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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民法
一、民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一)概念
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調整對象
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知識鏈接民法所講的平等主體,是指當事人之間地位平等,互不隸屬,沒有管理與被管理、命令與服從的關系,當事人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愿,自愿結成各種關系,平等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一)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的原則
(二)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三)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權益原則
(四)尊重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原則(五)禁止民事權利濫用的原則重點提示平等原則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于其他法律關系的主要標志,是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和內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體體現,是民法最基礎、最根本的一項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道德觀念的法律化。有學者認為這一原則是人類社會的理想,是商品交易的道德基礎,甚至有學者認為是“帝王條款,君臨全法域之基本原則”知識鏈接禁止民事權利濫用原則包括以下內容:1、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2、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3、民事活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4、民事活動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管理秩序。如果權利人濫用民事權利,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三、民事法律關系
(一)概念
民法所調整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它是一定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具體表現。
(二)構成要素1、主體:公民(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國家(特定情況下)。2、客體:物、行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3、內容:民事權利和義務。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三)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前提條件是法律事實的發生。法律事實是指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或現象,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學法做人甲某到乙商店購買電腦,分析其購買行為的法律關系的三要素觀察思考生活中常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事件和行為有哪些?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甲和乙;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電腦;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甲的權利是要求乙交付電腦并轉移電腦的所有權,乙的權利是要求甲交付購買電腦的價款。甲的權利,就是乙的義務,反之,乙的權利,就是甲的義務。人的死亡、自然災害等事件可以引起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而人的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都能引起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第二節民事主體
指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一、公民(自然人)
(一)公民的法律地位
公民是指基于自然狀態出生而具有一國國籍的人。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二)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
指法律賦予公民的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前提或者先決條件。
(1)享有而言,具有的平等性。(2)構成而言,具有雙重性。(3)內容而言,具有廣泛性。(4)實現而言,具有真實性。1.概念2.特點
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3.起止
始于出生(以胎兒脫離母體,能夠獨立存在、獨立呼吸為準)。
終于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其中生理死亡以腦死亡為準,宣告死亡以法院判決為準)。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溫馨提示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兒當然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這對未來公民的利益保護不利。因此,世界各國對胎兒出生后的利益均給予特殊保護。但這種特殊保護并不意味著承認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三)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
1.概念
指公民以自己的行為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即依法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資格。
(1)行為人以自己的行為獲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2)行為人以自己的行為處分其財產的能力。(3)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獨立財產責任的能力。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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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類
兩個標準
一是年齡二是精神是否正常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18周歲以上的公民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不能進行的其他民事活動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3)無民事行為能力
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法律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合同法》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法律行為,如接受贈與、獎勵、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為由,主張財產權。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舉案說法
9歲兒童王某,將自己價值4元的彩筆贈與甲同學,將父母為其購買的價值百元的錄音機贈與乙同學。王某的父母發現后,向甲同學和乙同學的家長要求返還王某贈與的東西。王某對甲同學的贈與行為可認定是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行為,因此該贈與行為發生法律效力。對乙同學的行為,根據財產的價值可認定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故不發生贈與的法律效力,其父母有權要求乙同學歸還。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四)監護制度
1.概念
民法上規定的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定保護人的一項制度。
2.分類未成年人
父母一般特殊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其他近親屬、單位或基層組織或民政部門精神病人
配偶
父母成年子女
其他近親屬
單位或基層組織或民政部門
由法律授權的有關單位指定監護人
法定監護指定監護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并對其進行教育、監督。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以及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對被監護人的不法行為承擔財產賠償責任。監護人的職責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明顯不稱職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有關人員或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舉案說法2004年春節,同事一家三口到馬家拜年走訪,馬某囑咐6歲的兒子與同事5歲的男孩到樓外空地中玩耍。游戲當中,兩個孩子與鄰居家男孩爭奪玩具手槍時,塑料子彈擊中過路人甲某的眼睛,造成眼睛紅腫、暫時視力受損。后經醫院診治,三天后恢復正常。期間花費醫療費230元。經過三家大人協商,按照馬某130元、同事50元、鄰居50元的數額,分別承擔了受害人甲某治療眼睛的費用。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案例討論王某丈夫于一年前死亡,有心改嫁,視三歲兒子為包袱,常打罵虐待。為此,奶奶要求取消王某的監護人資格,由自己來做監護人。問:奶奶的要求合法嗎?為什么?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五)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蹤
公民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判決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的法律制度。
(1)必須持續下落不明滿二年(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3)必須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特別程序進行審理、三個月公告期。
宣告失蹤的條件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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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其民事主體資格
財產代管人代管其財產
失蹤宣告被撤銷后,原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當然也隨之撤銷、失效。
被宣告失蹤期間,其配偶要求離婚的應判決離婚。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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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宣告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時,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依法判決推定公民死亡,因而結束其民事主體資格的法律制度。
必須下落不明滿四年(意外事件滿二年)
必須有利害關系人的申請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必須經過人民法院的依法宣告
特別程序進行審理、一年公告期。宣告死亡的條件: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婚姻關系自行消滅
遺產開始繼承
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公民生還,應當返還被繼承的財產或給予適當補償;原配偶尚未再婚的,自行恢復婚姻關系,原配偶已再婚的,原婚姻關系不得自行恢復。
