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解讀

《GB/T 16911-2008 水泥生產防塵技術規程》相比于《GB/T 16911-1997 水泥生產防塵技術規程》,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調整和更新:

  1. 技術標準的更新:新版規程根據水泥生產工藝的進步和防塵技術的發展,對原有的技術要求和指標進行了修訂,使之更加符合當時的技術水平和環境保護要求。

  2. 防塵措施的強化:增加了對水泥生產過程中各環節,如原料破碎、儲存、輸送、粉磨、燒成及包裝等關鍵工序的防塵要求,細化了防塵設施的配置、運行維護及效率標準,旨在進一步減少粉塵排放。

  3. 環境保護標準提升:鑒于國家對環境保護標準的不斷提高,新標準中對排放濃度、排放總量等環保指標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確保水泥生產企業的環境影響控制在更小范圍內。

  4. 監測與管理要求:加強了對水泥生產過程中粉塵濃度的監測要求,規定了監測點的設置、監測頻率及方法,同時強調了企業內部的防塵管理制度建設和執行力度,包括員工培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規定。

  5. 新技術與新材料的應用:鼓勵采用新型防塵技術和材料,如高效除塵器、密閉輸送系統、低塵原料預處理技術等,以提高防塵效果和降低能耗。

  6. 安全與健康保護:在保障生產安全和職工健康方面,新標準增添了相關內容,強調工作場所空氣質量的控制,以及為工人提供必要的個人防護裝備,體現了對勞動者權益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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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行
  • 正在執行有效
  • 2008-06-30 頒布
  • 2009-04-01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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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911-2008水泥生產防塵技術規程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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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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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犌犅/犜16911—2008

代替GB/T16911—1997

水泥生產防塵技術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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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30發布200904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犌犅/犜16911—2008

前言

本標準代替GB/T16911—1997《水泥生產防塵技術規程》。

本標準與GB/T16911—1997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增加了“術語和定義”一章(本版的第3章);

———水泥廠衛生防護距離引用GB18068《水泥廠衛生防護距離標準》,取消GB/T3840—1991《制

定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技術方法》的引用(1997年版的3.1,本版的4.1);

———增加了礦山開采防塵要求(本版的5.5、7.1);

———將引用標準“JT36”改為“GBZ2”和“GBZ1”(1997年版的5.3.3.1、5.4.1和7.3,本版的

6.3.3.1、6.4.1和8.3);

———增加了“廠界顆粒物無組織排放應符合GB4915的要求,有地方排放標準的地區顆粒物排放

和廠界顆粒物無組織排放應符合當地排放標準的要求”(本版的6.4.1);

———將石灰石、石膏、熟料、煤、混合材等物料破碎時,“一般采用一級袋式除塵器或電除塵器”修改

為“應采用袋式除塵器除塵”(1997年版的6.1.1,本版的7.2.1);

———將生料磨、水泥磨的除塵“可根據其具體情況選擇一級或取消二級除塵和電除塵器。一級除塵

采用電除塵器或袋式除塵器;二級除塵中的第一級采用旋風除塵器,第二級采用電除塵器或袋

除塵器”,修改為“應采用袋式除塵器”(1997年版的6.2.1,本版的7.3.1);

———將“干法生產水泥,生料粉磨宜采用烘干磨,簡化工藝,減少產塵點”,修改為“生料粉磨宜采用

烘干磨,簡化工藝,減少產塵點”(1997年版的6.2.2,本版的7.3.2);

———將“回轉式烘干機除塵,可根據其具體情況選擇一級或二級除塵。一級除塵時,可采用電除塵

器或袋式除塵器。二級除塵時,第一級可采用旋風除塵器,第二級采用袋式除塵器或電除塵

器”,修改為“烘干機除塵,可根據排放標準的要求選用袋式除塵器或電除塵器”(1997年版的

6.3.1,本版的7.4.1);

———將回轉窯窯尾除塵系統“宜采用電除塵器或大型袋式除塵器等除塵設備”修改為“應采用大型

袋式除塵器,并采取措施保證在窯況異常時仍能正常運轉,消除異常情況下的顆粒物排放”

(1997年版的6.4.2.1,本版的7.5.2.1);

———將立窯煙氣“可根據企業具體情況,采用袋式除塵、電除塵等除塵措施”修改為“應采用袋式除

塵器處理后排放”(1997年版的6.4.3.1,本版的7.5.3.1);

———刪除“立波爾窯成球盤應設吸塵罩,排風除塵”(1997年版的6.4.2.4);

———增加了對廠區道路和露天存放原材料的管理要求(本版的7.7.1、9.5);

———增加了對協同處置廢棄物的管理要求(本版的7.9);

———刪除附錄A、附錄B和附錄C(1997年版的附錄A、附錄B和附錄C);

———增加了資料性附錄A。

本標準附錄A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國建筑材料工業協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水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184)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中國建筑材料科學研究總院。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北京凱盛建研建材設計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蕭瑛、何捷、聶卿、陳鵬、謝大川、宋治華、艾萍。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

———GB/T16911—1997。

犌犅/犜16911—2008

水泥生產防塵技術規程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水泥生產企業廠址選擇和廠房設計的防塵要求、工藝設計的防塵要求、車間防塵措

施、產塵工序的防塵措施,個體防護和防塵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水泥生產企業的防塵設計、技術改造和生產運行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

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4915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5748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方法

GB5817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

GB9774水泥包裝袋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16225車間空氣中呼吸性矽塵衛生標準

GB18068水泥廠衛生防護距離標準

GBZ1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廢物狑犪狊狋犲狊

在生產建設、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質。

3.2

危險廢物犺犪狕犪狉犱狅狌狊狑犪狊狋犲狊

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具有危險特性的

廢物。

3.3

共處置犮狅狆狉狅犮犲狊狊犻狀犵

在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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