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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網絡空間財產犯罪的占有轉移摘要:網絡空間財產犯罪的占有轉移認定疑難問題凸顯了雙層社會中傳統刑法理論與新型網絡財產犯罪之間的適用沖突。認為網絡空間財產犯罪中存在網絡平臺“錯誤認識”的觀點不符合詐騙罪本身的邏輯構造,提供代碼驗證服務的網絡平臺不參與用戶之間的占有轉移。網絡空間財產犯罪的占有轉移實質上是財產性利益的占有轉移,應當以“與原占有人人身相別離”的可轉移性和“對于被害人具有財產法益”的財產性為標準劃定占有轉移成立的邊界,且不得以數額不明確為由縮小其成立范圍。在具體認定過程中,要采取“賬戶權限或記錄的不可逆轉變”的認定標準,區分網絡空間財產犯罪的占有轉移與占有的緩慢。關鍵詞:網絡空間;財產犯罪;占有轉移;第三方支付;虛擬財產中圖分類號:D924.3財物的事實支配之時,原占有人的占有便被打破。不可能出現行為人和被害人同時支配同一有體物的情況。但是,在網絡空間中,這種情況是有可能發生的。為了方便網絡用戶,大多數網絡服務器都允許多個終端同時登陸,并且不會影響用戶的操作。例如,微信、等社交軟件可以同時登錄PC客戶端和手機移動客戶端,一些手機游戲服務器也允許用戶利用模擬服務器在PC端登錄。其他如網絡云盤、視頻軟件等手機應用都可以設置兩個以上的登錄設備。如果行為人非法獲取并登錄他人網絡賬戶,便已經獲得了支配他人網絡支付賬戶資金或者虛擬財產的能力,可以認為建立了對該局部財產性利益的占有[10]。但是,由于原占有人也可以通過密碼在另一個客戶端登錄自己的賬戶,這就導致犯罪行為并沒有徹底打破原占有人的占有。這樣一來,如果認為獲取賬戶登錄權限就實現了占有轉移結果,就會導致占有轉移的結果模型與一般的刑法占有理論相左;如果認為獲取賬戶登錄權限無法實現占有轉移的結果,那么,實踐中通過轉移賬戶登錄權限進行的虛擬財產交易就無法被認定為占有轉移,這一結論顯然無法保護買受人的合法權益。也許有人會提出,可以把占有轉移的結果模型改成:登錄并修改密碼導致原占有人無法正常登錄賬戶。但受網絡賬戶密碼找回功能的影響,這一模型難以被完全肯定。只要行為人實現了對財物的占有轉移,就認定財產犯罪既遂。此后,即使原占有人通過民事自助行為或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找回了財物,都不影響犯罪既遂的認定[1H2]。在網絡空間中,即便犯罪行為人通過修改密碼破壞了原占有人的占有,但是原占有人還可以直接通過密碼找回技術快速找回賬戶,重新獲得對財產性利益的支配。這樣一來,能否認定行為人修改密碼的行為就構成了對網絡賬戶的占有轉移?換言之,如果在密碼找回之前,犯罪行為人只轉移了賬戶中的局部財產性利益,賬戶中剩余的財產性利益是否屬于占有轉移的既遂數額?這些問題都存在爭議,值得深入探究。二、網絡空間財產犯罪占有轉移主體的限縮網絡空間中財產犯罪的占有轉移事實參與主體具有復雜性,這也是詐騙罪與盜竊罪爭議的根源。雖然有學者認為,不可一味拘泥于被害人與網絡平臺之間的法律關系,直接關注犯罪人與被害人雙方主體[13],但是,用“直接忽視”手段將這些事實參與主體排除在犯罪行為之外,只是一種感性的政策呼吁,在此之外,還需要理性的補強論證。(一)網絡平臺與用戶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梳理網絡支付賬戶資金占有轉移的涉事主體主要包括網絡用戶、第三方支付平臺和銀行。一般認為,第三方支付平臺就是通過與國內外銀行簽訂合約并具有一定實力與信譽保障的第三方非金融機構提供的、與銀行支付結算系統接口的交易支持平臺[1415]。以支付寶平臺為例,支付寶資金轉移事實參與主體之間存在一一對應的民事法律關系。首先,支付寶用戶必須綁定銀行卡才可以將資金轉移至支付賬戶或者將支付賬戶資金提現至銀行卡,這一過程必然涉及銀行與用戶之間的儲蓄合同關系。其次,支付寶一方屬于網絡資金轉移過程中的中介機構,用戶與支付寶之間屬于支付服務合同關系。再次,非法轉移支付寶賬戶資金不僅包括賬戶余額里的資金,也有可能是余額寶等理財產品,這里涉及用戶作為基金投資人與基金公司的信托合同關系。最后,在通過支付寶進行提現或者轉賬到他人銀行卡時,支付寶需要依據委托收付款協議向銀行發出取現指令,第三方支付機構與銀行之間存在委托收付款合同關系。虛擬財產占有轉移的事實參與主體包括網絡用戶、網絡服務運營商以及網絡云服務商等。網絡服務運營商搭建網站平臺的手段可分為兩種,一種是自己購買服務器設備,另一種是租借云服務器。在獨立服務器的場合,虛擬財產占有轉移只涉及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以網絡游戲賬戶為例,用戶在注冊賬戶時需要與網絡服務運營商之間簽訂游戲許可及服務協議,用戶可以依據服務協議相關規定處置游戲賬戶內的裝備、金幣等虛擬財產。網絡服務運營商也依服務協議按照用戶發出的指令修改相應的賬戶信息。