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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保險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范文保險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篇1一、文物庫房為館內的安全重地,全館人員須加大文物安全意識。庫房內外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及其他有礙文物安全的物品。二、庫房鑰匙分別交由兩名保管人員,并妥善保管,庫房鑰匙不得隨意轉交他人。三、庫房工作人員進入庫房須有兩人以上;非庫房工作人員未經主管指導同意,不得擅自入內,經許可者,須由庫房工作人員陪同。四、進出庫房人員一律不許帶包,嚴禁在庫房內吸煙。五、創立庫房出入登記制度,非本館人員入庫須在保衛科認真填寫《入庫人員登記表》,并由館指導或保管部負責人簽字。六、庫房人員須遵守文物安全操作規程,做到嚴肅認真,細致周到。七、庫房工作人員須遵守文物安全出庫手續,未經主管指導同意,不得擅自提取文物。八、創立《庫房工作日記》,由專人記錄進出人員、時間、工作內容等情況,同時妥善保管好帳冊檔案,嚴守庫房機密。九、創立按時的安全檢查制度,由保衛科迎賓保管部對庫房安全按時檢查,如防火、防盜等,如發現情況,須保護好現場,立即向館指導和上級有關部門匯報。十、保護庫房的整齊清潔,注意防潮、防塵、防蟲、防光等。工作人員離開庫房應做柜門上鎖,門窗關嚴,拉閘斷電。保險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篇21、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公司的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2、堅決執行國家"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接受國家勞動安全監察和行業管理。3、審定、頒發本企業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提出本公司安全生產目標,并組織實施。4、貫徹系統管理思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和評比生產安全工作,確保"安全第一"貫穿于公司經營服務工作的全過程。5、負責對公司安全生產中的重大隱患的整改、監督。一時難于徹底解決的,要組織制定相應的強化管理辦法,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過渡期的安全,并向上級部門提出書面報告。6、審批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負責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落實。7、認真貫徹執行安全主任制度,按規定配備并聘任具有較高技術素質、責任心強的安全主任授予行使安全督導的權力,并支持其對本公司安全生產進行有效管理。8、主持召開公司安全生產例會,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情況,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接受群眾(用戶和員工)監督。保險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篇3為規范公司安全用電,消除職工承包戶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的家用電器損壞及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電力法》結合我連實際,特制定以下制度:一、公司住家戶和集體在用電之前,要向電力部門提出申請,在用設備的安裝、維修要有專業操作人員進行,住家戶私自不準私拉亂接電線,以免造成用電事故的發生。二、嚴禁在電線底下修建房屋、打場、堆柴草、打井、栽樹,不充許在電線和其它帶電設備附近進行集體活動,防止觸電傷人和起火。在電線附近修理房屋或砍伐樹木時要采取措施,對可能碰到的線路設備,要找電工停電后進行。三、住家戶晾曬衣服的鐵絲和電線要保持足夠距離,堅決禁止在電線上晾曬衣物。四、小水泵、脫粒機、清糧機等用電設備,不準帶電移動,不準掛鉤接電,不準使用破股線,不準使用地爬線,攔腰線。五、小家戶在照明設備方面嚴禁用手摸燈頭,開關插座以及其它家和電器金屬外殼。有損壞、老化漏電及時找電工修理或更換。嚴禁使用不合格燈頭、燈線、開關、插座等用電設備。用電設備要保持清潔完好,燈線不要過長或恍動。六、堅決禁止和設電網防盜、防竊、捕魚、狩獵、捕鼠和滅害,嚴禁使用“一線一地”照明。保險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篇4規范公司治安、消防及其它安全工作。維護公司正常、穩定的辦公環境。1、堅持“誰管理,誰負責”與群防群治相結合的原則2、人事行政部歸口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各部門及各門店負責人為部門直接治安負責人。對所管范圍的治安消防負全面領導責任。3、所有員工必須樹立安全防范意識,積極配合開展工作:1、防火、防盜、防劫、防破壞、防詐騙、防爆炸及防治安害事故。2、重要票據、單據必須入保險柜,現金原則上不過夜存放;2000元以上必須存入銀行。3、下班最后離開工作現場的員工,必須做好電、門及窗戶的檢查。4、倉庫主管每周必須2次以上對倉庫的門窗、貨梯等地方進行常規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5、發現事故苗頭、可疑或不法行為的人或事,應及時向上級報告。遇緊急情況直接報警,同時報告上級負責人。6、倉庫重地嚴禁外人進入;公事或工作聯系必須倉庫主管同意后方可進入。7、具體處罰內容參照《人事管理制度》執行。保險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篇5為加強全連職工、用電戶的安全用電管理,確保電力暢通無阻,更好的為職工群眾提供便利的安全用電環境,特制定本措施。1、各用電戶在用點過程中,一定要服從電力公司片區電工的管理,發現隱患及時告知電力公司進行整改,否則發生后果自負。2、電的使用由電力公司片區電工負責,不得私自換線、接電,必須由電工操作,否則發生后果自負。3、嚴禁在電桿旁和電線下堆放柴草和從事其他生產活動,否則發生后果自負。4、嚴禁個人私自挪電桿和電線,發現類似的事情將嚴肅處理。5、高壓線兩旁不允許高空作業或采伐林木,且高壓線兩旁不允許栽種樹木,對危害線路的樹木要及時采伐,否則,發生后果自負。6、各用電戶要高度重視用電管理制度,不允許發生不安全事故。保險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篇6一、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法令、政策和規章制度。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崗位責任制及安全操作規程。對重大項目工程安裝、檢修時,要編制安全技術操作措施、計劃,并嚴格貫徹執行。三、公司定期組織全面、系統的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及時整改。四、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事故要組織人員進行搶救,召集有關人員召開事故分析會,分析事故原因,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五、公司要堅持做好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并做好記錄,督促各單位落實整改。六、堅持搞好安全培訓制度,職工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取得證書后,方可上崗。七、對重大危險源的工作場所,要制定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做好預案演練。八、生產現場要經常清掃,保持清潔,各種物件擺放要整齊有序。保險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篇7一、為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安全生產管理,特制訂本制度。二、工程部與公司簽訂本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責任書目標標準應不低于公司與主管部門簽訂的責任書,責任書中應明確管理員名單、分工和獎懲、考核辦法。三、項目部與公司應明確安全管理組織,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計劃和目標,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管理效果目標,安全經費計劃,明確目標獎懲,考核辦法,明確執行公司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相關制度和活動的承諾。四、工程部制訂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考核責任書標準格式,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后試用,試用期限一年,一年后正式使用。