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春天里》不得不說的版權問題研究_第1頁
關于《春天里》不得不說的版權問題研究_第2頁
關于《春天里》不得不說的版權問題研究_第3頁
已閱讀5頁,還剩2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關于《春天里》不得不說的版權問題研究

娛樂圈的炒作我們司空見慣,我們不關注旭日陽剛與汪峰的恩怨,也不關注媒體的諸多渲染。作為法律人,作為知識產權律師,必須理性看待,從法律的層面拋開現象看本質,“庖丁解牛”式的解讀該次事件的法律問題。首先,《春天里》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音樂作品。依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春天里》無疑構成音樂作品,汪峰作為該作品的詞、曲作者,享有著作權。這里要贅述一點,汪峰并非音著協的會員,也沒有許可音著協行使著作權。所以,才會出現“汪峰”收回《春天里》,而不是“音著協”收回《春天里》。其次,翻唱《春天里》,侵犯了哪項著作權?著作權之所以復雜,就在于其權利眾多。通過上述分析,我們都知道,旭日陽剛翻唱《春天里》,侵犯了汪峰的著作權。那么到底是侵犯了哪項著作權呢?翻唱究竟是什么行為?其侵犯的著作權人什么樣的權利,我們必須厘清。(一)翻唱《春天里》,侵犯了汪峰的表演權。我們注意到,俗稱“翻唱”在《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的的十七項權利中,沒有“翻唱權”一說。人們常說的“翻唱”,實際上是指歌手將作者已經發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根據自己的風格重新演繹的一種行為。筆者認為,翻唱行為實際上是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表演權。而所謂表演權,依據《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九項規定,“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在我國,表演權包括現場表演和機械表演。所謂現場表演,是指由人對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和舞蹈作品所進行的公開現場表演。所謂機械表演,是指對作品的表演錄制下來之后使用機器設備予以公開播放的行為,不包括公開放映電影(即放映權)和通過廣播傳播作品(即廣播權)的行為。例如,KTV、商場、超市等播放背景音樂,這是典型的機械表演。對該行為,法律是予以禁止的。再依據《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旭日陽剛未經汪峰許可,公開對汪峰的音樂作品《春天里》進行演唱,顯然是侵犯了其表演權。(二)表演權?表演者權?說到這里,有讀者肯定會問,表演權與表演者權有什么區別?旭日陽剛到底是侵犯了汪峰的表演權,還是表演者權?筆者認為,著作權領域有兩個范疇,即著作權(參見《著作權法》第10條)和著作鄰接權(參見《著作權法》第四章)。表演權(參見《著作權法》第10條第9項)屬于著作權的范疇,而表演者權(參見《著作權法》第37條)屬于著作鄰接權的范疇。首先,汪峰作為《春天里》的詞曲作者,當然的享有包括表演權在內的《春天里》作品著作權的全部權利,不論汪峰是否自己演唱了《春天里》。也就是說,《春天里》的表演權屬于汪峰,是源于他的作者。而不是說,汪峰演唱了《春天里》,才享有表演權。如果汪峰演唱了《春天里》,那么他不僅享有《春天里》的全部著作權,同時享有作為《春天里》表演者的表演者權。即便是汪峰沒有演唱《春天里》,那么作為著作權人,他同樣享有表演權。他人要演唱《春天里》,須取得汪峰的同意。在《春天里》事件中,汪峰禁止旭日陽剛演唱《春天里》,是行使其著作權(即表演權),而不是著作鄰接權(即表演者權)。第三,旭日陽剛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翻唱《春天里》并不是說旭日陽剛未得到詞曲作者汪峰的許可,就不能翻唱《春天里》。恰恰相反,若旭日陽剛翻唱《春天里》符合《著作權法》第39條規定的錄音制作者法定許可要件,或者在汪峰成為音著協會員的情況下(即由音著協來行使《春天里》的著作權),旭日陽剛取得音著協的許可,或者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都可以翻唱《春天里》。