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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與頒發來源:寧夏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總站時間:2008-05-26建筑施工企業從事建筑施工活動前,應當依照本規定向省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業,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下屬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第六條建筑施工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建設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材料:(一)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二)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三) 第四條規定的相關文件、材料。建筑施工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第七條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建筑施工企業的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企業并說明理由。企業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應當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請。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涉及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專業工程時,可以征求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的意見。第八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第九條建筑施工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10日內,到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第十條建筑施工企業破產、倒閉、撤銷的,應當將安全生產許可證交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予以注銷。第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遺失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立即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后,方可申請補辦。第十二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采用建設部規定的統一式樣。安全生產許可證采用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統一式樣。安全生產許可證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辦事指南表格來源:寧夏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總站時間:2008-05-05申報材料審批程序承諾時限1、 建筑業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2、 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其考核制度;3、 企業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4、 安全技術操作規程;5、 安全生產措施經費臺賬及發票;6、 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機構的工作職責;7、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明細表;8、 三類人員花名冊及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復印件;9、 特種作業人員明細表及其操作證復印件;10、 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記錄;11、 意外傷害保險單臺賬及復印件;12、 所使用機構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安全防護用品臺賬及檢驗合格證復印件;13、 職業危害防治措施;14、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15、 重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清單;1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1、 申請人向自治區安監總站提出申請,提交有關材料。2、 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上報自治區安監總站進行審核。3、 建設廳行政審批辦公室進行審批,作出行政做出行政許可決定,于法定時間內向申請人頒發證書。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因故經站長批準,可延長二個工作日。1、 申請表;2、 企業法人、企業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外出承包工程介紹信;3、 企業法人委托書;(原件)4、 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核原件);5、 進寧施工企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的相關職稱證、執業資格證書及安全考核合格證。上述人員必須與本單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勞動合同及社會保險關系的證明材料。(核驗原件)6、 企業注冊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該企業近兩年未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信譽證明。(原件)1、 申請人向自治區建筑管理總站提出申請,提交有關材料2、 自治區建筑管理總站建管科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上報區建設廳行政審批辦公室審批; 3、 建設廳行政審批辦公室進行審批,作出行政做出行政許可決定,于法定時間內向申請人頒發證書辦理期限為二個工作日;因故經站長批準可延長二個工作日。1、 申請人向自治區建筑管理總站提出申請,提交有關材料2、 自治區建筑管理總站建管科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報站長簽字。3、 區建管總站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上報區建設廳行政審批辦公室審批,并作出行政做出行政許可決定,于法定時間內向申請人頒發證書。1、 申請人向自治區建筑管理總站提出申請,提交有關材料2、 自治區建筑管理總站建管科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報站長簽字。3、 區建管總站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上報區建設廳行政審批辦公室審批,并作出行政做出行政許可決定,于法定時間內向申請人頒發證書。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因故經站長批準,可延長二個工作日。1、 申請人向安監站提出申請,提交材料;2、 安監站建管科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3、 安監站建管科在規定時間內向申請人頒發安全監督書。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1、 申請人向安監站提出申請,提交材料;2、 安監站建管科對申報材料進行備案審核;3、 安監站建管科在規定時間內向申請人頒發安全防護用具和施工機械設備備案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1、 申請表;2、 建設工程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核原件);3、 拆遷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前期安全措施登記表;4、 施工中標通知書及施工合同(復印件、核原件);5、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及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書;6、 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登記證明(復印件、核原件);7、 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報審表;8、 監理合同(復印件、核原件);9、 資金到位證明(銀行付款保函);10、 工程立項及批復文件、工程報建表;11、 寧夏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手續聯席單。 1、 申請表;2、 中標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3、 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費用概算及已撥付該費用的證明材料;4、 施工單位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證明;5、 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6、 臨時設施規劃方案和搭建情況;7、 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搭設(設置)計劃;8、 擬進入施工現場的超重機械設備的清單;9、 工程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及相關證件(復印件、核原件);10、 建設單位安全監督人員、工程監理單位人員名nn;冊01、 《安全防護用具和施工機械設備備案申請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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