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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專心---專注---專業專心---專注---專業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專心---專注---專業論強制出庭義務下我國證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摘要:證人是刑事訴訟活動中的重要參與人,對于查明真相、正確的定罪量刑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國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對證人的出庭作證作了重大變革,特別是賦予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享有特免權是我國刑事司法活動中的一大進步。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國證人保護制度還存在很多問題,無法充分調動證人作證的積極性,筆者在分析我國證人保護制度存在缺陷的基礎上,就完善我國的證人保護制度提出相應建議。關鍵詞:強制出庭;證人;缺陷;完善;證人是刑事訴訟活動中的重要參與人,對于查明真相、正確的定罪量刑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對證人的出庭作證作了重大變革,新刑事訴訟法第188條第一款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尤其是規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享有特免權是我國刑事司法活動中的一大進步。我國在規定強制證人出庭作證的情況下,更應該側重于加強對證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的保護,因此我國證人保護制度亟需完善。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證人出庭作證的情況十分不容樂觀。證人利用各種方式和理由逃避出庭作證的義務,據統計表明,我國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案件中,盡管存在明確證人的超過80%,然而真正出庭作證的卻不到10%。張傳亞.證人出庭率低癥結何在[J].載《光明日報》,2000年12月26日報道。其中一個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國缺乏一個能夠全面保障證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機制,導致證人不愿不敢出庭作證。筆者認為在我國證人保護制度上尚不完備的情況下,規定證人強制出庭義務過分強調證人的義務,而忽視加強對證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張傳亞.證人出庭率低癥結何在[J].載《光明日報》,2000年12月26日報道。一、我國證人保護制度存在的缺陷(一)法律規定過于原則,不具有可操作性。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但是,由于沒有具體的保護措施,沒有規定如何啟動證人保護程序以及在哪些階段由哪個機關進行保護也不明確,在實踐中很難真正發揮證人保護的作用。此外,刑法只規定對證人打擊報復可追究刑事責任這種原則性的條款,卻沒有明確對何種形式及程度的打擊報復行為應給予何種處罰,造成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當證人因被辱罵、騷擾、威脅等較為輕微且不能構成犯罪的報復行為影響日常生活時,司法機關卻難以采取切實有效的手段保護證人。在即將生效的新刑事訴訟法中也僅規定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采取幾項特殊的保護措施。保護范圍過于狹小,而且只規定由公檢法三個機關采取保護措施,權責不明,不具有可操作性,在司法實踐中很容易造成相互推諉現象的發生。(二)證人保護對象范圍過于狹小。從各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情況來看,多數國家和地區證人保護制度的對象范圍比我國的要廣。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側重于保護證人及其近親屬,保護范圍過小,不能使證人在法庭上毫無后顧之憂的作證和質證。在司法實踐中,與證人有密切關系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也在很大程度上成為影響證人是否出庭作證的主觀因素。我們只是強調對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而忽略了與證人有密切關系的人,像與證人有密切關系的人如證人的戀人、未婚妻、證人的親密朋友等的保護,相關法律并未規定。另外。我們現行法律側重于對證人及其近親屬人身安全的保護,沒有充分重視對證人的名譽、財產、隱私的保護,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漏洞,損毀證人的名譽,侵犯證人財產安全,對證人作證造成了強大的心理壓力。(三)側重事后懲罰,缺乏事前預防性措施。從我國司法實踐來看,我國關于證人保護往往側重于對加害人的事后懲罰,忽略了對于證人的事前保護措施。對于受到打擊報復的證人來說,事后的懲罰對于他們來說基本上沒有什么意義。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如果僅在證人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之后再予以救濟,極大的損害了證人作證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在缺乏事先預防性保護措施的現實中,證人之所以拒證,在很大程度上是擔心作證后會遭到打擊報復,如果僅僅在證人遭受侵害付出慘痛代價之后,才來啟動保護程序,采取保護措施,往往會造成為時過晚,于事無補的局面。如1998年10月29日《羊城晚報》載山東省日照市莒縣大池村村民劉桂安1995年因強奸罪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1997年減刑釋放后,揚言要對證人胡秀娟進行報復。胡秀娟及其丈夫分別找過村干部和派出所申請保護,但有關部門沒有采取實際保護措施,致使胡秀娟及其子劉紹星于1998年7月被劉桂安殺死,由于前案沒有對證人提供有效保護,導致后案證人不愿作證。