五、項目部與班組應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計劃,進行安全生產目標分解。六、本制度發布之日起生效。保險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篇8一、經常性開展消防知識教育培訓,利用公司政治學習、例會等宣傳學習綜治的重要性,做到人人知曉,從思想上重視。二、公司組織制定了綜合治理責任書的實施細則、目標、任務、措施等,并自覺對照執行。三、對本部門責任范圍內的工作內容、對象、工作過程實施安保綜合治理,管理責任分解到人。四、對公司餐飲部重點做好防火、防盜、防中毒,衛生標準高,杜絕因飯菜不衛生發生大面積食物中毒事件發生,對所有炊事員定期開展宣傳教育安全消防知識。學生公寓的值班人員、保潔員制定了管理規定,24小時不定時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做好宣傳工作,增強學生安全防范意識。對實習工廠及機修廠重點做好人身設備安全防范,不發生人身設備安全事故,每次實習動員強調安全消防工作。對招待所主要做好防火、防盜工作,所有服務員均會使用消防器材,并定期進行安全消防知識的教育和培訓。對水電安裝公司主要做好臨時用工的施工安全教育工作。按規程進行操作,并在施工過程中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監督,杜絕人身設備安全事故。五、對部門職工中違紀、違規、違法現象及時處理,公司無任何違法違紀現象發生,部門無治安案件發生。六、對部門所擁有及使用的財物、設備、場所實施完整性管理、完好性管理,做好防火防盜工作。七、保管好部門管理范圍配備的消防器材,不在樓道、消防通道等處放置雜物,能將部門內各種安全治安消防隱患通報安保部,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部門能經常開展自查活動,自查信息能及時反饋職能部門。八、對部門責任范圍內的工作內容、工作對象、工作過程實施安保綜合管理,做好治安消防工作。綜治員能積極配合做好部門綜治工作并做好記錄。保險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篇9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加強雷電災害防御工作,防止因雷擊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結合公司實際制定以下制度。一、成立防雷安全領導小組,組長:工程采購總監,副組長:工程維修部經理,成員:工程維修部全體維修人員、物資供應部經理、工程材料采購員。二、由防雷安全領導小組制定雷電災害應急預案,并在發生雷電災害時啟動預案,必須在最短時間內做到組織領導到位、技術指導到位、物資供應到位、救援人員到位,確保高效妥善處理災情。三、建立健全雷電災害報告制度,在遭受雷電災害后由防雷安全領導小組長及時向總經理、董事會和市氣象局防雷辦公室報告災情,并協助防雷辦公室組織做好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工作,分析雷電災害事故原因,提出解決方案和措施。四、由工程維修部電工班長負責關注氣象部門發出的雷暴預報,并及時告知防雷安全領導小組組長和副組長。五、為確保防雷設施安全有效,工程維修部應加強對防雷設施的檢查維護,如發現防雷設施損壞的,應及時告知防雷安全領導小組組長和市氣象局防雷辦公室,盡快排除防雷安全隱患。在檢查報告,合格證失效前十五個工作日提前由工程維修部經理向市防雷辦公室提出檢測申請,并積極配合做好防雷設施定期檢測工作。六、要加強防雷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司員工防雷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技能,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七、對違反法律法規導致雷擊責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保險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篇10時間:每周一到周六8:30地點:二樓大職場參會人員:支公司在職全體營銷人員為營造和諧穩定、積極向上的支公司氛圍,共同維護職場環境秩序,了解合眾人壽的動態,提高展業技能,在公平、公開、公正的前提下,做如下約定:一、業務員:15公里以外的,一個月最少出勤12天,15公里以內的,一個月最少出勤20天(后附名單);主管:一個月最少出勤20天;二、按時參加生命人壽及肥城支公司組織的各項會議及培訓,并全程參加。如有特殊情況,如婚喪嫁娶,需提前請假,實行三級請假制度,請假一律使用請假條,(業務員需各自所屬營銷經理,分區經理,總監簽字,營銷經理需各自所屬分區經理,總監,朱總簽字后,送至內勤張謙處,方視為有效,口頭請假一律無效);病假需提供醫院診斷證明;三、凡是參加早會、公司組織的培訓、會議,會議室內必須著職業裝;四、扣款額制按如下標準進行:1、按照上述約定,凡出勤不足者,業務員/營銷經理/分區經理/總監每次扣款20/30/50/100元/人/次;2、會議遲到及早退:業務員/營銷經理/分區經理/總監每次扣款5/10/20/50/元/人/次;3、公司組織的重要的培訓、會議無故不參加者,業務員/營銷經理/分區經理/總監每次扣款40/100/200/300元/人/次;4、所有會議、培訓不按要求著職業裝,每人每次5元;5、會議、培訓期間電話鈴聲響起、接聽電話、收發信息、來回走動5元/人/次;6、中支或分公司組織的培訓、會議,按照中支或分公司培訓、會議通知要求嚴格執行;7、扣款將秉承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用于本支公司的增員、培訓、激勵活動、職場布置、全勤獎等項目開支,扣款明細將于下月初張貼于本支公司職場顯著位置以供監督,扣款直接在工資中扣除。保險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篇111.“自由主義”對團隊,對自己都是一種傷害,部門中不需要“自由主義者”,需要更多的“自律”者。2.訴說是非事,就是是非人,在背后講別人的壞話,傳播負面言語,是人品的問題。3.“三句話”不能講:我不行、我沒錢、我有病。4.部門職場不允許辱罵、打架、破壞職場和諧氛圍,如有發現雙方一律扣款100元,情節嚴重者開除處理。5.部門職場三不借:不借單、不借人、不借錢。6.每周一大會,需全體人員參加;每周三小會,需主管級別以上人員參加。7.由各主管組織和通知自己的組員完成公司及部門安排的各項事宜,主管必須組織好組員完成。8.各主管監督并督促組員及時出勤,正規著裝。9.各主管須及時向部門內勤反映組員的增減情況。10.微信群是工作群,只談與工作有關的事宜吧,不允許發送與工作無關的信息及圖片和視頻。11.必須隨時關注群信息,工作事宜皆由微信群通知。12.新人入群,由主管督促新人修改真實姓名及電話。13.主管帶新人面談前填寫完成履歷表,先交由部門內勤處登記信息。領取禮品時由主管帶著新人及履歷表去公司內勤處領取。14.營業部衛生......15.部門新進人員每周一次迎新會師徒,結對子。16.請假必須提前一天簽寫“請假條”,并且有部門主管、部門經理及公司經理簽字,然后交由組訓處。如不則按曠工處理。17.每月每人請假不超過兩天。如不則按曠工處理。18.每周一次總結會,每周增員一名,超出給予獎勵!19.部門主管有增員,主管負責追蹤大家的增員進度。20.每周兩次產品訓練,二早進行。主管到組員,每周抽查兩次產品學習進度。21.主管負責檢查各組員的工作日記,每天三訪以上,增員及業績進度。22.工作事宜會上說,但不亂說。23.各主管明確自己的職責,工作是經自己做的,做到了什么都有,做不到先自檢,不得隨意推卸責任。保險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篇12一、晨會內容1、參加人員:全體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正式、試用業務員)2、晨會時間:每個工作日上午9點開始3、晨會地點:會議室4、晨會主持:全體員工輪流主持5、晨會內容流程:①晨操〈大堂或自己座位旁〉結束后入會議室②主持人問好、報日期、考勤、唱公司司歌③信息動態三則:公司政令宣導及當天有關金融、保險新聞或國內外大事新聞提要等④專題時間:通報業務進度、喜訊報到、心得分享、專題報告或輕松小品(由主持人安排內容與主講)⑤業務聯系:各管理部門和各營業部經理級匯報業務聯系⑥歡呼結束二、晨會要求:1、晨會期間要求精神飽滿,并嚴格按照公司禮儀規定著裝,既男士著淺色、凈色襯衫;深色西裝;系領帶。女士身著職業套裝;2、晨會期間嚴禁交頭接耳及制造其它噪音;3、晨會期間須關閉手機或把手機置于靜音狀態;三、晨會考勤及處罰措施1、一般員工每月請假次數不得超過4次,每周不超過2次,超過次數者按遲到論處;2、員工必須按規定時間參加晨會,無正當理由遲到或不到者將每次分別扣罰30元;3、一般員工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晨會的需提前請假,經部門經理批準同意后方可,否則按曠工處理;4、試用員工(包括試用業務員)在試用期間有10次以上晨會無故遲到或不到,不予轉正;5、辦公室負責晨會總考勤,并將考勤情況公布在會議室。保險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篇13車商渠道是車險的重要戰略渠道,車商渠道的發展,事關公司經營的成敗。為推進車商業務快速、健康發展,公司決定在全系統進一步深化車商渠道的改革,現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了公司進一步深化車商渠道改革指導意見,具體要求如下:一、堅定推進車商業務的統管專營堅決實行車商業務的統一管理、專屬經營,堅定不移地推進車商業務公司化,使車商渠道成為司控渠道。