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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
公安部消防局
第1頁,共70頁。《消防法》規定了我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實施主體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方式是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從行政行為的性質方面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屬于行政許可行為,備案、抽查是行政檢查行為。2009年5月1日施行的《消防法》配套規章《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規定了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的具體實施辦法。第2頁,共70頁。主要內容建設工程消防監督人員的基本條件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范圍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級別管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工作原則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行政許可范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建設工程的施工消防監管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第3頁,共70頁。第一節建設工程消防監督人員的基本條件建設工程消防監督人員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是代表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履行法定職責,開展執法活動。1)建設工程消防監督人員必須具有執法資格。2)必須實行雙人執法。3)建設工程消防監督人員必須依法行政,不得濫用職權。第4頁,共70頁。第一節建設工程消防監督人員的基本條件建設工程消防監督人員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素質建設工程消防監督是一項專業技術性較強的工作,是消防監督管理的源頭和防火滅火工作的基礎。建設工程消防監督人員主要依據相關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建設工程責任主體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督促其落實責任,保障工程達到規定的防火抗災標準,防止遺留先天性火災隱患。建設工程消防監督人員工作質量直接影響建設工程的消防安全水平。第5頁,共70頁。第二節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范圍《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
“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其他臨時性建筑”是指經規劃和建設等行政部門批準的、有規定使用期限的合法建筑。第6頁,共70頁。第三節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級別管轄公安消防支隊、直轄市總隊的管轄分工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承擔轄區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對轄區內跨大隊管轄區域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指定管轄。第7頁,共70頁。第三節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級別管轄除直轄市外的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管轄分工對下級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確定轄區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工作的具體分工;對轄區內跨區域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工作指定管轄;組織專家評審;設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統一確定消防設計與竣工驗收備案預設程序和抽查比例,并對實施情況定期檢查。第8頁,共70頁。第三節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級別管轄公安消防大隊的管轄分工。承擔轄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工作;確需承擔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工作的,應當配備相應人員,同時要嚴格落實審驗分離、主責承辦、技術復核等執法工作制度。根據規定,除直轄市公安消防總隊外,其他總隊機關不應直接從事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第9頁,共70頁。第四節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工作原則《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正、嚴格、文明、高效的原則。根據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履行法定職責行使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權力時,應當做到:不僅在實體和程序上要合法,更要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得增加或減少法定條件,提高或者降低標準;提高辦事效率,盡量提供方便,提供優質服務,對于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齊全的,應當當場受理;應當嚴格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完有關事項;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不得收取費用。第10頁,共70頁。第五節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行政許可范圍《消防法》明確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這兩項行政許可的范圍:——大型人員密集場所——特殊建設工程第11頁,共70頁。第五節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行政許可范圍第十三條對大型人員密集場所明確界定建筑總面積大于二萬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建筑總面積大于一萬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建筑總面積大于一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建筑總面積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建筑總面積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建筑總面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第12頁,共70頁。第五節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行政許可范圍第十四條對特殊建設工程明確界定設有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的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筑面積大于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第13頁,共70頁。第五節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行政許可范圍“勞動密集型企業”