那么,旭日陽剛的翻唱行為是否屬于以上情形呢?筆者一一分析如下:(一)旭日陽剛翻唱《春天里》不屬于法定許可的情形我們來看著作權法第39條第3款的規定“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據此,法定許可的要件有四:(1)權利主體是錄音制作者(2)前提是該音樂作品是合法錄制的錄音制品(3)權利人未聲明不許使用(參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31條“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第39條第3款聲明不得對其作品制作錄音制品的,應當在該作品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時聲明。”)(4)支付報酬。就《春天里》來講,旭日陽剛是《春天里》的表演者,而不是錄音制作者。就此一條,就足以將旭日陽剛擋在法定許可的門外。而汪峰禁止的也是旭日陽剛“翻唱”行為,并不是禁止旭日陽剛錄制他人翻唱《春天里》的行為。我們再進一步分析錄音制作者的法定許可。旭日陽剛翻唱《春天里》有兩種情形,一種是不在公開場合演唱,而是將其對《春天里》的演唱制作成錄音制品;另一種情形是公開演唱,即表演《春天里》。顯然,錄音制作者的法定許可是針對第一種情形的許可,而不包括公開表演這種方式。也就是說,錄音制作者的法定許可,是對錄制行為的許可,而不是對表演行為的許可。這里的表述比較拗口,也難以理解。我們舉例來講:《春天里》是經合法出版的錄音制品(如錄音帶),旭日陽剛邀請歌手或自己翻唱《春天里》,并對翻唱進行錄音,制作錄音制品。那么,該行為屬于錄音制作者的法定許可,無須經過汪峰同意,只需向其支付報酬即可。但是,旭日陽剛參加商演等公開演出,演唱《春天里》,則顯然不屬于法定許可的范圍。(二)音著協無權行使《春天里》著作權在《春天里》事件中,我們看到的是版權人汪峰出面,而不是作為版權管理人的音著協來維權。而在其他一些背景音樂侵權的案件中,經常是音著協作為原告來維權。音著協作為音樂作品的管理機構,在音樂作品權利人與音著協簽訂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成為音著協會員的情況下,音著協根據合同約定,代權利人行使作品的著作權。如許可他人使用作品、收取使用費、轉交使用費、進行涉及著作權的訴訟等。而在《春天里》事件中,據汪峰的博客稱,其不是音著協的會員,也沒有許可音著協行使《春天里》的著作權。如果汪峰是音著協的會員,那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在合同期限內,由音著協代理汪峰行使版權權利。而一些版權人如果有能力壟斷作品版權,如《兩只蝴蝶》的版權人鳥人公司,就會不參加音著協或者退出音著協,自行維權。再擴展一步講,是否取得音著協的許可,并繳納使用費,翻唱作品就不構成侵權呢?從司法實踐來看,音著協在行使版權過程中的操作不當,也會導致侵權事實發生。典型案例如“丁香花”事件:《丁香花》是流行的網絡歌曲,之前一直未被制成音像制品。2005年,網絡歌曲《丁香花》的詞曲作者唐磊準備將制作出版《丁香花》專輯,卻發現該歌曲被南京音像出版社發行的同名專輯收錄出版。唐磊隨起訴南京音像出版社侵犯著作權,而被告認為其是合法出版,因為他們已向音著協取得許可,并繳納了使用費。本案法律問題比較簡單,因網絡歌曲《丁香花》是未經合法出版的錄音制品,不符合錄音制作者法定許可的要件,被告未經權利人許可,錄制《丁香花》,侵犯了唐磊的復制權與發行權。此后的2005年,超女邵雨涵向音著協繳納1000元的版權使用費,翻唱《兩只蝴蝶》。后被版權人鳥人公司起訴侵權。北京海淀法院判決邵雨涵向鳥人公司賠償8萬元。而在這個案件中,音著協并未取得鳥人公司作品《兩只蝴蝶》的授權。隨后,邵雨涵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起訴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從而成為國內第一位起訴“音著協”的歌手。(三)旭日陽剛翻唱《春天里》不屬于合理使用關于著作權的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以及第9項規定“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回想之前,旭日陽剛在北京地下通道演唱《春天里》是否侵權一事,我們無須再去論證。在春晚演唱《春天里》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