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行政處罰行為課件_第1頁
第七章行政處罰行為課件_第2頁
第七章行政處罰行為課件_第3頁
第七章行政處罰行為課件_第4頁
第七章行政處罰行為課件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193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第七章行政處罰行為第七章行政處罰行為1新書速遞:推薦閱讀:章劍生:《現代行政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14年2月版;何海波:《法學論文寫作》,法律出版社2014年3月版。新書速遞:推薦閱讀:本科生期末考題

案例分析題以下是2007年10月30日《法制日報》的一篇報道。閱讀該篇報道,請分析報道后所列的問題。今年(2007年,下同)秋收前,河北省成安縣一老農張老漢一直發愁,到底能不能收自家地里的玉米。原因是今年9月24日以先割倒的方式收玉米時沒有縣里發的《秸稈放倒證》,就遭到鎮政府“秸稈還田和禁燒”工作人員的打罵。本科生期末考題

案例分析題原因是縣政府(2007)18號文件《縣政府關于秋季秸稈還田和禁燒工作的實施意見》規定:確需放倒、撂倒玉米秸稈的農戶,需持有成安縣秸稈還田和禁燒指揮部統一印制的《秸稈放倒證》。否則,按影響農機統一作業論處,由派出所查后進行行政處罰。農民說,我們自古以來就是先割倒秸稈再掰下玉米,如果不放倒,站在玉米地中掰又扎又熱又累,現在突然冒出個“放倒證”,沒有證就打人。難道縣政府還管我們農民是站著掰玉米還是割倒秸稈掰玉米嗎?真荒唐!原因是縣政府(2007)18號文件《縣政府關于秋季秸稈還田和請分析:(1)成安縣政府(2007)18號文件《縣政府關于秋季秸稈還田和禁燒工作的實施意見》屬于什么性質的行政規范?按照法律規定,該規范是否具有設定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的權力?請分析:(1)成安縣政府(2007)18號文件《縣政府關于秋答案(1)成安縣政府(2007)18號文件《縣政府關于秋季秸稈還田和禁燒工作的實施意見》屬于行政規定。作為行政規定,其沒有權力設定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答案(1)成安縣政府(2007)18號文件《縣政府關于秋季秸(2)實施《秸稈放倒證》行政許可的成安縣秸稈還田和禁燒指揮部是否具有實施行政許可的資格?派出所是否有權對沒有《秸稈放倒證》的農民“按影響農機統一作業論處”進行行政處罰?(2)實施《秸稈放倒證》行政許可的成安縣秸稈還田和禁燒指揮部答案(2)按照法律規定,實施《秸稈放倒證》行政許可的成安縣秸稈還田和禁燒指揮部不具有實施行政許可的資格。派出所也無權對沒有《秸稈放倒證》的農民“按影響農機統一作業論處”進行行政處罰。答案(2)按照法律規定,實施《秸稈放倒證》行政許可的成安縣秸(3)若有農民對成安縣秸稈還田和禁燒指揮部的行政許可行為不服,或者對派出所的行政處罰行為不服,應當分別以誰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3)若有農民對成安縣秸稈還田和禁燒指揮部的行政許可行為不服答案(3)若有農民對成安縣秸稈還田和禁燒指揮部的行政許可行為不服,應當以縣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對派出所的行政處罰行為不服,應當以派出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為什么?請繼續思考)。延伸:雖然該訴訟的被告應該是該縣人民政府,但仍有同學課后提出自己的結論,認為這個指揮部也可以作為被告。因為她認為,這個指揮部本身成立可以是由于人民政府授權,所以成為了人民政府下設的專屬職能部門或者說下設機關,那么這樣的話也就構成了行政主體。那這樣的問題錯在哪里呢?答案(3)若有農民對成安縣秸稈還田和禁燒指揮部的行政許可行為“這個指揮部也可以作為被告”的認識是不對的。理由在于:這個指揮部本身成立雖是由于縣人民政府授權,但縣人民政府對其的授權必須要有法律、法規為根據,特別是對這個指揮部的行政許可授權,根據《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被授權組織必須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其授權必須根據法律、法規,而此指揮部只是縣人民政府的內設機構,并非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從該材料可知,其該縣政府對其的授權是以縣政府所發的某文件為依據,而該文件的性質僅是行政規定,并非國家認可的法律規范,因此,該指揮部不具有《秸稈放倒證》的實施機關的行政許可主體資格。“這個指揮部也可以作為被告”的認識是不對的。請注意,當我們在分析被告的資格時以其是否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為主要判斷依據,而行政主體資格在聯系具體案情中,經常表現為相關的行政主體,例如行政處罰案件中是否具備行政處罰主體資格、在行政許可案件中是否具備行政許可主體資格,等等,不一而足。所以,某行政機構成為了人民政府下設的專屬職能部門或者說下設機關,并不意味著它必然是行政主體。原因何在?請注意,當我們在分析被告的資格時以其是否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為主溫故而知新:我們在行政主體章節中已經著重分析過,行政主體分為兩類,一是職權性行政主體,二是授權性行政主體。行政機構(包括內設機構等)要成為被授權的組織而具有授權性行政主體資格,必須得到法律、法規的授權或者得到有權行政機關的授權。而即使是有權行政機關也必須是在其法定權限內對內設機構或下設機構或者專門機構的授權,其授權也必須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須根據相關法律做進一步判明其規章有無授權權力)的根據并依法定程序,方可以授權,否則,自我授權與下設機構或內設機構,亦可能為無效。