是指生產主要依靠大量使用勞動力,而對技術和設備的依賴程度低的企業。各地可以結合當地情況,綜合考慮安全疏散、火災荷載和救援逃生能力等做出具體界定。“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是指具有卡拉OK、歌舞、說唱表演、棋牌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第14頁,共70頁。第五節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行政許可范圍“國家機關辦公樓”是指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的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辦公樓;“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是指為區域服務的火力發電(煤)、太陽能發電、大容量風力發電技術、核能發電、氫能發電、水利發電等發電工程;規模較大的樞紐站、區域站等變配電工程。第15頁,共70頁。第五節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行政許可范圍《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三條中的“建筑總面積”指該條中同一項所列場所在同一單體建筑物內建筑面積的總和。《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四條中的“設有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的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如該建設工程屬于新建、擴建工程,則應當對整個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實施消防設計審核;如該建設工程屬于改建、內裝修工程時,則只對該場所進行消防設計審核,但應確定該建設工程是否具備設置大型人員密集場所的條件,如果不符合則應進行整改,以確保滿足消防設計要求。第16頁,共70頁。第五節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行政許可范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一項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或者消防驗收,只能進行一次行政許可。對于大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人員可以提前介入,提供技術服務。第17頁,共70頁。第六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依據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對申報的消防設計文件進行審核。第18頁,共70頁。第六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等作為消防行政執法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第19頁,共70頁。第六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
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是指依照標準化法及有關行政法規制定的保障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指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
——目前我國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尚不完善,在工作中應當結合工程實際,應把握有關建筑防火和消防設施的關鍵環節,對于強條以外的重要條文也要嚴格掌握,但不作為實施處罰的依據。第20頁,共70頁。第六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資料審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建設單位依據《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提供的申報資料進行資料審查,內容包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的填寫是否完整,是否加蓋公章;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是否真實、有效,以證明建設單位作為投資主體的合法性;新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否真實,是否在有效期內;
第21頁,共70頁。第六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發的確認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沒有此證的建設工程是違法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包括用地項目名稱、位置、宗地號以及子項目名稱、建筑性質、棟數、層數、結構類型等,并附總平面圖、各層建筑平面圖、各向立面圖和剖面圖等。如果改建工程的使用性質、結構、總平面布置或外立面等任何一項發生改變,都需要重新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因此,對此類改建工程同樣需要查驗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22頁,共70頁。第六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4、設計單位的工程設計資質證書或者消防設施專項工程設計證書載明的承擔工程范圍是否與申報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一致;5、消防設計文件的編制是否符合公安部規定的申報要求:消防設計文件的種類、編排是否符合要求;設計說明書的內容是否全面,有無遺漏;設計圖紙是否齊全;選用的消防產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是否做出說明,是否注明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等。
建設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退回受理窗口補正。第23頁,共70頁。第六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設計文件審查
應當依據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對消防設計說明書、設計圖紙進行以下內容的審查:建設工程類別、總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和建筑的耐火等級建筑構造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消防給水自動消防設施消防電氣熱能動力建設工程內部裝修第24頁,共70頁。第六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建設工程類別、總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和建筑的耐火等級建設工程類別:核對廠房的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倉庫的儲存物品火災危險性類別,民用建筑的分類,石油庫、汽車庫、城市交通隧道等其他建設工程根據相關規范的分級;建筑的耐火等級:根據消防設計說明提供的建筑物構件的構造及燃燒性能、耐火極限核對建筑耐火等級;防火間距:根據建設工程類別、耐火等級等條件核對建筑物、構筑物滿足防火間距的情況;消防車道:建設工程的消防車道設置情況,車道的凈寬、凈高、轉彎半徑、坡度等;消防登高面:建設工程的登高面設置部位和登高場地的設置情況;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的設置位置;人員密集場所、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兒童活動場所等在建設工程中設置的樓層、部位。第25頁,共70頁。第六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建筑構造防火分隔:根據建設工程類別、耐火等級核查建設工程最大允許建造層數和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的確定,核查防火分區的劃分部位及防火分隔設施類型;建筑防爆:核查危險區域劃分,危險區域范圍的確定,泄壓面積大小、泄壓口位置等泄壓設施的設置情況,防爆電氣設備的選型;核查人員密集場所、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兒童活動場所等用房的防火分隔情況;核查消防水泵房的防火分隔情況;核查消防控制室的防火分隔情況。第26頁,共70頁。第六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直通室內外安全區域的安全出口:核查出口的位置、數量、寬度,到達出口的最大疏散距離,出口的設置形式和疏散門開啟方向;疏散樓梯:核查樓梯的設置形式是否符合工程的要求、樓梯的數量和寬度,前室及合用前室的面積;疏散走道:核查走道的寬度、最大疏散距離;避難層(間):核查設置的樓層及位置、面積,通向避難層(間)的樓梯設置情況;消防電梯:核查消防電梯的設置位置和數量。第27頁,共70頁。第六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給水消防用水水源:利用天然水源的,應核查天然水源的水質、水量、取水設施的設計說明;設置消防水池的,核查設置位置,根據設計的滅火用水量、火災延續時間和水池的補水情況核對容量;由市政給水管網供水的,根據設計的滅火用水量核查供水管徑、供水管數量及供水能力;室外消防給水系統:核查室外消防管網的布置、管徑、進水管數量,室外消火栓的數量和設置位置;室內消火栓系統:核查系統圖、平面布置圖,核對泵組的數量、流量、揚程,水泵接合器的數量。