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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申請人:xxx: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證號:510623xxxxxxxxxxxx,住址:四川省三臺縣xx\o"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四川聯衡\o"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何函翊律師,聯系電第一被申請人:廣州xxx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廣州市xxxxxxx\o"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xxx聯系電話:注冊號:xxxxxxxx第二被申請人:成都xxx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成都市xxxxxxxx法定代表(負責人):xxx聯系電話:注冊號:xxxxxxxxxx組織機構代碼:xxxxxx第三被申請人:成都xxx有限公司綿陽分公司\o"營業場所"營業場所:綿陽市xxxxx負責人:xxx注冊號:xxxxxxxxxx請求事項:1、請求裁決解除申請人與上述被申請人的\o"勞動關系"勞動關系;2、請求裁決上述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08年2月至2009年9月止由于\o"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o"雙倍工資"雙倍工資計39081元;3、請求裁決上述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因未簽訂勞動合同、未辦理社保參保手續而應支付的雙倍\o"經濟賠償金"經濟賠償金計9305元;4、請求裁決上述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o"加班工資"加班工資41474元;5、請求裁決上述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辦理2007年9月至2009年9月的養老保險參保手續并繳納相關參保費用。事實與理由:申請人于2007年9月應聘到第一被申請人廣州xxxxx有限公司工作,應聘后,申請人填寫了員工入職表,但第一被申請人未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廣州xxxx有限公司也未為申請人辦理各種社會保險參保手續。應聘后,第一被申請人將申請人派遣到第二被申請人成都xxx有限公司工作,安排在第三被申請人成都xxx有限公司綿陽分公司從事第一被申請人的產品促銷工作。工作期間,由第一被申請人根據申請人的銷售工作情況發放工資(通過銀行轉賬進行,見證據3、4),\o"工作時間"工作時間和考勤由第三被申請人成都xxx有限公司綿陽分公司負責安排。2009年9月底,上述被申請人無故要求申請人于2009年10月1日-10日期間請假休息,10月10日后,上述被申請人既不安排申請人上班,亦沒有要求申請人辦理任何離職手續,導致申請人至今無法工作,亦沒有任何生活來源。對于上述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申請人多次找到被申請人,上述被申請人均置之不理。申請人在上述被申請人處工作期間,由于上述被申請人不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根據《\o"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o"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o"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o"合同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按照申請人前12個月的\o"平均工資"平均工資計算,申請人的\o"工資標準"工資標準為1861元(見證據5),申請人從2007年9月起為被申請人工作,雙倍工資的支付應當自2008年2月起至今,由于上述被申請人既既未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亦未辦理任何離職手續,上述被申請人應當支付21個月的雙倍工資共計39081元。申請人工作期間,上述被申請人即未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亦未辦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o"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o"終止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申請人在上述被申請人處的工作時間為2年零2個月,應當支付2.5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同時按照第87條規定,上述被申請人應當按照\o"經濟補償金標準"經濟補償金標準的雙倍支付,即支付5個月的\o"經濟賠償"經濟賠償金共計9305元。申請人在上述被申請人處工作期間,每天工作時間超過7個小時,有時甚至達到10多個小時,沒有周末休息和節假日休息時間(見證據6),根據《\o"勞動法"勞動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申請人在上述被申請人處工作時間為25個月,期間上述被申請人未向申請人發放加班工資,申請人沒有周末休息時間,周末加班費應當按照申請人日工資標準的雙倍計算,申請人的日工資標準為89元/天,共計加班200天,\o"周末加班工資"周末加班工資應當為35600元。工作期間國家法定假日為22天,加班工資應當為5874元。上述兩項加班工資合計應當為41474元。申請人在上述被申請人處工作期間,上述被申請人未為申請人辦理各類社會保險參保手續,亦未繳納相關費用,請求裁決上述被申請人限期為申請人辦理各類社會保險參保手續并繳納相關費用。綜上所述,申請人作為一名勞動者,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o"法律法規"法律法規,享有法定的權利,上述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為,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為此,申請人特依法\o"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望仲裁庭支持申請人的上述\o"仲裁請求"仲裁請求,及時作出公正裁決,以維護法律尊嚴,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此致綿陽市\o"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勞動仲裁申請書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電話被申請人:單位全稱、住所、電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仲裁請求:(要有明確的請求和具體的數額)事實和理由:(闡明請求事項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致××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人:(簽名摁手印)(申請人系用人單位的蓋公章)××年××月××日服務指南1、提交申請書一式兩份(A4紙打印)。