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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頁關于再審申請書模板匯總十篇再審申請書篇1

再審申請人:XX,住青島市城陽區,郵寄地址:青島市城陽區。聯系電話:XXXXXXXXX。

再審申請人:趙某,男,漢族,住青島市城陽莊村X號,郵寄地址:青島市城陽區。聯系電話:

再審申請人:劉某,女,漢族,住青島市城陽區。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原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青島XX公司,居處地:青島市城陽區城陽街道,郵寄地址:青島市城陽區城陽街道。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劉某,總經理。

再審申請人XX、趙某、劉某與被申請人青島XX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青民四終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其次百條其次項、第四項、第五項之規定,向山東省高院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懇求:

1、懇求貴院依法撤銷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青民四終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

2、懇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依法支持申請人不予支付被申請人借款本金xxx元及利息xxx元(已計算至20xx年10月8日,此后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的懇求。

3、懇求貴院判決一審、二審、再審的費用由被申請人擔當。

再審事實與理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其次百條其次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領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四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第五項:對審理案件須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緣由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特申請再審。

詳細事實與理由:

申請事由一:xxx

申請事由二:xxx

申請事由三:xxx

綜上,二審法院判決申請人擔當還款職責是嚴峻顯失公正的,申請人作為借款合同的保證人,本著利于借貸雙方順當合作的意愿,帶給擔保,貸款人就應在債權到期后專心主見債權,而不是透過惡意訴訟加重保證人的職責,因此,再審申請人不就應擔當債務償還職責,懇請貴院依法再審,維護法律公正,訂正錯誤,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

20xx年12月20日

再審申請書篇2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______,女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男

申請再審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等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5日作出的(20xx)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和20xx年11月4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零一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1)再審懇求

1、懇求貴院依法撤銷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xx)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以及其次項;

2、懇求貴院依法撤銷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所做的(20xx)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

3、懇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持申請再審人王德敏無需擔當償還債務的主見;

4、懇求貴院判決一審、二審、再審費用由被申請人擔當。

(2)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零一七十九條第一款其次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領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其次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特申請再審。

(3)詳細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零一七十九條第一款其次項,詳細理由如下:

申請再審人______對被申請人______所借的個人債務不應擔當連帶清償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詳細看法》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申請再審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20xx年起起先分居,對其債務不知曉,借款沒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因此對于其借款不能夠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屬于______的個人債務,申請再審人______不應擔當連帶清償責任。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零一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詳細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之間的債務屬于債務。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及打擊行為的通知》的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據申請再審人______在一審、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再審被申請人______與再審被申請人______之間債務存在行為。被申請人______已償還的債務是屬于本金還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項極大可能是利息,這是不受法律愛護的。

綜上所述,申請再審人______不應當擔當被申請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之間的債務償還責任,懇請貴院依法再審,訂正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再審申請書篇3

再審申請人:姓名,性別,誕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職務,居處,聯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居處,聯系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姓名,性別,誕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職務,居處,聯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居處,聯系方式。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20xx)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零一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第×項、第×項規定的、、及等“應當再審”的事由(多項事由應逐項列明),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再審訴訟懇求:

1、寫明要求撤銷××人民法院(20x×)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

2、寫明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的詳細懇求事項。

3、寫明要求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擔當。

事實與理由:

主要依據事實、證據與法律,闡述生效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的法律、法規錯誤或不當以及判決結果明顯不公的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再審申請書副本××份

再審申請人:xxx

××年××月××日

再審申請書篇4

再審申請書

申請再審人:申訴人為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申訴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申訴人是無訴訟行為實力的公民,應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狀況及其與申訴人的關系。托付律師的,應寫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被申請人:同上寫法。

(有其他當事人的,應當寫明其他當事人在一、二審時的訴訟地位)

申請再審事由:應詳細明確。例:申請再審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項的,應結合案情簡要且詳細說明新證據證明的事項及推翻原裁判的事項;(三)項偽造主要證據的,要簡述對原裁判造成的詳細影響或結果。

再審訴訟懇求:應詳細明確!即使寫明白要求撤銷原裁判第某條,亦應表述該條詳細內容。例:要求撤銷原裁判第某條,要求“增加賠償數額××萬元”;或要求“被申請人擔當違約責任××萬元”等。

申請事實及理由:

首先陳述案件事實,并以相關確鑿的證據加以證明。在此基礎上,可從以下方面闡述生效裁判的錯誤。通過供應新的證據,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事實基礎,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證據沖突或證據不足、原判決或裁定適用法律的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判決、裁定以及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歸納原裁判所存在的錯誤。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

