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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價格違法行為相關法律
法規與政策知識介紹價格違法行為相關法律
法規與政策知識介紹1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三、《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四、《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五、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意見的通知目錄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目錄2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一)價格法律法規賦予經營者的權利(二)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者必須履行的義務(三)價格違法行為種類(四)價格監督檢查(五)法律責任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一)價格法律法規賦予經營者的權3對經營者的一般要求經營者必須誠信經營、守法經營,塑造經營者良好社會形象;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碼實價是政府長期倡導的一貫政策。對經營者的一般要求經營者必須誠信經營、守法經營,塑造4(一)價格法律法規賦予經營者的權利1.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節的價格;2.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3.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范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特定產品除外;4.檢舉、控告侵犯其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
(一)價格法律法規賦予經營者的權利1.自主制定5(二)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者必須履行的義務
1.經營者在價格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2.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明碼標價;3.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4.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原則;5.經營者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監督檢查所必需的賬簿、單據、憑證、文件以及其他資料。(二)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者必須履行的義務1.經6(三)價格違法行為種類
《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了下列行為為價格違法行為。即價格串通、低價傾銷、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價格歧視、變相提價壓價、變相提價、牟取暴利等。(一)價格串通是指某一行業的部分經營者,就其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價格達成某種協議,用協議價格代替市場形成價格,以獲得更多的利潤。(二)低價傾銷是指一些實力雄厚的企業,為了排斥競爭對手,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大量銷售產品,迫使行業內的中小企業退出市場,形成壟斷地位,再提高價格獲取高額利潤。
(三)價格違法行為種類《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了下7(三)價格違法行為種類(三)哄抬價格是指經營者虛構、捏造、散布商品價格上漲或必將帶來商品價格上漲的消息、信息、流言等,推動價格大幅度非理性上漲,由此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三)價格違法行為種類(三)哄抬價格是指經營者虛構8(三)價格違法行為種類
(五)價格歧視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利用市場優勢地位,對交易條件相同的買方實行不同的價格,以獲取更大利潤的行為。
(六)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三)價格違法行為種類(五)價格歧視是指經營者銷售9(三)價格違法行為種類(七)牟取暴利是指經營者銷售或者提供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其價格水平、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超過了價格主管部門測定和公布的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水平、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的合法幅度的行為。(三)價格違法行為種類(七)牟取暴利是指經營者10(四)價格監督檢查《價格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二)查詢、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帳簿、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三)檢查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當事人暫停相關營業;(四)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轉移、隱匿或者銷毀。(四)價格監督檢查《價格法》第三十四條規定11(五)法律責任第四十一條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應當退還多付部分;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四條拒絕按照規定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罰款(五)法律責任第四十一條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12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第六條明碼標價的標價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對標價方式進行監制。未經監制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銷售。第七條需要增減標價內容以及不宜標價的商品和服務,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定。第九條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價格變動時應當及時調整。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第六條13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第十二條降價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必須使用降價標價簽、價目表,如實標明降價原因以及原價和現價,以區別于以正常價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經營者應當保留降價前記錄或核定價格的有關資料,以便查證。第十三條從事零售業務的,商品標價簽應當標明品名、產地、計價單位、零售價格等主要內容,對于有規格、等級、質地等要求的,還應標明規格、等級、質地等項目。標價簽由指定專人簽章。第十四條開架柜臺、自動售貨機、自選市場等采取自選方式售貨的,經營者應當使用打碼機在商品或其包裝上膠貼價格標簽,并應分品種在商品陳列柜(架)處按第十三條規定明碼標價。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第十二條14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第十六條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或繳費地點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務項目、服務內容、等級或規格、服務價格等。第十九條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先消費后結算的,須出具結算單據,并應當列出具體收款項目和價格。一項服務可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標準的,經營者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和標準,禁止混合標價或捆綁銷售。第二十條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及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第十六條15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不明碼標價的;(二)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四)不能提供降價記錄或者有關核定價格資料的;(五)擅自印制標價簽或價目表的;(六)使用未經監制的標價內容和方式的;(七)其他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第二十二條經營者利用標價進行價格欺詐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實施處罰。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16三、《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三、《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17三、《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標明價格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四)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第十四條
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三、《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18三、《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
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中的違法所得,屬于價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責令經營者限期退還。難以查找多付價款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責令公告查找。
經營者拒不按照前款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以及期限屆滿沒有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予以沒收,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退還時,由經營者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三、《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19三、《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七條經營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價格違法行為嚴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二)屢查屢犯的;
