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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國際重復征稅及其解決辦法第一節所得國際重復征稅問題的產生第二節避免同種稅收管轄權重疊所造成的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第三節不種稅收管轄權重疊所造成的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2022/12/71第三章國際重復征稅及其解決辦法第一節所得國際重復征稅問題第一節國際重復征稅問題的產生一、什么是國際重復征稅二、雙重征稅產生的原因2022/12/72第一節國際重復征稅問題的產生一、什么是國際重復征稅2022一、什么是國際重復征稅(一)重復征稅(二)重疊征稅2022/12/73一、什么是國際重復征稅2022/12/53國際重復征稅:是國際稅收關系的焦點,一般指兩個國家各自依據自己的稅收管轄權按同一稅種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征稅對象在同一征稅期限內同時征稅。在個別情況下,也有可能發生兩個以上的國家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征稅對象重復征稅,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在同一時期內,對同一或不同跨國納稅人的同一征稅對象或同一稅源,實行相應的稅收管轄權征收相同或類似的稅收。嚴格說來,國際重復征稅包括涉及兩個國家的國際雙重征稅和涉及兩個以上國家的國際多重征稅。在實踐中,國際雙重征稅現象較為普遍,因此,國際重復征稅也主要是指國際雙重征稅。
2022/12/74國際重復征稅:是國際稅收關系的焦點,一般指兩個國家各自依據自國際重復征稅-產生條件國際重復征稅產生的前提條件有二:一是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擁有跨國所得,即在其居住國以外的國家取得收入或占有財產;二是兩國對同一納稅人都行使稅收管轄權。兩國對同一納稅人重復管轄,主要是一國按居民稅收管轄權,另一國按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所得重復征稅。2022/12/75國際重復征稅-產生條件2022/12/55(一)重復征稅1.重復征稅是指一個納稅人的同一筆所得被兩次或多次征收同一種稅。這里必須強調重復征稅是指相同或類似的稅種的重復課征,如果同一課稅對象被兩個不同的稅種重復課征則不屬于我們這里討論的重復征稅問題。例如,職工的工資在一些國家既要被課征個人所得稅,又要被課征社會保險稅(工薪稅),但個人所得稅與社會保險稅的性質不同,所以這兩個稅種對同一筆工資收入同時課征并不屬于重復征稅問題。重復征稅問題既可以發生在一國之內,也可以發生在國與國之間。就所得稅而言,國內重復征稅問題在聯邦制國家最易發生。其分為縱向和橫向兩類。2022/12/76(一)重復征稅1.重復征稅是指一個納稅人的同一筆所得被兩次或(1)縱向的國內重復征稅是指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筆所得同時行使征稅權所造成的重復征稅。如果州(聯邦)政府在對納稅人征稅時不允許其抵扣已繳納的聯邦(州)政府的所得稅稅款,那么在納稅人身上就會發生縱向的國內重復征稅。(2)橫向的國內重復征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州政府對納稅人的同一筆所得同時行使征稅權而導致的重復征稅。在聯邦制國家,如果一個納稅人屬于一個州的居民,而在另一州有收入來源,則很可能會在兩個州同時負有納稅義務。2022/12/77(1)縱向的國內重復征稅是指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對同一納稅人的同2.重復征稅問題發生在國與國之間,即所謂的國際重復征稅。國際重復征稅是指同一納稅人的同一筆所得被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征收同一種稅。主要發生在跨國公司的總分支機構之間。2022/12/782.重復征稅問題發生在國與國之間,即所謂的國際重復征稅。國際(二)重復征稅分類重復征稅還有法律性重復征稅(重復征稅)和經濟性重復征稅(重疊征稅)之分。1.法律性重復征稅:當兩個或兩個以上擁有稅收管轄權的征稅主體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課稅對象同時行使征稅權,這時產生的重復征稅屬于法律性重復征稅。2.經濟性重復征稅:當兩個或兩個以上征稅主體對不同納稅人的同一課稅對象同時行使征稅權,這時產生的就是經濟性重復征稅即重疊征稅。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納稅人是否具有同一性。2022/12/79(二)重復征稅分類重復征稅還有法律性重復征稅(重復征稅)和經二、所得國際重復征稅產生的原因(一)國際重復征稅產生的原因(二)國際重疊征稅產生的原因2022/12/710二、所得國際重復征稅產生的原因(一)國際重復征稅產生的原因2(一)國際重復征稅產生的原因,所謂國際重復征稅是由不同國家的稅收管轄權同時疊加在同一筆所得之上引起的。這種國與國之間稅收管轄權的交差重疊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即相同的稅收管轄權相互重疊和不同的稅收管轄權相互重疊。國際雙重征稅的產生原因2022/12/711(一)國際重復征稅產生的原因,所謂國際重復征稅是由不同國家的1.國際雙重征稅產生的基本原因在于國家間稅收管轄權的沖突。這種沖突通常有三種情況:1)不同國家同時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使得具有跨國收入的納稅人,一方面作為居民納稅人向其居住國就世界范圍內的收入承擔納稅義務;另一方面作為非居民納稅人向收入來源地就其在該國境內取得的收入承擔納稅義務,這就產生國際雙重征稅。2)居民身份確認標準的不同,使得同一跨國納稅人在不同國家都被認定為居民,都要承擔無限的納稅義務,這也產生了國際雙重征稅。3)收入來源地確認標準的不同,使得同一跨國所得同時歸屬于兩個不同的國家,向兩個國家承擔納稅義務,這又產生了雙重征稅。2022/12/7121.國際雙重征稅產生的基本原因在于國家間稅收管轄權的沖突。這2.各國所得稅制的普遍化是產生國際雙重征稅的另一原因。當今世界,除了實行“避稅港”稅收模式的少數國家外,各國幾乎都開征了所得稅。由于所得稅制在世界各國的普遍推行,使國際重復征稅的機會大大增加了;更由于所得稅征收范圍的擴大,使國際重復征稅的嚴重性大大增強了。2022/12/7132.各國所得稅制的普遍化是產生國際雙重征稅的另一原因。20具體體現:1.兩國同種稅收管轄權交叉重疊。國與國之間同種稅收管轄權的相互重疊主要是由有關國家判定所得來源地或居民身份的標準相互沖突造成的。一旦同一筆所得被兩個國家同時判定為來自本國,或者同一納稅人被兩個國家同時判定為本國居民,那么兩個國家的地域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或者居民管轄權與居民管轄權就會發生交叉重疊。另外,如果一個納稅人具有雙重國籍,而這兩個國家又都行使公民管轄權,則兩國的公民管轄權也會發生交叉重疊。為了說明國與國之間同種稅收管轄權交叉重疊的原因,下面舉幾個簡單的例子。2022/12/714具體體現:2022/12/514例1:甲、乙兩國同時認定同一筆經營所得來源于本國,從而兩國對這筆經營所得同時擁有地域管轄權。