(一)切實加強對車商業務的統籌管理。實行對車商業務的統管,統管組織統一規劃、部署、協調車商業務的開展:一是在分公司層面,設立車商部,負責分公司全轄車商業務的統籌管理;二是在中心支公司層面,設置車商渠道銷售總監,由中支公司一名分管車險、理賠工作的班子成員擔任,領導、協調全轄車商業務的開展;符合條件的,設置車商管理部門,負責中支全轄車商業務的統籌管理;達不到設置車商管理部門條件的,由業務管理部或相關管理部門負責中支全轄車商業務的統籌管理,市區必須設置車商專屬團隊,負責市區車商業務的拓展和發展。三是在支公司層面,由支公司領導班子負責支公司轄內車商業務的統籌管理。(二)對中心支公司所在城區的車商業務實行專營。對中心支公司轄區的非縣域車商業務(包括C2業務和有送修需求的C3業務,有業務的綜合修理廠業務)實行專營。各中心支公司設立直屬的車商團隊,非縣域車商業務由直屬的車商團隊專營。特殊情況下,中心支公司可不設直屬的車商團隊,非縣域車商業務交由非縣域的一個支公司專營。以往車商業務未實現專營的中心支公司,要積極穩妥地推進專營。在推進集中管理過程中,鼓勵業務高度集中化,鼓勵一步到位,非縣域全部車商業務集中到專營團隊來拓展和維護,嚴禁其他團隊開展非縣域車商業務。中心支公司應采取激勵、督促辦法,將非專營合作網點盡快逐步歸集到專營團隊來維護;但對總對總、分對分合作的車商,其合作網點必須立即全部歸集到專營團隊來維護。城區直屬的車商團隊負責非縣區業務的拓展和維護,費用投放和送修規則須有中支公司總經理室參與進行談判、攻關和最終確定,送修規則須有車商銷售總監召開車商、理賠聯席會議商定并逐月留存會議記錄和確定原則。(三)對支公司區域車商業務實行專營。車商業務是支公司車險業務的主要組成部分,各支公司要積極應對車商業務向縣域下沉的大趨勢,有組織地搶占縣域車商業務的這一重要市場。所有支公司均需設立車商業務團隊,對車商業務實行專營,如暫達不到設立實體團隊的條件,必須設立潛力團隊。車商業務團隊的設立辦法,按銷售基本法要求執行。二、著力提高車商業務的集體拓展能力車商渠道業務統管專營后,需要一支強有力的拓展隊伍承擔起此重任,確保統管專營有人做、做得好。(一)選好配強統管組織及專營團隊的負責人。人才是事業的保障,要選好配強統管專營的負責人,保證車商業務統管專營取得良好效果。要以具有改革創新精神和良好執行能力為標準,選配好各級車商業務統管組織的負責人。要以具有較強的市場拓展能力、能正確處理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關系為標準,選配好車商業務專營團隊的負責人。(二)聚合公司力量協同拓展車商業務。全系統上下要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力量,協同專營團隊拓展車商業務,發揮集體優勢,形成“拳頭效應”。分公司及中心支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分管總要將拓展車商業務作為自身重要工作之一,積極投身到車商業務一線。車險、理賠、客戶服務等職能所在部門積極陪同展業,為車商業務的開拓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引導公司全體員工幫助專營團隊拓展車商業務。三、切實提高車商渠道市場費用的使用效率高度重視車商渠道市場費用的投放效果,堅決防范和打擊各種截留市場費用的行為。(一)加強銷售費用的點對點投放。為杜絕經營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大力推進車商渠道市場費用點對點支付,即對我司支付的市場費用,合作車商足額開具增值稅發票,車商名稱與發票開具者名稱一致。(二)加強市場費用投放的真實性管理。合作車商不能足額提供增值稅發票的,分公司要加強市場費用投放的真實性管理,通過明晰支付去向,確保銷售費用真實、全部支付給合作車商。堅持專營業務市場費用的談判權由公司主導,嚴格遵守雙人談判原則,機構負責人、車商渠道總監或車商管理部門負責人至少有一人參與市場費用談判。提倡車商經營部門與市場費用支付部門分離,由財務、銷管等部門人員結算、支付車商費用。四、大力強化對專營車商業務的送修資源支持有效整合公司送修資源,支持車商業務的發展,進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場競爭力。(一)不斷完善送修機制。進一步明確車商條線與理賠條線的職責,完善考核機制,促進車商條線與理賠條線密切協作。改造送修系統,使系統既流程順暢、易于操作,又能很好地滿足送修管理的需求。(二)送修資源優先支持專營車商業務。對送修單位進行統一的梳理,根據提供保費規模情況、保費質量情況、修理價格情況等,對送修單位實施分類管理,制定送修規則,優化送修資源配置,同時,嚴禁實行一刀切的“哪里承保回哪里去”的簡單送修規則,必須將送修資源納入總經理室及車商渠道銷售總監管控范圍內,將有限的送修資源向專營車商業務傾斜。五、切實提高車商渠道的續保能力(一)提高客戶信息真實性。將客戶信息真實性納入對渠道管理人員、團隊長、維護專員的考核,切實改變當前車商渠道客戶信息真實率較低的狀況,為提高車商渠道續保率打好基礎。(二)完善車商渠道的續保模式。完善“禁呼+認領+兜底”的渠道續保模式。首先是根據合作車商的要求,列出禁呼車商名單,對禁呼的車商,要進行積極溝通,切實提高給我司的業務份額。其次,由續保管理員主導,對非禁呼業務由車商渠道業務人員進行認領,同時加強對認領續保率的考核,保證認領效果。再次,對非禁呼、非認領業務進行電銷外呼兜底,發揮車電聯呼的優勢,提升車商業務的續保率。六、不斷提升車商渠道的專業化運營水平(一)要不斷優化車商渠道的運營機制。以完善車商渠道銷售基本法為抓手,不斷總結車商渠道業務開展過程中的得失,積極借鑒行業先進主體的經驗,在組織架構、團隊建設、薪酬激勵、人員管理等方面,探索科學有效的運營模式,逐步建立健全具有核心競爭力的車商渠道運營機制。(二)持續開展對車商條線員工的專業培訓。通過持續不斷的努力,編寫完整的培訓教材,建立完善的培訓機制,通過多層級、全方位的培訓,不斷提升車商條線管理及經營員工的專業素質,使車商條線員工得以與公司車商渠道、與中華財險一道共同進步。七、考核要求各機構嚴格按照車商渠道改革任務督辦表時限要求完成標準動作,對于月度沒有完成標準動作的機構,分公司采取全省通報批評和約談,對于連續兩個月沒有完成標準動作的,對相關責任人采取誡勉談話。全系統各級機構,務必按照本意見的要求,思想上高度重視,決策上不搞變通,部署上周密細致,行動上堅決有力,扎扎實實深化車商渠道改革,確保改革取得實效,確保將車商渠道打造成我司具有行業競爭優勢的渠道。保險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篇14第一條為了向客戶提供優質的防災防損服務,維護客戶的根本利益,同時為了有效地控制風險,減少災害損失,控制財產險業務賠付率指標,使公司財產險業務經營處于健康的發展態勢,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包括防災防損工作的職責、時限、總方案內容、流程及相關格式。第三條總公司財產險業務分管領導為防災防損工作的指揮者,全面負責防災防損的管理工作。第四條總公司財產險部為防災防損工作的管理者和具體方案制定者,全面協調部署防災防損工作。保險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篇15一、以改革為動力,推進公司內部各項管理制度的創新國內保險業經過近幾年的快速發展,在公司業務發展戰略、業務經營規劃、業務經營區域、目標客戶群體、銷售代理渠道等方面,在對公司組織架構和業務經營活動進行計劃、監督、評估和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許多大膽和有益的改革創新,在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和加強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但同時,由于保險公司數量增加、規模擴大和業務活動日益復雜化,保險市場中也出現一些違法違規的突出問題,在國內保險市場對外開放步伐加快和市場競爭日益加劇的情況下,為了防范和及早發現經營風險,從而避免或者減少可能遭受的經營損失,保證保險業能夠穩定健康快速發展,在加強保險監管的同時,各保險公司經營決策者應該認真制定和切實執行公司控制風險、加強管理、穩健經營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保險公司的競爭優勢主要取決于公司的人才技術優勢和組織管理優勢,而不是傳統的資源優勢和資金優勢,保險資源配置和經營管理能力的差異性和保險公司利用這些資源的獨特方式,形成了各自公司的競爭優勢和比較優勢。建立內控制度和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提高保險公司自我約束意識,防范和及時發現經營風險,建立公司內部相互制衡機制,確保正確反映公司的經營效益,提高公司核心競爭力。健全有效的內控制度可以監督和彌補公司管理功能可能存在的缺陷,使公司在市場環境變化和人員素質差異的情況下,實現公司市場經營目標。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設應注重體制創新和機制創新,應參照國際先進的管理模式進行公司內部管理體制方面的改革創新,比如公司價值鏈管理、組織結構管理、業務績效管理、客戶關系管理、公司價值管理、銷售渠道管理、服務質量管理、公司品質管理、人力資源管理、激勵約束機制管理等。