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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物權法》(第四版)第十二章擔保物權概述重點知識1.擔保物權:概念、特征、類型2.擔保財產3.擔保人4.反擔保5.擔保物權與用益物權的聯系與區別引讀案例銀行吸儲員王某請于某幫助吸儲,于某將5萬元現金交給王某代辦存款。王某將款存入銀行,卻將存款單質押給鄭某,向鄭某借款5萬元,但存款單沒有背書。借款逾期后,王某未償還借款,鄭某持存款單向銀行要求提前支取5萬元存款;于某得知后,要求銀行向自己支付存款。銀行對鄭和于均予拒付。于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銀行支付5萬元存款。

第一節擔保物權的一般問題

一、擔保物權的概念和特征(一)擔保物權的概念擔保物權,是指債權人所享有的為確保債權實現,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權利之上所設定的,就債務人的債務不履行時,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優先受償的他物權。

(二)擔保物權的特征擔保物權以擔保債權的實現為目的擔保物權的標的是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動產、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擔保物權限制了擔保人對擔保標的物的處分權債權人享有對擔保標的物的換價權擔保物權能夠擔保其債權享有優先受償權二、擔保物權的法律屬性(一)從屬性(二)不可分性(三)物上代位性三、擔保物權與用益物權的區別(一)基本屬性不同(二)內容不同(三)標的物不同(四)獨立程度不同(五)權利實現的時間不同四、擔保物權的產生原因及社會功能(一)擔保物權的產生原因首先,債務不履行的人身責任的松弛。其次,是債權的重疊化現象的出現。(二)擔保物權的社會功能保障債權圓滿實現媒介融資

五、擔保物權的類型據擔保物權的發生原因不同——法定擔保物權與約定擔保物權以擔保物權的法律效力不同——留置性擔保物權與優先清償性擔保物權以是否轉移擔保標的物的占有為標準——占有擔保物權與非占有擔保物權依據擔保制度是否屬于民法上已有規定的類型為標準——典型擔保與非典型擔保第二節擔保物權的一般問題擔保物權的一般規則

一、擔保物權的設立(一)設立條件第一,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債權人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可能;第二,債權人為了避免出現債務人不履行對自己的追償權債務,有設置擔保物權以保證其債權的實現的必要,該必要完全是債權人自己的判斷;第三,由于物權法定主義原則的約束,當事人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二)設立擔保物權的擔保合同設立擔保物權,應當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的當事人是債權人和擔保人,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三)擔保合同無效的后果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其效力依附于被擔保的主合同。主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主合同有效,但是從合同無效的,從合同也無效。(四)反擔保反擔保也叫作求償擔保,是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擔保人為將來承擔擔保責任后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擔保。

反擔保的形式:保證反擔保抵押反擔保質押反擔保與本擔保相比較,反擔保具有以下幾個顯著特點:反擔保的擔保對象不是原來的債權,而是本擔保人的追償權;反擔保合同的當事人不是擔保人和債權人,而是本擔保人和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即反擔保人;反擔保從屬于擔保人與債權人間的擔保合同,是擔保合同的從合同而不是主合同的從合同:擔保人在取得對債務人的追償權后,債務人不對擔保人的損失履行清償義務時,反擔保人對本擔保人負代為清償責任。

二、擔保物權的效力范圍(一)擔保物權的一般效力范圍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二)擔保財產的代位物擔保物權的擔保效力及于擔保財產的代位物。(三)債務轉讓中擔保物權的效力如果債務轉移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當相應的擔保責任。

(四)不同擔保形式之間的關系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具體的規則是:第一,如果在原來的合同中已經約定了如何處理的,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第二,當事人事先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如果是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那么債務人的物權擔保優先,債權人應當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清償不足部分,第三人作為保證人,承擔補充的擔保責任。第三,當事人事先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處于同等地位,由債權人選擇,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第四,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了擔保責任的,取得向債務人的追償權,可以向債務人追償,補償自己因承擔擔保責任的損失。

三、擔保物權的消滅原因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實現;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如擔保財產滅失等。

【問題與思考】1.案例思考王某將于某的存款單質押給鄭某,向鄭某借款,但存款單沒有背書。后鄭某和于某均向銀行要求支付存款。請結合本章內容思考:(1)用存款單向鄭某質押,成立質權嗎?(2)以存款單設立的質權是何種性質的質權?(3)你自己作為本案的法官,對本案應當如何處理?參考分析意見在本案中,王某請于某幫助吸儲,于某委托王某代辦存款,取得的存款單是于某的財產權利,于某對該存款單享有所有權和存款單上的債權。王某未經于某同意,擅自將于某的存款單質押給鄭某向鄭某借款。這是王某的不誠信行為,是無權處分。以存款單設立的質權,是權利質權,不是動產質權。按照存款單質權發生效力的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出質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權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物權法》第224條規定,存款單質權的設立是要式行為,須出質人和質權人訂立書面合同,王某和鄭某沒有訂立書面質權合同,也沒有在存款單上進行背書,因此,不符合質權設定的規則,不發生設立質權的效力。在借款逾期王某未能償還借款的情況下,鄭某作為“質權人”,持存款單向銀行要求提前支取5萬元存款,以清償王某欠自己的債務,由于其并沒有取得該存款單的質權,因此,其請求是沒有法律根據的。于某得知后,要求銀行向自己支付存款,在遭到銀行拒付后向法院起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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