第28頁,共70頁。第六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自動消防設施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核查系統選型,查看系統圖、平面布置圖,核對泵組的數量、流量、揚程,水力報警閥組的選型、數量,水泵接合器的數量;泡沫、干粉、氣體、水噴霧等其他滅火系統:核查系統選型,查看系統圖、平面布置圖,保護對象的設置位置及分隔情況;防煙排煙和通風、空氣調節系統:核查防煙分區的面積及劃分情況;對于自然排煙,核查排煙窗的設置位置、可開啟面積;對于機械防煙,核查設置的部位,查看系統圖、平面圖,核對加壓風機的送風量;對于機械排煙,核查設置的部位,查看系統圖、平面圖,核對排煙風機的排煙量;對于通風、空氣調節系統,核查防火閥的設置情況。第29頁,共70頁。第六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電氣消防電源:核查消防用電負荷,供電形式;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核對設置的位置、數量,供電的時間;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核查系統形式,查看系統圖、平面圖,核對各部位的探測器選型。第30頁,共70頁。第六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熱能動力室內燃料系統:核查室內燃料系統的種類、管路設計及敷設方式、燃氣用具安裝等;核查鍋爐房、變壓器室、配電室、柴油發電機房、集中瓶裝液化石油氣間等動力站房的設置位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和滅火設施設置情況。建設工程內部裝修核對裝修工程的建筑類別、規模、性質;核查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查看平面布局是否對安全疏散產生影響。第31頁,共70頁。第六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設計審查結論消防設計審查的結論,應當根據資料審查和消防設計文件審查的結果確定,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種。對于消防設計雖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的規定,但是由于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中帶有“嚴禁”、“必須”、“應”要求的內容,造成消防設計缺陷,難以保證建筑消防安全的,消防設計審查的結論應為不合格。第32頁,共70頁。第六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技術復核
消防設計審核的技術復核人應當對以下內容進行技術復核: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運用是否準確;消防設計審查的內容是否全面;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存在的具體問題及其具體的技術標準依據是否準確;消防設計審查結論是否正確。第33頁,共70頁。第六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1、新建、擴建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設計單位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3、消防設計文件的編制符合公安部規定的消防設計文件申報要求;4、建筑的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級、建筑構造、安全疏散、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消防設施等的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5、選用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定。第34頁,共70頁。第六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對于消防設計審查結論為合格,且經技術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評定為消防設計審核合格,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第35頁,共70頁。第六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專家評審《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九條對建設工程的專家評審做出了規定。【評審范圍】㈠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
㈡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
㈢擬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評審主體】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同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評審方式】專家評審會【評審意見的效力】參加評審的專家不應少于7人,專家評審意見應當至少有三分之二專家同意,方可作為消防設計審核同意的依據。第36頁,共70頁。第六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專家評審的申報材料
根據《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建設單位在申請消防設計審核的同時除應提供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材料外,還應同時提交其他技術資料。沒有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可參照的建設工程,應提出保障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的技術措施,并提供相應設計說明和圖紙。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消防設計,應說明理由,提出可行的技術條件,提供相應的設計圖紙;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消防技術標準設計的建設工程,應提供設計采用的國際標準、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中文文本,設計單位應對按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情況做出詳細的說明,提供相應的設計圖紙。
第37頁,共70頁。第六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對此類建設工程的申請應認真審查,嚴格控制。受理此類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進行集體會審,對于符合條件的應受理,并在規定期限內將申請材料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專家評審。現行的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適用于該工程的消防設計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不予受理申請,并要求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重新進行設計。第38頁,共70頁。第七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范圍
根據《消防法》第十三條規定,即凡依法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工程,都列入消防驗收范圍。性質
