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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章審計法考試大綱(一)審計法概述1掌握審計監督的原則2掌握我國審計機關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任免3掌握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社會審計的關系4熟悉審計法律關系5了解廣義和狹義審計法的含義及審計法的淵源每年4-6分左右,比較重要,要結合《審計法》條文熟記。

第二章審計法考試大綱(一)審計法概述第二章審計法考試大綱(二)審計機關的職責和權限1掌握我國審計機關的職責和權限2掌握審計管轄、確定審計管轄權的原則及審計管轄權的轉移(三)審計程序掌握審計程序三個階段的具體規定(四)法律責任熟悉審計法規定的法律責任的主要內容第二章審計法考試大綱(二)審計機關的職責和權限第一節審計法概述一、審計法的概念、淵源和審計法律關系(一)審計概述概念:是獨立的審計機關依法或接受委托對被審計人

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和

允當性進行審查,并將審計結果向法定機關或委托人報告的活動。第一節審計法概述一、審計法的概念、淵源和審計法律關系

知識點:定義:指獨立的審計機構依法或者接受委托對被審計人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或允當性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向法定機關或委托人報告的活動。

實質:由專業性的審計機構對被審計人的經濟活動進行監督。

審計監督、行政監察、司法追究

長安大學公路學院知識點:定義:指獨立的審計機構依法或者接受委托對被審計一、審計法的概念、淵源和審計法律關系審計的實質是:

專業性的審計機構對被審計人的經濟活動進行監督。審計可以分為:國家審計、內部審計、社會審計一、審計法的概念、淵源和審計法律關系審計法律關系審計法的調整對象包括審計機關與各級政府及本級各部門之間的審計關系,審計機關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使用財政資金的單位之間的審計關系。

審計法律關系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要素。1.主體: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被審計單位和第三方。2.客體: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3.內容:主體在審計法律關系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長安大學公路學院審計法律關系審計法的調整對象包括審計機關與各級政府及本級各部審計法的概念(二)審計法的概念審計法:調整審計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廣義審計法:國家審計、內部審計、社會審計狹義審計法:國家審計審計法的概念(二)審計法的概念審計法的淵源

1.審計法的淵源:(1)l982年《憲法》規定了國家審計監督制度(2)法律:1994年8月31日通過《審計法》2006年修改;(3)行政法規:國務院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1997年10月《審計法實施條例》2010年修改(4)部門規章,是審計署和國務院其他部門制定的關于審計的規范性文件;(5)地方審計法規:是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審計法規。審計法的淵源

1.審計法的淵源:審計法律關系(二)審計法律關系(主體、客體和內容)

1.主體:含國家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被審計單位和第三方(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2.客體:是反映在會計資料中(賬、證、表)的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

3.內容:是審計法明確規定的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審計法律關系(二)審計法律關系(主體、客體和內容)

1.二、審計監督原則二、審計監督的2項原則(一)依法審計原則(二)獨立審計原則二、審計監督原則二、審計監督的2項原則三、審計機關及其負責人的任免1、中央審計機關的設置國務院設立審計署,主管全國審計工作,審計長是部門行政首長。審計署目前在全國有25個派出審計局和18個特派員辦事處。三、審計機關及其負責人的任免1、中央審計機關的設置三、審計機關及其負責人的任免2.中央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審計機關負責人依法定程序任免,無違法失職或其他不符合任職條件情況外,不得隨意撤換。審計署審計長任免程序:總理提名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

