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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一、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產生、發展和強化客體無形性易傳播(易跨國傳播)地域性僅在獲權國家才具有無形財產的價值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產生和不斷強化1、理論基礎:知識產權客體無形性與地域性相互矛盾的結果2、國際保護的產生和發展的實踐:18世紀英、法兩國的版權立法國內創作被鼓勵的同時,國外“盜版”大量出現互惠制度雙邊條約保護國際公約保護:《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3、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強化背景:20世紀80年代開始美國對外貿易戰略從以貨物貿易為主向知識產權貿易為主的轉變20世紀70年代末期貿易保護主義盛行美對外貿易大量減少,經濟發展緩慢1986年GATT烏拉圭回合提出建立WTO

對外貿易政策的轉變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強化二、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對中國的影響1、中國知識產權立法背景受外力影響非常大中美之間的三個與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協議WTO的TRIPS協議(1)1979年《中美貿易關系協定》承諾給予對方專利、商標和版權保護要符合有關國際標準促進我國知識產權立法和加入公約83年《商標法》85年《專利法》91年《著作權法》80年《WIPO公約》85年《巴黎公約》89年《馬德里協定》(2)1992年《中美關于知識產權的諒解備忘錄》背景:20世紀80年代開始美國對外貿易戰略從以貨物貿易為主向知識產權貿易為主的轉變20世紀70年代末期貿易保護主義盛行美對外貿易大量減少,經濟發展緩慢1986年GATT烏拉圭回合提出建立WTO

對外貿易政策的轉變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強化法律手段:美國1986年的《知識產權保護政策要點》和《綜合貿易法案》的特殊301條款觀察國家名單重點觀察國家名單重點國家名單談判協議報復促使中國進一步提高知識產權立法水平及加入更多知識產權公約1990198919914、26立法水平提高和加入公約《專利法》92年修改《商標法》93年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93年出臺一系列著作權公約以及程序性公約(3)1995年《中美知識產權協議》94年直接進入重點國家名單美方要求:音像制品盜版軟件盜版商標海關執法市場準入司法95、2、26日達成協議促進中國知識產權執法的強化和邊境措施的建立(4)WTO的TRIPS協議中國入世進程:86年“復關”95年“申請入世”2001年12月11日正式入世WTO的TRIPS協議:1995年1月1日生效5年的過渡期不適用于中國要求:入世前知識產權立法與TRIPS協議一致影響:修改和增加《專利法》00年修訂《商標法》01年修訂《著作權法》01年修訂《計算機軟件條例》01年修訂97年《植物新品種條例》01年《集成電路條例》2、我國現行知識產權法律框架民法通則(5.3)商標法(82年)(93、01年修訂)專利法(84年)(92、00、08年修訂)著作權法(90年)(01年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93年)軟件保護條例(91年)(02年修訂)植物新品種條例集成電路條例三、知識產權公約的種類知識產權文學產權工業產權著作權(作者權)著作鄰接權(傳播者權)專利權商標權自動獲權申請獲權地域性強(多國獲權需要多國申請)…………(一)涉及工業產權保護的公約根據作用不同,可分為三類

