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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獸醫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輔導執業獸醫考試要求一、性質:執業獸醫考試是一種國家考試,與高考、職業醫生考試、律師考試同等要求。(一)技術要求1.應知應會的內容,對枝節問題或憑常識就可做出正確判斷的考題盡量避免,不出偏題、怪題或似是而非的試題。以常見病多發病為主,注重考查臨床和實踐思辨能力及分析、鑒別、處理問題的能力。2.避免將陳舊的知識作為考試內容。診斷標準、治療和檢查方法應是公認的,不應將目前尚無定論的知識、理論和方法作為考試內容。涉及藥物治療時,應注意測試考生對藥物的作用機理、適應癥、禁忌癥等內容,除常用藥外,應避免直接測試藥物名稱。3.名詞術語、藥物名稱、化驗數值、計量單位必須標準化,應為國家標準和法寶計量單位。藥品名稱以2005版《中國獸藥藥典》為準。未列入藥典的以中國獸藥藥品通用名稱為準。藥品商品名以國家批準的名稱為準。二考試范圍:以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頒布的《國家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大綱》為依據,試題不超出考試大綱范圍。考試指南是復習參考書,內容可以以此為標準,但范圍要以《考試大綱》為準。---------------------------------------------------------------------------------------------考試大綱學科代碼單元代碼細目代碼要點代碼---------------------------------------------------------------------------------------------復習指南課程章節大點--------------------------------------------------------------------------------------------總體要求:(1)內容圍繞考試大綱,基礎理論圍繞臨床應用,臨床基礎圍繞常見病、多發病。(2)暫不考實際操作,但實驗操作步驟仍作為考試內容。(3)少量水產漁業內容三、題型:全部為選擇題(客觀題),沒有主觀題,為A、B、C、D、E五個選擇。但五個選擇中不一定只有一個正確答案,互相之間有干擾,必須選最佳答案。共有五種題型:A1型、A2型、A3/A4型、、B1型又如:超氧化物歧化酶的主要功能是清除體內的:A、酶B、自由基C、維生素ED、維生素CE、葡萄糖2、A2型每一道題的題干是以一個小案例出現的,其下面都有A、B、C、D、E五個備選答案。如:奶牛,18月齡,一直未見發情,臨床檢查見陰門、陰道狹小,陰蒂膨大,陰唇下聯合處毛叢加長,直檢卵巢呈西瓜子狀,子宮角細小。該病最可能是()。A.卵巢機能不全B.營養不良C.異性孿生母犢不育D.未達到性成熟E.卵巢靜止又如:一金毛犬,7月齡,雄性,以室內圈養為主,生長發育快。一個月前開始走路時后軀搖擺明顯,之后不愿起立,運動拘謹。你認為下列檢查中首先應該做的是():A、血常規檢查B、糞便檢查C、X線檢查D、B超檢查E、血液生化檢查3、A3型若干考題為一組。題目的題干為一個案例,每個案例下有若干道考題分別用導語引出考題。如:一奶牛,因發熱、食欲減退乃至不食、咳嗽、鼻流膿性分泌物,已發病3天而求治。3日來體溫均在40℃上下,最高40.8℃,用青霉素治療效果不明顯。入院后其體溫40.1℃,肺部聽診有明顯的支氣管呼吸音和濕性羅音。1、最可能的診斷是:A、肺結核B、肺癌C、胸膜炎D、大葉性肺炎E、自發性氣胸合并感染2、該病牛肺部叩診可能出現:A、清音B、金屬音C、實音D、鼓音E、過清音3、如要進—步確診,最必要的檢查項目是:A、血象檢查B、心電圖檢查C、血清AST檢測D、電解質檢查E、血糖檢查一獵犬,公,8月齡,體重30kg。飲食欲良好,精神正常,起立或上樓梯困難,不愿起臥,運步后軀搖擺。1、最可能的診斷是:A、髖關節脫位B、股骨頸骨折C、髖關節發良不良D、膝蓋骨撕脫E、髖臼骨折2、為進一步確認,首先應選擇的檢查方法是:A、血常規檢查B、B超檢查C、X線檢查D、肌電圖檢查E、脊髓造影4、A4題型

若干考題為一組。題目的題干亦為一個案例,但每一考題(除第一題外)對案例的信息進行必要補充或假設,再用導語引出考題。例:梅雨季節(氣溫22'C~25'(2),2000只3周齡肉雞群突發食欲減退,被毛蓬亂,精神沉郁,呆立一隅,冠及可視黏膜蒼白。排水樣稀便并快速消瘦,進而糞便帶血。日死亡率5%一10%。

1.對該群雞病的診斷首先需進行的檢查是:A.病毒分離鑒定B.細菌學檢查C.血液學檢查D.免疫學檢測E.病理剖檢2.(信息補充)如檢查發現腸管壁增厚,內容物主要是血液和凝血塊,有的呈干酪樣物與血液混雜;盲腸顯著腫脹,呈棕紅色;其他組織器官未見明顯異常,還要做的檢查是:A.血紅蛋白含量檢測B.飼料鐵、鈷含量檢測C.糞便病原檢查D.腦組織電鏡檢查E.心肌顯微病理檢查3.[假設信息]如果該病是雞球蟲病,最恰當的藥物及用藥途徑是:A.青霉素水溶液飲服B.鏈霉素肌內注射C.青霉素和氨丙啉水溶液飲服D.青霉素和蒽諾沙星飲服E.氨丙啉和蒽諾沙星水溶液飲服4.下列哪種方法更有助于對球蟲病的快速確診:A.飼養場取陳舊糞樣檢查B.飼養場取新鮮糞樣檢查C.現有的糞樣重復檢查D.現有的糞樣置于溫箱內孵化1周后再檢查E.重新剖殺取糞樣檢查又例:綿羊妊娠128天,自懷孕后逐漸消瘦,走路不穩,喜臥地,精神沉郁,黏膜淡黃,食欲不振,磨牙。1.為了明確病情,根據癥狀可能,最需做的實驗室檢查是:A.測定血清鈣B.測定血糖和血漿蛋白C.測定血清游離脂肪酸D.測定血酮、尿酮和血糖E.測定血液白細胞計數與分類及肝功能

