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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生態文明寫入憲法的重要性探討,憲法論文摘要:現行憲法確立了包括生態文明在內的五位一體國家發展目的,將生態文明納入了國家最高法價值秩序之中,與相關憲法規范一起構成我們國家環境憲法的基本框架。生態文明入憲標志著我們國家將進一步從治理上重視生態保衛、從規范上建構生態權利體系、從互動中推進生態安全,具有重要價值:一是對國家治理體系建設、公權利機構和公民個體具有重要的指引和規范意義,十分是對我們國家以環保法為基本法的生態保衛法律體系提出了更高層次要求;二是現行憲法相關規范共同構成了“環境憲法〞之規范體系,是“生態權利〞相關立法和實踐的有力支柱;三是提供了構建國家生態安全的最高法支點,為多主體介入生態安全之保障提供了正當化根據。本文關鍵詞語:環境憲法;生態文明;生態權利;生態安全Abstract:Thecurrentconstitutionestablishes5nationaldevelopmentgoalsincludingecologicalcivilization,incorporatesecologicalcivilizationintothevalueorderofthecountry′ssupremelaw,andtogetherwithrelevantconstitutionalnorms,theyconstitutethebasicframeworkofChina′senvironmentalconstitution.TheentryofecologicalcivilizationintotheconstitutionsignifiesthatChinawillfurtherattachimportancetoecologicalprotectioningovernance,constructanecologicalrightssystemintermsofnorms,andpromoteecologicalsecuritythroughinteraction.Itisofgreatvalues:Oneisthatithasimportantguidingandnormativesignificancefortheconstructionofthenationalgovernancesystem,thepublicauthorityofthegovernment,andindividualcitizens.Inparticular,itraiseshigherrequirementsforChina′slegalsystemofecologicalprotectionbasedontheenvironmentalprotectionlaw;second,thecurrentconstitutionalregulationshavejointlyformedthenormativesystemofthe′environmentalconstitution′,whichisapowerfulpillarofthelegislationandpracticeofthe′ecologicalrights′;third,itprovidesthehighestlegalfulcrumfortheestablishmentofnationalecologicalsecurityandprovidesalegitimatebasisformulti-participationintheprotectionofecologicalsecurity.Keyword:environmentalconstitution;ecologicalcivilization;ecologicalrights;ecologicalsecurity;“文明〞一般被以為是人類較為進步的一種狀態,而能否“進步〞的判定本身即包含了強烈的價值意愿。“生態文明〞比“環境保衛〞的內涵豐富得多,前者是將人類本身視為生態的構成部分加以審視,后者則能夠被用以冠名“人類中心主義〞出發的眾多實踐。因而,生態文明狀態具體表現出社會環境與自然環境之互相尊重,關注生態環境保衛與發展、重視生態安全的協調,同時力圖減少社會發展造成生態環境毀壞。面對工業革命以來資源短缺、環境污染和生態毀壞三大問題,人類對本身生存發展與社會規律進行了長期考慮與探尋求索。從上世紀60年代開場,國際社會開場關注環境問題、提出了可持續發展的理念。改革開放40年來,中國經濟發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升,但同時生態環境毀壞問題也日益嚴重。我們國家基于可持續發展理念,在新時期進一步提出了生態文明和綠色發展的建設要求。生態文明入憲后,環境憲法體系的初步構成,為我們國家生態保衛法律體系提供指引與規范根據。一、生態文明入憲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必然選擇的十七大初次提出“生態文明〞并將其設定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目的;的十八大在原有的建設目的基礎上參加“生態文明建設〞這一目的,并以為“生態文明建設〞是現代社會建設中、國家、人民的共同目的與追求,是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十八大之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頂層設計和制度體系建設,先后出臺了(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兩份綱領性文件,華而不實十分值得強調的是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辦公廳、辦公廳于2021年12月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在全國范圍內逐步建立規范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推動落實生態文明的要求。