2、申請人為勞動者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如勞動合同、工資單、工作證等)。3、申請人為用人單位的,提交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4、如提供證據,請寫明證據名稱和證據來源。如有證人,請寫明證人姓名和住所。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致:東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人:名稱或姓名金濤地(住)址:廣州市東華北路693號單位性質/隸屬主管部門/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別男年齡28職務/電話12345678郵政編碼510100被訴人:名稱或姓名廣州市利興公司地(住)址環市中路1123號單位性質私營隸屬主管部門/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利興性別男年齡45職務經理電話87654321郵政編碼510000后附:申訴書正文2頁副本2頁文字證據3份共4頁實物證據/件申訴人簽章:2000年4月12日如何填寫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 一、用藍、黑色鋼筆或水筆填寫,書寫工整,不得涂改。二、準確無誤地填寫當事人基本情況。具體要求:1、“申訴人”姓名一欄,申訴人為勞動者的,應當以勞動者本人身份證上的姓名為準;申訴人為單位的,應當以單位營業執照上的名稱為準。2、“聯系電話”必須填寫能夠隨時聯系的本人的電話號碼,最好能留兩個以上的電話,若自己無聯系方式,可以留下能和你聯系上的朋友的電話。3、“住址”以目前現住址為準,而且要寫詳細。4、“被訴人”一欄的“名稱”,應按工商登記資料或營業執照中的名稱一字不差的填寫;“法定代表人”則應按工商登記資料或營業執照中登記的填寫;“聯系電話”不易寫個人的電話,應當寫單位電話。三、填寫明確、具體的仲裁請求。所謂“明確”就是必須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如“工資”、“經濟補償金”、“加班工資”、“押金”等,每項請求分開寫。所謂“具體”就是必須提出具體的要求,逐條列清楚,寫明具體金額,并且最后要將每一條的金額合計。如“具體金額”、“具體爭議時間”,“具體的計算依據”。例如:要求支付工資的,應當說明是何時的工資,工資金額,如何計算出來的等等。仲裁請求是勞動者申訴的主要內容,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要寫好這部分內容首先要知道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才能夠知道自己有哪些權利,才能夠提出合理的仲裁請求。在我們的申訴書后附有《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勞務工條例》,申訴人可以從中知道自己有哪些權利,以便提出合理的仲裁請求。四、簡明扼要的闡明事實理由(包括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等情況)。填寫技巧:圍繞“爭議事項”填寫,做到“有理有據”,避免重復,沒有事實根據的內容,不要反復強調。在書寫時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去陳述:入職時間、職位、工資待遇、否簽合同、何時離職等。在仲裁請求中如果有加班工資的請求時,應當將加班時間和所應得到的加班費列清楚,并且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最后還要注明所陳述的事實由哪些證據來證明,這里的證據如勞動合同、工作證、工卡、工資表、收據、辭退證明書、證人證言等。所有證據應當提交兩份復印件,以便于在開庭時雙方互相質證。然后簽名、注明申訴的時間。五、集體爭議須注意的事項。若申訴為集體爭議,還應當列出拖欠工資表,工資表上還要每個員工簽名確認,才有效。六、委托他人代為申訴應注意的事項。如果申訴人本人無法親自申訴時可以寫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一式二份,如果是律師代理,還應當提交律師函。在書寫授權委托書時,一定要寫明委托的權限和委托的事項,并且雙方要簽名,受托人還應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七、反訴立案事項。當員工訴單位,單位想對員工提起反訴時,單位應當重新填寫申訴書,重新立案。文件名勞動爭議仲裁應訴答辯書電子文件編碼FL0634序碼2-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訴答辯書××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你會(19××)×字第××號應訴通知書收悉。現按×××勞動爭議申訴書所申訴的問題答辯如下:張××訴稱,他工傷未愈,無法上班,被廠方按曠工除名不符合法律規定,要求廠方撤銷除名決定,將其收回工廠。我們認為張××的申訴不符合事實。事實是,張××于一九××年×月×日因工受傷后,廠方送他到市×醫院住院治療,出院后即在家養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休息,一九××年×月×日,廠方派人帶他到市×醫院進行復查,并對工傷部位進行拍片。根據醫生診斷和本廠勞動小組鑒定得知,X光片未見張的工傷部位有骨折或骨質病變,僅在第四、五腰椎間有輕度骨質增生,但這是人體年齡增長的一種生理現象,并非工傷所致,不影響正常的生產勞動。可見張已恢復健康,可以參加勞動。因此,廠方于一九×年×月×日派人帶書面通知到其家中,動員張上班。張以自我感覺不好為由,拒絕上班,連續達一個月之久。在此期間,廠方曾多次派車間、勞動科和工會干部,對張進行動員、教育,勸其上班,但張都拒不接受。廠方無奈,于一九××年×月×日,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的規定,對張予以除名。總之,我們認為對張的除名決定是有事實依據和法律根據的,他要求廠方撤銷除名決定將其收文件名勞動爭議仲裁應訴答辯書電子文件編碼FL0634序碼2-2回是沒有道理的。答辯人:李××19××年×月×日附:1.×市醫院復查診斷書一份。2.X光片一張。3.廠勞動鑒定小組簽定結論一份。

