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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要求一覽表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要求一覽表序號影響來源法規名稱生效日期適用條款及內容符合性備注1.'全公司2002/6/2公布,2002/11/施行爆炸.散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工作場所嚴禁煙火。.爆炸危險場所必須有良好的通風設施,以防有爆炸危險的氣體積聚。.金屬冶煉和澆注場所應經常保持干燥,防止泄露的高溫金屬液遇水爆炸 ….爆炸危險場所的設備應保持完好,并應定期校驗、維護、保養和檢修。.爆炸危險場所的管理人員和操作工人,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提供金屬廢料的單位在裝運前應該負責檢查,并剔除金屬廢料中易燃、易爆的危險物品。.有爆炸危險的企業必須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工人按其規程上崗操作。對防爆電氣設備、避雷、靜電導除設施必須進行嚴格管理。觸電急救.迅速切斷電源。若電源開關距離較遠,可用干木棒等絕緣物體拉斷電線,千萬不能用金屬材料或用手去拉電線,以防連鎖觸電。.觸電者若神志清醒或未失去知覺,在嚴密觀察的情況下可采取靜躺休息的方法。.觸電者若無知覺,無呼吸,但心臟有跳動時,應立即采用人工呼吸的方法急救。.觸電者若有呼吸,但心臟停止跳動時,應采用胸外心臟擠壓的方法急救。.觸電者若呼吸、心臟都停止,要用人工呼吸和心臟擠壓法同時進行,在送往醫院的途中也不能停止搶救。個體防護.進入生產現場應按規定穿戴好個體勞保用品。.在有危害健康的氣體、蒸汽或粉塵的場所操作的工人,應該佩戴口罩、防護眼鏡或防毒面具。.在有噪聲、強光、輻射熱和飛濺火花、碎片、創屑場所操作的工人,應佩戴護耳器、防護眼鏡; 面具和帽盔等。.高處作業必須系安全帶。.水上作業必須使用救生農或救生器具。.進行電氣操作的工人應穿戴好絕緣鞋、絕緣手套等。.在有傳染病危險的生產部門中,應該由工廠供給干人洗手用的消毒液、所有工具、工作服和防護用必須由工廠負責定期消毒。機械傷害.機加工嚴禁戴手套操作。工作服前襟和袖口不得敞開。.留長發者須戴護發帽。.機床設備的安全裝置必須完好。工件及刀具要夾緊夾牢,防止工件及刀具脫落或 飛出。裝卸笨重工件時,應使用起重設備,并穿防砸 勞保鞋。機床轉動時,禁止用手觸摸機床的旋轉部件或進行測量工作。不得用手清除切屑,應使用鉤子、刷子或專用工具。.禁止手或身體其它部位講入設備運行區域。車輛傷害.嚴禁無證駕駛、違章駕駛和酒后開車。.嚴禁車輛帶病或超載運行。.車輛不得客貨混裝。.卡車載人必須先辦理載客證。.要加強綜合治理。車輛管理部門及企業要加強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廣大職工和行人要遵守交通規則。呼吸中斷急救法一人工呼吸人工呼吸是對呼吸停止的患者施救復蘇的方法:使病人仰臥,松解腰帶和衣扣,清除病人口中的異物。救護人員一手將病人下頜托起, 使其盡量后仰,將其口唇撐開,另一只手捏住病人的兩只鼻孔,深吸一口氣,然后對住病人的口用力吹氣,再迅速離開,吹氣力量要適中,次數成人以每分鐘 16—18次、兒童18—24次為宜。如病人口無法撐開,可采用口對鼻人工呼吸法,但要捏住口,吹氣量要大,時間要長。緊急止血法出血時,流出的血液量看起來要比實際多,不要慌張,先要確定出血的部位,然后使其鎮靜,因為驚慌會加快心跳 ,出血就會更多。如果是小的割傷,用干凈的布或洗過的手直接壓迫受傷部位,一般就可以止住流血。如果血量較大,就要采取針對性的有效止血辦法。直接壓迫法:.傷口臟污時,要用自來水將傷口沖凈。.在傷口處包上干凈的布(沒有時用洗過的手),緊緊壓住。不許把衛生紙和脫脂棉直接包在傷口上 ,以防與傷口粘連。.壓住傷口,用繃帶緊緊纏住,將傷口抬高到高于心臟的位置。符合
序號影響來源法規名稱生效日期適用條款及內容符合性備注止血點壓迫法:.上臂動脈:用4個手指掐住上臂的肌肉并壓向臂骨。.大腿動脈:用手掌的根部壓住大腿中央稍微偏上點的內側。.梯骨動脈:用3個手指壓住靠近大拇指根部的地方。起重傷害.設備應保持完好,發現有缺陷時應采取預防措施。.嚴禁超負荷起吊或斜吊。.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具。.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后方可上崗。.起重機械的各種安全防護裝置應配備齊全,并經常檢查、維護、保養。.吊車運行前,均應先鳴信號,禁止吊物從人頭上經過。.指揮信號應明確,并符合規定。.進入懸吊重物的下方時,應先與司機聯系并設置支撐裝置。2. :!全公司防暑降溫措施暫行力法196舁7月1日.為了防止中暑,保障工人農民的身體健康,不斷地改善勞動條件、提高勞動生產率,特制訂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工業、交通運輸業及基本建設工地的高溫作業和炎熱季節的露天作業。.各地區的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組織應在當地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密切合作,必要時可組成聯合組織,共同制定計劃,共同行動,并經常對防暑降溫工作進行檢查督促。.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勞動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共同審查批準,自公布日起實行。各地區、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的精神制訂實施細則。參考3. :;全公司工廠安全衛1956-5-25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改善工廠的勞動條件,保護工人職員的安全和健康,保證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制定本規程。第二章廠院第三條人行道和車行道應該平坦、暢通;夜間要有足夠的照明設備。道路和軌道交叉處必須有顯明的警告標志、信號裝置或者落桿。第四條為生產需要所設的坑、壕和池,應該有圍欄或者蓋板。第五條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廢料的堆放,應該不妨礙通行和裝卸時候的便利和安全。第六條廠院應該保持清潔。溝渠和排水道要定期疏浚。垃圾應該收集于有蓋的垃圾箱內,并且定期清除。第七條建筑物必須堅固安全,如果有損壞或者危險的象征,應該立即修理。第八條電網內外都應該有護網和顯明的警告標志(離地二點五公尺以上的電網可不裝護網)。第三章工作場所第九條工作場所應該保持整齊清潔。第十條機器和工作臺等設備的布置,應該便于工人安全操作;信道的寬度不能小于一公尺。第十一條升降口和走臺應該加圍欄。走臺的圍欄高度不能低于一公尺。第十二條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堆放要不妨礙操作和通行。廢料應該及時清除。第十三條地面、墻壁和天花板都應保持完好。第十四條經常有水或者其它液體的地面,應該注意排水和防止液體的滲透。第十五條在易使腳部潮溫、受寒的工作地點,要設木頭站板。第十六條排水溝渠應該加蓋,并且要定期疏浚。第十七條工作場所的光線應該充足,采光部分不要遮蔽。第十八條工作地點的局部照明的照度應該符合操作要求,也不要光線刺目。第十九條信道應該有足夠的照明。第二十條窗戶要經常擦試,啟閉裝置應該靈活;人工照明設備應該保持清潔完好。第二十一條室內工作地點的溫度經常高于攝氏三十五度的時候,應該采取降溫措施;低于攝氏五度的時候,應該設置取暖設備。 (按一九五七年十月十四日國務院總念字第79號通知作了修改,修改前原條文為:“室內工作地點的溫度經常高于攝氏三十二度的時候,應該采取降溫措施;低于攝氏十度的時候,應該設置取暖設備。”)第二十二條對于和取暖無關的蒸氣管或者其它發散大量熱量的設備,應該采用保溫或者隔熱的措施。第二十四條通風裝置和取暖設備,必須有專職或兼職人員管理,并且應該定期檢修和清掃,遇有損壞應該立即修理。第二十五條對于經常在寒冷氣候中進行露天操作的工人,工廠應該設有取暖設備的休息處所。符合
序號影響來源法規名稱生效日期適用條款及內容符合性備注第二十六條工)要供給工人足夠的清潔開水。盛水器應該有龍頭和蓋子,并且要加鎖;盛水器和飲水用具應該每日清洗消毒。第二十八條禁止在有粉塵或者散放有毒氣體的工作場所用膳和飲水。第二十九條工作場所應該根據需要設置洗手設備,并且供給肥皂。第三十一條工作場所應該備有急救箱。第四章機械設備第三十二條傳動帶、明齒輪、砂輪、電鋸、接近于地面的聯軸節、轉軸、皮帶輪和飛輪等危險部分,都要安設防護裝置。第三十三條壓延機、沖壓機、碾壓機、壓印機等壓力機械的施壓部分都要有安全裝置。第三十四條機器的轉動摩擦部分,可設置自動加油裝置或者蓄油器;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長嘴注油器,難于加油的,應該停車注油。第三十五條起重機應該標明起重噸位,并且要有信號裝置。橋式起重機應該有卷揚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行程限制器、緩沖器和自動聯鎖裝置。第三十六條起重機應該由經過專門練訓并考試合格的專職人員駕駛。第三十七條起重機的掛鉤和鋼繩都要符合規格,并且應該經常檢查。第三十八條起重機在使用的時候,不能超負荷、超速度和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運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第三十九條起重機應該規定統一的指揮信號。第四十條機器設備和工具要定期檢修,如果損壞,應該立即修理。第五章電氣設備第四十一條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絕緣必須良好。