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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幾類主要人員的工齡計算㈠學習期間的工齡計算學習不是工作,因此學習期間,一般不能計算工齡。但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為了適應培養人才的需要,國家曾在不同時期作過脫產學習期間可以計算工齡的規定。革命軍人復員、退伍后,再考入各類學校學習的,學習期間不能計算為工齡,其原在部隊時的軍齡,可以與參加工作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中勞薪字[1963]292號在高等院校學習期間經組織批準提前抽調正式參加工作(脫離學習,列入抽調等位職工編制發工資),后又復學的學生,其在復學前參加工作的時間應計算工齡。——教育部[1963]教人字戴字第22號建國前,在革命根據地、解放區,中國共產黨開辦的軍事學校、干部培訓班以及中國女子大學、陜北公學等學校學習期間計算工齡。——[1978]組通字10號高等學校的畢業生正式分配工作,到工作單位報到后被選送出國的,本人在國外高等學校學習期間,由原單位照發工資的,工齡從分配工作開始領工資的時間計算。——教計字[1978]036號、勞薪字[1978]3號5.1970年以前進入高等和中等專業學校學習的國家職工,凡經組織調派,學習期間照發原工資的,其學習期間可計算為工齡。凡經本人申請,組織批準離職報考進入學校的,學習期間享受校發助學金待遇的,其學習期間不能計算工齡。學習前后工齡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教計字[1980]279號、勞人險函[1986]4號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生延期畢業或畢業后延期分配期間,經組織安排頂崗勞動,其工齡計算......應當從他們正式分配工作報到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計勞業字[1972]85號、[1982]勞險便字9號今后各單位在分配住房時,應將科技人員在研究生院、大學、大專規定的學習時間作為分房工齡列入分房條件。中等專業學校的學齡,以高中畢業后進入中等專業學校作為計算分房工齡的起點。——[1982]國科干五字084號革命軍人復員、退伍后,再考入各類學校學習的,學習期間不能計算為工齡,其原在部隊時的軍齡,可以與參加工作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中勞薪字[1962]292號學徒工在學習期間......送勞動教養......勞動教養的時間不能計算工齡。但是勞動教養前后的學習時間,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勞險便字[1982]34號技工、半工半讀等學校從社會上新招收的學員,......其在校學習期間都不能計算工作年限或工齡。——計勞業字[1972]43號工作人員原系學生或在業人員,解放后參加軍大學習的,在學習期間如已取得軍齡,應計算工作年限;參加革命大學學習,在學習期間不計算工作年限。——國人辦字[1957]3021號集體所有制單位的職工進入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學習,畢業后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的,其在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的時勞險字間,可與畢業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勞險字[1982]25號關于文化革命前從高等學校在校學生中抽調出來工作,后又復學者,他們的畢業時間應按復學后實際畢業時間計算。一一教計字[1980]144號國家職工自費到國外上大學或當研究生的,以批準離開國境的下一個月起不計算工作年限。——教計資字[1982]05號15.1961年、1962年國民經濟調整時......原59級、60級學生休學,直到1963年(或1964年)學校復辦,部分學生返校復學,后又因“文化大革命”推遲了學生畢業分配的時間,對這部分學生的畢業時間......可按入學時規定的學制計算;參加工作時間,仍按分配工作時領取工資起計算。——教職字[1983]02號16.1970年至1978年,進入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的國家職工,其學習時間,都應計算為連續工齡。一一教計字[1980]279號、勞人險函[1986]4號17.1979年以后考入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習的中等專業學校學習和技工學校學習的國家職工,學習期間一律不計算工齡,入學前和畢業后參加工作的工齡可以合并計算。——教計字[1980]279號、勞險字[1981]4號、勞人險函[1986]4號18.在1957年至1966年期間因思想政治問題受到批判而被開除學籍、黨籍、團籍,未分配工作的學生(指那些以思想政治性質的問題為依據或主要依據錯被處理出校的在校學生,不包括各年因政治問題被取消入學資格的新生,也不包括各地區辦的專科學校在1960年至1962年貫徹“調整、鞏固、充實、提高,八字方針而精簡、壓縮、處理回家、安置支農的學生),他們的工齡均從離校起計算。——中央組織部中組發[1980]50號19.凡在原北京俄語學院留學預備部學習,準備派往蘇聯及東歐各國的留學生,后因改變計劃未被派出國而插入國內各高等學校學習的,他們在北京俄語學院留蘇預備部學習的時間,可與以后的大學學習時間合并計算為實際學習年限。——[1983]教外派字706號職工被組織調派到各種學校學習;在學習期間由原單位照發原工資的,學習期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由學校發調干助學金的,不計算連續工齡。——勞人部勞人險函[1986]4號在職人員自費出國留學回國工作后,出國前的工齡可以保留,并與回國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工齡。獲得博士學位回國參加工作的,其在國外攻讀博士學位的年限,國內計算工齡。——國發[1986]107號凡參加革命工作前在各類中、小學學習的學生,包括在延安中學、延安保育小學學習的,均不計算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和工齡。——組通字[1986]27號經組織同意,職工在工農速成中學、文化補習學校,學習期間計算工齡。——勞人險函[1986]4號出國留學人員的工齡計算。⑴公派出國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在批準出國留學的期限內,國內工資由原單位照發,國內計算工齡。公派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獲得博士學位后,在批準的攻讀博士學位期限內,國內計算工齡。——國發[1986]107號⑵在職人員自費出國留學回國工作后,出國前工齡可以保留,并與回國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工齡。在職人員自費出國留學獲得博士學位回國參加工作的,其在國外攻讀博士學位的年限,國內計算工齡,工齡計算辦法同公派留學人員相同。一一國發[1986]107號、教高[1990]01號⑶在職人員出國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獲得碩士學位回國工作后,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計算工齡。——高教[1990]01號五十年代赴蘇聯、東歐國家的留學人員,凡獲得博士、副博士學位者,其攻讀博士、副博士學位的時間均計算工齡。凡由國內派赴蘇聯、東歐國家直接攻讀博士、副博士學位者,其工齡從本人在國內考取(或被選定)攻讀博士、副博士學位之日開始(即包括在俄語預備部學習或在國內學習、鍛煉準備的時間)計算。凡在蘇聯、東歐國家學習一段時間后,再攻讀博士、副博士學位者,其工齡從正式獲準攻讀博士、副博士學位之日開始計算。一一教計字[1988]125號國內博士生學習期間計算工齡。——教字[1990]01號鄉村醫生不屬國家職工,因此,鄉村醫生在1970年至1978年被推薦到衛生學校學習期間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人薪司函[1990]7號在職人員考取國內碩士生,學習期間計算工齡。在職人員出國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獲得碩士學位回國工作后,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也計算工齡。——教高[1990]01號“文革”前赴蘇聯、東歐國家留學的本科生,所學專業與國內專業相比較,凡學習時間(包括在俄語預備部和國內高校學習及實習、鍛煉的時間)長于國內相同或相近專業的學習時間均計算工齡(不計算工齡的學習時間最低不得少于4年)。改變計算工齡的起始時間后,在享受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時,開始計算工齡的時間視為參加工作時間。改變工齡計算時間均從文件下達之日起執行,改變工齡之前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不予追補。凡符合改變工齡計算時間的工作人員,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可從開始計算工齡的時間算起。——人薪發[1992]11號入學前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和企業職工的學員,在中學補習和高校學習期間,由原單位照發工資的,可以連續計算工齡。