簽收仲裁裁決書后該怎么辦?一、明確是否服從裁決。簽收裁決書后,應仔細閱讀裁決書內容,如服從裁決,則等待裁決生效。如不服從裁決,則自自己簽收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起訴時需要向本委索取經本委蓋章的裁決書送達回執)二、明確裁決書是否生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裁決書生效的前提,是雙方當事人簽收了仲裁裁決書。也就是說,雙方在收到裁決書后都有15天的考慮時間,可以在這15天內決定是否向法院起訴。任何一方在法定期間起訴,該裁決書都不生效,該勞動爭議即進入法院審理階段。 如果有一方當事人不來簽收仲裁裁決書,即可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公告的時間為30天,從公告之日起30天后,才視為送達,公告送達后15天,被送達方未起訴,仲裁裁決書才生效。三、主張和自覺履行生效裁決。如果當事人雙方對仲裁裁決沒有異議的,雙方就可以依照裁決書上的內容,向對方主張裁決權利或履行裁決義務。四、起訴。如果雙方任何一方對仲裁裁決不服,雙方的爭議就進入了訴訟程序,那么要求起訴的一方應當持:1、雙方主體資格的材料,如身份證、單位的營業執復印件;2、裁決書原件;3、送達回執復印件;去人民法院起訴。五、申請強制執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即應當履行義務一方在起訴期屆滿裁決書生效后,仍不履行義務,那么要求履行義務一方就應當持:1、勞動仲裁委員的仲裁裁決書原件一份、復印件二份;2、蓋有深圳市羅湖區仲裁委員會印章的雙方送達回執;3、本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人民法院通過強制手段要求應當履行義務一方履行。六、執行和解。在仲裁委員會做出了仲裁裁決后,在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只要雙方協商一致能夠達成新的和解意見,仍然可以按雙方協商的內容履行的。如果雙方還有和解的可能,若又能夠達成共識,可以盡快使糾紛得解決,為雙方節省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勞動爭議仲裁答辯狀(勞動者答辯)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年月日民族:住址:郵編:電話:現工作單位:郵編:電話:因一案,提出答辯如下:勞動爭議仲裁答辯狀(用人單位答辯)答辯人名稱:住所地:郵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電話:單位性質:工商登記核準號:開戶銀行:帳號:因與一案,提出答辯如下:勞動爭議答辯書答辯人名稱------------------------------------地(住)址----------------------電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電話----------因一案,現答辯如下:此致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答辯人:(簽名蓋章)年月日注:如紙張不夠,可用與答辯書同樣大小增加續頁。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書

