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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電大考試(已排版)商法電大考試(已排版)18/18商法電大考試(已排版)單選B,保險合同成立后,哪種人可以憑自己的意愿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B,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懇求后,下列選項中哪個不符合法律規定?(在及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議后30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金的義務)。G,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最近3年)平均可安排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G,關于保險合同中的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以下說法中哪些是不正確的(投保人應當細致閱讀該條款,對其意義不能理解的后果自負)G,關于匯票的下列說法中,何者為正確(出票人為兩人以上簽章的,全部簽章者對票據記載事項負連帶責任)合伙人(100%)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H,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依據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方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50%以上)通過的表決方法。H,合伙人的合伙人甲在單獨執行企業事務時,同年8月10日,法院受理甲企業的破產申請,對該合同的處理,下列選項哪一個是正確的(由管理人確定解除還是接著履行)J,甲煤礦擁有乙鋼廠一般債權40萬元,現乙鋼廠被宣告破產,清算組查明甲煤礦尚欠乙鋼廠20萬元運費未付。清算組預料破產清償率為50%,甲煤礦要求抵消債務,債權人會議各方為甲煤礦的債權發生爭吵,下列正確的是(甲B,保險法中規定的代位懇求賠償權的基本內容不包括哪個(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有權放棄對第三人懇求賠償的權利)B,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D,董事會不可行使下列哪個職權?(確定增加或者削減監事)。D,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于(和解協議破產)及(財產的安排方案)不享有表決權。D,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D.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D,當持票人為背書人時,他不能向(其后手)行駛追索權G,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在(最近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G,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股份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G,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G,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拒絕接受監督的,債權人委員會有權就監督事項懇求人民法院作出確定;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作出確定。G,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10)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G,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50%)的同意。G,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G,股東實行發起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G,股東申請股票上市,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G,股東申請股票上市,公開發行的股份應當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應當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應當為(10%)H,(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或者(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H,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依據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未經其他合伙人同意,獨自確定實施了下列行為,其中那一項行為的實施,違反了《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以企業的土地運用權向銀行供應抵押)J,(破產財產的安排方案)經債權人會議(2)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J,甲,乙,丙共同設立一有限責任公司,甲以現金12000元出資,乙以自己擁有的一臺機器設備出資,評估作價為10000元,丙準備用自己擁有的專利技術出資,則丙的出資最多可為多少(18000元)J,甲,乙,丙為某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甲因車禍死亡。甲的妻子和未成年的兒子依法繼承甲的遺產。在甲妻提出繼承合伙份額的要求時,乙,丙的如下答復中,哪個違反法律的規定(“假如按退伙處理,我們可以不退還你丈夫出資時投入的房產,而改為退還現金。”)J,甲向某合伙企業購買貨物一批,應付價款1萬元。該企業的合伙人乙欠甲1萬元。甲的這一付款義務,不可因下列緣由中的哪個而殲滅(甲以乙的債權及該付款義務相抵消)。J,甲欲加入乙,丙的合伙企業。以下各項中,哪個不是甲入伙時依法必需滿意的要求?(甲向乙,丙說明自己的個人財產和負債狀況)。J,甲,乙,丙訂立一份合伙協議,該協議的下列規定中,那一項不符合《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丙的出資為作價9萬元的汽車一輛,不辦理過戶,丙保留對該車的處分權)J,甲企業及乙企業簽訂買賣合同,約定乙企業應于8月30日前交貨,貨到7日內甲企業付款。煤礦可以抵消20萬元債務,并于抵消后擁有20萬元破產權)J,甲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長未經股東會授權,不得處置公司資產,也不得以公司名義簽訂非經營性合同。一日董事長任某見王某開一輛新款寶馬車,遂確定以自己乘坐的公司舊奔馳車及王調換,并辦理了車輛過戶手續。試問:對任某的換車行為,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無論是否違反公司章程,只要王某無惡意,該行為就有效)M,某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定將甲,乙兩個國有獨資公司撤銷,合并成立甲股份,合并后的甲股份仍運用原甲公司的字號,該合并事項已經由有關部門批準現欲辦理商業登記。試問:甲股份的商業登記屬于下列哪一類型的登記(設立登記)M,某公司兩年前申請發行5千萬元債券,因承銷人緣由剩余500萬元尚未發行完,該公司現將已發行債券的本息付清,且公司凈資產已增加一倍,欲申請再發行5千萬元債券。試問:該公司的申請可否批準(不應批準)P,票據丟失以后,失票人不可以實行的補救措施是:(和債務人協商)。P,票據付款被冒領的,在哪種狀況下,付款人不擔當付款責任?(付款人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次日起3日內,沒有收到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訴訟的證明,而于3日期滿后向持票人付款)。P,票據的簽章被偽造的,持票人應向(票據上的其他真正簽章人)主見票據權利P,破產財產安排時,對于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安排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2)年仍不能受領安排的,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Y,以下人員中,哪些屬于商人?(某合伙企業)。Y,以下選項中,哪個是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Z,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安排草案。規定的期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安排額安排給其他債權人。P,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最先應當清償的是:(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P,破產無效行為包括:(欺詐破產行為)。P,破產無效行為指:(個別清償行為)。