(三)偽造、涂改或者轉移、銷毀證據的;
(四)轉移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資金或者商品的;
(五)經營者拒不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
(六)應予從重處罰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三、《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七條20三、《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一條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繳納違法所得的,每日按違法所得數額的2‰加處罰款。
三、《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一條21三、《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三條價格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第五條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應當依法明碼標價。經營者降價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如實說明降價原因、降價期間,并使用降價標價簽。
三、《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三條22四、《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六條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的標價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價格欺詐行為:
(一)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二)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三)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四)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四、《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六條23四、《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六條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的標價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價格欺詐行為:
(五)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六)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七)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八)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九)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
四、《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六條24四、《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七條
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采取下列價格手段之一的,屬于價格欺詐行為:
(一)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二)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者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四)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
(五)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
(六)其他價格欺詐手段。
四、《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七條25四、《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八條
誤導性標價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價格產生誤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說法。
第九條經營者應當根據自身經營條件,準確記錄所銷售商品、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格,并保存完整的價格資料,不得弄虛作假。經營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降價前交易票據的,其所標原價為虛構價格。
四、《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八條26五、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意見的通知一、《規定》第三條“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是指該行為不論是否形成交易結果均構成價格欺詐行為。二、饋贈物品或者服務標示價格(或價值)的,應當真實明確;不如實標示的,屬于《規定》第六條第(九)項情形。三、采取返還有價贈券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有價贈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條件,且沒有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確標示的,屬于《規定》第六條第(九)項情形。五、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27五、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意見的通知四、《規定》第七條第(一)項所稱的“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降價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前七日內沒有交易價格,以本次降價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五、《規定》第七條第(一)項所稱的“虛假優惠折價”是指經營者標示的價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優惠折價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六、《規定》第七條第(二)項所稱的“價格承諾”是指經營者以商業廣告、產品說明、銷售推介、實物樣品或者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對商品或者服務價格做的具體確定的承諾。五、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28五、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意見的通知七、特價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經營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的,屬于《規定》第七條第(六)項情形。八、在開展送現金、返券、饋贈、積分等經營活動中,經營者標示的價格高于本次經營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的,屬于《規定》第七條第(六)項情形。五、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29由于水平所限,以上介紹難免有錯誤之處,敬請在座各位批評指正。謝謝!由于水平所限,以上介紹難免有錯誤之處,敬請在座各位批評指正。30價格違法行為相關法律
法規與政策知識介紹價格違法行為相關法律
法規與政策知識介紹31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三、《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四、《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五、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意見的通知目錄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目錄32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一)價格法律法規賦予經營者的權利(二)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者必須履行的義務(三)價格違法行為種類(四)價格監督檢查(五)法律責任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一)價格法律法規賦予經營者的權33對經營者的一般要求經營者必須誠信經營、守法經營,塑造經營者良好社會形象;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碼實價是政府長期倡導的一貫政策。對經營者的一般要求經營者必須誠信經營、守法經營,塑造34(一)價格法律法規賦予經營者的權利1.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節的價格;2.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3.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范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特定產品除外;4.檢舉、控告侵犯其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
(一)價格法律法規賦予經營者的權利1.自主制定35(二)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者必須履行的義務
1.經營者在價格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2.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明碼標價;3.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4.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原則;5.經營者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監督檢查所必需的賬簿、單據、憑證、文件以及其他資料。(二)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者必須履行的義務1.經36(三)價格違法行為種類
《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了下列行為為價格違法行為。即價格串通、低價傾銷、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價格歧視、變相提價壓價、變相提價、牟取暴利等。(一)價格串通是指某一行業的部分經營者,就其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價格達成某種協議,用協議價格代替市場形成價格,以獲得更多的利潤。(二)低價傾銷是指一些實力雄厚的企業,為了排斥競爭對手,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大量銷售產品,迫使行業內的中小企業退出市場,形成壟斷地位,再提高價格獲取高額利潤。