裸露的帶電導體應該安裝于碰不著的處所;否則必須設置安全遮欄和顯明的警告標志。第四十二條電氣設備必須設有可熔保險器或者自動開關。第四十三條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可能由于絕緣損壞而帶電的,必須根據技術條件采取保護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第四十四條行燈的電壓不能超過三十六伏特,在金屬容器內或者潮濕處所不能超過十二伏特。第四十五條電鉆、電鎬等手持電動工具,在使用前必須采取保護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第四十七條電氣設備和線路都要符合規格,并且應該定期檢修。第四十八條電氣設備的開關應該指定專人管理。第六章鍋爐和氣瓶第四十九條每座工業鍋爐應該有安全閥、壓力表和水位表,并且要保持準確、有效。第五十條工業鍋爐應該有保養、檢修和水壓試驗制度。第五十一條工業鍋爐的運行工作,應該由經過專門訓練并考試合格的專職人員擔任。第五十二條各種氣瓶在存放和使用的時候,必須距離明火十公尺以上,并且避免在陽光下曝曬;搬運時不能碰撞。第五十三條氧氣瓶要有瓶蓋和安全閥,嚴防油脂沾染,并且不能和可燃氣瓶同放一處。第五十四條乙煥發生器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并且應該距離明火十公尺以上。第七章氣體、粉塵和危險物品第五十五條散放易燃、易爆物質的工作場所,應該嚴禁煙火。第五十六條發生強烈噪音的生產,應該盡可能在設有消音設備的單獨工作房中進行。第六十條有毒物品和危險物品應該分別儲藏在專設處所,并且應該嚴格管理。第六十四條廢料和廢水應該妥善處理,不要使它危害工人和附近居民。第八章供水第六十五條工廠應該保證生活用水和工業用水的充分供給。飲水非經當地衛生部門的檢驗許可,不許使用。第六十六條水源、水泵、貯水池和水管等都應該妥善管理,保證飲水不受污染。第九章生產輔助設施第六十八條工廠應該根據需要,設置浴室、廁所、更衣室、休息室、婦女衛生室等生產輔助設施。上列用室須經常保持完好和清潔第七十條廁所應該設在工作場所附近,男女廁所應該分開。第七十一條廁所要有防蠅設備。沒有下水道的廁所,便坑必須加蓋。第十章個人防護用品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況的一種,工廠應該供給工人工作服或者圍裙,并且根據需要分別供給工作帽、口罩、手套、護腿和鞋蓋等防護用品:(一)有灼傷、燙傷或者容易發生機械外傷等危險的操作。(三)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質或者大量粉塵的操作。
序號影響來源法規名稱生效日期適用條款及內容符合性備注(四)經常便衣服腐蝕、潮濕或者特別骯臟的操作。第七十五條在有危害健康的氣體、蒸汽或者粉塵的場所操作的工人,應該由工廠分別供給適用的口罩、防護眼鏡和防毒面具等。第七十六條工作中發生有毒的粉塵和煙氣,可能傷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膚的,應該由工廠分別供給工人漱洗藥水或者防護藥膏。第七十七條在有噪音、強光、幅射熱和飛濺火花、碎片、刨屑的場所操作的工人,應該由工廠分別供給護耳器、防護眼鏡、面具和帽盔等。第七十八條經常站在有水或者其它液體的地面上操作的工人,應該由工廠供給防水靴或者防水鞋等。第七十九條高空作業工人,應該由工廠供給安全帶。第八十條電氣操作工人,應該由工廠按照需要分別供給絕緣靴、絕緣手套等。第八十一條經常在露天工作的工人,應該由工廠供給防曬、防雨的用具。第八十二條在寒冷氣候中必須露天進行工作的工人,應該由工廠根據需要供給御寒用品。第八十五條工廠應該經常檢查防毒面具、絕緣用具等特制防護用品,并且保證它良好有效。第八十六條工廠對于工作服和其它防護用品。應該負責清洗和修補,并且規定保管和發放制度。第八十七條工廠應該教育工人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對于從事有危險性工作的 工人(如電氣工、瓦斯工等),應該教會緊急救護法。4. 4.全公司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白W&定第一條 為保障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保護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勞動法》和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生產、經營、運輸、貯存和使用化學品的單位和人員。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作場所使用化學品,是指工作人員因工作而接觸化學品的作業活動; 本規定所稱化學品,是指各類化學單質、化合物或混合物;本規定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按國家標準 GB1369陰類的常用危險化學品。第四條 生產、經營、運輸、貯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向周圍單位和居民宣傳有關危險化學品的防護知識及發生化學品事故的急救方法。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符合5.f>全公司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199侔12月5號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它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 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備案。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備案:(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第五章監督管理參考
序號影響來源法規名稱生效日期適用條款及內容符合性備注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 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6. (>全公司勞動防護用品選冊則2003-10-312術語勞動防護用品指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隨身穿 (佩)戴的用品,簡稱護品。防護功能指勞動防護用品所具有的某種防護能力。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指要求護品具有的最低的防護能力。有效使用期指能達到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的使用時間。3作業類別按接觸的能量(物質)的主要危險特性或特殊的工作條件作出分類,見表 1。表11 1 1編號1作業類別 1 說明 1 舉例名稱 11 1 1 符合1 1 1A01易然易爆場1在常溫常壓下極易點燃或自燃的1火工材料、易揮發易燃的液體及所作業 1物質的作業 1化學品、可燃性氣體等1A05|低壓帶電)作業 I L11額定電壓大于1200伏的帶電操作|低壓設備或低壓線路帶電維修1 1 1 1 1A06|高壓帶電11額定電壓大于1200伏的帶電操作|高壓設備或高壓線路帶電維修1 1 1A081吸入性氣溶1在常溫常壓下呈氣溶膠狀態、經1鉛、銘、鉞、鎰、鎘等有毒金屬
序號影響來源法規名稱生效日期適用條款及內容符合性備注1膠毒物作業1呼吸道吸入能產生毒害作用的物1及其化合物的煙霧和粉塵、高毒質的作業 1農藥氣溶膠、瀝青煙霧、砂塵、石棉塵、及其它有害的動(植)物1性粉塵Ai09|1沾染性毒物1能沾附于皮膚衣物上經皮膚吸收1有機磷農藥、有機汞化合物、苯作業 產產生傷害或對皮膚產生毒害的物1和苯的二及三硝基化合物的、苯質的作業 1胺、酚、氯聯苯、放射性物質 1 1 A111|1腐蝕性作業1產生或使用腐蝕性物質的作業 1澳、硫酸、硝酸、氫氟酸、液體強堿、固體強堿、重銘酸鉀、高鎰酸鉀 1 1 A112|易污作業 1特別容易污穢皮膚或衣物的作業1碳黑、染色、油漆、有關的衛生工程i i iAi21|11 1高處作業 1墜落高度基準面大于或等于2米1室外建筑安裝、架線、高崖作業1 1,并有可能墜落的作業 1、船旁懸吊涂裝、貨物堆壘 1 I A122|1存在物體墜1上部可能有物體墜落或橫向上可1建筑安裝、采礦、鉆探、造船、落、撞擊的1能有物體相撞的作業 1起重、森林采伐作業 1 1 1 A123111 1有碎屑飛濺1 1破碎、錘擊、鑄鐵件切削、砂輪1的作業 1 1打磨、高壓流體清洗 1 1 A124|1 1操縱轉動機1 11械 1 1機床、傳動機械及傳動帶 1 1 A25111 1人工搬運 1 1人力抬、扛、推、搬移 1 1 A126|11 1接觸使用鋒1 1金屬加工的打毛清邊、玻璃裝配1利器具 1 1與加工 1 1 A128|手持振動機1械作業 1 1風鉆、風鏟、油鋸i i iAi32|11 1涉水作業 1作業中需接觸大量水或須立于水1礦井、隧道、水力采掘、地質鉆1 1中作業 1探、下水工程、污水處理 1 1 A135|11 1車輛駕駛 1多類機動車輛駕駛 1汽車 1 1 A136|1 1鏟、裝、吊1各類活動范圍較小的重型采掘、1鏟機、推土機、裝載機、天車、