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后果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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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個體經營的公民。
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個人經營的,以個人的全部財產承擔
家庭共同經營的,以家庭成員共有的全部財產承擔。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承擔無限清償責任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七)個人合伙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
兩個以上的公民各自出資并簽訂合伙協議。合伙人須共同經營、共同勞動。
合伙財產為共有財產。
合伙人對于合伙經營產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律特征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知識鏈接無限連帶責任是加重責任。無限責任,是指承擔合伙債務時,首先以合伙的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財產不足以清償的剩余部分,必須以合伙出資以外的財產清償。各個合伙人承擔的無限責任,不因合伙人之間或者合伙人與第三人的約定而改變。連帶責任,是指合伙執行人在合伙范圍內,與第三人發生的所有民事法律關系都代表全體合伙人。當合伙執行人不能或者暫時沒有財產可以清償合伙債務時,其他合伙人有義務以自己的財產先行清償,然后再依法向合伙執行人追償,以彌補自己負擔連帶責任的損失。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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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1.法人的概念
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杜會組織。
2.法人的特征(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二)法人的權利能力
法人所享有的參與民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始于成立,終于消滅,權利能力的范圍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業務范圍決定。(三)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法人以自己的行為進行民事活動,取得權利并承擔義務的資格。
法人的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是重合的。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法律提示
我國民法通則第49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四)法人的種類
1.企業法人
以生產經營為其活動內容,實行獨立經濟核算,自負盈虧,并且是向國家納稅的單位。
2.非企業法人
國家機關法人
事業單位法人
社會團體法人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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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聯營
聯營是企業與企業之間或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共同經營形式。具有法人資格,承擔有限責任
不具有法人資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不具有法人資格,各自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型聯營
合伙型聯營
合作型聯營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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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為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2.特征
(1)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件(2)為達到預期的法律后果而實施
(3)合法行為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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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1明示形式
(1)書面形式
文書、證書、合同書、證明、信件、電報、電傳一般公證(2)口頭形式
當面交談和電話對講
(3)視聽資料形式
錄音、錄像等
2暗示形式
(1)行為推定
(2)默示
如租賃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繼續交納租金,出租人繼續接受租金由此推定租賃合同繼續。依照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根據行為人的沉默來認定他具有某種意思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三)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
1.行為人要有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民事行為能力2.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
3.行為不得違背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1)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應與其內心愿望一致
(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自愿的
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案例分析
王平與張振是好朋友。張振因結婚,從王平處借款5000元。張振結婚后宴請王平及好友。在宴席上,好友對王平開玩笑講:“都是哥們,這5000元還借什么?干脆給張振算了。”王平隨口說:“算就算了。”張振隨即笑著對王平說:“那錢我就不還了,算你送的。”時隔數月,王平因家中急事需用錢,向張振催還借款。張振對王平講:“這錢你已當著大家說送我了,現在怎么又向我要?”王平向張振解釋,那是他隨口開玩笑。張振表示,他是當真的。王平多次催要無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張振歸還借款。問:法院會支持王平的請求嗎?為什么?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問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本案中,王平做出的贈與表示,根據當時的場合、氣氛,完全可以判斷為特定條件下的玩笑話,與真實意思不一致,其向張振索款的行為印證了這一點。贈與是雙方法律行為,缺乏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都不成立。因此,法院應支持王平的請求,判決張振歸還5000元借款。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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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品歸誰民4.mpg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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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事行為的無效及其法律后果
1.無效的民事行為
不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因而不產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
(1)絕對無效的民事行為
a.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b.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c.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而且損害國家利益的。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d.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e.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f.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2.相對無效(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當事人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
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當事人一方故意捏造虛假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使對方陷入錯誤而做出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行為人一方以給對方的生命、健康、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相要挾,迫使對方做出違背其真實意思的表示。受欺詐受脅迫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迫使其接受非常不利的條件而作出違背本意的表示。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首先由當事人協商變更;協商不成,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可以在一年內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撤銷。乘人之危案例分析2000年一月,甲某購買了一套三居室、價值25萬元的新房。購房后僅剩2萬元存款。這時其母親突發心臟病,需立即交10萬元預付款,住院做搭橋手術。甲某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決定將新房賣掉。乙某得知甲某急需用錢,提出以15萬元的價格購買甲某的新房,甲某雖然心有不甘,但為救母親,只得將新房賣給乙某。事后,甲某后悔,欲以原價15萬元贖回該房,被乙拒絕。問:甲某應當怎么辦?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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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事行為無效的法律后果
從行為開始即為無效;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行為人應當立即終止履行。(1)返還財產
(2)賠償損失
(3)追繳財產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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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1.概念
代理人依據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法律規定以及人民法院或有關單位指定,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而這種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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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征
(1)代理人必須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
(2)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獨立作出意思表示
(3)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4)代理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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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的種類
1.委托代理
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行為所產生的代理
2.法定代理
指法律根據一定的社會關系的存在設立的代理
3.指定代理