它可以發生在以下這種情況。比如,甲國一家公司在乙國有常設機構,乙國判定經營所得來源地采用常設機構標準,甲國采用交易地標準。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甲國該公司通過其在乙國的常設機構向乙國的公司銷售貨物,但銷售合同是由甲國公司與乙國公司直接在甲國境內簽訂,這時甲國就要根據交易地點標準判定這筆銷售利潤來自于本國,并據此對甲國公司征稅,而乙國則會根據常設機構標準判定這筆銷售利潤來自于本國,因而也要對甲國公司設在乙國的常設機構征稅。2022/12/715例1:甲、乙兩國同時認定同一筆經營所得來源于本國,從而兩國對例2:甲、乙兩國同時認定同一筆勞務所得來自于本國,兩國的地域管轄權在這筆勞務所得之上交叉重疊。比如在判定勞務所得來源問題上甲國采用勞務提供地標準,乙國采用勞務所得支付地標準,這時如果一乙國居民到甲國為一家公司提供勞務,但其勞務所得由甲國公司設在乙國的分支機構向其支付,那么該居民的勞務所得就會被甲、乙兩國都判定為來源于本國。2022/12/716例2:甲、乙兩國同時認定同一筆勞務所得來自于本國,兩國的地域例3:甲、乙兩國同時判定一自然人為本國居民,兩國同時對其擁有居民管轄權,從而造成兩國居民管轄權與居民管轄權的交叉重疊。比如,某人在甲國擁有永久性住所,但因公被派遣到乙國工作一年;甲國根據住所標準認定該自然人為本國居民,而乙國根據停留時間標準認為該自然人在本年度內屬于本國的居民。這樣,甲、乙兩國的居民管轄權就疊加到了該自然人身上。2022/12/717例3:甲、乙兩國同時判定一自然人為本國居民,兩國同時對其擁有例4:甲、乙兩國同時判定同一法人為本國居民,兩國的居民管轄權在該法人身上交叉重疊。這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一是甲國實行法律標準,乙國實行管理機構或總機構所在地標準,這時,如果一個公司在甲國注冊成立而其管理機構或總機構所在地標準,則甲、乙兩國就都要將該公司判定為本國的居民企業。二是甲、乙兩國都采用管理機構所在地標準,而一家公司的管理機構有的設在甲國,有的設在乙國,比如董事會在甲國舉行,而總經理部設在乙國,這時,甲、乙兩國就很可能根據上述事實而判定該公司是本國的居民公司。2022/12/718例4:甲、乙兩國同時判定同一法人為本國居民,兩國的居民管轄權2.兩國不同稅收管轄權交叉重疊國與國之間不同種類的稅收管轄權相互重疊具體有三種情況:一、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的重疊;二、公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的重疊;三、公民管轄權與居民管轄權的重疊。比如,一甲國居民在乙國從事經濟活動并在當地有一筆所得,甲國依據居民管轄權有權對這筆所得征稅,乙國依據地域管轄權也有權對這筆所得征稅,這樣,甲乙兩國的稅收管轄權就在該甲國居民的同一筆所得上發生了重疊。2022/12/7192.兩國不同稅收管轄權交叉重疊2022/12/519(二)國際重疊征稅產生的原因1.稅制上的原因。許多國家出于財政利益考慮,不僅征收個人所得稅而且征收公司所得稅,公司要向居住國就其全部利潤履行納稅義務;公司將部分稅后利潤分配給居住在不同國家的股東時,股東要將所分得的股息紅利與其他所得合并向其居住國納公司所得稅(股東為法人時)或個人所得稅(股東為自然人時),這就造成國際重疊征稅。2.經濟上的原因。經濟的國際化使股份公司的控股關系超越國界,甲國的控股公司控制乙國的子公司,乙國的子公司又控制丙國的孫公司等等,這就使同一筆所得在不同納稅人手中被不同國家多次征稅,且征稅重疊程度隨控股級數的增加而增加。2022/12/720(二)國際重疊征稅產生的原因2022/12/520第二節避免同種稅收管轄權重疊所造成
的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一般國際規范大多數所得稅和財產稅的國際重復征收是由于屬人管轄權與屬地管轄權的矛盾沖突所造成的,如果兩種稅收管轄權互不相讓,那么所得稅和財產稅的國際重復征收肯定不能避免。所以,為避免對所得和財產稅的國際重復征收,兩種稅收管轄中要有一種稅收管轄權承認另一種稅收管轄權有優先行使權。2022/12/721第二節避免同種稅收管轄權重疊所造成
的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屬地優越權和屬人優越權屬地優越權(territorialsupremacy)說認為屬地管轄權和屬人管轄權發生矛盾沖突時屬地管轄權可以優先行使,并應一次作為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基礎。屬人優越權(personalsupremacy)說認為屬地管轄權和屬人管轄權發生矛盾沖突時屬人管轄權可以優先形似并應以此作為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基礎。2022/12/722屬地優越權和屬人優越權2022/12/522在承認東道國可以優先行使屬地管轄權的基礎上,應對屬地管轄權的行使范圍有一定的約束;同時,母國可以對按低于母國稅負標準納稅的東道國來源所得和位于東道國的財產行使屬人管轄權,但不應產生國際重復征稅,即應按規范方法免除國際重復征稅,補征的稅收最多不應超過東道國稅負低于母國稅負的差額。2022/12/723在承認東道國可以優先行使屬地管轄權的基礎上,應對屬地管轄權的對于由于行使管轄權的方法引起的屬地管轄內涵擴大而造成的國際重復征稅范圍擴大,一般國際規范認為:仍應遵循屬地管轄權優先的原則,對由于母國按一定比例將企業總利潤分配給母國總機構,二常設機構所在東道國不這樣分配,致使跨國企業的應稅所得大于其實際應稅負所得而造成的國際重復征稅,母國應主動做出調整,以保證免除國際重復征稅。2022/12/724對于由于行使管轄權的方法引起的屬地管轄內涵擴大而造成的國際重一、約束居民管轄權的國際規范1.約束對自然人行使居民管轄權的國際規范兩大原則---(1)居民標準優先原則在避免一個國家采用居民標準,另一個國家采用公民標準行使屬人管轄權征收所得稅可能出現的國際重復征稅上,一般國際規范是:居民標準應處于優先地位,即應按照居民標準優先原則。在避免一個國家采用居民標準,另一個國家采用公民標準行使屬人管轄權征收遺產稅、繼承稅結合贈與稅而可能出現的國際重復征稅上,一般的國際規范也是:居民標準處于優先地位。2022/12/725一、約束居民管轄權的國際規范2022/12/525(2)住所標準優先原則在避免兩個國家同時對一個居民自然人行使屬人管轄權征收遺產稅、繼承稅和贈與稅可能出現的國際重復征稅上,一般的國際規范是:住所標準處于優先地位,即應按早住所標準優先原則.具體判斷順序:
(1)長期性住所(permanenthome)(2)重要利益中心(centerofvitalinterests)(3)習慣性住所(habitualabode)(4)國籍(nationality)2022/12/726(2)住所標準優先原則2022/12/5262.約束對法人行使居民管轄權的國際規范根據法人“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來決定由哪個國家對其行使居民管轄權。注冊地標準要服從于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標準協商二、約束地域管轄權的國際規范1.經營所得(營業利潤):常設機構2.勞務所得:分獨立個人勞務和非獨立個人勞務3.投資所得:支付人所在國與受益人所在國共享4.財產所得:分動產與不動產2022/12/7272.約束對法人行使居民管轄權的國際規范2022/12/527第三節避免不種稅收管轄權重疊所造成