所以,網絡服務運營商是基于其與用戶之間的服務合同關系介入了虛擬財產的占有轉移過程。在云服務器的場合,虛擬財產的占有轉移還依賴云服務器的支持。網絡服務運營商只需要注重編寫并管理應用程序,網站運行所需的物理層面的計算機設備那么由網絡云服務商管理[16]。網絡云服務商需要按照服務器租賃協議,向網絡服務運營商提供云服務,網絡服務運營商在此基礎上再為用戶提供網絡服務。此時,網絡云服務商就憑借服務器租賃合同關系,介入了虛擬財產的占有轉移過程。綜上可知,無論是第三方支付平臺、銀行還是其他網絡服務商,其都是基于與用戶簽訂的民事協議,以提供某種服務的形式介入網絡用戶之間的占有轉移過程。(二)排除網絡平臺作為用戶間占有轉移的主體在網絡空間侵財案件的討論中,不少學者都提及了網絡平臺等第三方錯誤處分的問題。支持案件定性為詐騙罪的學者普遍認為,網絡侵財犯罪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存在平臺等第三方被欺騙[1718]。學者們以現代科技足以使機器產生“自我”意識并進行相當程度的意思表達等為理由[17],試圖跨越“機器不能被騙”的教義學障礙。但筆者認為,在詐騙罪的邏輯鏈條上,即使成認網絡程序具備程序編寫者概括的財產處分意識,也無法有力地解釋“錯誤認識”這一構成要件。所謂錯誤認識,就是指行為人的認識與事實不一致的情況[19]。現在大多數網絡服務都是以“賬戶+密碼”的代碼驗證為服務依據,而不是嚴格的身份識別。行為人利用賬戶密碼非法轉移他人網絡財產的行為,并不會導致以上各類網絡服務主體的“錯誤認識”。首先,網絡平臺的服務在手段上依賴代碼驗證技術。從時代開展的軌跡來看,代碼驗證程序已經從幫助進行身份識別的輔助角色,演變為信息認證中不可或缺的“主角”。在傳統物理空間中,要想查清某人的身份,我們可以通過互相之間的交流,通過觀察對方的五官、身形等可視化特征或簡單的驗證程序進行身份判斷。但是這些驗證程序并不具有壟斷性地位,而是只起到身份識別的輔助作用。相反,網絡空間的各類服務缺少物理空間中的實景性,驗證程序在遠距離社會交往中發揮了更為重要的作用。網絡空間是搭建在TCP/IP協議組之上的,基于TCP/IP傳輸的信息本身不會直接顯示代碼的真實發送者是誰,發送場所在哪。正如游戲玩家永遠不知道你的隊友是成年人還是小學生,網絡服務商也不可能一一核對在屏幕前操作游戲的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賬戶+密碼”等驗證信息就是網絡空間中的“互聯網身份證”,網絡服務商會根據這一“互聯網身份證”向該用戶提供相應的網絡服務。其次,網絡平臺的服務在事實上采用了代碼驗證標準。網絡空間交互的遠距離性,導致網絡平臺的服務對“賬戶+密碼”等代碼驗證程序的依賴。基于以上各類服務協議,即使行為人冒充賬戶真實所有人,只要其向服務器發出取現指令、基金贖回指令等,第三方支付平臺也會完成資金轉移所需要的各類服務[3]。無論是獲得賬戶所有人授權的合法使用人,還是冒用他人賬戶的非法使用人,在網絡空間架構中都處于相同地位。網絡程序并不會真正去考查代碼發送人的真實身份,或者判斷其是否獲得合法授權。且網絡服務商并不會承當己方原因之外的賬戶、密碼等信息被盜用而引起的風險和損失。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如果用戶忘記“賬戶+密碼”等驗證信息,是無法直接以身份證要求網絡平臺提供服務的,而必須先憑借身份證找回賬戶和密碼。這就是網絡空間中的服務性質與物理空間的差異。只要終端設備發送的是正確代碼,就不存在網絡程序的“錯誤認識”。不能想當然地認為,只要網絡程序具備智能化特點、可以實施“處分行為”或者具備“處分意識”,就必然存在網絡平臺等第三方的錯誤認識。(三)網絡空間財產犯罪占有轉移雙方主體定位占有轉移是打破舊的占有并建立新的占有的過程,因此,占有轉移的雙方主體應當分別是被侵奪占有的原占有人和重新建立占有的新占有人。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網絡空間中的財產占有是歸屬于賬戶名義人還是賬戶實際控制人?按照我國通說觀點,占有的成立與歸屬之判斷,關鍵要考察主體具備對財產的事實性支配與控制[9]。所謂事實上的支配力,是指占有人對占有物所具備的直接控制的可能性,對物的支配不受額外的限制[20]。在網絡空間中,用戶通過對電磁記錄進行物理操作進而實現對網絡空間中財產的事實管控[5]。用戶只要掌握了獨一無二的賬號和密碼,就可以實現對網絡支付賬戶或虛擬財產的排他性控制。對于賬戶名義人與實際控制人而言,實際控制人對網絡賬戶的有效控制是大于賬戶名義人的。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占有轉移的主體應當是賬戶實際控制人。在多人存在事實支配能力的場合例如,網絡游戲玩家將游戲賬號售賣之后,買受人沒有修改密碼,此時賣家與買家都掌握著賬號的控制能力。