2.如果病羊血液淋巴細胞減少,血酮含量和轉氨酶活性均升高,該羊可能發生:A.妊娠毒血癥B.病毒性肝炎C.壞死性肝炎D.中毒性肝炎E.生產癱瘓3.如果畜主要求僅可能達到母羔均平安的愿望,在治療時應采取何種方法最為有效:A.輸注高滲葡萄糖、維生素C,肌肉注射維生素B1B.口服乙二醇,注射葡萄糖和地塞米松C.靜脈注射鈣、磷制劑,肌肉注射VDD.輸注生理鹽水,皮下注射胰島素和肝泰樂E.肌肉注射黃體酮、靜脈注射5%葡萄糖鹽水5、B1型若干考題為一組。每組老師先列出A、B、C、D、E五個備選答案。根據每一題目的導語從中選擇一個與問題關系最密切的答案。五個備選答案中,其中某個備選答案可能被選一次,亦可能多次或不被選擇。例:A、黃連解毒湯B、白虎湯C、麻黃湯D、犀角地黃湯E、茵陳蒿湯1、風寒表實證選用(C)2、陽明經證或氣分實熱選用(B)3、熱入血分選用(D)4、三焦熱盛選用(A)5、濕熱黃疸證選用(E)又例:A.LHB.孕酮C.PRLD.PGF2αE.FSH刺激卵泡生長發育的激素是(E)2.刺激排卵的激素是(A)3.促進黃體所分泌的激素是(C)4.能夠溶解黃體的激素是(D)5.促進黃體形成的激素是(A)(四)錯誤的題目:1.否定式:下列選項中哪項不屬于實質性器官?(D)A.肝

B.脾

C.肺

D.胃2、提示式:胰位于十二指腸的彎曲中,其內分泌部又名胰島,下列選項中胰島分泌的物質是?(B)

A.胰島素

B.胰液

C.胰脂酶D.胰蛋白酶3.相互包容式:一金毛犬,7歲齡,雌性,以室內圈養為主,近日發現腹圍增大,嘔吐,T39.9℃,從陰門時有流出少量膿性物。為進一步確診,你認為下列檢查中首先應該做的是():A、血常規檢查B、糞便檢查C、血液白細胞檢查D、細菌學檢查E、血液生化檢查4.相互重疊屬于脂溶性維生素的物質是:()A、維生素AB、維生素B、C、維生素CD、抗壞血酸又如:催乳素、促黃體分泌素真胃、皺胃、四胃5.相互依賴一犬、可視粘膜黃染,T40.2℃,尿液呈紅茶色。應進一步作哪項實驗室檢查:()A、平均紅細胞體積B、血紅蛋白量C、比容D、紅細胞計數五、考試時間和要求1、試卷:四份。分獸醫基礎、預防獸醫、獸醫臨床和綜合應用,每份100題,滿分100分。獸醫基礎:動物解剖與組織、胚胎學20%動物生理學13%動物生物化學12%獸醫藥理學15%獸醫病理學20%獸醫法律法規20%預防獸醫:獸醫微生物與免疫學35%獸醫傳染病學30%獸醫寄生蟲病學25%獸醫公共衛生學10%獸醫臨床:獸醫診斷學20%獸醫內科學20%獸醫外科與外科手術學30%獸醫產科學15%中獸醫學15%綜合應用:豬病20%牛羊病25%禽病20%犬貓病30%其它動物疾病5%課程涉及除獸醫衛生學以外的所有臨床、預防學科2.考試時間:今年10月24日,每門考試時間90分鐘。

上午:基礎與預防下午:臨床與綜合應用3.答題:實行題卡式。題卡與試卷分離4.判卷:全部由計算機讀卷六、報名1、網上報名:時間:7月10-24日網址:中國獸醫網()或中國獸醫協會網()。報名完成后,在網上報名期間,可登錄考生自助平臺查詢修改其報名信息。照片:網上報名時,應準備二寸正面免冠近照的真彩色電子照片。考點選擇:自行選擇2、報名確認和資格初審報名確認:考生到選定的考點辦公室進行報名確認,并提交下列材料:身份證原件及2份復印件;學歷證書原件2份復印件;資格初審:由考點辦公室進行資格初審。簽字確認:經初審合格,當即打印考試報名表,由考生簽字確認。第一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節概述一、概念1.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2.調整對象:(1)適用范圍:本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2)不適用范圍:不適用于一國兩制的香港、澳門地區。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3.時間:1997年7月3日通過,2007年8月30日修訂,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4.動物防疫專用術語:動物: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動物產品:動物的肉、生皮、原毛、絨、臟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頭、角、筋以及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奶、蛋等。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動物防疫:是指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5、我國對動物疫病實行的方針:預防為主6、動物疫病的分類:分類依據:根據動物疫病對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分類級別

危害程度

控制要求一類對人與動物危害嚴重需要采取緊急、嚴厲的強制預防、控制、撲滅等措施的;二類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采取嚴格控制、撲滅等措施,防止擴散的;三類常見多發、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控制和凈化的二、動物防疫工作的行政管理1.政府機構及職責(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統一領導加強基層動物防疫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動物防疫組織體系制定并組織實施動物疫病防治規劃(2)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群眾協助做好本管轄區域內的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工作。

