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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方案為全面貫徹落實**精神,進一步改善殘疾兒童康復狀況、促進殘疾兒童全面發展、減輕殘疾兒童家庭負擔,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一、總體要求(一)指導思想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按照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的要求,著力保障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需求,努力實現殘疾兒童“人人享有康復服務”,使殘疾兒童家庭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二)基本原則堅持制度銜接、應救盡救。加強與基本醫療、臨時救助等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銜接,確保殘疾兒童家庭求助有門、救助及時。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堅守底線、突出重點、完善制度、引導預期,著力滿足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需求。堅持規范有序、公開公正。建立科學規范、便民高效的運行機制,主動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做到公開透明、結果公正。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更好發揮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斷推進基本康復服務均等化;更好發揮社會力量作用,不斷擴大康復服務供給,提高康復服務質量。(三)總體目標到2020年,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體系,形成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殘聯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實現殘疾兒童應救盡救。到2025年,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體系更加健全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供給能力顯著增強,服務質量和保障水平明顯提高,殘疾兒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復服務,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二、制度內容(一)救助對象1.具有***縣戶籍(含居住證發放地在***縣)且符合條件的0-6歲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2.具有***縣戶籍的7—14歲視力、聽力、肢體、智力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且家庭經濟狀況符合以下條件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的殘疾兒童,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殘疾孤兒及納入特困人員供養范圍的殘疾兒童。(二)救助內容1.手術。為殘疾兒童實施人工耳蝸植入、肢體矯治及其他可實施的康復手術。2.輔助器具適配。為殘疾兒童適配助視器、助聽器、人工耳蝸產品、假肢、矯形器、輪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輔助器具。3.康復訓練。為殘疾兒童提供視力矯治、聽力言語訓練、言語矯治、腦癱綜合康復訓練、肢體矯治術后康復訓練、智障兒童康復訓練、孤獨癥兒童康復訓練、心理康復及社會適應性訓練等。(三)救助標準1.手術。聽力殘疾兒童人工耳蝸植入費每人不低于7.2萬元(人工耳蝸產品費6萬元、手術費1萬元、調機費2000元)。實施手術的腦癱兒童,每例手術費不低于1萬元;其他肢體殘疾兒童康復費用平均每人不低于1.6萬元(包含手術費、術后康復訓練費、輔助器具適配費等)。2.輔助器具適配。助聽器每人不低于6200元;矯形器、輪椅每例不低于2000元;坐姿椅、站立架每例不低于1500元;助行器每例不低于400元;假肢每例不低于7000元;低視力輔助器具每人不低于1000元;其他輔助器具每人平均不低于1000元。以上經費包含評估、適配服務費。在補助年齡內,矯形器適配每年不超過1次,其他輔助器具每3年不超過1次。3.康復訓練。視力殘疾兒童康復訓練費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0-6歲的聽力、言語殘疾兒童康復訓練費每人每年不低于1.6萬元,7—14歲的聽力殘疾兒童康復訓練費每人每年不低于0.8萬元;0—6歲的智力殘疾、腦癱和孤獨癥兒童康復訓練費每人每年不低于2萬元,7—14歲的智力殘疾、腦癱和孤獨癥兒童康復訓練費每人每年不低于1萬元。(四)工作流程1.申請。殘疾兒童監護人向縣殘聯提出申請。監護人也可委托他人、社會組織、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等代為申請。2.審核。對于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的殘疾兒童和兒童福利院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的救助申請,以及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范圍的殘疾兒童的救助申請,由縣級殘聯與民政、扶貧部門進行相關信息比對后按政策規定作出決定;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殘疾兒童的救助由縣醫保部門適當提高報銷比例、縣民政部門給予救助。3.救助。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原則上由殘疾兒童在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必要時,可以在省內外其他康復機構治療,但必須由省、州、縣殘聯組織和衛生健康等部門指定的醫療、定點康復機構做進一步診斷、康復需求評估。定點康復機構由縣級以上殘聯會同衛健、教育、民政等部門按照公開擇優原則選擇確定。當地不能滿足殘疾兒童康復需求的,可由縣殘聯按照政府向社會購買康復服務的方式予以解決。4.結算。按照國務院“應救盡救”的原則,結合我縣實際,采取以下幾種結算辦法:(1)在開通醫保結算的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生的費用,經縣殘聯組織審核后,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殘疾兒童,先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政策給予報銷和救助,剩余部分由同級財政部門與定點康復機構直接結算;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殘疾兒童,經縣殘聯組織審核后,先由同級民政部門按政策規定給予醫療救助,剩余部分由同級財政部門與定點康復機構直接結算,結算周期由縣殘聯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2)在其他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生的費用,經縣殘聯組織審核后,先由同級民政部門按政策規定給予醫療救助,剩余部分由同級財政部門與定點康復機構直接結算。(3)殘疾兒童中途自行放棄康復救助的,定點康復機構須及時報縣殘聯備案,據實結算。(4)康復輔助器具等采購符合法定招標條件的,采用省級統一資格準入,縣殘聯申報后自主完成采購;達不到招標條件的,按有關規定辦理。(5)接受康復救助的殘疾兒童按有關規定同時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五)經費保障省級財政統籌中央轉移支付資金、安排省級預算資金,對各康復訓練殘疾兒童給予補助。救助資金不足部分由縣人民政府納入財政預算。經費主要用于補貼殘疾兒童手術、輔助器具適配,康復訓練、評估、指導,培訓教材、家長培訓、康復檔案。