申請人:景德鎮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英華,江西景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梁某

請求事項:撤銷景德鎮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景勞仲案字(2008)第X號仲裁裁決。

事實與理由:

本案仲裁庭審時間為2008年5月23日,其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已施行,《仲裁裁決書》也已載明,裁決適用的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但是,仲裁庭在裁決過程中嚴重違反《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程序:

1、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但是,本案的仲裁庭成員多達五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2、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本案仲裁庭共有五人,卻只有三人在筆錄上簽名,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3、仲裁庭成員同時擔任書記員制作筆錄,導致產生自審自記自裁現象,這和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由合議庭成員兼任書記員的性質完全相同,有違公正公平原則。

4、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但是根據庭審筆錄記載,庭審時仲裁庭既未組織雙方對證據進行質證,也未組織雙方互相辨認,更未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甚至沒有在庭審過程中出示任何一方提交的證據,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5、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是本案并未在庭審過程中出示、質證任何一方提交的證據,可見仲裁裁決所依據的證據均未經過查證屬實,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6、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但是,本案的仲裁裁決書卻只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沒有仲裁員的簽名,所有仲裁員的名字都是打印上去的,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以上六點均可由《庭審筆錄》和《仲裁裁決書》予以證明。

綜上所述,景德鎮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景勞仲案字(2008)第X號仲裁裁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請求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撤銷該仲裁裁決。

此致

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景德鎮某公司

二○○八年七月八日

景德鎮律師沈英華

民革景德鎮市委會副主委

政協景德鎮市委員會常委

景德鎮仲裁委員會首席仲裁員

江西景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聯系電話動爭議起訴狀原告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籍貫現住址聯系電話被告法定代表人職務住址聯系電話案由:一般勞動爭議糾紛原告不服深寶勞仲庭(案)字[]第號仲裁裁決書/不予受理通知書,現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請求:1.2.3.4.事實與理由:入廠時間:,是否簽有勞動合同:,離職前工資:,離職前職務:,離職時間:,離職原因:,何時提起仲裁:,裁決內容:不服裁決理由:。其他事實:此致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附:本起訴狀副本份深寶勞仲庭(案)字[]第號仲裁裁決書/不予受理通知書復印件一份深圳市寶安區勞動仲裁委員會送達證明原件份具狀人年月日民事訴狀

原告:姚××,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漢族,湖南省桃源縣人,住湖南省桃源縣××鄉××組。身份證號碼:4307258102×××××

被告:深圳市××熱縮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龍崗區××街道××工業區第×棟第×層

法定代表人:周×,該公司總經理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7500元及50%額外經濟補償金3750元。

2、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7年1月份加班工資1026元,2月份加班工資1388元,3月份加班工資603元,合計加班工資3017及25%經濟補償金754元。

3、訴訟費用、仲裁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自從2003年7月17日起被聘用為被告員工,從事作業員工作。2006年8月5日,原、被告簽訂了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書》,合同約定:期限自2006年8月1日起至2007年7月31日止,原告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工資標準為按約定(不含加班加點工資)任何一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均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由被告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被告應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原告在離職前三個月平均工資為1875元,平均每月工作達27天,有時每天延長工作時間達4小時,平均每月加班時間達100小時。

2007年3月13日,被告以原告不能勝任工作為由,未經提前30日書面通知,要求原告在《員工動態表》簽名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欺騙原告說簽好名就可以拿錢。但被告的人力資源部工作人員在原告簽名后,除支付當月工資外,沒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加班工資給原告,并在將《員工動態表》送給副總經理審批的過程中在該表詳細說明處加上“經常上班睡覺,屢教不改,給予辭退”的內容,該部分內容有明顯的加行痕跡,超出了表格之外。