2.業務行政主官:負責轄區內的動物防疫工作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動物防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動物衛生監督職能部門分別負責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現役動物及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3、動物防疫工作實施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根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設置的原則建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等技術工作。

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

行政領導行政領導業務領導協助組織第二節動物疫病的預防制度一、風險評估制度二、動物疫病防制技術規范制度三、強制免疫制度四、動物疫情的監測制度五、動物疫情的預警制度六、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制度七、動物疫情預防工作中的其他規定一、風險評估制度

是對動物疫病的發展可能和程度所進行的判斷。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對動物疫病狀況進行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制定相應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措施。二、動物疫病防制技術規范制度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根據國內外動物疫情和保護養殖業生產及人體健康的需要,及時制定并公布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技術規范。三、強制免疫制度1.強制免疫對象:國家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施強制免疫。

2.確定強制免疫的部門: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確定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和區域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制訂本行政區域的強制免疫計劃;并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動物疫病流行情況增加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和區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備案。3、強制免疫計劃的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本管轄區域內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制免疫工作。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照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強制免疫工作。4、免疫檔案和可追溯管理制度:

經強制免疫的動物,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實施可追溯管理。四、動物疫情的監測制度1.監測網絡的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動物疫情監測網絡,加強動物疫情監測。2.監測計劃的制定: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國家動物疫病監測計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動物疫病監測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動物疫病監測計劃。3.具體監測工作的實施: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各級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動物疫病的發生、流行等情況進行監測;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五、動物疫情的預警:1、預警的發布: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對動物疫病發生、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出動物疫情預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動物疫情預警后,應當采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2、動物疫情分類:特別重大(Ⅰ):紅色重大(Ⅱ):橙色較大(Ⅲ):黃色一般(Ⅳ):藍色3、預警與通報的區別預警:疫病發生前的警示通報:疫病發生后的情況告知六、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制度1、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定義: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內沒有發生規定的一種或者幾種動物疫病,并經驗收合格的區域。2、管理:國家對動物疫病實行區域化管理,逐步建立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應當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經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予以公布。七、動物疫情預防工作中的其他規定:相關生產單位的預防工作: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動物疫病預防工作。實施種用、乳用動物和寵物的健康標準:種用、乳用動物和寵物應當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種用、乳用動物應當接受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定期檢測;檢測不合格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予以處理。第四節動物疫情的報告、通報和公布一、動物疫情的報告1.報告義務主體: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動物疫情監測、檢驗檢疫、疫病研究與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報告。2.接受報告主體: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動物疫情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控制處理措施,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上報。二、動物疫情的認定1、一般疫情:動物疫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認定;2、重大動物疫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必要時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認定。三、疫情的通報1.垂直通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通報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和處理情況;2.水平通報: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與同級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3.國際通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協定,及時向有關國際組織或者貿易方通報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和處理情況。四、疫情的公布公布主體: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及時公布全國動物疫情,也可以根據需要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疫情。附:疫情報告、通報、公告的區別報告:由民間向政府、由下級向上級,自下而上上報動物疫情;通報:政府組織向相關國際組織、政府機構和民間企業通過一定的渠道對疫情的進行告知;公告: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負責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全國動物疫情五、關于動物疫情報告、通報和公布的禁止性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動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瞞報、謊報、遲報動物疫情,不得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除國家和省級被授權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動物疫情。

第五節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撲滅一、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時,采取的控制和撲滅措施:1.疫區的劃定:由縣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派人到現場,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調查疫源,實行封鎖。2.封鎖:由疫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疫區范圍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對疫區實行封鎖。3.技術措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封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緊急免疫接種等7種強制性措施,迅速撲滅疫病。(具體詳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4.流動控制:在封鎖期間,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動物、動物產品流出疫區,禁止非疫區的易感染動物進入疫區,并根據撲滅動物疫病的需要對出入疫區的人員、運輸工具及有關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5.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撤銷和疫區封鎖的解除: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評估后,(一般為最后一個病例痊愈或死亡,超過一個疾病潛伏期周期,無新的病例發生),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二、發生二類動物疫病時,采取的控制和撲滅措施:與一類動物疫病相比,不實行封鎖,其他措施一樣。

三、三類動物疫病發生時,采取的控制和撲滅措施:三類動物疫病時,當地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組織防治和凈化。四、二、三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性流行時,采取的控制和撲滅措施:按照一類動物疫病處理。五、其他控制、撲滅措施1、公路檢查:疫病發生期間,為控制、撲滅動物疫病: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派人在當地依法設立的現有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必要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臨時性的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2、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時: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疫區易感染的人群進行監測,并采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3、禁止性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4、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突然發生,迅速傳播,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危害,以及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構成重大動物疫情的,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具體詳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第七節動物診療詳見第三章:執業獸醫及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第八節監督管理

一、監督管理主體: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執行監督檢查任務二、監督管理措施1.對動物、動物產品按照規定采樣、留驗、抽檢;2.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進行隔離、查封、扣押和處理;3.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實施補檢;4.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產品,具備補檢條件的實施補檢,不具備補檢條件的予以沒收銷毀;5.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志和畜禽標識;6.進入有關場所調查取證,查閱、復制與動物防疫有關的資料。7.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需要,經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車站、港口、機場等相關場所派駐官方獸醫。三、官方獸醫行為規范官方獸醫執行動物防疫監督檢查任務,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佩帶統一標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與動物防疫有關的經營性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四、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管理禁止轉讓、偽造或者變造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

