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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第一章企業法CONTENTS企業法概述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三外資企業法四獨資企業法五合伙企業法六什么是企業?談到企業你能想到哪些著名的企業?小編心中默念:畢馬威、安永、德勤、普華永道、安達信、金杜、大成、君合……第一節企業法概述

第一節企業法概述

一、企業概述(一)企業概念本書認為,企業是按一定的生產和經營方式結合起來的經營者、勞動者和生產資料的集合,從事商品生產、銷售、運輸或提供勞務、服務,具有一定的法律主體資格的經濟組織,一般具有營利性。(二)企業的特點1.企業是按照一定方式有機結合起來的生產要素的集合。2.企業以生產經營和服務性活動為活動內容。3.企業是營利性的組織。4.企業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二、企業的分類企業的分類標準決定了企業的類別,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企業一詞,源于英語中“enterprise”,并由日本人將其翻譯成漢字詞語而傳入中國。enterprise原意是企圖冒險從事某項事業,且具有持續經營的意思,后來引申為經營組織或經營體。第一節企業法概述

企業進行不同的分類,但是在一次分類當中必須依據一個統一的標準,切不可混合使用各種標準進行分類。依據所有制的標準對企業進行分類,是傳統上社會主義國家的一般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依據的就是這種標準,將企業分為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外資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根據企業組織方式,企業可以分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公司企業。企業組織方式是對企業出資方式和承擔責任方式的總稱。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采用按這種標準對企業進行分類。我國已經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采用的就是這種標準。第一節企業法概述

三、企業法概念和法律淵源企業法是規范和調整企業設立、存續和終止過程中的各種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是企業設立、進行生產經營以及終止的行為規范,同時也是國家對企業進行管理調控的法律依據。法律淵源是法律規范存在的具體形式。在我國企業法的淵源主要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以及國際條約和慣例。本章的知識你掌握了么?做幾道題吧第一節企業法概述

﹝多項選擇題﹞根據企業組織方式,企業可以分為__?A:獨資企業B:外資企業

C:合伙企業D:公司企業答案:ACD解析:企業組織方式是對企業出資方式和承擔責任方式的總稱。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采用按企業組織方式進行分類的標準進行分類。根據企業組織方式,企業可以分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公司企業。知識點:企業的分類。難度:1第二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概念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是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國境內與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的企業。二、合營企業的法律特征合營企業采取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為中國法人。受中國管轄。合營企業是我國吸收外資的一種重要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其特征可以概括如下:(1)由中外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與國內一般的合營企業的重要區別在于合營的各方當中至少有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合營者來自中國大陸以外的國家或者地區。第二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這是其與外商獨資企業的區別所在(2)由合營各方共同投資。(3)合營企業由合營各方共同經營管理。作為國際直接投資的一種方式,合營各方均直接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4)由合營各方共擔風險、共負盈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明確規定合營企業采取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合營各方按注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合營各方對合資企業的債務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三、合營企業的設立合營企業是我國有效合理利用外資的一種形式,其成立應當符合我國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宗旨。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合營企業設立的主要內容有:合營企業由合營各方共同投資舉辦,并且合營企業中外方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不得低于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25%。這與外方通過證券市場投資,控股某一國內企業的國際間接投資不同第二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審批制向備案制轉變根據《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變更,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適用《辦法》,即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變更由原來的審批制變更為備案制。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和指導全國范圍內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備案管理工作。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屬于《辦法》規定的備案范圍的,在取得企業名稱預核準后,應由全體投資者(或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以下簡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營業執照簽發前,或由外商投資企業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營業執照簽發后30日內,通過綜合管理系統,在線填報和提交《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申報表》及相關文件,辦理設立備案手續。備案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的變更事項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應按照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辦理審批手續。關于新舊銜接問題,《辦法》指出:第一,經審批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變更,且變更后的外商投資企業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應辦理備案手續;完成備案的,其《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同時失效。第二,《辦法》實施前商務主管部門已受理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事項,未完成審批且屬于備案范圍的,審批程序終止,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應按照《辦法》辦理備案手續。合營企業協議合營各方對設立合營企業的某些要點和原則達成一致意見而訂立的文件合營企業合同合營企業章程合營各方為設立合營企業就相互權利、義務關系達成一致意見而訂立的文件按照合營企業合同規定的原則,經合營各方一致同意,規定合營企業的宗旨、組織原則和經營管理方法等事項的文件可見,合營企業協議只是合營方就某些要點和合營意向達成的協議,合營企業合同是設立合營企業的全面、正式的合同性文件,兩者約束的都是合營者,但合營企業章程則是對合營企業的組織、經營活動作出的規定,主要約束合營企業及其經營者。第二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合營企業協議與合營企業合同有抵觸時,以合營企業合同為準。經合營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訂立合營企業協議而只訂立合營企業合同、章程。2.合營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第二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四、合營企業的出資方式合營者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貨幣以外的出資,其作價由合營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或者聘請合營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評定。

