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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2022/11/24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2022/9/24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一、證據的意義1.神示證據時代,對案件事實的裁決主要依靠神靈的啟示,證據本身并不具有太大的意義。所以神示證據更多地是一種證據審查方法。必須注意中國古代已經有了使用證據裁判案件的思想。2.法定證據時代和自由心證時代(1)裁判者認定案件事實,裁決當事人糾紛的基本依據。(2)證據之引入體現了裁判者認識案件事實的自信;(3)證據之引入也是一種對裁判者司法權行使的約束。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一、證據的意義1.神示證據時代,對案件事實的裁決主要依靠神靈二、證據的概念(一)國外立法和理論對證據的界定1.英美法系國家對之的界定(1)材料說。英國沃克的最具有代表性:凡是能夠或者有可能證明(關聯性的審查和預先判斷)或者削弱對案件事實證明的一切材料。另外的表述方法:英國證據學家摩菲認為,證據是能夠說服法官認定某個事實為真實的或者可能的任何材料。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證據法第140條規定:證據是指被提供用以證明某一事實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證言,文書、物品或其他可感知物。材料說是主要學說,并為聯邦證據規則以及其他采聯邦證據規則模式的州采納。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二、證據的概念(一)國外立法和理論對證據的界定第二章證據制度(2)證據是事實。邊沁和威格摩就其字義而言,證據就是指示給法官并希望在法官的腦海中產生某事實存在或不存在之說服效果的另外一種事實;威格摩Wigmore:證據既非法律原則也非邏輯原則,而是任何一個或一束已知的事實,其目的是用來在一個法庭審判中為審判的部分提供具有肯定或否定性力量的說服。(3)方法說。美國密歇根州證據法對證據的界定:證據是指可以通過其合乎邏輯地推論出某一事實之存在的方法。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2)證據是事實。邊沁和威格摩就其字義而言,證據就是指示給2、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1)依據說。俄羅斯聯邦民事訴訟法第49條法院依法定程序作為確定案情、證明當事人要求和反駁是否正當的根據的任何事實材料,以及其他對于正確解決案件有意義的情況,都是民事案件的證據。側重的是結果和功能,但在內容上不僅限于客觀事實,還包括情況。我國臺灣地區也有學者持此觀點,如林勝光、陳世雄、吳光陸認為:證據者,足使法院認定當事人之主張為真實之憑據者,謂之。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2、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1)依據說。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2)三分說當事人提出之角度——證據方法;法院依五官作用得調查之有形物,法院以之才能獲得心證。從法院調查所得之結果之角度——證據資料;法院依法定程序調查證據,所得心證心證形成之資料,如證人所做的證言為法庭記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為法庭存卷等。證據方法不一定具有證據資料的意義,例如證人不了解案件事實、無內容之書證。證據資料表現為法院或者法官對證據方法的判斷和認識。從法院以之作為案件事實的裁決依據之角度——證據原因。法院可以據之推導出系爭事實存否的基礎資料或狀況,其與證據資料有一定的聯系。證據方法能否最終成為證據原因,依賴于法院的判斷,必須以證據資料為基礎,才能進一步確定證據原因。不過依據法院的判斷,或者依據證據資料,不具備證據能力的證據以及證明力不高,而使用成本較高的證據可能被排除。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2)三分說當事人提出之角度——證據方法;法院依五官作用得調3.兩大法系證據概念的概括(1)英美法系的以上概念比較強調案件審理完畢時的階段,如果其能夠削弱或者促進對案件事實的證明都可以作為證據。A,何為證據是比較清楚的,結論是比較穩定的。英美法系的事后審查制。B,其不足之處:第一,無法反映訴訟的動態過程。當事人在訴訟開始時提交的用于證據自己主張的案件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的案件事實的材料應如何歸類。第二,側重了事實裁判者的認識和判斷過程,而忽略了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認識過程。當然并不禁止其他材料的提交,不過在訴訟早期即采取較高的證據門檻。以后法庭審理過程中事實裁判者對證據的審查和取舍僅限于證據的真實性方面。高門檻——嚴審查的方法。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3.兩大法系證據概念的概括(1)英美法系的以上概念比較強調案其背景就是對抗制下法院消極,無法積極的對陪審團可能出現的錯誤予以程序中的干涉,為此,必須設計一整套完整的陪審團錯誤裁判的預防機制,即排除規則。