序號影響來源法規名稱生效日期適用條款及內容符合性備注、推機械操I建筑、裝載起重設備的操縱與駕I龍門吊、塔吊、單臂起重機縱 I駛A37|一般性作業11 I自動化控制、精細裝配與加工、縫紉、工作臺上手工膠合與包裝1 1A38|其它作業? ?未包括在上述類別者3.1實際工作兼有多項作業特征,則為綜合性作業。4使用限制根據是否造成危害或需要某種防護功能提出,見表 2。表2編號I 護品品類 I 適用條件B 不可使用B01 的確涼、尼龍等著火焦結的衣物|防止著火膠結、持續燒傷B02B03B04聚氯乙烯塑料鞋底面釘鐵件的鞋手套防止高熱熔化燒穿塑料鞋、導致燒傷防滑、防止碰擊發出火花防止運轉機械絞纏手套以至人體C可使用C03棉布工作服有燒傷危險時穿用C09防靜電服防止積聚靜電C10等電位工作服帶電作業時防止觸電C11絕緣手套帶電作業時防止觸電C12絕緣鞋帶電作業時防止觸電C13防靜電鞋防止積聚靜電C15防毒口罩防止吸入一般性毒氣C18防塵口罩防止吸入一般性粉塵C25塞栓式耳塞防止噪聲傷害C26耳罩防止噪聲傷害,不適宜戴耳塞時用之C34護發帽防止頭發被機器絞纏,防止頭發被污染C35安全帽防止物體碰擊頭部C36安全帶防止墜落C37防異物傷害護目鏡防止飛濺物、碎屑、灰沙傷目C40防滑工作鞋防止滑倒,便于登高或在油漬、鋼板、冰上等滑溜地面上行走C44防砸安全鞋防止砸傷腳趾,便于搬運、冶金、礦山、建筑及隧道工程等作業C50一般性的工作服C51其它零星護品如披肩帽、鞋罩、圍裙、袖套等4.1同一作業要求護品具有多種防護功能時,該護品應具有復合性防護功能。
序號影響來源法規名稱生效日期適用條款及內容符合性備注7. 1‘全公司女職工勞動規定1993-11-26第一條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以下統稱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以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女職工。第三條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第六條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第七條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它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第八條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第九條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 (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第十條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第十二條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 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 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并責令該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各級勞動部門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進行檢查。各級衛生部門和工會、婦聯組織有權對本規定的執行進行監督。第十五條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第十六條女職工因生理特點禁忌從事勞動的范圍由勞動部規定。符合8.fi全公司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1995-11-8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以下簡稱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職工安全素質,防止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第三條企業必須開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識,倡導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安全教育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并行使監察職責。第二章生產崗位職工安全教育第五條企業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廠級、車間級、班組級三級安全教育。三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四十學時。第六條廠級安全教育由企業主管廠長負責,企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廠級安全教育應包括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通用安全技術、勞動衛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識,本企業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及狀況、勞動紀律和有關事故案例等項內容。第七條車間級安全教育由車間負責人組織實施。車間級安全教育應包括本車間勞動安全衛生狀況和規章制度, 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項,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第八條班組級安全教育由班組長組織實施。班組級安全教育應包括遵章守紀, 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衛生事項, 典型事故案例,勞動保護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等項內容。第九條企業新職工應按規定通過三級安全教育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第十條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知識與安全操作技能培訓,并經過考核,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方可上崗工作。具體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一條企業職工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必須進行相應的車間級或班組級安全教育。企業在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必須對有關人員進行相應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第三章管理人員安全教育符合
序號影響來源法規名稱生效日期適用條款及內容符合性備注第十二條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廠長、經理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并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職。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四十學時。本條規定的安全教育的教材由勞動行政部門指定或認可。 安全教育應包括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方針、 政策、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企業勞動安全衛生管理知識及安全文化,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第十三條企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并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職。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一百二十學時。本條規定的安全教育由地市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認可的單位或組織進行。安全教育應包括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勞動安全衛生標準。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勞動衛生知識、安全文化,工傷保險法律、法規,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及調查處理程序,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安全教育考核合格者,由勞動行政部門發給任職資格證。第十四條企業其它管理負責人(包括職能部門負責人、車間負責人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的安全教育由企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四學時。本條規定的安全教育應包括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及本部門、本崗位安全衛生職責,安全技術、勞動衛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識,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第十五條班組長和安全員的安全教育由企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四學時。