十八屆五中全會強調要堅持綠色發展,即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衛環境兩個基本國策,走生產發展、生活富有、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的道路。的十九大報告以為建設“生態文明〞是加快實現偉大復興中國夢的重要舉措,提出注重“生態文明〞的體制建設,全力建設“美麗中國〞。十九屆二中全會公報再次指出“生態文明〞是建設當代化強國進程中的重要目的。2021年5月18日在全國生態環境保衛大會上發表的主要談話,正式確立了生態文明思想,系統闡述了生態文明體系的基本構成:以生態價值觀念為準則的生態文化體系,以產業生態化和生態產業化為主體的生態經濟體系,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的目的責任體系,以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當代化為保障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以生態系統良性循環和環境風險有效防控為重點的生態安全體系。生態文明入憲具體表現出了全面依法治國之要求。我們國家憲法的環境條款真正起源于七八憲法第11條有關發展經濟內容的第3款:“國家保衛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八二憲法制定時增加了兩處內容:一是在七八憲法第6條關于所有權主體的基礎上進行修改,成為新第9條第3款:“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衛貴重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毀壞自然資源〞;二是將環境保衛單列為第26條:“國家保衛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衛林木〞。八二憲法賦予國家以自然環境的“保衛者〞與“治理者〞的身份,從憲法層面初步具體表現出了對經濟發展與自然環境相協調重要性的認識。1993年憲法修正案在第14條增加了“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價值倡導,其后1999年和2004年兩次修正案未針對環境權再增修條款[1]。在我們國家既往四部憲法有關環境保衛的內容基礎上,2021年的一系列有關生態文明的指導思想最終進入了憲法。2021年現行憲法增加了有關生態文明建設與環境保衛的內容:1)“生態文明〞作為“五位一體〞國家戰略布局之一寫入憲法序言:“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們國家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當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2)憲法第89條行使職權的第六項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外增加“生態文明建設〞事項。講:“良好生態環境是最公平的公共產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以美麗中國為指向的生態文明狀態,是我們國家的國家建設戰略目的之一。生態文明入憲的價值:一是對國家治理體系建設、公權利機構和公民個體具有重要的指引和規范意義;二是現行憲法相關規范共同構成了“環境憲法〞之規范體系[2],是“生態權利〞相關立法和實踐的有力支柱;三是為多主體介入生態安全保障提供了法律體系內效力最高的正當化支點。它標志著我們國家將進一步從治理上重視生態保衛、從規范上建構生態權利體系、從互動中推進生態安全。二、生態文明入憲的指引意義與規范價值(一)指引意義在全面依法治國背景之下,2021年“生態文明〞寫入憲法,上升為當代化強國“五位一體〞戰略之一,直接指向“美麗〞中國,強調了該法律概念的國家目的屬性[3]。在生態文明思想之中,生態文明體系包括了生態文化體系、生態經濟體系、生態目的責任體系、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和生態安全體系。生態文明入憲正是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必要一環,直接奠定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憲法規范基礎,同時也以制度建設輻射其他生態文明建設內容,以之為基礎推動綠色發展,指引立法、執法、司法以及公民依法介入“生態文明〞建設。