溫故而知新:我們在行政主體章節中已經著重分析過,行政主體分為【事例情形與問題引導】在行政處罰中,有些新現象在不斷地出現,如“電子警察”。如2006年11月9日,段某駕車行駛在南北(南寧-北海)高速公路上,被高速公路上的智能雷達測速儀探測到超速,并拍下照片。照片顯示段某當時的車速為127公里,超過限制時速120公里的6%。12月4日,段某收到交警大隊開出的“罰款200元,記3分”的罰單。段某不服該處罰決定,將廣西交警總隊高速公里管理支隊六大隊告上法庭。后在法官的主持下,經雙方協商,被告決定撤銷對段某的處罰,段某撤訴。【事例情形與問題引導】在行政處罰中,有些新現象在不斷地出現,在此,“電子警察”的記錄應如何定性?當事人的違章行為是否憑此“電子警察”所拍下的照片即可認定?這一處罰決定程序是否合法?該處罰程序應適用簡易程序還是應適用一般程序?是否需要聽證程序?對于當事人的違章行為的處罰內容,是否行政處罰的原則?延伸問題還有以下五個:一是“電子警察”的使用問題。該電子眼屬于國家強制檢測的設備,須進行年審,凡沒有經過檢測的一律不得使用,但現實中,很多電子眼從未檢測過,卻在執法,那么這種執法的電子眼記錄,可否作為認定當事人存在違章行為的事實依據?在此,“電子警察”的記錄應如何定性?當事人的違章行為是否憑此二是電子眼的安裝問題,一些電子眼往往安裝在人們不易察覺到的地方,以便于隱蔽拍攝,那么,電子眼可否隱蔽安裝呢?三是為了發現電子眼避免拍照,一些駕駛員往往購買”電子狗“或者其他相關設備加以對抗,那么,在車上安裝“電子狗”的行為是否合法呢?警察發現后可否對這種行為實施處罰?四是一些部門基于“電子警察”作出的處罰決定,只告知了處罰的義務履行及執行等內容,卻未告知申請復議或起訴的權利及期限,那么,該處罰決定是否有效?五是被處罰人如何履行義務和行使救濟權的問題。對于非本地的違章者,處罰機關通過郵寄送達,送達之后如何履行義務、如何行使其相關的救濟權利?二是電子眼的安裝問題,一些電子眼往往安裝在人們不易察覺到的地攔飛機,“討說法”,未受罰,反獲賠據2012年4月12日《新民晚報》報道,因為航班延誤,不滿航空公司賠償,昨天中午11時許,20民左右旅客竟沖上浦東機場滑行道。此時,距他們約200米處一架外航客機正在正常滑行,發現此異常情況后,外航機此主動停止滑行,原地等待。而這些“鬧得最兇”的旅客們并未受到處罰,反而得到了某航空公司1000元交通補助款。此事一經披露,立刻引起熱議,絕大多數市民都對這種過度的維權行為表示強烈的譴責,對有關方面沒有依法懲處這些旅客表示遺憾和不滿。附:攔飛機,“討說法”,未受罰,反獲賠據2012年4月12日《新《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16條規定:機場內禁止下列行為:(四)隨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該法第34條規定:……有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列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民航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伍佰元以下罰款:……(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問題:此違法當究,公安等部門卻息事寧人,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之嫌疑,是否符合行政法治精神?《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16條規定:機場內禁止下列行為:(首例闖黃燈訴訟案終審判決闖燈違法2012年4月6日,浙江省嘉興市中級法院對廣受關注的首例闖黃燈行政訴訟案作出了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認定上訴人闖黃燈屬違法行為。2010年7月20日,嘉興海鹽縣居民舒江榮駕駛一輛小型轎車行駛至一交叉路口時,被交通技術監控記錄:交通信號燈由綠燈轉為黃燈時,該車尚未越過停止線,但并未停車而是繼續由南向北直行。次日,海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其闖黃燈行為,作出150元的處罰決定。首例闖黃燈訴訟案終審判決闖燈違法2012年4月6日,浙江2011年7月11日,舒江榮接受處罰時,覺得交管部門的處罰決定并沒有法律依據。因此,舒江榮于2011年9月26日向海鹽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把交警大隊告上了法庭。敗訴后,又于2012年1月19日向嘉興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市中院審理后認為,從立法原意以及法律體系與語義的內在邏輯來看,條文應該理解成:即黃燈亮時,只有已經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除此之外,車輛不得繼續通行。因此,現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體系下,闖黃燈系違法行為。2011年7月11日,舒江榮接受處罰時,覺得交管部門的處附:黃燈是一種過渡信號燈,起到警示作用,提示駕駛員信號即將變換,目的是清空已經進入路口的車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6條僅規定“黃燈表示警示”。國務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8條規定“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并未規定“未越過線的禁止通行”。以往,全國各地關于黃燈通行的規定都不一樣。杭州市和江蘇省是地方立法禁止黃燈通行的,上海是不禁行的。

附:黃燈是一種過渡信號燈,起到警示作用,提示駕駛員信號即將變本案爭點原告舒江榮認為,闖黃燈受到處罰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它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按照法律,黃燈亮時沒有禁止,對通行行為進行處罰是解釋不通的。誰有權制定黃燈禁行?這涉及到立法權限問題的。我國的《立法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五項專門規定,對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只能由法律來制定。通行權屬于人身權。黃燈禁行,只能由法律規定。現在的問題是,交警反推出來黃燈不能通行。交警有沒有權力反推?法規能不能設定禁止通行條款?本案爭點原告舒江榮認為,闖黃燈受到處罰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它該案審判長認為:“黃燈亮時,僅越線車輛可通行”。理由有三:理由一,該項規定實際上意味著黃燈亮時,駕駛人的通行權受到限制。如按此理解,違背了該法條語義體系上的內在邏輯,使得黃燈與綠燈意義雷同,更違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理由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省略掉黃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的字樣,直接規定“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繼續通行”,言簡意賅,更加符合立法語言的要求。該案審判長認為:“黃燈亮時,僅越線車輛可通行”。理由有三:理由三,黃燈作為綠燈充分放行之后,向紅燈的過渡,其設置的目的,應當是黃燈轉換紅燈的時間,使得在綠燈放行過程中,正常駛入交叉口,但還沒有通過的車輛,迅速安全通過,清空交叉口滯留的車輛,為沖突方向的綠燈放行做好準備。因此,出于安全駕駛目的,黃燈亮時,只有已經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除此之外的車輛不得繼續通行。問題:孰是孰非?理由三,黃燈作為綠燈充分放行之后,向紅燈的過渡,其設置的目的第一節行政處罰的概述一、行政處罰的概念與特征(一)行政處罰的概念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政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行政處理。(二)行政處罰的特征是典型的秩序行政或干預行政對于相對人而言,是行政責任。與民事責任有著本質上的不同,與刑事責任有程度上的差別。第一節行政處罰的概述一、行政處罰的概念與特征二、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與學理分類

(一)行政處罰的學理分類申誡罰、財產罰、行為罰、人身罰

(二)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如限期離境、驅逐出境等。二、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與學理分類尚存爭議的:通報批評:是否是申誡罰?是否屬于行政處罰?責令改正:是否是行為罰?是否屬于行政處罰?勞動教養:是否是人身罰?是否屬于行政處罰?尚存爭議的:通報批評:是否是申誡罰?是否屬于行政處罰?請從行政處罰角度思考如何華政潑開水事件2014年11月11日,因點名不到遭老師批評,華東政法大學一名大四女學生(專升本)向老師潑熱水,造成后者當場半邊臉出現紅腫、水泡。現在已出現臉部潰爛化膿,眼睛紅腫、難以睜開等燙傷情況。具體過程如下:該老師給大四學生上課,課時共有四節。第一節課上課后,老師開始點名,有一名女生直到第二節課才到教室。有知情者稱“這個女生向老師解釋,她在教學樓的樓上復習考研,忘了有這節課。老師隨后說的大意是,這樣考得上研究生嗎”。之后課間休息時,這名女生主動拿老師的杯子去飲水機接熱水。“老師本來想,這個女孩氣量還蠻大的,還說了句謝謝。”上述知情者告訴南都記者。豈料這名女生后來端起接滿熱水的杯子,直接潑向老師的面部。老師試圖閃躲,但仍至少有半邊臉被燙傷。“那女生潑完后說了她自己的理由:老師詛咒她考不上研,她讓老師看不見明天的陽光。”據一名探望蔣老師的華政校領導透露,截至14日上午,蔣老師肩頸部皮膚已經潰爛化膿出水,眼睛出現紅腫。請從行政處罰角度思考如何華政潑開水事件2014年11月11日距接熱水的茶房約20米