的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
一、國際重復征稅問題處理的方式二、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辦法及其比三、國際重疊征稅的避免辦法——間接抵免的計算方法四、外國稅收抵免的匯率問題五、費用分攤六、稅收繞讓抵免2022/12/728第三節避免不種稅收管轄權重疊所造成
的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一、國際重復征稅問題處理的方式處理國際重復征稅問題的方式通常可概括為單邊方式、雙邊方式和多邊方式三種方式(一)單邊方式實行居民管轄權的國家,為了鼓勵本國居民積極從事國際經濟活動或到國外投資,大多在其國內稅法中單方面地作出一些限制本國稅收管轄權的規定,以便解決對本國居民取得來自國外所得的國際重復征稅問題。從世界范圍內的運用情況看,單方面處理國際重復征稅問題的辦法大致可劃分為免稅法和抵免法兩種。我國稅法規定,為解決國際重復征稅問題,對我國居民來自外國的所得給予稅收抵免待遇。2022/12/729一、國際重復征稅問題處理的方式處理國際重復征稅問題的方式通常(二)雙邊方式兩個國家之間通過談判,簽訂兩國政府之間的雙邊稅收協定,以解決國際重復征稅問題,協調兩個主權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即使一個行使居民管轄權的國家以單邊方式處理國際重復征稅,但從本國居民的利益和本國財政收入的角度出發,仍然希望收入來源國能夠相應做出一些讓步,以公平稅負,共享稅收利益。簽訂雙邊稅收協定的做法,是解決國際雙重征稅問題的有效途徑。2022/12/730(二)雙邊方式2022/12/530在國際間已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中,通常采用以下辦法來處理雙重征稅問題:1.協調各種所得的概念及來源地標準的差異2.為解決對某些所得的分類和征稅,制定一個共同的方法3.將某幾項所得的稅收管轄權完全有締約國某一方獨享,或者在雙方都不愿放棄權限時,雙方分享稅收收入,所以有時雙方都采取免稅法,或者都采取抵免法,也有時一方采用免稅法為另一方采取抵免法。2022/12/731在國際間已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中,通常采用以下辦法來處理雙重征(三)多邊方式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通過談判,簽訂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多邊稅收協定,以協調各國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如丹麥、芬蘭、冰島、挪威和瑞典簽訂的、與1983年12月29日生效的北歐五國多邊稅收協定,即屬于多邊方式2022/12/732(三)多邊方式2022/12/532二、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辦法及其比較對居民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管轄權沖突引起的國際重復征稅,行使居民管轄權的國家,通過優先承認跨國納稅人向行使地域管轄權國家所繳納的稅收來借以減輕或消除國際重復征稅。在各國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中通常采用的避免、消除或緩和國家重復征稅的方法主要有免稅法、扣除法、低稅法、抵免法等。2022/12/733二、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辦法及其比較對居民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管(一)扣除法。是指居住國政府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時,將納稅人的國內所得和國外所得匯總后,扣除納稅人來源于國外所得所繳納的外國稅額而僅就其余額按居住國政府規定的稅率征稅的方式。(二)減免法。又稱低稅法,即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在標準稅率的基礎上減免一定比例,按較低的稅率征稅;對其國內所得則按正常的標準稅率征稅。但由于減免法只是居住國對已繳納外國稅款的國外所得按減低的稅率征稅,而不是完全對其免稅,所以它與扣除法一樣,也只能減輕而不能免除國際重復征稅。2022/12/734(一)扣除法。是指居住國政府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時,將納稅人的(三)免稅法。又稱豁免法,是指行使居民管轄權的國家,對本國居民來源于國外的所得免稅,只對來源于國內的所得征稅。實行該方法的指導原則是承認收入來源地管轄權的獨占征稅權,這就意味著居住國政府完全放棄對來自國外的所得征稅的權力,將這種權力留給該筆所得的來源國政府。(四)抵免法。又稱稅額扣除法。抵免法是指居住國政府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時,通過允許納稅人以在國外繳納的稅款沖抵本國匯總國內外所得按本國稅率所計征的稅額的方法。2022/12/735(三)免稅法。又稱豁免法,是指行使居民管轄權的國家,對本國居(一)扣除法扣除法是指一國政府在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征稅時,允許其將該所得負擔的外國稅款作為費用從應稅國外所得中扣除,只對扣除后的余額征稅法。扣除法的指導原則是把居住在本國的跨國納稅人在收入來源國交納的所得稅視為一般的費用支出在計稅所得中減除。與免稅法對比,在扣除法下,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水平高,國外所得并沒有完全消除重復征稅,只是有所減輕。2022/12/736(一)扣除法扣除法是指一國政府在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征稅時,扣除法舉例:假定甲國一居民公司在某納稅年度取得總所得100萬元,其中來自于甲國(居住國)的所得70萬元,來自于乙國(非居住國)的所得30萬元;甲國公司所得稅稅率為40%,乙國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0%。如甲國實行扣除法,分析該公司的納稅情況。甲國公司繳納的乙國稅款(30×30%)9萬元甲國公司來源于乙國的應稅所得(30-9)21萬元甲國公司來源于本國的應稅所得70萬元甲國公司境內境外應稅總所得(70十21)91萬元甲國公司在本國應納稅款(91×40%)36.4萬元甲國公司實際共繳納稅款(9+36.4)45.4萬元2022/12/737扣除法舉例:2022/12/537在該例中,如果該公司只負擔甲國的稅收,不存在任何雙重征稅,其納稅額為40萬元;如果甲國不允許納稅人使用扣除法,則其應納稅額為49萬元,而在實行扣除法的情況下,該公司實際共負擔稅款45.4萬元(9+36.4)。顯然,扣除法可以緩解重復征稅,但不能完全免除重復征稅。結論:緩解但不能完全免除重復征稅2022/12/738在該例中,如果該公司只負擔甲國的稅收,不存在任何雙重征稅,其(二)減免法減免法,又稱低稅法,即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在標準稅率的基礎上減免一定比例,按較低的稅率征稅;對其國內所得則按正常的標準稅率征稅。