再如,一些公司支付賬號或者大V的微博營銷號,都是團隊進行操作的,團隊成員都掌握著賬號的控制能力。,那么要以規范性視角對占有的歸屬展開判斷。因為刑法中的占有本身并非指物理性支配的描述性概念,而是反映出占有制度背后所蘊含的社會關系以及刑法對財產平和狀態的保護[5]。刑法中占有本質的判斷是由刑法保護財產所處平和狀態的立法目的而展開,占有的判斷應當結合社會一般觀念、法律規范等規范性要素。在虛擬財產交易的場合,即使賣方在交易結束之后可以通過原密碼實現對網絡賬戶的支配,但是受買賣雙方的約定以及交易規范的制約,不得成認賣方對網絡賬戶的支配能力。公司的賬號雖然由局部員工控制,但是其使用賬號的行為受到公司章程規范的制約,所以,也無法成認單位員工對共用賬號的占有。三、網絡空間財產犯罪占有轉移的對象判斷“對違法構成要件的解釋結論,必須使符合這種違法構成要件的行為確實侵犯了刑法規定該犯罪所要保護的法益。”[21]網絡空間的財產性利益要具備哪些條件才可成為占有轉移的對象呢?筆者認為,需要符合以下三點要求。(一)可轉移性標準:與原占有人人身相別離.否認說與肯定說的局限財產性利益是否可以成為占有轉移對象在刑法理論界存在爭議。否認說的觀點認為,財產性利益不能成為占有轉移的對象,其與區分財產罪的基本理論不相符,會導致財產犯罪喪失定型性[22]。理由之一是,行為人要想獲取財產性利益,必須要有被害人的處分行為,例如免除債務。然而,這一過程并不符合刑法上占有轉移的特征。理由之二是,財產性利益只能作為一種觀念的存在,不能被占有轉移。債權等財產性利益是人類抽象思維的結果,不具備物理上的時空關系[22],與刑法占有轉移理論中的“打破并建立占有“不相符。否認說的觀點具有一定的時代局限性。首先,獲取財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8268(2022)02022412我國網絡信息科技的迅疾開展帶動網絡范圍的擴張,財產犯罪從物理空間蔓延至網絡空間,非法轉移他人網絡支付賬戶資金和虛擬財產的犯罪案件頻發。此類犯罪的定性在我閾刑法學界和實務界都存在爭議。雖然財產性利益既是盜竊罪的對象也是詐騙罪的對象這一點在學界逐步達成共識,但在財產性利益的占有轉移認定這一問題上,司法實踐存在爭議。例如,對于竊取網絡賬戶資金的行為,有的法院認定為盜竊罪參見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2022)粵0307刑初3592號刑事判決書。,有的法院認為占有轉移過程中介入了網絡平臺基于錯誤認識作出的處分行為,所以將案件定性為詐騙罪參見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2022)甬海刑初字第392號刑事判決書。。再如,對于銷售游戲賬號后通過密碼找回技術竊取網絡游戲賬號的行為,有的法院認為銷售過程發生占有轉移效果,其后重新找回賬號的行為非法轉移了買受人財產,所以該行為構成盜竊罪參見遼寧省沈陽產性利益是否必須依賴被害人的處分行為?這個問題的答案在網絡空間是否認的。在傳統商品經濟時代,如果沒有債權人免除債務的行為,債務人就難以消除債權。在當下的網絡經濟時代,債權債務關系逐漸脫離人身屬性,轉而依賴網絡代碼驗證程序。具體而言,平臺與用戶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這種債權債務關系的轉移、滅失并未采取嚴格的身份認證機制。平臺與用戶間債權債務關系的變化并不要求必須是用戶本人親自實施或者授權他人實施,而是提供正確的口令便可。在現實生活中,網絡用戶的親友就可以未經授權使用其網絡賬戶付款購物,親友的行為直接改變了用戶與平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且不會被質疑是否違法。同樣地,網絡侵財犯罪行為人只要掌握了被害人網絡賬戶的密碼,就可以在被害人不知曉也不用被害人作出任何行為的情況下,輕松轉移被害人在網絡空間中的財產性利益。其次,財產性利益的占有并不是純粹觀念上的存在,而是事實上的存在。例如,網絡空間中財產性利益的占有是受到各類網絡服務協議和交易規范的制約的,不會因為權利人進入睡眠狀況或者喪失知受而導致占有的喪失[5]。占有的核心標準是事實上的支配與控制,而不是物理上的時空關系。即便網絡空間是虛擬的,但權利人對網絡空間中財產性利益的支配與控制卻是事實上的存在。肯定說的觀點立足于法益保護立場,主張財產性利益可以成為占有轉移的對象。有以下幾點理由:其一,刑法分那么“侵犯財產犯罪”這一章中規定的“財產”,已經包括了“財產性利益”結合《刑法》第91條、第92條的規定可知,我國刑法中的公私財產不僅包括有體性財物,也包括股票、債券等無體性財產性利益。因此,《刑法》分那么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犯罪”中的“財產”,自然應當包括財產性利益。《刑法》第265條也明確規定,盜竊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號碼等行為構成盜竊罪。