按照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制度,保險公司總分支公司之間應該建立嚴格的管控機制和費率反饋機制,總公司對分支公司的經營活動必須做到心中有數,及時指導,監控到位;應建立嚴格的核保和核賠分離制度,建立必要的審核制度和檢查制度;對分支公司擅自越權和違法違規的經營行為,對違反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的行為,必須認真進行內部監督和檢查,加大處罰力度,并及時修改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否則,保險監管部門可以追究總公司的領導責任。二、以監管為核心,監控和指導公司內控管理制度建設加強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設的目的是在新的市場和法律環境下,將以往部分監管責任轉變為保險公司的管理責任。保險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是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保證投資人的正當投資回報權益不受侵害,監督保險公司合法合規經營,具備足夠的償付能力,以往這種監管職能是通過對保險公司現場和非現場的例行檢查來實現的,但由于保險公司管理體制和業務經營的復雜程度增高,增加了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保險監管部門例行的檢查和抽查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有效性遇到了現實的挑戰,增大了保險有效監管的難度。在國際化競爭的大背景下,保險監管部門必須認真研究和充分發揮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的積極作用,將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設作為強化監管的重要內容,加強事后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保險公司則應該認真檢討和審視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執行的現狀,增強對公司內部機構、業務、財務、投資等方面的風險管理,完善和彌補內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和不足。保險監管部門在加強保險法律法規建設的同時,應督促保險公司加強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設,兩者是相輔相成、不可替代、互為補充、缺一不可的。國際上一般對內部控制按職能劃分為內部會計控制和內部管理控制兩類。保險公司內部會計控制包括涉及直接與財產保護和財務記錄可靠性有關的所有方法和程序,包括分支機構授權和批準制度、責任分離制度以及對財產的實物控制和內部審計等。保險公司內部管理控制包括與管理層業務授權相關的組織機構的計劃、決策程序、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手段、信息交流、監督管理以及各種內部規章制度的執行狀況。保險公司總公司必須對分支公司的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是否相適應,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設是否完備和完善,權力與責任的平衡是否對稱,重要職能和關鍵崗位的設立是否相互制約,獨立的內部稽核和公正的外部審計是否健全,內部制度建設和內部監督機制是否執行落實,職業道德水平和培訓質量是否提升,違法違規行為和有意誤導行為是否得到遏制,財務制度和會計準則是否得到執行等進行研究和評估。所有這些內容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建立科學完善的內部控制管理體系,提高操作效率,確保現有規章制度的執行,同時,保險監管部門必須對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認真檢查和監督指導。三、以競爭為手段,建立內外資保險公司競爭合作機制國內保險市場的對外開放,為內外資保險公司提供了一個競爭與合作的大市場,使國內保險公司實際上直接或間接地參與了國際保險業的競爭,因此,保險公司應該從國際競爭的高度,提高公司經營管理水平和質量,應該具備全球化的經營視野和更強的合作意識,積極主動地參與業內的競爭與合作。內外資保險公司各自具有不同的優勢,如何在激烈的競爭中獲得最低成本、最佳產品、最優服務、最大份額、最高利潤,是公司競爭所追求的目標。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過程中,保險公司共同開發和利用保險資源、保險科技、保險信息,以及保險公司經營過程中的合作與聯系,是國際化經營的必然要求和發展趨勢。從管理層面上看,外資保險公司在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設方面的先進經驗和做法值得國內保險公司學習和借鑒。首先,內外資保險公司應該加強對國際通行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的信息溝通和交流,增強公司管理者對加強內部控制管理的意識;其次,應注重公司內部控制管理水平和質量的提高,以適應競爭與合作的要求;第三,應加強對業務無序競爭的管控,在管理創新、服務創新、機制創新等方面開展競爭活動;第四,共同營造一種合作創新、共同發展的市場協作精神和協作方式,提高公司的獲利水平和競爭力。四、以管理為目標,提高公司經營管理整體素質和水平保險公司的組織結構是保證公司各部門和總分支公司各司其責、有序結合、分工明確和有效運作的組織保障,合理的組織管理結構可以把分散的、單個的力量聚集成為集中的、強大的集體力量;可以使保險公司每個員工的工作職權在組織管理結構中以一定形式固定下來,保證保險公司經營活動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有利于明確經營者的責任和權利,避免相互推諉,克服官僚主義,提高工作效率,克服辦事拖拉的弊端;可以確保公司領導制度的實現,公司各級領導只有依靠一套完善的組織管理機構才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權力。圍繞風險控制和增進效益兩個目標,保險公司應如何加強內部控制管理水平,增強競爭能力,在日漸市場化和日益開放的經營環境中立于不敗之地,一是應建立起高效的風險管理機制,以風險管理為核心,嚴格控制經營風險,保證其業務收益的穩定,滿足被保險人日益增長的保險需求;二是運用高新技術手段和先進方法對風險變動趨勢進行科學預測,有效地進行公司經營風險的控制和管理;三是完善保險風險內部控制機制,對經營風險實行嚴格監控,建立科學的風險監測反饋系統,提高公司經營效益;四是完善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管機構、管業務、管經營,并接受保險監管部門的指導和檢查。五、以服務為理念,提升產品創新、服務創新的科技含量首先,產品創新能力反映公司管理和競爭水平,保險產品的系列結構、規格品種,特別是產品更新換代的頻度,對保險公司產品管理能力的高低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因此,根據競爭的客觀需要,保險公司都把優化產品結構、增加和更新產品作為提高其管理水平和國際競爭力的一個重要方面,但同時必須看到,國內保險市場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保險產品結構雷同、業務單一、創新不足、粗放經營等問題。業務結構方面,財產險保險費收入來源80%以上為機動車保險,經營缺乏特色和品牌;業務品種方面,財產險傳統型業務比重大,創新型業務、高附加值業務和延伸型業務比較少或基本上沒有開展。隨著新《保險法》的實施,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條款費率的管制得以放松,保險公司有了更大的條款費率制定權,因此,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保險公司應該跳出傳統的業務框架,認真分析市場需求,建立推進產品更新換代的產品管理制度,加速開發和創新公司自身的產品系列,提高公司產品的國際化、多樣化、專業化水平,努力開拓各種市場空間。培養適應產品創新的人才隊伍,造就一支掌握現代產品風險管理技能和方法的高素質管理隊伍,是對保險公司管理水平和內控機制是否完善的考驗。因此,保險公司應該注重培養自己的專業技術人才,建立適應市場發展的產品創新機制。其次,科技創新引導保險公司的服務創新。北京市保險市場近年來能有快速發展,同保險公司重視服務創新密切相關。目前,北京市保險市場中的服務創新表現為:服務科技方面有電話語音服務、網絡和電子商務、銀行結算支付方式;服務管理方面有計算機網絡管理、承保、理賠、結算中心、代理人業績管理、營銷管理;服務方式方面有服務之家、客戶回訪、24小時電話咨詢服務;服務理念方面得到不斷提升和轉變。保險公司應在現有的基礎上,加快電子化和網絡化建設的步伐,采用電子計算機和現代通訊技術設備,促進辦公自動化、電子商務和網絡保險以及由此延伸的服務手段和領域,提高保險公司的業務處理能力和運作效率,以高效、快捷、優質的服務,積極參與保險業的國際和國內競爭。在信息技術引發的保險創新浪潮中,公司間競爭的重點不再是產品的價格競爭,而是服務質量和方式的競爭。只有通過高質、高效、高附加值的服務競爭,才能將各種保險產品更快更好地送達顧客,才有利于擴大和穩定客戶關系,占有更高的市場份額,增加業務創新的機會。第三,加強代理人管理制度促進服務質量提升。新《保險法》修改的一條重要內容,是加重了保險公司對保險中介人和中介業務管理的法律責任和管理責任,保險公司應根據中介業務發展的實際,制定相應的保險中介業務管理辦法,加強和完善對保險中介業務的管理。