只能減輕而不能免除國際重復征稅。2022/12/739(二)減免法減免法,又稱低稅法,即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三)免稅法免稅法全稱為“外國稅收豁免”(ForeignTaxExemption),是指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全部或部分免予征稅。免稅法的指導原則是承認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獨占地位,對居住在本國的跨國納稅人來自外國并已由外國政府征稅的那部分所得,完全放棄行使居民(公民)管轄權,免予課征國內所得稅。這就從根本上消除了因雙重稅收管轄權而導致的雙重課稅。2022/12/740(三)免稅法免稅法全稱為“外國稅收豁免”(ForeignT全部(全額)免稅法: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不予征稅,并且在確定對其國內所得征稅的稅率時也不考慮這筆免于征稅的國外所得。累進免稅法: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不予征稅,但在確定對其國內所得征稅的稅率時,要將這筆免于征稅的國外所得與國內所得匯總一并考慮。2022/12/741全部(全額)免稅法: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不予征稅,并免稅法舉例:假定甲國一居民公司在某納稅年度中總所得100萬元,其中來自居住國甲國的所得70萬元,來自來源國乙國的所得為30萬元。為簡化起見,假定甲國實行全額累進稅率,其中,應稅所得61萬元—80萬元的適用稅率為35%,81萬元—100萬元的適用稅率為40%;來源國乙國實行30%的比例稅率。現計算該公司應向甲國繳納多少稅款。2022/12/742免稅法舉例:2022/12/542如果甲國沒有采取單邊免稅方式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甲國與乙國之間也沒有簽訂有免稅條款的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協定,那么該公司的應納稅總額將是49萬元(即100×40%+30×30%)。如果甲國采用免稅法以避免國際雙重征稅,那么對該公司的國外所得30萬元不征稅。2022/12/743如果甲國沒有采取單邊免稅方式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甲國與乙國之間全部免稅法:甲國對來自乙國的30萬元所得不予征稅,只對國內所得70萬元按適用稅率征稅。甲國應征所得稅額=70×35%=24.5(萬元)累進免稅法:甲國根據該公司的總所得100萬元,找出其適用稅率是40%,然后用40%的稅率乘以國內所得70萬元,求得該公司應繳居住國稅額。甲國應征所得稅額=70×40%=28(萬元)2022/12/744全部免稅法:2022/12/544由于居住國實行全部免稅法不僅不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征稅,而且還要減弱對本國居民納稅人征稅的累進性,所以為稅負公平,實行免稅法的國家一般都采取累進免稅法。2022/12/745由于居住國實行全部免稅法不僅不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征稅,而且(四)抵免法(稅額扣除法)全稱為外國稅收抵免法,即一國政府在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征稅時,允許其用國外已納的稅款沖抵在本國應繳納的稅款,從而實際征收的稅款只為該居民應納本國稅款與已納外國稅款的差額。抵免法可以有效地免除國際重復征稅。1.抵免限額2.直接抵免與間接抵免3.外國稅收抵免的匯率問題4.費用分攤5.稅收饒讓抵免2022/12/746(四)抵免法(稅額扣除法)全稱為外國稅收抵免法,即一國政府在1.抵免限額。理論上講,抵免法可分為兩種。第一種是全額抵免法,第二種是限額抵免法全額抵免法是指納稅人從境外獲得的所得,已在境外按照境外稅收管轄權的稅法計算交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在納稅人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扣。限額抵免法是指納稅人從境外獲得的所得,已在境外按照境外稅收管轄權的稅法計算交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在納稅人應納稅額中抵扣,但可抵扣的數額不能超過按照本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也就是說,納稅人從境外獲得的收入,應當按照本國稅法的規定,計算應稅所得,確定應納稅額并以此為抵免限額,已在境外交納的稅收,如不超過此限額可全部抵免,如果超過此限額,超過部分不抵免。2022/12/7471.抵免限額。理論上講,抵免法可分為兩種。第一種是全額抵免法在實踐中,各國為了保證本國的稅收利益,都實行普通抵免。即規定本國應納稅款的抵免額不能超過國外所得按照居住國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抵免限額)。抵免限額是允許納稅人抵免本國稅款的最高數額,它并不一定等于納稅人的實際抵免額。2022/12/748在實踐中,各國為了保證本國的稅收利益,都實行普通抵免。即規定抵免限額計算公式分國抵免限額=境內、境外總所得按居住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外國的所得額/境內、境外所得總額綜合抵免限額=境內、境外總所得按居住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境外的所得總額/境內、境外所得總額在居住國稅率為比例稅率的情況下,可以采用比較簡便的計算方法。其計算公式為:綜合抵免限額(或分國抵免限額)=全部境外所得(或某外國所得)×居住國稅率
2022/12/749抵免限額計算公式2022/12/549抵免限額舉例1:某企業當年境內應稅所得為1000萬元,來源于境外所得1000萬元,本國所得稅稅率30%,境外稅收管轄權的所得稅稅率為40%。假定除稅率差別外本國所得稅法與境外稅收管轄權的所得稅規定相同。本國對來源于境外的所得采用限額抵免法來避免雙重征稅。試計算該企業當年實際應向本國政府交納多少所得稅?2022/12/750抵免限額舉例1:某企業當年境內應稅所得為1000萬元,來源于應稅所得額=1000+1000=2000(萬元)應納所得稅額=2000×30%=600(萬元)境外所得已交納所得稅=1000×40%=400(萬元)抵免限額=境外所得按本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1000×30%=300(萬元)可抵免額=300(萬元)實際向本國政府應交納所得稅=應納稅額-可抵免額=600-300=300(萬元)2022/12/751應稅所得額=1000+1000=2000(萬元)2022/1抵免限額舉例2:在甲國的總公司A和其設在乙國和丙國的分公司B、C都為盈利,納稅情況如下,用兩種方法計算抵免限額及總公司應向甲國繳納的稅額:國家企業應稅所得(萬元)所在國稅率(%)已納外國所得稅額(萬元)甲國總公司A100050乙國分公司B1006060丙國分公司C10040402022/12/752抵免限額舉例2:國家企業應稅所得(萬元)所在國稅率(%)已納(1)按綜合限額法計算抵免限額綜合抵免限額(1200×50%)×(100+100)/1200100萬元B公司與C公司已納外國稅額(60十40)100萬元實際抵免額100萬元A公司抵免后應納居住國稅額(600-100)500萬元2022/12/753(1)按綜合限額法計算抵免限額2022/12/553(2)按分國限額法計算抵免限額乙國抵免限額(1100×50%×100/1100)50萬元丙國抵免限額(1100×50%×100/1100)