可見,《刑法》已經把獲取電信服務而應繳納費用這一財產性利益,認定為占有轉移的對象。。其二,“如果說財產性利益能夠成為詐騙罪的對象的話,就沒有理由將其排除在盜竊罪對象之外”[23]。詐騙罪中介入了被害人的處分行為,被害人財產受損的一局部原因是自身的過錯;盜竊罪中,被害人對財產損失完全不知曉。相較而言,盜竊的危害性大于詐騙罪。再者,《刑法》第264條和第266條關于盜竊罪和詐騙罪的規定中,都采用的是“財物”一詞,沒有理由在贊同財產性利益可以成為詐騙罪對象的情況下,又反對其成為盜竊罪對象。其三,如果否認財產性利益成為盜竊罪的對象,會導致處分漏洞,造成刑法適用上的不協調如果不將財產性利益納入占有轉移的對象,那么,行為人拒付餐費后抗拒抓捕的行為最多只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利用網絡技術實施的侵財犯罪那么可能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等計算機犯罪,而以上這些犯罪的保護法益都不是財產。。隨著網絡空間財產犯罪頻發,肯定說的觀點在理論和實務中逐漸獲得了優勢地位[24]。筆者也贊同肯定說的觀點。但是,從現有論述來看,肯定說的觀點大多是從法益保護必要性或者填補處分漏洞的角度發出的一種呼吁,而沒有形成統一財產性利益占有轉移的標準。.可轉移性標準確實立在筆者看來,目前否認說和肯定說的觀點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問題的關鍵不是“財產性利益是否可以成為占有轉移的對象”,而是“什么樣的財產性利益可以占有轉移,什么樣的財產性利益不能占有轉移”。“將所謂財產性利益一概視為盜竊罪的行為對象,恐怕存在問題。”[25]筆者認為,能夠成為占有轉移對象的財產性利益,必須具有可以與被害人人身相別離的可轉移性的特征。首先,債權等財產性利益是否可以成為占有轉移的對象,可以根據該債權是否可以與被害人人身相別離作出判斷。否定說認為,對于債權人而言,喪失債條不一定會導致債權的喪失,債條只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憑證。喪失債條之后,債權人依舊可以通過其他途徑實現債權[22]。這一論斷只能針對相互認識的自然人或企業之間的債權,此類債權未與債條這一物體綁定,而是與債權債務雙方主體本身緊密關聯。但對于各類網貸債條、購物卡等債權來說,其并未與權利人的人身綁定,而是完全寄托在債條或者購物磁卡之上。按照學界損失價值說的說法,財產性利益與載體之間已如貨幣價值與現鈔紙張一般形成緊密相連關系。行為人非法獲取了該債條或者購物卡,就必然導致原權利人喪失債權。因此,能夠與被害人人身相別離的債權可以成為占有轉移的對象。其次,網絡空間中的財產性利益不一定都可以占有轉移,一些與被害人人身無法別離的財產性利益不可以成為占有轉移的對象。隨著時代的開展,一些微博賬號、B站UP主賬號、微信公眾號等網絡賬號都具備了財產性,可以為用戶帶來現實的財產收益。有的賬號可以脫離人身屬性進行交易且不會影響賬號的財產屬性,例如,網絡賬號販賣商們注冊的各類用于出售的網絡賬號,這些賬號本身就是用來轉移銷售的,具有與權利人人身相別離的屬性。再如,一些匿名使用的微信公眾號作者,在公眾號關注人數到達一定數量并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之后將賬號賣出供他人使用。由于該公眾號本身就是匿名的,所以,即使公眾號背后的實際作者換了人,也不會影響公眾號的關注度和經濟價值。因而,此類網絡賬號也具備與原權利人人身相別離的可轉移性。但對于一些明星微博賬號、著名UP主的B站賬號而言,此類賬號不僅具有財產價值,也表現出強烈的人身依附性。賬號所具有的財產性利益必須通過賬號所有者本人親自進行廣告宣傳、發布解說視頻等才能夠表達。即使行為人盜取此類賬號,也無法獲取該賬號所具有的財產性利益。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網絡空間中財產犯罪占有轉移的對象必須具有與被害人人身相別離的可轉移性,才可以成為刑法上占有轉移的對象。(二)財產性標準:對于被害人具有財產法益刑法財產犯罪占有轉移的對象必須具有財產性質,網絡空間財產犯罪占有轉移的對象也不例外。由于受網絡數據性質多樣化的影響,網絡數據財產性的標準并不明確,這也直接影響了對非法獲取網絡服務商的游戲裝備等虛擬財產行為的定性。張明楷教授認為,如果按照該游戲裝備市場價格計算盜竊數額,會導致數額巨大或者特別巨大,造成量刑畸重后果,因此,應當按照犯罪情節量刑[6]。對此,劉艷紅教授提出了不同的觀點。劉教授認為,同一種事物可以具備不同的社會意義和規范意義,既然將這種行為繩之以盜竊罪會導致量刑畸重的弊端,就不應該將這種“虛擬財產”評價為財產,而應當按照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進行處罰[1]。