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解讀
《GB 18100.1-2010 摩托車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規定 第1部分:兩輪摩托車》這一標準相比于其被部分替代的《GB 18100-2000》,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調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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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圍明確化:新標準特別明確了適用對象為兩輪摩托車,而原標準可能涵蓋更廣泛的摩托車類型,這表明新標準在內容上更加專注于特定車型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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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要求更新:針對摩托車的照明和光信號裝置,如前照燈、轉向燈、制動燈等,新標準根據技術進步和安全需求,對這些裝置的性能指標、安裝位置、照射方向及光強要求等進行了詳細規定或調整,確保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的照明和信號傳達效果更佳,提升道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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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方法改進:為了配合新的技術要求,新標準引入或修訂了相關的檢驗測試方法,確保各項指標能夠得到準確、統一的評估,增強了標準的可實施性和檢測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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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化協調性增強:《GB 18100.1-2010》在制定時考慮了與國際標準和其他國家先進標準的協調一致,吸收了國際上的先進經驗和技術成果,提高了我國摩托車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和互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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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和表述優化:新標準在文檔結構和表述上進行了優化,使得內容更加清晰易懂,便于企業和監管部門理解和執行。例如,可能通過增加圖表、列表等形式直觀展示要求,或者使用更加精確和規范的語言描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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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或細化條款:可能根據技術發展和實際應用中的反饋,新標準加入了一些原標準未涉及的新條款,或是對原有條款進行了細化和補充,以應對新型摩托車設計和技術特性,如LED燈具的應用及其特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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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行
- 正在執行有效
- 2011-01-10 頒布
- 2012-01-01 實施



文檔簡介
ICS43.040.20T3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8100.1—2010部分代替GB18100—2000摩托車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規定第1部分:兩輪摩托車Provisionsforinstallationoflightingandlight-signalingdevicesformotorcycles-Part1:Twowheelsmotorcycle2011-01-10發布2012-01-01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GB18100.1-2010前本部分的第3章、5.2.7、5.5.6、5.7.6、5.10.7以及表1的序號9、10、11為推薦性的,其余為強制性的GB18100《摩托車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規定》分為三個部分:-第1部分:兩輪摩托車;-第2部分:兩輪輕便摩托車;第3部分:三輪摩托車。本部分為GB18100的第1部分,對應于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ECER53—2006《關于就燈光和光信號裝置安裝方面批準摩托車(Ia類)的統一規定》,與ECER53的一致性程度為非等效,技術內容主要差異如下:刪去了其中的術語和定義(可參考GB4785);電路連接原文有矛盾,本部分改為:前位燈、后位燈和后牌照燈應同時打開或關閉:-對幾何可見度角原文上下不統一的描述本部分統一成:水平方向角β,垂直方向角“:對遠、近光燈安裝數量描述簡化為1只或2只;考慮到國情,刪去了近光光束傾斜度要求;考慮到國情,電路連接刪除了"當發動機運轉時前照燈應自動打開"-側回復反射器的光色只用琥珀色;-前霧燈光色改為白色或黃色,與汽車保持一致;本部分代替(B18100—2000《兩輪摩托車及輕便摩托車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規定》摩托車部分)本部分與GB18100—2000中對兩輪摩托車規定相比較,主要變化如下:-刪去了近光光東傾斜度要求,有關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正在研究中;·增加了兩輪摩托車允許使用汽車前照燈的規定,使摩托車有更多的選擇余地;-轉向信號燈安裝數量刪去了布局A(裝2只)-后位燈、后回復反射器、前霧燈、后霧燈安裝數量均由1只改為1只或2只,相應內容均進行了增加或修改;前位燈增加了對橫向的要求;-對轉向信號燈閃樂頻率等規定不再按交、直流供電進行細分,閃樂頻率統一:-對遠、近光燈的橫向安裝增加了要求;刪去了試驗方法;-增加了引用標準及在要求中對各燈具應滿足的配光性能等要求進行了統一規定。本部分實施的過渡期要求:本部分實施日期2012年1月1日本部分的附錄A為規范性附錄。本部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出。本部分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114)歸口本部分起草單位: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上海汽車燈具研究所、上海摩托車研究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許秀香、卜偉理、姜勇.本部分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GB18100—2000.
GB18100.1-2010摩托車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規定第1部分:兩輪摩托車范圍GB18100的本部分規定了兩輪摩托車(L。類)照明和光信號裝置安裝的要求及特別要求等本部分適用于兩輪摩托車(以下簡稱車輛)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1810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勤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GB4599汽車用燈絲燈泡前照燈GB4660汽車用燈絲燈泡前霧燈GB4785汽車及掛車外部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規定GB5948摩托車白熾絲光源前照燈配光性能GB11554汽車和掛車用后霧燈配光性能GB11564機動車回復反射器GB17509汽車及掛車轉向信號燈配光性能GB17510摩托車光信號裝置配光性能術語和定義GB4785確立的術語和定義適于本部分4要求4.1基本要求4.1.1照明和信號裝置的安裝應在正常使用狀態下,即使受到振動,仍應滿足本部分的要求,不應改變初始調整狀態。“.1.2照明裝置的安裝應便于對其方向的正確調整4.1.3包括安裝在車側的所有光信號裝置,安裝時其基準軸線應平行于車輛在道路上的停放面。此外,對于側回復反射器·其基準軸線應垂直于車輛縱向對稱平面.所有其他光信號裝置的基準軸線應與縱向對稱平面平行,每個方向上的允差應為士3"。如果制造商另有特殊規定,按制造商規定執行。4.1.4如無特殊規定,單只燈或回復反射器的基準中心應位于車輛縱向對稱平面,成對配置的燈具應具有相同的功能,且應滿足:a)相對于縱向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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