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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2年法律職業資格之法律職業主觀題能力測試試卷B卷附答案大題(共15題)一、有學者提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法治社會。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法治社會都旨在追求規則和秩序范圍內的社會和諧進步。法治社會從制度層面集中體現了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政治、經濟領域中的內容;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立必須以法治為中心。也有學者認為構建和諧社會應當主要靠道德來進行約束,應大力提倡互助友愛的新風尚,減少通過法律訴這種無人情味的手段來解決糾紛。加強法治勢必會與構建和諧社會發生沖突。請從一個法律人的角度,圍繞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對構建和諧社會的影響,談談你的理解和認識。答題要求:1.觀點正確,表述完整、準確;2.無觀點和論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3.不少于400字。【答案】二、【(特別說明,此題商法跟行政法為二選一做題)】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共同設立甲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8000萬元,A公司出資41%,B公司出資37%,C公司出資14%,D公司出資8%,均已實繳。B公司持有的37%股權中,有17%是代E公司持股,由E公司實際出資。甲公司設董事會,由5名董事組成,分別由A公司、B公司、C公司按照2:2:1的比例委派。A公司委派的2名董事中,有1人(汪華亮)任董事長。B公司委派的2名董事中,有1人是E公司代表。在日常決策中,E公司經常派不同的人出席股東會。其他股東對此知情,但未置可否。甲公司擬增資2000元,全部由乙公司認繳。C公司同意增資,但是提出了兩點要求:(1)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新增資本;(2)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認繳權的新增資本,也由其優先認繳。由于其他股東未能達成一致,增資擱置。B公司向D公司借款,用(自己的)20%股權出質。B公司又向丙公司借款,以(代持的)10%股權出質。兩次質押均已辦理了股權質押登記,丙公司不知道B公司代E公司持股的事實。因B公司逾期未能償債,D公司請求法院實現擔保物權。E公司的債權人丁公司要求強制執行E公司財產。法院查明B公司代E公司持股的事實,于是啟動執行B公司名下代持17%的股權的程序。【問題】:1.C公司的第(1)項要求是否有理由?為什么?2.C公司的第(2)項要求是否有理由?為什么?3.D公司能否取得股權質權?為什么?4.丙公司能否取得股權質權?為什么?5.D公司請求法院實現擔保物權,在審理程序中E公司可以如何救濟?若進入執行程序,E公司又該如何救濟?6.針對丁公司的強制執行,B公司、D公司、E公司、丙公司是否有權提出執行異議?【答案】三、案情:莫某通過互聯網認識蔣某后,以5500元人民幣向蔣某購買了1100張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幣11萬元。莫某攜帶此假幣竄到某市,以假幣購買小商品換取真人民幣的方式到處作案,一共使用了52張100元面值的假人民幣。派出所民警在巡邏過程中發現莫某在出售假幣,并從其身上查獲20張100元的假人民幣,在其組織的出租屋內查獲1000余張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幣。另查獲,莫某到陳某的租住地打麻將,以250元人民幣出售給陳某50張面值100元的人民幣5000元。問題:(1)莫某購買假幣后,又將其中一部分假幣出售的行為如何認定?(2)莫某購買假幣后,除出售的一部分外,還有使用假幣的行為,對其使用假幣的行為應該如何認定?(3)莫某在出售假幣時被抓獲,其在現場及住所處的假幣是否應當認定為出售假幣的犯罪數額?【答案】四、材料一:“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不善禁者,先禁人而后身。”