兩位教授都以量刑畸重為由,對非法獲取網絡服務商游戲裝備行為作出了有別于從網絡用戶處獲取游戲裝備行為的定罪量刑結論。筆者認為,“量刑畸重”這一理由雖然合理但是并沒有揭示問題的本質。“畸重”一詞側重點在于“重”,如果行為人侵犯財產法益數額確實到達巨大或特別巨大,即使按照量刑規定得出的結果是“重”的,也不能認為是“畸重”。此類問題的關鍵不在“重”而在“畸”。“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銷售私自生成的游戲裝備或者虛擬貨幣誠然獲得了利益,但受到侵害的網絡游戲運營商是否受到了相應的財產損害卻是存有疑問的。”[10]從實際來看,犯罪行為不會直接給網絡服務商造成相應數額的財產損失,也不會影響網絡服務商繼續向其他玩家銷售游戲裝備,而是有可能導致計算機信息系統崩潰。就算行為人利用黑客技術瘋狂復制的游戲裝備總價格已經超過網絡服務商公司總資產數額,也不會導致該公司資產減損或者企業破產。所以,按照財產犯罪量刑才會使公眾產生“量刑畸重”的觀感。也就是說,非法復制的游戲裝備對于網絡服務商而言,并不具備財產法益,非法獲取網絡服務商游戲裝備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等數據犯罪。在IT時代向DT時代開展的過程中,數據呈現出財產化趨勢,也有學者提出了數據財產權理論對數據進行保護。無論是個人信息數據還是商業秘密數據,在大數據交易流轉的過程中都可以被賦予財產權益。根據新康德主義自然科學與人文科學二分觀念,刑法的適用是與價值有關的。刑法具有保護公民等權利主體的法益不受犯罪行為侵害的法益保護機能,《刑法》分那么第五章的章節目的是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在認定財產犯罪時,必須要考察非法獲取“虛擬財產”的行為是否真的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產法益。不能在“犯罪人獲取財產利益”與“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之間畫等號。如果某一數據對于被害人沒有財產法益,不過是在其后流轉過程中具備了財產屬性,就不能認為是對被害人財產性利益的占有轉移。筆者認為,在數據性質多樣化的時代背景下,應當依據“對于被害人具有財產法益”的財產性標準,對網絡空間財產犯罪占有轉移的對象范圍進行限縮。(三)占有轉移對象的數額明確性標準之闕如司法實踐中,局部判決以網絡空間中財產性利益的數額無法計算為由,否認財產犯罪的成立參見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蚌刑終字第97號刑事判決書”但是,數額不明確無法成為限縮占有轉移對象范圍的理由。其一,在盜竊國家文物和盜竊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的犯罪案件中,國家文物和違禁物品的數額都無法計算,但刑法仍將這些行為認定為盜竊罪。其二,在偷換二維碼、侵入購物網站后臺修改商家綁定的收款賬號等網絡空間財產犯罪案件中,行為人實施偷換二維碼或者更改收款賬號等行為時,其可能侵害的財產數額并不確定[26]。如果否認數額不確定的財產性利益成為占有轉移的對象,那么,以上侵財行為就無法按照財產犯罪處理。這顯然不合理。雖然數額的多少會影響盜竊犯罪的定罪與量刑,但是并不能影響占有轉移的本質。換句話說,量的不確定性不能影響對行為質的判斷,“在行為性質屬于盜竊時,無法準確計算量不能成為否認質的理由"[27]o四、網絡空間財產犯罪占有轉移的具體認定犯罪行為是否導致占有轉移的發生,關鍵在于判斷行為結果是否符合占有轉移的模型一一打破舊的占有,建立新的占有,兩者之間具有素材統一性[6]。如果說占有的本質就是對財物的實際支配與控制[28],那么,占有轉移的本質就是這種實際支配與控制能力的轉移。(一)網絡空間中占有的緩慢與占有轉移之區分網絡財產一般都是以“賬戶+密碼”的形式完成有效占有,在共同登錄與密碼找回等技術支持之下,網絡賬戶占有狀態的改變可能出現暫時性破壞與永久性破壞兩種類型[28]o前者構成占有的緩慢,后者成立占有轉移。占有的遲緩與占有轉移會影響財產犯罪停止形態的認定,因此有必要對二者作出區分。德國學者Herzberg針對德國著名的行李案行李案中,市于洪區人民法院(2022)遼0114刑初5號刑事判決書。。有的法院認為銷售過程并不存在游戲賬戶的占有轉移,行為構成對買受人資金的詐騙參見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2022)浙0702刑初1015號刑事判決書。。在行為人利用職權或黑客技術非法生成虛擬財產的場合,有的法院直接以職務侵占罪定罪參見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2)粵1972刑初2022號刑事判決書。。