50萬元允許乙國實際抵免額50萬元允許丙國實際抵免額40萬元抵免后A公司應納居住國稅額(600-50-40)510萬元2022/12/754(2)按分國限額法計算抵免限額2022/12/554乙國B公司已納外國稅額60萬元,其抵免限額為50萬元,實際抵免額應取限額50萬元,即有10萬元外國稅額在甲國不得抵免。而丙國C公司實納外國稅額40萬元,小于抵免限額,實際抵免限額應取40萬元,即有限額結余10萬元當年得不到利用。所以,在此例中,總公司的稅收負擔要重于按綜合限額法計算時的稅收負擔。由此可見,在國外分公司均為盈利的情況下,實行綜合限額法比實行分國限額法對納稅人有利。2022/12/755乙國B公司已納外國稅額60萬元,其抵免限額為50萬元,實際抵但在幾個非居住國的分公司既有盈利又有虧損的情況下,則采用分國限額法對納稅人有利,因為它可以避免在幾個國家的盈利與虧損相抵而減少抵免限額。如果采用綜合限額法,一國分公司的虧損會把來自另一非居住國分公司的盈利沖減掉,從而減少其抵免限額。2022/12/756但在幾個非居住國的分公司既有盈利又有虧損的情況下,則采用分國2.上例中,C公司虧損50萬元,其他情況相同。(1)按綜合限額法計算綜合抵免限額〔525×(100-50)/1050〕25萬元實際抵免額25萬元A公司抵免后應納居住國稅額(525—25)500萬元2022/12/7572.上例中,C公司虧損50萬元,其他情況相同。2022/1(2)按分國限額法計算。乙國抵免限額(550×100/1100)50萬元由于C公司在丙國的經營虧損,所以不存在抵免問題。A公司抵免后應納居住國稅額(525-50)475萬元通過該例可以看到,當納稅人在國外的分公司有虧損的情況下,采用分國限額法可以相對減少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納稅人可以不因在某非居住國有虧損而減少在盈利國的抵免限額。2022/12/758(2)按分國限額法計算。2022/12/558我國目前對企業和個人外國稅收抵免限額的計算主要采用分國限額法。企業所得稅主要采用分國不分項的方法,而個人所得稅要求采用分國分項的辦法計算抵免限額。2022/12/759我國目前對企業和個人外國稅收抵免限額的計算主要采用分國限額法例1:我國某公司2008年在中國境內經營取得應稅所得額300萬元,稅率25%;其在A國的分公司當年取得應稅所得額折合人民幣150萬元,A國規定得公司所得稅稅率40%,當年該公司還從A國取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50萬元,A國規定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為15%;當年該公司從B國取得應稅所得額折合人民幣100萬元,其中租金收入30萬元,利息所得50萬元,特許權使用費所得20萬元,B國課征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為20%。該公司的境外所得均已在當地納稅。現要求計算該公司當年的外國稅收抵免限額和實際應向我國繳納的所得稅稅額。2022/12/760例1:我國某公司2008年在中國境內經營取得應稅所得額300⑴計算A國所得稅稅款的抵免限額A國稅款抵免限額=境內和A國所得應納稅總額×來源于A國的所得/境內和A國所得總額=(300+150+50)×25%×(150+50)/(300+150+50)=50(萬元)⑵計算B國所得稅稅款的抵免限額B國稅款抵免限額=境內和B國所得應納稅總額×來源于B國的所得/境內和A國所得總額=(300+100)×25%×100/(100+300)=25(萬元)⑶計算該公司在A國已納稅額已納A國稅款=150×40%+50×15%=60+7.5=67.5(萬元)2022/12/761⑴計算A國所得稅稅款的抵免限額2022/12/561⑷計算該公司在B國已納稅額已納B國稅款=(30+50+20)×20%=20(萬元)⑸計算該公司當年境內、境外所得總額按我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全所得應納稅款=(300+200+100)×25%=150(萬元)⑹計算該公司當年實際應向我國繳納的稅款實際應納稅款=150-50-20=80(萬元)2022/12/762⑷計算該公司在B國已納稅額2022/12/562例2:我國某居民個人在2010納稅年度從A國取得應稅所得79600元。其中,因全年在A國某公司任職取得工資收入69600元(平均每月5800元);因提供一項技術咨詢服務取得勞務費10000元;該納稅人已就這兩項收入在A國納稅2100元。同年,該納稅人向B國一機構轉讓一項專利取得特許權使用費30000元,并就這筆收入向B國繳納稅款6000元(假定以上數額均已折合成人民幣)。要求計算該納稅人的外國稅收抵免限額和在我國的應納稅額。2022/12/763例2:我國某居民個人在2010納稅年度從A國取得應稅所得79⑴計算A國個人所得稅稅款的抵免限額A、計算A國工資所得稅款的抵免限額每月應納稅款=(5800-4800)×10%-25=75(元)全年應納稅額=75×12=900(元)B、計算A國勞務報酬已納稅款的抵免限額應納稅額=10000×(1-20%)×20%=1600(元)C、A國個人所得稅的抵免限額為該納稅人在A國取得的工資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按我國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即2500元=(900+1600)2022/12/764⑴計算A國個人所得稅稅款的抵免限額2022/12/564⑵計算B國個人所得稅的抵免限額。當年納稅人在B國只有特許權使用費一項收入,所以該項收入按我國稅法應繳納的稅額即為B國稅款的抵免限額。抵免限額=30000×(1-20%)×20%=4800(元)2022/12/765⑵計算B國個人所得稅的抵免限額。當年納稅人在B國只有特許權使⑶該納稅人從A國取得的收入應在我國應納稅2500元,其已在A國繳納稅款2100元,低于A國稅款的抵免限額,所以這2100元A國稅款可全部用于沖抵其A國所得應在我國繳納的稅款,抵免后該納稅人應在我國補稅400元(2500-2100)。另外,該納稅人在B國繳納的稅款超過了抵免限額,超限抵免額1200元(6000-4800),按我國稅法規定只能在以后出現納稅人實際在B國納稅額小于B國稅款抵免限額的年度用于增加納稅人的實際抵免額,即將超限抵免額向后結轉,而不能用于沖抵納稅人當期應就其A國的所得向我國補交的稅款。2022/12/766⑶該納稅人從A國取得的收入應在我國應納稅2500元,其已在A例3:甲國總公司來源于本國的應稅營業利潤100萬元,稅率40%,特許權使用費的稅率為15%;其乙國分公司應稅營業利潤100萬元,稅率30%,特許權使用費20萬元,稅率20%;丙國分支機構應稅營業利潤60萬元,稅率30%,假定各國關于應稅所得的制度和政策規定沒有差別。請用不同的方法計算外國稅收抵免限額。(綜合限額法、分國又分項法、分國不分項法三種方法)2022/12/767例3:2022/12/5671.綜合限額法計算來源于境外所有所得的已納境外所得稅的抵免限額=(100+20+60)×40%=72(萬元)納稅人境外已實際繳納所得稅=100×30%+20×20%+60×30%=52(萬元)可抵免額為52萬元,在甲國實際應納稅額為(100+100+20+60)×40%-52=60(萬元)2022/12/7681.