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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央企業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學習解讀2022年新修訂的《中央企業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講義)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近日印發《中央企業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中央企業應積極踐行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理念,圍繞主業有序發展壯大節能環保等綠色低碳產業。將節能降碳與生態環境保護資金納入預算,保證資金足額投入。《辦法》指出,中央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有效控制能源消費總量,持續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減少污染物排放,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境外生產經營活動也應嚴格遵守所在地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第一部分:《辦法》的修訂背景(一)修訂背景及必要性。2010年國資委出臺的《中央企業節能減排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3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對中央企業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建立相應工作機制,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經過三個任期的努力,中央企業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大幅降低,為全社會節能減排作出了重要貢獻。近年來,隨著黨中央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思想和實踐不斷豐富和發展,亟需對《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全面系統部署新時代央企能源節約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修訂《暫行辦法》是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舉措。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推動了一系列根本性、長遠性、開創性工作,國家生態文明體制機制建設取得突破性進展。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明確提出“十四五”時期“生態文明建設實現新進步”的新目標,將綠色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體現到經濟社會發展的各領域各方面,并從加快推動綠色低碳發展、持續改善環境質量、全面提高資源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作出專門部署。修訂《暫行辦法》是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具體舉措。修訂《暫行辦法》是適應國家生態文明建設新要求的迫切需要。生態文明建設的內涵比節能減排更豐富廣泛,如綠色低碳循環發展、資源能源節約循環利用、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促進社會可持續發展等。原《暫行辦法》覆蓋面及其內涵已遠不能適應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的新要求。修訂《暫行辦法》是履行我委出資人職責的必然要求。近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對我委監管指導中央企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提出明確要求。我委有必要對《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從出資人的角度對中央企業提出更全面、更明確的要求,發揮好監管、指導作用。(二)修訂過程。《暫行辦法》修訂工作啟動前,我們召開部分中央企業中高層領導座談會,專題討論修訂《暫行辦法》的必要性,根據企業的意見,正式啟動對《暫行辦法》的修訂工作。修訂過程中,我們組織相關專家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進行了全面梳理,并充分考慮了中央企業實際工作需要,同時多次組織召開研討會,聽取企業和專家的意見建議。經反復征求意見并修改完善后,形成《中央企業能源節約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修訂形成初稿后,我們先后兩次征求全部或部分中央企業的意見,經反復研究、補充完善后,我們征求了委內15個相關廳局意見,對各廳局提出的意見建議絕大多數予以采納,對未采納的,逐一進行溝通并達成一致。形成送審稿后,我們再次征求了相關廳局以及部分中央企業意見,根據各單位反饋的意見進行了進一步完善。第二部分:《辦法》的修訂內容原《暫行辦法》共6章32條,送審稿修改為8章50條。以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為主線,根據生態文明建設的新形勢和新要求增加了相應的內容。主要修訂如下:(一)明確以能源節約與生態環境保護為主要工作內容。將《暫行辦法》名稱調整為《中央企業能源節約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明確修訂的主要目的是指導督促中央企業落實能源節約與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全面落實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推動中央企業全面可持續發展。(二)明確中央企業能源節約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四項原則。一是堅持綠色發展。明確企業必須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正確處理發展與保護的關系,以更低的能耗、更少的排放促進企業高質量發展。二是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明確企業要從規劃、預算、投資、生產、審計等關鍵環節把好關,從源頭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筑牢生態安全屏障。三是堅持依法合規。明確企業要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依法接受監督管理,及時向社會公開環境信息。四是堅持企業責任主體。根據黨的十九大要求,明確中央企業的主體責任,企業黨政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第一責任人,要把相關工作貫穿企業生產經營全過程。(三)調整分類管理標準。送審稿在對中央企業繼續實施分類監督管理的同時,也根據近年來各企業能源消耗與污染物排放水平大幅變動的情況,對企業的分類進行了調整。(四)進一步完善三大基礎管理體系。一是組織管理體系。明確企業要根據新形勢需要,進一步完善能源節約與生態環境保護領導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專業隊伍建設。二是統計監測體系。明確企業應按新要求依法依規完善能源節約與生態環境保護統計監測體系,建立重大違法違規事項上報工作機制。三是考核獎懲體系。進一步明確國資委對中央企業能源節約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開展年度和任期考核的有關要求。(五)強化對生態環境風險的管控。送審稿明確中央企業要加大生態環境風險管控力度,開展環境影響因素識別、風險點排查和隱患治理,加強監督檢查。強化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明確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對事前預防、事中處置和報告、事后調查和環境修復、輿情應對等都提出了要求。(六)強化過程管理。送審稿要求企業把能源節約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企業發展戰略規劃,對企業生產經營、項目建設全過程能源節約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提出要求,推動企業由末端治理向源頭控制、過程管理轉變。第三部分:《辦法》的要點解讀1、中央企業應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科學合理制定實施碳達峰碳中和規劃和行動方案,建立完善二氧化碳排放統計核算、信息披露體系,采取有力措施控制碳排放。2、中央企業應建立健全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領導機構,設置或明確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適應的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機構,明確管理人員。機構設置、人員任職資格和配備數量,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并與企業的生產經營內容和性質、管理范圍、管理跨度等匹配。3、國資委對中央企業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實行動態分類監督管理,按照企業所處行業、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生態環境影響程度,將中央企業劃分為三類。第一類、第二類企業按季度報送統計報表,第三類企業按年度報送統計報表,并報送年度總結分析報告。三類企業劃分依據:第一類企業:主業處于石油石化、鋼鐵、有色金屬、電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運輸、建筑行業,且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之一的:1.年耗能在200萬噸標準煤以上。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位于中央企業前三分之一。3.對生態環境有較大影響。第二類企業:第一類企業之外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之一的:1.年耗能在10萬噸標準煤以上。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位于中央企業中等水平。第三類企業:除上述第一類、第二類以外的企業。中央企業應建立健全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報告制度。4、國資委將中央企業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考核評價結果納入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體系。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節能環保違法違規事件、統計數據嚴重不實和弄虛作假等情形的,年度考核予以扣分或降級處理。國資委對中央企業任期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考核指標和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并在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考核責任書中明確。對發生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節能環保違法違規事件,或存在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二氧化碳排放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按規定對年度考核實行扣分或降級處理;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可進行表彰獎勵。第四部分:《辦法》的全文學習中央企業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指導督促中央企業落實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推動中央企業全面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第三條