本條規定的安全教育應包括勞動安全衛生法律、 法規,安全技術、勞動衛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識、技能及本企業、本班組和一些崗位的危險危害因素、 安全注意事項,本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搶救與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第四章組織管理第十六條企業法人代表和廠長、經理對本企業安全教育工作負責。企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工作。第十七條企業安全教育工作應納入本單位培訓教育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計劃,所需人員、資金和物資應予保證。第十八條企業應建立、健全生產崗位職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安全員安全教育和班前教育、事故教育、安全活動日 (周、月)等項安全教育制度。第十九條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檔案。安全教育檔案由企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管理或實行分級管理。第二十條企業對于認真開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方面做出成績的單位和職工,應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二十一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安全衛生監察人員有權進入企業,對企業安全教育制度、教育內容、組織實施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第二十二條勞動行政部門對于認真開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方面做出成績的企業和人員,應予以表彰和獎勵。罰貝I第二十三條凡未按本規定進行安全教育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凡未按本規定進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職工傷亡事故或嚴重職業危害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從重處罰。第二十四條企業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及其勞動安全衛生監察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附貝I第二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9. 51全公司^#職工傷亡事故報^和如嘲毗1991/02/221991/05/01【章名】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于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企業。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第四條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章名】第二章事故報告第五條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第六條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第七條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重大死亡事故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勞動部門。第八條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章名】第三章事故調查第九條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第十條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設區的市一級)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業的隸屬關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勞動部門、 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符合
序號影響來源法規名稱生效日期適用條款及內容符合性備注前兩款的事故調查組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還可邀請其它部門的人員和有關專家參加。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二)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第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職責:(一)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二)確定事故責任者;(三)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四)寫出事故調查報告。第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企業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第十四條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情況以后,如果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勞動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如果仍有不同意見,應當報上級勞動部門商有關部門處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但不得超過事故處理工作的時限。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章名】第四章事故處理第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第十七條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九條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九十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章名】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一條傷亡事故統計辦法和報表格式由國務院勞動部門會同國務院統計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的確定辦法和事故的分類辦法由國務院勞動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二條勞動部門對企業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二十三條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二十四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傷亡事故參照本規定執行。10.1(生產部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1986/05/31頒布,1987/02/01施亍本標準是勞動安全管理的基礎標準,適用于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工作。1.名詞、術語1.1傷亡事故: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以下簡稱傷害)、急性中毒(以下簡稱中毒)。1.2損失工作日:指被傷害者失能的工作時間。1.3暫時性失能傷害:指傷害及中毒者暫時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的傷害。1.4永久性部分失能傷害:指傷害及中毒者肢體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喪失的傷害。1.5永久性全失能傷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傷者造成完全殘廢的傷害。參考11.1-生產部生產過程危害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1992/11/發布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生產過程中各種主要危險和有害因素的分類和代碼。本標準適用于各行業在規劃、設計和組織生產時, 對危險和有害因素的預測和預防;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應用計算機管理,也適用于職業安全衛生信息的處理和交換。2分類原則和代碼結構本標準按導致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的直接原因進行分類。本標準的代碼共分三層,第一層用一位數字表示大類;第二、三層分別用二位數字表示中、小類。3分類與代碼: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表代碼危險和有害因素說明1物理性危險和有害因素參考