二零零×年××月××日

再審申請書篇5

申請再審人(原審原告、二審上訴人):

趙某,男,1971年11月8日誕生,

居處:山東省青島市xx路xx號x號樓104室。

郵寄地址:廣西南寧市xx路xx號聯系電話:138xxxxxx

托付代理人:曹健,男,北京市百瑞(濟南)

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86xxxxxxx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

青島xx制藥有限公司,

居處地:青島市大沙路xx號。

郵寄地址:青島市大沙路xx號。聯系電話:0532—5xxxxxx

法定代表人:岳x,董事長

申請再審人趙x因與被申請人青島xxxx制藥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6日作出的(20xx)青民一終字第971號民事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懇求

1.懇求撤銷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青民一終字第971號民事判決書;

2.確認被申請人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判決被申請人擔當相應的違約責任;

3.判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40755元。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領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一款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一款第(十二)項: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懇求的,特申請再審。

三、詳細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一)項,詳細理由如下:

二審判決生效后申請人找到如下新證據:

證據1: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藥品托付生產批件(編號20xxscwt005)

證據2:見生產日期為20xx年8月的復方卡托普利片、氟羅沙星片

以上證據用于證明被申請人青島xx有限公司其片劑生產始終在正常進行,基于“客觀狀況發生重大改變”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和依據不成立,與其在一審、二審過程中的當庭陳述存在干脆沖突,證明被申請人系有意以調動崗位為手段逼迫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嚴峻違反法律規定和勞動合同規定。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二)項,詳細理由如下:

20xx年11月1日,申請人xx與被申請人青島xx制藥有限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xx從事營銷崗位工作。并在合同的其次十一條約定:職工收入在第一年職工收入的基礎之上每月增加六十元,以后企業將制定新的薪酬政策,在此基礎之上逐步提高職工工資。同時第三十七條約定:雙方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并就詳細違約金計算方式進行了約定。

20xx年12月5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電話通知要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人表示不同意,并于12月8日將申請人的實際狀況和想法向被申請人做出書面報告,希望被申請人不要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希望被申請人根據勞動合同發放工資及辦理社會保險。20xx年12月21日,被申請人通知申請人24日回公司報到,重新支配工作為銷售部招標員,并已于20xx年8月起先被作為待崗人員處理,事實上現在是重新上崗,須先培訓一個月,以后正式上崗,月工資920元,不同意這個支配就解除合同,申請人表示對8月份的待崗確定完全不知,因此不同意簽字接受公司這個支配,被申請人告知這是公司的確定,公司客觀狀況發生重大改變,不同意這個待崗支配公司有權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申請人明確表示不同意這個支配,被申請人遂于20xx年12月底向原告下發解除合同報告書。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20xx年12月24日,被申請人在要求與申請人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未能達成協議狀況下,解除了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關系。此系被申請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認定符合事實,申請人對此無異議。然而二審法院沒有查明的事實是:被申請人的行為實屬變相強迫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

在申請人工作毫無過失的狀況下,被申請人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意向被申請人拒絕后,隨即對申請人工作崗位進行了調整(見青島xx有限公司上崗通知書【20xx】6號),調整后的崗位在客觀上對于申請人來講根本不具有可接受性,這意味著已經在廣西南寧定居十幾年的申請人要拋妻棄子,背井離鄉前往山東青島從事一份每個月只有488至920元的工作(該標準低于青島市最低工資標準,而當時申請人每月底薪加提成收入在3000元左右),同時被申請人對于申請人工作崗位的調整給出的理由是公司客觀狀況發生重大改變,但并未舉出任何證據,其所稱公司因未得到片劑生產的GMP認證,所以無法進行片劑生產。而事實上被申請人始終在托付青島唐恒藥業有限公司進行片劑的正常生產(見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藥品托付生產批件編號20xxscwt005)已達數年,并正常銷售。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改變,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發生達成協議的。”單位可以無過失辭退勞動者,但本案中被申請人的生產經營狀況并不符合“客觀狀況發生重大改變”,其片劑生產照常進行(見生產日期為20xx年8月的復方卡托普利片、氟羅沙星片),公司業績也始終非常不錯,勞動合同完全可以接著履行,被申請人并無舉出任何證據證明客觀狀況發生改變或者企業經營陷入困難,僅限于書面或口頭答辯。被申請人以調整申請人無法接受的工作崗位為手段逼迫勞動者與其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愛護原則,主觀惡意非常明顯,已經構成根本性違約,應當相應的擔當違約責任。