生態文明入憲的指引意義具體表現出在:一是在公民行為層面,2021年6月生態環境部、文明辦、教育部三個部門聯合發布了(公民生態環境行為規范(試行)〕,以加強公民“生態文明〞素養為中心,分別從生活方式、監督方式、環保實踐、公眾介入等方面提出切實建議,為進一步提高公民“生態文明〞規范意識提供了參考;二是在行為方面,2021年12月,生態環境部將“生態文明〞建設規劃、信息公開、生態環境的改善保衛、生態經濟發展、生態空間拓寬等指標作為國家級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建設的重要參考,并于2022年11月頒布了第三批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名單。生態文明入憲的指引意義還具體表現出在職權第89條所增加的領導并管理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的內容:在的領導下,詳細工作需要服從中華特點社會事業總體布局與第二個百年奮斗目的的內容之布置,即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將生態文明融入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建設中[4],而不能只強調華而不實一種或幾種。(二)規范價值八十年代以來尤其是進入二十一世紀之后,我們國家國家層面不斷推進環境立法工作,1979年公布施行了(中國環境保衛法(試行)〕,1989年公布正式環保法,2020年根據新的生態文明建設需求,對環保法于進行了修訂,“迄今已初步構成一個以(環境保衛法〕為基本法,以環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資源保衛法、生態保衛法、資源循環利用法、節能減排法、防災減災法等多個門類的法律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等構成的多層次、體系較為完好的環境法律體系〞[5]。環保法律體系包括一部綜合性法律(環境保衛法〕(1989年制定,2020年修訂)和如下三大類立法:第一類是環境污染防治立法,包括放射線污染防治法(2003)、清潔生產促進法(2003)、循環經濟促進法(2008)、可再生能源法(2018年修訂)、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2021年修訂)、環境影響評價法(2021年修訂)、海洋環境保衛法(2021年修訂)、水污染防治法(2021年修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2021年修訂)、土壤污染防治法(2021年)、大氣污染防治法(2021年修)等;第二類是資源、環境保衛立法,包括森林法(2020年修訂)、草原法(2020年修訂)、水法(2021年修訂)、土地管理法(2022年修訂)、礦產資源法(2018年修訂)、野生動物保衛法(2021年修訂)、漁業法(2020年修訂)、農業法(2020年修訂)、節約能源法(2021年修訂)、城鄉規劃法(2021年修訂)、煤炭法(2021年修訂)、建筑法(2022年修訂)等;第三類是自然災禍防治立法,包括防沙治沙法(2021年修訂)、防洪法(2021年修訂)、防震減災法(2008年修訂)、氣象法(2021年修訂)、水土保持法(2018年修訂)等。2021年生態文明入憲后,在國家立法層面,2020年5月28日正式公布的(民法典〕在總則中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衛生態環境〞,被稱為民法典的“綠色原則〞;民法典各分編中直接牽涉資源環境保衛的有18個條款,集中具體表現出為物權編之物權的綠色限制、合同編之合同履行之綠色約束,以及侵權編對環境侵權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的追查,其他部分如人格權編中有關一般人格權益、生命權、健康權的相關規定,為公民個人因環境污染和毀壞可能導致的生命健康損害提供了民法保衛根據[6]。這些規定為社會生產和消費行為的綠色轉型、建設生態文明提供了基本制度支撐,對構成有利于生態文明的生產和生活方式具有規范價值。在地方立法層面,福建(2021年)、江西(2022年)、云南(2020年)等地先后通過了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華而不實普遍包括了生態文明建設責任主體、規劃與建設、保衛與治理、保障機制、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內容。在司法層面,在繼續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中有關建立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的要求之外,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深切進入學習貫徹生態文明思想為現代生態環境保衛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提出要在環境資源審訊中將“生態文明〞落到實處,以“生態文明〞為指引,依法依規,公正處理環境資源案件,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維護公眾環境權益與公民的健康環境利益,保障國家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安全。202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再次發布了(關于充分發揮審訊職能作用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強調了切實把握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的基本理念與總體要求,進一步規范各級法院的司法審訊工作。