于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總體上仍處于發展初期,各地在建設運行和監督管理中暴露出不少突出問題:各類交易市場分散設立、重復建設,市場資源不共享;有些交易市場職能定位不準,運行不規范,公開性和透明度不夠,違法干預交易主體自主權;有些交易市場存在亂收費現象,市場主體負擔較重;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管理和監督職責不清,監管缺位、越位和錯位現象不同程度存在。

這些問題嚴重制約了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加劇了地方保護和市場分割,不利于激發市場活力,亟需通過創新體制機制加以解決。

整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交易市場,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有利于防止公共資源交易碎片化,加快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有利于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提高行政監管和公共服務水平;有利于促進公共資源交易陽光操作,強化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制約,推進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建設。二、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資源、統一制度規則、創新體制機制為重點,以信息化建設為支撐,加快構筑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著力推進公共資源交易法制化、規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資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二)基本原則。堅持政府推動、社會參與。政府要統籌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完善管理規則,優化市場環境,促進公平競爭。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平臺服務供給,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堅持公共服務、資源共享。立足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公共服務職能定位,整合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專家和場所等資源,加快推進交易全過程電子化,實現交易全流程公開透明和資源共享。

堅持轉變職能、創新監管。按照管辦分離、依法監管的要求,進一步減少政府對交易活動的行政干預,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和信用管理,創新電子化監管手段,健全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監督機制。

堅持統籌推進、分類指導。充分考慮行業特點和地區差異,統籌推進各項工作,加強分類指導,增強政策措施的系統性、針對性和有效性。三、整合范圍和整合目標

(三)整合范圍。整合分散設立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交易平臺,在統一的平臺體系上實現信息和資源共享,依法推進公共資源交易高效規范運行。積極有序推進其他公共資源交易納入統一平臺體系。民間投資的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由建設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入統一平臺。

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由政府推動建立,堅持公共服務職能定位,實施統一的制度規則、共享的信息系統、規范透明的運行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管部門等提供綜合服務。(四)整合目標。2016年6月底前,地方各級政府基本完成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工作。2017年6月底前,在全國范圍內形成規則統一、公開透明、服務高效、監督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基本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電子化。在此基礎上,逐步推動其他公共資源進入統一平臺進行交易,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從依托有形場所向以電子化平臺為主轉變。四、有序整合資源(五)整合平臺層級。各省級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發育狀況,合理布局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政府應整合建立本地區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縣級政府不再新設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已經設立的應整合為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分支機構;個別需保留的,由省級政府根據縣域面積和公共資源交易總量等實際情況,按照便民高效原則確定,并向社會公告。法律法規要求在縣級層面開展交易的公共資源,當地尚未設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原交易市場可予以保留。鼓勵整合建立跨行政區域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各省級政府應積極創造條件,通過加強區域合作、引入競爭機制、優化平臺結構等手段,在堅持依法監督前提下探索推進交易主體跨行政區域自主選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六)整合信息系統。制定國家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技術標準和數據規范,為全國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的集中交換和共享提供制度和技術保障。各省級政府應整合本地區分散的信息系統,依據國家統一標準建立全行政區域統一、終端覆蓋市縣的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鼓勵電子交易系統市場化競爭,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場主體依法建設運營的電子交易系統與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對接。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充分發揮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樞紐作用,通過連接電子交易和監管系統,整合共享市場信息和監管信息等。加快實現國家級、省級、市級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互聯互通。中央管理企業有關電子招標采購交易系統應與國家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連接并按規定交換信息,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第三條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根據功能的不同,分為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和行政監督平臺。

交易平臺是以數據電文形式完成招標投標交易活動的信息平臺。

公共服務平臺是滿足交易平臺之間信息交換、資源共享需要,并為市場主體、行政監督部門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的信息平臺。行政監督平臺是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在線監督電子招標投標活動的信息平臺。

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架構圖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電子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平臺三個部分組成。

交易平臺基本功能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業務流程要求設置,包括用戶注冊、招標方案、投標邀請、資格預審、發標、投標、開標、評標、定標、費用管理、異議、監督、招標異常、歸檔(存檔)等功能。>>《電子招標投標辦法》----交易平臺第六條[交易平臺建設運營人]依法設立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其他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可以按行業、專業類別,建設和運營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國家鼓勵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平等競爭。