——教人[1992]33號入學前為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和企業職工的,在大學學習期間的生活待遇,按國家教委、財政部聯合下發的[1987]教計字139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教人[1992]33號技工學校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一律不計算工齡。——中勞薪便字[1967]686號民航院校的學員是無軍籍人員,其性質與地方技工學校相似,因此,學員在校學習期間不應計算工齡。——供財字[1972]2033號因“文革”延期分配工作的1966至1969屆大專院校畢業生(含畢業研究生),其參加工作時間和工齡從應畢業當年的9月1日(春季畢業生從應畢業當年2月1日)起計算,其中因個人原因超過當時規定報到期限的,其參加工作時間和工齡從本人報到之日開始計算。——人薪發[1994]43號城鎮知識青等上山下鄉,主要采取在城鎮郊區發展集體所有制的知青場(廠)隊和農工商聯合企業的辦法。......留場(廠)隊就業的,從入場(廠)隊之日計算工齡。一一中發[1980]64號凡在“文革”期間由國家統一組織下鄉插隊的知識青年,......進城后等待分配的時間,不計算工齡。一一勞人培[1985]23號凡在“文革”期間(或1962年至“文化大革命”前),由國家統一組織下鄉插隊的知識青年,在他們到城鎮參加工作后,其在農村參加勞動的時間,可以與參加工作后的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他們參加工作的時間,從下鄉插隊之日算起。......工齡的起算時間,可以由插隊知識青年現在工作的縣團以上單位(含縣團級單位),根據本人檔案中履歷表和其它有關材料填寫的下鄉日期審定;對個別有異議的,可經所在單位調查,報縣以上勞動部門審批。——勞人培[1985]23號知識青年參加生產服務合作社的,可以從參加之日起計算工齡。他們以后被招收到全民所有制或其它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的,其在生產服務合作社期間的工齡,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一一中發[1979]51號(二)知識青年的工齡計算插隊知識青年系指“文革”期間由國家統一組織辦理了下鄉插隊手續,并經縣級以上知青部門正式認可的集體插隊、插場知識青年和隨父母去“五?七”干校勞動的知識青年。知識青年不合農村返鄉青年。分配到農場、墾殖場當職工的知識青年,經縣以上知青辦批準,按病退、困退離開農場、墾殖場后,又重新參加工作的,可以將他們在農場、墾殖場的連續工作時間與重新參加工作的連續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1978]勞薪字43號函、勞險便字[1980]39號知識青年在農村插隊期間,從事臨時性工作,如當民辦教師或到公社企業、大隊醫療站(所)工作的,只要保留知青身份,仍然按知青對待的,可計算連續工齡。上山下鄉知識青年和復員退伍軍人招為合同制工人后,其插隊勞動時間與軍齡均可計算為連續工齡。一一陜勞服險發[1978]012號知識青年下鄉期間被推薦(或自己報考),1970—1978年上大、中專學校學習,畢業后分配工作的,其下鄉插隊的時間、上學期間、畢業后分配工作的時間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教計字[1980]279號、已安排到工礦企業和其它事業單位工作的農場插隊知青及文革前支邊青年,他們采取退職辦法返回城市后參加工作,其退職前的工作時間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應從再次參加工作之日起重新計算連續工齡。——[1982]勞險字22號1982年6月1日㈢教師的工齡計算各級學校的代課教員,被正式錄用以后,他們在本校代課的時間,可以計算工作年限(連續工齡)。——[1956]內人工字50號原在私立學校(不包括補習學校和私塾)工作的教職工,改為公立學校后,其在該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教計字[1979]583號農業中學和公社、大隊的民辦教師(包括長期預編代課教師和職工)轉為(包括招收)公辦教師后,其連續工齡從最后一次經組織批準擔任民辦教師的時間算起。——[1981]勞險字5號、[1981]勞險便字30號民辦(代課)教師僅限于在擔任民辦教師期間,領取國家支付的工資或者享受國家給予的補貼的民辦教師,被招收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或經組織批準進入各級各類學校學習畢業(或結業)后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并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包括在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工作的人員),其成為正式職工前最后一次經組織批準任民辦教師的工作時間可以與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勞人險函[1982]36號、[1986]教計字179號、[1987]教計165號民辦教師被招收、保送或推薦到高等院校學習,畢業或結業后不再從事教育工作的,其當民辦教師的工作時間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勞險便字[1981]30號民辦教師......未經組織批準而到各級師范學校學習,畢業后仍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其任民辦教師和在校學習的時間,均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勞險字[1982]25號各級學校的代課教師,被正式錄用以后,他們在本校代課的時間,可以計算工作年限,在其它學校代課的時間,只算一般工齡。——內人工字[1965]50號民辦教師被招收、保送或推薦到各級師范學校學習,畢業或結業后仍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辦教師的時間可以與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一一勞人險函[1983]01號“文革”期間因受家庭成份影響和社會關系株連,迫使部分民辦教師中斷了任教時間,他們招收錄用為公辦教師后,其間斷教師工作時間,可以連續計算工齡。——教育部計劃財務司1986年6月21日給陜西省教育廳的復函建國前由區、鄉人民政府任命的民辦學校的民辦教師應從批準其轉為國家公立學校的正式教師之日起計算參加革命工作時間。——[1987]干審字1203號民辦教師經組織批準被錄取(保送、推薦)到各級師范學校學習畢業(結業)后,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辦教師的時間可與畢業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1989]教計字267號㈣集體所有制人員的工齡計算從集體所有制單位調到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他們在集體所有制單位專職從事工作,并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連續工作時間與調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時間合并計算為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內務部[1964]內人工字第180號函原在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的職工,被精簡退職后,參加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其退職以前連續工作的時間和再次參加工作以后的工作時間,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一一勞動部工資司[1965]中勞薪字171號原從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崗位上參軍的退伍軍人,其參軍前的連續工齡可以合并計算。——勞動部工資局[1968]中勞薪便字831號從信用社提拔到銀行工作的干部,在信用社專職從事工作的時間,可以計算連續工齡。——內人工字[1964]150號農村基層信用社的工作人員調到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以后,他們原在信用社專職從事工作的時間,可以計算連續工齡。——內人工字[1964]162號兵團、農場職工,因生產、工作需要,按國家現行規定,經組織調到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其在兵團、農場工作的時間,應計算為連續工齡。——計勞薪字[1975]157號解放前在私營商店工作的職工,解放后仍在該店當職工,1956年該店轉為公私合營,后由組織調到國家機關工作......其解放前后在企業里工作的本企業工齡與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1962年8月8日中央精減小組辦公室《關于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從集體所有制轉為全民所有制的中醫藥人員,從參加聯合診所時開始計算工齡。一一衛生部、國家勞動總局[1979]衛中字869號、[1979]勞總薪字58號集體衛生人員的工齡計算,從參加革命工作(包括解放后參加聯合醫院、聯合診所)之日算起。