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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wd......wd......wd...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條例及本細則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第三條醫療機構的類別:(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二)婦幼保健院;〔三〕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四)療養院:(五)綜合門珍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六)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七)村衛生室(所):(八)急救中心、急救站:(九)臨床檢驗中心:(十)專科疾病防治院、專科疾病防治所、專科疾病防治站:(十一)護理院、護理站:(十二)其他診療機構。第四條衛生防疫、國境衛生檢疫、醫學科研和教學等機構在本機構業務范圍之外開展珍療活動以及美容服務機構開展醫療美容業務的,必須依據條例及本細則,申請設置相應類別的醫療機構。第五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編制外的醫療機構,由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管理。中國人民解放軍后勤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提供軍隊編制外醫療機構的名稱和地址。第六條醫療機構依法從事診療活動受法律保護。第七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獨立行使監視管理職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預。第二章設置審批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按照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醫療資源。?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那么?制定,經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在本行政區域內發布實施。?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那么?另行制定。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那么?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定期評價實施情況,并將評價結果按年度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第十條醫療機構不分類別、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服務對象,其設置必須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第十一條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院以及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的設置審批權限的劃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其他醫療機構的設置,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第十二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三)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四)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五)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己被撤消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六)被撤消?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七)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醫療饑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第十三條在城市設立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后,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醫師執業技術標準另行制定。在鄉鎮和村設立診所的個人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置醫療機構,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擬設醫療機構的籌建負責人申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置醫療機構,由其代表人申請:個人設置醫療機構,由設置人申請:兩人以上合伙設置醫療機構,由合伙人共同申請。第十五條條例第十條規定提交的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以下內容:(一)申請單位名稱、基本情況以及申請人姓名、年齡、專業履歷、身份證號碼:(二)所在地區的人口、經濟和社會開展等概況:(三)所在地區人群安康狀況和疾病流行以及有關疾病患病率:(四)所在地區醫療資源分布情況以及醫療服務需求分析:(五)擬設醫療機構的名稱、選址、功能、任務、服務半徑:(六)擬設醫療機構的服務方式、時間、診療科目和床位編制:(七)擬設醫療機構的組織構造、人員配備:(八)擬設醫療機構的儀器、設備配備:(九)擬設醫療機構與服務半徑區域內其他醫療機構的關系和影響:(十)擬設醫療機構的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十一)擬設醫療機構的通訊、供電、下水道、消防設施情況;(十二)資金來源、投資方式、投資總額、注冊資金(資本):(十三)擬設醫療機構的投資預算:(十四)擬設醫療機構五年內的成本效益預測分析。并附申請設置單位或者設置人的資信證明。申請設置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村衛生室(所)、護理站等醫療機構的,可以根據情況適當簡化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第十六條條例第十條規定提交的選址報告包括以下內容:(一)選址的依據:(二)選址所在地區的環境和公用設施情況:(三)選址與周圍托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布局的關系:(四)占地和建筑面積:第十七條出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共同申請設置醫療機構以及由兩人以上合伙申請設責醫療機構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選址報告外,還必須提交由各方共同簽署的協議書。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必須經設置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第十九條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設置申請的受理時間,自申請人提供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及本細則審查和批準醫療機構的設置: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一)不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二)設置人不符合規定的條件:(三)不能提供滿足投資總額的資信證明:(四)投資總額不能滿足各項預算開支:(五)醫療機構選址不合理:(六)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不合理:(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同時,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在接到備案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糾正或者撤銷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不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設置審批。第二十二條?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第二十三條變更?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中核準的醫療機構的類別、規模、選址和診療科目,必須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設置審批手續。第二十四條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出設營單位在該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前,向當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并提交下羅lj豐才豐斗:(一)設置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設置醫療機構的決定:(二)?設置醫療機構備案書?。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備案后十五日內給予?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第三章登記與校驗第二十五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必須填寫?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并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材料:(一)?設責醫療機構批準書?或者?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二)醫療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三)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平面圖:(四)驗資證明、資產評估報告:(五)醫療機構規章制度:(六)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各科室負責人名錄和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請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登記的,還應當提交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清單、衛生技術人員名錄及其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六條登記機關在受理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后,應當按照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時限進展審查和實地考察、核實,并對有關執業人員進展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等基本知識和技能的現場抽查考核。經審核合格的,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和不予批準的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由衛生部統一印制。