第七條[交易平臺主要功能]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技術規范規定,具備下列主要功能:(一)在線完成招標投標全部交易過程;(二)編輯、生成、對接、交換和發布有關招標投標數據信息;(三)提供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監督和受理投訴所需的監督通道;(四)本辦法和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功能。>>《電子招標投標辦法》----交易平臺第八條[交易平臺接口]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按照技術規范規定,執行統一的信息分類和編碼標準,為各類電子招標投標信息的互聯互通和交換共享開放數據接口、公布接口要求。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接口應當保持技術中立,與各類需要分離開發的工具軟件相兼容對接,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術規范規定的工具軟件與其對接。>>《電子招標投標辦法》----交易平臺第九條[免費注冊查詢]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允許社會公眾、市場主體免費注冊登錄和獲取依法公開的招標投標信息,為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按各自職責和注冊權限登錄使用交易平臺提供必要條件。第十條[檢測認證公布]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檢測、認證,通過檢測、認證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在省級以上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上公布。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服務器應當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電子招標投標辦法》----交易平臺第十一條[配備專業人員]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應當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擁有一定數量的專職信息技術、招標專業人員。第十二條[管理制度]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建立健全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規范運行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強監控、檢測,及時發現和排除隱患。第十三條[安防原則]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應當采用可靠的身份識別、權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術,防范非授權操作,保證交易平臺的安全、穩定、可靠。>>《電子招標投標辦法》----交易平臺第十四條[數據安全]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驗證初始錄入信息的真實性,并確保數據電文不被篡改、不遺漏和可追溯。第十五條[運營機構紀律要求]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泄露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虛作假、串通投標或者為弄虛作假、串通投標提供便利。>>《電子招標投標辦法》----交易平臺第十六條[選擇交易平臺]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其使用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注冊登記,選擇使用除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之外第三方運營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還應當與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簽訂使用合同,明確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等權利和義務,并對服務過程中相關信息的產權歸屬、保密責任、存檔等依法作出約定。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運營機構不得以技術和數據接口配套為由,要求潛在投標人購買指定的工具軟件。>>《電子招標投標辦法》----交易平臺技術規范目錄1.范圍;2.規范性引用文件;3.術語和定義;4.交易平臺結構:4.1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架構圖;4.2 交易平臺結構圖5.交易平臺基本功能要求5.1用戶注冊;5.2招標方案;5.3投標邀請;5.4發標;5.5投標;5.6開標;5.7評標;5.8定標;5.9費用管理;5.10異議;5.11招標異常;5.12存檔、歸檔;5.13監督6.交易平臺信息資源庫6.1招標項目信息庫;6.2招標人信息庫;6.3招標代理機構信息庫;6.4投標人信息庫;6.5專家信息庫;6.6價格信息庫;7.交易平臺的系統接口7.1公共服務平臺的接口;7.2與行政監督平臺的接口;7.3與專業工具軟件的接口8.交易平臺技術支撐與保障要求8.1接口技術要求;8.2安全性;8.3性能;8.4可靠性;8.5易用性;8.6運行環境>>《電子招標投標辦法》----技術規范附錄附錄A數據項的基本要求