距接熱水的茶房約20米事發地點:華東政法大學明法樓東樓E103室

事發地點:華東政法大學明法樓東樓E103室受害老師(民訴專業)當天的受傷情況受害老師(民訴專業)當天的受傷情況輿論及社會評價2014年11月15日《人民日報》評此事件撰文題目是比考研高分更重要的是”看見明天的陽光”。該文指出:在雖然身在政法大學,法律對于她,大約仍是指一段段需要背誦的條文和一門門考試科目,遠未深入精神。在潑開水女生精神深處的,如果沒有法律意識、絕對理性和對他人生命的尊重,究竟會有什么?輿論及社會評價2014年11月15日《人民日報》評此事件撰文學校的反應學校方面已開會協調各個部門處理好善后事宜,且認定蔣老師為“教師在正常履職中遭受不法傷害”。但對于肇事學生的處理,校方稱將根據警方調查結果依法依規處理。問:對該女生依法依規應當如何處理?該問題的要點之一在于如何區分行政處罰與處分?學校的反應學校方面已開會協調各個部門處理好善后事宜,且認定蔣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伍佰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罰款。《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2005年第21號令)有如下規定:

第53條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

第54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有關程序方面的規定該部門規章規定:第55條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

第56條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57條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應當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58條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有關程序方面的規定該部門規章規定:三、行政處罰的設定(一)概念,即處罰設定權限的分配。(二)內容:兩個層次:

1.行政處罰的創設解決處罰權在各個國家機關之間如何分配的問題。見下圖:三、行政處罰的設定行政處罰的設定、種類與性質設定權屬種類(罰則)種類/性質法律行政拘留、驅逐出境人身罰行政法規吊銷企業營業執照行為罰地方性法規暫扣、吊銷許可證和執照(除企業之外)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工具、違禁品、標的財產罰規章部門規章、地方規章罰款警告申誡罰行政處罰的設定、種類與性質備考提示須注意兩點:第一,地方性法規的創設中,對“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的理解。第二,行政規章的創設中,對“罰款”及處罰權的理解。備考提示須注意兩點:2.行政處罰的規定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理解:(1)不得違背上位法規定的處罰行為(2)不得違反上位法規定的處罰種類(3)不得違反上位法規定的處罰幅度學習中,請結合以下案例,試做分析:2.行政處罰的規定司考模擬題有二:分析題1(本題10分)《南京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南京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09年1月1日起實施。該《條例》規定乘客不能在地鐵站臺和車廂內吃東西、喝飲料、抽煙,如果以上行為污染了地鐵環境,都要面臨警告或20元至100元的罰款。請根據行政處罰設定權的原理,分析:(1)《條例》是否可以設定行政處罰?簡述《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2)本題中《條例》所設定的行政處罰是否符合《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請簡要分析理由。司考模擬題有二:分析題1(本題10分)答題要點:(1)《條例》作為南京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處罰。(2分)《行政處罰法》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3分)(2)本題中《條例》所設定的行政處罰符合《行政處罰法》的規定。(2分)因為《條例》設定的處罰種類是罰款,屬于地方性法規行政處罰設定權的范圍。(3分)答題要點:分析題2(本題10分)以下是一則事例,閱讀后請分析下文所列的問題:新華社南京2008年8月12日電:江蘇省南京市公安交管部門日前出臺新規定,行人闖紅燈等違法行為無法實施罰款和抄告單位的,可讓違法行為人臨時當義務協勤員,在路口“站崗”半小時。據悉,截至8月11日,這一制度實施3天來已有245人擔當義務協勤員,受到交通安全教育。請分析:分析題2(本題10分)(1)江蘇省南京市公安交管部門的規定屬于什么性質?為什么?(2)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分析該規定“行人闖紅燈等違法行為無法實施罰款和抄告單位的,可讓違法行為人臨時當義務協勤員,在路口‘站崗’半小時”的規定是否合法?為什么?(1)江蘇省南京市公安交管部門的規定屬于什么性質?為什么?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答案:(1)江蘇省南京市公安交管部門的規定屬于行政規定。(2分)因為南京市公安交管部門沒有行政立法權,只能制定行政規定。(2分)(2)不合法。(1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沒有在路口‘站崗’的規定。(2分)江蘇省南京市公安交管部門規定“行人闖紅燈等違法行為無法實施罰款和抄告單位的,可讓違法行為人臨時當義務協勤員,在路口‘站崗’半小時”的規定沒有法律依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3分)答案:在學習中,請聯系比較行政許可的設定(見下圖),加深理解與記憶。在學習中,請聯系比較行政許可的設定(見下圖),加深理解與記憶行政許可的設定權限權限內容(1.創設權;2.規定權)禁止性規定法律無行政法規1尚未制定法律的;2對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在行使規定權時:不得增設行政許可、不得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地方性法規1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2對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1由國家統一確定資格資質的許可;2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3限制外地生產經營、服務、商品進入本地區的許可地方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1設定臨時(一年)的許可;2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自治州、自治縣的單行條例不得設定許可行政許可的設定權限權限內容(1.創設權;2.規定權)禁止性規從上圖表可知:行政許可設定權有以下幾點特別之處:1.行政許可的創設權中,注意:任何行政規章都無權創設經常性許可(包括部門規章);在特殊情況下,有權創設非經常性許可的機關包括國務院和各省政府。國務院在必要時采用決定的方式設定,省級政府在上位法尚未規定,但又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規章形式設定臨時性許可,為期1年。2.行政許可的規定權中,注意:行政規章以下(不含行政規章)的其他規范性文件,既無許可創設權,也無許可規定權。從上圖表可知:行政許可設定權有以下幾點特別之處:第二節行政處罰的原則請見下例:2009年,在重慶市江北區觀音橋步行街出口公路邊一輛制式警車因違章停車,被轄區交警開了罰單。(附:根據我國道路交通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等在執行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不受行駛速度、路線、方向以及指揮等信號限制。)在這一簡單的事件中,試分析:第二節行政處罰的原則請見下例:(1)“警車”可否違章停車?“警車”違章停車,是否應受到行政處罰?(2)被處罰人應是“警車”所在的公安機關還是違章停車的駕駛員個人?這種實施處罰的行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特權車”與普通車的平等原則?(3)對違章停車的行為人可否是以行政處分?如果被處罰人不履行處罰的義務,應該怎么處理呢?以上問題的分析,應當聯系行政處罰的原則。(1)“警車”可否違章停車?“警車”違章停車,是否應受到行政一、處罰法定原則