——衛生部[1979]衛醫字1065號凡是在轉為集體所有制家屬工廠工作的家屬,隨干部(邊防海島和遠離居民區部隊干部)調出該地區......,家屬被招收到全民或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的,其在家屬工廠工作的工齡,應連續計算。干部妻子原在全民所有制或地方縣、區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隨軍隊干部調動,......如當地確無處安排,可暫時安排在軍隊企事業單位或家屬工廠工作。其......工齡連續計算。——國發[1981]17號集體所有制單位的職工考入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后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的,其入學前與畢業后的工作時間,可以合并計算連續工齡。——[1981]勞險便字66號在縣(區)辦城鎮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以上的正式職工,考取大專院校或中專學校畢業后,其在集體單位工作的時間與畢業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工作年限。——陜西省人事局陜人工[1982]4號原在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被精簡退職的職工,參加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以后,其退職以前連續工作的時間和再次參加工作以后的工作時間。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1965]中勞薪字第171號“文革”期間集體所有制單位的職工,經組織動員隨干部(或配偶)下放到農村、五七干校、墾殖場參加勞動之后,被安排到全民(或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其原工作時間和在農場、五七干校、墾殖場的勞動時間,以及現在的工作時間均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勞人險局[1982]6號、勞人險函[1982]42號,陜勞險發[1983]28號集體所有制單位的職工上大學后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的,其上大學前后的工作時間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勞人險函[1983]19號演員在解放后在國營劇團學習演戲的時間,如果是實行學績制度的,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如果是參加學校性質的學員班學習演戲,不論其學習期間享受什么待遇均不計算工齡。——[1965]中勞薪字第81號㈤鄉村各類人員的工齡計算享受國家生活補貼從事公社黨政工作的半脫產干部(實際大部分時間從事公社專職工作)被直接轉正或錄用為國家干部或工人之后,他們最后一次在公社半脫產從事黨政工作的時間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勞人險函[1983]31號農民技術員經考核錄用為國家農業技術干部,其被錄用前最后一次聘用為縣、社專職農業技術員的工作時間,可以和錄用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勞人險局[1983]17號鄉村醫生(原赤腳醫生)被招收、頂替、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或進入各級醫藥院校學習畢業(結業)后,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并繼續從事衛生工作的(包括在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工作的人員)其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前最后一次經組織批準任鄉村醫生的工作時間(含其原當赤腳醫生工作時間)可以與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參加工作時間,從本人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算起。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凡要求享受鄉村醫生(赤腳醫生)工齡的人員,必須是經組織批準在區、縣有關部門注冊登記,有案可查或持有鄉村醫生(赤腳醫生)證者,才能承認其為鄉村醫生(赤腳醫生)。——勞人險[1985]5號參加“四清工作隊”后被吸收為國家干部的,可以從參加“四清”工作時起計算為連續工齡。——國人[1981]54號建國后農村半脫產大隊干部......被接收為國家固定職工后,愿擔任脫產大隊干部的時間不能計算工齡。——勞人險函[1982]36號公社畜牧獸醫(包括配種站、改良站、冷精站、防疫站、草原站的畜牧獸醫),在轉為國家畜牧獸醫后,其最后一次在公社畜牧獸醫站任獸醫的工作時間,可以與轉為國家畜牧獸醫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勞人險局[1983]03號享受國家生產補貼專職從事公社黨政工作的屬于集體編制的干部,被直接錄用為國家干部以后,他們被錄用以前最后一次在公社從事黨政工作的時間,可以計算為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勞人險函[1983]39號鄉村醫生成為國家正式職工或進入各級醫藥院校學習畢業(結業)后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并繼續從事衛生工作的(包括在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工作的人員),其參加工作時間,從本人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算起。——[1988]衛人字第22號農民技術員考入各級農業院校學習,畢業(結業)后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并繼續從事農業技術工作的,其入學前最后一次聘用為公社專職農民技術員的工作時間,可以與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勞人險[1986]7號100.在國家機關、黨派、團體、事、企業單位工作的復員、轉業、退伍軍人中,入伍前系縣以上集體單位職工(不含鄉鎮自辦集體單位)、城鎮居民在全民所有制等位當臨時工、合同工的工作年限計算,可按照[1964]內人工字180號、[1968]中勞薪便字第831號、勞人險函[1982]10號、32號文件規定,在縣以上集體單位工作的時間或城鎮居民入伍前在最后一個全民單位當臨時工、合同工的時間與部隊服兵役的軍齡和復員、轉業到國家機關、黨派、團體、事、企業單位工作的時間合并計算為工作年限(連續工齡)。㈥臨時工、合同工、季節工、輪換工、“亦工亦農”工的工齡計算臨時工是我國勞動用工制度中的一種補充形式,這種用工形式以臨時性強、時間短、間斷多、變動大為特點。臨時工分為計劃內臨時工和計劃外臨時工。在本單位做“亦工亦農”期間,經招工、頂替后仍在本單位工作,......其招工、頂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單位當“亦工亦農”工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與被錄用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勞險便字[1980]41號城鎮居民在全民所有制單位當臨時工、合同工期間應征入伍,復員后參加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可將其在參軍前最后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單位當臨時工、合同工的時間、服兵役時的軍齡和復員后在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的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勞險函[1982]32號輪換工回鄉后,......重新被吸收為國家職工時,其連續工齡應
