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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有關房屋買賣合同范文錦集10篇

房屋買賣合同篇1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號: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條款。

一、甲方房屋(如有共有權人,甲方已經取得了共有權人對轉讓該房屋的一致同意)坐落于建筑面積平方米,房屋用途為。

二、雙方商定該房屋轉讓價格為:總金額萬元

(大寫:拾萬仟佰拾元整)。

三、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首付款萬元

(大寫:拾萬仟佰拾元整)。

待房屋過戶后公積金貸款支付剩余房款萬元

(大寫:拾萬仟佰拾元整)

乙方保證房屋過戶后一個月內付清余款。

四、甲方應于乙方付清全部房款之時,將上述房屋及全部鑰匙交付乙方,并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由乙方對房屋進行接收。接收后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歸乙方行使,該房屋所發生的物業管理費、水費、電訊費、網費等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支付。

五、甲方負責將該房屋所有權更改給乙方所有。辦理產權時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六、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七、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上述房屋權屬狀況和其他具體狀況,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甲方保證自己對該轉讓房屋擁有處分權,并保證不管以后房價如何上漲,絕不反悔。

八、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將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甲方保證在房款付清時,將房屋交付乙方,否則乙方有權追究甲方責任。

九、甲方及配偶共同擁有一套住房,辦理房產證所產生的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若甲方及配偶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所發生的相關費用,全部由甲方承擔。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年月日年月日房屋買賣合同篇2

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房(乙方):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愿,誠實守信,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

一、甲方自愿將其位于的房屋以人民幣拾萬仟元整()的價款出售給乙方(一次性付清,附收款收據,其中含甲方轉交安裝煤層氣20__元在內),甲方將所交村委出具購房款收據一并轉交于乙方,由村委、公證人見證,更正為乙方名下。

二、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對該房屋的相關權益(使用、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占有等)隨該房屋一并轉讓給乙方。甲方保證在交接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如交接后發生該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三、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立字為據,由村委,中證人見證。

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各一份。

甲方:年月日

乙方:年月日

見證人:年月日房屋買賣合同篇3

編號

甲方(出售方)身份證號:

乙方(購買方)身份證號:

經貴州中房置業有限公司介紹,甲方將位于的住宅壹套,建筑面積平米,出售給乙方,出售成交價為:人民幣(¥),甲、乙雙方協商同意:

一、乙方于年月日將定金人民幣(¥)支付給甲方,定金折抵房款。

二、在年月日之前,在甲乙雙方資料齊全之日,丙方通知甲乙雙方即可辦理該出售房產權過戶交易手續[注:若遇特殊原因延長10個工作日],簽定正式《存量房買賣合同》,并辦理與該出售房屋過戶交易相關的過戶手續,如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到期不到該出售房所在地的房屋交易管理所辦理過戶交易手續的,則視為違約處理。如乙方違約,則乙方不得向甲方索還定金,甲方有權另行處理該房產;如甲方違約,則甲方須在違約之日起五日內退還該定金給乙方,另支付乙方相等于定金額的違約金(即雙倍返還乙方定金)。

三、如果甲、乙雙方未能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而造成該筆交易不能繼續進行,則得到違約金的一方負責支付違約金的一半給貴州中房置業有限公司,作為置業顧問的提成。

四、甲、乙、丙叁方簽字蓋章即生效,甲、乙、丙叁方各執壹份。

五、未盡事宜,見附件一(定金附屬協議)。

甲方(簽章):電話:

乙方(簽章):電話:

丙方(簽章):貴州中房置業有限公司

經辦人:電話:

年月日

定金協議

編號

甲方(出售方)身份證號:

乙方(購買方)身份證號:

經貴州中房置業有限公司介紹,甲方將位于的住宅壹套,建筑面積平米,出售給乙方,出售成交價為:人民幣(¥),甲、乙雙方協商同意:

一、乙方于年月日將定金人民幣(¥)支付給甲方,定金折抵房款。

二、在年月日之前,在甲乙雙方資料齊全之日,丙方通知甲乙雙方即可辦理該出售房產權過戶交易手續[注:若遇特殊原因延長10個工作日],簽定正式《存量房買賣合同》,并辦理與該出售房屋過戶交易相關的過戶手續,如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到期不到該出售房所在地的房屋交易管理所辦理過戶交易手續的,則視為違約處理。如乙方違約,則乙方不得向甲方索還定金,甲方有權另行處理該房產;如甲方違約,則甲方須在違約之日起五日內退還該定金給乙方,另支付乙方相等于定金額的違約金(即雙倍返還乙方定金)。