3、申請事由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六)項,詳細理由如下: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說明》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削減勞動酬勞、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本案中被申請人首先主動提出與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舉證責任應當屬于被申請人一方,而本案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認為:“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根據勞動合同中第37條的約定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但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有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故其上述主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申請人認為本案申請人只能就被申請人單方面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確定的事實供應證據,對于證明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定應適用由被申請人擔當舉證責任的規定,一審法院要求申請人提出相關證據的判定與法律規定不符,二審法院予以維持,申請人認為一、二審法院均適用法律錯誤。

4、申請事由四: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十二)項,詳細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說明》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當事人增加訴訟懇求的,如該訴訟懇求與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行分性,應當合并審理;如屬獨立的勞動爭議,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在本案仲裁庭審過程中,申請人受仲裁員誤導放棄了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訴求,一審過程中再次增加了經濟補償金訴訟懇求,一審判決中明確載明白原告知稱:原告認為被告的上崗支配不僅是對原勞動合同的修改,也違反了勞動法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相關規定,被告假如這樣解除勞動合同,是被告的單方違約行為,必需報銷差旅費,支付所欠工資獎金,支付勞動合同違約金和經濟補償金。一審法院以判決第五項:“駁回原告趙x的其他訴訟懇求。”駁回了申請人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訴訟懇求。二審法院在判決中認定:鑒于趙宇未就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本案不予受理。該認定明顯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說明》第六條規定。雖然申請人趙x在勞動仲裁過程中放棄了經濟賠償金的訴求,但因不服仲裁裁決結果在一審法院訴訟過程中是可以就經濟補償金接著主見訴訟懇求的,二審法院疏忽了一審法院判決第五項,沒有對經濟補償金訴求進行處理。

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主見的無過失性辭退行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款、第四十條規定完全符合經濟賠償金的給付情形。經濟補償金是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面臨失業的經濟補助,屬于典型的法定補償金,二審法院對于作為弱勢群體的勞動者提出的經濟補償金訴訟懇求束之高閣,屬于嚴峻顯失公允。

綜上所述,申請人趙x目前已經失業,家庭經濟狀況非常困難,作為一名下崗職工,一名十歲孩子的父親,懇請貴院在進一步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再審改判,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伸張公允正義,切實愛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X日

再審申請書篇6

申請人:張××,男,漢族,1969年×月×日誕生,戶籍所在

地湖南省新邵縣坪上鎮小溪村××號。身份證號碼:4305221969××××××111。

被申請人:東莞市××××大酒樓有限公司,居處地:東莞市南城區×××路××××大廈×××樓。

法定代表人:李××,該公司總經理。

被申請人:王××,男,xxxx年×月×日誕生,廣東省梅縣人,現住東莞市虎門鎮××××花園××苑××號,身份證號碼:4414211973××××5916,系東莞市虎門××××修理店業主。

再審訴訟懇求:

一、撤銷(20xx)東中法民一終字第4741號民事判決書;

二、判決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下列損失擔當連帶賠償責任;

1、醫療費34286元(含康復費、整容費),2、誤工費16168.5元,3、陪護費1560元和住院伙食補助費1506元(含適當的養分費),4、殘疾人生活補助費71117元,6、鑒定費550元,

7、被撫養人生活費85680元,8、交通費4081元,9、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以上合計264948.5元,減去被申請人王××已支付的醫療費23000元和按判決書支付的賠償款46612.46元,倆位被申請人還需向申請人支付195336.04元。

三、訴訟費全部由被申請人擔當。

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原審法院認定的基本領實有誤

依據我國《電力供應與運用條例》第37條,結合《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方法》,倆位被申請人簽訂的《東莞市酒樓公司空調安裝工程(人工費承包施工協議)》屬于無效合同。

被申請人王××本系東莞市虎門××××修理店的業主,不具備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資質,不行以從事電力設施的安裝、修理或者試驗業務,其作為乙方在《東莞市酒樓公司空調安裝工程(人工費承包施工協議)》(以下簡稱《協議》)上簽名后卻公然加蓋了以“××××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名義出具的公章。被申請人東莞市××××大酒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酒樓公司)存在非法發包的行為;故此顯示兩位被申請人存在著共同的主觀過錯。

被申請人王××任何將申請人轉化成獨立的承包人的行為均屬無效,雙方只能形成雇傭關系或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申請人有實際工作閱歷而無《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無論是在專業資質上、在用工地位上、在組織歸屬上及在對外擔當責任方面,都只能充當被申請人王的雇員或幫工或助手。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確定民事責任時既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又明顯的違反了當事人的約定

