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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國司法制度南開大學法學院唐穎俠司法制度司法改革人權保障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政治語境經濟語境社會語境文化語境全球化語境政治語境一、人民性二、法治性經濟語境市場經濟需求自主化的發展空間市場經濟促進了主體意識的增強及對國家公權力的警惕市場經濟的發展促進了人們對司法制度和法律程序的重視社會語境: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一是社會矛盾多元化二是社會矛盾復雜化三是社會矛盾群體化四是社會矛盾階層化文化語境施行“禮治”推行“民本”追求“無訟”踐行“中庸”全球化語境經濟的全球化促進了國際交往規范的全球化世界各國的司法制度也在某種程度上出現了趨同的態勢一、司法制度和改革進程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三、加強人權保障四、提高司法能力五、踐行司法為民新中國司法制度建設1949年9月頒布的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奠定了新中國的法制基石1954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法令,規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組織體系和基本職能,確立了合議制度、辯護制度、公開審判制度、人民陪審員制度、法律監督制度、人民調解制度,形成了中國司法制度的基本體系。中國司法制度的破壞與恢復20世紀50年代后期以后,特別是“文化大革命”(1966—1976年)十年動亂期間,中國司法制度一度遭到嚴重破壞。1978年實行改革開放后,中國總結歷史經驗教訓,確立了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方針,恢復重建了司法制度,制定和修訂了一系列基本法律。20世紀90年代,中國確立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伴隨著社會進步和民主法治建設進程,中國司法制度不斷得到完善和發展。中國司法制度的基本特點中國的國體和政體決定了司法權來自人民、屬于人民、服務人民。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行使權力情況接受人大監督,并自覺接受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和社會的監督。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實行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中國司法改革的目標、原則和進程根本目標是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為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長治久安提供堅強可靠的司法保障。堅持從國情出發,既博采眾長、又不照抄照搬,既與時俱進、又不盲目冒進;堅持群眾路線,充分體現人民的意愿,著眼于解決民眾不滿意的問題,自覺接受人民的監督和檢驗,真正做到改革為了人民、依靠人民、惠及人民;堅持依法推進,以憲法和法律規定為依據,凡是與現行法律相沖突的,應在修改法律后實施;堅持統籌協調、總體規劃、循序漸進、分步推進。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完善司法機構設置和職權配置規范司法行為完善訴訟程序強化司法民主法律監督

(一)優化司法職權配置1.

法院實行立案、審判、執行分立2.規范發回重審和指定再審3.規范完善統一的民事、行政案件執行工作體制

4.改革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程序

5.完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二)規范司法行為

1.

推進量刑規范化改革

2.建立案例指導制度

3.加強對案件辦理的管理(三)擴大司法公開1.擴大公開的事項和內容

2.豐富公開的形式和載體

3.強化公開的效果和保障(四)加強司法民主

1.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2.探索建立人民監督員制度(五)加強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

1.加強對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活動的法律監督

2.加強對法院審判活動的法律監督。

3.加強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的法律監督

4.加強對司法工作人員瀆職行為的監督加強人權保障2004年頒布憲法修正案,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載入憲法;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遏制和防范刑訊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保障律師執業權利,限制適用羈押措施,維護被羈押人的合法權益,加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保障,嚴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健全服刑人員社區矯正和刑滿釋放人員幫扶制度,完善國家賠償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一)防范和遏制刑訊逼供

1.確立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原則

2.制定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

3.完善拘留、逮捕后送押和訊問制度(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1.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時獲得辯護

2.擴大法律援助范圍。3.強化證人出庭作證義務

4.完善證人保護制度(三)保障律師執業權利

1.2007年修訂的律師法,定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除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外,不受法律追究。

2.及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查閱案卷材料和調查取證

(四)限制適用羈押措施

1.

細化逮捕條件,嚴格審批程序。

2.

建立對在押人員羈押必要性的審查制度3.

完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措施的解除、變更程序

4.