國資委對中央企業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履行以下職責:(一)指導督促中央企業履行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貫徹落實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二)指導督促中央企業建立健全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組織管理、統計監測和考核獎懲體系。(三)建立健全中央企業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考核獎懲制度,實施年度及任期考核,將考核結果納入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體系。(四)組織或參與對中央企業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約談。(五)組織對中央企業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調研、交流、培訓、宣傳。(六)配合做好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相關工作,督促中央企業整改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的問題。第四條

中央企業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遵循以下原則:(一)堅持綠色低碳發展。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持生態優先,正確處理節能降碳、生態環境保護與企業發展的關系,構建綠色低碳循環發展體系。(二)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積極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企業,推動企業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三)堅持依法合規。嚴格遵守國家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依法接受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四)堅持企業責任主體。中央企業是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責任主體,要嚴格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按照管發展、管生產、管業務必須管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把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貫穿生產經營的全過程。

第二章

分類管理

第五條

國資委對中央企業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實行動態分類監督管理,按照企業所處行業、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生態環境影響程度,將中央企業劃分為三類:(一)第一類企業。主業處于石油石化、鋼鐵、有色金屬、電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運輸、建筑行業,且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之一的:1.年耗能在200萬噸標準煤以上。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位于中央企業前三分之一。3.對生態環境有較大影響。(二)第二類企業。第一類企業之外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之一的:1.年耗能在10萬噸標準煤以上。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位于中央企業中等水平。(三)第三類企業。除上述第一類、第二類以外的企業。第六條

國資委根據企業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生態環境影響程度等因素適時對企業類別進行調整。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七條

中央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有效控制能源消費總量,持續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減少污染物排放,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境外生產經營活動也應嚴格遵守所在地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第八條

中央企業應積極踐行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理念,將節約能源、生態環境保護、碳達峰碳中和戰略導向和目標要求納入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圍繞主業有序發展壯大節能環保等綠色低碳產業。將節能降碳與生態環境保護資金納入預算,保證資金足額投入。第九條