國內保險業的代理營銷方式最終將建立在市場導向型、客戶需求型這樣一種新的發展模式基礎上,使人壽保險這一“以人為本”的保險服務行業在服務意識、服務效益、服務質量、服務渠道、服務方式、服務內容等多方面和多層次發生根本變化。保險服務質量的提高關鍵是靠保險公司的服務意識的提高,靠保險公司服務創新。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保險業的制度體制改革、機構業務管理、人事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歸根結底都將落實在服務競爭上,因此,提高保險服務與促進保險發展是相輔相成的,是保險公司在今后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能否立于不敗之地的客觀要求。保險公司必須高度重視售前服務、售中服務、售后服務的各個環節,應該遵循公司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運行,不能因人而易,降低服務水平和質量。第四,高度重視銀行保險的發展機遇和經營風險。銀行保險最直接的含義就是通過銀行網絡來銷售保險產品。充分利用龐大的金融機構網絡,增加保險的銷售渠道,高效率地覆蓋市場與客戶是保險公司熱衷于銀行保險的最現實的愿望。銀行保險所顯示出來的獨特魅力和廣闊前景對保險公司拓展銷售渠道意義重大,一是可以建立客戶資源共享機制,為雙方客戶提供綜合性互惠服務;二是加強銀行保險業務的深層次合作;三是適應網上保險的需求,實現雙方網站的方便連接,為客戶提供更方便,更快捷的網上保險、網上查詢和網上轉賬等多方面、多渠道的服務。銀行保險業務發展勢頭迅猛,已經成為人壽保險另一個主要銷售渠道,但同時,各保險公司應該清醒地認識到,銀行保險不是零風險,由于保險公司在內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的滯后性,目前有些問題已經暴露,如經營效益風險、資金回報風險、資產負債匹配風險、違規操作和誤導宣傳等事件也時有發生,必須引起保險公司的高度重視,同時加快制定相關的風險控制管理規定。銀行保險注重的是品牌形象和誠信經營,保險公司要嚴格依法合規經營,塑造自己穩健經營、誠信經營、合法守規的品牌形象,形成自己值得信賴的品牌優勢。銀行保險需要強調的是加強人才培養和培訓,保險公司必須加強培訓內容和時間。銀行保險的核心產品是服務,服務質量是決定銀行保險業務經營成敗的關鍵所在。六、以效益為中心,用內控制度管控公司所有經營行為保險公司的經營目標是實現股東價值的最大化,這就需要保險公司對其分支公司的管理層進行監督,保證分支公司的管理層能夠按照公司的既定目標履行職責,有序、有效地開展業務,確保公司的經營目標能夠得以實現。以實現股東價值的最大化為基礎的管理是一個綜合的管理工具,它可以用來推動創造價值的觀念深入到公司一線員工中去,用效益的觀點,通過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和經營目標的實施,監督和控制公司管理層的所有經營行為。內部控制管理制度是保證保險公司經營效益的實現,而分支公司的管理層既是相關制度的制定者,又是執行者,其經營行為直接影響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執行績效。目前,在保險市場中時有發生的分支機構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反映出上級公司仍然存在以保費論英雄,以規模為發展目標的經營指導思想,有些內部控制制度對部分分支機構管理者的經營行為缺乏必要的約束和監督,不能保證會計和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內部稽核和外部審計制度形同虛設,削弱了內部控制制度的監督效力,同時增加了保險公司經營風險和保險監管的難度和成本。保險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必須引入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一是應該提高管理者和員工的風險控制意識,增強自覺遵紀守法的觀念和氛圍;二是制定切實可行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并在運行中不斷補充完善;三是強化會計核算的內部控制系統,確保業務數據和報表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四是加強和保證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有效運行,加大公司內部稽核和外部審計的檢查力度;五是建立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機構,加強對決策者和管理者的監督和制約作用;六是加大對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檢查和完善,確保總公司對分支公司的有效監督和管理;七是保險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設的實際情況,制定鼓勵或限制公司業務和機構發展的監管政策。保險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篇16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保險公司治理監管,健全激勵約束機制,規范保險公司薪酬管理行為,發揮薪酬在風險管理中的作用,促進保險公司穩健經營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保險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參照有關國際準則,制定本指引。第二條本指引所稱薪酬,是指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因向公司提供服務而從公司獲得的貨幣和非貨幣形式的經濟性報酬。本指引所稱的工作人員是指與保險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人員,不包括非執行董事、獨立董事、外部監事、獨立監事及工作顧問等。本指引所稱董事是指在保險公司領取薪酬的董事,監事不包括職工監事,高管人員僅限于總公司高管人員。本指引所稱關鍵崗位人員是指對保險公司經營風險有直接或重大影響的人員。關鍵崗位人員范圍由公司確定,至少包括但不限于總公司直接從事銷售業務或投資業務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及省級分公司主要負責人。第三條本指引適用于在中國境內依法注冊的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國有保險公司薪酬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四條保險公司薪酬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科學合理。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公司發展戰略,以提高市場競爭力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為導向,制定科學的績效考核機制和合理的薪酬基準。(二)規范嚴謹。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制定規范的薪酬管理程序,確保薪酬管理過程合規、嚴謹。(三)穩健有效。保險公司薪酬體系應當既能有效激勵工作人員,又與合規和風險管理相銜接,有利于防范風險和提高合規水平。(四)公平適當。保險公司薪酬政策應當平衡股東、管理層、員工、被保險人及其它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符合我國國情和保險業發展實際。第二章薪酬結構第五條本指引所指的保險公司薪酬包括以下四個部分:(一)基本薪酬;(二)績效薪酬;(三)福利性收入和津補貼;(四)中長期激勵。第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公司實際和市場水平,嚴格按照規范的程序,合理確定和適時調整不同崗位的基本薪酬標準。第七條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績效薪酬應當根據當年績效考核結果確定。績效薪酬應當控制在基本薪酬的3倍以內,目標績效薪酬應當不低于基本薪酬。保險公司設立保底獎金的,應當只適用于入職第一年的員工或者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第八條保險公司支付給工作人員的福利和津補貼,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行業標準執行。保險公司每年支付給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現金福利和津補貼不得超過其基本薪酬的10%。由外資保險公司股東另行支付的現金福利和津補貼不受前兩款限制。第九條中長期激勵包括股權性質的激勵措施和現金激勵等。保險公司實行中長期激勵的,應當報經中國保監會備案。保險公司中長期激勵管理辦法由中國保監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第十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公司財務狀況、經營結果、風險控制等多種因素,合理確定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水平。