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算起。——計勞業字[1973]7號109在“文化大革命”中,因冤假錯案被舌辛退的臨時工,徹底平反后在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的,被舌辛退前最后一次當臨時工的時間可以與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的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勞人險函[1982]42號臨時工在本單位工作期間被本單位錄用為長期工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單位當臨時工的連續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中勞薪字[1964]344號合同工或長期臨時工考入大學畢業分配后參加工作,其參加工作時間,應從畢業分配工作后到單位報到之日起計算。——勞人干局[1983]14號112.全民所有制單位的臨時工和集體所有制單位的職工,在“文化大革命”中,經組織動員,曾隨同配偶一起下放到“五七”干校勞動,后從干校回來被安排到全民單位工作,其在“五七”干校勞動和去“五七”干校以前連續工作的時間,可以與現在工作的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勞人險函[1982]6號國家機關使用的臨時人員,被正式錄用之后,他們在正式被錄用以前在本機關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工作年限。——國務院國直人習字[1956]79號根據生產需要,經濟建設民工被用工單位招校或轉為國家職工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單位當民工的連續工作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勞人險函[1983]15號齡。?勞人險函[1983]15號臨時工因其配偶調動工作而隨遷到新的地方后仍做臨時工或者被招收為正式職工,其隨遷前做臨時工的時間是否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問題,因情況復雜,涉及面廣,......目前仍應按現行規定執行,不宜變動。——勞人險函[1983]37號季節工轉為正式工人(固定工)以后,其在本單位連續每年做季節工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1962]中簡字132號、[1963]中勞薪便字185號117.臨時工、合同工、副業工、輪換工、亦工亦農人員(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按照計劃招收的臨時人員)、民辦教師在原工作單位被招、轉、頂替為固定工后,其在本單位最后一次當臨時工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與被招、轉、頂替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招、轉、頂替到其它單位為固定工后,工齡只能從招、轉、頂替之日起計算。——陜勞人險發[1984]310號、[1973]計勞業字7號、[1980]勞險便字41號、勞人險函[1983]30號已在“文革”中,因冤假錯案被舌辛退的臨時工,徹底平反后在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的,被舌辛退前最后一次當臨時工的時間可以與在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的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勞人險函[1982]42號。文革”期間,全民所有制單位的臨時工,經組織動員隨干部(配偶)下放到農場、“五七”干校、墾殖場參加勞動之后,被安排到全民(或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其原工作時間和在農場、“五七”干校、墾殖場的勞動時間,以及現在的工作時間均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勞人險局[1982]6號、勞人險函[1982]42號齡。(七)精簡、退職、離職、舌辛職、離崗、退養、停薪留職人員的工齡計算.解放后由于精簡機構、關廠、并廠或者縮減生產被精減回鄉、回家,以后又重新參加工作(不論是否回原單位)其精減前的工作時間和重新參加工作后的工作時間,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1962]中勞薪字185號、[1964]中勞薪字31號、會字18號、[1964]中勞薪字218號.退職、復員在性質上是一樣的,今后關于曾經退職、復員又參加工作的人員退休時......他們退職、復員(或軍轉)前的工作年限和重新參加地方工作后的工齡,一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1964]內人工字258號收回被精減的職工......精減前的工齡和重新參加工作后的工齡,可以合并計算。——中發[1966]91號“停薪留職”人員在從事其它有收入的勞動時,原則上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勞動保險基金,其數額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標準工資的20%,停薪留職期間計算工齡。——勞人險[1983]61號在未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單位,凡使用不當,難以發揮作用,又未作調整的科技人員,可以舌辛職.....辭職申請被批準后,離開單位前,應當辦理工作交接和舌辛職手續。以后被新單位錄用,其工齡應當將辭職前和錄用后的工齡合并計算。一一國發[1986]73號國營企業及其所屬醫院、學校、科研等事業等位被舌辛退職工重新就業后,被舌辛退前的工齡及重新就業后的工齡合并計算。——勞人資[1987]31號原在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被精簡退職的職工,參加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以后,其退職以前連續工作的時間和再次參加工作以后的工作時間,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一一中勞薪字[1965]171號曾經辦理正式退職手續,以后又參加正式工作列為單位正式編制的工人,其退職前的工齡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勞險便字[1982]12號.外商投資企業從在職職工中招聘所需人員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積極支持,允許流動......如果原單位無理阻攔,被聘用職工可以提出舌辛職,舌辛職后其工齡可連續計算。——國辦發[1988]20號.舌辛職人員被全民所有制單位重新錄用,舌辛職前和錄用后的工齡合并計算。——人調發[1990]19號“停薪留職”人員在全面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其停薪留職期間的工齡可以連續計算。由于違反勞動紀律受到除名處理的職工,除名前的連續工齡與重新就業后的工作時間,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勞辦發[1994]376號職工被舌辛退前的工齡及重新就業后的工齡合并計算。——勞動人事部勞動力管理局:勞辦發[1995]104號、勞人薪[1987]31號自動離職的職工,離職前的連續工齡與重新就業后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勞辦發[1995]104號職工舌辛職和舌辛退前的工齡與重新就業后的工齡可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自動離職人員的工齡從重新錄用之日起計算。原勞動部勞辦發[1995]104號文件對企業“除名”及“自動離職”人員工齡問題作出的規定,只適用于企業。機關、事業單位不宜參照執行。——人辦函[1998]101號136科技人員,可以舌辛職。......辭職申請被批準后,離開單位前,應當辦理工作交接和舌辛職手續,以后被新單位錄用,其工齡應當將舌辛職前和錄用后的工齡累計計算。一一國發[1986]73號137.精簡中精簡退職的職工,現在重又收回的......退職后復職前的時間不計算工齡,退職前和復職后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合并計算連續工齡。——[1963]中簡字第96號139.因精簡不當而退職的人員,由于生產(工作)需要重新錄用或再次參加工作后......不論是否回原單位工作,也不論是否返回已領的退職補助費或生產補助費,其退職以前的連續工作時間,均可以與再次參加工作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1965]中勞薪群字15387號140.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建國后一度被精簡下放,爾后又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問題,應按照中組發[1982]11號文件第九條規定辦理。即;凡間斷年限不超過三年的,如果原工作年限長于間斷年限,其參加革命工作年限可從第一次參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則從第二次算起;間斷年限超過三年的,一般可從第二次參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1988]干審字1314號141.無論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否,其舌辛職前和再次就業后的工齡,可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勞辦發[1994]340號(八)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的工齡計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服兵役取得軍齡的人員,在他們轉業、復員、退伍后又參加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其軍齡應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軍齡的起始時間為:從縣(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或人民武裝部)批準入伍之日起至批準退出現役,正式辦理離隊手續時止。142.