案例:我國某汽車制造企業欲引進外國先進技術生產汽車,與英國一家汽車制造企業談判同意設立合資經營企業。中方提供的方案包括:(1)合營企業注冊資本4700萬元人民幣。其中中方出資3200萬元,出資方式為場地使用費400萬元,機械設備1600萬元,廠房700萬元,知識產權500萬元;英方出資1500萬元,出資方式為機械設備800萬元,知識產權700萬元。(2)合營企業不設股東會,由董事會作為最高權力機構。(3)董事會成員由合營雙方推舉產生,其中中方4人,英方1人。若英國方面對機械設備和知識產權的作價以及董事名額有不同意見,應當如何解決?上述案例中中方與英方之間就機械設備和知識產權的作價問題首先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再聘請第三方評定。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應當是合營企業生產所必需的,并且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的作價,不得高于同類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當時的國際市場價格。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必須能顯著改進現有產品的性能和質量,提高生產效率或者能顯著節約原材料、燃料和動力。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還應當報審批機構批準。第二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五、合營企業的董事會和經營管理機構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額的分配由合營各方參照出資比例協商確定。上述案例中,雙方可在確定機械設備與知識產權作價之后,就董事名額問題進一步協商,協商過程中可以考慮雙方的出資比例。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合營企業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干人,以協助總經理的工作。總經理的職權包括三個方面:(1)對上——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2)對下——組織領導合營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任免下屬人員;(3)對外——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對外代表合營企業,包括行使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本節的知識你掌握了么?做幾道題吧第二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判斷題﹞1.合營企業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答案:正確。解析:《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4條。知識點: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形式。難度:12.合營企業協議與合營企業合同有抵觸時,以合營企業合同為準。經合營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訂立合營企業協議而只訂立合營企業合同、章程。答案:正確。解析:《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第2、3款。知識點:合營企業協議、章程。難度:13.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第二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答案:錯誤。解析:《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四條第2款規定: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知識點: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難度:14.合營者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答案:正確。解析:《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合營者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知識點:合營企業的出資方式。難度:1第三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概念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作企業)是中外合作經營各方的當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規定,通過在合營合同中約定投資或者合作條件、收益或者產品的分配、風險和虧損的分擔、經營管理的方式以及合作企業終止時財產的歸屬而設立的一種企業形式。二、合作企業的法律特征具體分析,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特點如下:1.依法在合同中約定投資或者合作條件。合作各方向合作企業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既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實物或者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權利。在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中,外國合作者的投資一般不低于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中,對合作各方向合作企業投資或者提合作企業合營企業兩者相似之處在于都是由中外合作者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二者也存在著明顯的區別,根本區別在于合營企業為股權式合作經營企業,而合作企業則是一種契約式合作經營企業。第三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供合作條件的具體要求,由商務部規定。2.企業根據組織形式的不同設置不同的組織機構。在法人式合作經營企業中,企業設立董事會作為企業的最高權力機關,決定企業重大問題。而在非法人式合作經營企業當中設立聯合管理委員會作為企業的權力機構,決定合作企業的重大問題。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其名額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參照其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協商確定。董事長或者主任是合作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合作企業設總經理1人,負責合作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對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負責。合作企業的總經理由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聘任、解聘。第三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3)依合同約定分配收益和回收投資,承擔風險及虧損。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當中收益和利潤的分配方式以及風險和債務的承擔份額均由合作經營合同約定,其份額既可以與投資的份額相對應,也可完全沒有關系,這與合資經營企業依投資份額確定利潤分配和風險負擔的份額具有明顯的區別。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限屆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可以申請先行回收其投資。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設立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相似,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設立也適用《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具體內容參見本章第二節中有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設立由審批制向備案制轉變的闡述。第三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四、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經營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50條規定,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及其合作各方,依照中國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合作經營企業是以合伙的方式組成,那么按照《民法通則》以及《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作經營各方對合作經營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為了進一步細化非法人合作經營各方的權利義務,《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還同時規定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的合作各方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為合作各方分別所有。經合作各方約定,也可以共有,或者部分分別所有、部分共有。合作企業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各方共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合作各方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由合作企業統一管理和使用。