第九節保障措施一、制定防疫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動物防疫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二、防疫體系建設:加強村級防疫員隊伍建設;根據動物防疫工作需要,向鄉、鎮或者特定區域派駐獸醫機構。三、防疫經費保障:所需經費納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本級財政預算。四、防疫物資儲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儲備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資。五、防疫補償:1、補償對象:動物疫病預防和控制、撲滅過程中強制撲殺的動物、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因依法實施強制免疫造成動物應激死亡的。2、由誰補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六、防疫衛生防護:對從事動物疫病預防、檢疫、監督檢查、現場處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觸動物疫病病原體的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第十節法律責任一、行政處分1.對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2.業務管理(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的權利義務,由人民政府或業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3、疫情報告方面的法律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瞞報、謊報、遲報、漏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謊報、遲報動物疫情,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二、行政處罰:1、處罰主體: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處罰2、處罰對象:動物及動物產品的生產、加工、經營、運輸、屠宰等各環節的違法行為。3、處罰措施:根據情節:第一步責令改正、警告,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產品及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給予經濟處罰三、法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導致動物疫病傳播、流行等,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二章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動物防疫管理第一節動物防疫條件審查一、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范圍、條件、程序(一)審查范圍(對象):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經營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部2010年第7號令,2010年1月4日農業部第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二)動物防疫審查條件1.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選址: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500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1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之間距離不少于500米;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500米以上。(2)布局:

場區周圍建有圍墻;場區出入口處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生產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并有隔離設施;

生產區入口處設置更衣消毒室,各養殖棟舍出入口設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墊;生產區內清潔道、污染道分設;生產區內各養殖棟舍之間距離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離設施。禽類飼養場、養殖小區內的孵化間與養殖區之間應當設置隔離設施,并配備種蛋熏蒸消毒設施,孵化間的流程應當單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3)設施設備:場區入口處配置消毒設備;生產區有良好的采光、通風設施設備;圈舍地面和墻壁選用適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配備疫苗冷凍(冷藏)設備、消毒和診療等防疫設備的獸醫室,或者有獸醫機構為其提供相應服務;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有相對獨立的引入動物隔離舍和患病動物隔離舍。(4)從業人員要求: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有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或者鄉村獸醫。患有相關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從事動物飼養工作(5)管理制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按規定建立免疫、用藥、檢疫申報、疫情報告、消毒、無害化處理、畜禽標識等制度及養殖檔案。2.種畜禽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選址: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1000米以上;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動物診療場所3000米以上;(2)布局、設施設備、從業人員要求、管理制度:同一般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3)另增加條件:有必要的防鼠、防鳥、防蟲設施或者措施;有國家規定的動物疫病的凈化制度;根據需要,種畜場還應當設置單獨的動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區域。3.動物屠宰加工場所應當符合條件:(1)選址: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集貿市場500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3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

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2)布局:場區周圍建有圍墻;運輸動物車輛出入口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生產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并有隔離設施;入場動物卸載區域有固定的車輛消毒場地,并配有車輛清洗、消毒設備。動物入場口和動物產品出場口應當分別設置;屠宰加工間入口設置人員更衣消毒室;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獨立檢疫室、辦公室和休息室;有待宰圈、患病動物隔離觀察圈、急宰間;加工原毛、生皮、絨、骨、角的,還應當設置封閉式熏蒸消毒間。

(3)設施設備:動物裝卸臺配備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設備;生產區有良好的采光設備,地面、操作臺、墻壁、天棚應當耐腐蝕、不吸潮、易清洗;屠宰間配備檢疫操作臺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設備;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4)管理制度:動物屠宰加工場所應當建立動物入場和動物產品出場登記、檢疫申報、疫情報告、消毒、無害化處理等制度。4.動物隔離場所應當符合條件:(1)選址:距離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種畜禽場、動物屠宰加工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診療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以及其他動物隔離場3000米以上;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生活飲用水源地500米以上。(2)布局:

場區周圍有圍墻;場區出入口處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飼養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并有隔離設施;有配備消毒、診療和檢測等防疫設備的獸醫室;飼養區內清潔道、污染道分設;飼養區入口設置人員更衣消毒室。

(3)設施設備:場區出入口處配置消毒設備;有無害化處理、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4)從業人員要求:動物隔離場所應當配備與其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患有相關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從事動物飼養工作。(5)管理制度:動物隔離場所應當建立動物和動物產品進出登記、免疫、用藥、消毒、疫情報告、無害化處理等制度。5.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條件:(1)選址:距離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種畜禽場、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診療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生活飲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500米以上。

(2)布局:場區周圍建有圍墻;場區出入口處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設有單獨的人員消毒通道;無害化處理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并有隔離設施;無害化處理區內設置染疫動物撲殺間、無害化處理間、冷庫等;動物撲殺間、無害化處理間入口處設置人員更衣室,出口處設置消毒室。

(3)設施設備:配置機動消毒設備;動物撲殺間、無害化處理間等配備相應規模的無害化處理、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有運輸動物和動物產品的專用密閉車輛。(4)管理制度: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建立病害動物和動物產品入場登記、消毒、無害化處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記、人員防護等制度。6.集貿市場動物防疫條件(1)專門經營動物的集貿市場應當符合條件:距離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飼養場和養殖小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500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市場周圍有圍墻,場區出入口處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場內設管理區、交易區、廢棄物處理區,各區相對獨立;交易區內不同種類動物交易場所相對獨立;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有定期休市和消毒制度。有專門的獸醫工作室。