A.1業務對象;A.2招投標主體;A.3交易平臺或公共服務平臺;A.4數據項術語說明附錄B

編碼總體規則

B.1編碼總體規則說明;B.2通用編碼;B.3業務編碼>>《電子招標投標辦法》----交易平臺信息發布管理第五十三條[交易平臺管理]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有下列情形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經運營的應當停止運營。(一)不具備本辦法及技術規范規定的主要功能;(二)不向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提供監督通道;(三)不執行統一的信息分類和編碼標準;(四)不開放數據接口、不公布接口要求;(五)不按照規定注冊登記、對接、交換、公布信息;(六)不滿足規定的技術和安全保障要求;(七)未按照規定通過檢測和認證。第五十九條[平臺責任]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運營機構未按照本辦法和技術規范規定履行初始錄入信息驗證義務,造成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電子招標投標辦法》----服務平臺建設原則第四十三條[服務平臺建設]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政府主導、共建共享、公益服務的原則,推動建立本地區統一的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為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社會公眾和行政監督部門、監察機關提供信息服務。第四十四條[主要功能]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技術規范規定,具備下列主要功能:(一)鏈接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網站,收集、整合和發布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行政許可、行政處理決定、市場監管和服務的相關信息;(二)連接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國家規定的公告媒介,交換、整合和發布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信息;(三)連接依法設立的評標專家庫,實現專家資源共享;(四)支持不同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數字證書的兼容互認;(五)提供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監督、監察所需的監督通道;(六)整合分析相關數據信息,動態反映招標投標市場運行狀況、相關市場主體業績和信用情況。屬于依法必須公開的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應當無償提供。公共服務平臺應同時遵守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五條規定。>>《電子招標投標辦法》----交易平臺與服務平臺對接第四十五條[平臺對接]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技術規范規定,在任一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注冊登記,并向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及時提供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信息,以及雙方協商確定的其他信息。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技術規范規定,開放數據接口、公布接口要求,與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及時交換招標投標活動所必需的信息,以及雙方協商確定的其他信息。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技術規范規定,開放數據接口、公布接口要求,與上一層級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連接并注冊登記,及時交換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信息,以及雙方協商確定的其他信息。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應當允許社會公眾、市場主體免費注冊登錄和獲取依法公開的招標投標信息,為招標人、投標人、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按各自職責和注冊權限登錄使用公共服務平臺提供必要條件。>>《電子招標投標辦法》----政府信息第四十二條[政府網站信息]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在本部門網站及時公布并允許下載下列信息:(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二)取得相關工程、服務資質證書或貨物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名稱、營業范圍及年檢情況;(三)取得有關職稱、職業資格的從業人員的姓名、電子證書編號;(四)對有關違法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和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處理情況;(五)依法公開的工商、稅務、海關、金融等相關信息。>>《電子招標投標辦法》----交易信息第四十一條[平臺信息要求]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依法及時公布下列主要信息:(一)招標人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二)招標項目名稱、內容范圍、規模、資金來源和主要技術要求;(三)招標代理機構名稱、資格、項目負責人及聯系方式;(四)投標人名稱、資質和許可范圍、項目負責人;(五)中標人名稱、中標金額、簽約時間、合同期限;(六)國家規定的公告、公示和技術規范規定公布和交換的其他信息。鼓勵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公布項目完成質量、期限、結算金額等合同履行情況。第四十九條[電子歸檔]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依法設置電子招標投標工作人員的職責權限,如實記錄招標投標過程、數據信息來源,以及每一操作環節的時間、網絡地址和工作人員,并具備電子歸檔功能。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應當記錄和公布相關交換數據信息的來源、時間并進行電子歸檔備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篡改或者損毀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信息。>>《電子招標投標辦法》---電子簽名第四十條[電子簽名]招標投標活動中的下列數據電文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和招標文件的要求進行電子簽名并進行電子存檔:(一)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二)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及其澄清、補充和修改;(三)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及其澄清和說明;(四)資格審查報告、評標報告;(五)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和中標通知書;(六)合同;(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文件。(七)整合場所資源。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應充分利用現有政務服務中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購中心或其他交易場所,滿足交易評標(評審)活動、交易驗證以及有關現場業務辦理需要。整合過程中要避免重復建設,嚴禁假借場所整合之名新建樓堂館所。在統一場所設施標準和服務標準條件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不限于一個場所。對于社會力量建設并符合標準要求的場所,地方各級政府可以探索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加以利用。(八)整合專家資源。進一步完善公共資源評標專家和評審專家分類標準,各省級政府應按照全國統一的專業分類標準,整合本地區專家資源。推動實現專家資源及專家信用信息全國范圍內互聯共享,有條件的地方要積極推廣專家遠程異地評標、評審。評標或評審時,專家應采取隨機方式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專家。五、統一規則體系(九)完善管理規則。發展改革委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全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辦法,規范平臺運行、管理和監督。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法律法規和交易特點,制定實施全國分類統一的平臺交易規則和技術標準。各省級政府要根據全國統一的規則和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平臺服務管理細則,完善服務流程和標準。(十)開展規則清理。各省級政府要對本地區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發布的公共資源交易規則進行清理。①對違法設置審批事項、②以備案名義變相實施審批、③干預交易主體自主權以及與法律法規相沖突的內容,要堅決予以糾正。清理過程和結果應在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六、完善運行機制(十一)推進信息公開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開共享制度。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加大信息公開力度,依法公開交易公告、資格審查結果、成交信息、履約信息以及有關變更信息等。加快建立市場信息共享數據庫和驗證互認機制。對市場主體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實現登記注冊共享的信息,相應行政區域內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其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不得要求企業重復登記、備案和驗證,逐步推進全國范圍內共享互認。各級行政監管部門要履行好信息公開職能,公開有關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審核、市場主體和中介機構資質資格、行政處罰等監管信息。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依托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庫,并將相關信息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實現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加強公共資源交易數據統計分析、綜合利用和風險監測預警,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和行政監管部門提供信息服務。(十二)強化服務功能。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改革方向,簡化交易環節,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功能,公開服務流程、工作規范和監督渠道,整治各種亂收費行為,切實降低市場主體交易成本、減輕相關負擔。建立市場主體以及第三方參與的社會評價機制,對平臺提供公共服務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不得取代依法設立的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權以及依法設立的其他交易機構和代理機構從事的相關服務,不得違法從事或強制指定招標、拍賣等中介服務,不得行使行政審批、備案等管理職能,不得強制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在平臺交易,不得通過設置注冊登記、設立分支機構、資質驗證、投標(競買)許可、強制擔保等,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其他地區市場主體進入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凡是采取審核招標及拍賣文件、出讓方案等實施行政審批,或者以備案名義變相實施行政審批的,一律限期取消。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與依法設立的相關專業服務機構加強業務銜接,保證法定職能正常履行。七、創新監管體制(十三)完善監管體制機制。按照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要求,深化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改革,推進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管理與監督職能相互分離,完善監管機制,防止權力濫用。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各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財政、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執法,依法查處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健全行政監督部門與監察、審計部門協作配合機制,嚴肅查處領導干部利用職權違規干預和插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腐敗案件。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及平臺運行的審計監督。(十四)轉變監督方式。各級行政主管部門要運用大數據等手段,實施電子化行政監督,強化對交易活動的動態監督和預警。將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和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信息作為實施監管的重要依據,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誠實守信主體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要依法給予獎勵,對失信主體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要依法予以限制,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健全專家選聘與退出機制,建立專家黑名單制度,強化專家責任追究。加強社會監督,完善投訴處理機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時處理平臺服務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發揮行業組織作用,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機構和人員自律機制。八、強化實施保障