擴大監視居住的適用,減少羈押(五)保障被羈押人的合法權益2008—2011年,全國檢察機關通過監督檢查,糾正看守所違法羈押5473人。大力打擊和防范“牢頭獄霸”,在每個監室設置報警裝置,在押人員被侵犯時能夠及時報警;實行在押人員出看守所談話和跟蹤觀察訪談制度,了解看守所有無“牢頭獄霸”等違法行為;落實主、協管民警監室管理責任制,對因管理松懈,發生“牢頭獄霸”致其他在押人員死亡或重傷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建立特邀監督員巡查監督看守所制度,特邀監督員可以在工作期間采取不事先告知的方式對看守所履行職責、執法管理等工作進行監督。2010年,看守所發生事故數量同比下降31.6%。(六)加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保障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司法人員承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司法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對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實行分別羈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審判時,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親屬和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認為辦案人員在訊問、審判或詢問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訊問筆錄、法庭庭審筆錄應當交給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閱讀或者向其宣讀。

(七)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2011年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總數的19.1%,規定對審判時已年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一般不適用死刑,并建立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制度,為逐步減少死刑適用創造法律和制度條件。(八)完善服刑人員社區矯正和刑滿釋放人員幫扶制度1.改善監獄執法條件,增強教育改造效果

2.開展社區矯正

3.

加強對刑滿釋放人員的幫扶教育

(九)完善國家賠償制度2010年修改的國家賠償法健全了國家賠償工作機構,暢通了賠償請求渠道,擴大了賠償范圍,明確了舉證責任,增加了精神損害賠償,提高了賠償標準,保障了賠償金及時支付,進一步完善了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制度(十)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對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無法及時獲得有效賠償、生活陷入困境,特別是因遭受嚴重暴力犯罪侵害,導致嚴重傷殘甚至死亡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親屬,由國家給予適當資助。提高司法能力

1.

實行統一的國家司法考試制度

2.

建立警察執法資格等級考試制度

3.加強司法人員職業教育培訓

4.加強司法人員職業道德建設

5.

加強律師職業道德建設

6.

拓展律師發揮作用的空間

7.

改革完善司法經費保障體制。踐行司法為民

(一)加強基層司法機構建設

1.加強基層人民法庭建設

2.

加強基層檢察室建設

3.加強基層公安派出所建設

4.

加強基層司法所建設

(二)簡化辦案程序

1.

擴大刑事案件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2.

推進小額訴訟制度改革

3.探索行政案件簡易程序

(三)建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1.

發揮人民調解作用

2.

發揮行政調解作用

3.發揮司法調解作用

4.加強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建設

5.

完善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四)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

1.

降低訴訟收費

2.

減免訴訟費用

3.

規范律師收費

4.方便當事人訴訟(五)開展法律援助截至2011年底,全國共有3600多個法律援助機構,1.4萬名專職法律援助人員、21.5萬名律師和7.3萬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了法律援助地方法規。2009年以來,全國法律援助經費年均增幅為26.8%,2011年達12.8億元人民幣