這樣必須在審判前的程序中,由法官主持審查證據是否具有關聯性,有關聯性的證據是否基于其他原因應當被排除于程序之外。法院扮演證據守門員的角色。(2)大陸法系的動態證據觀較好的反映了訴訟的動態過程,體現了訴訟中作為證據方法的客觀存在與各訴訟主體、審判主體之間的主客觀關系。同時也能夠很好地處理好訴訟早期證據的開放性與審理終結時證據的限定性之間的辯證關系,具有較大的科學性。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其背景就是對抗制下法院消極,無法積極的對陪審團可能出現的錯誤(二)我國理論界關于證據概念的爭論1.原因說。(方法說、條件說)認為所謂證據就是認定案件事實的原因。造成法官對于訴訟案件中證明對象的真實性確信無疑的任何原因都是證據。強調行為之間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而且體現了對裁判者自由判斷的尊重。缺陷和不足:(1)忽略證據的程序性;(2)沒有體現削弱對案件事實之證明的材料的地位和作用。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二)我國理論界關于證據概念的爭論1.原因說。(方法說、條2.事實說。認為證據就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所有客觀事實。該觀點的突出特點:強調證據是案件發生、發展過程中所遺留下來的客觀痕跡;強調對案件事實的意義。但不足之處在于;(1)證據何以有意義,而且實踐當中卻有許多證據具有主觀形式;(2)實踐中有許多削弱案件事實證明的材料,也有意義;(3)證據的程序性被忽略,證據由當事人提出,最終被法院認定。該含義僅涉及法院認定的證據,對于當事人在訴訟開始前提交的證據,沒有意義。證據在何時才能真正的被認為是證據具有不確定性。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2.事實說。認為證據就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所有客觀事實。該觀3.結果說。證據是經過法庭上的公開調查并最終被證據調查程序確定為可以作為事實認定或者否定依據的所有結果都是證據。和原因說有許多相似之處。不過該觀點在證據概念之外,強調證據資格的法定性,重視證據排除規則,注意訴訟中的多種價值目標。4.材料說。力圖從程序上界定證據。證據是當事人提出的或者法院依職權收集的有可能證明案件事實或者削弱案件事實證明的一切材料。注意了訴訟的過程性和證據的程序性,降低了證據準入的門檻,并且克服了事實說對證據的某些情況下主觀形式的忽略有所克服。缺點增加了證據的不確定性。和證據的屬性之間也缺乏聯系。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3.結果說。證據是經過法庭上的公開調查并最終被證據調查程序確5.證據材料和證據兩分的證據概念。當事人提出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或者削弱對案件事實的證明的一切材料,證據材料。事實裁判者用以認定案件事實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的一切材料和信息稱為證據。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5.證據材料和證據兩分的證據概念。當事人提出的用以證明案件事三、證據與實體法和程序法(一)民事證據與民事實體法1.實體法在許多情況下決定證據證明的方向以及證據的數量和質量。對于證明的對象盡管學術上有許多爭議,但都不否認當事人爭議的民事實體事實應成為證明對象。由此,實體法決定證明對象。并因此指導當事人提供與收集證據;對于同一事件,當事人選擇的實體法不同,證明方向也有本質差異。(舉例)2.實體法決定在具體訴訟中當事人證據的提供。一般情況下負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負有最先提出證據的義務,同時其也有較大的舉證負擔,對方當事人只有在阻止對方證明的意義上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的程度也不需要太高。同時對方當事人也不需要就對方主張的所有事實為抗辯,它只要證明其中的一項要件事實不成立或者處于真偽不明狀態即實現其訴訟目的。而一般理解舉證責任規范應當由實體法決定或者從某種意義上說,它應當是實體法規范之一。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三、證據與實體法和程序法(一)民事證據與民事實體法第二章證據3.實體法還決定某些證據具備證據資格的條件。例如繼承法明確規定遺囑成立的條件:公證遺囑必須由兩個以上的公證員公證并加蓋公證機關的公章。4.某些實體法規則還直接指導司法者的推理活動和當事人利用證據進行證明的活動。比較典型的是實體法上的推定法則,例如在作品上署名人視為著作權人,占有人視為動產物權的所有人。英國婚姻法上也有類似的推定,如丈夫知道妻子犯有重婚罪,仍然與她發生性關系,便不可反駁地推定丈夫已寬恕了這一犯罪,放棄了追究妻子有關責任的權利。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3.實體法還決定某些證據具備證據資格的條件。例如繼承法明確規(二)證據與程序法1.證據的提供、審查與判斷都需要在程序的進行中完成。因此證據的運作過程同訴訟程序糅合在一起,不可分割,剝離了證據的程序是空洞的程序,離開了程序法的證據沒有生命力。2.在實體法之外,程序法也能夠限定證據證明對象的范圍。例如規定自認的規范是程序規范,而不屬于實體規范。