事實上,我國每年發生的殘害證人及其家屬的案件并不少見,但僅僅是在事后對加害人進行追責,并不能有效保護證人的合法權益,很多人為避免事后遭到打擊報復而不愿不敢出庭作證。二、英國的丹寧勛爵用其經典的富于哲理的司法意見表達了對證人合法權益保護的必要性,丹寧指出:“每個法院都必須依靠證人,證人應當自由地、無所顧忌地作證,這對執法來說至關重要。”“強迫證人作證的法律有責任保護證人免遭報復。”筆者認為要建立完善的證人保護制度,既要立足于我國國情,也要善于學習和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有益之處,遵循預防性保護與懲罰性保護相結合的原則。筆者認為在規定證人強制出庭義務下,主要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保障證人的權益:(一)明確規定證人保護機關,做到權責分明。對于證人保護的機關,筆者認為應該根據不同的案件性質進行確定。對于一般的刑事案件,首先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是最早接觸證人的機關。由于公安機關承擔管理戶籍工作,在證人保護工作中可以快速對證人及其居所進行保護并減少知情環節。另外,據我國國情,公安機關及其派出所負有治安管理和偵破刑事案件的雙重職責,且機構健全,人員較多,裝備較好,管轄的地區較廣,有足夠的能力保護證人。高洪賓,何海彬.證人出庭作證問題探討.法律適用.2001高洪賓,何海彬.證人出庭作證問題探討.法律適用.2001。(二)明確證人保護制度的保護對象范圍。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32條第1款規定: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制度并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圍內采用采取適當的措施,為就根據本公約確立的犯罪作證的證人和鑒定人并酌情為其親屬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者提供有效地保護,并使其免遭可能的報復或恐嚇。”從世界各國和地區的立法和司法實踐情況來看,多數國家和地區證人保護制度的對象范圍比我國的要廣。明確證人保護對象范圍,這就要明確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明確哪些人應當保護,二是應當保護哪些方面,前者指受保護的主體范圍,后者是受保護的客體范圍從受保護的主體范圍看,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側重于保護證人及其近親屬,保護范圍過小,不能使證人在法庭上毫無后顧之憂的作證和質證。筆者認為應當把保護對象擴大到與證人有親近關系和密切聯系的人,足以影響證人能否作證,作證真實程度的一切人員。這樣有利于案件事實的查明,提高司法效率,實現司法公正。從受保護的客體范圍看,各國的證人保護計劃基本涵蓋了證人可能遭受的各方面損失,而我國僅側重于對人身安全的保護,我國應當加強對證人的名譽、財產、隱私的保護,甚至包括證人的心理狀態和社會地位等。(三)完善證人保護方式,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并重。我們應該在側重打擊報復證人的行為同時,我們更應該強調和明確對證人保護的預防性措施的重要性。司法經驗告訴我們對證人庭前的保護至關重要,且應該在第一時間給予保護。與證人遭到打擊報復后的種種救濟手段相比,完善證人作證前的預防性保護措施,具有成本低收效大的特點,可以有效解除證人作證的后顧之憂,消除證人的恐懼心理,保護證人的合法權益。另外,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六十二條規定了相應的保護措施,但筆者認為這些措施不足以保護證人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還應當增加在必要范圍內為證人及其相關人員的身份、住所等情況進行保密,可以借鑒美國的證人保護方法,對證人及其相關人員建立新的身份信息并移居或暫時移居到其他安全地區等措施,這樣更有助于全面具體的保護證人。此外,建立庭后保障措施也至關重要,這樣證人就可以毫無顧忌的在法庭上作證,在庭審結束也不用擔心自己的合法權益會受到傷害。只有這樣,才能做到對證人進行全面的保護。(四)完善責任追究機制。如果缺少責任追究,證人保護制度就難以形成威懾力,應規定相應的責任,并及時追究。一方面對于公、檢、法機關侵害證人合法權益的情況要及時予以處理,對于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另一方面對于公檢法機關接到證人申請保護的情況下,應當履行保護證人的義務,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當的情況下予以追究責任。建立嚴厲的責任追究機制,才能更有效地保障我國證人保護制度的實施。對證人的保護問題,不僅關系到證人能否順利出庭,而且還事關國家法律的尊嚴和正確實施,也是衡量刑事訴訟制度是否健全與完善的重要標志。證人保護制度對實現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在證人強制出庭以義務下,我們更應該保障證人的合法權利不受侵害。因此,我們需要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盡快完善我國的證人保護制度,最終實現證人出庭作證質證的應有之義。參考文獻:[1]王進喜:《刑事證人證言論》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年12月第二版。[2]樊崇義:《證據法學》法律出版社2008年9月第四版。[3]何家弘:《證人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4]張顯偉:證人保護制度初探[J].福建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社會公共安全研究,2003,(01)。[5]鐘海鷹,潘志敏:完善刑事案件證人保護制度的法律思考[J].新學術,2008,(03)。[6]楊楊:淺論刑事訴訟中證人保護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J].法制與社會,2009,(34)。[7]蘭曉華:證人保護制度研究[J].法制與社會,2010,(35)。[8]周奮,楊新亮:論我國證人保護制度的構建[J].法制與社會,2009,(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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