消防驗收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一項行政許可事項。消防驗收實質上是一種對竣工建設工程的監督性抽查,重在檢驗建筑消防設施、建筑防火、安全疏散等消防設計的功能實現情況,同時檢驗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執行消防設計文件的情況,應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進行。第39頁,共70頁。第七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設計審核的內容,依據消防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經審核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規則》(GA836)規定的程序、內容、方法,進行消防驗收。對大型建設工程實施消防驗收時,應當成立由消防驗收、消防設計審核、消防監督檢查、消防產品監督和滅火救援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的驗收工作小組,經集體會審做出綜合評定結論。第40頁,共70頁。第七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消防驗收的受理根據《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第41頁,共70頁。第七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是指建設單位向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提交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內容包括工程報建日期,施工許可證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及驗收人員簽署的竣工驗收原始文件,隱蔽工程隨工驗收資料,設備運行調試記錄,市政基礎設施的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等。格式應當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格式要求。第42頁,共70頁。第七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設單位提出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請,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做出處理決定依法不需要進行消防驗收的,應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依法不屬于本機構職權范圍的,應即時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構申請;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事項屬于本機構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機構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請。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構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第43頁,共70頁。第七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消防驗收的時限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組織消防驗收,并出具消防驗收意見。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申報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應當依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對已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的內容組織消防驗收。對綜合評定結論為合格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對綜合評定結論為不合格的,應當出具消防驗收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第44頁,共70頁。第七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出具書面驗收意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是依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規則》(GA836—2009)規定的程序、內容、方法進行的,應當要求建設、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共同參與消防驗收。對綜合評定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的意見書;對綜合評定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出具消防驗收不合格意見書,并提出整改意見并要求建設單位組織整改,完成整改后由建設單位補報消防驗收。第45頁,共70頁。第八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設工程以外的建設工程,實行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抽查制度。“抽查”的概念是指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建設單位實施消防設計備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建設工程項目中,根據各地實際和工作需求,抽取一定比例的建設工程,按照規定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檢查。第46頁,共70頁。第八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備案主體。建設工程消防備案的主體為建設單位。備案方式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在各自的互聯網政務網站上設置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便于建設單位在任何客戶終端能夠通過網絡進行消防備案;建設單位在各地的便民服務窗口,可以通過窗口設置的網絡計算機進行備案;為方便不會使用計算機的建設單位承辦人,可以通過紙質表格填寫進行備案,系統錄入工作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承擔。第47頁,共70頁。第八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消防設計抽查對象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竣工驗收消防抽查對象為經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抽查方式。采用計算機預置系統隨機確定抽查對象。網上受理并當即自動啟動預設程序,隨機確定抽查對象,當場出具備案憑證;對確定為抽查對象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備案受理憑證的五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符合《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五條或者第二十一條要求的抽查申報材料,接受檢查。第48頁,共70頁。第八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抽查程序和時限。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30日內,依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完成圖紙檢查,或者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規則》(GA836—2009)的規定完成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的消防檢查,制作檢查記錄。抽查工作完成后,應當在抽查工作規定時限內通過互聯網上開設的政務網站,在備案受理系統中向社會單位公布抽查結果。第49頁,共70頁。第八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抽查比例的確定各省應當結合轄區內建設工程數量和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情況及火災特點,統一確定、調整消防設計與竣工驗收備案抽查比例。對以下建設工程要加大檢查力度:1)發現未依法進行備案,已經責令改正的;2)經舉報查實存在消防違法行為的;3)經消防設計備案抽查,存在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第50頁,共70頁。第八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對消防設計違法的處理《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現消防設計不合格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改正;已經開始施工的,同時責令停止施工。建設單位收到通知后,應當停止施工,對消防設計組織修改后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復查。經復查,對消防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書面復查意見,告知建設單位恢復施工。第51頁,共70頁。