國家主席任免三、審計機關及其負責人的任免2.中央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三、審計機關及其負責人的任免3.地方審計機關的設置和領導體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實行雙重領導體制。(在本級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領導下工作,對本級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工作)三、審計機關及其負責人的任免3.地方審計機關的設置和領導體制三、審計機關及其負責人的任免4.地方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地方審計機關負責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任免前應事先征求上一級審計機關意見。三、審計機關及其負責人的任免4.地方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四、國家審計、內部審計、社會審計國家審計(政府審計)對公共資金的運用進行監督;內部審計對本單位的資產資金進行監督;社會審計對委托單位的經濟活動依法進行審計;四、國家審計、內部審計、社會審計國家審計(政府審計)對公共資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社會審計的關系國家審計專門設立的政府審計機關對依法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特點是法定性、強制性。內部審計由各單位內部設立的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對本單位的資產資金的使用效率、經濟活動或經營活動的效益等進行的審計監督社會審計由社會審計服務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反映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和資產質量、經營績效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客觀和公允性實施的審計長安大學公路學院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社會審計的關系國家審計專門設立的政府審計第二節、審計機關的職責和權限一、審計機關的職責1.審計署——國務院總理領導——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2.地方各級審計機關——雙重領導——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3.審計機關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教材11點請閱讀第二節、審計機關的職責和權限一、審計機關的職責二、審計機關的權限(必考點)

1.要求提供資料權: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審計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2.檢查權:有權檢查被審單位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3.調查取證權:經縣級以上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4.制止權(1)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轉移、隱匿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2)必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3)對其中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二、審計機關的權限(必考點)

1.要求提供資料權:被審計單二、審計機關的權限(必考點)5.處理處罰權(▲注意不是行政處罰,目的是糾正錯誤)(1)審計處理的5項措施: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責令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其他措施(2)審計處罰權(是行政處罰)

6.通報或公布審計結果權7.建議權:(1)建議給予處分、建議糾正違法規(2)建議糾正違法規定二、審計機關的權限(必考點)5.處理處罰權(▲注意不是行政處三、審計管轄(掌握)(一)確定審計管轄的3原則

1.財政、財務隸屬關系

某一部門的財政關系隸屬于哪級政府,某一單位的財務關系隸屬于哪級部門,則該部門、該單位就是該級審計機關的審計管轄范圍。

注意:在地方的中央部門的下屬單位,仍屬于審計署的管轄范圍,如人民銀行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2.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原則

無主管部門的國有企業,與政府及部門不存在財政、財務上的隸屬關系,不能用財政財務隸屬關系原則確定審計管轄,但其國有資產接受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的監督管理,形成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國有資產受哪級國家授權部門管轄,就受管轄該部門的審計機關管轄。

3.指定管轄原則

兩個以上審計機關對審計管轄范圍發生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審計機關確定審計管轄。

河南某縣和安徽某縣對審計管轄權發生爭議,由誰來確定審計管轄?三、審計管轄(掌握)(一)確定審計管轄的3原則

1.財政、審計管轄權的轉移(二)審計管轄權的轉移1.上級審計機關將其審計事項授權下級審計機關進行;上級對下級的重大審計事項,可以直接進行審計,但是應當防止不必要的重復審計。2.

不能授權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的情形:

(1)審計署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事項

(2)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的審計事項

(3)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事項審計管轄權的轉移(二)審計管轄權的轉移第三節審計程序:計劃---實施---報告一、審計計劃一、審計準備(3個階段)

編制審計項目計劃→組成審計組→送達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3日前)。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第三節審計程序:計劃---實施---報告一、審計計劃第三節審計程序:計劃---實施---報告二、審計實施

必須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的重要的證明材料,應當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蓋章,不能取得的,應當注明原因。

第三節審計程序:計劃---實施---報告二、審計實施第三節審計程序:計劃---實施---報告三、審計報告

1.

審計組的審計報告:被審計對象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審計組應當將審計報告和被審計對象的書面意見一并報送審計機關。2.審計機關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并對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一并研究后,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第三節審計程序:計劃---實施---報告三、審計報告三、審計報告

3.審計機關應將審計機關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單位和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4.上級審計機關認為下級作出的審計決定違反國家規定的,可以責成下級變更或撤銷,必要時也可以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三、審計報告

3.審計機關應將審計機關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送達第四節審計法律責任法律責任分為2種:違反審計法的法律責任;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責任。

1.被審計單位有違反審計法規定的行為,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審計機關依法追究責任。2.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財務收支行為,依法予以處理、給予處罰。

第四節審計法律責任法律責任分為2種:第四節審計法律責任

審計機關認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審計署:2013年62名被審計領導干部被移送司法紀檢機關第四節審計法律責任