1.實施處罰的主體法定

2.處罰依據法定3.處罰程序法定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該法第5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第27條規定:“對于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處罰法定原則據此,請思考:修訂《行政處罰法》引入“首次不罰”制度的可能?推薦閱讀:章劍生:《罰抑或不罰?——基于行政處罰中“首次不罰”制度所展開的分析》,載于《浙江學刊》2011年第2期三、公開、公正原則請思考:電子警察的執法問題四、保障當事人權利原則在學習中,請聯系下例:據此,請思考:修訂《行政處罰法》引入“首次不罰”制度的可能案例2006年,南京市有關部門出臺了一條新規:對行人闖紅燈等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除由執勤民警依法給予處罰外,還將相關的情況抄告給行人所在的單位。關于這一抄告制度是否合法合理的問題,曾引起過激烈的爭論。請運用行政處罰的原則,試分析:這種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并抄告給違章者所在單位的做法,是否合法?這種做法是否可作為一種治理行人違章的有效手段?案例第三節行政處罰的適用一、行政處罰適用(一)行政處罰適用的情節

1.法定的適用情節與酌定的適用情節

2.從寬的適用情節與從嚴的適用情節3.應當適用情節與可以適用情節(二)行政處罰與刑罰的競合

1.只由司法機關裁量刑罰處罰

2.刑罰與行政處罰雙重適用

3.免刑后適用行政處罰第三節行政處罰的適用一、行政處罰適用(三)行政處罰單處與并處

1.單處

2.并處(四)單位違法的兩罰即單位違法原則上應適用兩罰,既處罰單位,也處罰單位中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五)行政處罰的一事不再罰是指對相對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同類處罰。

《行政處罰法》規定的這類處罰是特指“罰款”見下例:(三)行政處罰單處與并處【問題探討】關于“一事不再罰”問題

甲公司設在省會市,甲公司到本省B市以及B市下轄區的C縣從事業務活動,但并未在B市和C縣辦理相關的執照,屬無證經營行為。B市工商局以甲公司無證經營為由處以1千元罰款;之后,C縣工商局發現甲公司在C轄區內也從事了無證經營行為并獲利頗豐。應否予以處罰或如何予以處罰,C縣工商局面臨如下幾種選擇:①不予實施行政處罰,因為甲公司已被市工商局處罰過;②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但不能給予罰款,因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不能給予兩次罰款;③既可以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又可給予罰款的處罰,因為甲公司的違法行為不是同一個違法行為。在這一事例中,究竟C縣工商局作出何種選擇是合法和適當的呢?【問題探討】關于“一事不再罰”問題第四節行政處罰的時效

是指行政處罰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行為追究責任的有效期限。

《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如何理解“兩年內未被發現”?它是指行為發生后兩年內未被發現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嗎?

回答如下:

第四節行政處罰的時效

是指行政處罰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首先,這是行政處罰法關于時效的規定。《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首先,這是行政處罰法關于時效的規定。其次,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時效是指,對違法行為人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追究行政責任、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

這一規定包括以下幾層涵義:

(1)在該違法行為發生后的兩年內,對該違法行為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未發現這一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實,在規定的兩年超過后,無論在何時發現了這一違法事實,對當時的違法行為人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其次,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時效是指,對違法行為人的違反行政管

(2)如果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在行為發生的兩年內已被行政機關發現,但違法行為人在兩年內未被查獲或者違法行為人逃避處罰,在兩年后行政機關將其查獲,仍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3)時效的規定期限是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就開始計算的。“違法行為發生之日”是指違法行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

例如,運輸違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時間,應當以最后一天將違禁品轉交他人起開始計算追訴期限。

(2)如果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在行為發生的兩年內已被行政

(4)

對于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這里的“連續”狀態是指違法行為人連續實施同一種違法行為,基于同一個違法故意,連續實施了數個獨立的行政違法行為,這些違法行為觸犯的是同一個行政處罰法規定。

請見下列:

(4)對于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例如,

某違法行為人連續多次出售損害人體健康的含有瘦肉精的豬肉,這一出售豬肉的行為違反了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由于多次出售,這一違法行為就是處于“連續”狀態的,對于這種違法行為追訴時效的計算,就要從其最后一個違法行為實施完畢時計算,也就是從最后一次出售這些豬肉的時間計算,對這一連續性的違法行為合并處罰。例如,

某違法行為人連續多次出售損害人體健康的含有瘦肉精的豬

(5)對于大多數行政處罰案件來說,行政處罰法規定了追訴時效為兩年,同時也明確規定在行政處罰時效問題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是由于考慮到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十分復雜,行政違法案件又千差萬別,作出這樣靈活的規定有利于行政處罰的有效執行。

(5)對于大多數行政處罰案件來說,行政處罰法規定了追訴時效例如,稅收征收管理法中的相關時效規定就有所不同。該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又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對行政處罰時效有特別規定(6個月內),就是適用這些特別規定。例如,稅收征收管理法中的相關時效規定就有所不同。該法第八十六第五節行政處罰的程序一、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1.簡易程序的概念

2.簡易程序的適用情形3.簡易程序的步驟二、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聯系下例:第五節行政處罰的程序一、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2006年的一天,一輛嚴重超載的貨車,在重慶市酉(you)陽境內被交警攔下,司機出示了一張《超載違章處罰決定書》,表示已接受過處罰,要求放行。但細心的交警發現這竟然是一張偽造的處罰決定書。據記者調查了解,原來在當地已形成了一個偽造處罰決定書的“產業”:各條路線蓋有沿途各交警支(大)隊公章的處罰單都有賣的,50元就可以買一本,然后自己給自己開一張,就可以堂而皇之地超載、超員了。試分析:這種自開假罰單的現象說明了什么?是否表明現行的行政處罰制度在某些方面還需要完善?究竟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應當如何得到嚴格的遵循呢?2006年的一天,一輛嚴重超載的貨車,在重慶市酉(you)陽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大致包括以下程序:

1.調查取證程序兩個階段

(1)立案(2)調查取證請見2009年上海“釣魚執法”事件:事件一2009年9月8日下午,張輝駕車因搭載自稱胃痛要去醫院的人,被閔行交通執法大隊檢查時查獲。9月10日,他在網上發了題為《無辜私家車被課以黑車罪名扣押,扣押過程野蠻暴力》的帖子。9月14日,張輝到區交通執法大隊接受調查處理。同日,區交通執法大隊作出了對他行政處罰決定,罰款1萬元。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大致包括以下程序:事件二2009年10月14日晚,到上海開車才兩天的河南小伙子孫中界本打算做好事讓人免費搭便車,沒想到卻陷入執法部門的“釣魚”圈套,被執法局認定為非法營運拉客。孫中界激憤之下,斷指以證清白。張輝及孫中界的遭遇引發了網絡及媒體廣泛的關注。請從行政處罰執法程序的角度對上述材料進行評析。延伸思考:反思在調查取證中實行的有獎舉報制度。事件二

2.行政處罰決定程序

有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或違法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附:學習中,請思考以下的困惑:2.行政處罰決定程序新聞報道:河南永城女車主造罰服毒

2013年11月案情:2013年11月14日,女車主劉溫麗和貨車司機郭萬里開著兩輛貨車拉石料,途經河南省永城市沱濱路附近,被一輛路政執法車攔下。對方要他們出示“月票”。郭萬里說,對執法人員求情未果,劉溫麗求情未果,當場服劇毒農藥自殺。據報道,該車司機郭萬里說,貨車車主需向永城運政、路政執法部門事先繳納超限罰款的費用,分為年票、月票兩種。年票是向運政執法部門繳納,一年一次,每車3000元,超載行駛不罰款。月票則向路政執法部門繳納,每月3000元。繳款之后就可以超載行駛,有效期限內不用再交罰款。女車主哥哥劉懷洲也證實了這一說法,并稱,他妹妹正是因為氣不過買了年票、月票仍舊屢屢被罰款才選擇服毒自殺。新聞報道:河南永城女車主造罰服毒

永城多名貨車司機稱,“治超”辦理月票在河南是普遍現象。當地其他貨車司機也證實在永城市有月票一說,月票價格每月3000元,此外,運管每月收費3000-6000元,車型不同,價格不同。但是,河南永城市交通局,一位辦公室負責人卻否認有月票一說。他表示,國家三令五申規定,禁止給超載車主辦理月票,“劉溫麗的貨車超限,執法人員對她罰款,那是按規定進行處罰。”在永城,對超載貨車的治理,就有交管、路政、運管、治超站等等多個執法部門。據記者調查,河南省多地對超載貨車的罰款收費也不同。貨車司機張師傅稱,他在河南某地買過多次月票,路政、運管、交管和治超站價格不等,交管部門每月600元,路政每月2000塊錢,運管包半年3000-3500元,超限站是1500元。該案例中女車主哥哥劉懷洲稱,針對超限超載,河南的罰款,一次罰六千,還有兩個三千,自己也記不清多少張票了。

永城多名貨車司機稱,“治超”辦理月票在河南是普遍現象。當地其附:經媒體曝光豫多地現治超月票淮濱

2012年8月8日,《新京報》報道河南省淮濱縣治超載開月票,司機每月交5000元才能上路。鄭州

2012年9月17日,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河南省鄭州市開月票治理超載,貨車繳納1200元后,即可保證一個月免交罰款。魯山

2012年12月12日,媒體報道了河南魯山縣公路局路政大隊“以罰代管”,通過賣月票的形式治理超載大貨車的路面貨物拋撒一事。魯山縣紀委已介入調查,相關責任人被暫時停職。平頂山

2013年4月12日,大河網報道稱平頂山地區的路政和交警讓貨車司機買“月票”收黑錢,月票一個月1000元。附:經媒體曝光豫多地現治超月票點評:本案是又一起以罰代管,罰款返還的典型案例透過本案,我們應當看到行政處罰權的地域管轄乃至部門管轄的混亂問題,而這些并非是行政處罰法本身就能夠解決的問題,也不是本事例中存在的唯一問題。在本案例中存在著諸多問題,不一而足。如行政執法主體有若干個、執法權限有重合、多頭執法、濫用行政職權、各自執法程序極其不規范以至于行政處罰程序違法、,行政處罰收繳兩條線的法律規定未得到真正執行,存在以罰代管等等。這些均是造成這一極端悲劇的原因。這一個案也再次說明:我國公路管理體制混亂、相關行政處罰執法體制亟待整頓。點評:本案是又一起以罰代管,罰款返還的典型案例央視對此新聞觀察分析:除了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經費由財政保障制度外,更關鍵的是破除部門藩籬,依靠一紙文件或部門規章就可以隨意處罰的狀況必須得到改變。十八屆三中全會已明確提出:整合執法主體,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著力解決權責交叉、多頭執法問題,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制。我們期待著,公路主管部門能真正落實這一要求,先行先試,在公路管理執法方面取得重大突破。

央視對此新聞觀察分析:除了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經費由案例:某受委托組織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但在具體操作上,并不是由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決定,而是由受委托組織的負責人決定。《行政處罰法》第38條的規定,調查終結后由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決定或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那么,受委托組織的負責人具體作出決定的做法是否合法?如果違法,那么委托處罰豈不是只委托了調查取證權并沒有委托處罰權?對此兩難問題究竟應當如何尋求一種比較可行的解決辦法呢?案例:三、行政處罰一般程序中的聽證程序(一)行政處罰聽證的概念與意義(二)聽證程序的適用條件適用范圍:較重的行政處罰:1.責令停產停業

2.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3.數額較大的罰款參見行政處罰法相關的規定

4.數額較大的沒收請見司法解釋:2004年行他字第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沒收財產是否應進行聽證及沒收經營藥品行為等有關法律問題的答復,全文內容如下:

三、行政處罰一般程序中的聽證程序【全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3]新行監字第27號請求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行政機關作出沒收較大數額財產的行政處罰決定前,未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或者未按規定舉行聽證的,應當根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確認該行政處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有關較大數額的標準問題,實行中央垂直領導的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沒收處罰決定,應參照國務院部委的有關較大數額罰款標準的規定認定;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沒收處罰決定,應參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認定。

二、根據《行政處罰法》、《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沒收處罰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作出規定。【全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3從適用范圍角度比較行政許可與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啟動1法定及涉及公益的依職權;2依申請針對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依申請期限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被告知權利起5日內提出申請,行政機關20日內組織聽證當事人被告知權利起3日內提出申請方式公開進行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公開進行主持人非該申請審查人員主持,可申請回避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可申請回避從適用范圍角度比較行政許可與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數額較大”罰款應如何確定呢?目前規定不統一。例如:公安部關于行政處罰聽證范圍中“較大數額罰款”數額的通知(1996年9月17日公通字[1996]62號,已失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現就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聽證范圍中"較大數額罰款"數額規定如下: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的,對違反邊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個人處以6000元以上罰款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的,在做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數額較大”罰款應如何確定呢?目前規定不統一。又如:《關于確定中國人民銀行舉行聽證的較大數額罰款幅度的通知》(銀發[1998]193號)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和有關文件的精神,為保障中國人民銀行聽證工作的順利進行,現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舉行聽證的“較大數額的罰款”為:縣級支行五萬元以上,地(市)級分行二十萬元以上,省級分行五十萬元以上,總行三百萬元以上(均不含本數)。