三、如果甲、乙雙方未能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而造成該筆交易不能繼續進行,則得到違約金的一方負責支付違約金的一半給貴州中房置業有限公司,作為置業顧問的提成。

四、甲、乙、丙叁方簽字蓋章即生效,甲、乙、丙叁方各執壹份。

五、未盡事宜,見附件一(定金附屬協議)。

甲方(簽章):電話:

乙方(簽章):電話:

丙方(簽章):貴州中房置業有限公司

經辦人:電話:

年月日

定金協議

編號

甲方(出售方)身份證號:

乙方(購買方)身份證號:

經貴州中房置業有限公司介紹,甲方將位于的住宅壹套,建筑面積平米,出售給乙方,出售成交價為:人民幣(¥),甲、乙雙方協商同意:

一、乙方于年月日將定金人民幣(¥)支付給甲方,定金折抵房款。

二、在年月日之前,在甲乙雙方資料齊全之日,丙方通知甲乙雙方即可辦理該出售房產權過戶交易手續[注:若遇特殊原因延長10個工作日],簽定正式《存量房買賣合同》,并辦理與該出售房屋過戶交易相關的過戶手續,如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到期不到該出售房所在地的房屋交易管理所辦理過戶交易手續的,則視為違約處理。如乙方違約,則乙方不得向甲方索還定金,甲方有權另行處理該房產;如甲方違約,則甲方須在違約之日起五日內退還該定金給乙方,另支付乙方相等于定金額的違約金(即雙倍返還乙方定金)。

三、如果甲、乙雙方未能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而造成該筆交易不能繼續進行,則得到違約金的一方負責支付違約金的一半給貴州中房置業有限公司,作為置業顧問的提成。

四、甲、乙、丙叁方簽字蓋章即生效,甲、乙、丙叁方各執壹份。

五、未盡事宜,見附件一(定金附屬協議)。

甲方(簽章):電話:

乙方(簽章):電話:

丙方(簽章):貴州中房置業有限公司

經辦人:電話:

年月日房屋買賣合同篇4

房屋買賣合同書(簡易范本)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愿將坐落在濟南市區路小區號樓單元室(建筑面積平方米,儲藏室平方米,產權證號)房地產出賣給乙方,并將與所出賣該房產的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同時出賣給乙方(附房產證復印件及該房產位置圖)。

二、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筑物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即人民幣小寫。

三、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支付定金,即小寫。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個月內,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從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項通過銀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關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銀行規定辦理)。

五、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已交納土地出讓金)。

六、辦理房產證手續所產生的有關稅費由方承擔。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產過戶手續,待房產過戶到乙方名下之時,乙方應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額。

八、甲方應在前將該房產交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電話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入網費、有線電視費等。

九、本合同簽訂后,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該方應向對方支付元的違約金;一方如不能按規定交付房產或按規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應向對方支付五十元罰金,逾期30日視為毀約;如因政府及銀行規定,本合同涉及房產手續客觀上不能辦理過戶或銀行不能辦理按揭導致合同解除,不適用本條款。

十、交付該房產,甲方不得損壞該房產的結構、地面和墻壁及不適移動的物件,并將抽風機一臺(型號:),空調兩臺(型號:),熱水器(型號:),浴霸(型號:),飲水機(型號:),音響兩臺(型號:),涼衣架,房內燈具,前后門窗窗簾、電腦桌一張,櫥衛設施,等讓與乙方(含在房屋價值內)。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條款:

甲方(賣方):(印)身份證號:

住址:電話:

年月日

乙方(買方):(印)身份證號:

住址:電話:

年月日房屋買賣合同篇5

甲方(賣方):身份證號:

乙方(買方):身份證號:

根據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甲、乙雙方訂立本協議,共同遵照執行。

一、甲方自愿將位于

售給乙方,乙方對甲方所出售房屋做了充分了

解,自愿購買該房。

二、該房成交價為人民幣(小寫:元整),一次性付清。

三、乙方付清購房款后,甲方正式將房屋交付乙方。

四、建筑面積:平方米。

五、乙方購買甲方房屋,由甲方提供過戶的相關證件并無條件幫助乙方將土地使用證、房產證過戶到乙方名上,一切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六、甲方應保證房屋在協議簽訂之前不拖欠任何費用,并且房屋不得有損壞,否則甲方須負責修復。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年月日房屋買賣合同篇6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房屋達成如下協議:房屋買賣合同篇7

為了體現對履行合同的擔保,以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會約定違約金條款。那么如何處理違約金與實際損失的關系,當沒有約定違約金時,能夠主張賠償?