關于司法認知的規范也是程序規范。3.程序具體規定證據提供方面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的界限。辯論主義條件下,職權探知主義下。我國現階段法院的協助4.決定當事人對案件事實證明程度的證明標準,與舉證責任規則不同,其具體由程序法規定。沃克說:“由于證據是訴訟程序的一部分,所以任何創設程序規則的法定權利都包括創設證據規則的權利。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二)證據與程序法1.證據的提供、審查與判斷都需要在程序的進四、證據法的立法模式(一)國外證據法立法模式介紹1.英美國家和地區的立法模式。一般有單獨的證據法典。英國1968年和1972年民事證據法、1984年治安和刑事證據法(thepoliceandcriminalevidenceact)澳大利亞《1995年證據法》(EvidenceAct1995)《1998年證據規則(修正案)》[EvidenceRegulations(Amendment)1998];《1994年涉外證據法》(ForeignEvidenceAct1994);《1992年公司(證據)修正法》CorporationsLegislation(Evidence)AmendmentAct1992.英美證據法的特征可以概括為如下: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四、證據法的立法模式(一)國外證據法立法模式介紹第二章證據制(1)主要內容是關于證據資格的規定;詹妮·麥克埃文將法官對事實認定的影響概括為:其一,審理民事案件的法官在缺乏證據的情況下,有權就事實問題形成自己的看法;其二,法官可以指示陪審團做無罪判決;其三,法官雖不能處理不確定的事實,但他可以自信地向陪審團陳述某些事實;其四,法官可以就事實、證據問題向陪審團提供建議。(2)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法庭調查中扮演及其重要的作用;(3)證據法關注的較多的是給予當事人雙方公平的機會;(4)不僅關注發現真實的目標,而且注重其他的重大的社會價值。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1)主要內容是關于證據資格的規定;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2.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的立法模式一般沒有單獨的證據法,證據法的內容體現于訴訟法之中。其證據法的特征可以概括為:(1)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完全委托于法官;(2)法律一般不對證據能力加以特別的規定,而交由裁判者自主判斷;(3)為防止裁判者自由擅斷,關于證據方面的法律,一般注重于證據調查方法的規定;(4)證據的評價必須經過當事人的辯論,但又沒有規定集中審理原則。(5)近年來的發展傾向是增加資格方面的規定,建立多種證據排除規則以及特權規則。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2.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的立法模式一般沒有單獨的證據法,證據法(二)我國的證據立法模式及其特征1.爭論(1)建立獨立的證據法;(2)搭民法典編纂的便車,在民法典中規定證據法的內容;(3)不宜制定單行法。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二)我國的證據立法模式及其特征1.爭論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2.特征(1)證據方法具有明確的法定性;(2)證據資格方面的規定較少,證據有無證明資格基本上完全委由裁判者裁量;刑事訴訟中,開始重視證據資格的規定,(3)當事人有較大的證據收集責任,但是證據收集方法不多;(4)價值目標上存在混亂。一方面許可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另外又規定嚴格的舉證時間。發現真實是一個重要的價值目標,但現在越來越重視程序公正。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有一定的變化(5)裁判者判斷證據的約束機制比較少。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2.特征(1)證據方法具有明確的法定性;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第二節證據的屬性一、證據屬性概述(一)證據屬性的概念和意義1.概念證據屬性是指證據之作為證據必須具有的內在的質的規定性。即是說缺少了證據屬性的其中任何一個方面,當事人提出的或者法院收集的材料都不能成為證據。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第二節證據的屬性一、證據屬性概述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2.意義(1)決定證據的資格。(解釋英美的容許性、可采性)為此注意:第一,證據屬性與證據的證明力沒有聯系;第二,證據屬性決定證據資格,用證據適格性概念代替證據屬性其實是本末倒置的一種想法。(2)證據屬性主要限制事實裁判者,在英美法系也限制法官對證據的采信,是決定是否采信證據的標準。因為在英美法系可采性問題就是由法官,而不是由陪審團決定的。只有具備證據屬性的證據才有可采性,可以說可采性和證據屬性具有對應性。