中國人民銀行各級分支行在作出超過上述限額的罰款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被處罰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自被告知之日起三日內,被處罰當事人提出聽證的,作出該罰款處罰決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組織聽證。

又如:《關于確定中國人民銀行舉行聽證的較大數額罰款幅度的通知譬如,《上海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試行規定》(1996年8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第2條規定: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上、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3萬元以上的罰款。行政機關擬訂的較大數額罰款標準低于或者高于上述標準的,應當報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批準并予以公布。譬如,《上海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試行規定》比如,西藏確定行政處罰“較大數額罰款”標準2008年《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行政處罰較大數額罰款標準規定》經自治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根據該規定,西藏“較大數額罰款”標準為:對公民處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同時還規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行政處罰聽證范圍中“較大數額罰款”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對食品藥品領域的行政處罰聽證范圍中的“較大數額罰款”標準便高于1000元、10000元的標準。比如,西藏確定行政處罰“較大數額罰款”標準再如,《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確定交通等系統適用聽證程序的較大數額罰款標準的復函》(1997年)省交通廳、國資局、財政廳、統計局、海洋局、民政廳、農業廳:根據《浙江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83號)第二條規定,對你們擬定的本系統適用聽證程序的較大數額罰款標準經審核確定,現復函如下:名稱

個人(公民)

組織(法人)

交通系統

1000元

10000元國資系統

2000元

50000元財政系統

2000元

50000元統計系統

800元

15000元元

再如,《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確定交通等系統適用聽證程序的較大數

非經營性活動

經營性活動海洋系統

1000元

2000元民政系統

1000元

20000元農業系統

1000元

5000元以上所規定的個人(公民)標準一般適用對非經營性活動的處罰,組織(法人)標準一般適用對經營性活動的處罰。凡對違法行為擬處以的罰款達到或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日非經營性活動

綜上,一是對“數額較大”的罰款,一般按照對象來區別規定,如按照個人/組織(法人)之分,或者按照經營性活動與非經營性活動之別,分別作出數額規定。

二是不同部門、不同地區的規定均有所不同。(三)聽證程序的性質(深度思考)請見下例:綜上,一是對“數額較大”的罰款,一般按照對象來區別規定一件涉及聽證程序處罰案件的法理分析

參見《行政執法與行政審判》2010年第3集案情:2007年12月11日,某市煙草專賣局根據舉報,到張某家進行執法檢查。檢查中,發現其家中有非法經銷的卷煙,即扣押了部分卷煙。12月15日,某市煙草專賣局向張某調查時,其承認那些卷煙是從四川、云南等地拉酒捎回來的。2008年2月17日,某市煙草專賣局以張某無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2000條、經銷假煙50條、走私煙100條為由,認定其行為違反了煙草專賣法第第三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第六十二條,對張某作出如下處罰:一件涉及聽證程序處罰案件的法理分析

參見《行政執法與行政審判沒收違反運輸的卷煙2000條;沒收假煙50條并銷毀,罰款1000元;沒收走私煙100條,罰款50000元。總計罰款51000元。張某不服,以某市煙草專賣局違反法定程序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處罰決定。經審理查明,原告指稱被告違反法定程序主要指下列事實:2007年12月21日被告在局本部主持聽證,在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的行政處罰建議以及張某的陳述申辯后,認為現有證據不能充分認定張某走私香煙100條的事實,以此罰款50000元不當。聽證結束后,被告即責令調查人員重新收集證據。并于次年2月17日根據重新收集的證據對張某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反運輸的卷煙2000條;沒收假煙50條并銷毀,罰款10那么,被告某市煙草專賣局在聽證后責令調查人員重新收集證據,并依據新證據作出行政處罰是否違反法定程序?對此,法院內部存在以下分歧,一種意見認為,行政處罰案件經過聽證發現證據不足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撤銷,不能再次由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取證,否則,屬于違反法定程序收集證據,在訴訟中將不被人民法院所采信。因此,被告在聽證中已經認定張某走私香煙100條的事實證據不足,就應當予以撤銷,只能對張某無證運輸、經銷假煙等行為進行處罰。另一種意見認為,經過聽證的行政處罰案件被認為證據不足的,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要求調查人員重新調查取證。那么,被告某市煙草專賣局在聽證后責令調查人員重新收集證據,并分析該問題的分歧在于對聽證性質的不同理解。實踐中,聽證究竟是行政程序還是救濟程序,依然存有認識上的誤區。聽證是行政處罰程序中的一般程序的一部分,其性質應當是一種審判式的調查程序,而非一種對行政處罰相對人提供救濟的程序,其本質上是一項行政機關內部監督程序。盡管它在一定程度上有救濟的效果,但它只是作為行政機關作出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的一道程序,僅是為了進一步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把案件的事實弄清楚,而不是聽證主持人站在中立立場上對調查人員與當事人之間是非曲直作出決斷。故,聽證也是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前的一次核實證據的過程。分析該問題的分歧在于對聽證性質的不同理解。實踐中,聽證究竟是綜上本案被告在聽證后重新調查取證不屬于違反法定程序,原告以此為由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該處罰決定理由不成立。但是,本案被告在重新調查取證后沒有再聽證即作出處罰決定,仍屬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為,應當予以撤銷。綜上本案被告在聽證后重新調查取證不屬于違反法定程序,原告以此(三)聽證程序的內容

聽證筆錄效力問題結合上例案情,請思考派生出如下問題:

聽證能否加重對當事人的處罰?