中央企業應建立健全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組織管理、統計監測、考核獎懲體系。第十條

中央企業應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發展,嚴格執行國家相關產業政策和規劃。加強并購重組企業源頭管理,把節約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盡職調查作為并購重組的前置程序。第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對所屬企業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開展環境影響因素識別、風險點排查和隱患治理,防范環境污染事件。第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積極推廣應用節能低碳環保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組織開展綠色低碳技術攻關和應用。第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發揮綠色低碳消費引領作用,強化產品全生命周期綠色管理,擴大綠色低碳產品和服務的有效供給,率先執行企業綠色采購指南,建立健全綠色采購管理制度,推進綠色供應鏈轉型。第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科學合理制定實施碳達峰碳中和規劃和行動方案,建立完善二氧化碳排放統計核算、信息披露體系,采取有力措施控制碳排放。第十五條

中央企業應高效開發利用化石能源,積極發展非化石能源,推進能源結構清潔化、低碳化;積極開展能效對標、能源審計、節能診斷、清潔生產審核等工作。第十六條

中央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應嚴格執行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準入負面清單要求,減少對生態環境擾動,積極開展生態修復。第十七條

中央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水土保持評估和竣工環境保護、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等工作,嚴格遵守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有關規定。第十八條

中央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排污許可制度,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求規范危險廢物的貯存、轉移和處置工作。第十九條

中央企業應自覺履行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責任,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的內容、方式和時限如實規范披露環境信息。第二十條

中央企業應自覺接受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積極配合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如實反映情況和問題,抓好整改落實,加強邊督邊改、督察問責和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二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建立健全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領導機構,負責本企業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總體工作,研究決定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重大事項,建立工作制度。第二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按有關要求,設置或明確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適應的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機構,明確管理人員。機構設置、人員任職資格和配備數量,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并與企業的生產經營內容和性質、管理范圍、管理跨度等匹配。第二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落實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負分管領導責任。第二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加強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專業隊伍建設。組織開展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宣傳和培訓,提升全員意識,提高工作能力。

第五章統計監測與報告

第二十五條

中央企業應建立自下而上、逐級把關的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統計報送信息系統。第二十六條

中央企業應對各類能源消耗實行分級分類計量,合理配備和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能源計量器具。第二十七條

中央企業應依法開展污染物排放自行監測,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求建立污染物排放監測系統。加強二氧化碳統計核算能力建設,提升信息化實測水平。第二十八條

中央企業應依法建立健全能源消耗、二氧化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第二十九條

中央企業應嚴格按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規范的統計監測口徑、范圍、標準和方法,結合第三方檢測、內部審計、外部審計等多種形式,確保能源消耗、二氧化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統計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第三十條

中央企業應建立健全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報告制度。第一類、第二類企業按季度報送統計報表,第三類企業按年度報送統計報表,并報送年度總結分析報告。第三十一條

中央企業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節能環保違法違規事件后,應按以下要求進行報告:(一)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現場負責人應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于1小時內向上一級單位負責人報告,并逐級報告至國資委,必要時可越級上報,每級時間間隔不得超過2小時。(二)發生節能環保違法違規事件被處以罰款且單筆罰款金額在100萬元及以上的,應在當年年度總結分析報告中向國資委報告。(三)發生節能環保違法違規事件被責令停產整頓;責令停產、停業、關閉;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行政拘留的,應在接到正式行政處罰決定書3日內向國資委報告。(四)未受到行政處罰,但被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或省部級及以上主管部門作為違法違規典型案例公開通報或發生其他重大事件的,應在接到報告后3日內向國資委報告。(五)中央企業應將政府有關部門對突發環境事件和節能環保違法違規事件的有關調查情況及時報送國資委,并將整改、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向國資委報告。

第六章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

第三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依法制定和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按要求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第三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加強應急處置救援能力建設,定期進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第三十五條

中央企業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第三十六條

中央企業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應開展環境應急監測,按要求執行停產、停排措施,積極配合事件調查,推動環境恢復工作。第三十七條

中央企業應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輿情應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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