未經合作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理。第三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設立聯合管理機構。聯合管理機構由合作各方委派的代表組成,代表合作各方共同管理合作企業,決定合作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本節的知識你掌握了么?做幾道題試試吧!第三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判斷題﹞1.合作企業與合營企業有諸多相似之處,但是二者也存在著明顯的區別,根本區別在于合營企業為股權式合作經營企業,而合作企業則是一種契約式合作經營企業。答案:正確。知識點:合作企業與合營企業的區別。難度:12.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限屆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可以申請先行回收其投資。答案:正確。解析:《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二十一條第2款規定。知識點:合作企業先行收回投資相關規定。難度:2第四節外資企業法一、外資企業的法律特征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包括港澳臺地區)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外資企業的特征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1)外資企業是依據中國法律設立的中國企業。這一特點將其與外國企業區別開來。(2)外資企業的全部投資由外國(包括港澳臺地區)投資者承擔。(3)外資企業是獨立的經濟實體。二、外資企業的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者在一定的條件和范圍內由國務外國企業是指依據外國法律設立,經我國法律許可在我國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外國企業的成立國對外國企業具有屬人管轄權,而中國作為外國企業進行經營活動的東道國僅享有屬地管轄權。對于外資企業,因其具有中國國籍,我國對其享有屬人屬地雙重管轄權。這是外資企業與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的顯著區別。這將外資企業與外國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的分支機構區別開來第四節外資企業法外資企業也屬于外商投資企業的一種,因此2016年生效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同樣適用于外資企業。外資企業的設立,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將由設立備案制代替審批制。《辦法》的具體內容參見本章第二節中有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設立的闡述。三、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外資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外資企業為其他責任形式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適用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老師所講的內容你吸收了么?做道題吧第四節外資企業法﹝填空題﹞外資企業的投資者應當在獲得批準證書后__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成立日期。答案:30日解析:《外資企業法》第七條規定。知識點:外資企業的設立登記。難度:1第五節個人獨資企業法獨資企業指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或家庭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一、獨資企業的法律特征獨資企業的法律特征概括起來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獨資企業的出資人為一個自然人。(2)獨資企業的全部財產為投資人所有。(3)獨資企業以投資人的全部個人財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不僅不嚴格區分投資人的個人財產和企業財產,而且企業完全由投資人個人控制,企業的一切生產經營活動與投資人個人的關系非常密切,所以投資人應對企業的債務承擔比較大的責任,這有利于保證個人獨資企業的債權人的利益。二、獨資企業的設立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五項條件:即:作為投資人與個人合伙企業不同這與合伙企業和公司企業當中的財產制度存在明顯的區別第五節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自然人,合法的企業名稱,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以及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必要的從業人員。其中作為投資人的自然人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例如在職國家公務員、現役軍人、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在職管理人員。對于投資者個人申報的出資,投資人無須提交驗資報告或者出資權屬證明文件,登記機關對投資人申報的出資權屬、出資數額和是否實際繳付等情況不予審查,由投資人對其申報的出資情況承擔法律責任。從事臨時經營、季節性經營、流動經營和沒有固定門面的擺攤經營,不得申請登記為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在設立申請書中載明企業的名稱和住所、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經營范圍。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符合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企業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登記機關在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個人獨資第五節個人獨資企業法企業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個人獨資企業以其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企業成立日期。三、獨資企業的經營管理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既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事務的管理。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范圍。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個人獨資企業經過批準登記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在經營活動中產生的民事責任由設立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第五節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本節知識點你掌握了么?做幾道題練手吧第五節獨資企業法﹝多項選擇題﹞個人獨資企業的特點:A:僅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B:全部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C: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D:不具有法人資格。答案:ABCD解析:《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知識點:個人獨資企業特點。難度:2﹝判斷題﹞1.個人獨資企業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答案:正確。第五節獨資企業法解析:《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知識點: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難度:12.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既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事務的管理。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答案:正確。解析:《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知識點: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難度:2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常態普通合伙企業特殊普通合伙企業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也稱有限責任合伙企業。目前,國際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均采用了有限責任合伙形式。主要是為了適應發展風險投資的需要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從人員組成來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限合伙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其中至少有一個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注意: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因合伙人執業活動發生合伙企業債務的主觀因素不同,合伙人承擔責任的方式也不同。