有的法院認為不存在財產性利益的占有轉移,所以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論處參見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2022)閩0102刑初558號刑事判決書。。以上爭議,反映了網絡財產犯罪給傳統占有轉移認定標準造成的沖擊,也是“傳統線下法律概念總是緩慢地應對線上新的案件事實”[1]的真實表現。有必要研究網絡空間財產犯罪中的占有轉移究竟如何認定,厘清雙層社會中占有轉移的具體差異,在此基礎上探究網絡空間中財產犯罪的占有轉移認定標準。、網絡空間特殊性引發占有轉移認定難題行為人冒充行李搬運工欺騙被害旅客,讓被害人將自己的行李交由行為人代為送到行李寄存柜中,并承諾寄存之后將寄存柜鑰匙送來給被害人。行為人寄存完行李之后,將該寄存柜鑰匙偷偷留下,反將另一個未使用的寄存柜的鑰匙交給被害人,待被害人進入車站之后,行為人翻開寄存柜取走了被害人的行李。提出,在財產犯罪既遂層面,占有轉移與占有的緩慢并沒有實質的區分意義。該觀點認為,占有的判斷是事實與規范的判斷,但是財產減損的判斷僅僅是事實的判斷。所以,即便被害人將行李交給行為人時只發生了占有的緩慢,占有的緩慢已然導致被害人財產減損。但是筆者并不贊同該觀點,Herzberg實際上混淆了財產危險與財產損失這兩個概念。在物理空間中,有體物的占有轉移表現為行為人排除了原占有人對財物的支配,并建立了新的支配關系。被害人喪失占有即遭受財產損失是占有轉移成立的標志。反之,如果行為人只是導致他人財產危險時,就不能認定為占有轉移,只能構成占有的緩慢[29]。行李案中,行為人從被害人手中接過行李時并未實現對財物的實際支配,該行為只是意味著行為人破壞占有、成功實施盜竊犯罪的可能性增大,犯罪行為尚處盜竊犯罪著手階段[29]。審理此案的德國聯邦最高法院也認為,被害人將行李交給行為人時,并沒有實現占有轉移,僅僅是造本錢人對行李占有的緩慢。行為人從寄存柜中取走行李時才真正造成被害人的財產損失,該行為實現了對涉案行李的占有轉移,構成盜竊罪既遂。在財產犯罪中,財產危險與財產損失是區分占有的緩慢與占有轉移的標準。這一標準同樣適用于網絡空間財產犯罪。在我國網絡財產犯罪中,也有類似德國行李案的犯罪案件。例如,2022年發生在吉林市的一起盜竊罪案件中,犯罪行為人主動聯系被害人,聲稱可以幫助被害人進行游戲代練和游戲裝備“上星”,并承諾不會動用被害人賬號內原有的任何裝備及游直戈幣。在被害人通過掃描二維碼的方式讓行為人登錄游戲賬戶之后,行為人遂將價值人民幣15146元的游戲裝備盜走,并在游戲平臺中兌換成游戲幣全部揮霍參見吉林省吉林市飽滿區人民法院(2022)吉0211刑初66號刑事判決書。。本案中,被害人通過掃描二維碼的方式,將游戲賬戶“交給”行為人,這一過程類似于行李案中被害人將行李交給犯罪行為人。兩案行為人都由此獲得了對涉案財產一定程度的控制,但被害人并沒有完全喪失對該財產的控制支配。例如,本案被害人也可以通過在自己電腦上重新登錄游戲賬號的方式,強制取消行為人的登錄。所以,當被害人許可行為人登錄自己的游戲賬號時,其并沒有喪失占有,而是造成了自己對財產占有的緩慢狀態。在網絡空間中,即便行為人已經取得了對財物的占有,也只能認為行為人獲得的是進一步奪取占有的機會,其后還必須實施轉移裝備等行為才能真正造成被害人游戲裝備的減損。行為人秘密盜走游戲裝備之后,即便被害人重新登錄游戲賬戶也無法追回并支配該游戲裝備。故而,本案中被害人通過掃描二維碼幫助行為人登錄賬戶的行為只是造成財產危險而非財產損失。行為并不發生刑法上的占有轉移效果,也不屬于處分行為。行為人盜走游戲裝備的行為才真正造成了被害人財產損失,構成對虛擬財產的占有轉移。(二)認定標準:賬戶權限或記錄的不可逆轉變關于占有轉移的認定標準,“控制說”的觀點已經在我國刑法學界取得了優勢地位。“控制說”認為,只要行為人控制了財物,就認為盜竊既遂,即成立對財物的占有轉移[3031]o正如本文第一局部所分析的,物理空間中不可能出現行為人和被害人同時支配同一有體物的情況,一般情況下只要行為人控制了財物,被害人就必然喪失占有。可以說,在有體物占有轉移的場合,單獨適用“控制說”標準是合理的。但網絡空間與物理空間之間存在結構差異,這導致占有轉移認定的具體標準不相同。在網絡空間中,單獨采用“控制說”標準并缺乏夠。網絡財產犯罪中,行為人和被害人可以同時控制同一個網絡賬戶。行為人控制了網絡財產并不必然構成對財產的占有轉移,也有可能是占有的緩慢。網絡財產犯罪行為只有同時滿足“行為人控制了財產”和“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產的控制”兩個要素,才足以給被害人造成財產損失。因此,只采取“控制說”標準無法區分占有轉移與占有的緩慢,需要以“失控說”標準進行補充。換言之,網絡空間財產犯罪占有轉移的認定標準應當同時采取“控制說”與“失控說”的雙重標準。實踐中的網絡侵財案件主要表現為兩種情形:一是非法獲取網絡賬戶內的局部財產;二是非法獲取整個網絡賬戶。