請見:(三)聽證程序的內容

根據該法第32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被稱為申辯不加重處罰原則。其有以下兩層含義:1.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前應當傾聽被處罰人的意見,不得因被處罰人對擬議中的處罰事實和依據有異議而加重處罰;2.行政機關作出一個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后,因當事人的申辯,在被復議機關撤銷原處罰決定責令重作,或者被人民法院判令重作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不得基于原處罰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加重對當事人的處罰,包括處罰種類的加重和處罰幅度的加重。根據該法第32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顯見,申辯不加重處罰原則中的所謂申辯是發生在行政處罰決定之后。所謂申辯加重就是指針對行政機關單純就當事人的申辯行為而加重處罰而言。倘若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實施過程中,如經過聽證之后,根據變化了的事實和證據變更擬對當事人作出的處罰并不違反申辯不加重處罰原則。顯見,申辯不加重處罰原則中的所謂申辯是發生在行政處罰決定之后四、行政處罰決定的實現程序

(一)罰款的收繳上海“釣魚執法”事件表明:行政處罰收支兩條線沒有真正執行。

(二)保障行政處罰決定實現的措施

四、行政處罰決定的實現程序行政處罰的決定與執行簡易程序普通程序適用條件1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律依據;2對公民50元(治安處罰為200元)以下。對組織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決定程序可當場作出決定,須報所屬機關備案(治安處罰24小時內備案)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交付期限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7日內送達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款1“罰執分立”、“收支兩條線”;2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款;3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之日起2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自抵岸之日起2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在2日內將罰款交付指定銀行20元以下罰款或者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可當場收繳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款確有困難的,經當事人提出,可當場收繳行政處罰的決定與執行簡易程序普通程序適用條件1違法事實確鑿并推薦課后閱讀相關文章:章劍生:違反行政法義務的責任:在行政處罰與刑罰之間——基于《行政處罰法》第7條第2款之規定而展開的分析,載于《行政法學研究》2011年第2期附:該條規定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推薦課后閱讀相關文章:章劍生:該文摘要:具有刑罰后果的違反行政法義務的行為,在具有相同的行政處罰和刑罰構成要件的情況下,應當從區分行政處罰和刑罰的決定因素與適用的兩個面向,根據行為的情節、后果、條件、數量和主體等因素確定給予行政處罰抑或刑罰。在處理程序上,基于“行政刑事”和“刑事行政”正反兩個程序模式的架構,從它們的啟動要件、運作步驟和程序效力等方面,解釋現行相關規定的實質內容,解釋兩種法律責任的程序銜接部分的法律框架。該文摘要:具有刑罰后果的違反行政法義務的行為,在具有相同的行本章小結:重難點及歷年司考分析重點:理解行政處罰的設定、適用規則,掌握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及其聽證程序,其執行程序也比較重要(如下圖所示)。考情:近些年,該章是司考中的重點,尤其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規定的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及其適用、處罰的調查程序、決定程序和執行程序。難點:“一事不再罰(款)”原則、聽證程序等。本章小結:重難點及歷年司考分析重點:理解行政處罰的設定、適用演講完畢,謝謝觀看!演講完畢,謝謝觀看!第七章行政處罰行為第七章行政處罰行為100新書速遞:推薦閱讀:章劍生:《現代行政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14年2月版;何海波:《法學論文寫作》,法律出版社2014年3月版。新書速遞:推薦閱讀:本科生期末考題

案例分析題以下是2007年10月30日《法制日報》的一篇報道。閱讀該篇報道,請分析報道后所列的問題。今年(2007年,下同)秋收前,河北省成安縣一老農張老漢一直發愁,到底能不能收自家地里的玉米。原因是今年9月24日以先割倒的方式收玉米時沒有縣里發的《秸稈放倒證》,就遭到鎮政府“秸稈還田和禁燒”工作人員的打罵。本科生期末考題

案例分析題原因是縣政府(2007)18號文件《縣政府關于秋季秸稈還田和禁燒工作的實施意見》規定:確需放倒、撂倒玉米秸稈的農戶,需持有成安縣秸稈還田和禁燒指揮部統一印制的《秸稈放倒證》。否則,按影響農機統一作業論處,由派出所查后進行行政處罰。農民說,我們自古以來就是先割倒秸稈再掰下玉米,如果不放倒,站在玉米地中掰又扎又熱又累,現在突然冒出個“放倒證”,沒有證就打人。難道縣政府還管我們農民是站著掰玉米還是割倒秸稈掰玉米嗎?真荒唐!原因是縣政府(2007)18號文件《縣政府關于秋季秸稈還田和請分析:(1)成安縣政府(2007)18號文件《縣政府關于秋季秸稈還田和禁燒工作的實施意見》屬于什么性質的行政規范?按照法律規定,該規范是否具有設定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的權力?請分析:(1)成安縣政府(2007)18號文件《縣政府關于秋答案(1)成安縣政府(2007)18號文件《縣政府關于秋季秸稈還田和禁燒工作的實施意見》屬于行政規定。作為行政規定,其沒有權力設定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答案(1)成安縣政府(2007)18號文件《縣政府關于秋季秸(2)實施《秸稈放倒證》行政許可的成安縣秸稈還田和禁燒指揮部是否具有實施行政許可的資格?派出所是否有權對沒有《秸稈放倒證》的農民“按影響農機統一作業論處”進行行政處罰?(2)實施《秸稈放倒證》行政許可的成安縣秸稈還田和禁燒指揮部答案(2)按照法律規定,實施《秸稈放倒證》行政許可的成安縣秸稈還田和禁燒指揮部不具有實施行政許可的資格。派出所也無權對沒有《秸稈放倒證》的農民“按影響農機統一作業論處”進行行政處罰。答案(2)按照法律規定,實施《秸稈放倒證》行政許可的成安縣秸(3)若有農民對成安縣秸稈還田和禁燒指揮部的行政許可行為不服,或者對派出所的行政處罰行為不服,應當分別以誰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3)若有農民對成安縣秸稈還田和禁燒指揮部的行政許可行為不服答案(3)若有農民對成安縣秸稈還田和禁燒指揮部的行政許可行為不服,應當以縣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對派出所的行政處罰行為不服,應當以派出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為什么?請繼續思考)。延伸:雖然該訴訟的被告應該是該縣人民政府,但仍有同學課后提出自己的結論,認為這個指揮部也可以作為被告。因為她認為,這個指揮部本身成立可以是由于人民政府授權,所以成為了人民政府下設的專屬職能部門或者說下設機關,那么這樣的話也就構成了行政主體。那這樣的問題錯在哪里呢?答案(3)若有農民對成安縣秸稈還田和禁燒指揮部的行政許可行為“這個指揮部也可以作為被告”的認識是不對的。理由在于:這個指揮部本身成立雖是由于縣人民政府授權,但縣人民政府對其的授權必須要有法律、法規為根據,特別是對這個指揮部的行政許可授權,根據《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被授權組織必須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其授權必須根據法律、法規,而此指揮部只是縣人民政府的內設機構,并非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從該材料可知,其該縣政府對其的授權是以縣政府所發的某文件為依據,而該文件的性質僅是行政規定,并非國家認可的法律規范,因此,該指揮部不具有《秸稈放倒證》的實施機關的行政許可主體資格。“這個指揮部也可以作為被告”的認識是不對的。請注意,當我們在分析被告的資格時以其是否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為主要判斷依據,而行政主體資格在聯系具體案情中,經常表現為相關的行政主體,例如行政處罰案件中是否具備行政處罰主體資格、在行政許可案件中是否具備行政許可主體資格,等等,不一而足。所以,某行政機構成為了人民政府下設的專屬職能部門或者說下設機關,并不意味著它必然是行政主體。原因何在?請注意,當我們在分析被告的資格時以其是否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為主溫故而知新:我們在行政主體章節中已經著重分析過,行政主體分為兩類,一是職權性行政主體,二是授權性行政主體。行政機構(包括內設機構等)要成為被授權的組織而具有授權性行政主體資格,必須得到法律、法規的授權或者得到有權行政機關的授權。而即使是有權行政機關也必須是在其法定權限內對內設機構或下設機構或者專門機構的授權,其授權也必須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須根據相關法律做進一步判明其規章有無授權權力)的根據并依法定程序,方可以授權,否則,自我授權與下設機構或內設機構,亦可能為無效。

