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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Termination(Discharge)ofContract李飛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Termination(Dischar第一節概述一、合同關系有期限性“債權系法律世界中之動態因素,含有死亡之基因,目的已達,即歸消滅。”(王澤鑒)區別于合同效力的停止合同效力的停止:債務人基于抗辯權的行使,拒絕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以停止債權的行使。第一節概述一、合同關系有期限性二、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的原因法條根據:《合同法》第91條類別化:1、基于合同目的消滅:清償、混同、提存、不能履行2、基于當事人的意思:免除、合意解除、抵銷3、基于法律的規定二、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的原因三、后合同義務性質:附隨義務法條根據:《合同法》第92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司法解釋:法釋[2009]5號第22條當事人違反上述合同終止后的義務(后合同義務),應當承擔損害賠償實際損失的責任。三、后合同義務第二節清償(Performance)一、概述1、概念:按照合同的約定實現債權目的的行為。2、清償與履行3、清償的性質:事實行為、法律行為第二節清償(Performance)一、概述二、代為清償1、代為清償的存在理由債務人履行的債務的內容不存在變化;有可能因之受益2、適用條件:A當事人沒有禁止代為清償的約定;B依合同性質,可由第三人代為清償;C債權人沒有拒絕的特別理由,債務人無提出異議的正當理由;D代為清償者須有為債務人清償的意思二、代為清償3、代為清償的效力A債權人與債務人B債權人與第三人債權人對第三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第三人對債權人有債權證書的返還請求權;3、代為清償的效力C第三人與債務人第三人因代為清償取得對債務人的債權請求權:請求權根據:委托/無因管理、不當得利請求范圍:債權人的權利;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事由,有可供抵銷的債權,對于代為后的第三人也可主張C第三人與債務人三、清償費用費用類型:包裝費、運輸費、郵遞費、登記費、通知費等負擔原則:A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優先;B債務人負擔;C因債權人的原因增加的費用由債權人負擔三、清償費用四、清償的抵充1、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數宗同種類債務,而債務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決定該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幾宗債務的現象。2、條件:必須是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數宗債務;數宗債務的種類相同;必須是債務人的給付能力限于全部給付與一宗給付之間。四、清償的抵充3、清償抵充的方法A約定抵充(法釋[2009]5號第20條前段)B清償人指定的抵充單方意思表示——形成權C法定抵充(法釋[2009]5號第20條后段)已到期的優先;無擔保或者擔保數額少的優先;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優先;到期先后順序優先;按比例抵充3、清償抵充的方法4、全部債務不足清償時的抵充順序A當事人約定B法定順序(法釋[2009]5號第21條)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利息;主債務4、全部債務不足清償時的抵充順序第三節抵銷(Setoff)第三節抵銷(Setoff)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_課件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_課件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_課件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_課件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_課件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_課件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_課件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_課件第四節提存(Lodgement)一、概念1、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而消滅合同的制度。2、提存的當事人提存人:為履行清償義務或擔保義務而向提存部門申請提存的人,即提存之債的債務人。提存受領人:提存之債的債權人提存部門:公證處(《提存公證規則》)第四節提存(Lodgement)一、概念二、提存的原因1、債權人遲延受領;2、債權人下落不明;3、債權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又未確定繼承人或監護人;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擔保法》第49條第3款:“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提存公證規則》第5條第2款:“債權人不在債務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領,債務人可以申請提存。”二、提存的原因三、提存的標的物1、須與合同內容相符;2、須適于提存;3、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合同法》第101條第2款,法釋[2009]5號第25條第1款)三、提存的標的物四、提存的方法提存人:提交提存申請書、提存標的物;債務證明;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下落不明等致使債務人無法履行的證據提存部門:三日內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不予受理的,公證處應告知申請人對不予受理不服的復議程序;應予受理的,按規定驗收。四、提存的方法五、提存的效力1、提存受領人(債權人)與提存人(債務人)債務消滅;孳息2、提存人(債務人)與提存部門A符合提存條件時,提存人有權請求提存部門辦理提存業務;提存人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提存之債已經清償的公證證明取回提存物;費用由提存人負擔;B提存部門有保管提存標的物的義務;不得挪用提存標的物,否則要承擔相應責任。五、提存的效力3、提存受領人與提存部門A提存受領人隨時領取提存物;提存期間,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提存受領人負擔;身份證明、提存通知書或公告、債權證明,并承擔因提存所支出的費用;B提存部門拒絕其領取的情況(《合同法》第104條第1款);除此之外的情形,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則負賠償責任(《提存公證規則》第27條第4款)。C5年內領取,否則收歸國家所有(《合同法》第104條第2款)3、提存受領人與提存部門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_課件第五節免除(Release)一、概述概念:債權人拋棄債權的單獨行為。性質:1、單獨行為“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合同法》第105條)第五節免除(Release)一、概述2、無償行為3、不要式行為4、無因行為5、處分行為2、無償行為二、免除的方法1、免除應以意思表示為之;免除適用法律行為及代理的規定2、應由債權人做出;3、應向債務人做出;4、得附條件或期限。二、免除的方法三、免除的效力1、免除發生債務絕對消滅的效力,債權的從權利隨之消滅;僅免除部分債務,債務僅部分終止(《合同法》第105條);2、附條件、附期限的債務也可免除;將來債務亦可免除;3、免除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比如以債權設定質權的情形三、免除的效力第六節混同(Merger)一、意義與性質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人的現象。