Q,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3)年內不得擔當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Q,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確定。R,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R,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R,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懇求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R,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安排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安排草案進行表決。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安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安排草案。R.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出之日起(5)五日內送達申請人。R.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確定解除或者接著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R.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R.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覺債務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R.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狀況須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15)日。S,商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以實施商行為為常業)S,商事關系主要是指:(商事組織關系和商事交易關系)S,設立股份,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50%)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居處。X,下列各項不屬于全部票據的肯定必要記載事項的是(票據付款人)X,下列關于本票的表述中哪一個是錯誤的(我國票據法上的本票包括銀行本票和商業本票)本的法定最低限額?(以制造業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Y,以下選項中,哪些屬于肯定商行為?(在證券交易所買賣股票)。Y,以下為F建筑公司破產案件中當事人提出的破產抵消主見,其中哪一項不能合法成立(丙公司主見抵消85萬元:“我公司欠F公司工程款187萬元;在F公司破產宣告后,M建材廠將其對F公司的85萬元債權轉移給我公司,以抵償其欠我公司的債務”)Z,債權人對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二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對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該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Z,債權人會議可以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9)人。Z,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三分之二)以上。Z,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15)日內,懇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Z,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安排額,管理人應當提存。債權人自最終安排公告之日起滿(2)個月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領安排的權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安排額安排給其他債權人。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懇求,有正值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Z,召開債權人會議,管理人應當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另有規定的除外。Z,證券禁止交易行為包括證券發行及交易及相關活動中的:(操縱市場行為)。Z.,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非常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Z.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Z.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狀況。Z,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及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Z,在再保險中,哪個不符合法律規定?(通知投保人向再保險人交付保險金)名詞說明1807年法國商法典:1807年在拿破侖的主持下,制定了《法國商法典》,該法典共4編:第一編通則,第二編海商,第三遍破產,第四遍商事發運。法國商法實行客觀主義,將商法B,保險價值:指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并在合同中載明的,或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確定的價值。B,保險金額:指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在保險事故或事務發生時,保險人應當賠償或交付的B,本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票據法規定的款式制作本票并將作成的本票交付予受款人的行為。B,別除權:是指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由破產財產中的特定財產單獨優先受償的權利。C,持續性信息公開:是指證券發行人在發行證券后對及已發行證券投資價值及證券發行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依據或及時予以披露。C,創立大會:是公司設立過程中由認股人組成的決議機關。由商人階級的法變成商事交易的法并對股份公司作了最早的一般規定,具有劃時代意義。B,保險:指投保人依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擔當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擔當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B,保險標的: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健康。B,保險代理人:指依據保險人的托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和個人。B,保險代位:是指實現保險利益的權利代位和被保險標的物殘余價值產權的代位兩種。B,保險單:是指保險人承認投保單的各項條件,交給投保人的書面文件,一般是在標準格式單上所承保的各項內容。B,保險法律制度:是調整保險活動中保險人及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之間法律關系的一切法律規范的總稱。B,保險公司: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是依法設立的,并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監督管理的一種金融機構。B,保險公司合并: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合并成一個保險公司,被合并公司的債權債務全部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接。B,保險合同:是投保人及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B,保險合同的特約條款:指當事人在滿意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之后,認為還須要將一些沒有被基本條款包括的權利義務以合同的形式確定下來的內容。最高限額,是計算保險費的依據。B,保險經紀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供應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B,保險利益:是投保人投保的先決條件,假如某項保險及投保人沒有保險利益,該保險就很可能涉及保險欺詐,要么就很簡單誘導道德風險。B,保險賠付金:即保險金額,指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在保險事故或事務發生時,保險人應當賠償或交付的最高限額,是計算保險費的依據。B,保險欺詐:指投保人意圖通過保險謀取非法的或者不正值的利益。