2007年3月19日,原告向龍崗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該仲裁委員會于2007年6月18日作出了仲裁裁決書,裁決:一、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加班工資差額2007年1月87.14元、2月份240.26元、3月份202.24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132.41元;駁回申訴人其他訴訟請求;本案仲裁處理費500元,由申訴人承擔400元,被訴人承擔100元。由于該仲裁裁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原告為此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原告原為被告員工,長期加班加點,雙休日和節假日亦加班加點,但被告沒有依法足額支付加班工資,依法應予補足差額部分加班費及經濟補償金。被告要求原告申請辭退,屬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按法律規定工作每滿一年支付前一年平均工資的一個月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及額外經濟補償金給原告。被告采取欺騙的手段讓原告在《員工動態表》上先簽名再擅自添加原告違反勞動法律的內容,有明顯的痕跡,并且也沒有其他有關證據證實存在該事實。被告提供的《員工動態表》是員工申請事項的表格,但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屬于一種義務的負擔,被告要求原告申請承擔違反勞動紀律而解除勞動合同得不到經濟補償不合符法律規定和一般習慣。因此,該《員工動態表》不能成為原告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有效根據。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經濟補償金加班工資及額外經濟補償金,合理合法,應得到法律的支持。原告特此提起訴訟,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07年8月20日勞動爭議反訴狀長實律師事務所(天津)張崇泉律師

反訴人:天津某信息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南開區鞍山道×××號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職務:董事長

聯系電話:2308××××

被反訴人:周某某,男,1970年出生,漢族,住天津市河北區民族路某號,聯系電話:130××××××

反訴請求:

一/要求裁定被反訴人返還反訴人為其多發放的三個月工資15000元。

二/仲裁費用由被反訴人負擔。

事實與理由:

被反訴人于2001年11月份被反訴人的合作單位北京某技術有限公司派到反訴人處工作,當時約定每個月反訴人支付被反訴人勞務報酬費用5000元。2002年5月份開始至6月份,被反訴人開始遲到和曠工,在5月份被反訴人曠工7天,6月份曠工10天,根據反訴人的規章制度的規定,反訴人不需要支付被反訴人該兩月的勞動報酬,但鑒于被反訴人是由合作單位派來的,為促進合作的順利進行,反訴人與被反訴人于2002年9月29日簽定了“關于周某某同志勞動報酬問題的處理辦法及說明”,決定自2002年6月份開始雙方解除合作關系,并發放周某某三個月報酬,此外,反訴人愿意承擔其在工作期間的養老保險。該協議簽定后,周某某領取了上述報酬,但拒絕根據反訴人的要求轉移其養老關系并拒絕承擔其個人應該承擔的部分,致使反訴人沒有辦法為其辦理養老保險。

鑒于被反訴人不遵守協議的行為,反訴人特向貴委提出反訴,請求裁定被反訴人立即返還反訴人多發放的三個月勞動報酬15000元整,并承擔本案的仲裁費用。

此致

天津市新技術產業園區勞動仲裁委員會

反訴人:天津某信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

2003年4月15日

鄭重聲明:本文為作者版權所有,任何媒體予以轉載必須注明作者情況,且應該支付作者相應的稿費,否則,本文作者保留依法索賠的權利。

本文作者:張崇泉

工作單位:長實律師事務所(天津)

單位住址:天津市河西區賓水道11號賓泰公寓c座1801

電子郵件:goodlawyer@勞動爭議案件上訴狀-企業版上訴人:★★技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大道32區99號樓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某,女,

1972年1月21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區某小區34號院1號樓2門302號原審被告:中國某勞務派遣公司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陽區某某路7號某某大廈法定代表人:張某某