綜合限額法計算2022/12/5682.分國又分項方法(1)來源于乙國的營業利潤的已納乙國稅收抵免限額=100×40%=40(萬元)該項營業利潤實際已經在乙國繳納所得稅=100×30%=30(萬元)因此該營業利潤的已納外國稅收可抵免額為30萬元。(2)來源于乙國特許權使用費的已納乙國稅收抵免限額=20×15%=3(萬元)該項特許權使用費實際已經在乙國繳納所得稅=20×20%=4(萬元)因此該項特許權使用費的外國稅收可抵免額為3萬元。2022/12/7692.分國又分項方法2022/12/569(3)來源于丙國的營業利潤的已納丙國稅收抵免額=60×40%=24(萬元)該項營業利潤實際已經在丙國繳納所得稅=60×30%=18(萬元)因此該營業利潤的已納外國稅收可抵免額為18萬元。該納稅人當期總的可抵免額為51萬元,在甲國實際應納稅額為(100+100+20+60)×40%-51=61(萬元)2022/12/770(3)來源于丙國的營業利潤的已納丙國稅收抵免額=60×40%3.分國不分項方法(1)來源于乙國所得的已納乙國所得稅抵免限額=120×40%=48(萬元)實際已向乙國繳納所得稅=100×30%+20×20%=34(萬元)來源于乙國所得在乙國已納所得稅的可抵免額為34萬元2022/12/7713.分國不分項方法2022/12/571(2)來源于丙國所得的已納丙國所得稅抵免限額=60×40%=24(萬元)實際已向丙國繳納所得稅=60×30%=18(萬元)來源于丙國所得的已納丙國所得稅的可抵免額為18萬元該納稅人當期總的可抵免額為52萬元,在甲國實際應納稅額為(100+100+20+60)×40%-52=60(萬元)2022/12/772(2)來源于丙國所得的已納丙國所得稅抵免限額=60×40%=(五)扣除法、免稅法和抵免法的比較例:某企業當年境內應稅所得為1000萬元,來源于境外所得1000萬元,假定除稅率差別外本國所得稅法與境外稅收管轄權的所得稅規定相同。試比較在不同稅率和采用不同避免國際雙重征稅方法的情況下,該企業的所得稅負擔(企業交納的所得稅總額占其全部應稅所得的百分比)2022/12/773(五)扣除法、免稅法和抵免法的比較2022/12/573第一種情況,本國所得稅稅率30%,境外稅收管轄權的所得稅稅率40%:⑴扣除法下:向本國政府實際應納稅額=(2000-400)×30%=480(萬元)企業交納的所得稅稅額=向本國政府實際應納稅額+已納境外稅額=480+400=880(萬元)負擔水平為44%⑵免稅法下:向本國政府實際應納稅額=1000×30%=300(萬元)企業交納的所得稅總額=向本國政府實際應納稅額+已納境外稅額=300+400=700(萬元)負擔水平為35%2022/12/774第一種情況,本國所得稅稅率30%,境外稅收管轄權的所得稅稅率⑶限額抵免法下:向本國政府實際應納稅額=2000×30%-300=300(萬元)企業交納的所得稅總額=向本國政府實際應納稅額+已納境外稅額=300+400=700(萬元)負擔水平為35%⑷全額抵免法下:向本國政府實際應納稅額=2000×30%-400=200(萬元)企業交納的所得稅總額=向本國政府實際應納稅額+已納境外稅額=200+400=600(萬元)負擔水平為30%2022/12/775⑶限額抵免法下:2022/12/575第二種情況,本國所得稅稅率40%,境外稅收管轄權的所得稅稅率為30%⑴扣除法下:向本國政府實際應納稅額=(2000-300)×40%=680(萬元)企業交納的所得稅稅額=向本國政府實際應納稅額+已納境外稅額=680+300=980(萬元)負擔水平為49%⑵免稅法下:向本國政府實際應納稅額=1000×40%=400(萬元)企業交納的所得稅總額=向本國政府實際應納稅額+已納境外稅額=300+400=700(萬元)負擔水平為35%2022/12/776第二種情況,本國所得稅稅率40%,境外稅收管轄權的所得稅稅率⑶限額抵免法下:向本國政府實際應納稅額=2000×40%-300=500(萬元)企業交納的所得稅總額=向本國政府實際應納稅額+已納境外稅額=500+300=800(萬元)負擔水平為40%⑷全額抵免法下:向本國政府實際應納稅額=2000×40%-300=500(萬元)企業交納的所得稅總額=向本國政府實際應納稅額+已納境外稅額=500+300=800(萬元)負擔水平為40%2022/12/777⑶限額抵免法下:2022/12/577以上例可以看出:⑴境外稅率高于國內稅率時,全額抵免法對納稅人最有利;限額抵免法與免稅法效果一致。⑵境外稅率低于國內稅率時,免稅法對納稅人最有利;限額抵免法與全額抵免法效果一致。任何情況下,扣除法對避免國際雙重征稅的效果最不理想。2022/12/778以上例可以看出:⑴境外稅率高于國內稅率時,全額抵免法對納稅人三、國際重疊征稅的避免辦法——間接抵免的計算方法(一)直接抵免(二)間接抵免2022/12/779三、國際重疊征稅的避免辦法——間接抵免的計算方法(一)直接抵(一)直接抵免所謂直接抵免,是指居住國的納稅人用其直接繳納的外國稅款沖抵在本國應繳納的稅額。用直接抵免法計算應納居住國稅額的公式為:應納居住國稅額=(居住國所得+來源國所得)×居住國稅率-實際抵免額=納稅人全部所得×居住國稅率-實際抵免額2022/12/780(一)直接抵免所謂直接抵免,是指居住國的納稅人用其直接繳納的例如:假定甲國一居民公司在某納稅年度獲得總所得10000萬元。其中,來自本國所得8000萬元,來自乙國(來源國)分公司所得2000萬元。現計算該公司在采用抵免法時應向甲國繳納多少稅款。1.當甲國適用稅率為30%、乙國為30%,兩國稅率相等時,甲國政府允許該公司用已納全部乙國所得稅沖抵甲國總公司的應納稅額。總所得按甲國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10000×30%)3000萬元分公司已納乙國稅額(2000×30%)600萬元實際抵免額600萬元總公司得到抵免后應向甲國繳納的稅額(3000-600)2400萬元2022/12/781例如:假定甲國一居民公司在某納稅年度獲得總所得10000萬元2.當甲國稅率為30%、乙國稅率為20%時,該總公司僅能按實納外國稅款進行抵免,在實行稅收抵免后,還要就乙國所得按照兩國稅率差額,向甲國補交其稅收差額。總所得按甲國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10000×30%)3000萬元分公司已納乙國稅額(2000×20%)400萬元乙國稅收抵免限額(2000×30%)600萬元實際抵免額400萬元總公司抵免后應向甲國繳納稅額(3000-400)2600萬元2022/12/7822.當甲國稅率為30%、乙國稅率為20%時,該總公司僅能按實3.當甲國稅率為30%、乙國稅率為40%時,該居民公司在乙國已納稅額在甲國得不到全部抵免,其可以用于抵免的數額僅為其乙國所得按照甲國稅率計算的稅額。總所得按甲國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10000×30%)3000萬元分公司已納乙國稅額(2000×40%)800萬元乙國稅收抵免限額(2000×30%)600萬元實際抵免額600萬元總公司抵免后應向甲國繳納稅額(3000-600)2400萬元該居民公司繳納的稅收總額(800十2400)3200萬元2022/12/7833.當甲國稅率為30%、乙國稅率為40%時,該居民公司在乙國(二)間接抵免所謂間接抵免,是指居住國的納稅人用其間接繳納的國外稅款沖抵在本國應繳納的稅額。用間接抵免法計算應納居住國稅額:第一步:計算母公司來自國外子公司的所得額。