違約金是一種責任形式,首先是對守約方的補償,其次還可表現為對違約方的懲罰,補償性和懲罰性可并存。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違約金數額的確定:一般原則是有約定的從約定,這是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沒有約定或損失額難于確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應付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有資格的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計算;

逾期辦證的,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違約金以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的性質,決定了當事人對違約金的約定并不是絕對的,是依法可作調整的,《合同法》對此已作明確規定,《司法解釋》對違約金如何調整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在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第一,違約金的調整以當事人的申請為前提,不得依職權主動調整。

第二,違約金的調整是對數額的調整,而不是對違約金標準的調整。

第三,對于增加違約金問題,只要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損失的,就應予以增加,無需審查是否過分低于造成的損失。對于是否低于造成的損失,應由守約方承擔舉證責任。

第四,對于減少違約金問題,應以違約金是否過高作為是否減少違約金的標準。而違約金是否過高又是以違約金是否超出損失的30%為標準的,如超出30%,則應認定為過高,應酌情調整到30%以內;如超出損失但未超出損失的30%,則不認定為過高,無需調整。一般涉及減少違約金的案件,都是開發商逾期交樓或逾期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的,現就此類案件如何確定損失和如何減少違約金進行具體闡述。開發商逾期交樓或逾期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必然使買受人不能在預期的時間對房屋充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使買受人的利益受損。由于買受人可以各種方式補救,一般很難舉證證實具體的損失額,所以可參照《司法解釋》對未約定違約金或損失時確定違約金或損失的原則來確定損失。對于逾期交樓,《司法解釋》確定了政府部門公布的租金指導價和評估機構評定的市場價并存的標準,但實際上根據上述兩種標準得出的結果大相逕庭,這對當事人的權益影響較大,當事人爭議較大,這種情況在市場經濟較發達的地區尤其明顯。筆者認為,租金的指導價不能充分體現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的具體情況,而且明顯低于未約定違約金情況下適用的法定標準(即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明顯不公平合理,有悖市場經濟規律,不宜使用,否則會造成有約定不如無約定的現象,產生不好的社會導向。租金市場價較公平合理,但操作困難,影響審判效率。而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確定損失,既符合《合同法》和《司法解釋》的精神,又比較公平合理,是可行的。所以如確需減少違約金,應減少至不低于按該標準計算的數額為宜?一般可減少至按該標準計算。房屋買賣合同篇8

近年,農村的房地產市場逐漸活躍,農民往往將其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或者出租、或者售與他人。購買者中有的是本村或外村村民,有的是外來打工者,還有的則是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在類似的房屋買賣中產生的糾紛也較多。該類案件訴至法院后,涉及的首要問題即是:合同是否有效。一種意見認為,如果購房者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權,買賣合同不存在其他違法行為,則應認定合同有效。另一種意見認為,村民對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權,而無處分的權利,而出售住房的行為,實際上已處分了宅基地使用權,故合同應認定無效。

爭議產生的原因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下稱《土地法》)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盡管該條是針對宅基地申請而規定的,但從該法及該條的規定來看,農村村民出租、出售宅基地上所建住宅,法律并未予禁止,也未對該出售行為設置任何限制。但農村宅基地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只有集體組織的成員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而通過房屋的轉讓,也將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宅基地使用權一并轉讓,將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擴大到非集體組織成員、甚至是城鎮戶口的居民。同樣,根據《土地法》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如果房屋轉讓只在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進行,也有可能使購房者通過房屋的受讓而使自己擁有的宅基地面積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那么,農村的房屋到底能否轉讓,這類合同的效力應如何認定就非常值得關注和思考。

對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持審慎的態度,緣于國家對農村土地的一貫政策規定。《土地法》明確: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從八十年代以來,國務院多次行文,強調對耕地的保護。有關行政規章、文件對農村建房、宅基地的申請也規定了嚴格的審批程序。1993年11月1日實施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規定:農村村民建房的,應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如果是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級政府審核、縣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再向縣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政府批準后,由縣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如果是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也應由鄉級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準。城鎮居民如需使用集體土地建房,還應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再按上述兩種情況辦理審批手續。因此,有人認為,既然宅基地申請有嚴格的規定,村民轉讓房屋也涉及到宅基地使用問題,應從嚴掌握。只有在買受人按有關規定申請到所售房屋宅基地使用權后,才能認定購房合同有效。如果這種觀點成立,村民售房的權利將無從行使。