注意:第一,并不限制當事人提出缺乏證據屬性的證據,但對當事人收集和提出證據有指導作用;第二具備證據屬性的證據不一定被采信;(3)關于證據屬性的理解體現了各國證據制度、訴訟制度的價值目標。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2.意義(1)決定證據的資格。(解釋英美的容許性、可采性)為(二)關于證據屬性的爭論1.代表性的觀點:三性說,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2.兩性說(1)證據必須具有合法性和關聯性,不需要具有客觀性;其基本的依據一是許多證據形式本身就體現為一種主觀形式;二是離開了訴訟主體的判斷證據的客觀性沒有任何意義。他無法說明的是中外訴訟中對偽造的證據和虛假的證據均不予以采信的客觀現實。有人在承認客觀性的同時對之做折中理解:湯偉建:證據的客觀性既應當在同證據的主觀性相對立的背景下理解,又要在同證據的主觀性相統一的意義上理解。只有從它們既對立又統一的兩個方面予以同時而又兼顧性的考察和認識,才能真正揭示證據的本性和證據的功能。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二)關于證據屬性的爭論1.代表性的觀點:三性說,客觀性、合(2)證據不需要具有合法性。其一,認為證據不一定具有合法的內容。其二,認為證據不一定具有法定的形式;其三認為證據不一定采用法定的程序和法定的方法予以收集。第二種情況體現了證據的包容性和證據的發展性,后一種情況則偏重于訴訟中發現真實的價值目標,忽略了對其他價值目標的尊重和保護。3.一性說。認為證據只需要具有關聯性即可。我們目前仍然采用主流觀點,即三性說。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2)證據不需要具有合法性。其一,認為證據不一定具有合法的內二、證據的關聯性(一)概述1.概念證據的關聯性是指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據具有的能夠根據其自身或者結合其他的證據合理推導出案件事實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屬性。斯蒂芬認為關聯性是指:“所采用的任何兩個事實關系如此緊密,以致按照事件的一般過程,其中一事實以其自身或與其他事實一道,而證明或者使得另一事實在過去、現在或將來可能存在或不存在。”2.關聯性和可采性關聯性和可采性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決定關聯性的是事物之間的邏輯聯系,決定可采性的因素不僅包括事物之間的聯系,還包括法律。法律根據其追求的價值目標可以將某些雖具有關聯性的證據排除于訴訟之外。但兩者又有一定的聯系,沒有關聯性的證據肯定也沒有可采性。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二、證據的關聯性(一)概述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3.決定因素。決定證據的關聯性的是事物之間的邏輯聯系、經驗和當事人引入的爭點。詹妮·麥克埃文:法院主要采用歸納法、經驗進行推理,法律沒有提供相關性的檢驗標準,作為一種策略要靠邏輯和經驗去判斷相關性。對于直接證據而言,其一般與案件的發生、發展具有同步性和重疊性,能夠直接推導出案件事實存在或者不存在。對于間接證據而言其可能產生在案件之前,例如交通事故案件中,汽車在這之前的速度可以作為確定過錯程度的間接證據,并因此有關聯性,丈夫與另一婦女之間的以前的親昵行為可以證明后來的通奸是否成立的證據。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3.決定因素。決定證據的關聯性的是事物之間的邏輯聯系、經驗和間接證據也有可能產生在系爭事實以后,私生子的容貌與血型可能是確定親子關系的證據,某人在某日活著可能成為證明其不久前還活著的證據。當然間接證據也有可能與系爭事實同時發生。例如一對已婚男女在旅館里一起過夜的事實可以作為通奸的間接證據。4.關聯性和關聯程度(1)地位和作用不同。關聯性決定證據的可采性和證據資格,關聯程度決定證據的證明力;(2)在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審查主體不同。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間接證據也有可能產生在系爭事實以后,私生子的容貌與血型可能是5.判斷證據關聯性的方法美國著名證據法學家華爾茲認為,檢驗關聯性應當判斷三個關鍵性問題:(1)所提的證據是用來證明什么的(問題是什么)?(2)這是本案中的實質性問題嗎?(3)所提的證據對該問題有證明性(它能幫助確認該問題)嗎?(1)實質性判斷方法其一,要確定證明的對象;其二,考察當事人提出該證據的目的,是否有助推進或者削弱案件事實的證明;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5.判斷證據關聯性的方法美國著名證據法學家華爾茲認為,檢驗關(2)證明性判斷。裁判者考察該證據是否具有推進或者削弱證明的功能。具體方法有二:一是直線式,即根據間接證據所形成的推論,再形成層進性的關系,推論出最終案件事實的一種方式。美國學者格雷厄姆曾舉例生動地說明該論點。“一個男子寫情書給一個女子,就有可能愛上她(假設一);……一個男子愛上一個女子,就有可能要獨占她(假設二);……一個男子愛上了一個已婚女子并欲獨占她,就想除掉她的丈夫(假設三);……一個男子想要除掉他所愛上的女子的丈夫,就有可能打算這樣做(假設四);……最后,一個男子打算除掉他所愛女子的丈夫,他可能就是殺人兇手(假設五)”。