復員、轉業、退伍軍人,由國家分配到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后的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一一[1956]回議習字15號、[1963]中勞薪便字26號、[1962]中勞保險字317號143.復員、退伍軍人不論是由部隊直接轉入(或者是復員以后又轉入)企業工作的,其軍齡應當計算為連續工齡。但在離開部隊至參加工作前,回鄉參加農業生產,或者暫沒有參加生產的,這一段時間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1963]中勞薪便字260號、[1959]中勞薪字108號、[1961]中勞薪字78號144.原從工作崗位上精簡下放回家,又從家中應征入伍的退伍軍人。其精簡前的連續工齡可以合并計算。——[1968]中勞薪便字831號145.凡是在轉為集體所有制部隊家屬工廠工作的家屬,隨干部調出該地區,被招收到全民或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時,其家屬在工廠工作的工齡,應連續計算。——國發[1981]17號凡被越南驅趕回國的原我軍干部、戰士不再收回部隊,由地方政府統一安置。在越南和回國后到正式安排工作的一段時間,不計算軍齡,應計算為連續革命工作年限。——中央組織部等二十八部門1981年9月8日通知城鎮居民在全民所有制單位當臨時工、合同工期間應征入伍,復員后參加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可將其在參軍前最后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單位當臨時工、合同工的時間、服兵役時的軍齡和復員后在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的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勞人險函[1982]10號、32號志愿兵的軍齡,從縣(市)征兵辦公室批準入伍之日至部隊批準退出現役之日為準計算。——國發[1983]16號149.實行義務兵役制后,軍隊干部的入伍時間,一律從縣(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或人民武裝部)批準入伍之日算起。——政聯字[1985]3號軍隊干部轉業到地方以后,轉業前后的工作時間可以合并計算為工作年限。——國人辦發字[1957]2615號軍齡:從1927年8月1日南呂起義起,凡正式參加中國工農紅軍、八路軍、新四軍、中國人民解放軍及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其它革命武裝部隊的人員,從取得軍藉的年月起算軍齡。一一軍財[1954]01號152.凡軍人犯法已經判過徒刑者,在徒刑期間,不計算軍齡。軍財[1954]01號153.退伍義務兵的軍齡計算,其入伍時間要從縣(市)革命委員會征兵辦公室(或人民武裝部)批準入伍之日起計算;退伍時間,要以批準退出現役之日為準計算軍齡。——勞薪字[1977]33號154.革命軍人復員、退伍后,再考入各類學校學習的,學習期間不能計算為工齡,其原在部隊時的軍齡,可以與參加工作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中勞薪字[1962]292號復員退伍軍人,回到農村參加農業生產以后,又到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時,其軍齡應當與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之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在農村參加農業生產的一段時間不能計算工齡。——中勞薪字[1963]260號入伍前原系正式在職職工或學徒的復員、退伍軍人,他們在入伍前的工齡和入伍后的軍齡以及復員、退伍參加工作后的工齡,應當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內務部1964.3《民政工作》《關于復員、退伍軍人軍齡計算為工齡等問題的解答》.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由國家分配到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的,其軍齡應與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中勞薪便字[1963]260號.轉業的志愿兵參加工作后,其軍齡合并計算為所在單位的連續工齡。——國務院國發[1983]16號159.判刑后開除軍籍的軍隊復員、轉業人員,其參加工作時間從刑滿釋放后分配工作之日起重新計算;判刑后保留軍籍的,可以將服刑前后的軍齡合開計算,其參加工作時間可從第一次參加軍隊之日起計算(包括建國前參軍,建國后被判刑的復轉軍人)。一一勞人險函[1986]33號160.義務兵從兵役機關批準入伍之日至部隊批準退出現役止,為服現役的軍齡,滿十個月,按周年計算。——國發[1987]106號義務兵退伍后新分配參加工作的,其軍齡和等待分配的時間(指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伍軍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時間,待分配的時間從報到之日起原則上不超過一年)應計算為連續工齡。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其入伍前的工齡和軍齡連同等待分配的時間一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國發[1987]106號、民政部民安字[1988]19號不符合《條例》規定安排工作條件的農村籍退伍軍人,退伍回鄉參加農業生產后,又由勞動部門安排就業或者是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編制的,其軍齡亦應與參加工作后的工齡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退伍后至參加工作前從事農業生產期間不計算工齡。一一民政部[1988]安字19號16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合并計發基本養老金,退伍軍人招收為勞動合同制職工之后,其服役期間、的軍齡應視為繳納年限,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勞辦險字[1991]17號年、1990年這兩個年度三月入伍的義務兵分別確定為1991年、1992年12月退出現役,這部分士兵退伍后應按服滿現役計算連續工齡。—[1992]參務字21號國安復員干部的軍齡應計算為本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國安[1993]2號、[1993]政聯字第1號轉業干部的軍齡可計算為所在單位的連續工作時間。——國務院中央軍委國發[1994]18號(九)職工調動工作的工齡計算建國后職工在企業(合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人民團體之內調動,凡經組織同意并辦理了正式調動手續的,其調動前后的工齡均應計算為連續工齡。一一《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1962]中簡字第116號、[1963]內人工字第132號、內務部[1964]內人工字180號解放后隨企業被政府接管為國營企業的職工,經組織同意調到國家機關、事業等位工作,其在原企業工作的時間可以與調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時問連續計算為連續工齡。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該企業被人民政府接管為國營企業之日算起。——[1963]中簡字第157號、內人工字第132號.私營企業直接轉為公私合營企業后,其職工由組織調到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的,其連續工齡可從轉入公私合營企業前在最后一個私營企業工作的時間算起。參加社會主義建設的連續工齡,從其建國后的工作時間開始計算。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私營企業轉為公私合營企業之日算起。.兵團、國營農林場的職工,經組織批準調到機關、工礦、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其在兵團、國營農、林場領取工資的工作時間與抽調到機關、工礦、企、事業單位的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1975]計勞薪字157號㈩新招收和試用人員的工齡計算171.新招收的工作人員,試用期間,可以計算為工作年限。——國秘字[1955]245號《國務院關于處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172.試用人員轉為正式工人、職員的,其連續工齡,應從進入本單位工作之日起計算。——勞動部1963年4月20日《關于工人、職員工齡的規定》(十一)職工病傷事假期間的工齡計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工)傷、殘,其治療期間可連續計算為工作時間(工齡)。因病或非因公(工)負傷而休假的,在六個月以內者,可連續計算為工作年限(連續工齡);超過六個月的,其超過六個月的時間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將連續作本企業工齡計算;超過六個月病愈后,仍回原企業工作者,除超過六個月的期間不算工齡外,其前后在企業工齡,應合并計算。