農村房屋買賣的出售方一般為農村集體組織的村民,而購買方存在兩種情況:一是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二是集體組織以外的成員。集體組織內部成員又有三種具體情況: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定的宅基地標準。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三是已在集體組織落戶,但尚沒有被分到宅基地。根據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對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標準的村民,再申請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準的。對第二種情況的村民,盡管其已有一處宅基地,但如無法定理由,也很難再申請到第二處宅基地。對第三種情況,申請宅基地必須經過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因此,即使是售房行為發生在村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也將難以進行。售房者首先要審查購房者的具體情況,這無疑是不現實的。如果是村民集體組織外部成員申請宅基地建房,條件將更為嚴格。如果將這些規定適用于售房行為,購房者的資格待定,村民出售房屋將難上加難。

通過前述提到的法律、法規規定,不難看出,國家對宅基地申請是嚴格控制的,而上述規定并不涉及村民已按規定申請到宅基地并按審批手續建造房屋,但關系到在出售房屋問題上發生爭議如何認定。看待這一問題,究其實質是如何認定宅基地的權利性質,以及宅基地上的權利與地上建筑物的權利關系。

我國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分為國家和集體兩種。宅基地所有權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其使用權由集體組織按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劃撥給村民使用。作為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在取得的土地上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可以在該土地上建造住房以及其他附著物。作為使用權人無權單獨轉讓宅基地,但如果使用權人在宅基地上已建造了房屋,房屋的所有權的完整權能屬于宅基地使用權人。此時,房屋的所有權與土地的所有權分屬不同的權利主體,雙方在權利行使方面必然相互牽制。而房屋與土地緊密結合的特點決定了二者必有一方要妥協,或者房隨地走或者地隨房走。

如果只能允許房隨地走,那么村民因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權將影響其房屋的所有權的行使。他只能對其建筑物或其他附著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而無從行使最重要的處分的權能。如果宅基地使用權人欲走出農村、到處面的世界開創一番事業,其宅基地上的合法建筑只能通過出租來發揮物的效用。無疑,這使其權利的行使很不充分。如果允許地隨房走,即村民有權出售住房,村民對房屋所有權的行使將不存在任何障礙,那么此舉是否有礙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享有的所有權呢?筆者認為,并不影響。宅基地一旦劃撥給村民使用,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所有的土地實際上并不能行使更多的權利。當村民出售房屋時,僅僅是宅基地的使用權人換了另外的主體,村民并不能通過出售房屋而從中獲得宅基地的收益,他只能獲得出售建筑物的利益。因此,對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利益并不存在侵犯的問題。且允許農村房屋自由轉讓,將使農村的房屋發揮最大的效用。

物權法草案第十五章規定了宅基地使用權,從草案規定可看出,草案允許農村房屋出售。該草案第272條: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權轉讓的,宅基地使用權同時轉讓。第273條: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權抵押的,在實現該抵押權時,宅基地使用權同時轉讓。由此可見,草案對房屋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的關系采地隨房走。

應該說草案的規定是積極、合理并可行的。我們可以比較一下城市居民的房屋所有權與農村村民的房屋所有權。城市居民出售擁有所有權的住房,法律并未設置特別的規定。城市的房改房與農村的房屋有一定的相似之處,房改房的售價中不含土地收益,因此建設部規定已售公房上市應當向國家或產權單位補交一部分土地收益。國家對城市房地產二級市場持積極的開放政策。農村村民享有的住房所有權與城市居民的住房在所有權的權屬方面并無二致,如果對村民售房采限制性政策,對村民來說是不公平的。為此,筆者建議,國家對村民售房也可考慮參照城市房改房上市的有關做法,由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收取一定的土地收益。作為村民,其無償使用宅基地是基于其特定的社員身份,通過購房取得他人宅基地使用權的人如果不具有社員身份,完全可以通過向土地的所有權人交納一定的費用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如果是具有社員身份的人,可分為兩種情況:其已有宅基地且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可以購買他人的住房,但必須繳納一定的土地費用。如果是沒有宅基地或達不到規定的標準,可以經過報批后,無須繳納一定的土地費用。如此考慮與國家的土地政策并不矛盾,國家對耕地的保護是采取嚴格的政策,而宅基地與耕地性質不同,經過合法報批,宅基地上已建造了建筑物或附著物,一般不會再恢復到耕地性質,允許農村村民出售房屋與國家對耕地的保護政策并無抵觸。因此,對宅基地上住房的出售應當采用放開的政策。關于宅基地的`控制應當在宅基地的申請上從嚴把關。“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建議改為“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總之,筆者認為,村民出售住房的合同,如果沒有其他違法行為,以認定有效為宜。房屋買賣合同篇9