序號影響來源法規名稱生效日期適用條款及內容符合性備注105設備、設施缺陷110防護缺陷115電危害120噪聲125振動危害130電磁輻射135運動物危害140明火145高溫物質150低溫物質155粉塵與氣溶膠160作業環境不良165信號缺陷170標志缺陷199其它物理性危險和有害因素2化學性危險和有害因素205易燃易爆性物質含遇濕易燃性物質。210自燃性物質215有毒物質220腐蝕性物質299其它化學性危險和有害因素3生物性危險和有害因素305致病微生物310傳雜病媒介物315致害動物320致害植物399其它生物性危險和有害因素4心理、生理性危險和有害因素405負荷超限410健康狀況異常420心理異常425辨識功能缺陷499其它心理、生理性危險和有害因素5行為性危險和有害因素505指揮錯誤510操作錯誤515監護失誤520其它錯誤599其它行為性危險和有害因素6其它危險和有害因素12.'2全公司!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彳規定1989/03/29頒布,1989/03/29【章名】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證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工作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別重大人身傷亡或者巨大經濟損失以及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簡稱特大事故)的調查。但國家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除外。第四條特大事故的調查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第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特大事故的調查工作。參考
序號影響來源法規名稱生效日期適用條款及內容符合性備注【草名】第二草特大事故的現場保護和報告第六條特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的有關單位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第七條特大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后,必須做到:(一)立即將所發生特大事故的情況,報告上級歸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報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二)在二十四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報本條(一)項所列部門。第十條特大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二)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三)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四)事故發后生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五)事故報告單位。第十一條特大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接到特大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通知公安部門、人民檢察機關和工會。第十二條特大事故發生地公安部門得知發生特大事故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事故現場,負責事故現場的保護和收集證據的工作。第十三條特大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由有關部門參加的特大事故現場勘查工作。第十四條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對象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寫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第十五條特大事故發生后,特大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將特大事故的有關情況通報當地駐軍,請駐軍參加事故的搶救或者給予必要的支持。【章名】第三章特大事故的調查第十六條特大事故發生后,按照事故發生單位的隸屬關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組織成立特大事故調查組,負責事故的調查工作。涉及軍民兩個方面的特大事故,組織事故調查的單位應當邀請軍隊派員參加事故的調查工作。第十七條國務院認為應當由國務院調查的特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成立特大事故調查組。第十八條特大事故調查組,應當根據所發生事故的具體情況,由事故發生單位的歸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計劃綜合部門、勞動部門等單位派員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機關和工會派員參加。特大事故調查組根據調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選聘其它部門或單位的人員參加,也可以聘請有關專家進行技術鑒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第二十一條特大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并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章名】第四章罰則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特大事故調查組可建議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已發生的特大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期限的;(二)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三)阻礙、干涉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特大事故調查組查詢或者拒絕提供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13.'■全公司i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力法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 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第十五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保持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的正常使用;拆作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六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治理,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征收的超標準排污費必須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條在城市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第二十五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第二十六條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設備, 應當根據聲環境保護的要求和國家的經濟、 技術條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產品的國家標準、符合