(六)暢通司法機關與社會公眾溝通渠道司法機關普遍成立專門機構加強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溝通聯系,并辦理與司法工作相關的提案、建議。聘請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群眾代表擔任特約監督員、特約檢察員、人民監督員、特邀咨詢員等對其工作進行監督并聽取意見和建議。設立網站、微博客等平臺,建立網絡民意表達和民意調查機制建議改革方向(一)真正實現司法機關的去地方化(二)設立巡回法庭以促進司法公正(三)推進檢法人員分類管理改革(四)落實辦案人員責任制(五)進一步深化司法公開(六)將執行機構與法院相分離講授內容司法與司法制度的基本原理審判制度檢察制度偵查制度仲裁制度公證制度調解制度專題討論香港W案勞教制度改革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改革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改革戶籍制度改革第一章司法概述第一節司法與司法權的概念司法是指由專門的國家司法機關根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適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特別是指法院的審判活動。狹義與廣義司法司法權在我國司法權包括審判權和檢察權司法權的性質執行權裁判權救濟權監督權司法權的構成要素司法主體:歸屬主體與行使主體司法行為:專屬性、法定性、相互性、強制性司法客體:案件糾紛司法程序第二節司法制度的概念與特征一、各國司法制度的共同特征中立性獨立性統一性專業性權威性二、我國司法制度的專有特征司法機關設置上的大司法范疇四級審判機構設置審判獨立上下級審判機構和法官之間的獨立兩審終審與再審制度審限制度第三節司法的歷史發展與現代司法制度的建立一、司法的產生與發展二、近現代司法制度的建立與發展三、現代司法制度的建立四、中國司法制度的建立與發展第四節現代司法的功能與模式糾紛解決法律適用和規則確認維護政治秩序和權力的合法性第二章司法體制第一節現代司法體制及理念現代司法體制的特征:建立在現代立憲民主政治體制上,由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內部實現以法院為核心的權限與職能分工法律家的職業化司法監督與司法民主的制約機制二、現代司法體制的基本理念司法獨立司法公正與程序正義司法民主第二節司法權限司法權限是指司法權的限度和范圍。司法機關與立法機關的關系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關系司法機關之間的分工與協作司法的主管與管轄權范圍司法的社會化第三章審判制度第一節法院組織體系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法院與其他組織機構的關系法院內設機構第二節審判組織獨任庭合議庭審判委員會:討論其在運行中的弊端與改革第三節審判制度公開審判制度辯護制度兩審終審制度合議制度回避制度死刑復核制度審判監督制度司法協助制度第四節法官制度一、法官素質保障制度法官的資格和培訓法官職業道德二、法官職業保障制度法官的身份保障:任期、產生、晉升、懲戒、待遇法官的權利保障三、法官回避制度:公務回避、任職回避、地區回避第四章檢察制度中國檢察制度的淵源和發展檢察機關的性質和地位檢察機關的組織體系檢察機關的職權第一節檢察制度概述一、中國檢察制度的淵源御史制度的文化傳承西方檢察制度的影響1、大陸法系:法國、德國2、英美法系:大陪審團起訴、檢察官、現代公訴制度蘇聯檢察制度的影響二、中國檢察制度的產生與發展近代中國檢察制度的出現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檢察制度新中國檢察制度的創立:1949-1953:初創時期1954-1966:波折時期1967-1977:中斷時期1978以后:重建發展時期第二節檢察機關的性質和地位一、檢察機關的性質法律監督是一種專門性的監督法律監督是一種程序性的監督二、檢察機關在憲政結構中的定位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的法律監督機關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接受其監督獨立的國家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三、檢察機關在訴訟結構中的定位檢警關系:警檢分立與警檢合一1、分工負責、各司其責2、相互配合、目標一致3、監督制約、防止出錯檢審關系第三節檢察機關的組織體系一、檢察機關的組織體系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和派出人民檢察院二、檢察機關的領導體制三、檢察院內部的組織形式決策機構: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業務部門行政管理服務保障機構四、檢察官制度檢察官的定位:行政官說、等同法官說、司法官署說我國檢察官屬于專事法律監督職責的司法官員檢察官選任制度1、身份條件2、政治思想條件3、專業條件4、資格條件5、消極條件檢察官職業保障第四節檢察機關的職權職務犯罪偵查權批準或決定逮捕權公訴權對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權對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權其他:特種案件檢察權、司法解釋權、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預防犯罪第五章偵查制度第一節大陸法系國家的偵查制度一、大陸法系國家偵查制度的特點1、訴訟主體是兩方的組合2、偵查機關與犯罪嫌疑人互相對立3、偵查機關居于主導地位二、大陸法系國家偵查模式的內容1、法律賦予偵查機關較大權力2、偵查機關權力行使有較大自由3、嚴格限制犯罪嫌疑人行使訴訟權利第二節英美法系國家的偵查制度一、英美法系國家偵查制度的特點彈劾式偵查模式:1、平等性與對抗性2、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權與律師協助辯護權3、法官作為第三者介入二、英美法系國家偵查模式的理論基礎公民權利政府權力有限論第三節西方偵查制度的分析法系客觀事實能力方面追究、懲罰犯罪的司法能力方面第四節我國的偵查制度一、我國刑事偵查制度基本上屬于審問式,但也有彈劾式的某些特征二、我國偵查制度的問題與對策偵查手段不節制偵查監督的局限性專題討論:檢偵關系的改革第六章商事仲裁制度商事仲裁的概念與源起中國商事仲裁制度商事仲裁的特點與優勢仲裁協議與仲裁管轄權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程序與仲裁裁決