審計機關認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2013年審計署工作全國共審計黨政領導干部和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2.6萬多名,查出問題金額230多億元,62名被審計領導干部和135名其他人員的問題被移送司法、紀檢監察機關處理。劉家義表示,2013年,國家審計署圍繞黨和國家工作中心,認真履職盡責,據統計,2013年1至11月,全國共審計11萬個單位,促進增收節支和挽回損失2600多億元,移送違法違紀案件線索1400多件,提交報告和信息8.5萬多篇,發布審計結果公告5700多篇,推動建立健全制度2600多項。2013年審計署工作全國共審計黨政領導干部和ThankYou!長安大學公路學院ThankYou!長安大學公路學院審計法概述課件審計法概述課件審計法概述課件第二章審計法考試大綱(一)審計法概述1掌握審計監督的原則2掌握我國審計機關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任免3掌握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社會審計的關系4熟悉審計法律關系5了解廣義和狹義審計法的含義及審計法的淵源每年4-6分左右,比較重要,要結合《審計法》條文熟記。

第二章審計法考試大綱(一)審計法概述第二章審計法考試大綱(二)審計機關的職責和權限1掌握我國審計機關的職責和權限2掌握審計管轄、確定審計管轄權的原則及審計管轄權的轉移(三)審計程序掌握審計程序三個階段的具體規定(四)法律責任熟悉審計法規定的法律責任的主要內容第二章審計法考試大綱(二)審計機關的職責和權限第一節審計法概述一、審計法的概念、淵源和審計法律關系(一)審計概述概念:是獨立的審計機關依法或接受委托對被審計人

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和

允當性進行審查,并將審計結果向法定機關或委托人報告的活動。第一節審計法概述一、審計法的概念、淵源和審計法律關系

知識點:定義:指獨立的審計機構依法或者接受委托對被審計人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或允當性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向法定機關或委托人報告的活動。

實質:由專業性的審計機構對被審計人的經濟活動進行監督。

審計監督、行政監察、司法追究

長安大學公路學院知識點:定義:指獨立的審計機構依法或者接受委托對被審計一、審計法的概念、淵源和審計法律關系審計的實質是:

專業性的審計機構對被審計人的經濟活動進行監督。審計可以分為:國家審計、內部審計、社會審計一、審計法的概念、淵源和審計法律關系審計法律關系審計法的調整對象包括審計機關與各級政府及本級各部門之間的審計關系,審計機關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使用財政資金的單位之間的審計關系。

審計法律關系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要素。1.主體: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被審計單位和第三方。2.客體: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3.內容:主體在審計法律關系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長安大學公路學院審計法律關系審計法的調整對象包括審計機關與各級政府及本級各部審計法的概念(二)審計法的概念審計法:調整審計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廣義審計法:國家審計、內部審計、社會審計狹義審計法:國家審計審計法的概念(二)審計法的概念審計法的淵源

1.審計法的淵源:(1)l982年《憲法》規定了國家審計監督制度(2)法律:1994年8月31日通過《審計法》2006年修改;(3)行政法規:國務院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1997年10月《審計法實施條例》2010年修改(4)部門規章,是審計署和國務院其他部門制定的關于審計的規范性文件;(5)地方審計法規:是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審計法規。審計法的淵源

1.審計法的淵源:審計法律關系(二)審計法律關系(主體、客體和內容)

1.主體:含國家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被審計單位和第三方(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2.客體:是反映在會計資料中(賬、證、表)的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

3.內容:是審計法明確規定的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審計法律關系(二)審計法律關系(主體、客體和內容)

1.二、審計監督原則二、審計監督的2項原則(一)依法審計原則(二)獨立審計原則二、審計監督原則二、審計監督的2項原則三、審計機關及其負責人的任免1、中央審計機關的設置國務院設立審計署,主管全國審計工作,審計長是部門行政首長。審計署目前在全國有25個派出審計局和18個特派員辦事處。三、審計機關及其負責人的任免1、中央審計機關的設置三、審計機關及其負責人的任免2.中央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審計機關負責人依法定程序任免,無違法失職或其他不符合任職條件情況外,不得隨意撤換。審計署審計長任免程序:總理提名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