序號影響來源法規名稱生效日期適用條款及內容符合性備注行業標準中規定噪聲限值。前款規定的工業設備運行時發出的噪聲值應當在有關技術文件中予以注明。14.14全公司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2002-11-15第一條為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學事故和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使用其它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 (以下簡稱登記單位)。第三條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范圍:(一)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險化學品;(二)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它危險化學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一)、(二)確定的危險化學品,匯總公布《危險化學品名錄》。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單位為:生產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分別簡稱生產單位、儲存單位)、使用劇毒化學品和使用其它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生產單位、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了登記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三章登記的時間、內容和程序第十三條登記單位應在《危險化學品名錄》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手續。第十五條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應登記的內容:(一)儲存單位、使用單位的基本情況;(二)儲存或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及數量;(三)儲存或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送達登記單位或通知登記單位領取。(一)《危險化學品登記表》一式3份和電子版1份;(二)營業執照復印件2份。(四)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各3份和電子版1份;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應報送上述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材料。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有效期為3年。登記單位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辦公室進行復核。復核的主要內容為:生產、儲存、使用單位基本情況的變更情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更新情況等。第十九條登記單位履行下列義務:(五)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向供貨單位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第四章罰則第二十一條生產單位、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視情節輕重處 3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規定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或在接到登記通知之日起 6個月內仍未登記的;(二)未向用戶提供應急咨詢服務的;(三)轉讓、出租或偽造登記證書的;(四)已登記的登記單位在生產規模或產品品種及其理化特性發生重大變化時,未按規定按時辦理重新登記手續的;(五)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有效期滿后,未按規定申請復核的;(六)生產單位、使用單位終止生產或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未按規定及時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的。參考15.15全公司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990/5/9?布,1991/1/1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壓力容器的安全監察,保證安全運行,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促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程。第二條本規程是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督的基本要求,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等單位,必須遵守《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并滿足本規程的要求。各級主管部門對本規程負責貫徹執行,各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監督檢查。第三條本規程適用于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壓力容器*:*本規程壓力容器范圍劃定如下:(1)壓力容器與外部管道、裝置連接的,接管與外部管道焊接連接的計!環向焊縫, 螺紋連接的第個螺紋接頭,法蘭連接的第個法蘭密封面,專用連接件、符合
序號影響來源法規名稱生效日期適用條款及內容符合性備注管件連接的第一個密封囿;(2)壓力容器開孔部分的承壓蓋及其緊固件;(3)非受壓組件與壓力容器的連接焊縫。.最高工作壓力(Pw)**大于等于0.IMPa(不含液體靜壓力,下同);**1.承受內壓的壓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壓力是指壓力容器在正常使用過程中,頂部可能出現的最高壓力;.承受外壓的壓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壓力是指壓力容器在正常使用過程中,夾套頂部可能出現的最高壓力。.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斷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積(V)***大于等于0.025m;***容積是指壓力容器的幾何容積,即由設計圖樣標注的尺寸計算(不考慮制造公差)并予圓整,且不扣除內部附件體積的容積。3.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上述壓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附件,亦屬于本規程管轄范圍。第四條為有利于安全技術監督和管理,將本規程適用范圍內的壓力容器劃分為三類(壓力等級和品種的劃分,見附件一):.低壓容器(本條第2、3款規定的除外)為第一類壓力容器。.下列情況之一為第二類壓力容器:(1)中壓容器(本條第3款規定的除外);(2)易燃介質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的低壓反應容器和儲存容器;*1.易燃介質是指與空氣混合的爆炸下限小于10%,或爆炸上限和下限之差值大于等于20%的氣體,如:一甲胺、乙烷、乙烯、氯甲烷、環氧乙烷、環丙烷、氫、丁烷、三甲胺、丁二烯、丁烯、丙烯。3.下列情況之一為第三類壓力容器:(1)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的3中壓容器和P?V***大于等于0.2MPa-m的低壓容器;***P指設計壓力。(2)易燃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且3P-V大于等于0.5MPa-m 的中壓反應容3器和P-V大于等于10MPa?m 的中壓儲存容器;(3)高壓、中壓管殼式余熱鍋爐;(4)高壓容器。產品銘牌上至少應載明:制造單位名稱、制造許可證編號、壓力容器類別、制造年月、壓力容器名稱、產品編號、設計壓力、設計溫度、最高工作壓力、最大允許工作壓力(需要時)、壓力容器凈重、監檢標記。第五十八條壓力容器出廠時,制造單位必須向用戶提供以下技術文件和資料:.竣工圖樣(如在原藍圖上修改,則必須有修改人、技術審核人確認標記);.產品質量證明書(參考附件三);.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壓力容器受壓組件的制造單位,應參照產品質量證明書的有關內容,向用戶提供質量證明書。現場組焊的壓力容器竣工并經驗收后,施工單位除按本規定提供上述技術文件和資料之外,還應按有關規定,將組焊和質量檢驗的技術資料,提供給用戶。【章名】第六章使用與管理第一?二條使用壓力容器單位的技術負責人(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必須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應指定具有壓力容器專業知識的工程技術人員,負責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第一?三條使用壓力容器單位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貫徹執行本規程和有關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范;.編制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參加壓力容器安裝的驗收及試車;.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校驗情況;.壓力容器的檢驗、修理、改造和報廢等技術審查;