本案應適用《平安生產法》、《電力法》、《電力供應與運用條例》、《電力監管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用電檢查管理方法》、《用電平安導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明確酒樓公司在用電行業規則方面和超合同用電方面存在何種過錯和相應的法律責任。

作為電力設施或者建筑物等物件的全部人和管理人,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26條,酒樓公司應證明自己沒有任何過錯。但原審法院卻將證明酒樓公司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完全推給申請人,適應法律有誤,認定的事實也是將錯就錯。

其次,本案應適用倆位被申請人在《協議》中對平安職責的約定。《協議》其次條第1款、第2款分別明確了倆位被申請人的職責。最終,酒樓公司的供用電合同雖與《協議》隸屬不同的法律關系,但其履行結果與《協議》相關。酒樓公司負有實行一系列措施來協作供電人保證用電平安以符合條例要求的義務,譬如,嚴格根據國家或電力行業標準,設計、安裝、檢修、運行和維護用電設施等等。

三、法官在行使釋明權時存在消極對待和行使過度兩種極端狀況首先,法官消極對待釋明權。對于東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東府復決[20xx]011012號行政復議確定書確定的申請人“王張其于XX年8月22日20時在酒樓公司酒店二樓檢查空調時不慎被電擊傷。”的事實,原審法院還作反向的誘導性啟發,促使申請人就其“觸電掉地的事實”予以證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民法通則》第123條、第126條,倆位被申請人應擔當舉證責任。原審法院卻將上述舉證責任安排給申請人,這種臨時心證及相關法律見解,剝奪了申請人的程序參加權,造成了突襲安排舉證責任和突襲裁判。申請人提交了《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申請書》,但原審法院既沒有行使舉證釋明權,又沒有事后予以調查。其次,原審法院過度行使了釋明權。申請人在訴請中雖有沖突不明之處,即“誤工費1347元(計算至定殘之日起為224天,參照建筑安裝業26346元/年標準計算)”,但依據申請人供應的計算標準本應得出誤工費損失為16168.50元。原審法院行使釋明權過度,將本屬辯論主義領域的誤工費數額問題視為當事人的處分行為,以剝奪申請人辯論權的形式造成了代替申請人行使處分權的法律后果。程序保障指向型主動釋明模式要求法官為保證“當事人主導原則”真正發揮作用需適時地向申請人供應建議和看法。法官在訴訟過程中作出的任何牽涉申請人利益的主動行為都不得違反對審原則,應當給予申請人陳述的機會,應當使當事人作出充分完整的法律上和事實上的說明。最終,為了實現侵權行為法“有損害,就有救濟”的功能,侵權行為人必需證明誰是真正的加害人才能免除責任,法院對此并未釋明相關的法律見解。

四、原審法院基本上不支持申請人提出的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對受害人將來的收入損失,各國法律普遍規定應當賜予賠償。關于此類賠償的計算,原則上賠償的數額應當為其受傷后實際可能獲得的收入與假如不受傷其本應獲得的可能收入之間的差額。對于侵權導致的機會丟失,當某種機會是一種很可能發生的機會時,換言之,當一種機會依據事物的通常發展過程是存在的時,對該機會損失導致的損害應當賜予賠償。申請人僅獲得了一部分名義性賠償金,對其實質性損害賠償原審法院基本上不予以支持。由于他人的侵權行為而遭遇損害的當事人在依侵權行為的性質和現時的情形所允許的確定性(依據原審法院因申請人的實際閱歷而對其獨立承攬人的擬定),證明白損害的程度以及能適當地彌補其損失的賠償額后,依據侵權法中的“填補損失”或者“填平損害”的原則有權就該損失獲得補償性的損害賠償金。