(2)兼營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應當符合條件:距離動物飼養場和養殖小區500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動物和動物產品交易區與市場其他區域相對隔離;動物交易區與動物產品交易區相對隔離;不同種類動物交易區相對隔離;交易區地面、墻面(裙)和臺面防水、易清洗;有消毒制度。

(3)活禽交易市場應當符合條件:除符合兼營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規定條件外:市場內的水禽與其他家禽還應當分開,宰殺間與活禽存放間應當隔離,宰殺間與出售場地應當分開,并有定期休市制度。

總結:1、布局:圍墻:除兼營動物、動物產品和活禽集貿市場外,均應有;消毒池:除兼營動物、動物產品和活禽集貿市場外,均應有,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飼養(生產)區和生活辦公區分開,并有隔離設施:除集貿市場外;人員更衣消毒室:除集貿市場外;清潔道與污染道分設:除集貿市場、屠宰場、無害化處理場外;2、設施消毒設備:除兼營動物、動物產品和活禽集貿市場外,均應有;無害化處理設施:除集貿市場外,均應有;污水處理設施:除兼營動物、動物產品和活禽集貿市場外,均應有;3、選址:飼養場、養殖小區屠宰場種禽場集貿市場隔離場、無害化處理場診療場所水源地居民區、教育區公、鐵路飼養場、養殖小區50050010005003000200500500500屠宰場500/30005003000200500500/種禽場10003000/300030003000100010001000集貿市場5005003000/3000200500500/隔離場、無害化處理場300030003000300030003000500500500(三)審查程序1.申請需要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單位或個人,在相關規定場所建設竣工后,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申請表》;場所地理位置圖、各功能區布局平面圖;設施設備清單;管理制度文本;人員情況。2.審查(1)對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動物屠宰加工場所的審查: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頒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審查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2)對興辦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審查: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初審,并將初審意見和有關材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自收到初審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頒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審查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二、動物防疫條件的監督管理(一)管理主體1.農業部主管全國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條件監督執法工作。(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變更或停業1.變更場址或者經營范圍:有關場所在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后,變更場址或者經營范圍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同時交回原《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由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2.變更布局、設施設備和制度:變更布局、設施設備和制度,可能引起動物防疫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發證機關報告。發證機關應當在20日內完成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3.變更單位名稱或者其負責人的:應當在變更后15日內持有效證明申請變更《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4.場所停業的:應當于停業后30日內將《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交回原發證機關注銷。(三)報告制度:有關場所,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的動物防疫條件情況和防疫制度執行情況向發證機關報告。

第二節動物檢疫管理

農業部《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一、動物檢疫的申報(一)檢疫原則:國家實行動物檢疫申報制度(二)申報對象及時限:下列動物、動物產品在離開產地前,貨主應當按規定時限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1.出售、運輸動物產品和供屠宰、繼續飼養的動物:應當提前3天申報檢疫。2.出售、運輸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種蛋,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提前15天申報檢疫。3.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相關易感動物、易感動物產品的:貨主除按規定向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外,還應當在起運3天前向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4.合法捕獲野生動物的:應當在捕獲后3天內向捕獲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5.屠宰動物的:應當提前6小時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急宰動物的,可以隨時申報。(三)申報材料:申報檢疫的,應當提交檢疫申報單;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運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還應當同時提交輸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批準的《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審批表》。(四)申報形式:申報檢疫采取申報點填報、傳真、電話等方式申報。采用電話申報的,需在現場補填檢疫申報單。(五)受理申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受理檢疫申報后,應當派出官方獸醫到現場或指定地點實施檢疫;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二、產地檢疫(一)產地檢疫概念:

出售或者運輸的動物、動物產品須經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檢疫合格,并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后,方可離開產地。水產苗種以外的其他水生動物及其產品不實施檢疫。(二)產地檢疫出證條件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由官方獸醫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并監督貨主按照農業部規定的技術規范處理。1、出售或者運輸的動物來自非封鎖區或者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飼養場(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了強制免疫,并在有效保護期內;臨床檢查健康;農業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養殖檔案相關記錄和畜禽標識符合農業部規定。乳用、種用動物和寵物,還應當符合農業部規定的健康標準。2.合法捕獲的野生動物來自非封鎖區;臨床檢查健康;農業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3.出售、運輸的種用動物精液、卵、胚胎、種蛋來自非封鎖區,或者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種用動物飼養場;供體動物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了強制免疫,并在有效保護期內;供體動物符合動物健康標準;農業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供體動物的養殖檔案相關記錄和畜禽標識符合農業部規定。4.出售、運輸的骨、角、生皮、原毛、絨等產品來自非封鎖區,或者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飼養場(戶);按有關規定消毒合格;農業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三)水產苗種產地檢疫1.檢疫對象及申報時限:出售或者運輸水生動物的親本、稚體、幼體、受精卵、發眼卵及其他遺傳育種材料等水產苗種的,貨主應當提前20天向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養殖、出售或者運輸合法捕獲的野生水產苗種的,貨主應當在捕獲野生水產苗種后2天內向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2、野生水產苗種實施檢疫前的臨時檢疫場地要求:與其他養殖場所有物理隔離設施;具有獨立的進排水和廢水無害化處理設施以及專用漁具;農業部規定的其他防疫條件。3、出證條件:該苗種生產場近期未發生相關水生動物疫情;臨床健康檢查合格;農業部規定需要經水生動物疫病診斷實驗室檢驗的,檢驗結果符合要求。(四)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動物的檢疫規定1.引進用于飼養的非乳用、非種用動物和水產苗種:到達目的地后,貨主或者承運人應當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并接受監督檢查。2.引進的乳用、種用動物:到達輸入地后,在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下,應當在隔離場或飼養場(養殖小區)內的隔離舍進行隔離觀察,大中型動物隔離期為45天,小型動物隔離期為30天。經隔離觀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飼養;不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隔離觀察合格后需繼續在省內運輸的,貨主應當申請更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更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不得收費。三、屠宰檢疫(一)屠宰檢疫的概念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向屠宰場(廠、點)派駐(出)官方獸醫實施檢疫。出場(廠、點)的動物產品應當經官方獸醫檢疫合格,加施檢疫標志,并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二)宰前查驗:1.進入屠宰場(廠、點)的被宰動物,應當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并佩戴有農業部規定的畜禽標識。2.檢查待宰動物健康狀況,對疑似染疫的動物進行隔離觀察。