(十五)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重要性,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有序推進整合工作。建立由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衛生計生委、國資委、稅務總局、林業局、國管局、鐵路局、民航局等部門參加的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統籌指導和協調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工作,適時開展試點示范。各省級政府要根據本方案要求,建立相應工作機制,對行政區域內已有的各類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清理,限期提出具體實施方案。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場正常履行職能,實現平穩過渡。(十六)嚴格督促落實。地方各級政府要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考核,定期對本地區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并通報有關情況。發展改革委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對本方案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各項任務措施落實到位。四、招標投標依法交易監督實務(一)招標項目條件監督>>《招標投標法》第九條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準。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并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應當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準確定的招標范圍、方式、組織形式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八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于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二)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監督重點:

(1)項目性質、資金來源;(2)招標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3)招標方案核準情況;(4)項目是否具備了招標條件。>>《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九條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在招標時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的,已經審批、核準或者備案;(三)勘察設計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四)所必需的勘察設計基礎資料已經收集完成;(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八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施工招標:(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二)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三)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八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施工招標:(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的,已經審批、核準或者備案;(三)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四)能夠提出貨物的使用與技術要求。(二)招標人條件監督>>《招標投標法》第八條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十二條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監督重點:(1)招標人自行招標條件>>《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試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第四條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具體包括:(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技術力量;(三)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經驗;(四)擁有3名以上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職招標業務人員;(五)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規規章。(2)招標代理機構資格>>《招標投標法》第十四條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認定的主管部門由國務院規定。

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由有關部門認定。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代理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三)招標公告監督>>《招標投標法》第十六條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公開招標的項目,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發布招標公告、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依法指定的媒介發布。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指定媒介發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

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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