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的,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償付能力的監管規定限制其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保險公司不得脫離國情、行業發展階段和公司實際發放過高薪酬。第三章薪酬支付第十一條保險公司基本薪酬按月支付。保險公司可以根據經營情況和風險分期考核情況,合理確定一定比例的績效薪酬隨基本薪酬一起支付,其余部分在財務年度結束后,根據年度考核結果支付。第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在薪酬管理制度中規定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促使績效薪酬延期支付期限、各年支付額度與相應業務的風險情況保持一致。保險公司應當定期根據業績實現和風險變化情況對延期支付制度進行調整。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應當包括適用人員范圍、條件、期限、比例、風險及損失情形、程序、停發等內容。第十三條保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績效薪酬應當實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比例不低于40%。其中,董事長和總經理不低于50%。保險公司應當根據風險的持續時間確定績效薪酬支付期限,原則上不少于三年。支付期限為三年的,不延期部分在績效考核結果確定當年支付,延期部分于考核結果確定的下兩個年度同期平均支付。支付期限超過三年的,延期支付部分遵循等分原則。第十四條發生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規定情形的風險及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停發相關責任人員未支付的績效薪酬。第四章績效考核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指標科學完備、流程清晰規范、結果與實際薪酬密切關聯的績效考核機制。第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制定公司總體績效考核指標和每一工作崗位的考核指標。總體業績指標應當層層分解落實到具體業務單位、管理部門和崗位。崗位考核指標應當明確、清晰,充分體現該崗位的業績貢獻和風險合規要求,并盡可能量化,便于比對和評價,同時與業務單位和公司總體績效相掛鉤。績效考核指標應當符合崗位特點,不與崗位職責相沖突。績效考核過程中,風險合規指標既可以作為構成性指標,也可以作為調節性指標,但應當保證與績效考核結果顯著相關。第十七條保險公司績效考核指標體系應當包括經濟效益指標和風險合規指標。經濟效益指標的選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戰略。風險合規指標應當重點反映以下風險:(一)償付能力充足率;(二)公司治理風險指標;(三)內控風險指標;(四)合規風險指標;(五)資金運用風險指標;(六)業務經營風險指標;(七)財務風險指標。每類風險指標的構成參照中國保監會有關分類監管的規定確定。保險集團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和再保險公司風險合規指標由公司根據自身情況和有關監管規定確定。第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制定規范的考核流程,按照“層層負責、逐級考評”的原則明確考核人、考核對象及考核程序,合理確定考核方式。第十九條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應當根據保監會分類監管確定的風險類別進行調整。分類監管確定為C類的公司,其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當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績效薪酬不得高于上年度水平。分類監管確定為D類的公司,其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當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績效薪酬在上一年度基礎上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于5%。其中,董事長和總經理的下浮幅度應高于平均值。連續被確定為D類的公司,其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應逐年下浮,直至與公司部門負責人平均薪酬水平相當。但該公司新聘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前兩個年度的薪酬不受本條款限制。分類監管被確定為A、B類的公司,可以自行根據分類監管部分指標評價結果對相應崗位的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進行調整。第五章薪酬管理第二十條保險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應當區分以下不同對象,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一)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二)關鍵崗位人員;(三)其他崗位人員;(四)不領取薪酬的董事、監事和常任顧問的工作報酬或費用等。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董事會對薪酬管理負最終責任。董事履行薪酬管理職責時,應當具備專業勝任能力,獨立發表意見,避免受管理層不當影響。董事會應當對保險公司薪酬管理中的如下內容進行審核:(一)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二)年度薪酬激勵方案和年度薪酬預算總額;(三)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個人績效考核指標及權重、考核結果和薪酬發放情況;(四)按照監管規定提交的薪酬報告。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設立薪酬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由獨立董事擔任主任委員。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充分發揮薪酬委員會的輔助決策作用。薪酬委員會應當對董事會議案進行充分研究和討論,向董事會提出專業意見和建議。董事會薪酬委員會可以就公司薪酬管理體系對風險、合規管理的影響及關聯性征求其他相關專業委員會意見。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管理層負責組織實施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董事會相關決議。保險公司人力資源等部門負責薪酬管理的日常工作,并為董事會及其薪酬委員會工作提供支持。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風險、合規管理和審計部門應當對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相關的績效考核指標和績效目標提出意見,促進保險公司薪酬與風險相掛鉤。前款所列部門工作人員的薪酬應當與其所監控業務領域的合規和風險狀況關聯,但相對獨立于該領域的財務績效。其薪酬水平應當得到適當保證,以確保能夠吸引與其職責相匹配的專業人員。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工作人員違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發放薪酬、擅自增加薪酬激勵項目或者在績效考核中弄虛作假的,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嚴格的問責制度,對違規發放的薪酬應當予以扣回。第六章薪酬監管第二十六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薪酬管理依法實施監管,不直接干預薪酬水平。監管內容重點包括:(一)薪酬管理程序的完備性、規范性及其執行情況;(二)績效考核指標設計和績效目標設定對公司風險、合規管理的影響。第二十七條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每年對薪酬管理工作進行自我評價,撰寫薪酬管理報告,按照規定的審核程序和時限提交中國保監會。薪酬管理報告的內容包括:(一)薪酬管理制度和流程是否完備、規范;(二)公司總體績效考核指標設計和績效目標是否符合公司戰略,崗位績效考核指標是否能夠充分并準確反映崗位貢獻和風險合規狀況;(三)績效考核過程和結果是否公正、合理,是否有利于激勵工作人員和樹立以績效和風險為導向的企業文化;(四)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與公司績效、業務質量以及業務結構是否匹配,是否對風險具有較強的敏感性,是否會激勵過度冒險行為或導致風險損失;(五)是否存在管理失當或不符合監管規定的行為;(六)其他對公司戰略或風險有重要影響的薪酬管理情形。