母公司來自子公司的所得=母公司所獲毛股息+母公司承擔的外國子公司所得稅=母公司所獲毛股息+外國子公司所得稅×母公司所獲毛股息/外國子公司稅后利潤2022/12/784(二)間接抵免所謂間接抵免,是指居住國的納稅人用其間接繳納的也可采用比較簡便的公式計算:母公司來自子公司的所得=母公司所獲毛股息×(1-子公司所在國稅率)母公司承擔的外國子公司所得稅如果沒有超過本國的抵免限額,即是母公司可以享受的間接抵免額第二步:計算母公司間接繳納的子公司所在國的稅款。母公司承擔的外國子公司所得稅=外國子公司所得稅×母公司所獲毛股息/外國子公司稅后利潤2022/12/785也可采用比較簡便的公式計算:2022/12/585抵免限額=母公司來自子公司的所得×母國適用稅率=母公司境內境外全部所得的應納稅額×來源于境外子公司應稅所得/母公司來源于境內境外全部應稅所得外國子公司所得稅=子公司納稅前全部所得×子公司所在國適用稅率2022/12/786抵免限額2022/12/586允許抵免額=min{外國子公司所得稅,抵免限額}母公司承擔的外國子公司所得稅如果沒有超過本國的抵免限額,即是母公司可以享受的間接抵免額。母公司應納稅額=(母公司境內的所得+母公司來自子公司的所得)×適用稅率-允許抵免限額2022/12/787允許抵免額=min{外國子公司所得稅,抵免限額}2022/11.所得稅一層間接抵免法2.所得稅多層間接抵免法2022/12/7881.所得稅一層間接抵免法2022/12/5881.所得稅一層間接抵免法
例1:假定有個A國的居民公司H,某年取得全球稅前所得200萬元,同年還收到其B國子公司S股息35萬元。其B國子公司S這年稅前所得100萬元,已按B國30%的稅率繳納S國公司稅30萬元。A國的公司稅稅率為40%。如果A國實行抵免法,H公司應納A國公司稅多少?2022/12/7891.所得稅一層間接抵免法
例1:2022/12/589①計算應并入H公司的其B國子公司所得H公司B國所得=35/(1-30%)=50(萬元)②計算應由H公司承擔的其B國子公司已納B國公司稅H公司已納B國公司稅=30×35/(100-30)=15(萬元)③計算應并入H公司的其B公司所得應納A國公司稅(抵免限額)H公司已納B國公司稅抵免限額=50×40%=20(萬元)2022/12/790①計算應并入H公司的其B國子公司所得2022/12/590④確定H公司允許抵免的其已納B國公司稅(允許抵免限額)H公司已納B國公司稅允許抵免額=min{15,20}=15(萬元)⑤計算H公司應納A國公司稅
H公司應納A國公司稅=(200+50)×40%-15=85(萬元)注:在此例中,H公司母國A國對H公司東道國B國所得補征公司稅為:50×(40%-30%)=5(萬元)2022/12/791④確定H公司允許抵免的其已納B國公司稅(允許抵免限額)202例2:某一納稅年度,A國X公司從本國境內獲得應稅所得100萬元,本國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如表1所示。該公司擁有B國Y公司一定百分比的股權,Y公司全部應稅所得為100萬元,當年分配并匯出50萬元股息給其母公司A國X公司。B國也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如表2所示。假定B國對匯出股息不征預提稅,A國實行限額抵免法避免雙重征稅,抵免限額綜合計算,試計算X公司實際應向A國政府繳納的所得稅稅額。2022/12/792例2:2022/12/592表1:A國公司所得稅稅率表應稅所得(萬元)稅率(%)50及其以下部分1050以上至100部分20100以上部分302022/12/793表1:A國公司所得稅稅率表應稅所得(萬元)稅率表2:B國公司所得稅稅率表應稅所得(萬元)稅率(%)50及其以下部分2050以上至100部分30100以上部分402022/12/794表2:B國公司所得稅稅率表應稅所得(萬元)稅率計算步驟如下:⑴Y公司已納所得稅稅額=50×20%+50×30%=25(萬元)⑵X公司來源于Y公司股息已承擔B國的所得稅稅額=Y公司已納所得稅稅額×X公司從Y公司實得的股息、/Y公司稅后利潤=25×50/(100-25)=16.77(萬元)⑶來源于Y公司的應稅所得=X公司從Y公司實得得股息+該項來源于B國得股息已承擔B國所得稅稅額=50+16.67=66.67(萬元)⑷X公司來源于境內境外全部應稅所得=X公司境內的應稅所得+來源于Y公司的應稅所得=100+66.67=166.67(萬元)2022/12/795計算步驟如下:2022/12/595⑸X公司境內境外全部所得的應納稅額=X公司來源于境內境外全部應稅所得×適用稅率=50×10%+50×20%+66.67×30%=35(萬元)⑹該項來源于B國的股息已承擔B國的所得稅的抵免限額=X公司境內境外全部所得的應納稅額×來源于Y公司的應稅所得/X公司來源于境內境外全部應稅所得=35×66.67/166.67=14(萬元)⑺該項來源于B國的股息已承擔B國的所得稅的可抵免額=14(萬元)⑻X公司實際應向A國政府繳納的所得稅稅額=X公司境內境外全部所得的應納稅額-該項來源于B國股息已承擔B國所得稅的可抵免額=35-14=21(萬元)2022/12/796⑸X公司境內境外全部所得的應納稅額=X公司來源于境內境外全部例3:甲國母公司A擁有設在乙國子公司B的50%的股份。A公司在某納稅年度在本國獲利100萬元,B公司在同一納稅年度在本國獲利200萬元,繳納公司所得稅后,按股權比例向母公司支付毛股息,并繳納預提所得稅;甲國公司所得稅稅率為40%,乙國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0%,乙國預提稅稅率為10%。現計算甲國A公司的間接抵免額及向甲國應繳稅額。
2022/12/797例3:2022/12/597B公司繳納乙國公司所得稅(200×30%)60萬元B公司納公司所得稅后所得(200-60)140萬元B公司付A公司毛股息(140×50%)70萬元乙國征收預提所得稅(70×10%)7萬元A公司承擔的B公司所得稅(200×30%×70/140)30萬元A公司來自B公司所得(70十30)100萬元抵免限額[(100十100)×40%×100/(100+100)]40萬元2022/12/798B公司繳納乙國公司所得稅(200×30%)60萬元20因為A公司間接和直接繳納乙國稅額為37萬元(30十7),小于抵免限額40萬元,所以實際抵免額取兩者中較小數額。實際抵免額37萬元A公司抵免前應向甲國納稅[(100十100)×40%]80萬元A公司抵免后應向甲國納稅(80-37)43萬元
2022/12/799因為A公司間接和直接繳納乙國稅額為37萬元(30十7),小于2.所得稅多層間接抵免法
例1:某一納稅年度A國X公司從本國境內獲得應稅所得100萬元,收到B國子公司Y公司股息125萬元,A國公司所得稅實行比例稅率,稅率為40%;Y公司自營業稅所得200萬元,獲得位于C國Z公司股息100萬元,B國公司所得稅也實行比例稅率,稅率為25%。Z公司自營業稅所得300萬元,向Y公司分配股息100萬元,C國公司所得稅稅率30%。假定B、C兩國對匯出股息都不征預提稅,A、B兩國都實行限額抵免法避免雙重征稅,抵免限額綜合計算,試計算X公司實際應向A國政府繳納的所得稅稅額。2022/12/71002.所得稅多層間接抵免法