第一種情況是對網絡財產的局部損害,占有轉移表現為網絡財產在不同賬戶之間的流轉。網絡財產在不同賬戶之間的占有轉移通過賬戶記錄的改變表現出來,即一方賬戶記錄的增加,另一方賬戶記錄的減少。在不具有指令撤銷功能的一般情況中,只要賬戶記錄改變,賬戶所有人就無法實現對該網絡財產的支配與控制。賬戶記錄的改變就足以產生不可逆轉的財產損失效果,符合“控制說”與“失控說”的雙重標準。第二種情況是對網絡財產的整體損害,占有轉移表現為網絡賬戶權限的取得與排除。現有的網絡框架之下,網絡平臺是以代碼驗證為判斷標準向用戶提供各類服務,“賬戶+密碼”是網絡賬戶控制人落實其賬戶權限的手段。在財產犯罪中,取得了“賬戶+密碼”等信息也就意味著行為人取得了該網絡賬戶的相關權限。受密碼找回技術的制約,賬戶權限的排除之判斷相對困難。如果行為人非法取得被害人網絡賬戶之后并未改變網絡賬戶原有的密碼找回信息,就意味著該網絡賬戶的“占有轉移”隨時可以被原占有人“撤銷”。此時的“占有轉移”是可以逆轉的,行為人的行為并不符合“控制說”與“失控說”的雙重標準。受限于各種網絡賬戶找回技術,單純的盜竊網絡賬戶并不必然造成財產損失[32]。因此,行為人在獲得賬戶權限之后,還必須更改找回密碼所綁定的相關手機號、郵箱號等信息,徹底排除原占有人再次獲取賬戶權限的可能,才能構成刑法上的占有轉移。此外,在局部網絡平臺上,即使更改了這些找回密碼所綁定的信息,用戶還是可以通過致電客服以人工核驗的方式找回密碼。在這種情況下,密碼找回的方便程度與直接通過手機號碼、郵箱找回密碼等同。原占有人并沒有真正失去對該網絡賬戶的支配與控制,財產性利益的轉移是可以逆轉的,因此也不認為發生了占有轉移。當然,大多數網絡用戶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要求網絡服務商返還自己的賬戶,但這種恢復占有的方式與物理空間財產犯罪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追繳、責令退賠等程序無異,因此并不影響財產犯罪既遂的認定[nL筆者認為,在“控制說”與“失控說”的雙重標準指導之下,網絡空間財產犯罪占有轉移的認定標準應當是網絡賬戶權限或賬戶記錄內容的不可逆轉變。如果行為人非法獲取他人具有財產價值的網絡賬戶權限,并排除了原占有人能夠比擬方便地找回賬戶的可能性,就認為該行為實現了對網絡賬戶的占有轉移。其后,即便行為人將賬戶返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通過訴訟等手段從網絡服務商處重新取得賬戶權限,也應當認為該行為實現了對整個賬戶的占有轉移。如果行為人至始至終都沒有排除原占有人的賬戶權限,那么應當就實際轉移的網絡財產局部即賬戶內容的變化認定占有轉移。(三)網絡侵財疑難案件中占有轉移的具體判斷根據前文所述觀點,以下對引言局部所提及的幾種網絡侵財疑難案件的占有轉移進行判斷與總結。首先,非法獲取他人網絡支付賬戶資金的,構成盜竊罪,占有轉移表現為賬戶記錄不可逆轉的改變。由于網絡平臺等第三方并不參與網絡用戶之間的占有轉移,不存在平臺方的“認識錯誤”,所以行為不構成詐騙罪。當行為人通過轉賬、提現等手段造成賬戶內資金余額減少時,就引發了賬戶記錄的不可逆轉變,實現對該局部資金的占有轉移,構成盜竊罪。在偷換二維碼或者侵入購物網站后臺修改商家綁定的收款賬號等案件中,犯罪實行行為是對商家收款權限的占有轉移。在二維碼支付時代,作為收款碼的二維碼本身就代表了該賬戶未來可期債權的控制渠道[26]。行為人將自己或他人的二維碼置于原二維碼所在處,實際上也就破壞了商家對未來商品交易可收貨款的占有。其次,銷售游戲賬號后通過密碼找回技術竊取網絡游戲賬號的,構成盜竊罪。游戲賬號銷售之后,賣方已經不再享有對網絡賬戶的支配能力。賣方在交易結束之后修改II號密碼的行為會引發買家賬戶權限不可逆轉變,構成對虛擬財產的占有轉移。最后,利用職權或黑客技術在網絡賬號中生成虛擬財產的,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或者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等數據犯罪。網絡空間中占有轉移的對象應當具備可以與被害人人身相別離的可轉移性特征,并且符合“對于被害人具有財產法益”的財產性標準。對于受侵害的網絡服務商而言,非法生成的虛擬財產并不具有財產價值。非法生成的虛擬財產不符合“對于被害人具有財產法益”的財產性標準,不應當成為占有轉移的對象。犯罪行為可能造成網絡游戲系統運行障礙,但并不會直接給被害網絡服務商造成財產損失。對此行為作非財產罪化的認定,應當是根據占有轉移理論作出的邏輯推斷,而不能停留在“量刑畸重”的知覺解釋。五、結論雙層社會差異導致傳統的占有轉移認定標準無法直接適用于網絡空間。隨著網絡社會的開展,如何判斷網絡空間財產犯罪的占有轉移,是未來財產犯罪司法認定中亟需解決的理論問題,其本質上亦是對財產性利益占有轉移的判斷問題。