——1953年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列實施細則修正草案》工作人員因病經組織批準離職療養,其療養期超過六個月,病愈后仍繼續工作者,除超過六個月的病假期間不計算工齡外,其前后工齡應合并計算。——組酉字[1954]39號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工作年限計算問題,即工作人員因病經組織批準離職療養,其療養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將連續計算工齡。——1956年2月21日國人事字[1956]055號《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工作年限計算問題的聯合通知》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病經組織批準離職休假,其休假期在六個月以內的,可以計算連續工齡。超過六個月的病假期間不能計算為工齡。其連續工齡應將休病假前的工齡和病愈后繼續工作的時間合并計算。工作人員連續幾次病假,每次病假在六個月以內的時間均可以計算工齡,每次超過六個月的時間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1956]國人事字第0055號.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而停止工作醫療,其全部醫療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而停止工作的,其連續醫療在六個月以內的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超過六個月以上的,超過的時間不計為工齡。——勞動部1963年4月20日《關于工人職員工齡的規定》.在計算職工連續休假時間時,本人由全日休養改為半日工作、半日休養的,應將其連續全日休假的時間和連續半日工作、半日休養的時間(休假二個半日算作休假一天)合并起來計算。——[1964]中勞薪字60號在計算連續休養時間時,其每兩個半日休養的時間,作為休養1天計算。——中勞薪字[1963]520號、會通字[1963]54號事假不應計算工齡——全國總工會險字[1965]73號“在長期革命斗爭中,因積勞成疾而離職療養者,經組織批準,超過六個月的病假期間亦應計算工齡”......如何掌握......對于參加革命工作時間較長,因病離職療養的老干部,療養期間超過六個月可以計算工齡,由組織根據具體情況個別批準。——內優字[1956]16號、財行政字[1956]68號、國人事字[1956]055號、[1964]內人工字第259號(十二)落實政策、受處分職工的工齡計算工作人員違法犯罪或犯錯誤,根據情節輕重,會受到刑事處分或行政處分。刑事處分分為服刑、管制、緩刑。在服刑、管制、緩刑期間又有剝奪政治權利和未剝奪政治權利的區別。緩刑本身不是一種刑罰,而是對被判刑人的一種考驗期限。如果被判刑人在緩刑期限內,未再犯罪,緩刑期滿,原判的徒刑就不再執行。工作人員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以后,又正式分配工作,定了工資級別的,留用察看期間可以計算工作年限一[1962]人工字82號184.職工在反右傾斗爭中錯受了處分,進農村監督勞動,經甄別,確實是處分錯了的,其錯受處分的時間,仍應計算為連續工齡。——[1964]中勞薪字361號185職工經法院判刑又經復查平反、撤銷原判、不給處分或為行政處分(不包括開除)的,其“服刑”的時間,可以與“服刑”后的連續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對于改判刑期或改為開除處分的,其“服刑”的時間均不得計為工齡。——[1964]中勞薪字第439號186.犯普通刑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期間,可以計算工齡。——[78]法辦研字11號,[78]中勞薪字20號187.劃為右派的大學生,經批準改正的人,由本人現所在地、縣以上組織、人事、勞動部門分配適當工作。工齡從被處理離校之日起計算。——統發文[1979]143號188.在反右派斗爭中,被定為“中右分子”、“反社會主義分子”,因“右派言行”被處理了的,經復查改正后,已有工作的,其工齡應連續計算。——陜發[1979]196號—1966年期間因思想政治問題受到批判被開除學籍、黨籍、團籍、未分配工作的學生,復查改正后,他們的工齡均從離校起計算。——中組民[1980]50號、[1980]教黨字090號.對撤消原判、宣告無罪和依照政策法律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而被釋放的國家工作人員,其被錯判刑開除公職后至作出復查改正結論這段時間,可以與判刑開除公職前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陜勞薪發[1980]432號.凡確屬錯被開除公職的人員,經復查改正后,其錯被開除公職后到作出復查改正結論這段時間,可以與錯被開除前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勞險便字[1980]78號、中組發[1980]7號由于違犯勞動紀律受到除名處理的職工,除名前的連續工齡與勞辦發重新就業后的工作時間,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勞辦發[1994]376號刑滿留場就業人員,轉為國家固定職工的,工齡應從解教留場時算起,對其中原是國家職工在勞教時未開除公職的,應與勞教前的工齡合并計算;開除公職的,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不論是否開除公職,勞教期間不計算工齡。——[1981]公勞就字195號、[1981]勞險便字87號194.國家職工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仍留原單位繼續工作,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其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應從恢復政治權利后重新計算。——勞人險局[1982]2號錯受刑事處理的待業人員,參加工作后的工齡計算,如確屬冤、假、錯案,平反后其服刑、勞教、留場就業時間,可以視同工齡看待,與參加工作后的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1982]僑政政字第181號去臺人員親屬中的職工在“文革”中因在臺灣親屬關系而被錯誤處理,其開除公職和下放農村期間應計算為連續工齡。——中辦發[1983]5號.刑前沒有工作的人員,確屬冤假錯案被徹底平反后直接在勞改單位轉為國家職工成者留場(廠)安置就業的,其冤獄的時間可視同工齡看待,從“服刑”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1983]公勞字160號.職工在勞動教養期間,不論是否開除公職,均不計算連續工齡。未開除公職的,其勞動教養前后的工作時間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開除公職時,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一一勞人險函[1984]15號過期釋放的留場(廠)就業人員,過期的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1983]會勞字160號工作人員觸犯刑律免于刑事處分或被判處刑罰(主刑)執行后,又改判免予刑事處分的,其羈押期間和服刑期間可計算連續工齡。——勞人干[1984]17號(十三)勞動合同制工人工齡計算勞動合同制工人是一種新型的勞動用工制度,是以勞動合同這一法律形式來確定和調整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勞動關系。這一用工制度與固定工相比,可以相互雙向選擇,因而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工齡計算顯得更加重要。(十四)調干生工齡計算調干生:凡是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的正式職工以及中國人民解放軍系統的軍人,經組織上調派學習的或者經本人申請組織批準離職,報考中等專業學校、高等學校的,都屬調干生。他們畢業后不實行臨時工資待遇。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在職工作人員,由組織調派或經組織批準報考各類學校學習,在學習期間照發原工資,或享受供給制,或享受調干助學金待遇的,可視為組織選送,其畢業后即重新工作的,參加革命工作時間,仍從第一次參加革命工作時算起。一一中組部[1988]干第字4號文規定調干生畢業后,不服從分配,另找工作的,其入學前的工作時間,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調干生因病退學的,入學前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1962]中勞薪字第286號職工被組織上調派到各種學校學習,在學習期間照發原工資的,學習期間可以計算工齡;經組織同意考入各種學校學習,在學聯期間享受助學金待遇的,學習期間不計算工齡,學習以前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1962]中方薪字第318號年以前進入高等和中等專業學校學習的國家職工,在學習期間照發原工資的,學習期間計算為連續工齡,發調干助學金的,學習期間不能計算為工齡。1970年至1978年進入高等和中等專業學校學習的國家職工,學習期間計算為連續工齡。1979年以后考入高等學校學習的職工,學習期間一律不計算工齡。