領導干部要牢記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帶頭遵守法律、執行法律,帶頭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環境。謀劃工作要運用法治思維,處理問題要運用法治方式,說話做事要先考慮一下是不是合法,把握不準的就要去查一查黨紀國法是怎樣規定的,還可以請法律專家、法律顧問幫助把把關。(摘自習近平《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專題研討班上的講話》)材料二:要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將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組建國家、省、市、縣監察委員會,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摘自習近平《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問題:請根據材料一和材料二,結合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談談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對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的意義。【答案】五、案情:王一、王二外出游玩,向王三借進口相機一部。回來天色已晚,王一遂將相機帶回家,打算第二天再還。當晚,王四到王一家做客,見此相機,愛不釋手,定要以3000元買下,王一見財起意,遂賣之。數日后,王四手頭錢緊,向王二以2000元兜售該相機。王二見此相機,甚為眼熟,便問從何來,王四答從王一處購得,王二心頭雪亮,但因價格便宜,遂不動聲色,將之買下。王二買得后甚是喜愛,將自己心愛的玉石鑲嵌其上。一日,王二去香山游玩,不慎將相機丟失,被同在香山賞紅葉的王五拾得。王五在現場等候了一會,未見失主,遂回家。次日王五見到報紙上登了一則啟事。寫明“如有拾得者,酬謝1000元”。王五見失主所尋找的正是自己拾得的相機,便攜帶相機找到王二。在王五向王二請求酬金時,被王二拒絕。于是,王五拒絕交付相機,王二威脅要以“侵占罪”到公安機關報案,雙方爭執未果。王五一怒之下將相機帶回家,交給8歲兒子帶到學校去拍“奧運笑臉”。上學途中,該相機丟失被X撿到,委托拍賣公司拍賣。王六以2萬元購得,一年后,王二、王三知道相機在王六處,遂要求王六返還,此時,距離王三失去相機已整整兩年過去了。問題:1.基于王一將相機賣與他人的事實,王三可以對王一提起何種之訴?2.王四可否取得相機的所有權?為什么?3.王二以2000元價格從王四處購得相機,請問能否取得該相機的所有權?為什么?4.王二買得手機后將其玉石鑲嵌其上,請問:該行為是否屬于所有權取得方式中添附之一的加工?5.在王五向王二請求酬金時,被王二以王五拾得遺失物的行為屬于不當得利,應無償返還為由,拒絕給付酬金,請問,王二的抗辯是否有效?為什么?6.王五兒子丟失了相機,王五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7.現在王二、王三和王六就該相機的歸屬發生爭執,請問法院應如何判決?為什么?8.假設王五兒子丟失的相機被人拾得并交給失物招領處,經公告無人認領,公告期滿,招領處將相機以拍賣的方式賣給王七,現在王二對該相機主張權利。法院該如何判決?【答案】六、材料一:2013年1月8日,甲與乙訂婚。2013年2月1日,甲父出資200萬元購買了一套房屋以作為甲與乙結婚的新房,該房屋登記在甲父名下。2013年4月8日,甲與乙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當日,甲父贈送給甲、乙一輛汽車作為新婚禮物。2013年4月9日,甲與乙住進了登記在甲父名下的房屋。2014年2月10日,甲駕駛機動車上班途中與丙運輸公司的雇員丁駕駛的運輸貨車相撞,甲當場身亡,此時乙已經懷胎八月。2014年3月28日,甲、乙的孩子戊出生。當日,甲父與乙簽訂書面協議:“①戊年滿十八周歲前,甲父提供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給乙和戊居住;乙居住期間,可以對該房屋占有、使用、收益;②作為乙居住、并就該房屋取得收益的條件,乙保證不再婚,以專心撫養戊;乙再婚的,應當向甲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甲父30萬元”。2014年6月1日,乙將該房屋中的一間房出租給了已,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租期為1年,租金為6萬。2015年7月1日,乙再婚。甲父得知后,向乙提出如下請求:①請求乙承擔違約責任,賠償30萬元;②要求乙返還因房屋出租所獲得的租金6萬元,并補繳自2014年2月10日以來的乙居住該房屋產生的租金。