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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公司的債務責任跨國公司的債務責任跨國公司的債務責任xxx公司跨國公司的債務責任文件編號:文件日期:修訂次數:第1.0次更改批準審核制定方案設計,管理制度跨國公司的債務責任承擔探析[摘要]隨著跨國公司在國外設立子公司數量的增多,母公司為實現全球性戰略目標而犧牲子公司利益進而損害東道國利益的行為成為了一個經常性的可能與事實。在這種情況發生的時候,若僅根據有限責任原則讓子公司獨立承擔責任顯然有違法律和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在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了過度的控制而導致債務發生的時候,讓跨國公司的母公司為子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具有充分的理由和現實意義。[關鍵詞]跨國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債務責任隨著跨國公司在國外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的數量日益增多,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責任承擔問題也就日益突出。有鑒于此,筆者擬就跨國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債務責任承擔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希望借以加深對問題的認識和探求解決問題的方法。一、跨國公司的特點與責任承擔的疑惑跨國公司(transnationalcorporation,TNC),在國際上又被稱為“多國公司”(multinationalcorporation,MNC),“多國企業”(multinationalenterprises),“國際企業”(internationalenterpri2ses)等。聯合國跨國公司委員會在《跨國公司行動守則(草案)》中對跨國公司是這樣描述的:本守則所用‘跨國公司’一詞是指一個企業,組成這個企業的實體設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而不論這些實體的法律形式和活動范圍如何;這種企業的業務是通過一個或多個決策中心,根據一定的決策體制經營的,因而具有一貫的政策和共同的戰略;企業的各個實體由于所有權或別的因素有聯系關系,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實體能對其他實體的活動施加重要影響,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實體分享知識、資源以及分擔責任。[1]根據上述定義,我們可以看出,跨國公司作為國際經濟生活中的一個特殊元素,具有很多國內普通企業所不具有的特征,比如:(1)跨國性,即跨國公司的實體分布于多個國家,在多國從事投資經營活動;(2)戰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即跨國公司制定戰略時,從整個公司的利益出發,以全世界市場為角逐目標,從全球范圍考慮公司的生產、銷售、擴張的政策和策略;(3)公司內部的相互聯系性,即跨國公司是由它分布在各國的諸實體所組成的企業,其內部各實體之間,特別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系,從而使母公司或公司內的某些實體,能對其他實體分享知識、資源和分擔責任等。[2](P24-25)跨國公司的經營活動一般通過在他國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這樣的機制來實現。其中的母公司通過在子公司里持有多數股權或通過許可證合同、技術協助合同、銷售合同、管理合同等對子公司行使實際控制。在這個過程中,位于國外的子公司只是為其推行全球戰略的棋子,有時母公司甚至會以犧牲子公司為代價去換取利益的最大化,而在經濟等各方面都受控于母公司的子公司根本無力反抗。但是,由于子公司具有在東道國的法人地位,母公司完全可以對其所負的債務以及其給東道國所帶來的其他損失不負責任,而很多因為受到母公司的指使和控制而產生的債務責任是子公司以其微薄的資產根本無法負擔的。這就引出了子公司的債權人在是否存在理由使背后資力雄厚的母公司承擔子公司的債務的問題。母公司對子公司債務責任承擔的理論分歧(一)有限責任論有限責任原則是現代公司法的基石之一,而跨國公司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又是在各國依法設立的法人實體。所以有限責任論者認為,跨國公司也應該適用有限責任原則,即母公司僅以其對子公司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而子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外承擔責任。對跨國公司實行有限責任原則有其合理之處和重要意義:(1)有限責任原則將投資者的風險控制在其出資范圍內,有利于鼓勵跨國公司前來投資;(2)有利于鼓勵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投資者的合作,因為有限責任原則可以分散外國投資者的風險,同時可以保護東道國的投資者,使其更容易學習到跨國公司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3](P112)由于有限責任原則的普遍適用性和它給跨國投資帶來的巨大好處,使得其成為保護跨國公司的母公司免受子公司的債務牽連的有力的憑據,也同時成為讓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某些債務承擔責任的最大障礙。但跨國公司有其組織形式和行為方式上的特殊性,對其的對待方法不應該簡單等同于國內的公司。所以有反對者認為,有限責任論雖然較易實行,但無法解決許多諸如公平、社會公共利益等重要問題.(二)母公司連帶責任論很多學者又將其稱為“整體責任論”,即把母公司和子公司看成一個整體來追究責任。這一觀點是相對于有限責任論提出的,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為,如果出資人既享有投資的安全保證(即有限責任),同時又是公司財產實際的所有人,或實際地控制著公司的經營管理或對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那么債權人就有理由認為出資人就是公司本身,這時債權人就應享有請求出資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因為既然出資人不愿意放棄對公司的控制權,那么他就不應享有有限責任制度給他提供的投資保證。[4](P8)但若將跨國公司的責任問題全部依整體責任論來解決,那么子公司的存在又失去了其現實意義,既不利于跨國公司的全球戰略,又不利于東道國對子公司的管理,恐怕很難為國際社會接受。(三)母公司直接責任論該理論其實是一種特殊情況下的法律責任。母公司承擔直接責任有兩種情況:(1)根據過失責任理論承擔直接責任。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如果母公司負有監督子公司或對已知風險提出警告的義務,那么它應對其未予合理注意造成的損害負責。若母公司承諾為子公司提供某的制造者、設計者和銷售者,那么它就必須直接承擔責任。[5](P109)這種理論在處理某些特殊問題的時候比較可行和易于被接受,卻很難成為解決跨國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債務責任的普適原理。(四)在有限責任基礎上,規定特殊情況下母公司責任的理論這種理論承認有限責任的合理性,但同時也認識到有限責任原則對社會公平和經濟和諧不利的一面。所以有學者提出在堅持有限責任原則的基礎上,在特殊情況下要“揭開公司面紗”,讓母公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這里的“特殊情況”究竟包括哪些美國的司法判例為我們提供了一些借鑒。根據相關判例,“揭開公司面紗原則”包括三個因素:(1)控制,不僅僅是控股,而是全面支配,使某法人實體喪失獨立的意志;(2)這種控制被用來進行欺詐或不當行為;(3)上述控制和違反義務造成損害或不公正的損失。[6](P45-46)1該案大致情況如下:1984年12月,印度博帕爾市的一家美國聯合碳化公司的子公司———印度聯合碳化物有限公司經營的農藥廠泄露了大量甲基異氰酸鹽氣體,致使當地居民2000多人中毒死亡,更有多達幾萬人受到嚴重傷害。最初的請求賠償數額高達億美元,而該子公司的全部凈資產僅有9530萬美元,根本無法補償受害者的損失。于是印度政府出面向美國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博帕爾工廠是由美國聯合碳化物公司設計的,工廠的貯氣設備設計太差,沒有安裝相應的應急預警系統,沒有對當地居民發出危險警告,并且在甲基異氰酸鹽這種巨毒氣體只能少量貯存的情況下,不顧當地公司有關負責人的警告而在博帕爾工廠大量貯存,因此美國的母公司應當對慘案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參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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