債權因混同而消滅系基于債權的觀念,即債權存在必須有兩個主體的要求已不能滿足混同——法律事實——事件第六節混同(Merger)一、意義與性質二、混同的效力1、債權債務歸于消滅(《合同法》第106條前段),債權的從屬權利、擔保物權等隨之消滅。2、“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合同法》第106條后段)——若債權的繼續存在具有特別的經濟意義或法律意義,則例外地認為債權并不因混同而消滅。二、混同的效力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Termination(Discharge)ofContract李飛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Termination(Dischar第一節概述一、合同關系有期限性“債權系法律世界中之動態因素,含有死亡之基因,目的已達,即歸消滅。”(王澤鑒)區別于合同效力的停止合同效力的停止:債務人基于抗辯權的行使,拒絕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以停止債權的行使。第一節概述一、合同關系有期限性二、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的原因法條根據:《合同法》第91條類別化:1、基于合同目的消滅:清償、混同、提存、不能履行2、基于當事人的意思:免除、合意解除、抵銷3、基于法律的規定二、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的原因三、后合同義務性質:附隨義務法條根據:《合同法》第92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司法解釋:法釋[2009]5號第22條當事人違反上述合同終止后的義務(后合同義務),應當承擔損害賠償實際損失的責任。三、后合同義務第二節清償(Performance)一、概述1、概念:按照合同的約定實現債權目的的行為。2、清償與履行3、清償的性質:事實行為、法律行為第二節清償(Performance)一、概述二、代為清償1、代為清償的存在理由債務人履行的債務的內容不存在變化;有可能因之受益2、適用條件:A當事人沒有禁止代為清償的約定;B依合同性質,可由第三人代為清償;C債權人沒有拒絕的特別理由,債務人無提出異議的正當理由;D代為清償者須有為債務人清償的意思二、代為清償3、代為清償的效力A債權人與債務人B債權人與第三人債權人對第三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第三人對債權人有債權證書的返還請求權;3、代為清償的效力C第三人與債務人第三人因代為清償取得對債務人的債權請求權:請求權根據:委托/無因管理、不當得利請求范圍:債權人的權利;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事由,有可供抵銷的債權,對于代為后的第三人也可主張C第三人與債務人三、清償費用費用類型:包裝費、運輸費、郵遞費、登記費、通知費等負擔原則:A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優先;B債務人負擔;C因債權人的原因增加的費用由債權人負擔三、清償費用四、清償的抵充1、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數宗同種類債務,而債務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決定該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幾宗債務的現象。2、條件:必須是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數宗債務;數宗債務的種類相同;必須是債務人的給付能力限于全部給付與一宗給付之間。四、清償的抵充3、清償抵充的方法A約定抵充(法釋[2009]5號第20條前段)B清償人指定的抵充單方意思表示——形成權C法定抵充(法釋[2009]5號第20條后段)已到期的優先;無擔保或者擔保數額少的優先;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優先;到期先后順序優先;按比例抵充3、清償抵充的方法4、全部債務不足清償時的抵充順序A當事人約定B法定順序(法釋[2009]5號第21條)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利息;主債務4、全部債務不足清償時的抵充順序第三節抵銷(Setoff)第三節抵銷(Setoff)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_課件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_課件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_課件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_課件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_課件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_課件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_課件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_課件第四節提存(Lodgement)一、概念1、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而消滅合同的制度。2、提存的當事人提存人:為履行清償義務或擔保義務而向提存部門申請提存的人,即提存之債的債務人。提存受領人:提存之債的債權人提存部門:公證處(《提存公證規則》)第四節提存(Lodgement)一、概念二、提存的原因1、債權人遲延受領;2、債權人下落不明;3、債權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又未確定繼承人或監護人;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擔保法》第49條第3款:“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提存公證規則》第5條第2款:“債權人不在債務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領,債務人可以申請提存。”二、提存的原因三、提存的標的物1、須與合同內容相符;2、須適于提存;3、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合同法》第101條第2款,法釋[2009]5號第25條第1款)三、提存的標的物四、提存的方法提存人:提交提存申請書、提存標的物;債務證明;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下落不明等致使債務人無法履行的證據提存部門:三日內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不予受理的,公證處應告知申請人對不予受理不服的復議程序;應予受理的,按規定驗收。四、提存的方法五、提存的效力1、提存受領人(債權人)與提存人(債務人)債務消滅;孳息2、提存人(債務人)與提存部門A符合提存條件時,提存人有權請求提存部門辦理提存業務;提存人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提存之債已經清償的公證證明取回提存物;費用由提存人負擔;B提存部門有保管提存標的物的義務;不得挪用提存標的物,否則要承擔相應責任。五、提存的效力3、提存受領人與提存部門A提存受領人隨時領取提存物;提存期間,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提存受領人負擔;身份證明、提存通知書或公告、債權證明,并承擔因提存所支出的費用;B提存部門拒絕其領取的情況(《合同法》第104條第1款);除此之外的情形,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則負賠償責任(《提存公證規則》第27條第4款)。C5年內領取,否則收歸國家所有(《合同法》第104條第2款)3、提存受領人與提存部門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_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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