整體規劃之外,最高法還定期發布環境相關典型案件,如環境侵權案件、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環境資源審訊案件等。從依法懲罰處置污染生態環境、毀壞自然資源以及環境資源監管不力等違法犯罪,預防、保衛、修復生態環境等角度,規范職能部門、企事業機構與公民行為,有效震懾潛在的環境和資源毀壞者,提倡社會綠色發展,促進保衛生態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三、生態文明入憲為生態權利的基本權利化奠定基礎(一)生態權利的基本權利化生態權利的出發點及核心內容是二十世紀六十年代末以來的環境權理論。1972年6月16日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全體會議于斯德哥爾摩通過(人類環境會議宣言〕公布:“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并且負有保衛和改善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固然關于環境權能否構成獨立的權利是有爭議的[7],但這一宣言在概括意義上使人人得享環境權成為一種國際范圍內的普遍共鳴。對環境權的認識途徑可分為:一是作為私法上的權利,二是作為公法上的權利(尤其是憲法基本權利)。在私法領域,日本、我們國家臺灣地區等將環境權(環境利益)視為私主體人格利益的組成部分,我們國家私法環境權學講和實務中的主流也以為環境權屬于人格權[8]。在公法研究領域,環境權多被納入人權研究領域,迄今約有90多個國家的成文憲法都規定有環境權條款。然而,對于寫入憲法中的環境權之實際效用,學者陳海嵩以為,這些規定幾乎都屬于不可“獨立施行〞的條款,不具有直接司法適用的效力,其作為一種宣示性權利需要依靠詳細的下位立法落實[9]。持相反觀點的蔡守秋教授則以為:“憲法環境權的施行已經獲得重大進展和豐富成果,那種否認環境權的可施行性和施行效果的觀點不符合環境權施行的真實情況〞[10]。學者吳衛星則以為:作為新興的憲法基本權利,環境權有公共屬性的同時亦不失私權利的屬性,其子權利理應在下位法中得以展開〞[11]。在我們國家,1981年學者凌相權呼吁在八二憲法中增加公民環境權的內容[12],但八二憲法并沒有采納這種觀點。有學者以為,在我們國家生態保衛(生態文明)是以“國家目的〞而非環境權的方式進入憲法的[3]。2020年公布的(民法典〕也并未在“民事權利〞一章中直接規定環境權,僅于總則編基本規定節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衛生態環境〞;同時在第七編(侵權責任〕第七章,規定了“環境污染和生態毀壞的責任〞,也間接反映了生態文明乃國家目的而非公民權利的基本理念分野。我們國家部分學者一直在力推環境權“基本權利化〞,即環境權作為公民基本權利進入憲法:“憲法環境權即公眾環境權是一種具體表現出環境公共利益的基本人權;是在環境保衛時代興起的一種具有非排他性、公眾共同享用性的權利類型;是具體表現出環境保衛價值觀和生態文明理念、不同于傳統的或既有的權利的一組新型權利〞[7]。學者凌峰則進一步以為,其他國家憲法中的環境權利條款主要存在以保衛個人權利為目的的環境權條款和以保衛與環境問題相關群體的權利為目的的環境權條款,其共同組成了基本環境權(群);我們國家亦能夠“將實體性環境權、程序性環境權、作為社會權的環境權、作為社會連帶權的環境權通過憲法解釋出來〞,或者以擴大權利清單的方式直接釋出環境權[13]。這是一種理論上運用憲法之擴大解釋,努力以現有憲法規范為根據的環境權存在講研究。(二)環境憲法中生態權利的內容與屬性從法理學的角度而言,生態權的主體只能是人,而不能是非人的生物體;同時必須成認和肯定自然的權利和自然的價值,這樣才能從理論上解決生態權存在的合理性和正當性問題[14]。“生態權利〞是個人或群體依靠生態系統存在以及發展自我實現本身價值的基本權利。綜合來看,它包含了如下內容:一是公民有權享受并利用健康的環境以及自然資源,健康的環境主要指未受污染的空氣、水源、無光源、環境噪音等,詳細表現為公民有免受不良環境影響的權利等,有權利及時獲取有可能危及到公民生命安全、身體健康的消息,應當將確切的信息通知公民,假如由于生態毀壞導致了公民健康損害和財產丟失,公民索賠的權利應遭到保衛[15]。二是公民擁有在工作之余從自然環境獲得審美、舒緩壓力,學習、娛樂和創造的相關權利,介入環境保衛,利用自然資源的權利。公民生態權利建立在國家、地區、社區的自然生態不被毀壞、自然資源不被過度開發,生態安全免受干擾的基礎之上。公民在憲法上的生態權利也如其他基本權利一樣,包含了三種屬性:1)防御權屬性。公民對良好自然環境、美妙生活的追求是防御權的基點。在當代國家,公民仍然保存著部分的環境自處權利,針對生態毀壞行為,公民個體或群體享有要求國家不得為、國家必須事前禁止以及事后追懲的義務。2)受益權屬性。生態權利受益權一般以公共利益為主要形式,并覆蓋了公民與公民、公民與群體、公民與國家之間的關系,詳細表現形式能夠是立法受益、司法受益以及行政受益等。這種受益權需要公民、群體、國家共同履行生態環境保衛義務,否則以良好生態環境為基礎的生態受益權將不復存在。3)請求權屬性。憲法層面的請求權屬性與防御權屬性有很大程度的重合。