第二十八條保險公司薪酬管理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國保監會可以采取要求提交書面說明、監管談話、風險提示、向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反饋監管意見、要求公司作為重大事項公開披露等措施進行處理:(一)中途改變績效考核指標或績效目標,致使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實際薪酬總額高于原指標考核結果的;(二)薪酬水平與公司風險狀況嚴重不匹配或顯著高于市場同等規模和業績水平公司的;(三)薪酬管理行為不符合監管規定的;(四)薪酬管理自評與公司實際情形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存在或導致風險,需要進行風險提示的情形。第二十九條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監管需要,對保險公司薪酬管理情況進行專項現場檢查或組織進行監管評價。監管評價可以委托獨立的中介機構協助進行,保險公司應當配合并承擔相應費用。第三十條保險公司薪酬管理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未按監管規定作出說明或提交相關報告資料的;(二)績效考核以及報送的報告資料弄虛作假的。保險公司及相關人員發生上述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依照《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三條及其它監管規定予以處罰。中介機構在為保險公司服務過程中故意提供明顯不實信息,致使保險公司做出錯誤決策的,中國保監會可以在行業內公布該中介機構名稱,其他保險公司不得接受該機構的中介服務。第三十一條保險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由救助機構和保險監管部門確定:(一)已由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其他法定機構實施救助或參與風險處置的;(二)被中國保監會依法接管的;(三)申請破產或被關停的。第七章附則第三十二條本指引自2013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保險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篇17第一條為加強公司訴訟工作管理,防范法律風險,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和《公司訴訟工作管理辦法》、《公司法律事務管理規定》等規定,結合公司訴訟工作實際和管理需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以公司各級機構作為一方當事人的保險類訴訟/仲裁案件和其他民商事訴訟/仲裁案件(以下統稱訴訟案件)。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以及公司作為訴訟第三人的案件,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保險類訴訟案件,是指因保險合同、代位追償和保險公估等引發的訴訟/仲裁糾紛(以下簡稱保險訴訟)。保險訴訟以外的民商事案件統一稱為非保險訴訟。第四條訴訟案件的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及時性。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訴訟案件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錄入風險信息管理系統訴訟管理平臺(以下簡稱訴訟管理平臺)。(二)完整性。對本辦法規定的所有訴訟案件均應當按照訴訟管理平臺的要求,完整錄入訴訟的相關信息、上傳相關法律文件,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訴訟案件管理權限提交審批。(三)分級管理。超出分支機構權限內的訴訟,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公司有關部門審批。除公司另有規定,各分支機構有權根據下轄機構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分級管理制度。(四)保護公司權益。涉訴機構應當堅持保護公司權益的原則,重視案件證據的收集和法律問題分析,通過訴訟、調解等各種法律手段靈活處理案件,最大限度維護公司權益。(五)自主應訴。公司法務人員應當全程參與案件的處理。一般輕微訴訟案件,應由公司法務人員代理。疑難復雜案件,經審批后可以委托律師代理,公司法務人員應當全程對代理律師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應訴質量。第二章管理組織及職責分工第五條公司風險合規部是公司訴訟管理的主管部門。各分支機構風險合規部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適應本級機構的訴訟管理細則。第六條公司理賠部作為理賠主管部門,負責保險訴訟的直接管理,但訴訟金額500萬以上的案件應當提交公司風險合規部直至控股公司審核。第七條各分支機構應加大對本級及下級機構法務人員的培養力度,建設一支懂法律、懂業務的法務隊伍。各分支機構風險合規部應按照《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指導意見》規定至少應配備一名取得國家司法職業資格的人員,承辦訴訟等法律事務管理工作。第八條對以公司為當事人的訴訟案件,由公司風險合規部負責訴訟工作;涉事糾紛部門作為涉訴部門,配合風險合規部完成證據收集、整理等相關訴訟工作。第九條公司風險合規部在訴訟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一)制定和解釋公司訴訟管理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二)指導分支機構開展訴訟管理工作,對公司整體訴訟案件的發生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三)按照控股公司要求請示上報重大訴訟案件;(四)管理訴訟案件管理平臺,提升訴訟案件管理信息化水平;(五)承辦公司重大訴訟案件、指導督辦分支機構非保險類訴訟案件;(六)承擔其他訴訟案件管理工作。第十條公司理賠部在訴訟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一)對保險訴訟案件直接管理,制定考核方案、實務標準;(二)審核超出省級分支機構權限的保險訴訟,指導分支機構具體開展保險訴訟案件調查、調解;(三)監測分析訴訟案件賠付情況,制定管理政策;(四)建立公司保險訴訟網絡;(五)承擔保險訴訟管理中的其他職責。第十一條涉訴部門參與訴訟工作的主要職責是:(一)及時、完整地將訴訟相關事實報告風險合規部;(二)積極、認真收集整理相關證據材料;(三)配合風險合規部或外聘律師開展起訴或應訴工作;(四)承擔其他配合訴訟管理的工作。第十二條訴訟案件實行總分支機構分級管理。訴訟金額50萬以上的案件,應當報分支機構審批;訴訟金額100萬以上的案件,應當報公司審批。公司各級機構主動發起的訴訟請求金額超過100萬且對公司聲譽、監管關系維持、整體業務發展、重要合作關系維護等產生重要影響的訴訟,應當通過訴訟管理平臺逐級上報公司風險合規部,由公司風險合規部請示控股公司是否發起訴訟。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規定的訴訟案件的起訴(應訴)、一審、二審、再審等訴訟階段應按照權限報請上級公司審批。第十三條送達公司的司法文書(應訴通知書、起訴狀、上訴狀、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等)涉及非保險類訴訟的,由公司風險合規部簽收;涉及保險類訴訟的,由公司理賠部簽收;特殊情況下已由其他部門簽收的,應當區分情況立即轉交風險合規部或理賠部。第十四條公司各級機構發生訴訟案件需要聘請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依照公司《法律顧問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聘請律師并錄入律師庫進行管理。第十五條訴訟案件處理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按照公司各級機構財務管理制度執行。第三章訴訟案件管理第十六條公司各級機構應當將各類訴訟案件信息及資料及時、準確、完整地錄入訴訟管理平臺,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訴訟案件的統計分析以訴訟案件管理平臺中的案件信息為準。第十七條非保險類訴訟,訴訟名稱應當以“原告+(訴)被告+糾紛事由”為標題,如“張三訴某支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或“某支公司訴張三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涉訴基本情況,應當簡明扼要描述糾紛主要事實和爭議。保險類訴訟案件,訴訟名稱應當以“原告+(訴)被告+險種”為標題,如“張三訴某支公司企業財產一切險案件”。