材料二:2017年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66號主席令予以公布。民法總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開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統領性作用。民法總則貫徹全面依法治國要求,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從我國國情和實際出發,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總結繼承我國民事法治經驗,適應新形勢新要求,全面系統地確定了我國民事活動的基本規定和一般性規則。問題:1.甲死亡時,關于甲父贈送的汽車,應當如何分割?各權利人各自能夠分得份額是多少?2.應由誰承擔致甲死亡的侵權賠償責任?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時,應如何確定賠償責任?3.甲父主張乙承擔違約責任,賠償30萬元的請求,應否得到支持?請說明理由。4.甲父要求乙返還6萬元租金的請求和要求乙補繳租金的請求,應否得到支持?請說明理由。5.結合材料二和《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試論述根據我國民法的要求,民事主體在行使民事權利時應當受到哪些方面的限制?(要求邏輯清晰、說理充分、文字通暢;總數不得少于500字)【答案】七、案情:甲和乙訂立一份買賣農用三輪車的合同,約定甲在8月底將一部已行駛2萬公里的農用三輪車交付給乙,價款5萬元;乙交付給甲定金10000元,交車后15日內余款付清。合同還約定,甲晚交車1天,扣除車款100元,乙晚交款1天,應多交車款100元;一方存在其他違約情形,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8000元。合同訂立后,該農用三輪車因外出運貨耽誤,未能在8月底以前返回。9月1日,三車在途經山路時,因遇暴雨,被一塊落下的石頭砸中,車頭受損。甲將三輪車交給丙修理因為隨身未帶夠現金,將手表押給丙后,將車開走。甲于9月10日將三輪車交付給乙。10天后,乙駕車運貨,因疏忽大意將路人丁撞傷,乙處理完事故后,發現三輪車有毛病,經檢査,該發動機經過大修理。乙遂拒絕支付余款。要求退還三輪車,并要求甲雙倍返還定金,支付8000元違約金,賠償因其不能履行對第三人的運輸合同而造成的經營收入損失5000元。甲意識到對自己不利,即提出三輪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合同無效,雙方只需返還財產。問題:1.農用三輪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2.三輪車受損后,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么?3.丙占有甲的手表成立何種法律關系?4.乙能否要求退車?為什么?5.乙能否同時請求甲支付8000元違約金和支付每天100元的遲延履行違約金?為什么?6.乙能否同時要求甲賠償損失并支付違約金?為什么?7.丁應當向誰主張侵權責任?為什么?【答案】八、被告人:吳某,男,24歲,無業;黃某,男,23歲,臨時工;陳某,男,24歲,某化肥廠工人。被告人吳某、黃某和陳某在一家飯館吃飯。吳某在陳某上廁所的時間內,將鄰桌一座位上的皮夾(內有現金等重要物品)偷過來交給黃某,黃某又將皮夾放于陳某擱在凳子上的衣服底下。陳某返回后繼續吃飯,并不知衣服下放了東西。失主發現皮夾丟失后,立即尋找,當翻陳某的衣服時,陳某不讓翻,發生爭吵,在推拉時,凳子翻倒,皮夾露了出來。一審法院以盜竊罪分別判處吳某、黃某、陳某有期徒刑5年、4年、2年。判決作出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抗訴。上訴、抗訴期滿后三被告人被交付執行。后陳某在服刑期間提出申訴,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后,對陳某宣告無罪,但認為原判決對吳某、黃某量刑畸輕,改判吳某、黃某有期徒刑6年、5年。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但被駁回,理由是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其判決為生效判決,不服可以申訴。試運用所學知識分析,按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能否改判較原判刑罰更重的刑罰?