指根據指定單位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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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權的行使及法律后果
1.代理人應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行使代理權,不得無權代理。2.代理人親自行使代理權,不得任意轉托他人代理。3.代理人積極依法行使代理權,盡勤勉和謹慎義務。4.代理人不得濫用代理權。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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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理關系的消滅
1.委托代理的終止
(1)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一方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或解散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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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終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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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民事權利
一、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利
(一)財產所有權概述
1.財產所有權的概念和內容
(1)概念
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2)內容(四項權能)
a.占有
對財產的實際控制和管領
b.使用
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滿足生產和生活需要
c.收益
利用所擁有的財產而取得的經濟收入或利益
d.處分
決定財產法律上的命運,或者說是對財物的處置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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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財產所有權的取得和消滅
原始取得
生產和擴大再生產、沒收、收益、添附、無主財產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繼受取得
買賣、受贈、繼承和其他合法根據方式等。
按照合同和其他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財產所有權的消滅
(1)轉讓所有權
(2)拋棄所有權
(3)所有權客體的消滅
(4)司法機關根據法律程序,強制所有人轉移所有權。
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二)財產所有權的種類
1.國家所有權
2.集體所有權
3.公民個人財產所有權
(1)公民個人生活資料所有權
(2)個體勞動者生產資料所有權
4.私營經濟財產所有權
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三)財產共有權
1.共有權的含義
當同一財產屬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或者法人所有時,稱為共有權。
2.共有的種類
按份共有轉讓時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共同共有家庭共有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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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
指非所有人對所有人的財產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國有企業財產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
宅基地使用權
房屋的典權
相鄰權
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相鄰糾紛案1-2播放影像庫中的相鄰糾紛案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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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權
(一)債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2.特征
(1)主體的特定性(債權人、債務人都是特定的)
(2)客體的多樣性(物、智力成果、行為)
(3)內容為請求權
(4)動態的財產關系
(5)產生的原因:合法、非法行為均可
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二)債的發生依據
1.合同所生之債
2.侵權行為所生之債
3.不當得利所生之債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據,取得不應獲得的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
4.無因管理所生之債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損失,自愿為他人管理事務或財物的行為。
5,其它原因
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不當得利還是盜竊9-47播放影像庫中的不當得利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三)債的擔保
1、保證(以人的信用作為履行債的擔保)
2、抵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自己的財產的占有)
3、質押(債務人或第三人將財產轉交債權人占有)
4、定金(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定金喪失;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雙倍返還)
5、留置(適用的前提是已按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財產,是一種法定擔保方式)
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三、人身權
(一)概念
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與其人身生命、身份延續不可分離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人身權具有以下主要法律特征:
1.人身權具有與主體人身的不可分離性
2.人身權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
3.人身權具有絕對權的屬性
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二)種類
(1)生命健康權
(2)公民的姓名權
法人的名稱權
(3)肖像權
(4)名譽權(公民、法人都有)
(5)榮譽權(公民、法人都有)
1.人格權
(6)婚姻自主權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冒用他人姓名民5.mpg播放影像庫中的冒用他人姓名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2.身份權
因民事主體的特定身份而產生的權利
(1)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
(2)監護權
(2)親屬權
四、其他民事權利:知識產權、繼承權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第五節合同法
一、合同法的一般規定
(一)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類
1.概念
合同,也稱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2.特征
(1)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
(2)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3)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4)合同依法成立后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二)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合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1.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2.自愿訂立原則
3.公平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
5.合法原則
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二、合同的訂立
(一)合同的形式
1.口頭形式
2.書面形式
3.其他形式
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二)合同的主要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指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指的對象
(貨物、勞務和工程項目等)3.數量和質量
4.價款或者酬金
5.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6.違約責任
7.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三)合同訂立的程序
1.要約
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的希望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向相對人發出
(3)要約必須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
(4)要約必須表明一經承諾即受拘束的意思
(5)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和完整
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要約邀請
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
要約生效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要約生效
要約撤回
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要約撤銷
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要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2.承諾
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1)承諾須向要約人作出
(2)承諾須在有效期限內作出
(3)承諾的內容應當和要約的內容一致
承諾撤回
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新要約
以下情形為新要約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
(四)締約過失責任
在合同締結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的義務而致使另一方受損失,過錯方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三、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內容
1.合同對當事人的拘束力
2.合同對第三人的拘束
(二)合同的生效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的內容必須確定和可能
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三)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3.無權處分人訂立的合同
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四)無效合同、可變更或撤銷合同
1.無效合同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八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2.可變更或撤銷合同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顯失公平的合同
(3)欺詐
(4)脅迫
(5)乘人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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