B,保險事故:指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B,保險危險:指保險人承保責任范圍內的各種火災,爆炸,水災,坍塌,山崩,地震等種種自然災難及人為災難事故的總稱,其表明的是事故是潛在的危險和危險發生的可能程度。B,保險責任:指約定的保險事故或事務發生后,保險人所擔當的保險金賠償或給付責任。B,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票據債務人票據債務的履行,以負擔同一內容的票據債務為目的所為的一種具有獨立性的附屬票據行為。B,背書的連續:是指匯票上所記載的背書,自收款人至最終的被背書人,在形式上均相互連續而無間斷。B,本票: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C,財產損失保險:指以存在在固定地點而且處于靜止狀態的物質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以火災,雷電,爆炸,氣候災難及其他自然災難事故為保險責任的保險。C,財務報表:指依據我國會計會的規定,依照會計的概念,假設,原則,程序和方法,按年,季,月定期地編制以數據的形式全面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的法律資料。C,財務狀況說明書;是指說明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企業的盈虧狀況,利潤安排狀況,資金周轉狀況,主要稅費繳納的狀況,會計核算和會計報告方案的變更,資產承諾事項和年終結帳后至報出前發生的重要事項;以及其他財務會計方面須要說明的問題。C,財務狀況變動表:指企業在肯定的期間內營運資金的來源,運用及其增減變動狀況的報表。C,操作市場行為:是指在證券交易中,任何單位或個人利用優勢地位或濫用行政職權,從而影響證券市場價格,擾亂證券市場秩序,損害證券投資者利益的行為。C,承兌:是匯票付款人明確表示于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一種票據行為,也就是表示情愿擔當票據義務的行為。C,承兌提示:是匯票的持票人在承兌的期限內,以確定和保全其票據權利為目的,向付款人出票據,懇求予以承兌的行為。C,持股信息披露原則:是指收購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一上市公司法定比例股份時,應將收購意思,收購要約及相關信息予以充分披露,已披露的信息發生變更時,該變更應馬上披露,目標公司管理部門對收購的意見也應向股東及時披露。C,重復保險:指投保人就一項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及兩個以上的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C,承兌的撤回:又稱承兌的涂銷是指付款人為不使承兌發生法律效力而為的一種行為。C,重整:指在企業無力償債的狀況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愛護企業接著營業,實現債務調整和企業整理,使之擺脫逆境,走向復興的再建型債務清理制度。D,到期付款:是指在到期日或其后法定期間內或持票人同意延長的期間內所為的付款。期外付款是指在上述期間外所為的付款。D,定期報告:是指上市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定期向證券主管機關提交的公司財務報告和其他報告。D,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決策和管理機關。它是各國現行公司法均規定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必設機關,對內管理公司內部事務,對外代表公司法人。D.代位求償權:指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懇求賠償的權利。F,發起人:就是創辦,籌備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人。F,法定退伙:指合伙人因出現法律規定的事由而退伙。F,非基本當事人:是在票據發出之后通過其他票據行為而加入到票據關系中的當事人。F,非票據關系:是相對于票據關系而言的一種法律關系,是由票據法直接規定的,及票據行為相聯系但又不是由票據行為本身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F,付款:廣義上是指一切票據關系人,依票據文義向票據債權人支付票載金額的行為;狹義上僅指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所為的殲滅票據關系的付款。F,付款:是受出票人托付付款并記載于匯票或支票上的人。F,付款的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現實地出示票據以懇求其付款的行為。G,告知義務:指在保險合同訂立或履行期間,投保人應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狀況照實告知的義務,或當保險危險增加時,投保人有盡快告知保險人,以便保險人能夠實行措施防止危險接著增加或防止危險發生的義務。G,工程保險:指保險人承保中外合資企業,引進技術基礎上及及外貿有關的各專業工程的綜合性危險所致損失,以及國內建筑和安裝工程項目。G,公積金:是公司為了預備彌補虧損和擴大生產規模在注冊資本之外準備的基金。包括法定公積金和隨意公積金兩種。G,公示原則:在涉及公眾或多數當事人的場合,商法實行公示原則,要求將有關事實公諸于世。G,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的,具有民事權利實力和行為實力,以自有資產獨立擔當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G,公司的設立:指由肯定的投資者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依據法定的程序和條件組建的具有公司名義的企業法人。G,公司的注冊資本:是公司設立時全部的資產,是投資者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際出資額的總和。G,公司法:是調整公司的設立,變更,殲滅和公司經營內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以《公司法》為核心的本法和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司法律制度的司法說明,我國參與和承認的國際條約,地方性法規等,統稱公司法。G,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指公司作為法人,要具有相應的機關去經營管理公司利益和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較典型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包括設立職能明確的股東會,董事會,經理,監事會四個機關。G,公司分立:指一個公司依據股東會或者法律的規定分立成兩個或者數個公司,原來公司的財產,債權和債務由公司股東會確定由分立后的公司依據資產和負債的比例繼承。G,公司合并:指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成為一家公司,原來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由合并后的公司全面承受,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繼承。G,公司債券:是公司為了籌集生產經營資金,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及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社會公開發行并約定在肯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G,公司章程:是記載公司重要事項和股東權利義務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規定了股東的出資狀況及其它在法律上的責任,和股東能夠在公司行使的各種股權。G,股東大會:又稱股東會或股東會議,指由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所組成的公司意思機關和最高權力機關。G,股份的發行:是指股份或者設立中的股份為了籌集公司資本,出售和安排股份的法律行為。P,一般合伙:就是全體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利潤和共負虧損,全體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擔當無限責任的合伙。特殊合伙部分成員不參與經營并且對合伙債務負有限責任的合伙。G,股份的發行:指股份或者設立中的股份為了籌集公司資本,出售和安排股份的法律和為。G,股份發行的"三公"原則:即公開,公允,公正原則。G,股份:指由肯定數量的股東依法設立的,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金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擔當責任的公司。G,股份的股東大會的法律地位:它是由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所組成的公司意思機關和最高權力機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都必需由其作出決議,公司的其它機關都隸屬于或聽從于股東大會。G,股份轉讓:股份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為股東的法律行為。G,股票:是指股份發行,表示股東按其持有的股份數額享受權益和擔當義務的書面憑證。