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執業登記申請的受理時間,自申請人提供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全部材料之問算起。第二十七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一)不符合?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核準的事項:(二)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三)投資不到位:(四)醫療機構用房不能滿足診療服務功能:(五)通訊、供電、上下水道等公共設施不能滿足醫療機構正常運轉:(六)醫療機構規章制度不符合要求:(七)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等基本知識和技能的現場抽查考核不合格:(八)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事項:(一)類別、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所有制形式:(三)注冊資金(資本):(四)服務方式:(五)診療科目:(六)房屋建筑面積、床位(牙椅):(七)服務對象:(八)職工人數:(九)執業許可證登記號(醫療機構代碼):(十)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登記事項。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除登記前款所列事項外,還應當核準登記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醫療饑構診療科目名錄?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條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存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設雷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設置許可和執業登記:因合并而終止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注銷登記。第三十條醫療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所有制形式、服務對象、服務方式、注冊資金(資本)、診療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疾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署的?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二)申請變更登記的原因和理由:(三)登記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一條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醫療機構向社會開放,必須按照前條規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第三卡二條醫療機構在原登記機關管轄權限范圍內變更登記事項的,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因變更登記超出原登記機關管轄權限的,由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醫療機構在原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遷移,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向原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外遷移的,應當在取得遷移目的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并經原登記機關核準辦理注銷登記后,再向遷移目的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第三十三條登記機關在受理變更登記申請后,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以及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進展審核,按照登記程序或者簡化程序辦理變更登記,并作出核準變更登記或者不予變更登記的決定。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停業,必須經登記機關批準。除改建、擴建、遷建原因,醫療機構停業不得超過一年。第三十五條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的校驗期為三年:其他醫療機構的校驗期為一年。醫療機構應當于校驗期滿前三個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校驗手續。辦理校驗應當交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提交以下文件:(一)?醫療機構校驗申請書?:(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受理校驗申請后的三十日內完成校驗。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根據情況,給予一至六個月的暫緩校驗期:(一)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二)限期改正期間:(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在暫緩校驗期內不得執業。暫緩校驗期滿仍不能通過校驗的,由登記機關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第三十八條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于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執業的醫療機構名冊逐級上報至衛生部,其中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名冊逐級上報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開業、迂移、更名、改變診療科目以及停業、歇業和校驗結果由登記機關予以公告。第四章名稱第四十條醫療機構的名稱由識別名稱和通用名稱依次組成。醫療機構的通用名稱為:醫院、中心衛生院、衛生院、療養院、婦幼保健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衛生站、衛生室、醫務室、衛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護理院、護理站、中心以及衛生部規定或者認可的其他名稱。醫療機構可以以下名稱作為識別名稱:地名、單位名稱、個人姓名、醫學學科名稱、醫學專業和專科名稱、i會療科目名稱和核準機關批準使用的名稱。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的命名必須符合以下原那么:(一)醫療機構的通用名稱以前條第二款所列的名稱為限:(二)前條第三款所列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可以合并使用:(三)名稱必須名符其實:(四)名稱必須與醫療機構類別或者診療科目相適應:(五)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應當含有省、市、縣、區、街道、鄉、鎮、村等行政區劃名稱,其他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不得含有行政區劃名稱:(六)國家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含有設雷單位名稱或者個人的姓名。第四十二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以下名稱:(一)有損于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稱:(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稱:(三)以外文字母、漢語拼音組成的名稱:(四)以醫療儀器、藥品、醫用產品命名的名稱:(五)含有“疑難病〞、“專治〞、“專家〞“名醫〞或者同類含義文字的名稱以及其他宣傳或者暗示診療效果的名稱:(六)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名稱:(七)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得使用的名稱。第四十三條以下醫療機構名稱由衛生部核準:屬于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的,出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核準:(一)含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及其簡稱、國際組織名稱的:(二)含有“中國〞、“全國〞、“中華〞、“國家〞等字樣以及跨省地域名稱的:(三)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不含有行政區劃名稱的。第四十四條以“中心〞作為醫療機構通用名稱的醫療機構名稱,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核準:在識別名稱中含有“中心〞字樣的醫療機構名稱的核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含有“中心〞字樣的醫療機構名稱必須同時含有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第四十五條除專科疾病防治機構以外,醫療機構不得以具體疾病名稱作為識別名稱,確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核準。第四十六條醫療機構名稱經核準登記,于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前方可使用,在核準機關管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第四十七條醫療機構只準使用一個名稱。確有需要,經核準機關核準可以使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名稱,但必須確定一個第一名稱。第四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有權糾正已經核準登記的不適宜的醫療機構名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糾正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已經核準登記的不適宜的醫療機構名稱。第四十九條兩個以上申請人向同一核準機關申請一樣的醫療機構名稱,核準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那么核定。屬于同一天申請的,應當由申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核準機關作出裁決。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因已經核準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一樣發生爭議時,核準機關依照登記在先原那么處理。屬于同一天登記的,應當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核準機關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裁決。第五十條醫療機構名稱不得買賣、出借。未經核準機關許可,醫療機構名稱不得轉讓。第五章執業第五十一條醫療機構的印章、銀行帳戶、版商以及醫療文件中使用的名稱應當與核準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一樣:使用兩個以上名稱的,應當與第一名稱一樣。