公民有權利請求國家保衛其“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有權利要求國家停止、禁止嚴重毀壞生態環境的個體、群體、行政行為;有權利要求國家修復、保衛已經被毀壞的自然環境;有權利請求國家通過立法、行政、司法行為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生態環境需求,實現“生態文明〞建設的基本條件[16]。作為公民基本權利的上述三種屬性,有相當一部分已被下位法如民法典落實,如環境民事侵權責任等規范。然而,從“人民的主體地位〞來觀照現有環境公益訴訟、環境影響評價、環境損害賠償等實踐,主觀權利這一面向并未完全落實。四、生態文明入憲為國家生態安全提供憲法支點環境分析專家Lester.R.Brown最早提出了“生態安全〞的概念,他在1980年代提出要重新界定國家安全問題并應將生態安全列入國家安全的行列。根據國際通行的定義:廣義的生態安全是指在人的生活、健康、安泰、基本權利、生活保障來源、必需資源、社會秩序和人類適應環境變化的能力等方面不受威脅的狀態;狹義的生態安全是指生態系統完好性和生態系統健康的整體水平的反映[17]。無論是從廣義還是狹義的角度,生態安全都是生態文明的核心要素,沒有生態安全就沒有生態文明。生態安全具有全民性與全球性的特點,沒有哪個國家和個人能夠在生態災難面前獨善其身。2006年6月5日是紀念第三十五個世界環境日,我們國家提出了“生態安全與環境友好型社會〞的主題,倡導開展環境警示教育,提高廣大公眾的生態安全意識和介入維護生態安全的積極性,明確提出生態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18]。2020年4月15日,在主持召開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時提出了總體國家安全觀,提出了集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網絡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體的國家安全體系。生態文明入憲后,我們國家法律法規體系應將作為生態文明核心的生態安全納入法治框架之內。生態文明正式入憲的第三重價值在于為國家生態安全建設提供憲法支點。需要從如下三個方面入手:1)建立健全保障生態安全的法治體系。2020年提出的總體國家觀,于2021年7月進入了新公布的(中國國家安全法〕,該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國家完善生態環境保衛制度體系,加大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衛力度,劃定生態保衛紅線,強化生態風險的預警和防控,妥善處置突發環境事件,保障人民賴以生存發展的大氣、水、土壤等自然環境和條件不受威脅和毀壞,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2020年春以來席卷全球的Covid-19疫情再次向我們發出了警告:生態安全事關國運與生死。有必要建立健全生態安全的法治屏障,通過立法、執法和司法構建保衛生態安全的下位法體系。在2021年5月在全國生態環境保衛大會上指出,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衛生態環境。保衛生態環境必須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張震以為要以生態文明入憲與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支撐點來建構生態安全法治保障體系[19]。除了立法環節,還要以主動性質的行政執法和被動性質的司法審訊保駕護航,在實踐里實現生態安全。2)提高公民“生態安全〞意識,鼓勵和支持社會氣力介入生態安全的監督與保障。生態安全乃國家之安全、亦是國民命運共同體之安全,它離不開公民的介入。缺乏生態安全意識的公民有可能在無意中造成生態安全毀壞,比方濫捕濫殺亂食野生動物、隨意放生、攜帶境外動植物入境等等,均有可能給我們國家生態安全帶來極大的挑戰。國家安全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中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氣力、各政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生態毀壞有時候是悄然發生的,甚至是不可逆轉的。多主體介入、多主體監督更有助于全方位保障生態安全,這也是現有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中,除了檢察院、環保職能部門之外,還允許社會組織提起訴訟的緣由。生態文明入憲為這些主體的介入提供了法律體系內效力最高的正當化支點,應進一步加強有利于公民或社會介入生態安全保障的制度性建設。3)提高生態治理能力,將“生態安全〞要求貫徹到公權利機關的權責規范體系內。的生態環境治理是指“有效發揮服務、調控、管理等職能,通過其行政權利、政策規劃、治理機制依法對生態環境進行保衛和改善,實現人與自然的協調可持續發展〞[20]。生態安全的保衛,首先要看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當前詳細措施可包括生態評估機制、區域間生態環境利益協調、生態安全監督考核機制等。而治理的詳細效果能夠從環境司法反映出來,除了從上到下的行政體系內監督之外,環境司法能夠倒推積極履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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