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2)證明性判斷。裁判者考察該證據是否具有推進或者削弱證明的二是并列式間接證據可以推論出類似事實就具有關聯性的方式。例如,甲與乙訂立一項口頭租約,乙授予甲在其土地上夏季放牧牲畜的權利。隨后,雙方就乙是否保留給自己的一定數目的家畜在出租土地上放牧的權利發生爭執。有以下證據:第一,當事人雙方在前幾年夏天曾就同一塊土地訂立類似的租約,而乙曾保留其放牧的權利。第二,當事人雙方在同一年夏天曾就不同面積的土地并以不同的條件訂立租約,但乙都保留其放牧的權利。第三,乙在幾年前曾以相同面積的土地租給丙,而在與現在這次同甲訂立的租約相類似的租約中,保留其放牧的權利。第四,乙在今年夏天與包括甲在內的許多人訂立了幾項租約,租約條件各不相同,但是在其中五項租約中,乙都保留了放牧權。在這種情況下,證據關聯性的程度與該項租約履行條件近似情況成正比。因條件相似,第一項間接證據與第三項間接證據具有更強的關聯性;由于條件不同,第二項和第四項間接證據就很難證明乙保留了放牧權。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二是并列式間接證據可以推論出類似事實就具有關聯性的方式。例如(二)無關聯性的證據立法上雖無具體規定,但對于我們以后處理案件、分析案例以及參與司法實踐都有指導意義。1.相似事實某人在其他場合曾以某種方式實施行為是無關聯性的,不能因為行為相似而證明該人在爭議事件發生的場合也以同樣的方式實施了行為。英國著名的法官赫謝爾在馬金案中指出:“起訴方為了根據被告過去的犯罪行為或品格得出他很可能犯了正被審理之罪的結論,提出證明被告過去有過起訴書所控之罪以外的罪行的證據,這無疑是不充分的。”。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二)無關聯性的證據立法上雖無具體規定,但對于我們以后處理案不過相似事實無關聯性原則也有一定的例外,如果其與系爭事實有邏輯上的聯系,則不能排除其關聯性。例如在強奸犯罪的訴訟中,被告以前與受害人關系曖昧的證據,即與可能得到被害人的同意這一事實有關。在英國發生的“浴室里的新娘案”已與被告舉行結婚儀式的新娘淹死在浴缸里,這之前新娘做了有利于被告的人身保險。被告抗辯說,新娘的死亡是癲癇病發作導致的,與被告舉行結婚儀式的以前兩名婦女也同樣淹死在浴缸里,被告也因為他們的死獲得了經濟上的利益。法院最后認定,關于新娘以前死亡和被告因之取得利益的情況,對現在爭議的案件有關聯性。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不過相似事實無關聯性原則也有一定的例外,如果其與系爭事實有邏2.品格2.一個人品格的好壞的事實一般與他在本案中是否實施了某種行為的爭議無關,即是說品格證據沒有關聯性。A.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品格一般不具有關聯性,證人的品格則能夠影響其證言的證明力。同時在某些特定的案件中,當事人的品格也能夠成為證據,例如在誹謗案中,原告的聲譽如何,不僅決定誹謗能否成立,而且也能夠影響賠償的數額。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2.品格2.一個人品格的好壞的事實一般與他在本案中是否實施了B.刑事訴訟中被告的品格刑事被告的品格一般來說不能作為認定其實施特定犯罪的證據,但在通常的訴訟實踐中,被告往往傾向于證明自己的良好品格。這樣的證明,有助于證明被告的可信性,同時促使裁判者產生這樣的思考,具有這樣的良好品格的人能實施這樣的犯罪嗎?除此以外不具有關聯性的還有被告人的前科、兩人之間的行為等不具有關聯性。僅用于說明陳述的真實性,不具有直接的證明力。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B.刑事訴訟中被告的品格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三、證據的合法性(一)概述證據的合法性是指作為認定案件事實或者影響案件事實認定之依據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證據之所以必須具有合法性,根置訴訟價值目標的多元化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三、證據的合法性(一)概述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二)具體內容1.證據形式必須合法(1)證據應當是法律規定證據種類;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的證據: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刑事訴訟法第48條: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二)具體內容1.證據形式必須合法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2)對于某些特定的證據,法律規定了特定的形式,此時證據必須具備這些法律規定的條件。民法中就遺囑形式的規定,再如2004年5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證據形式:對醫療費的證明必須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19,22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2)對于某些特定的證據,法律規定了特定的形式,此時證據必須2.