具體而言,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律對有限合伙人做了特殊的規定:不得以勞務出資;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在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況下,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第六節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第六節合伙企業法二、合伙企業的法律特征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的特征包括四個方面:(1)由兩個以上投資人共同投資興辦。合伙企業的投資人既可以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為法人,但是必須為兩人或者兩人以上,這使得合伙企業區別于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出資形式多樣化,除了一般的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外,普通合伙人還可以以個人勞務出資,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2)合伙人以書面合伙協議確定各方出資、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等。在合伙人合意的基礎上形成的契約是合伙成立的基石,在羅馬法中合伙就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出于共同的目的,將財產聚合在一起,或一方以財產、另一方以勞務為出資的契約關系。因此,合伙協議是合伙人之間確定權利義第六節合伙企業法務關系的最重要的依據,合伙人應以書面形式在合伙協議中明確約定出資方式、數額、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合伙事務的執行、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3)普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在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中,合伙企業以其所有財產清償第三人的債務,不足清償時,普通合伙人負有以其在合伙企業中出資以外的個人財產清償合伙企業債務的責任。《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4)合伙企業屬人合型企業。合伙企業的設立在一定程度上是基于合伙人之間的相互信賴,合伙企業當中合伙人共同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不過,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企業吸收新的合伙人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合伙企業的成立第六節合伙企業法根據《合伙企業法》設立合伙企業,必須具備五項條件:(1)有兩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限合伙企業應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2)有書面合伙協議;(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申請設立合伙企業的自然人不得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是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繼承人根據合伙協議或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繼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份額的情況下,繼承人取得合伙資格時可以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具備上述五項條件的合伙企業設立人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第六節合伙企業法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如果合伙企業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經批準,在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則應標明“有限合伙”字樣。四、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合伙企業既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也可以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合伙事務的執行有監督權。受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撤銷該委托。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六節合伙企業法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合伙企業的利潤和虧損,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為維護合伙經營的平等、公平原則,同時也為避免出現“假合伙”的現象,《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第六節合伙企業法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此外,《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這就避免了對合伙企業的雙重征稅問題,有利于合伙企業更好地發展。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改變合伙企業名稱,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五、合伙企業的財產、債務和“雙重優先原則”合伙企業的財產包括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合伙企業進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且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雖然不用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也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六節合伙企業法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企業的財產是合伙企業對外承擔債務的基礎。所謂“雙重優先原則”是指,合伙企業首先以合伙財產償還企業債務,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償還合伙企業債務的情況下,因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負有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應當以其在合伙財產份額以外的個人財產清償合伙企業的債務。合伙企業的債權人有權向合伙人全體或者任意一名合伙人提出償還全部債務的請求,合伙人不得以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人之間的債務承擔份額抗辯,但是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由于其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的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的部分。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承擔責任的方式前文已闡述,此處不再贅述。案例:張某、李某、王某三人分別出資5萬元、3萬元、2萬元,于2015年1月共同成立一食品加工廠,三人約定按出資比例分享盈利、分擔虧損。2015年11月,李某個人經營的商鋪虧損,向吳某借款3萬元。2016年1月,李某未與張某、王某商量,私自退伙,并取走了自己的3萬元出資。2016年3月,食品加工廠因長期虧損解散,張某、王某分別分得價值2.5萬元、1萬元的貨物。2016年6月,與食品加工廠有業務往來的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該食品加工廠償還其2015年的貨款7萬元。同時,吳某也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償還債務。分析:該案涉及合伙企業債務與合伙人個人的債務發生沖突時,如何確定兩種債務的清償順序問題。在上述案例中,李某從合伙企業中私自拿回的3萬元出資屬于合伙企業的財產,根據“雙重優先原則”,應用于償還合伙企業欠甲公司的債務。張某、王某分別分得的價值2.5萬元、1萬元的貨物應用于償還合伙企業債務。入伙與退伙入伙退伙入伙是指合伙關系存續期間.現有合伙人以外的人加入而成為新的合伙人。新合伙人入伙時,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但是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新入伙人一旦入伙就應當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退伙是指合伙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合伙人退出合伙企業,解除其合伙身份如果全體合伙人宣布退出合伙.應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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