(三)宰中檢疫:官方獸醫應當按照農業部規定,在動物屠宰過程中實施全流程同步檢疫和必要的實驗室疫病檢測。無規定的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符合農業部規定的相關屠宰檢疫規程要求;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骨、角、生皮、原毛、絨的檢疫還應當按有關規定消毒合格,農業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四)檢疫處理:1.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的,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對胴體及分割、包裝的動物產品加蓋檢疫驗訖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檢疫標志:2.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由官方獸醫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并監督屠宰場(廠、點)或者貨主按照農業部規定的技術規范處理。(五)動物產品的分銷檢疫管理1.經檢疫合格的動物產品到達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當地分銷的,貨主可以向輸入地(目的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請換證,換證不得收費。換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提供原始有效《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檢疫標志完整,且證物相符;在有關國家標準規定的保質期內,且無腐敗變質。2.經檢疫合格的動物產品到達目的地,貯藏后需繼續調運或者分銷的,貨主可以向輸入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重新申報檢疫。輸入地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動物產品,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提供原始有效《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檢疫標志完整,且證物相符;在有關國家標準規定的保質期內,無腐敗變質;有健全的出入庫登記記錄;農業部規定進行必要的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四、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動物檢疫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運輸相關易感動物、動物產品的,除附有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外,還應當向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取得輸入地《動物檢疫合格證明》。1、活體動物:隔離、檢疫: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相關易感動物,應當在輸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定的隔離場所,按照農業部規定的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有關檢疫要求隔離檢疫。大中型動物隔離檢疫期為45天,小型動物隔離檢疫期為30天。隔離檢疫合格的,由輸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不合格的,不準進入,并依法處理。2、動物產品檢疫: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相關易感動物產品,應當在輸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定的地點,按照農業部規定的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有關檢疫要求進行檢疫。檢疫合格的,由輸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不合格的,不準進入,并依法處理。五、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審批1.檢疫申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貨主應當填寫《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審批表》,向輸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請辦理審批手續。2.受理申請輸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引進的決定。3、合格條件:符合下列條件的,簽發《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審批表》;不符合下列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輸出和輸入飼養場、養殖小區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輸入飼養場、養殖小區存欄的動物符合動物健康標準;輸出的乳用、種用動物養殖檔案相關記錄符合農業部規定;輸出的精液、胚胎、種蛋的供體符合動物健康標準。4、檢疫貨主憑輸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簽發的《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審批表》,向輸出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輸出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檢疫。六、檢疫監督1、檢疫主體檢疫對象:動物、動物產品。檢疫主體: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具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官方獸醫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取得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經獸醫主管部門任命的,負責出具檢疫等證明的國家獸醫工作人員。2.監督要求:屠宰、經營、運輸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經營、運輸的動物產品應當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檢疫標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可以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志,對動物、動物產品進行采樣、留驗、抽檢,但不得重復檢疫收費。沒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承運人不得承運。貨主或者承運人應當在裝載前和卸載后,對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以及飼養用具、裝載用具等,按照農業部規定的技術規范進行消毒,并對清除的墊料、糞便、污物等進行無害化處理。3.補檢: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補檢,并依照《動物防疫法》處理處罰。4.補檢出證條件(1)動物:畜禽標識符合農業部規定;臨床檢查健康;農業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2)骨、角、生皮、原毛、絨等產品:貨主在5天內提供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來自非封鎖區的證明;經外觀檢查無腐爛變質;按有關規定重新消毒;農業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3)精液、胚胎、種蛋等:貨主在5天內提供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來自非封鎖區的證明和供體動物符合健康標準的證明;在規定的保質期內,并經外觀檢查無腐敗變質;農業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4)肉、臟器、脂、頭、蹄、血液、筋等:貨主在5天內提供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來自非封鎖區的證明;經外觀檢查無病變、無腐敗變質;農業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第三章執業獸醫及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第一節《執業獸醫管理辦法》一、概述1.時間:已經2008年11月4日農業部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立法目的:為了規范執業獸醫執業行為,提高執業獸醫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保障執業獸醫合法權益保護動物健康公共衛生安全。3.調整對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動物診療和動物保健活動的獸醫人員適用本辦法。外國人和香港、澳門、臺灣居民申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注冊和備案的具體辦法不適用本辦法。4.執業獸醫分類:執業獸醫包括:執業獸醫師執業助理獸醫師。5.執業獸醫行政管理工作:農業部主管全國執業獸醫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執業獸醫管理工作。6.監督執法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執業獸醫的監督執法工作。7.表彰和獎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對在防疫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執業獸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8.執業獸醫職業道德規范:執業獸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按照有關動物防疫、動物診療和獸藥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要求,依法執業。9.執業獸醫業務培訓:執業獸醫應當定期參加獸醫專業知識和相關政策法規教育培訓,不斷提高業務素質。10.執業獸醫的權益保護:執業獸醫依法履行職責,其權益受法律保護。二、資格考試1.考試制度:國家實行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制度。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由農業部組織,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考試。2.參加獸醫考試的業務條件:具有獸醫、畜牧獸醫、中獸醫(民族獸醫)或者水產養殖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可以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2009年1月1日前,不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但已取得獸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3、考試內容: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內容包括獸醫綜合知識和臨床技能兩部分。4.考試管理:農業部組織成立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考試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農業部執業獸醫管理辦公室:承擔考試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擬訂考試科目、編寫考試大綱、建立考試題庫、組織考試命題,并提出考試合格標準建議等。5.資格證書的取得考試取得:執業獸醫資格考試成績符合執業獸醫師標準的,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符合執業助理獸醫師資格標準的,取得執業助理獸醫師資格證書。審核取得:2009年1月1日前,具有獸醫、水產養殖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獸醫臨床教學或者動物診療活動,并取得高級獸醫師、水產養殖高級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技術職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報農業部審核批準后頒發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三、執業注冊和備案(一)執業注冊或備案程序1.申請注冊和備案: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向注冊機關申請獸醫執業注冊;取得執業助理獸醫師資格證書,從事動物診療輔助活動的,向注冊機關備案。2、注冊或備案機關縣、區級獸醫主管部門。如無獸醫主管部門的,為上一級獸醫主管部門。3.申請注冊或者備案材料:注冊申請表或者備案表;執業獸醫資格證書及其復印件;醫療機構出具的六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證明;身份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動物診療機構聘用證明及其復印件;申請人是動物診療機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提供動物診療許可證復印件。4.審核:

注冊機關收到執業獸醫師注冊申請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發給獸醫師執業證書;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備案機關收到執業助理獸醫師備案材料后,應當及時對備案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真實的,應當發給助理獸醫師執業證書。(二)執業證書獸醫師執業證書和助理獸醫師執業證書應當載明姓名、執業范圍、受聘動物診療機構名稱或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等事項。獸醫師執業證書和助理獸醫師執業證書的格式由農業部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統一印制。(三)執業獸醫證書的禁止性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獸醫師執業證書或者助理獸醫師執業證書: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2.被吊銷獸醫師執業證書或者助理獸醫師執業證書不滿二年的;3.患有國家規定不得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人畜共患傳染病的。(四)注冊或備案的變更執業獸醫變更受聘的動物診療機構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注冊或者備案手續。

四、執業活動管理1.執業場所:執業獸醫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動物診療機構執業,但動物診療機構間的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急救除外。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聘用的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和執業助理獸醫師資格證書的獸醫人員,可以憑聘用合同申請獸醫執業注冊或者備案,但不得對外開展獸醫執業活動。2.執業權限:(1)執業獸醫師:可以從事動物疾病的預防、診斷、治療和開具處方、填寫診斷書、出具有關證明文件等活動。獸醫、畜牧獸醫、中獸醫(民族獸醫)、水產養殖專業的學生可以在執業獸醫師指導下進行專業實習。(2)執業助理獸醫師:在執業獸醫師指導下協助開展獸醫執業活動,但不得開具處方、填寫診斷書、出具有關證明文件。(3)從事水生動物疫病診療的執業獸醫師和執業助理獸醫師:不得從事其他動物疫病診療。3.執業獸醫的執業義務: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管理規定;按照技術操作規范從事動物診療和動物診療輔助活動;遵守職業道德,履行獸醫職責;愛護動物,宣傳動物保健知識和動物福利。4.處方、病歷管理:

執業獸醫師應當使用規范的處方箋、病歷冊,并在處方箋、病歷冊上簽名。未經親自診斷、治療,不得開具處方藥、填寫診斷書、出具有關證明文件。不得偽造診斷結果,出具虛假證明文件。5.疫情報告義務:執業獸醫在動物診療活動中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立即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6、動物疫病治療規定:執業獸醫在動物診療活動中發現動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國家規定應當撲殺的疫病時,不得擅自進行治療。