【答案】九、案情:于大媽有三個兒子甲、乙、丙,丈夫去世后,于大媽和甲同住在于大媽與丈夫結婚后修建的房子里。由于甲長期不給生活費,且兒媳丁經常辱罵于大媽,因此于大媽向法院起訴,要求三個兒子每月每人給自己生活費。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僅傳喚甲到庭。案件由人民陪審員戊獨任審判,在沒有書記員的情況下,由戊自審自記。開庭時戊發現該案案情復雜,需要進一步取證,遂徑行決定改用普通程序審理,審限重新計算。問題:(1)本案中法院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卷宗中應當具備哪些材料?【答案】一十、最近,圍繞城市改造中的“拆遷”與“拒遷”發生了許多的悲劇。為此,國家有關部門不得不出臺了相關的規定:嚴禁在城市改造中對市民的房屋采取強制“拆遷”的行為。而很多地方官員也很委屈:在老城區改造這樣的惠及所有市民的行為中,怎么就老是有人作梗哪?政府的行為明明是在“依法行政”,同時也是“執法為民”,怎么就不能得到所有人的理解哪?試從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角度,圍繞上述現象,談談你對“執法為民”和“依法行政”的理解。答題要求:1.觀點正確,表述完整、準確;2.無觀點和論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3.不少于400字。【答案】一十一、案情:甲演出公司與乙服裝公司訂立合同一份,約定由甲公司提供布料,乙公司為甲公司加工一批服裝。完工后,由乙公司送貨上門。乙公司完成加工任務后,委托丙運輸公司為其送貨。兩輛送貨的卡車在送貨途中,遭受雷擊。其中一輛卡車幸免逃脫。另一輛起火燃燒,車毀人亡。事后,甲演出公司要求乙服裝公司補齊其定作的全部服裝,并承擔遲延交貨的責任;乙服裝公司則主張甲演出公司依照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加工費,服裝損失則應由丙運輸公司承擔;而丙運輸公司要求乙服裝公司支付全部運費,并分擔部分汽車損失責任。各方爭執不下,紛紛向法院提起訴訟。問題:假設各方均未向保險公司投保的情況下:1.請列舉出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幾種民事法律關系?2.甲演出公司可否請求乙服裝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為什么?3.乙服裝公司可否向甲演出公司請求支付全部加工費?為什么?4.丙運輸公司可否請求乙服裝公司支付全部運費?可否請求乙服裝公司分擔毀損汽車的部分損失?為什么?【答案】一十二、(2010年)案情:被告人趙某與被害人錢某曾合伙做生意(雙方沒有債權債務關系)。2009年5月23日,趙某通過技術手段,將錢某銀行存折上的9萬元存款劃轉到自己的賬戶上(沒有取出現金)。錢某向銀行查詢知道真相后,讓趙某還給自己9萬元。同年6月26日,趙某將錢某約至某大橋西側泵房后,二人發生爭執。趙某頓生殺意,突然勒錢某的頸部、捂錢某的口鼻,致錢某昏迷。趙某以為錢某已死亡,便將錢某“尸體”縛重扔人河中。6月28日凌晨,趙某將恐嚇信置于錢某家門口,謊稱錢某被綁架,讓錢某之妻孫某(某國有企業出納)拿20萬元到某大橋贖人,如報警將殺死錢某。孫某不敢報警,但手中只有3萬元,于是在上班之前從本單位保險柜拿出17萬元,急忙將20萬元送至某大橋處。趙某蒙面接收20萬元后,聲稱2小時后孫某即可見到丈夫。28日下午,錢某的尸體被人發現(經鑒定,錢某系溺水死亡)。趙某覺得罪行遲早會敗露,于29日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實,并將勒索的20萬元交給公安人員(公安人員將20萬元退還孫某,孫某于8月3日將17萬元還給公司)。公安人員李某聽了趙某的交待后隨口說了一句“你罪行不輕啊”,趙某擔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緝的過程中,趙某身患重病無錢治療,向當地公安機關投案,再次如實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問題:1.趙某將錢某的9萬元存款劃轉到自己賬戶的行為,是什么性質?為什么?2.趙某致錢某死亡的事實,在刑法理論上稱為什么?刑法理論對這種情況有哪幾種處理意見?你認為應當如何處理?為什么?3.趙某向孫某索要20萬元的行為是什么性質?為什么?4.趙某的行為是否成立自首?為什么?5.孫某從公司拿出17萬元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為什么?