——勞人險函[1986]4號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勞動部公布施行)第十章“關于工齡的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本企業工齡應以工人職員在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計算之,如曾離職,應自最后一次回本企業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動工作者,其調動前后的本企業工齡,均應連續計算。……2、國家勞動總局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草案)(1978年7月1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是指:(七)因個人原因脫離過工作,以后又參加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應從最后一次參加工作時算起。3、勞動人事部《關于印發〈國營企業舌辛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若干問題解答〉的通知》(勞人字〔1987〕31號)職工被舌辛退前的工齡及重新就業后的工齡合并計算。4、勞動部對“關于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后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5〕104號)第3點明確指出:關于除名職工連續工齡計算時效的溯及力問題。我們的意見,應從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費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摘錄)第十章關于工齡的規定第三十八條一般工齡系指工人職員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而言。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在內。第三十九條本企業工齡應以工人職員在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計算之,如曾離職,應自最后一次回本企業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動工作者,其調動前后的本企業工齡,均應連續計算。但解放前確因業務需要調動工作具有確實證明者,其本企業工齡,始得連續計算。二、解放前在本企業工作,曾經被迫離職又回本企業工作者,如有確實證明,經工會小組討論通過后,并經勞動保險委員會批準,其離職前與回本企業后的工作時間,可合并作本企業工齡計算。三、解放后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派國內外學習者,其學習期間及調派前后的本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解放前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派國內外學習業務者,如有確實證明,除學習期間不計工齡外,其調派前與回本企業后的本企業工齡,得合并計算。四、解放后因企業停工歇業或縮減生產,其工人職員經企業管理機關調派至其他企業工作者,其調派前后的本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被遣散的工人職員在該企業復工復業或擴大生產時,仍回本企業工作者,其遣散前與復工后的本企業工齡,應合并計算。五、企業經轉讓、改組或合并,原有工人職員仍留企業工作者,其轉讓、改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六、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應全部作為本企業工齡計算。七、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得連續作本企業工齡計算;超過6個月病愈后,仍回原企業工作者,除超過6個月的期間不算工齡外,其前后本企業工齡,應合并計算。八、在敵偽及國民黨反動統治下為反對其統治壓迫而被迫離職,在離職期間被敵偽及國民黨政府監禁仍繼續斗爭者,其在監禁期間及離職前與復職后或轉入其他企業工作的本企業工齡,均應連續計算。第四十條轉入企業工作的專門從事革命工作者及革命軍人,其從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及軍齡,均應作本企業工齡計算。第四十一條凡工人職員在敵偽及國民黨反動統治時期,充任下列職務之一者,其從事該項職務的時間,一律不作工齡計算:一、把頭、監工、廠警、礦警等有壓迫剝削行為者。二、敵偽及國民黨軍隊憲兵中的官兵,警察中的警官警察,敵偽及國民黨政府機關中的官吏,但不包括企業機關中的人員。三、國民黨區分部委員以上,三民主義青年團分隊長以上,青年黨區黨部委員以上及民主社會黨區支部委員以上的人員,反動會道門主要負責人。第四十二條凡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被剝奪政治權利期間,不作工齡計算。因反革命罪行而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本企業工齡,應自恢復政治權利之日算起;因其他犯罪行為而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被剝奪政治權利前與恢復政治權利后的本企業工齡,應合并計算。第四十三條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丙、丁兩款關于折算一般工齡及本企業工齡的規定,在計算各項勞動保險待遇時,均同樣適用。第四十四條學徒在本企業學習期間,應作本企業工齡計算,臨時工、試用人員轉為正式工人職員時,其本企業工齡,應自入該企業工作之日算起。國家勞動總局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草案)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現對若干具體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請各地在試點中先行試辦,并請在試點中,認真調查研究,提出修改補充意見,經審定后,在普遍實行《暫行辦法》時,再通知各地區、各部門統一執行。一、在軍事系統無軍籍的固定工人;各單位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參加工作,在國家計劃以內的長期臨時工,可以按照《暫行辦法》的各項規定辦理。二、曾經當過干部的女工人,退休時可按照《暫行辦法》中有關女工人的退休條件辦理。三、患一期矽肺合并活動性肺結核病的工人,符合《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三)項的年齡條件的,也可以退休,其退休費標準按照《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四、從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范圍和工種名稱,除過去已經批準的一些工種外,需要新增加的工種,由中央各主管部門會同衛生部提出,經國家勞動總局同意后實行;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區的主管局,會同衛生局、勞動局提出,上報有關的主管部和衛生部審查,經國家勞動總局同意后實行。從事高溫工作是指經常在攝氏三十八度和熱輻射強度三卡以上場所工作。五、原勞動部過去已經批準一些部門列為第一條第(二)項的工種(見附表),其他部門如有與已批準的工種名稱相同,勞動條件相同、專業性質相同的,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會同衛生部門提出,經同級勞動部門審查同意后實行,報衛生部和國家勞動總局備案。但是,其勞動條件應當與批準該工種時財的勞動條件相同。雖然工種名稱相同,其勞動條件變化了的,就不應當列為第一條節和(二)項的工種。例如混凝土工原來是手工攪攔,現在已改為機械攪攔的,就不應列為第一條第(二)項的工種。六、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工人,無論是現在從事這類工作或者曾經從事過這類工作,都需要具備下列是條件之一,才能夠按照《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二)項辦:(一)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九年的;(三)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地滿八年。上述年限是指實際工作年限。但是,在計算連續工齡時,凡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的時間,每年按一年零三個月計算;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時間,每年按一年零六個月計算。經常在攝氏零度以下低溫場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區流動工作的工人,可以參照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的工人辦理;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區工作的工人可以參照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工人辦理。