G,廣義的證券法:是指一切及證券有關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的證券法指特地調整證券關系的法律即專指調整和規范證券發行,證券交易,證券監督管理關系及其他及證券相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G,國有獨資公司:依據我國《公司法》64條的規定,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G,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H,合伙企業:我國《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擔當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H,合伙企業分支機構:是指合伙企業在自身營業場所以外設立的,以合伙企業的財產從事本企業核定經營范圍內的業務活動的,從屬于合伙企業的經營機構。H,和解:指具備破產緣由的債務人,為避開破產清算,而及債權人團體達成以讓步方法了結債務的協議,協議經法院認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H,回頭背書:又稱還原背書或逆背書系以匯票上已有的債務人為被背書人所為的背書。期后背后是于匯票所載到期日屆至后所為的背書。無擔保背書是指背憶具在背書時記載了免除擔保承兌和付款責任的背書。禁止背書的背書又稱禁轉背書是背書人在作成背書時,在匯票上記載了禁轉文句的背書。H,匯票:是出票人托付他人于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肯定金額給收款人的票據。H,匯票出票:出票人制作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H,匯票的保證: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票據債務人票據債務的履行,以負擔同一內容的票據債務為目的所為的一種具有獨立性的附屬票據行為。H,貨幣證券:是替代貨幣履行支付和結算職能的有價證券。如匯票,本票,支票等。H,貨物運輸保險:指保險人承保貨物運輸過程中自然災難和意外事故引起的財產損失。J,基本當事人:是隨出票行為而出現的當事人。出票人是在票據上簽名,發出票據的人。J,集中競價:是指證券交易中買方和賣方都為多數人的狀況下,由雙方各自公開報價,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和托付優先的原則,合理地確定證券交易價格,最大限度地實現證券的流通性。J,記名股票:指公司發行的股票要載明下列事項: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居處;各股東所持股份數,股票編號,及取得其股份的日期。J,家業保險:指保險人承保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的生產過程中因自然災難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損失。J,監事會:是公司為了保障董事和其他高層職員忠實執行股東會議和公司章程而特地設立的一個職能機關。J,見票:是見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的持票人為確定到期日的目的,向出票人提示本票,由出票人在本票上記載"見票"字樣并簽名的行為。J,健康保險:指以被保險人須要支出醫療費,護理費,因疾病造成殘疾以及因疾病或者意外損害短暫不能工作而削減勞動收入為保險標的一個險種。J,交易禁止:即合伙人非經合伙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多種商事統一法,在此基礎上,從1940年起,經過全國統一州法委員會及美國法學會的通力合作,歷經12稿,最終在1952年公布了第一部統一商法典,成為美國商法統一運動中最令人矚目而且最有影響的成果。此后,經過修改,P,票據關系:是指基于票據行為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或稱權利義務關系。P,票據關系當事人:是指享有票據權利,擔當義務的法律關系主體。P,票據抗辯:指票據債務人對于票據債權人提出的懇求,提出某種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絕。P,破產費用:指破產程序開始后,為破產程序的進行以及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財產的管理,變價和安排中產生的費用,以及為破產財產進行訴訟和辦理其他事務而支付的費用。P,破產安排:又稱破產財產的安排是指破產易。J,金券:又稱金額券,指具有肯定金額并為特殊目的而運用的證券。如郵票,印花等。J,競業禁止:即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及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J,肯定商行為:就是依行為性質,無論什么人實施都構成商行為的行為。工農業商行為:就是以營利為目的并具有工農業性質的行為。J,肯定應記載事項:是指票據上必需記載的事項,否則票據便會無效。K,空白背書:又稱無記名背書,略式背書或不完全背書,是背書人不記載被背書人的姓名,僅簽章于匯票背面或粘單上的背書。K,空白票據:又稱未完成票據,是出票人在簽發票據時,有意將票據上應記載的事項不記完全,留持票人以后補充的票據。L,勞務出資:指出資人以自己將來付出的能夠給合伙企業帶來利益的勞動技能,或者是自己已經付出并確實給合伙企業帶來利益的勞動貢獻,作為出資。L,利潤安排表:指反映公司年度利潤安排的狀況和年末安排利潤的結余狀況。L,兩合公司:指一個以上無限責任股東及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前者對公司債務負無限責任,后者僅負有限責任的公司。L,臨時報告:是指上市公司將公司發生的可能對證券投資推斷有較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務依法予以公開的法定形式。M,美國統一商法典:聯邦政府大力提倡各州商法的統一,成立了各州委派代表組成的全國統一州立法委員會。該委員會先后制定了一百于1957年公布了第二部統一商法典?,F在,除路易斯安娜州有部分保留外,美國各州均已接受該法典為本州法律。M,免責條款:指在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或給付責任范圍的法定免除責任的條款。M,民法上的證券:是指記載并代表肯定權利的憑證。M,目標公司股東同等待遇原則:是指在要約收購中,目標公司股東有權同等地參及要約收購和猁同等的收購條件。M,募股申請:指公司發起人在向公眾公開募股之前,必需向主管機關報送有關文件,并在主管機關審查批準后,才能開始募股的行為。N,內幕交易:是指單位或個人以獲得利益或削減損失為目的,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發行及交易的行為。P,批單:指用以改正或增加保險單內容,附在保險單上的文件。P,票據:廣義上講包括各種記載肯定文字,代表肯定權利的文書憑證;狹義上講,則是專指票據法所規定的匯票,本票和支票等票據。即票據是出票人依票據法發行的,無條件支付肯定金額或托付他人無條件支付肯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種文書憑證。P,票據變造:沒有合法權限的人在已有效成立的票據上變更簽名以外的記載內容的行為。P,票據的涂銷:是指涂去票據上記載的事項的行為。P,票據法:是規定票據種類,簽發,轉讓和票據當事人的權利及義務等內容的法律規范的總稱。P,票據權利:是票據上所表示的金錢債權,是持票人以取得票據金額為目的憑票據向票據行為人所行使的權利。P,票據丟失:是指持票人失去對票據的占有,包括肯定丟失及相對丟失。P,票據偽造:廣義的票據偽造指假冒他人的名義而為票據行為的一種行為。狹義的偽造則專佛假冒出票人名義簽發票據,即為出票行為。P,票據行為:狹義的票據行為公里指擔當票據債務的要式法律行為,包括出票(發票),背書,承兌,保證,參與承兌,保兌等六種。廣義是指以發生,變更或殲滅票據關系為目的而為的法律行為。P,破產:經常用作指稱在債務人無力償債務的狀況下以其財產對合力權人進行公允清償的法律程序。傳統的破產概念以破產為法律事務,把倒閉清算作為債務人無力償債的必定結果。現在的破產則以破產為事實狀態,在這種事實狀態下存在著種種不同的處理方式和種種不同的可能結果。P,破產案件的受理:又稱立案,是法院在收到破產案件申請后,認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開始破產程序的司法行為。P,破產變價:指清算人將非金錢的破產財產,通過合法方式加以出讓,使之轉化為金錢形態,以便于清算安排的過程。P,破產程序的終結:是指破產程序不可逆轉地歸于結束。P,破產抵銷權:指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前對破產人負有債務的,不論債的種類和到期時間,得于清算安排前以破產債權抵消其所負債務的權利。清算人將變價后的破產財產,依照符合法定依次并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安排方案對全體破產債權人進行同等清償的程序。P,破產申請:是破產申請人懇求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意思表示。P,破產申請人:是及破產案件有利害關系,依法具有破產申請資格的民事主體。P,破產無效行為:指債務人在破產狀態下實施的使破產財產不當削減,或違反公允清償原則,從而使債權人的一般清償利益受到損害,依法應被確認無效的財產處分行為。P,破產宣告:就是法院對債務人具備破產緣由的事實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認定。P,破產宣告裁定:是法院對債務人具備破產緣由的事實作出認定的法定方式。P,破產緣由:是適用破產程序所依據的特定法律事實。它是法院進行破產宣告所依據的特定事實狀態。按現行法律,它也是破產案件受理的實質條件。P,破產債權:是基于破產宣告前的緣由而發生的,能夠通過破產安排由破產財產公允受償的財產懇求權。Q,期貨交易:是指證券交易雙方在簽訂的證券期貨合約中約定,在該契約規定的日期以約定的價格進行清算交割的證券交易方式。