7.獸藥使用制度:執業獸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用藥,不得使用假劣獸藥和農業部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執業獸醫師發現可能與獸藥使用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報告。8.防控義務:執業獸醫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參加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活動,其所在單位不得阻礙、拒絕。9.執業情況報告制度:執業獸醫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獸醫執業活動情況向注冊機關報告。五、違規責任(一)收回、注銷獸醫師執業證書或者助理獸醫師執業證書,并處罰款的:1.超出注冊機關核定的執業范圍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2.變更受聘的動物診療機構未重新辦理注冊或者備案的;3、偽造、變造、受讓、租用、借用執業證書的。(二)收回、注銷獸醫師執業證書或者助理獸醫師執業證書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2.中止獸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3.被吊銷獸醫師執業證書或者助理獸醫師執業證書的(不包括前面兩種情況);4.連續兩年沒有將獸醫執業活動情況向注冊機關報告,且拒不改正的;5.出讓、出租、出借獸醫師執業證書或者助理獸醫師執業證書的。(三)先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現同類違法行為,處于罰款的:1.不使用病歷,或者應當開具處方未開具處方的;2.使用不規范的處方箋、病歷冊,或者未在處方箋、病歷冊上簽名的;3.未經親自診斷、治療,開具處方藥、填寫診斷書、出具有關證明文件的;4.偽造診斷結果,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第二節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一、概述1.時間:2008年11月4日通過并發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立法目的:加強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規范動物診療行為,保障公共衛生安全。3.調整對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鄉村獸醫在鄉村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除《鄉村獸醫管理辦法》規定的除外。4.動物診療定義:是指動物疾病的預防、診斷、治療和動物絕育手術等經營性活動。5.動物診療活動的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農業部負責全國動物診療機構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診療機構的管理。行政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診療機構的監督執法工作。二、動物診療許可1.管理制度:國家實行動物診療許可制度。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并在規定的診療活動范圍內開展動物診療活動。2.動物診療機構條件:(1)動物診所場所及面積:有固定的動物診療場所,且動物診療場所使用面積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環境:動物診療場所選址距離畜禽養殖場、屠宰加工場、動物交易場所不少于200米;出入口:動物診療場所設有獨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設在居民住宅樓內或者院內,不得與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戶共用通道;內部布局:具有布局合理的診療室、手術室、藥房等設施;設備:具有診斷、手術、消毒、冷藏、常規化驗、污水處理等器械設備;執業人員:具有1名以上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制度:具有完善的診療服務、疫情報告、衛生消毒、獸藥處方、藥物和無害化處理等管理制度。(2)動物醫院:動物診療機構從事動物顱腔、胸腔和腹腔手術的,除具備動物診所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具有手術臺、X光機或者B超等器械設備;具有3名以上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的人員。3.申請程序:(1)申請:設立動物診療機構,應當向動物診療場所所在地的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動物診療許可證申請表;動物診療場所地理方位圖、室內平面圖和各功能區布局圖;動物診療場所使用權證明;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設施設備清單;管理制度文本;執業獸醫和服務人員的健康證明材料。(2)名稱審核動物診療機構名稱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預先核準。動物診療機構應當使用規范的名稱。不具備從事動物顱腔、胸腔和腹腔手術能力的,不得使用“動物醫院”的名稱。(3)受理審核:發證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核和對動物診療場所的實地考查。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證機關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動物診療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專門從事水生動物疫病診療的,發證機關在核發動物診療許可證時,應當征求同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4、動物診療許可證動物診療許可證應當載明診療機構名稱、診療活動范圍、從業地點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事項。5.工商登記:

憑動物診療許可證到動物診療場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6.分支機構:

動物診療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另行辦理動物診療許可證。7.機構變更:變更:動物診療機構變更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應當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后15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重新辦理:動物診療機構變更從業地點、診療活動范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動物診療許可手續,申請換發動物診療許可證,并依法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三、診療活動管理1.從業活動管理:動物診療機構應當依法活動,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在診療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動物診療許可證和公示從業人員基本情況。2.獸藥使用制度:動物診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獸藥管理的規定使用獸藥,不得使用假劣獸藥和農業部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3.兼營要求:動物診療機構兼營寵物用品、寵物食品、寵物美容等項目的,兼營區域與動物診療區域應當分別獨立設置。4.病歷、處方制度:動物診療機構應當使用規范的病歷、處方箋,病歷、處方箋應當印有動物診療機構名稱。病歷檔案應當保存3年以上。5.放射性的診療設備管理:動物診療機構安裝、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診療設備的,應當依法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6.疫情報告制度:動物診療機構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立即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動物診療機構發現動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國家規定應當撲殺的疫病時,不得擅自進行治療。7、醫療廢棄物處理制度:包括病死動物和動物病理組織、醫療廢棄物等,不得隨意拋棄,不得排放未經無害化處理或者處理不達標的診療廢水。應當參照《醫療廢棄物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醫療廢棄物。8.防控義務:動物診療機構的執業獸醫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參加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活動和有關法律法規宣傳、流行病學調。9.培訓制度:動物診療機構應當定期對本單位工作人員進行專業知識和相關政策、法規培訓。10.活動報告制度:動物診療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動物診療活動情況向發證機關報告。四、違法責任(一)一般情節經濟處罰(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嚴重情節除經濟處罰外,還須收回、注銷其動物診療許可證:1.超出動物診療許可證核定的診療活動范圍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2.變更從業地點、診療活動范圍未重新辦理動物診療許可證的。3.出讓、出租、出借動物診療許可證的。(二)使用偽造、變造、受讓、租用、借用的動物診療許可證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依法收繳,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根據違法所得多少,處于罰款。(三)動物診療場所不再具備設立條件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收回、注銷其動物診療許可證。(四)動物診療機構連續停業兩年以上的,或者連續兩年未向發證機關報告動物診療活動情況,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收回、注銷其動物診療許可證。(五)其他第四章動物疫病防控法律法規第一節《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一、概述1.時間:2005年11月16日通過并于同年11月1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立法目的:為了迅速控制、撲滅重大動物疫情,保障養殖業生產安全,保護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3.重大動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發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動物疫病突然發生,迅速傳播,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危害,以及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別重大動物疫情。4.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的指導原則:24字方針。

加強領導、密切配合,依靠科學、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斷處置。5.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的工作原則:16字方針。

及時發現,快速反應,嚴格處理,減少損失。6.行政管理責任制:屬地管理原則;人民政府統一領導、(職能)部門分工負責,逐級建立責任制:有關部門(獸醫、衛生、林業、財政、公安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調查、控制、撲滅等應急工作。陸生野生動物疫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7、疫情通報制度: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應當及時收集境外重大動物疫情信息,加強進出境動物及其產品的檢驗檢疫工作,防止動物疫病傳入和傳出。獸醫主管部門要及時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通報國內重大動物疫情。二、應急準備1.建立應急預案制度:預案制度包括應急預案和具體實施方案現兩個方面。預案根據疫情級別制訂,分四級;實施方案根據不同的病種制訂。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全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準。并根據不同疫病病種及其流行特點和危害程度分別制訂實施方案,報國務院備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備案。并分別病種,制定相應實施方案。2.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主要內容:應急指揮部的職責、組成以及成員單位的分工;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信息收集、報告和通報;動物疫病的確認、重大動物疫情的分級和相應的應急處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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