溫故而知新:我們在行政主體章節中已經著重分析過,行政主體分為【事例情形與問題引導】在行政處罰中,有些新現象在不斷地出現,如“電子警察”。如2006年11月9日,段某駕車行駛在南北(南寧-北海)高速公路上,被高速公路上的智能雷達測速儀探測到超速,并拍下照片。照片顯示段某當時的車速為127公里,超過限制時速120公里的6%。12月4日,段某收到交警大隊開出的“罰款200元,記3分”的罰單。段某不服該處罰決定,將廣西交警總隊高速公里管理支隊六大隊告上法庭。后在法官的主持下,經雙方協商,被告決定撤銷對段某的處罰,段某撤訴。【事例情形與問題引導】在行政處罰中,有些新現象在不斷地出現,在此,“電子警察”的記錄應如何定性?當事人的違章行為是否憑此“電子警察”所拍下的照片即可認定?這一處罰決定程序是否合法?該處罰程序應適用簡易程序還是應適用一般程序?是否需要聽證程序?對于當事人的違章行為的處罰內容,是否行政處罰的原則?延伸問題還有以下五個:一是“電子警察”的使用問題。該電子眼屬于國家強制檢測的設備,須進行年審,凡沒有經過檢測的一律不得使用,但現實中,很多電子眼從未檢測過,卻在執法,那么這種執法的電子眼記錄,可否作為認定當事人存在違章行為的事實依據?在此,“電子警察”的記錄應如何定性?當事人的違章行為是否憑此二是電子眼的安裝問題,一些電子眼往往安裝在人們不易察覺到的地方,以便于隱蔽拍攝,那么,電子眼可否隱蔽安裝呢?三是為了發現電子眼避免拍照,一些駕駛員往往購買”電子狗“或者其他相關設備加以對抗,那么,在車上安裝“電子狗”的行為是否合法呢?警察發現后可否對這種行為實施處罰?四是一些部門基于“電子警察”作出的處罰決定,只告知了處罰的義務履行及執行等內容,卻未告知申請復議或起訴的權利及期限,那么,該處罰決定是否有效?五是被處罰人如何履行義務和行使救濟權的問題。對于非本地的違章者,處罰機關通過郵寄送達,送達之后如何履行義務、如何行使其相關的救濟權利?二是電子眼的安裝問題,一些電子眼往往安裝在人們不易察覺到的地攔飛機,“討說法”,未受罰,反獲賠據2012年4月12日《新民晚報》報道,因為航班延誤,不滿航空公司賠償,昨天中午11時許,20民左右旅客竟沖上浦東機場滑行道。此時,距他們約200米處一架外航客機正在正常滑行,發現此異常情況后,外航機此主動停止滑行,原地等待。而這些“鬧得最兇”的旅客們并未受到處罰,反而得到了某航空公司1000元交通補助款。此事一經披露,立刻引起熱議,絕大多數市民都對這種過度的維權行為表示強烈的譴責,對有關方面沒有依法懲處這些旅客表示遺憾和不滿。附:攔飛機,“討說法”,未受罰,反獲賠據2012年4月12日《新《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16條規定:機場內禁止下列行為:(四)隨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該法第34條規定:……有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列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民航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伍佰元以下罰款:……(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問題:此違法當究,公安等部門卻息事寧人,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之嫌疑,是否符合行政法治精神?《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16條規定:機場內禁止下列行為:(首例闖黃燈訴訟案終審判決闖燈違法2012年4月6日,浙江省嘉興市中級法院對廣受關注的首例闖黃燈行政訴訟案作出了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認定上訴人闖黃燈屬違法行為。2010年7月20日,嘉興海鹽縣居民舒江榮駕駛一輛小型轎車行駛至一交叉路口時,被交通技術監控記錄:交通信號燈由綠燈轉為黃燈時,該車尚未越過停止線,但并未停車而是繼續由南向北直行。次日,海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其闖黃燈行為,作出150元的處罰決定。首例闖黃燈訴訟案終審判決闖燈違法2012年4月6日,浙江2011年7月11日,舒江榮接受處罰時,覺得交管部門的處罰決定并沒有法律依據。因此,舒江榮于2011年9月26日向海鹽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把交警大隊告上了法庭。敗訴后,又于2012年1月19日向嘉興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市中院審理后認為,從立法原意以及法律體系與語義的內在邏輯來看,條文應該理解成:即黃燈亮時,只有已經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除此之外,車輛不得繼續通行。因此,現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體系下,闖黃燈系違法行為。2011年7月11日,舒江榮接受處罰時,覺得交管部門的處附:黃燈是一種過渡信號燈,起到警示作用,提示駕駛員信號即將變換,目的是清空已經進入路口的車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6條僅規定“黃燈表示警示”。國務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8條規定“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并未規定“未越過線的禁止通行”。以往,全國各地關于黃燈通行的規定都不一樣。杭州市和江蘇省是地方立法禁止黃燈通行的,上海是不禁行的。

附:黃燈是一種過渡信號燈,起到警示作用,提示駕駛員信號即將變本案爭點原告舒江榮認為,闖黃燈受到處罰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它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按照法律,黃燈亮時沒有禁止,對通行行為進行處罰是解釋不通的。誰有權制定黃燈禁行?這涉及到立法權限問題的。我國的《立法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五項專門規定,對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只能由法律來制定。通行權屬于人身權。黃燈禁行,只能由法律規定。現在的問題是,交警反推出來黃燈不能通行。交警有沒有權力反推?法規能不能設定禁止通行條款?本案爭點原告舒江榮認為,闖黃燈受到處罰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它該案審判長認為:“黃燈亮時,僅越線車輛可通行”。理由有三:理由一,該項規定實際上意味著黃燈亮時,駕駛人的通行權受到限制。如按此理解,違背了該法條語義體系上的內在邏輯,使得黃燈與綠燈意義雷同,更違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理由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省略掉黃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的字樣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