Q,欺詐客戶:指單位或個人在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中,利用職務之便,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進行誤導投資者的行為,以及利用其作為客戶代理人或顧問的身份,實施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Q,企業法:是指對陷入經濟逆境的企業,進行從產權,資本結構到內部管理,經營戰略等多方面的調整和變更,使之復原朝氣。Q,清算組:是依照破產法規定,在破產宣告后成立的,獨立執行破產清算事務的機關。Q,取回權:指從清算人接管的財產中取回不商號,在商號的名義下進行活動的一種合伙模式。S,上市公司:指發行的股票經國家有權機關批準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的名稱,數量,金額,坐落地點,保險金額和特殊約定等條件。T,投資基金券:指發行人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表明持有人依據所持基金單位數享有相應權利,規定的收購條件,收購價格,收購期限及其它規定事項收購目標公司股份的行為。X,信息公開:又叫信息披露:是指證券發行者及上市公司依據法定要求將公司經營的財務屬于破產人的財產的懇求權。R,人壽保險:指以被保險人在肯定時期或終身的死亡或生存為給付條件的一種保險。R,入伙指合伙存續期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從而取得合伙人資格。R,認股權證:是由股份發行的授及特有人在限定期限內以肯定的價格購買肯定數量的該公司增資發行股票的選擇權憑證。R,人身意外損害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限內遭遇意外損害造成死亡或者死亡為保險標的的一個險種。S,一般合伙:就是全體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利潤和共負虧損,全體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擔當無限責任的合伙。S,商法:以商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所謂商事關系大體上說就是肯定社會中通過市場經營活動而形成的社會關系。包括兩部分:商事組織關系和商事交易關系。S,商事組織:就是人們為從事商品生產和交換而經成的經濟實體。商事交易就是商事組織以及其他人在市場領域從事的各種經營活動。S,商事關系:又稱商事法,是指以商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大體上說,就是肯定社會中通過市場經營活動而形成的社會關系。S,商品證券:指證明持有人對某項商品享有肯定數量懇求權和處置權的有價證券。如提單,倉單等。S,商人:就是以自己名義實施商行為并以此為常業的人。商行為就是適用商事法律規范的營利行為。S,商行為:是適用商事法律規范的營利行為。S,商事合伙:以營利為目的,從事事業活動并達到肯定的程度和規模,且必需擁有自己的公司。S,上市公司收購:指投資者依法定程序公開收購上市公司已經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從而達到對該上市公司限制或兼并目的的行為。S,設權證券:指票據權利的發生必需首先作成證券。S,上市證券:在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的有價證券稱為上市證券,發行該上市證券的公司稱為上市公司。S,聲明退伙:又稱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現法律規定的事由而退伙。S,實質的商法:泛指一切調整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S,收款人:是從發票人處接受票據并有權向付款人懇求付款的人。S,受益人:是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懇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S,稅后利潤:指公司上一個年度的利潤在扣除彌補虧損,扣除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和隨意公積金后的剩余的利潤,此部分利潤本應安排給股東,但是經股東會決議可以不安排,而轉為公司的投資款項。S,損益表:指反映了企業在某一時期內的經營成果和留存收益的報表。T,特殊合伙:是部分成員不參與經營并且對合伙債務負有限責任的合伙。T,通知義務: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依據合同的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保險合同。T,投保單:由投保人提交保險人表示對保險合同的要約,投保單中列出投保人對投保財產擔當相應義務的書面憑證。T,退伙的效果:指發生退伙時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和民事責任的歸屬變動。T,退伙指合伙人退出合伙,從而丟失合伙人資格。W,外觀法則;對于商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各國商法大都采納客觀主義的認定方法,即有關行為的內容及含義的說明,以表示行為的客觀表象為準,即使這種說明不利于表意人孔雀得推翻。W,完全背書:又稱正式背書,是同時完全背書將背書人和被背書人的姓名都作記載的背書。W,委任背書:是持票人為托付他人代為領取票款而為的背書。設質背書,是背書人以票據權利市政定質權為目的所為的背書。W,無限責任公司:指兩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的公司。W,無效保險合同:指主體不合格,意思表示不真實或客體不合法的保險合同。其認定由人民法院或促裁機構經審理后作出。W,物的抗辯:基于票據本身的內容(票據上記載的事項以及票據性質)發生的事由而為的抗辯。人的抗辯,主要由于債務人及特定債權人之間發生的關系而發生,因而只能向特定的債權人行使。X,先予支付:是保險合同理賠的的方式之一。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懇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依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X,現貨交易:是證券交易雙方在成交后即時清算交割證券的價款的證券交易方式。X,協議收購:指收購人在場內證券交易市場外,及目標公司管理部門或股東私下達成協議等狀況向社會公眾公告,并向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報告。X,信用交易:廣義:指涉及有關當事人信用的證券交易方式。狹義:僅指保證金交易。X,形式的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獨立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這各立法體例稱為民商分立制。X,形式審查:是判定破產申請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破產申請形式條件的工作程序。實質審查是判定破產申請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破產申請實質條件的工作程序。X,虛假陳述:指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信息披露義務,對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的事實,性質,前景等事項作出虛假,嚴峻誤導或者有重大遺漏的陳述。X,許可主義:是指證券交易的成立不僅須要符合法定條件,而且須要對其設立條件進行實質審要經許可方能成立。Y,要約收購:指持有目標公司30%以上股票的收購人,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實行"收購要約"的形式收購其他股東秘持股票之行為。Y,一般轉讓背書:是指具有完全轉讓力及擔保力的背書。特殊轉讓背書是這兩種效力受到不同程度限制的背書。Y,隱名合伙:當事人約定一方對他方所經營的事業出資,而共享其營業所得的收益及分擔其營業所受損失的契約。Y,應當懇求承兌的匯票:指持票人必需在懇求承兌并經付款人承兌的前提下才能懇求付款的匯票。不必承兌的匯票是指持票人無須懇求承兌就可以直接行使追索權或直接行使付款懇求權的匯票。Y,營運價值:就是企業作為營運實體的財產價值,或者說企業在持續營業狀態下的價值。Y,有價證券:是指代表某種財產性權利的證券,該證券及其所代表的權利親密結合行使權利以持有相應的證券為必要。票據廣義的票據Z,債券:是發行人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按期向持有人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的有價證券,債券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一種書面憑證。及其他相關活動而產生的社會關系。Z,證券交易:指證券的合法持有人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交易場所規則將證Z,追加安排:是在破產安排完成,破產程序終結以后,對于新發覺的屬于破產人而可用于破產安排的財產,由法院依據破產程序的有關包括各種記載肯定文字,代表肯定權利的文書憑證。狹義的票據則是一個專用名詞專指票據法所規定的匯票,本票和支票等票據。Y,有限合伙:是一名以上一般合伙人及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組成的合伙。Y,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擔當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擔當責任的公司。Y,運輸工具保險:指保險人承保運輸工具因遭遇自然災難和意外事故造成運輸工具本身的損失和第三者責任。Z,災難事故:是保險人承保因火災和其他自然災難及意外事故引經濟損失。