證據取得必須合法(1)證據取得的主體必須合法。德國民事訴訟理論上稱為證據取得的禁止。民事訴訟中主要是當事人取證,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委托第三人取證是否有違證據的合法性?民事訴訟中不具有管轄權的法院依職權收集的證據是否具有合法性?刑事訴訟中紀委收集的證據是否具有合法性?刑事訴訟中對于其他行政機關已經收集的證據,承認其證據資格。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刑事訴訟法第52條第2款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2.證據取得必須合法(1)證據取得的主體必須合法。德國民事訴2015年刑事訴訟法解釋第65條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經法庭查證屬實,且收集程序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證據材料,視為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材料。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2015年刑事訴訟法解釋第65條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2)證據取得的程序合法。即是說即使有證據收集權的機關或者個人,其收集證據也必須依據法律規定的嚴格程序。例如公安部2009年1月1日實施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9條第2款規定:交通警察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員出示《人民警察證》,告知被調查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向當事人發送聯系卡。聯系卡載明交通警察姓名、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內容。(3)證據收集的方法合法。不當訊問方法的禁止。必須履行一定的告知義務。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2)證據取得的程序合法。即是說即使有證據收集權的機關或者個3.證據的內容合法德國法上稱為證據使用的自主性禁止,主要是指證據的取得符合法律的規定,但由于證據自身的內容存在瑕疵,一旦在訴訟中使用會侵犯法律保護的起其他重大的社會價值。4.證據的調查程序必須合法。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3.證據的內容合法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三)中國民事證據的合法性及其非法證據排除1.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最早確立《關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復》首次確立了我國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其下列局限性:(1)將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收集的證據等同于非法證據,提高了證據容許性的門檻,將大量的既能夠尊重其他法律保障之價值,又對案件事實具有合理立證價值的證據排除于程序之外。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三)中國民事證據的合法性及其非法證據排除1.民事非法證據排(2)非法證據排除的范圍過窄,無法從根本上實現對其他價值的保護。《批復》作為針對個案的司法解釋,一方面最高法院僅僅限制未經對方同意錄制的錄音的證據資格,并沒有涉及偷拍形成的錄像資料。而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進入司法實踐當中更多的將是這種錄像資料,而不是錄音資料。另一方面,《批復》沒有涉及視聽資料之外的其他證據形式的證據資格,對于非法收集書證、物證等行為,并沒有建立相應的程序制裁。(3)證據的禁止沒有關注證據本身的內容,即是說證據容許性之考量的核心內容僅僅是證據的收集程序。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2)非法證據排除的范圍過窄,無法從根本上實現對其他價值的保2.2001年《證據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1)改革表現為:提高了排除的門檻,增加了證據容許性的范圍;增強了可操作性,使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具有實效性。原來雖然不能作為證據,但可以作為證據線索。第二章證據制度概述2.2001年《證據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2)存在的問題判斷標準過于原則,缺乏應有的操作性。一方面我國法律賦予公民多種形式的權利,并根據其性質不同規定了不同的保護方法。是否意味著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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