例1:某一納稅年度A國X公司從本國計算步驟如下:⑴Z公司已納所得稅稅額=300×30%=90(萬元)⑵Y公司來源于Z公司股息已承擔C國的所得稅稅額=Z公司已納所得稅稅額×Y公司從Z公司實得的股息/Z公司稅后利潤=90×100/(300-90)=42.86(萬元)⑶Y公司來源于Z公司的應稅所得=Y公司從Z公司實得的股息+Y公司來源于Z公司的股息已承擔C國所得稅稅額=100+42.86=142.86(萬元)2022/12/7101計算步驟如下:2022/12/5101⑷Y公司來源于境內境外全部應稅所得=Y公司境內的應稅所得+來源于Z公司的股息已承擔C國所得稅稅額=200+142.86=342.86(萬元)⑸Y公司境內境外全部所得的應納稅額=Y公司來源于境內境外全部應稅所得×適用稅率=342.86×25%=85.72(萬元)2022/12/7102⑷Y公司來源于境內境外全部應稅所得2022/12/5102⑹Y公司來源于Z公司的股息已承擔C國的所得稅的抵免限額=Y公司境內境外全部所得的應納稅額×來源于Z公司的應稅所得/Y公司來源于境內境外全部應稅所得=85.72×182.86/342.86=35.72(萬元)⑺Y公司來源于Z公司的股息已承擔C國的所得稅的可抵免額=35.72(萬元)⑻Y公司實際應向B國政府繳納的所得稅稅額=Y公司境內境外全部所得的應納稅額-Y公司來源于Z公司股息已承擔C國所得稅的可抵免額=85.72-35.72=50(萬元)2022/12/7103⑹Y公司來源于Z公司的股息已承擔C國的所得稅的抵免限額202⑼Y公司境內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Y公司來源于Z公司股息已承擔C國的所得稅稅額+Y公司實際應向B國政府繳納的所得稅稅額=42.86+50=92.86(萬元)⑽X公司來源于Y公司的股息已承擔的境外所得稅稅額=Y公司境內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X公司從Y公司實得的股息/Y公司稅后利潤=92.86×125/(200-50+100)=46.43(萬元)2022/12/7104⑼Y公司境內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2022/12/5104⑾X公司來源于Y公司的應稅所得=X公司從Y公司實得的股息+X公司來源于Y公司的股息已承擔的境外所得稅稅額=125+46.43=171.43(萬元)⑿X公司來源于境內境外全部應稅所得=X公司境內的應稅所得+來源于Y公司的應稅所得=100+171.43=271.43(萬元)⒀X公司境內境外全部所得的應納稅額=X公司來源于境內境外全部應稅所得×適用稅率=271.43×40%=108.57(萬元)2022/12/7105⑾X公司來源于Y公司的應稅所得2022/12/5105⒁X公司來源于Y公司的股息已承擔境外所得稅的抵免稅額=X公司境內境外全部所得的應納稅額×來源于Y公司的應稅所得/X公司來源于境內境外全部應稅所得=108.57×171.43/271.43=68.57(萬元)⒂X公司來源于Y公司的股息已承擔境外所得稅的可抵免額=46.43(萬元)⒃X公司實際應向A國政府繳納的所得稅稅額=X公司境內境外全部所得的應納稅額-X公司來源于Y公司股息已承擔境外所得稅的可抵免額=108.57-46.43=62.14(萬元)2022/12/7106⒁X公司來源于Y公司的股息已承擔境外所得稅的抵免稅額2022例2:有個A國居民公司H,它持有其B國S公司50%的股權,而S公司又持有C國G公司40%的股權。某年,H公司取得稅前所得240萬元,另外取得B國S公司的股息。A國公司稅稅率為40%。該年,B國S公司取得稅前所得200萬元,另外取得C國G公司的股息32萬元。S公司已按30%稅率繳納了B國的公司稅。稅后所得的50%分配給H公司作為股息。同年,G公司取得稅前所得100萬元,已按20%的稅率繳納C國公司稅20萬元,稅后所得80萬元,分配S公司股息32萬元。如果A國和B國都允許多層間接抵免,H公司應納A國所得稅多少?2022/12/7107例2:有個A國居民公司H,它持有其B國S公司50%的股權,而解:⑴應并入S公司的G公司所得=100×32/80=40(萬元)或:=32/(1-20%)=40(萬元)⑵應由S公司承擔的G公司已納公司稅=20×32/80=8(萬元)⑶應并入S公司的G公司所得應納S國公司稅=40×30%=12(萬元)⑷S公司允許抵免的已納C國公司稅稅額=min{8,12}=8(萬元)2022/12/7108解:2022/12/5108⑸S公司已納S國公司稅稅額=(200+40)×30%-8=64(萬元)⑹S公司稅后所得=(200+32)-64=168(萬元)⑺S公司分配給H公司的股息=168×50%=84(萬元)⑻應并入H公司的其國外下層公司所得=(200+100×32/8084/168)×=120(萬元)或:=84/(1-30%)=120(萬元)2022/12/7109⑸S公司已納S國公司稅稅額=(200+40)×30%-8=6⑼應由H公司承擔的其下層公司已納國外公司稅=(64+20×32/80)×84/168=36(萬元)⑽應并入H公司的其國外下層公司所得應納母國公司稅(抵免限額)=120×40%=48(萬元)⑾H公司允許抵免的已納國外公司稅稅額(允許抵免額)=min{36,48}=36(萬元)⑿H公司應納R國公司稅=(240+120)×40%-36=108(萬元)2022/12/7110⑼應由H公司承擔的其下層公司已納國外公司稅=(64+20×3三、外國稅收抵免的匯率問題從跨國母子公司之間的稅收抵免的情況來看,各國在計算以本國貨幣表示的國外應稅股息時一般都使用當期匯率,即使用外國子公司向本國母公司分配股息時兩國貨幣之間的匯率。而在計算間接抵免時使用什么匯率各國則并不統一,有的國家使用外國子公司繳納外國稅款時的匯率(即所謂歷史匯率),有的國家則仍使用子公司向母公司分配利潤時的當期匯率。2022/12/7111三、外國稅收抵免的匯率問題從跨國母子公司之間的稅收抵免的情況四、費用分攤費用分攤的方法有兩種:一是據實分攤法,即要根據費用與外國所得之間的實際聯系對費用進行分攤;二是公式分攤法,即要根據納稅人在國外資產占其總資產的比重或國外毛收入占全部毛收入的比重來分攤費用。2022/12/7112四、費用分攤費用分攤的方法有兩種:2022/12/5112五、稅收饒讓抵免(一)稅收饒讓抵免的概念(二)稅收饒讓抵免的適用范圍(三)直接抵免法的國外稅收饒讓抵免(四)間接抵免法的國外稅收饒讓抵免2022/12/7113五、稅收饒讓抵免(一)稅收饒讓抵免的概念2022/12/51(一)稅收饒讓抵免的概念稅收饒讓抵免是指居住國對所得來源國采用稅收優惠而減少的應納稅額視同已納稅也給予抵免的措施。也就是納稅人在收入來源國獲得的稅收優惠減稅利益可以保留,而不必在向居住國就其境內境外全部所得納稅時支付給居住國。稅收饒讓不是一種消除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而是居住國對從事國際經濟活動的本國居民采取的一種稅收優惠措施。2022/12/7114(一)稅收饒讓抵免的概念稅收饒讓抵免是指居住國對所得來源國采稅收饒讓的具體做法有兩種:一是對所得來源國給予本國納稅人的減免稅或退稅等稅收優惠,按假如沒有這些優惠措施時來源國應征的稅款給予稅收抵免;二是按稅收協定規定的稅率實行定率抵免。
2022/12/7115稅收饒讓的具體做法有兩種:2022/12/5115稅收饒讓舉例假定居住國甲國的A公司有一分公司B,B公司當年獲利100萬元。甲國所得稅率為40%,乙國所得稅率為30%,乙國給予外國投資者稅收優惠,把所得稅率減到10%。在甲國實行稅收抵免的情況下,B公司在乙國繳納10萬元所得稅,把稅后利潤匯回甲國A公司,按照甲國稅法規定,A公司應把其國內外所得(包括B公司的全部所得)匯總計算繳稅。假如A公司除了B公司的100萬元利潤,別無其他收入,那么按甲國稅率計算,A公司應在甲國繳納40萬元所得稅。由于B公司已在乙國繳納了10萬元稅額,甲國政府給予稅收直接抵免,扣除其10萬元稅款后,A公司應在甲國補繳30萬元稅款。但如果甲國采取稅收饒讓的辦法,則把B公司在乙國被減征的20萬元稅款視同已在乙國繳納。即B公司雖然在乙國僅繳納了10萬元所得稅,但甲國視它為已按乙國正常稅率繳納了30萬元,則只要求A公司按10萬元補繳甲國稅額。2022/12/7116稅收饒讓舉例2022/12/5116(二)稅收饒讓抵免的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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