三、責任分工(一)政府職責全縣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實行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制。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政府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重要內容,督導殘聯和教育、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緊密配合,按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單位和個人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對違紀違法的嚴肅追究責任。每年對有關部門承擔的殘疾兒童康復工作任務進行監督考核。(二)部門職責殘聯組織要會同有關部門摸清殘疾兒童底數和康復需求,進行實名制動態管理。組織開展殘疾兒童篩查、康復救助、績效評估和督導檢查,建立康復檔案;制定出臺定點康復機構認定和管理辦法、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規范、殘疾人基本輔助器具補貼辦法,加強定點康復機構準入、退出等監管;建立考核制度和康復效果評估機制,按照“誰認定、誰監管”的原則,對定點康復機構實行分級負責,進行動態管理,編制發布全州定點康復機構目錄;建立定期檢查、綜合評估機制,指導定點康復機構規范內部管理、改善服務質量、加強風險防控,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責任事故,確保殘疾兒童人身安全;探索建立科學合理的康復服務定價機制,加強價格監管;建立覆蓋康復機構、從業人員和救助對象家庭的誠信評價和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建立黑名單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記錄和歸集,加強與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信息交換共享。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和資金籌集使用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縣殘聯負責將殘疾兒童基本信息,錄入全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等管理系統,實現省、州、縣三級信息共享。發改部門要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和康復機構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將康復收費項目納入州級醫療服務項目價格收費標準目錄,依法進行監督管理。教育部門要逐步完善殘疾兒童隨班就讀支持保障體系,解決康復教育專業人員職業發展和職稱晉升等問題。民政部門對接受康復救助的殘疾兒童按政策規定給予醫療救助,按有關規定辦理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按政策規定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兒童給予一定的臨時救助。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審計部門要依法獨立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防止發生擠占、挪用、套取等違法違規行為。人社部門要做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銜接,根據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和臨床治療需要,逐步擴大納入基本醫療保障的康復服務項目范圍、提高報銷標準;建立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教育專業人員的技術職稱評審制度。衛生健康部門要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納入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大局,加強對定點康復醫療機構的管理和指導,健全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康復醫療專業人員的職稱評審;指導做好殘疾預防和殘疾兒童早期篩查、診斷、干預等工作。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殘疾兒童相關輔助器具和流通的監管,維護市場秩序;對殘疾兒童手術相關醫療設備和食品藥品的質量監管;及時協調相關消費維權工作。扶貧部門要對建檔立卡殘疾兒童家庭給予特別扶持,防止因殘返貧;做好建檔立卡貧困家庭殘疾兒童的信息資源共享。應急管理部門要加強康復機構安全運行綜合監管工作。四、工作要求(一)加強監督管理各鄉鎮要切實擔負起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監督管理責任。縣直有關部門和殘聯要完善監管制度,對救助對象、康復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康復機構績效評估未達到協議要求或者發生責任事故和擠占挪用項目經費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殘聯商衛健、民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取消定點機構資格認定,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財政、審計等部門加強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發生擠占、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對出具虛假材料騙取康復救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查處。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開,充分接受社會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查處。(二)加強能力建設各鄉鎮要加強定點康復機構建設,根據本行政區域殘疾人數量、分布狀況、康復需求等情況,制定康復機構設置規劃,舉辦公益性康復機構,將康復機構設置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規劃,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康復機構建設,鼓勵多種形式舉辦康復機構。縣殘聯要建立康復托養綜合機構。社會力量舉辦的康復機構和政府舉辦的康復機構在準入、執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非營利組織財稅扶持、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執行相同的政策。定點康復機構須依法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后,經殘聯組織會同相關部門批準;目前已經承擔殘疾兒童康復服務的定點康復機構,必須重新審核確定。定點康復機構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為殘疾兒童提供安全有效的康復服務。各鄉鎮及縣直有關部門要加強康復人才培養,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知識、技能納入衛生健康、教育等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計劃,不斷提高康復服務從業人員能力素質。切實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經辦能力,確保事有人做、責有人負。推動建設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管理綜合信息平臺。積極培育和發展康復服務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充分發揮村(居)民委員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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