第五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無菌消毒、隔離制度,采取科學有效的措施處理污水和廢棄物,預防和減少醫院感染。第五十三條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第五十四條標有醫療機構標識的票據和病歷本冊以及處方籠、名種檢查的申請單、報告單、證明文書單、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等不得買賣、出借和轉讓。醫療機構不得富用標有其他醫療機構標識的票據和病歷本冊以及處方籠、各種檢查的申請單、報告單、證明文書單、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等。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標準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實施醫療質量保證方案,確保醫療安全和服務質量,不斷提高服務水平。第五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定期檢查、考核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的執行和落實情況。第五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經常對醫務人員進展'根基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的訓練與考核,把“嚴格要求、嚴密組織、嚴謹態度〞落實到各項工作中。第五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組織醫務人員學習醫德標準和有關教材,催促醫務人員遵守職業道德。第五十九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假劣藥品、過期和失效藥品以及違禁藥品。第六十條醫療機構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只作是否死亡的診斷,不作死亡原因的診斷。如有關方面要求進展死亡原因診斷的,醫療機構必須指派醫生對尸體進展解剖和有關死因檢查前方能作出死因診斷。第六十一條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對患者實行保護性醫療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屬和有關人員的配合。第六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利。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當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釋。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家屬。第六十三條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由登記機關核定,具體方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第六十四條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醫療機構未經許可和變更登記不得向社會開放。第六十五條醫療機構被撤消或者注銷執業許可證后,不得繼續開展診療活動。第六章監視管理第六十六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視管理工作。第六十七條在監視管理工作中,要充分發揮醫院管理學會和衛生工作者協會等學術性和行業性社會團體的作用。第六十八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立醫療機構監視管理辦公室。各級醫療機構監視管理辦公室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第六十九條各級醫療機構監視管理辦公室的職責:(一)擬訂醫療機構監視管理工作方案:(二)辦理醫療機構監視員的審查、發證、換證:(三)負責醫療機構登記、校驗和有關監視管理工作的統計,并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四)負責接待、辦理群眾對醫療機構的投訴:(五)完成衛生行政部門交給的其他監視管理工作。第七十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醫療機構監視員,履行規定的監視管理職責。醫療機構監視員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聘任。醫療機構監視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其主要職責是:(一)對醫療機構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展監視、檢查、指導:(二)對醫療機構執業活動進展監視、檢查、指導:(三)對醫療機構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案件進展調查、取證:(四)對經查證屬實的案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或者處分意見:(五)實施職權范圍內的處分:(六)完成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其他監視管理工作。第七十一條醫療機構監視員有權對醫療機構進展現場檢查,無償索取有關資料,醫療機構不得拒絕、隱匿或者隱瞞。醫療機構監視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佩戴證章、出示證件。醫療機構監視員證章、證件由衛生部監制。第七十二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檢查、指導主要包括:(一)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情況:(二)執行醫療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情況:(三)醫德醫風情況:(四)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情況:(五)執行醫療收費標準情況:(六)組織管理情況:(七)人員任用情況:(八)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檢查、指導工程。第七十三條國家實行醫療機構評審制度,對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服務質量、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等進展綜合評價。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醫療機構評審的組織和管理:各級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負責醫療機構評審的具體實施。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成立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負責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的評審。第七十五條醫療機構評審包括周期性評審、不定期重點檢查。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在對醫療機構進展評審時,發現有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情節,應當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委員為醫療機構監視員的,可以直接行使監視權。第七十六條?醫療機構監視管理行政處分程序?另行制定。第七章處罰第七十七條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責令其停頓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責令其停頓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因擅自執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分:(二)擅自執業的人員為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三)擅自執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四)給患者造成傷害:(五)使用假藥、劣藥蒙騙患者:(六)以行醫為名騙取患者人民幣物:(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第七十八條對不按期辦理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又不停頓診療活動的,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在限期內仍不辦理校驗的,撤消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第七十九條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沒收其非法所得,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撤消?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一)出賣?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二)轉讓或者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是以營利為目的:(三)受讓方或者承借方給患者造成傷害:(四)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給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五)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第八十條除急診和急救外,醫療機構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一)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給患者造成傷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以三千元罰款,并撤消?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一)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三千元以上:(二)給患者造成傷害:(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第八十一條任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可以撤消?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一)任用兩名以上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診療活動:(二)任用的非衛生技術人員給患者造成傷害。醫療機構使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的,按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處理。第八十二條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一)出具虛假證明文件造成延誤診治的:(二)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給患者精神造成傷害的:(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第八十三條醫療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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