序號影響來源法規名稱生效日期適用條款及內容符合性備注.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等;.壓力容器事故的調查分析和報告;.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管理;0.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管理。第一?四條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內容應包括:.壓力容器登記卡(見附件四);.第三章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壓力容器設計技術文件;.第四章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壓力容器制造、安裝技術文件和有關資料;.檢驗、檢測記錄,以及有關檢驗的技術文件和資料;.修理方案,實際修理情況記錄,以及有關技術文件和資料;.壓力容器技術改造的方案、圖樣、材料質量證明書、施工質量檢驗及技術文件和資料;.安全附件校驗、修理、更換記錄;.有關事故的記錄資料和處理報告。第一?五條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在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應按勞動部頒布的《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的要求,向地、市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申報和辦理使用登記手續。第一?六條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工藝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工.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報告程序。第一?七條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對壓力容器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考核,操作人員應持安全操作證上崗。第一?八條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本廠有關部門報告:.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許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組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安全附件失效;固.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發生火災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過量充裝;.壓力容器液位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第一?九條壓力容器內部有壓力時,不得進行任何修理或緊固工作。對于特殊的生產過程,在開車升(降)溫的過程中,需要帶溫帶壓緊固螺栓的設備,使用單位必須按設計要求制訂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護措施,并經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在實際操作時,使用單位安全部門應派人進行現場監督。第 條壓力容器檢驗、修理人員在進入壓力容器內部進行工作前,使用單位必須按《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的要求,作好準備和清理工作。達不到要求的,工作人員不得進入。第一一二條壓力容器受壓組件的修理或技術改造,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第一一三條采用焊接方法對壓力容器進行修理或技術改造,應遵守以下要求:1.壓力容器的焊補、挖補、更換筒節及熱處理等技術要求,應參照相應制造技術規范,制定施工方案及合乎使用的質量要求,焊接工藝應經焊接技術負責人審查同意。已.缺陷清除后,一般均應進行表面探傷,確認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應再做無損探傷,確認修補部位符合質量要求。.母材堆焊修補部位,必須磨平。焊縫缺陷清除后的修補長度不宜小于100mm。.有熱處理要求的,應在補焊后重新做熱處理。.受壓組件不得采用貼補的修理方法。【章名】第七章定期檢驗第一一四條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必須認真安排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工作,并將壓力容器年度檢驗計劃報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主管部門負責督促落實,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監督檢查。第一一五條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
序號影響來源法規名稱生效日期適用條款及內容符合性備注.外部檢查:是指專業人員在壓力容器運行中的定期在線檢查,每年至少一次。.內外部檢驗:是指專業檢驗人員,在壓力容器停機時的檢驗,其期限分為:安全狀況等級為1?3級的,每隔6年至少一次;安全狀況等級為3?4級的,每隔3年至少一次。.耐壓試驗:是指壓力容器停機檢驗時,所進行的超過最高工作壓力的液壓試驗或氣壓試驗,其周期每10年至少一次。外部檢查和內外部檢驗內容及安全狀況等級的規定,見《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第一一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期限應予適當縮短:.介質對壓力容器材料的腐蝕情況不明,介質對材料的腐蝕速率大于0.25毫米/年,以及設甘老所確定的腐蝕數據嚴重不準確的;.材料焊接性能差,在制造時曾多次返修的;.首次檢驗的;.使用條件差,管理水平低的;.使用期超過15年,經技術鑒定,確認不能按正常檢驗周期使用的;.檢驗員認為應該縮短的。第一一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期限可以適當延長:.非金屬襯里層完好的,但其檢驗周期不應超過9年。.介質對材料腐蝕速率低于0.1毫米/年的或有可靠的耐腐蝕金屬襯里的壓力容器,通過一至二次內外部檢驗,確認符合原要求的,但不應超過10年。第一一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合格后必須進行耐壓試驗:方.用焊接方法修理或更換主要受壓組件的;.改變使用條件且超過原設計參數的;.更換襯里在重新襯里前;.停止使用兩年重新復用的;.新安裝的或移裝的;.無法進行內部檢驗的;.使用單位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懷疑的。第一一九條因情況特殊不能按期進行內外部檢驗或耐壓試驗的,使用單位必須申明理由,提前三個月提出申報,經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由原檢驗單位提出處理意見,省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發放《壓力容器使用證》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后,方可延長,但一般不應超過12個月。第一二?條大型關鍵性在用壓力容器,確需進行缺陷評定的,應按以下規定辦理:.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 經使用單位主管部門和所在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后, 方可委托具有資格的壓力容器缺定評定單位承擔。在用壓力容器缺陷評定單位的資格認可,應按照勞動部的有關規定辦理。.負責缺陷評定的單位,必須對缺陷的檢驗結果、缺陷評定結論和壓力容器的安全性能負責。最終的評定報告和結論,須經承擔評定的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查批準,在主送委托單位的同時,報送企業主管部門和委托單位所在地省級和地、市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備案。第一二四條安全附件的設計、制造,應符合本規程和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使用單位必須選用有制造許可證的單位生產的產品。第一二六條安全附件應實行定期檢驗制度。安全閥一般每年至少校驗一次;爆破片應定期更換,更換期限由使用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對于超過爆破片標定爆破壓力而未爆破的,應更換。壓力表和測溫儀表應按計量部門規定的期限校驗。第一三五條安全閥進行校驗和壓力調整時,必須有使用單位主管壓力容器安全的技術人員在場。調整后的安全閥應加鉛封。調整及校驗裝置用壓力表的精度應不低于1級。在線調校時,應有安全防護措施。第一四二條壓力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止使用:1.有限止釘的壓力表,在無壓力時,指針不能回到限止釘處;無限止釘的壓力表,在無壓力時,指針距零位的數值超過壓力表的允許誤差;刻.