第八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對消防設計抽查不合格的處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消防設計抽查后,對消防設計不合格的,應當在完成抽查工作后的五個工作日內,下達《建設工程消防設計違法通知書》,并在法律文書中載明具體的違法行為以及法律(標準)依據,通知建設單位改正,已施工的要責令停止施工。第52頁,共70頁。第八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對修改后消防設計的復查。對建設單位組織修改后報送的消防設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復查;經復查合格的,應當下達《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復查意見書》,對于停止施工的建設工程,法律文書中應當告知建設單位恢復施工,并按照修改后的消防設計施工;經復查仍不合格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制作檢查記錄,載明未整改到位的具體內容,但不再實施處罰。第53頁,共70頁。第八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對不依法備案的處理《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未依法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處罰,責令建設單位在五日內備案,并納入抽查范圍;對逾期不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備案期限屆滿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建設單位,責令其停止施工、使用。”第54頁,共70頁。第八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責令建設單位在五日內備案”,應當使用《消防監督檢查法律文書(式樣)》中的《責令改正通知書》。“逾期不備案”包括兩種情形:1)責令限期備案的期限屆滿時,建設單位仍不進行備案的;2)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報送抽查資料的,備案期限屆滿時仍然未報送的。對于上述兩種情形,均視為消防設計備案抽查不合格或者竣工驗收抽查不合格,在責令備案期限屆滿之日起五日內使用《建設工程消防監督法律文書(式樣)》中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違法通知書》通知建設單位,依法實施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行政處罰。第55頁,共70頁。第八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抽查的復查時限
按照《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期限執行。《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對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處罰的當事人申請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送達當事人。第56頁,共70頁。第九節建設工程的施工消防監管《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對通過消防設計審核的高層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重點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工程建設消防安全和質量責任。監督檢查的重點對象
通過消防設計審核的在建高層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在建工程。第57頁,共70頁。第九節建設工程的施工消防監管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對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采取預防火災的措施,落實消防安全和質量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不滿足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條件、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不落實的要依法督促整改。2009年3月,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發文《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號)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條件、施工單位落實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提出了具體要求。
第58頁,共70頁。第九節建設工程的施工消防監管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條件施工現場要設置消防通道并確保暢通。建筑工地要滿足消防車通行、停靠和作業要求。在建建筑內應設置標明樓梯間和出入口的臨時醒目標志,視情安裝樓梯間和出入口的臨時照明,及時清理建筑垃圾和障礙物,規范材料堆放,保證發生火災時,現場施工人員疏散和消防人員撲救快捷暢通。施工現場要按有關規定設置消防水源。應當在建設工程平地階段按照總平面設計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并保持充足的管網壓力和流量。根據在建工程施工進度,同步安裝室內消火栓系統或設置臨時消火栓,配備水槍水帶,消防干管設置水泵接合器,滿足施工現場火災撲救的消防供水要求。施工現場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施工現場的重點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層建筑的各個樓層,應在明顯和方便取用的地方配置適當數量的手提式滅火器、消防沙袋等消防器材。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應當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第59頁,共70頁。第九節建設工程的施工消防監管制定并落實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消防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并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動用明火必須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需要進行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應有具體防火防爆措施;電焊、氣焊、電工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后果嚴重的部位確定為重點防火部位,實行嚴格管理。第60頁,共70頁。第九節建設工程的施工消防監管加強施工現場人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施工人員上崗前的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以下消防內容: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等,保障施工現場人員具有相應的消防常識和逃生自救能力。第61頁,共70頁。第九節建設工程的施工消防監管落實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施工單位應及時糾正違章操作行為,及時發現火災隱患并采取防范、整改措施。國家、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施工現場也應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施工單位防火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施工人員消防知識掌握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情況,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實情況,防火巡查落實情況等。第62頁,共70頁。第九節建設工程的施工消防監管加強初期火災撲救和疏散演練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消防法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規的規定,建立施工現場消防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演練,提高施工人員及時報警、撲滅初期火災和自救逃生能力。第63頁,共70頁。第十節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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