1、實體性公約:明確國際獲權的基本原則以及成員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水平主要包括:(1)1883年簽署、1884年生效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我國1985年加入)(2)1989年《關于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未生效、我國為簽字國)(3)1961年簽署、68年生效的《國際植物新品種公約》(我國1999年加入)2、程序性公約:便于在多國獲得工業產權保護的公約特點:多為封閉式公約,只對巴黎公約成員國開放主要包括:(1)1970年締結、78年生效的《專利合作條約》(我國1994年加入)(2)1891年締結、1892年生效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我國1989年加入)3、管理性公約:制訂各種工業產權客體的國際統一的分類標準,供各國參照使用主要包括:(1)專利分類的《斯特拉斯堡協定》(2)外觀設計分類的《洛迦諾協定》(3)商標分類的《尼斯協定》上述三個協定我國加入時間較晚,但實際使用很早(二)涉及著作權及著作鄰接權保護的國際公約基本上為實體性公約(明確國際獲權的基本原則以及成員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水平)主要包括:1、1886年締結、1887年生效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我國1992年加入)2、1961年締結、64年生效的《保護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我國未加入)(三)WTO《與貿易有關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1、主要特點(1)在納入已有的四個知識產權公約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2)首次對成員知識產權執法措施提出要求2、TRIPS協議對已有知識產權公約的納入和發展工業產權領域1883年《巴黎公約》和1989年《集成電路條約》著作權領域1886年《伯爾尼公約》和1952年《羅馬公約》WTO的TRIPS協議四、多國獲得專利或商標權的途徑兩種途徑:①逐一國家申請②利用工業產權程序性公約申請前提:擬定申請國家名單程序性公約的國別檢索國家申請(利用優先權原則)國際申請(利用公約途徑)1、程序性公約的國別檢索

(以專利為例)2、國家申請

(利用《巴黎公約》優先權原則)申請日前未公開出版公開使用公開口頭公開無抵觸申請優先權原則的目的(以專利為例):解決多國申請專利時的新穎性審查問題世界范圍優先權原則適用的效果例:中國某企業完成某項發明創造2001、10、1,中國專利局2001、12、1,日本專利局2002、1、10,美國專利局

2002、3、15,歐洲專利局……若無優先權:所有在后申請無法獲權12個月(優先權日)適用優先權:優先權日成為所有在后申請的申請日,在后申請有獲權的可能例1:2002、1、20,王某,水污染處理技術,中國,發明專利申請2002、12、16,王某,水污染處理技術,日本,發明專利申請2002、10、8,日本人山口,水污染處理技術,日本,發明專利申請日本專利局駁回王某專利申請例2:2001、4、5,張某,自動溫控壓力鍋,中國,發明專利申請2002,2,8,張某,自動溫控壓力鍋,韓國,發明專利申請2001、10月開始,韓國市場上有此種自動溫控壓力鍋銷售韓國駁回張某專利申請3、利用PCT國際申請專利向原屬國提出國內申請(優先權日)向國際受理局提交國際申請,交納費用,說明指定國

WIPO國際局登記國際檢索局檢索形審12月內16個月內向申請人提交檢索報告檢索報告公告,并臨時保護18月內20月內國際初步審查(非必經、無約束力)30月內轉遞指定國,授權或駁回30月內再次申請通過PCT進行國際申請的優點:(1)簡化手續,降低費用;(2)優先權期限延長;(3)在進入國家階段之前,申請人通過國際檢索報告和國際初步審查報告判斷該申請在各國申請的前景,從而決定是否繼續國家階段;(4)減輕部分成員國專利審查的負擔(專利授權或駁回的權力仍然在各國)四、TRIPS協議關于知識產權執法程序的規定(第三部分,41-61條)41條:一般義務42——49條:民事和行政程序50條:臨時措施51——60條:邊境措施61條:刑事程序(一)知識產權邊境措施1995年WTO的TRIPS協議納入1、邊境措施的基本程序:海關中止放行涉嫌侵權產品知識產權海關備案(非必經程序)(主動或經申請)權利人提供擔保涉嫌侵犯專利產品的放行申請貨方提供擔保放行侵權不成立侵權成立銷毀或其他處置經權利人同意或征求權利人同意2、歐美知識產權邊境措施的強化

(《反假冒協議草案》、ACTA)①客體范圍擴大商標、著作權和(專利)——著作鄰接權、地理標志權、半導體集成電路等②權利人申請中止放行更容易增加海關主動執法的強制性、權利人提供擔保更容易等③產品范圍擴大進口產品——進出口、過境產品、小件托運物和行李3、特殊的邊境措施——美國的337調查337條款:1930年《關稅法》1337條1、主要內容:禁止一般不公平貿易和有關知識產權的不公平貿易行為