Z,再保險:也稱分保,指保險公司將其所擔當的保險責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分散給其他保險公司擔當的保險業務。Z,責任保險:指保險公司擔當由被保險人的侵權行為而應依法法擔當的民事賠償責任的一種特殊的險種。Z,責任的免除:指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范圍,也即是一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事務的范圍和對方當事人的過錯的范圍。Z,債權人財產:是指在破產程序中被納入破產管理的為債務人所擁有的財產。Z,債權人自治:是指全體債權人通過債權人會議,對破產程序進行中涉及債權人利益的各重大事項作出確定,并監督破產財產管理和安排的一系列權利,以及保障這些權利實現的有關程序制度。Z,債權申報:是債權人在破產案件受理后依照法定程序主見并證明其債權,以便參與破產程序的法律行為。Z,債權申報期限:是允許債權人向法院申報其債權的固定期間。Z,債務清償法:是指在債務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狀況下,依法在債務人現有財產的范圍內,實現多數債權人之間的公允安排和債務了結。Z,整頓:指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對企業實行的旨在改善企業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一系列行政措施。Z,正式保證:是指保證人在票據上記載保證字樣并簽章的保證行為,略式保證為僅在票據上簽章而沒有記載保證字樣的保證行為。Z,證券:是依照證券法和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發行的,代表肯定交換價值,持券人可以憑券享有收益和其他非財產權利的法律文件。Z,證券發行:指發行人以籌集資金或調整股權結構為目的,作成證券并交付相對人的單獨法律行為。分為股票發行,債券發行和基金證券發行。Z,證券發行信息公開:是指證券發行人及其它信息公開義務人依法定的條件,程序和方式公布及所發行證券有關的各種法定信息。Z,證券法:廣義上,是指一切及證券有關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公法上和私法上的法律規范;狹義上,是指特地調整證券關系的法律即調整和規范證券發行,證券交易,證券監督管理關系及其他及證券相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Z,證券法的地位:指證券法在肯定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以及證券法及相關法律之間的關系。在我國即指證券法在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地位。Z,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證券法所特有的,反映證券市場客觀發展規律,廣泛適用于調整各種證券活動的基本行為準則。Z,證券關系:指因證券的發行,交易,監管券轉讓于其他投資者的行為。Z,證券期貨交易:指證券交易雙方在簽訂的證券期貨合約中約定,在該契約規定的日期以約定的價格進行清算交割的證券交易方式。Z,證券交易服務機構:是指為證券發行,交易及其它相關活動供應特地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主要包括專業的證券投資詢問機構,資信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等。Z,證券交易場:是指已發行的證券進行買賣,轉讓,流通的場所。Z,證券交易所:《證券法》規定,它是供應證券集中競價交易場所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Z,證券期權交易:是指證券交易當事人為獲得證券市場價格波動帶來的利益,約定在肯定時間內,以特定價格買進或賣出指定證券,或者放棄買進或賣出指定證券的交易。Z,證券上市:指發行人發行的有價證券,依據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在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的行為。Z,證券協會:是指由證券商組成的證券行業自律性管理社團法人Z,證券信用交易:廣義上是指涉及有關當事人信用的證券交易方式。包括證券買賣雙方相互賜予的信用,以及由第三人供應的信用,包括證券期權交易和證券期貨交易。狹義的證券信用交易公指保證金交易。Z,證券資信評估機構:是指對證券發行者的信用及其所發行的特定的有價證券的質量和投資價值進行的綜合評估。Z,重復保險:指投保人就一項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及兩個以上的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Z,轉讓背書:是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規則對尚未獲得滿意的破產懇求權進行清償的補充性程序。Z,資本證券:是證明證券持有人對其投資享有收益安排懇求權的有價證券。Z,資產負債表:反映了企業在肯定時期的資產,負債和股東權益的財務狀況及其平衡關系,它依據"資產=負債+股東權益"的基本恒等式,依照肯定的分類標準和分類依次,將企業在肯定日期的資產,負債和投資項目予以適當的編排而成。Z,資格證券:指表明證券持有人具有行使肯定權利的資格的證券。如銀行存折,車船票,行李票等。Z,子公司的法律地位:子公司是指公司在其居處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公司依法設立的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擔當民事責任。Z,追索權:是指匯票到期不獲得付款或期前不獲承兌,或者有其他法定緣由出現時,持票在履行了保全手續后,向其前手懇求償還匯票金額,利息以及費用的一種票據上的權利。Z,支票:是出票人托付銀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機構于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肯定金額給收款人的票據。S,商事交易:就是商事組織以及其他人在市場領域從事的各種經營活動。J,肯定商行為:就是依行為性質,無論什么人實施都構成商行為的行為。Y,營業商行為:以營利為目的并具有營業性質的行為。G,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的,具有民事權利實力和行為實力,以自由資產獨立擔當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Y,有限責任公司:是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擔當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擔當責任的公司G,股份:是指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擔當責任的公司。G,.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W,無限責任公司:是指兩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的公司。L,兩合公司:是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及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前者對公司債務負兩帶無限責任,后者僅負有限責任的公司。G,公司法:是調整公司的設立,變更,殲滅和公司經營內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以《公司法》為核心的本法和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司法律制度的司法說明,我國參與和承認的國際條約,地方性法規等,統稱為公司法。G,公司的注冊資本:是公司設立時全部的資產,是投資者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際出資額的總和。G.公司在現代經濟中的作用:1.有限責任的投資形式極大地促進了社會資金向資本轉化。2.股份制的投資形式極大地加快了資金積累的速度。3股份制企業極大地便利公司的資本運營轉化。4股份制企業可以更便利投資者轉讓投資。C,財務報表:指依據我國會計法的規定,依照會計的概念,假設,原則,程序和方法,按年,季,月定期地編制以數據的形式全面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的法律資料,他是會計程序的最終結果,以供公司決策和管理機構以及政府,銀行,債權人,股東,交易所作財務分析,便于他們對公司的管理,信用,融資和投資作出相應的決策。G,公司債券:公司為了籌集生產經營資金,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及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社會公開發行并約定在肯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G,公積金:是公司為了預備彌補虧損和擴大生產規模在注冊資本之外準備的基金。G,國有獨資公司: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G,公司合并:是指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成為一家公司,原來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由合并后的公司全面承受,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繼承。G,公司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據股東會或者法律的規定分立成兩個或者數個公司,原來公司的財產,債權和債務由公司股東會確定由分立后的公司依據資產和負債的比例繼承。