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第一節商事仲裁制度概述一、商事仲裁的概念二、商事仲裁的源起三、中國商事仲裁制度1、主體是從事民商事活動的平等主體2、爭議事項為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糾紛3、依據為書面仲裁協議4、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四、商事仲裁的特點仲裁是協議管轄不是法定管轄中國的商事仲裁為機構仲裁沒有臨時仲裁商事仲裁機構不是行政機構,具有民間機構性質仲裁當事人享有較大的意思自治權利行政爭議和人的身份關系爭議不得提交商事仲裁解決仲裁可以避免司法管轄權沖突商事仲裁由專家審理和裁決商事仲裁程序和內容保密商事仲裁裁決一裁終局不得上訴或再審裁決可以在國際上得到廣泛的承認和執行第二節仲裁協議與仲裁管轄權一、概念仲裁協議是仲裁管轄權的基礎仲裁協議應采書面形式有效仲裁協議三要素仲裁條款獨立性二、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當事人、仲裁機構、仲裁員、法院三、仲裁協議的無效認定認定仲裁協議無效的機構1、仲裁庭2、仲裁機構3、法院認定仲裁協議無效的理由:仲裁法第17條仲裁協議無效的準據法1、適用當事人約定的法律2、適用仲裁地法3、適用法院地法第三節仲裁程序與仲裁裁決一、仲裁員與仲裁庭1、仲裁員資格2、仲裁員披露與回避制度3、仲裁庭組成二、仲裁程序1、仲裁協議和仲裁申請書2、案件受理3、財產保全與證據保全4、仲裁代理人5、案件審理三、仲裁裁決的作出仲裁裁決的法律適用:適用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律;當事人未選擇時,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依合同規定;適用或參考國際貿易慣例仲裁裁決書的作出及形式要求仲裁裁決書的種類:中間裁決、部分裁決、最終裁決四、仲裁裁決的撤銷撤銷仲裁裁決是對仲裁裁決的唯一追訴理由:國內裁決與涉外裁決時效補救第四節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一、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和不予執行二、內地與香港特區仲裁裁決強制執行安排案例一外國公司與一中國公司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一方當事人將合同的下述仲裁條款提交中國法院,請求確認該仲裁條款的法律效力:arbitration:ICCRules,Shanghaishallapply.問:臨時仲裁?機構仲裁?仲裁條款的效力?仲裁裁決的國籍?適用程序?Theconclusionofthisagreement,itsvalidity,construction,performanceandsettlementofthedisputesshallbegovernedbytheLawsofSingapore.Alldisputesarisingfromtheexecutionoforinconnectionwiththecontractshallbesettledthroughfriendlynegotiationbetweenbothparties.Incasenosettlementcanbereached,thedisputesshallbesubmittedtotheSingaporeInternationalArbitrationCenterforarbitrationinaccordancewiththeRulesofArbitrationofthe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ineffectatthetimeofapplyingforarbitrationbythree(3)ArbitratorsappointedinaccordancewiththesaidRules.ThevenueofArbitrationshallbeSingapore.Thearbitrationawardshallbefinalandbindinguponbothparties.Thearbitrationfeesshallbebornebythelosingpartyexceptotherwiseawardedbythearbitrationcommission.AnydisputearisingoutoforinconnectionwiththisAgreement,includinganyquestionregardingitsexistence,validityortermination,shallbereferredtoexecutiverepresentativesofthePartiesforsettlementthroughfriendlyconsultationsbetweentheParties.Incasenoagreementcanbereachedthroughconsultationwithin40daysfromeitherParty’snoticetotheotherforcommencementofsuchconsultations,thedisputemaybesubmittedtoarbitrationforsettlementbyeitherParty.AnyandallsuchdisputesshallbefinallyresolvedbyarbitrationbeforetheSingaporeInternationalArbitrationCentreandtheproceedingsshalltakeplaceinSingaporeandtheofficiallanguageshallbeEnglish.ThetribunalshallconsistofthreearbitratorstobeappointedinaccordancewiththeRuleswhichareherebyincorporatedbyreferenceintothisclause.Thearbitrationawardshallbefinalandbindingonbothparties.Bothpartiesshallperformtheawardaccordingly.第七章公證制度第一節公證制度概述一、歷史沿革二、我國公證制度的產生與發展1、公證機構和公證隊伍初具規模2、公證業務不斷擴展3、公證制度不斷完善第二節公證的功能與特征一、公證的功能預防糾紛功能服務引導功能溝通媒介功能監督保障功能二、公證的特征公證主體是公證機構不是公證員,機構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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