(一)二手房買賣合同的內容

下列內容在一份二手房買賣合同中是必不可少的:

1、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

這里主要是搞清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地址、聯系辦法等,以免出現欺詐情況;雙方應向對方做詳細清楚的介紹或調查;應寫明是否共有財產、是否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共同財產。

2、標的

這里應寫明房屋位置、性質、面積、結構、格局、裝修、設施設備等情況;同時還要寫明房屋產權歸屬(要與第一條銜接);原售房單位是否允許轉賣;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權利瑕疵;是否有私搭亂建部分;房屋的物業管理費用及其他交費狀況;房屋相關文書資料的移交過程。

3、價款

這里也是很主要的內容,主要寫明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條件;如何申請按揭貸款;定金;尾款等。

4、履行期限、地點、方式

這里主要寫明交房時間;條件;辦理相關手續的過程;配合與協調問題;雙方應如何尋求中介公司、律師、評估機構等服務;各種稅費、其他費用如何分攤;遇有價格上漲、下跌時如何處理。

5、違約責任

這里主要說明哪些系違約情形;如何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定金、賠償金的計算與給付;

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免責;擔保的形式;對違約金或定金的選擇適用問題。

6、解決爭議的方式

這里主要約定解決爭議是采用仲裁方式還是訴訟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雙方同意采用仲裁的形式解決糾紛,應按照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寫清明確的條款。

7、合同生效條款

雙方在此約定合同生效時間;生效或失效條件;當事人不能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撓條件成就或不成就;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無效的情形;幾種無效的免責條款;當事人要求變更或撤消合同的條件;合同無效或被撤消后,財產如何進行返還。

8、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條款

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四條之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中止、終止或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有必要在此明確約定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的條件;上述情形中應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解除權的行使期限;補救措施;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后,財產如何進行返還。

9、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在此約定合同的變更與轉讓的條件或不能進行變更、轉讓的禁止條款。

10、附件

在此說明本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的效力等。

(二)二手房買賣合同的特征

二手房買賣合同,作為規范房地產轉讓的一種重要契約形式,有以下幾方面特征:

(1)二手房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在二手房買賣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是對等的。賣方承擔交付房屋給買方的義務,同時享有收取價金的權利;買方則承擔交付一定數額價金的義務,并享有取得該房屋所有權的權利。

(2)二手房買賣合同是要式合同。二手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作為不動產的房屋,具有涉及金額大、風險高、手續復雜等特點,因此,二手房買賣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以免實務中發生糾紛時難以處理。

(3)二手房買賣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所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這是由“地隨房走”原則決定的,土地是房屋的載體,房屋是土地上的附著物,只有取得土地使用權,才能擁有房屋所有權,因而房屋所有權的轉移,必然伴隨著土地使用權的讓渡,反之亦然。

(4)二手房買賣的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以雙方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機關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為要件。這一特征是商品房買賣合同與一般買賣合同的重要區別。

(5)二手房買賣往往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例如房屋為非所有人以租賃等形式使用時,房屋的買賣就涉及到對第三人利益的保護。

(三)房屋買賣合同的特征

房屋買賣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買賣合同,它是指出賣人將房屋交付并轉移所有權與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買賣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這主要表現為:

(1)出賣人將所出賣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相應的價款;

(2)房屋買賣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

(3)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不動產,其所有權轉移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4)房屋買賣合同屬于法律規定的要式法律行為房屋買賣合同篇10

合同雙方當事人(須由本人親自填寫,并確保所填聯系方式真實可靠,以便能及時取得聯系;如聯系方式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對方):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鑒于:1、甲方系本合同項下房屋的所有權人,甲方保證對所出賣的房屋享有完全的處分權并保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沒有產權及債務糾紛,且其對該房屋的處分已征得該房屋相關權利人的同意;

2、甲方愿意將房屋出賣給乙方;

3、乙方愿意購買上述房屋;

4、乙方已向甲方交付定金共元整;

5、本合同項下房屋的《房地產權證》尚未辦理。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屋訂立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信守履行。

一、標的房屋基本情況

1、位置:市區路號。

2、戶型:;建筑面積:,套內面積:。

3、本合同項下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隨房屋一并轉讓。

二、房屋價款

房屋的交易總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本合同項下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價款已包含在交易總價中。

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不再另行計價。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乙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付款:

1、乙方已向甲方交付定金元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天內乙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幣____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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