J,監事會:是公司為了保障董事和其他高層職員忠實執行股東會和公司章程而特地設立的一個職能機關。G,公司的設立:是指由肯定的投資者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依據法定的程序和條件組建的具有公司名義的企業法人。G,公司章程:是記載公司重要事項和股東權利義務的重要法律文件。D,董事會:是公司的常設權力機關,由股東大會選舉出的董事組成,代表股東經營管理公司,對股東大會負責,依據股東大會和公司章程的授權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是公司的代表機關。R,隨意公積金:公司在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隨意公積金,隨意公積金由公司自行確定提取及否以及提取多少,其用途可以由公司自行確定,沒有法定限制。F,法定公積金:依據《公司法》第177條規定,公司安排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至10%類出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公司的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以當年利潤彌補上年的虧損。D,董事會:由董事組成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決策和管理機關。D,監事會:即監察委員會,是對公司業務管理活動實行監督的機關及。G,股份的發行:指股份設立中的股份有限為了籌集公司資本,和分別股份的法律行為。G,股份轉讓:指股份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為股東的法律行為。S,上市公司:指發行的股票經國家有權機關批準的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交易的股份。G,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指由肯定數量的股東依法設立的,全部資本分為等額的股份,其成員以其認購的股份金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擔當責任的公司。G,股份的設立:指為創辦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使其他取得法人資格而必需完成的各種轉背行為的總稱。F,發起人:就是創辦,籌備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主要依靠發起人的活動,各國公司法一般都規定了發起人的最低人數。G,股東大會:又稱股東會或股東會議,指由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所組成的公司意思機關和最高權力機關。T,同股同利。即只要是一個類型的股份,就應當有一樣的利益。S.商事合伙:指任何人們為經營肯定事業而獲得利潤為目的而結成的合伙。Y有限合伙:就是一名以上一般合伙人及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組成的合伙。Y.隱名合伙: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對他方所經營的事業出資,而共享其營業所得收益及分擔其營業所損失的契約。H.合伙目的:是指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基本宗旨,用以表明合伙目的的營利性質。J.競業禁止:即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及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依此類推,合伙人受他人托付,為他人經營及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應當在禁止之列。對此,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協議中,加以明確規定。J.交易禁止:即合伙人非經合伙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D.對其他損害行為的禁止:即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C.出資的形式:合伙協議生效后,合伙人應當依據合伙協議的規定繳納出資。依據《合伙企業法》第11條的規定,合伙人的出資,可以是貨幣,實物,土地運用權,只是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合伙人對于自己用于繳納出資的財產或者財產權,應當擁有合法的處分權。也就是說,合伙人不得將自己無權處分的財產或者財產權用于繳納出資。H.合伙企業分支機構:是指合伙企業在自身營業場所以外設立的,以合伙企業的財產從事本企業核定經營范圍內的業務活動的,從屬于合伙企業的經營機構。P.破產緣由:是適用破產程序所依據的特定法律事實。它是法院進行破產宣告所依據的特定事實狀態。依據現行法律,它也是破產案件受理的實質條件。P.破產無效行為:是指債務人在破產狀法定條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開始破產程序的司法行為。Z.債權申報:是債權人在破產案件受理后依照法定程序主見并證明其債權,以便參與破產程序的法律行為。P.破產變價:是指清算人將非金錢的破產財產,通過合法方式加以出讓,使之轉化為金錢形態,以便于清算安排的過程。P.破產安排方案:是載明破產財產如何H.合伙財產:《合伙企業法》第19條1款規定,合伙人的出資和全部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T.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從而丟失合伙人資格。T.退伙的緣由:合伙人退伙,可分為兩種狀況:一是聲明退伙,即合伙人通過向其他合伙人作出退伙的正式表示而退伙;二是法定退伙,即合伙人基于法律規定的鬲而退伙。S.聲明退伙:又稱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這種意思表示的形式,可以為事前協議(協議退伙),也可以為屆時通知(通知退伙)。F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現法律規定的事由而退伙。這種法定鬲可分為兩類,一是某種客觀狀況(當然退伙),二是其他合伙人的決議(除名)。T.退伙的效果:指發生退伙時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和民事責任的歸屬變動。分為兩類狀況,一是財產繼承,即退伙人的財產份額和民事責任歸屬于退伙人的繼承人;二是退伙結算,即退伙人的財產份額和民事責任歸屬于退伙人本人。R.入伙:指合伙存續期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從而取得合伙人資格。態下實施的使破產財產不當削減,或違反公允清償原則,從而使債權人的一般清償利益受到損害,依法應被確認無效的財產處分行為。P.破產費用:是指破產程序開始后,為破產程序的進行以及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財產的管理,變價和安排中產生的費用,以及為破產財產進行訴訟和辦理其他事物而支付的費用。Q.取回權:指從清算人接管的財產中取會不屬于破產人的財產的懇求權。P.破產抵消權:是指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前對破產人負有債務的,不論債的種類和到期時間,得于清算安排前以破產債權抵消其所負債務的權利。B.別除權:指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由破產財產中的特定財產單獨優先受償的權利。P.破產安排:又稱破產財產的安排,是指破產清算人將價后的破產財產,依照符合法定依次并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安排方案,對全體破產債權人進行同等清償的程序。P破產申請:破產申請人懇求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意思表示。P.破產申請人:是及破產案件有厲害關系,依法具有破產申請資格的民事主體。P.破產案件的受理:又稱立案,是法院在受到破產案件深情厚,認為申請符合Z.債權申報期限:是允許債權人向法院申報其在全的固定期間。Y.有害性:是指有損債權人一般利益。Y.一般利益:即債權人作為程序意義上的集體所應受承認和愛護的清償利益,它有別于各債權深作為單獨民事主題所主見的個別清償利益。H.復原原狀:是運用法律關系含量財產歸屬回復到行為發生前的狀態。Z債權人會議,是全體債權人參與破產程序并集體形勢全力的決議機構。Z.債權人自治:之指全體債權深通過債權人會議,對破產程序進行中涉及債權人利益的各重大事項作出確定,并監督破產財產管理和安排的一系列全力,以及保障這些全力實現的有關程序制度。P.破產宣告:就是法院對債務人具備破產緣由的事實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認定。P.破產宣告的裁定:是法院對債務人具備破產緣由的事實作主認定的法定方式。P.破產宣告對于破產案件的效果:就是破產案件轉入破產清算程序。P.破產債權:是基于破產宣告前的緣由而發生的,能夠脫過破產安排由破產財產公允受償的財產懇求權。Y.優先受償:就是在全體債權人的氣體清償程序以外個別地和排他地接受清償。用于破產安排和各破產債權人如何獲得破產安排的書面文件。P.破產程序的終結:是指破產程序不可逆轉地歸于結束。H.和解:指具備破產緣由的債務人,為避開破產清算,而及債權人團體達成以讓步方法了結債務的協議,協議經法院認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Z.整頓:是指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對企業實行的旨在改善企業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一系列行政措施。C.