xxxx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詳細規定(試行)》。

第7條規定:“海上人身傷亡賠償的最高限額為每人80萬元人民幣。”xxxx年8月5日實施的《廣東省實施〈消費者權益愛護法〉方法》第31條對侵害人格尊嚴或者侵擾人身自由的規定了5萬元以上的精神賠償。XX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說明》規定了精神損害撫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一些地方立法機關和高級人民法院對精神損害賠償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認為這與司法說明的指導思想沒有原則沖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說明》第28條限定了年賠償總額;但本案應優先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說明》對年賠償總額并未做限定的規定,因為引發此類糾紛的商事侵權人是法人和個體工商戶,而本案申請人為弱勢的未享受工傷社保等國民待遇的農夫工。XX年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敬重和保障人權。”申請人39歲即構成四級傷殘,依據司法鑒定書,“損傷致被鑒定人張××l1椎體壓縮爆裂骨折,有骨塊進入椎管,椎管狹窄,伴有雙下肢不完全性癱瘓,如傷者腰骶及臀部感覺減退,下腹壁及提睪反射減退,雙下肢肌力4ˉ級,雙足背屈,趾屈肌力3級,雙足趾屈伸肌力力0~1級,足趾活動障礙,致使傷者雙下肢乏力,提抬困難,步態慢跚,馳緩,活動吃力”。申請人數十年由傷殘導致的羞辱感、難受或羞辱的劇烈程度,其實際持續的期間或可能持續的時間之長,以及其可以預期的后果之大,對兒女生活負面影響之深而為內疚之烈,請貴院明察。

綜上所述,因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東中法民一終字第4741號民事判決書存在如下符合再審條件的法定情形:1、認定的基本領實缺乏證據證明;2、對審理案件須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緣由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明收集的;3、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4、確定民事責任明顯違反當事人的約定,又違反了法律的規定;5、未正確行使釋明權而明顯違反(民事訴訟法的)立法本意;6、違反法律規定,剝奪了當事人的'辯論權利。故懇請貴院拔屈辱于既判,如所請于重審;掃法務之迷失而立新規,糾審判之偏差而樹典型。

再審申請書篇7

再審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居處、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單位的法定名稱、居處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職責人的姓名、職務及聯系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列法同上)

×××(申請人名稱)因與×××(被申請人名稱)××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字第××號民事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懇求

1、

2、

申請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零一七十九條第×款第×項(詳細資料列明)

申請理由

1、再審事由一:貼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零一七十九條第×款第×項,詳細理由與依據如下:

2、再審事由二:貼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零一七十九條第×款第×項,詳細理由與依據如下:

綜上所述: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自然人簽名或法人公章

×年×月×日

再審申請書篇8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縣***有限公司,居處地:**省**縣公室(**縣檔案局里),電話

法定代表人:周**

再審事由:

申請人的再審符合《民事訴訟法》其次百條“第一款其次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領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三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其次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之規定,申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零一一百零一零一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覺確有錯誤,認為須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探討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覺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之規定,懇請貴院院長對該案提請再審。

再審懇求:

2、被申請人擔當本案的一審、二審、再審的訴訟費用。

申請再審的事實與理由:

一、申請人申請再審的事實:

二、申請人申請再審的理由及法律依據:

2、原《民事訴訟法》第208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準中止執行。假如發覺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根據審判監督程序處理。”規定,案外人提出異議應當在執行過程中提出。結合該案,**縣房地產管理所于20xx年x月x日向申請人頒發了房屋全部權證書,至此,財產轉移的登記手續已經履行完畢,申請人對上述房產享有完全的全部權,執行程序結束。

而本案案外人孫國民于20xx年x月x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明顯,其提出異議的時間不在執行過程中,因此,其提出的異議應當依法駁回。但**法院并未查清這一事實,致使申請人已經享有的財產權利遭到嚴峻侵害。

4、**法院受理x縣xx對被申請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違反法律規定,嚴峻侵害了被申請人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

三、本案新的證據及法律依據:

此致

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年月日

再審申請書篇9

再審申請人:姓名,性別,誕生年月日,漢族,職業,住址,電話。

再審被申請人A:姓名,性別,誕生年月日,漢族,職業,住址,電話。

再審被申請人B:姓名,性別,誕生年月日,漢族,職業,住址,電話。

因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再審申請人不服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年月日下達的(20xx)大民一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二)項和其次款的規定。

申請再審的懇求

1、撤銷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大民一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駁回再審被申請人A的全部訴訟懇求。

2、再審申請人的上訴及申訴費用由再審被申請人擔當。

再審事實與理由首先,原審法院與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有重大錯誤。再審申請人不是遼B12345轎車全部人,該車全部人為再審被申請人B.20xx年4月8日普蘭店人民法院下達的(20xx)普刑初字第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定遼B12345轎車全部人為再審被申請人B,且該車因發生交通事故所得賠償支付給被申請人B.但二審法院對此事實視而不見,強行認定:再審申請人允許再審被申請人B購買的車輛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從登記生效的這一刻起,再審申請人與該車的權利義務不行分割。權利與義務統一,利益與風險共享是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哪有法院判車輛全部人只擔當義務,不享有權利的?這是二審法院錯誤之一。

其次,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主體的認定,盡管我國法律尚無統一規定,但從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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