第十八條各分支機構、中支公司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簽收法院郵寄或直接送達的法律文書。訴訟案件上報前,法務人員應當對案件情況進行核實,形成本級機構的處理意見,包括代理方式、程序和實體法律問題分析等。對保險訴訟,還應當對案件承保、出險、理賠等相關單證進行收集并作為證據上傳至訴訟管理平臺,并就案件涉及的人傷醫療、財產評估等專業問題向本級機構相關部門征求意見,擬定賠付意見及應訴意見。第十九條公司原則上應當對基層公司上報的訴訟案件在一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給出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應包括案件爭議焦點答辯、證據分析以及訴訟過程中應注意的事項等。第二十條在訴訟案件的審核過程中,如出現以下情況,涉訴機構應當立即采取相應處理措施:(一)對不屬于受理機構管轄的案件,應及時提出書面管轄異議;(二)訴訟相對方提出訴前或訴中保全,應及時提出異議;(三)訴訟相對方存在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應及時申請保全;(四)訴訟案件證據明顯不足,應要求相關部門或機構補充。第四章出庭應訴第二十一條訴訟案件應當堅持以公司內部法務人員出庭應訴為主、外聘律師出庭應訴為輔的原則,逐步提升公司內部法務人員專業能力。第二十二條對聘請律師代理的訴訟案件,公司訴訟案件承辦人或法務人員(以下簡稱承辦人員)應當全力配合應訴工作,并做好應訴案件管理和律師法律服務質量管控。聘請律師代理訴訟案件,提交法院或仲裁委的授權書僅限一般授權,授權范圍限于“代為調查取證,查閱、復印、摘抄本案有關資料;代為提交證據,出庭質證、陳述、辯論;代為承認、變更訴訟請求;代為簽署、送交、接受和轉送各種法律文書等”,未經上一級公司審批不得將“調解、上訴、和解、放棄訴訟請求”等關系公司實體權益的權利授予代理律師。第二十三條代理律師、公司訴訟案件承辦人員等出庭應訴人員,應在出庭前對訴訟案件涉及的程序和實體問題進行仔細分析,形成清晰的應訴策略,并準備證據目錄、答辯意見等書面材料。第二十四條代理律師、公司訴訟案件承辦人員在庭審階段,應嚴格按照法院的相關規定和訴訟程序的有關規定處理訴訟事宜,依法維護公司權益,并與公司保持溝通。第二十五條代理律師、公司訴訟案件承辦人員收到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法院作出的法律文書,應立即向所在訴訟管理部門或機構負責人報告,并將訴訟結果及法律文書(電子版)錄入訴訟管理平臺。第二十六條對跨地區訴訟案件,各分支機構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安排公司人員應訴或委托訴訟所在地機構處理。對于委托訴訟所在地機構處理的案件,受托機構應當認真負責處理,不得推諉。委托異地機構應訴所產生的費用由委托機構承擔。第二十七條公司任何機構作為當事人的訴訟案件,不得缺席應訴。確實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提前與法院溝通,申請變更開庭時間。因未出庭應訴導致公司敗訴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第五章結案管理第二十八條公司訴訟案件的承辦人應當將庭審筆錄、訴訟各方的答辯狀、代理詞、裁定書、判決書等法律文書進行整理,并按照公司檔案管理制度要求歸檔。對理賠所需要的證據,應當上傳至理賠系統。第二十九條公司推行典型案例制度。公司每年從以公司各級機構為當事人的案件篩選出具有代表性、指導性和理論性的案件,總結訴訟經驗,加強交流,提高公司作為保險人的訴訟實務能力和水平。第三十條公司鼓勵在案情清楚、損失明確、有利減損的情況下,從維護公司企業形象和長遠利益的情況下采取調解的方式處理案件,但以下案件,不宜采取調解方式處理:(一)拒賠可能性較大,或存在道德風險的案件;(二)判決結果預期好于調解結果,或雙方調解訴求差距較大;(三)調解結果可能對同一案件的理賠或追償產生不利影響的;(四)其他調解結果可能明顯對公司產生經濟損失或不利于公司企業形象的情況。第三十一條案件調解的請示及審批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二條當事各方經協商達成一致的后,應當在法院主持下調解,以保證糾紛解決的法律效力。第三十三條對生效判決和調解書,各級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對應當履行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導致公司財產被凍結或強制執行,公司將追究有關人員的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第三十四條對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案件,公司應及時審核先予執行的范圍是否超出當事人請求范圍、公司保險責任范圍等問題,并及時提出異議。第三十五條對法院要求公司協助執行的案件,若不屬于公司保險責任范圍的案件,應當及時提出執行異議;否則,各級機構應當按照法院裁定書規定的期限和范圍及時完成。第三十六條對法院執行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或執行標的錯誤等問題,應及時向法院提交執行異議申請書,要求法院撤銷或修改執行決定。第六章獎懲機制第三十七條為提高公司訴訟實務能力和水平,公司各級機構應加強對法務人員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對通過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參加繼續教育的相關費用予以報銷,具體報銷額度由各分支機構確定。第三十八條公司各級機構應當就法務人員或訴訟承辦人員及代理律師訴訟表現建立考核和獎懲機制。對訴訟中避免或挽回公司經濟損失或聲譽損失的法務人員,公司應予以表彰、獎勵。第三十九條對在訴訟中違反公司勞動紀律,未能認真負責做好證據收集、法律論證、出庭應訴等訴訟工作,導致法院罰款、公司財產被凍結等公司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失的,將依據公司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第四十條對未及時將訴訟案件有關信息錄入訴訟管理平臺、未按照本辦法或公司其他相關制度規定報送訴訟案件的,導致公司在訴訟案件統計、準備金提取、信息披露、償付能力編報等方面違反監管規定的,將依據公司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第四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案件管理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和風險合規部另行制定。第七章附則第四十二條對公司已發布的訴訟案件管理制度與此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第四十三條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公司風險合規部負責解釋。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保險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篇18[關鍵詞]國有保險公司;分配制度[摘要]本文通過對現行工資制度的不合理性和不可行性進行分析,提出了改革現行工資制度的模式,即改革現行的公司管理體制,調整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分配關系,改革現行的收入分配機制,調整總、分公司之間的收入分配關系,改革現行的企業內部分配機制,調整經營者和職工之間的收入分配關系。一、現行工資制度的不合理性根據馬克思的有關理論全部生產要素可以分解為勞動力和生產資料。因此,勞動力通過市場進入企業是社會再生產得以順利進行的基本前提。市場配置勞動力要素,首先要求勞動力作為商品流通。勞動力商品買賣的雙方——企業和勞動者個人,參照勞動力市場供求關系的變動情況,通過談判、協商、妥協,最后達成共同協議,完成勞動力的買賣。勞動力商品流通過程的順利進行,必須具備兩個方面的條件:第一,勞動力商品流通的法權基礎。企業必須自主用工,有權選擇勞動素質高而工資要求低的勞動者;勞動者必須自主擇業,有權選擇勞動條件好、工資水平高的企業。買賣雙方自由競爭,對等談判,雙向選擇,其結果就是特定勞動力市場供求格局的形成。第二,勞動力商品流通的經濟基礎。通過勞動力市場供求規律調節的長期內的工資,必須同個別勞動力商品的價值相一致,即按勞動力的價值分配勞動報酬,這是市場經濟體制下按勞分配機制的真正含義,它構成勞動力商品流通的經濟基礎。由于勞動者在天賦、教育和學習努力方面的差別,必定會形成較大的個別勞動力商品價值之間的差別。現階段,在我國高素質勞動者短缺的條件下,由于勞動力市場供求規律的作用,在同一個企業內部,個別勞動者之間的工資差別將會拉開。勞動力商品流通的經濟基礎必然形成多樣化的勞動者之間的工資差別。當前,國有保險公司分配制度改革的不合理性表現在以下兩方面:1、現行的勞動用工制度和工資總額決定辦法不適應現階段保險市場發展的要求幾家國有保險公司都沒有完全實現自主用工,一些富余人員不能推向社會,統配人員必須安排,不能根據經濟規律的要求選派管理人員;目前實行的工資總額與保費、利潤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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