重整:是指在企業無力償債的狀況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愛護企業接著營業,實現債務調整和企業整理,使之擺脫逆境,走向復興的再建型債務清理制度。Z.債務清償法:就是在債務人無力清償到期的債務的狀況下,依法在債務人現有財產的范圍內,實現多數債權人之間的公允清償。X,形式審查:是判定破產申請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破產申請形式條件的工作程序。S,實質審查:是判定破產申請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破產申請實質條件的工作程序。又稱理由審查。Y,有表決權的債權人:指有權出席債權人會議和發表意見,并有權對債權人會議議決事項投票表達個人意志的債權人。擔當義務的法律關系主體。包括出票人,據相分別的制度。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W,無表決權的債權人:是指有權出席債權人會議和發表意見,但無權對債權人會議議決事項投票表達個人意志的債權人。Y,營運價值,就是企業作為營運褓的財產價值,或者說,企業在持續營業狀態下的價值。P.票據:是出票人依票據法發行的,無條件支付肯定金額或托付他人無條件支付肯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種文書憑證。Y.有價證券:是指代表某種財產性權利的證券,該證券及其所代表的權利親密結合,行使權利以持有相應的證券為必要。H匯票:是出票人托付他人于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肯定金額給收款人的票據。匯票在出票人有三個代時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B.本票:就是出票人自己于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肯定金額給收款人的票據。本票在出票時有兩個當事人:出票人,收款人。Z.支票:就是出票人托付銀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機構于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肯定金額給收款人的票據。支票在出票時有三個代時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P.票據法,是規定票據的種類,簽發,轉讓和票據當事人的權利及義務等內容的法律規范的總稱。P票據關系:是指基于票據行為所產生的債權債務,或稱權利義務關系。P.票據關系當事人,是指享有票據權利,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匯票和本票的付款人,持票人,收款人。P.票據行為:狹義的票據行為僅指擔當票據債務的要式法律行為,包括出票(發票),背書,承兌,保證,參與承兌,保兌等六種。依據票據法的規定,在我國票據行為僅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廣義的票據行為是指以發生,變更或殲滅票據關系為目的而為的法律行為,包括以上各種狹義的票據行為外,還包括付款(在我國為狹義的票據行為),參與付款,見支票,劃線,涂銷等。P.票據權利:就是票據上所表示的金錢債權,是持票人以取得票據金額為目的憑票據向票據行為人所行使的權利。P.票據權利的行使及保全:是指票據人懇求票據債務人履行其票據債務的行為。P.票據抗辯,票據債務人對于票據債權人提出的懇求(懇求權),指出某種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絕。K.空白票據,是出票人在簽發票據時,有意將票據上應記載的事項不記完全,留持票人以后補充的票據。又稱未完成票據。P.票據的丟失:是指持票人失去對票據的占有,包括肯定丟失(如毀滅,焚毀等)及相對丟失(遺失,被竊等)。P.一般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一般民事訴訟法適用的第一審一般程序。G.公示催告制度:是丟失票據的人申請法院宣告票據無效從而使票據權利及票H.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托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肯定金額給持票人的票據。H.匯票出票:是出票人制作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B.背書:又稱為委任取款背書,它是持票人為托付他人(被背書人)代為領取票款而為的背書。B.背書的連續性:是指匯票上所記載的背書,自收款人至最終的被背書人最終持票人),在形式上均相互連續而無間斷。C.承兌:是匯票付款人明確表示于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一種票據行為,也就是表示情愿擔當票據義務的行為。H.匯票的保證,是指匯票債務人義外的人,為擔保特定票據債務人票據債務的履行,以負擔同一內容的票據債務為目的所為的一種具有性的附屬票據行為。F.付款:廣義的付款是指一切票據關系人,依票據文義向票據債權人支付票載金額的行為;狹義的付款則僅指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所為殲滅票據關系的付款。F.付款的提示:是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現實地出示票據以懇求其付款的行為。Z.追索權,是指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或期前不獲承兌,或者有其他法定緣由出現時,持票人在履行了保全手續后,向其前手懇求償還匯票金額,利息及費用的一種票據上的權利。B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B.本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票據法規定款式制作本票并將作成的本票交付予受款人的行為。Z.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指示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即付款人于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Z.證券:是指記載并代表肯定權利的憑證。S.商品證券:是指證明持有人對否項商品享有肯定數量懇求權和處置權的有價證券。H.貨幣證券:是指替代貨幣履行支付和結算職能的有價證券。Z.資本證券:證明持有人對其投資享有收益安排懇求權的有價證券。G.股票:是指股份發行的,表示股東按其持有的股份數額享受權益和擔當義務的書面憑證。Z.債券:是發行人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按期向持有人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的有價證券,債券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一種書面憑證。R.認股權證:是由股份發行的授及特有人在限定期限內以肯定的價格購買肯定數量的該公司增資發行股票的選擇權憑證。T.投資基金券:是指發行人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表明持有人依據所持基金單位數享有相應權利,擔當相應義務的書面憑證。Z.證券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證券法是指一切及證券有關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公法上和私法上的法律規范。狹義的證券法指特地調整證券關系的法律即專指正和規范證券發行,證券交易,證券監督管理關系及其他及證券相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Z.證券法的調整對象:是指法律要促進,為證券發行之信息公開和持續性信息公開。Z證券交易:是指證券的合法持有人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交易場所規則將證券轉讓于其他投資者的行為。證券交易是證券變現,進而實現投資者投資活力或削減損失的重要途徑。付證券價款或應付證券不足時,由證券商墊付的證券交易方式。R.融資交易:是指投資者供應肯定數量的現款作為保證金,而由證券商為投資者墊付部分交易資金以購買證券的保證金交易方式。又稱保證金買空行為。R.融券交易:是指證券商向投資者借貸份時,或此后所持股量發生肯定比例的增減時,必需依法將上述狀況進行公開披露的制度。Y.要約收購:是指持有目標公司30%以上股票的收購人,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實行“收購要約”的形勢收購其他股東所持股票之行為。限制或愛護的社會關系的范圍。證券法的調整對象是證券關系。Z.證券關系:是指因證券的發行,交易,監管及其他相關活動而產生的社會關系。Z.證券發行:證券發行人以籌集資金為目的,將證券出售給投資者的行為。Z.證券發行關系:證券發行人,證券主管及滾,證券經營機構,證券投資人等證券法律關系主體在證券發行過程中形成的社會關系。Z.證券法的地位:指證券法在一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以及證券法及相關法律之間的關系,在我國,即指證券法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地位。Z.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證券法所特有的,反映證券市場客觀發展規律,廣泛適用于調整各種證券活動的基本行為準則。Z.證券發行:是指發行人以籌集資金或調整股權結構為目的,作成證券并交付相對人的單獨法律行為。X.信息公開:又叫信息披露,是指證券發行者及上市公司依據法定要求將公司經營的財務等狀況向社會公眾公告,并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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