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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公司法學上的人與作品1、趙旭東:《新公司法制度設計》2、劉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創新:立法爭點與解釋難點》3、朱慈蘊:《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研究》4、梅慎實:《現代公司治理結構規范運作論》5、蔣大興:《公司法的展開與評判》1第一頁,共二十三頁。6、羅培新:《公司法的合同解釋》7、鄧峰:《普通公司法》8、江平:《法人制度論》9、梁上上:《論股東表決權——以公司控制權爭奪為中心》10、王保樹、施天濤、吳越、范健及華政教授2第二頁,共二十三頁。專題一公司與公司法的基本原理3第三頁,共二十三頁。第一節公司的概念、本質及特征一、我國的公司之概念《公司法》第2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3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不承認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或合伙法人。4第四頁,共二十三頁。二、公司的本質(一)契約的聯結體——經濟解說公司并非自始“依法設立”,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里,它完全由當事人依契約自由原則任意創設。1937年,科斯發表了《企業的性質》。1972年,阿爾欽、德姆塞茨發表了《生產、信息成本和經濟組織》,在科斯的理論基礎上,他們進一步把企業看成是一個契約組織。5第五頁,共二十三頁。市場和企業是兩種可以相互替代的不同的資源配置方式。市場通過價格機制進行資源配置,而企業則依靠內部的組織層級和權威來配置資源。公司是契約的聯結體(nexusofcontracts)。6第六頁,共二十三頁。(二)法律的擬制體——法律解說19世紀,英美國家的主流觀點認為,公司是法律的創造物(legalfiction)、人造的實體(artificialentity)。1967年,英國貿易委員會的總裁說,股東的有限責任制是“議會授予的一項偉大特權”。大陸法系學者一般都認為,特許狀是批準法人成立的國家法令,公司的“法律人格”即由此而生。法人“擬制說”、法人“否認說”、法人“實在說”。7第七頁,共二十三頁。三、公司的特征——區分于其他商事組織(一)人格獨立(二)有限責任(三)自由轉讓(四)集中管理(五)永久存續8第八頁,共二十三頁。(一)人格獨立1.公司具有獨立的財產(1)公司具有獨立的財產權。“有恒產,方有恒心”。財產獨立是公司人格獨立的基礎。(2)股東不得抽逃公司資本。(3)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沒有“完全”獨立的財產。9第九頁,共二十三頁。2.公司具有權利能力(1)概念:指公司以自己的行為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2)公司權利能力的限制第一,性質上的限制:《民法通則》第四章規定,生命權、健康權、肖像權、婚姻自主權專屬于自然人。第二,法律上的限制。(轉投資、擔保、借貸)第三,章程上的限制。(目的范圍限制)10第十頁,共二十三頁。3.公司具有行為能力(1)概念:指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能力。(2)體現第一,公司設立組織機構,擁有獨立于投資者的意志。第二,公司擁有獨立的名稱,并以其進行一切經營活動和訴訟活動。第三,公司具有獨立的責任能力。11第十一頁,共二十三頁。(二)有限責任(一)概念:系針對股東而言。有限責任(LimitedLiability)是公司法的重要基石。(二)淵源:公司法第3條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12第十二頁,共二十三頁。(三)有限責任的優越性1.有限責任制有效地減少了對代理人進行監督的成本。2.有限責任制促進了公司收購市場的形成,并進而激勵公司經理層勤勉工作。3.有限責任制避免了股東間相互猜忌,降低了股東相互監督的成本。4.有限責任制促使多元化投資策略得以順利實施。13第十三頁,共二十三頁。(三)自由轉讓1.概念:指股東權益可以自由轉讓,即任何股東可將其權益出售或者贈予他人。2.自由轉讓的相對性(1)相對于合伙:絕對自由(2)不同的公司,其可轉讓性各不相同3.自由轉讓的意義(1)構建了資本的退出機制(2)體現并發現了股權的價值(3)創造了對管理層的市場監督機制14第十四頁,共二十三頁。(四)集中管理1.集中管理是公司的一個重要特征,也是公司所有權與控制權兩權分離的必然邏輯結果。2.公司治理結構:三權分立的政治結構在市民社會之運用。15第十五頁,共二十三頁。(五)永久存續1.含義指公司作為法律主體永遠不得消滅,而是指無論股東如何變更,都不影響公司的存續。2.與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的區別《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6條第2款《合伙企業法》第43條16第十六頁,共二十三頁。第二節公司法的性質及規則分類一、公司法的性質(一)私法與公法之結合(二)任意法與強制法之結合(三)主體法與行為法之結合(四)實體法與程序法之結合(五)兼具國際法屬性之國內法17第十七頁,共二十三頁。二、公司法規則的分類(一)依規范對象的分類1、結構性規則(StructuralRules)。如《公司法》第45條、第109條分別關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董事會成員人數的規定,第112條關于董事會表決規則的規定。2、分配性規則(DistributionalRules)。如《公司法》第35條、第167條分別關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利潤分配的規定。3、信義規則(FiduciaryRules)。如《公司法》第148條、第149條規定公司高管人員必須承擔勤勉義務和忠實義務等。18第十八頁,共二十三頁。(二)依規則屬性的分類1、賦權性規則(EnablingRules)。包含“可以”、“由公司章程規定”、“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還可以……”等詞句的法條,計有115處。如有限公司一般事項的表決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第13條)、公司可以設經理(也可以不設,叫CEO或者總裁)、執行董事(第51條)和監事會(53條)的規定。2、補充性規則(SupplementaryRules)。包含“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全體股東約定……的除外”詞句的規則,為補充性規則,計有4條。3、強制性規則(MandatoryRules)。這些規則不允許公司參與各方以任何方式加以修正。如“不得”、“應當”、“必須”這些標識性的字眼。19第十九頁,共二十三頁。第四節基本范疇/理念:股東權利、公司權力、司法權力案例1:被告對原告隱瞞公司經營狀況和利潤收入,未向原告分配紅利。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給付原告紅利100萬,并負擔訴訟費。法院直接裁判到期合同金額1500萬的30%作為利潤分配給原告。20第二十頁,共二十三頁。案例2甲公司進行改制后,更名為乙公司。原告邵某為甲公司的職工,但在改制過程中未能成為被告乙公司的股東。此后,被告也未按相關文件的規定對原告的入股請求進行考慮,沒有給予原告按量化調整的數額進行增資配股。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其在被告公司享有股權。法院確認原告在被告公司享有股權,但判決未確認具體的股權數額,導致強制執行不能。故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其享有19.88%的股權。21第二十一頁,共二十三頁。核心問題法官能否代替公司行使公司盈余分配權、直接介入到公司股權分配之中?公司自治與司法介入的先后:私權神圣、私法自治。22第二十二頁,共二十三頁。內容梗概一、公司法學上的人與作品。2、劉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創新:立法爭點與解釋難點》。9、梁上上:《論股東表決權——以公司控制權爭奪為中心》。專題一公司與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公司法》第2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一)契約的聯結體——經濟解說。公司并非自始“依法設立”,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里,它完全由當事人依契約自由原則任意創設。市場和企業是兩種可以相互替代的不同的資源配置方式。公司是契約的聯結體(nexusofcontracts)。(二)法律的擬制體——法律解說。三、公司的特征——區分于其他商事組織。財產獨立是公司人格獨立的基礎。(3)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沒有“完全”獨立的財產。(1)概念:指公司以自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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