表盤封面玻璃破裂或表盤刻度模糊不清;.封印損壞或超過校驗有效期限;.表內彈簧管泄漏或壓力表指針松動;.其它影響壓力表準確指示的缺陷。第一四五條壓力容器運行操作人員,應加強液面計的維護管理,經常保持完好和清晰。應對液面計實行定期檢修制度,使用單位可根據運行實際情況,在管理制度中予以具體規定。第一四六條液面計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停止使用:1.超過檢驗周期;序號影響來源法規名稱生效日期適用條款及內容符合性備注.玻璃板(管)有裂紋、破碎;.閥件固死;.經常出現假液位。第一四七條需要控制壁溫的壓力容器上,必須裝設測試壁溫的測溫儀表(或溫度計),嚴防超溫。測溫儀表應定期校驗。【章名】第九章附則第一四八條壓力容器發生事故時,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報告和處理。中.儲存壓力容器(代號C,其中球罐代號B):主要是用于盛裝生產用的原料氣體、液體、液化氣體等的壓力容器。如各種型式的儲罐。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體力勞動強度分級的劃分原則和級別。本標準適用于體力勞動作業,是勞動安全衛生和管理的依據。2定義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16.全公司體力勞動強度分級1997能量代謝率energymetabolicrate(M)某工種勞動日內各類活動和休息的能量消耗的平均值,單位為kJ/min?m2。勞動時間率workingtimerate(T)工作日內純勞動時間與工作日總時間的比,以百分率表示。體力勞動性別系數sexcoefficientofphysicalwork(S)在計算體力勞動強度指數時,為反映相同體力強度引起男女性別不同所致的不同生理反應,使用了性別系數。男性系數為 1,女性系數為1.3。體力勞動方式系數waycoefficientofphysicalwork(W)在計算體力勞動強度指數時,為反映相同體力強度由于勞動方式的不同引起人體不同的生理反應,使用了體力勞動方式系數。搬方式系數為 1、扛方式系數為0.40、推/拉方式系數為0.05。體力勞動強度指數intensityindexofphysicalwork(I)用于區分體力勞動強度等級。指數大,反映體力勞動強度大;指數小,反映體力勞動強度小。3體力勞動強度分級體力勞動強度分為四級(表1)。表1體力勞動強度分級表111A部>25總則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法。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17.全公司中華人民共1992/4/3發第一章第一條和國婦女權布,第二條序號影響來源法規名稱生效日期適用條款及內容符合性備注^呆障法1992/10住效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逐步完善對婦女的社會保障制度。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第三條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保障婦女的權益。國家采取有效措施,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第四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采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五條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婦女權益的工作。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做好保障婦女權益的工作。第六條國家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第七條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四章勞動權益第二十一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第二十二條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禁止招收未滿十六周歲的女工。第二十三條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第二十四條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十七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為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婦女獲得物質資助創造條件。第六章人身權利第三十三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第三十四條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第三十五條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溺、棄、殘害女嬰;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殘害婦女;禁止虐待、遺棄老年婦女。第三十六條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及時采取措施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被拐賣、綁架的婦女返回原籍的,任何人不得歧視,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善后工作。第三十七條禁止賣淫、嫖娼。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或者雇用、容留婦女與他人進行猥褻活動。第三十八條婦女的肖像權受法律保護。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廣告、商標、展覽櫥窗、書刊、雜志等形式使用婦女肖像。第三十九條婦女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宣揚隱私等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第八章法律責任第四十八條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可以向婦女組織投訴,婦女組織應當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保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其它法律、法規已規定處罰的,依照該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第五十條有下列侵害婦女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并可根據具體情況,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一)對有關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檢舉,推諉、拖延、壓制不予查處的;(二)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錄用而拒絕錄用婦女或者對婦女提高錄用條件的;(三)在分配住房和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四)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的;(五)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準宅基地,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六)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 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構成
序號影響來源法規名稱生效日期適用條款及內容符合性備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白四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一條雇用、容留婦女與他人進行猥褻活動的,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二條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它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它民事責任。18.18全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食2001/10/27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調整并公布。第三條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第四條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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