國家主席任免三、審計機關及其負責人的任免2.中央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三、審計機關及其負責人的任免3.地方審計機關的設置和領導體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實行雙重領導體制。(在本級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領導下工作,對本級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工作)三、審計機關及其負責人的任免3.地方審計機關的設置和領導體制三、審計機關及其負責人的任免4.地方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地方審計機關負責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任免前應事先征求上一級審計機關意見。三、審計機關及其負責人的任免4.地方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四、國家審計、內部審計、社會審計國家審計(政府審計)對公共資金的運用進行監督;內部審計對本單位的資產資金進行監督;社會審計對委托單位的經濟活動依法進行審計;四、國家審計、內部審計、社會審計國家審計(政府審計)對公共資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社會審計的關系國家審計專門設立的政府審計機關對依法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特點是法定性、強制性。內部審計由各單位內部設立的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對本單位的資產資金的使用效率、經濟活動或經營活動的效益等進行的審計監督社會審計由社會審計服務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反映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和資產質量、經營績效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客觀和公允性實施的審計長安大學公路學院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社會審計的關系國家審計專門設立的政府審計第二節、審計機關的職責和權限一、審計機關的職責1.審計署——國務院總理領導——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2.地方各級審計機關——雙重領導——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3.審計機關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教材11點請閱讀第二節、審計機關的職責和權限一、審計機關的職責二、審計機關的權限(必考點)

1.要求提供資料權: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審計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2.檢查權:有權檢查被審單位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3.調查取證權:經縣級以上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4.制止權(1)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轉移、隱匿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2)必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3)對其中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二、審計機關的權限(必考點)

1.要求提供資料權:被審計單二、審計機關的權限(必考點)5.處理處罰權(▲注意不是行政處罰,目的是糾正錯誤)(1)審計處理的5項措施: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責令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其他措施(2)審計處罰權(是行政處罰)

6.通報或公布審計結果權7.建議權:(1)建議給予處分、建議糾正違法規(2)建議糾正違法規定二、審計機關的權限(必考點)5.處理處罰權(▲注意不是行政處三、審計管轄(掌握)(一)確定審計管轄的3原則

1.財政、財務隸屬關系

某一部門的財政關系隸屬于哪級政府,某一單位的財務關系隸屬于哪級部門,則該部門、該單位就是該級審計機關的審計管轄范圍。

注意:在地方的中央部門的下屬單位,仍屬于審計署的管轄范圍,如人民銀行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2.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原則

無主管部門的國有企業,與政府及部門不存在財政、財務上的隸屬關系,不能用財政財務隸屬關系原則確定審計管轄,但其國有資產接受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的監督管理,形成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國有資產受哪級國家授權部門管轄,就受管轄該部門的審計機關管轄。

3.指定管轄原則

兩個以上審計機關對審計管轄范圍發生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審計機關確定審計管轄。

河南某縣和安徽某縣對審計管轄權發生爭議,由誰來確定審計管轄?三、審計管轄(掌握)(一)確定審計管轄的3原則

1.財政、審計管轄權的轉移(二)審計管轄權的轉移1.上級審計機關將其審計事項授權下級審計機關進行;上級對下級的重大審計事項,可以直接進行審計,但是應當防止不必要的重復審計。2.

不能授權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的情形:

(1)審計署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事項

(2)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的審計事項

(3)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事項審計管轄權的轉移(二)審計管轄權的轉移第三節審計程序:計劃---實施---報告一、審計計劃一、審計準備(3個階段)

編制審計項目計劃→組成審計組→送達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3日前)。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第三節審計程序:計劃---實施---報告一、審計計劃第三節審計程序:計劃---實施---報告二、審計實施

必須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的重要的證明材料,應當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蓋章,不能取得的,應當注明原因。

第三節審計程序:計劃---實施---報告二、審計實施第三節審計程序:計劃---實施---報告三、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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