適用條件:(1)進口產品侵犯合法有效的美國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或工業品外觀設計權(2)對美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實質損害威脅或對相關產業的建立造成實質阻礙(3)因果關系2、救濟措施:行政禁令和民事懲罰措施(1)行政禁令排除進口令或禁止和停止令針對進口環節的產品普遍性排除禁口令或限制性排除禁口令針對所有相同產品,不論生產者或出口者是否被訴只針對被訴被告的產品針對已經進入國內流通環節的產品(2)民事懲罰措施:罰款、扣押和沒收針對違反禁令的進口商或銷售商案例1:2007年華為、富士康勝訴案2005年,美博通公司訴美高通公司專利侵權勝訴2007年6月,美國ITC針對美國高通公司的“芯片、包含其芯片的手機和PDA”發出“限制性排除禁口令”華為、富士康等17家公司制造的手機和PDA中使用了高通公司的芯片,美國海關根據上述禁止令拒絕產品通關2007年10月,華為等17家公司向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上訴,理由“限制性排除禁口令”不應對這17家公司的產品適用2008年7月,華為、富士康等17家公司勝訴案例2:2007年中國電池企業勝訴案2003年4月,美國勁量公司以中國多家電池企業侵犯其“709無汞堿錳電池專利”為由,請求美ITC啟動337調查,并申請執行“普遍禁制令”調查啟動后,中國電池企業(中國電池工業協會組織并協調)積極應訴,主張美國勁量公司專利無效美ITC和美國聯邦上訴巡回法院均作出認定勁量公司專利無效的裁定,中國電池企業在337調查中勝訴(二)知識產權的刑事定罪標準中美2007年知識產權爭端(三大爭點):1、刑事追訴假冒商標或盜版的“門檻”問題2、海關對侵犯知識產權物品的處置措施問題3、沒有獲得出版、發行許可作品的版權保護問題第一項訴求:刑事追訴問題1、涉訴中國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3條——215條、第217條、第218條;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7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中國知識產權刑事追訴的主要內容:(1)假冒(專利、商標或商業秘密)罪采用“銷售所得”“違法所得額”的定罪標準,盜版罪采用“非法所得額”或“復制品數量”兩種標準(2)分輕罪和重罪兩種,輕罪的刑罰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重罪的刑罰為“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美國關于刑事追訴的規定:《美國法典》第18編第2320條(18U.S.Code2320):“明知某商品或服務使用了偽造的商標或與偽造的商標有聯系,而出售該商品或提供該服務,構成犯罪。個人犯罪的,可處200萬美金以下的罰金,或10年以下的監禁,或者并罰;對法人犯罪或者其他不同于個人形式犯罪的,罰金數額最高可達500萬美金。對個人累犯,可處500萬美元以上罰金或20年以下監禁,或者并罰。對于法人或者其他不同于個人形式的累犯,罰金數額最高可達1500萬美元。”《美國法典》第18編第2319條(18U.S.Code2319):“以獲得商業利益或個人財產利益為目的故意侵犯他人版權,在180天內復制或發行(包括使用電子方法)一件以上他人已經取得版權的作品,其零售價值達到1000美元以上的,構成犯罪。對故意侵犯版權的犯罪,如果犯罪人在180天內復制或發行(包括使用電子方法)十件以上他人已經取得版權的作品,其零售價值達到2500美元以上的,處5年以下監禁或25萬美元以下罰金。對其他故意侵犯涉及版權的犯罪,處一年以下監禁,并處或單處罰金。”4、中美知識產權執法措施的比較中國:知識產權執法措施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種形式;刑事處罰適用于嚴重的違法行為,一般違法行為適用行政處罰美國:知識產權執法措施只有民事侵權和刑事追訴兩種方式;刑事犯罪包括輕罪與重罪兩種,對輕罪的處罰程度基本相當于中國的行政處罰中美知識產權刑事追訴保護側重點的不同:中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屬于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而非侵犯個人財產罪構成犯罪的主要標準是“銷售所得”“違法所得額”美國:侵犯知識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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