【答案】一十三、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8000萬元,債務履行期屆滿前,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以物代償”協議,約定將甲公司的辦公樓過戶給乙公司,以抵償債務,但未辦理過戶登記。??甲公司的債權人丙公司認為,辦公樓市價值為1.2億元,該以物抵債協議價格過低,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該以物抵債協議。乙公司認為,甲公司還有大量財產可以償還丙公司債務,丙公司主張撤銷的理由并不成立。??其后,甲公司又向丁公司借款,這時公司財產已經全部抵押或出質。無奈,甲公司股東A在未經其妻同意(未與妻子商量)的情況下,向丁公司做了保證。??丁公司認為該保證尚無法保障甲公司履行義務,甲公司于是又將一張以自己為收款人的匯票出質,背書“出質”字樣后,交付給丁公司。但出票人在匯票上背書“不得轉讓”。??為獲得更多融資,甲公司又與戊公司簽訂生產車間租賃合同。在與戊公司簽訂租賃合同時,因某個車間尚有原材料、半成品沒有清點,戊公司便使用了這些原材料和半成品。??甲公司的債權人羅馬輪胎公司認為,雖然甲公司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但是因在與戊公司的租賃合同履行中,財產沒有清點清楚,存在財產混同。遂在要求償還債務的同時,主張甲公司與戊公司“人格混同”,要求戊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根據羅馬輪胎公司的請求對甲公司財產保全。另外,在甲公司與己公司的一份輪胎買賣合同中,己公司已經支付貨款,但甲公司一直沒有交付輪胎。??己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己公司勝訴判決生效后,己公司又認為,甲公司交付的輪胎質量大不如前,于是又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返還貨款并賠償損失的訴訟。??此外,為了資金周轉,甲公司利用其控股地位,向其全資子公司多次無償調取資金,各個子公司之間如果資金短缺,甲公司就在其所有全資子公司之間統一調度資金使用,且關聯公司之間賬目不清。甲公司某全資子公司的債權人庚公司、辛公司,因到期債權不能獲得清償,向法院申請對甲公司及其所有全資子公司進行合并重整。(52分)【問題】1、丙公司提起撤銷以物抵債協議的訴訟,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如何?2、以物抵債協議效力如何?為什么?3、債務人有大量財產可以清償債務是否構成對于撤銷權行使的障礙?為什么?4、甲公司股東A在未與其妻子商量的情況下,負擔保證債務,該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為什么?【答案】一十四、京州大風工貿公司(以下簡稱大風公司)是由原京州大風服裝廠于2003年改制而來,注冊資金500萬元,改制后的股東為電力公司(國有企業,持股61%)、中靜公司(民營企業,持股35%)和大風廠職工通過身份置換持有的股權,因為職工人數眾多,職工推舉蔡成功作為代表進行股權登記。2015年3月,大風公司偽造蔡成功簽名制作虛假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紀要材料,進行公司股東變更登記,使蔡成功喪失了注冊股東的身份。變更后的大風公司的登記股東為電力公司和中靜公司。蔡成功多次主張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以明確公司目前的財務狀況,確保股東的合法權益。但大風公司一直以蔡成功已經不是公司股東為由予以拒絕。2016年12月,電力公司欲將其在大風公司的股權轉讓給水利公司,聯交所于12月15日公告:大風公司61%的股權轉讓信息:(1)掛牌期為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1月14日;(2)轉讓價格580萬元,一次性付款;(3)繼續履行原標的公司員工的勞動合同;(4)意向受讓方在確認資格后3個工作日內向聯交所支付保證金140萬元;(5)標的公司其他股東擬參與受讓的,應在產權轉讓信息公告期間向聯交所提出受讓申請,并在競價現場同等條件下優先行使購買權,否則視為放棄受讓。中靜公司2016年12月20日,向聯交所出具了異議函,稱電力公司的股權轉讓信息披露不實,中靜公司享有優先購買權,請求聯交所暫停掛牌交易,重新披露信息。2017年1月16日,電力公司與水利公司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3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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