(三)價格違法行為種類《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了下37(三)價格違法行為種類(三)哄抬價格是指經營者虛構、捏造、散布商品價格上漲或必將帶來商品價格上漲的消息、信息、流言等,推動價格大幅度非理性上漲,由此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三)價格違法行為種類(三)哄抬價格是指經營者虛構38(三)價格違法行為種類
(五)價格歧視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利用市場優勢地位,對交易條件相同的買方實行不同的價格,以獲取更大利潤的行為。
(六)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三)價格違法行為種類(五)價格歧視是指經營者銷售39(三)價格違法行為種類(七)牟取暴利是指經營者銷售或者提供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其價格水平、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超過了價格主管部門測定和公布的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水平、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的合法幅度的行為。(三)價格違法行為種類(七)牟取暴利是指經營者40(四)價格監督檢查《價格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二)查詢、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帳簿、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三)檢查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當事人暫停相關營業;(四)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轉移、隱匿或者銷毀。(四)價格監督檢查《價格法》第三十四條規定41(五)法律責任第四十一條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應當退還多付部分;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四條拒絕按照規定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罰款(五)法律責任第四十一條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42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第六條明碼標價的標價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對標價方式進行監制。未經監制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銷售。第七條需要增減標價內容以及不宜標價的商品和服務,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定。第九條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價格變動時應當及時調整。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第六條43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第十二條降價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必須使用降價標價簽、價目表,如實標明降價原因以及原價和現價,以區別于以正常價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經營者應當保留降價前記錄或核定價格的有關資料,以便查證。第十三條從事零售業務的,商品標價簽應當標明品名、產地、計價單位、零售價格等主要內容,對于有規格、等級、質地等要求的,還應標明規格、等級、質地等項目。標價簽由指定專人簽章。第十四條開架柜臺、自動售貨機、自選市場等采取自選方式售貨的,經營者應當使用打碼機在商品或其包裝上膠貼價格標簽,并應分品種在商品陳列柜(架)處按第十三條規定明碼標價。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第十二條44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第十六條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或繳費地點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務項目、服務內容、等級或規格、服務價格等。第十九條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先消費后結算的,須出具結算單據,并應當列出具體收款項目和價格。一項服務可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標準的,經營者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和標準,禁止混合標價或捆綁銷售。第二十條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及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第十六條45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不明碼標價的;(二)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四)不能提供降價記錄或者有關核定價格資料的;(五)擅自印制標價簽或價目表的;(六)使用未經監制的標價內容和方式的;(七)其他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第二十二條經營者利用標價進行價格欺詐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實施處罰。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46三、《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三、《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47三、《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標明價格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四)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第十四條
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三、《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48三、《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
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中的違法所得,屬于價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責令經營者限期退還。難以查找多付價款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責令公告查找。
經營者拒不按照前款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以及期限屆滿沒有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予以沒收,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退還時,由經營者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三、《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49三、《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七條經營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價格違法行為嚴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二)屢查屢犯的;
(三)偽造、涂改或者轉移、銷毀證據的;
(四)轉移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資金或者商品的;
(五)經營者拒不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
(六)應予從重處罰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三、《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七條50三、《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一條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繳納違法所得的,每日按違法所得數額的2‰加處罰款。
三、《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一條51三、《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三條價格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第五條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應當依法明碼標價。經營者降價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如實說明降價原因、降價期間,并使用降價標價簽。
三、《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三條52四、《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六條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的標價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價格欺詐行為:
(一)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二)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三)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四)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四、《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六條53四、《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六條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的標價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價格欺詐行為:
(五)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六)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七)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八)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九)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
四、《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六條54四、《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七條
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采取下列價格手段之一的,屬于價格欺詐行為:
(一)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二)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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