七、《暫行辦法》中所稱“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是指經指定醫院證明,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繼續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其他輕便工作的工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具體標準,暫由省、市、自治區衛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市、自治區是否改為政府(以下同)批準后試行。八、《暫行辦法》中所稱“抗日戰爭時期”是從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起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止;“解放戰爭時期”是從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起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止。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是指:(一)參加中國共產黨機關工作或者接受黨的任務是實際從事革命工作的時間;(二)參加民主黨派的機關工作或者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民主人士以社會職業為掩護而實際從事民主革命工作的時間;(三)參加革命根據地、解放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機關工作的時間;(四)參加革命軍隊及其所屬單位工作的時間;(五)參加革命根據地、解放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團體的機關工作的時間;(六)參加革命根據地、解放區黨政機關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國營、合作社營、公私合營的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時間;(七)因個人原因脫離過工作,以后又參加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應從最后一次參加工作時間算起;(八)起義人員參加革命工作的,起義之日為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曾經資遣回家,以后參加革命工作的,從參加革命工作之日起為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九)受過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工人,重新參加革命工作之日為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但是情節較輕,并且經過單位領導批準的,他們受處分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也可以作為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十)臨時工轉為固定工后,其在本單位最后一次當臨時工的工作時間為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九、因組織原因中斷過工作,以后又參加革命工作的工人,退休時一般可以將前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并以此確定其退休待遇標準。例如:一九七八年六月份退休的工人,前后合并計算的工作時間為三十年,其退休待遇標準,可以按照一九四八年六月份參加革命工作的待遇標準發給。十、按照本人標準工資計算退休費、退職生活費時,可以將地區生活費補貼,因工殘廢補助費與本人標準工資合并作為計算退休費的基數。原來享受地區生活費補貼的工人退休、退職后,到沒有地區生活費補貼的地方居住的,計算退休費、退職生活費時,不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在內;如果從沒有地區生活費補貼的地方退休、退職到有地區生活費補貼的地方居住的,計算退休費、退職生活時,應當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在內。有保留工資的工人,退休、退職時,其保留工資原則上不作為計算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基數,如有特殊情況,暫由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酌情處理。十一、《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護理費的標準,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其具體數額,由省、市、自治區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確定,但是不要超過當地一般機械行業二級工的標準工資。十二、按照《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提高退休費標準的,要經過批準。中央黨政機關及其直屬的企業、事業單位,由中央黨政機關征得單位所在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同意后批準;地方黨政機關及其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由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批準。十三、退休工人因住醫院的伙食費和就醫路費,由本人自理。因工殘廢的退休工人,舊傷復發必須到外縣治療的,需經負責發給退休費的單位同意,縣級衛生行政機構批準。到外省治療的,需經負責發給退休費的單位同意,省級衛生行政機構批準。他們的就醫路費,由發給退休費的單位實據報銷;住院伙食費,由發給退休費的單位補助三分之二。十四、退休、退職工人享受醫療待遇的報銷手續,企業單位的退休、退職工人憑指定醫療機構的證明按照原工作單位在職工人的醫療待遇,向原單位報銷;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退休、退職工人,由居住地方的縣、市轄區掌管公費醫療經費的機關按照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現行辦法辦理。十五、退休工人去世以后,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系親屬撫恤費,由發給退休費的單位,按照原單位在職去世工人的待遇辦理。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按照現行的規定辦理。十六、《暫行辦法》第七條中“按照現行的規定辦理”,是指按照財政部有關差旅費的規定辦理。十七、工人退休、退職的時候,退休、退職當月的工資照發,從下月起改發退休費、退職生活費。退休、退職工人去世后,從去世下月起停發退休費、退職生活費。十八、退休、退職工人因為違犯法紀被判處徒刑的時候,在服刑期間應該停止享受各項退休、退職待遇,并且收回其退休、退職證件。服刑期滿恢復政治權利后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的單位酌情處理。十九、工人退休、退職,由原單位發給退休、退職證。證件由省、市、自涇區按照統一式樣印制。二十、企業單位的工人退休、退職以后,如果支付費用的單位撤銷或合并,其退休費、退職生活由撤銷單位的上一級主管單位或合并后的單位繼續發給。二十一、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和軍事系統無軍籍的退休、退職工人,其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當年由原單位撥交退休、退職工人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發給,自下年起由民政部門列入預算支付。二十二、戴帽的地、富、反、壞分子,達到退休年齡的,可以參照《暫行辦法》中有關退職的規定,作退職處理。二十三、按照《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需要改變退休費標準的,由單位負責辦理。如果原單位已撤銷或合并,由撤銷單位的上一級主管單位或合并后的單位負責辦理;沒有上一級主管單位的,由現在發給退休費的單位負責辦理。二十四、《暫行辦法》規定招收退休、退職工人的子女,是指工人退休、退職時符合招工條件的親生子女和自幼撫養長大的養子、養女。二十五、工人退休、退職后需要招收的子女,原是城鎮知識青年,現已是國營農、林、牧、漁場正式職工的,可以商調,國營農、林、牧、漁場應給予照顧。在職工人死亡后,也可參照退休工人招收子女的原則辦理。1978-07-11勞動部關于《國營企業舌辛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若干問題解答(勞人勞〔1987〕31號)一、《舌辛退規定》是否適用于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制企業是否執行《舌辛退規定》?答:《舌辛退規定》只適用于國營企業及其所屬的醫院、學校、科研等事業單位,不適用于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制企業是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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