在雙層社會背景下,一味地肯定或否認財產性利益的占有轉移并非解決問題的出路,應當依據“與原占有人人身相別離”的可轉移性標準和“對于被害人具有財產法益”的財產性標準,劃定網絡空間財產犯罪占有轉移的對象范圍,并根據是否發生了“賬戶權限或記錄的不可逆轉變”為標準對網絡空間的占有轉移進行判斷。參考文獻:[1]劉艷紅.網絡犯罪的刑法解釋空間向度研究[J].中國法學,2022(6):202.[2]劉憲權.網絡侵財犯罪刑法規制與定性的基本問題[J].中外法學,2022(4):933936.[3]楊志瓊.利用第三方支付非法取財的刑法規制誤區及其匡正[J].政治與法律,2022(12):40.[4]馬寅翔.限縮與擴張:財產性利益盜竊與詐騙的界分之道[J].法學,2022(3):4849.[5]馬寅翔.占有概念的規范本質及其展開[J].中外法學,2022(3):762763.[6]張明楷.刑法學:下M.5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22:936950.[7]王竹.《物權法》視野下的虛擬財產二分法及其法律規那么[J].福建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2(5):30.互聯網信息技術的遠程性與及時性幫助人們更加方便、快速地實現財產轉移,同時也讓占有轉移過程披上了“科技外衣”,引發網絡空間中占有轉移的認定難題。(一)法律關系復雜化導致主體定位不清與物理空間的兩點線性轉移關系不同,網絡空間占有轉移過程的事實參與主體至少涉及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非法轉移網絡支付賬戶資金與非法轉移虛擬財產的涉事主體也存在差異,前者還涉及銀行。.非法轉移網絡支付賬戶資金網絡支付賬戶資金轉移自動化與及時化的背后,隱藏著網絡用戶與第三方支付平臺、銀行等主體之間復雜的交易流程和法律關系。局部學者及判決參見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2022)甬海刑初字第392號刑事判決書;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浙甬刑二終字第497號刑事判決書。認為,非法轉移網絡支付賬戶資金的行為使第三方支付機構陷入錯誤認識并處分財產,所以行為構成詐騙罪[2]。按照這一觀點,占有轉移的過程中介入了“第三方支付平臺[8]楊立新,王中合.論網絡虛擬財產的物權屬性及其基本規那么[J].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22(6):7.[9]車浩.占有概念的二重性:事實與規范[J].中外法學,2022(5):11841188.[10]徐凌波.虛擬財產犯罪的教義學展開[刀.法學家,2022(4):5157.[11]劉艷紅.刑法學:下[M].2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22:315.[12]張明楷.外國刑法綱要[M].2版.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22:546547.[13]劉憲權,林雨佳.涉第三方支付方式侵財應屬信用卡詐騙罪[N].檢察日報,20221218(3).[14]瞿彭志.網絡金融與電子支付[M].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2022:143.[15]閆君劍.利用第三方支付平臺實施侵財犯罪的司法認定[J].中國檢察官,2022(10):59.[16]克里斯托弗?米勒德.云計算法律[M].陳媛媛,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22:17.[17]劉憲權.論新型支付方式下網絡侵財犯罪的定性[J].法學評論,2022(5):32.[18]馬路瑤.法教義學視角下利用第三方支付非法取得他人財物行為的定性研究[J].法律適用,2022(9):40.[19]黎宏.日本刑法精義[M].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22:192.[20]徐凌波.存款占有的解構與重建[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22:328.[21]張明楷.刑法分那么的解釋原理[M].2版.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2:347.[22]劉明祥.論竊取財產性利益[J].政治與法律,2022(8):5872.[23]黎宏.論盜竊財產性利益[J].清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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