案由:勞動爭議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2010)朝民初字第186※※號《民事判決書》,改判上訴人無需支付被上訴人雙倍工資差額人民幣91000元;2、一審、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上訴人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0年9月10日作出的(2010)朝民初字第186※※號民事判決書,特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一審法院對本案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當撤銷其作出的判決書,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理由如下:一、◆◆公司與被上訴人之間僅是人事代理關系,并非是實質上的勞動關系。首先,被上訴人與上訴人2007年2月5日簽訂沒有終止期限的《雇傭員工標準合同》(以下簡稱“《雇傭合同》”),被上訴人2007年3月12日才與◆◆公司簽訂虛假的《勞動合同》。后一合同的簽訂實質上僅因為上訴人為外地公司,無法在北京為被上訴人辦理社會保險,因此才選擇了與◆◆公司簽訂名為“勞動派遣”實為“人事代理”的合同,并安排被上訴人簽訂了形式上的《勞動合同》。其次,◆◆公司從未對被上訴人進行管理,雙方不符合事實勞動關系形成的實質要件。上訴人之所以選擇◆◆公司作人事代理的做法正是為了更好地履行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為員工購買社保),否則上訴人根本沒有必要在自己剛剛(2007年2月5日)與被上訴人簽訂勞動合同一個月的情況下再另行委托其他機構(2007年3月12日)為被上訴人簽訂勞動合同,在2007年3月后故意加大自己的用工成本。可見,三者之間根本就不是法律規定所稱的勞務派遣關系,而是人事代理關系。法院應當考慮到這一點,還原事實的真相,認定三者之間人事代理關系的實質。二、退一步講,即便不能認定三方之間是人事代理關系的實質,被上訴人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沒有致使上訴人與被上訴人2007年2月5日簽訂的《雇傭合同》自行解除,最多是在該期間是存在兩份合法有效的勞動關系,兩份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一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與◆◆公司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致使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雇傭合同》自行解除,這樣的判決是主觀臆斷,沒有法律依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理由如下: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第4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見,只要用人單位沒有異議,勞動者可以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法律不禁止雙重勞動關系。因此,本案中,退一步講即使◆◆公司與被上訴人在2007年3月12日至2008年3月12日存在一段勞動關系,仍不影響該期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該期間的勞動關系同時存在:一段新勞動關系的開始并不必然導致另一段勞動關系的自行解除或者終止。且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也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和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本案一審法官所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2007年2月5日簽訂的《雇傭合同》因被上訴人與◆◆公司2007年3月12日簽訂勞動合同而自行解除的情形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任何一種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的情形。且在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雇傭合同》第20條明確約定:“雇傭方可將本雇傭合同分派至相關公司”。什么是分派?請注意“分”,而不是整個轉包。結合本案實際,在簽訂本合同時,被上訴人知曉上訴人可以將這份合同分派給其他公司,實際上是分派給能夠在勞動合同履行地北京為被上訴人繳納社保的◆◆公司。因此,◆◆公司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如果也僅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雇傭合同》合同期間的“一段分派”。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2007年2月5日簽訂的《雇傭合同》被自行解除的法律依據何來?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依法改判。三、認定上訴人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不合法、不合理。《勞動合同法》關于未簽訂勞動合同需支付雙倍工資規定,其立法本意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違法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從而影響勞動者應當享受的合法權益。本案中,上訴人已經依法與被上訴人簽訂《雇傭合同》,并且不惜增加用工成本使用◆◆公司人事代理也盡力為被上訴人等員工購買社保。上訴人完全遵循了中國法律規定,也完全依照《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立法本意,維護被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在合同履行期間,上訴人依照法律規定及雙方約定,在其中一段時間將關于社保繳納的事項轉分給能夠在當地為被上訴人繳納社保的◆◆公司,而這一點又恰恰是上訴人依照目前中國法律所無法獨自完成的。一審法院卻罔顧上訴人已經完全履行了用人單位應由的法律義務,罔顧法律規定與本案事實,隨意判決上訴人支付本不應承擔的雙倍工資差額。上訴人是極為不服,強烈懇求二審法院依照上訴人請求進行改判。

四、一審法院判決不但背離了事實與法律,也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做好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法發〔2009〕41號)嚴重背離。《指導意見》第1規定,努力做到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維護用人單位的生存發展并重。在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時,既要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又要促進企業的生存發展,努力做到雙方互利共贏。第2條規定,積極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在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時,要盡量維護勞動合同的效力……要鼓勵、規范企業自覺履行義務……。上訴人用心良苦不惜增加勞務成本支出,選擇人事代理服務,就是為了更完全地履行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并更好地維護被上訴人能更好地享受社保待遇,也是遵循了《指導意見》的要求。如果這樣竭盡全力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自覺承擔社會責任,最終反而比違法不繳納社保的成本還更重,那法院是否希望用人單位在這種情況下都去違法,都不要考慮員工的合法權益?無需承擔社會責任,等待支付更小的違法成本?因此,請求法院結合本案實際,全面考慮維護用工和諧,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雇傭合同》在自簽訂后至被上訴人離職期間一直合法有效,被上訴人沒有請求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的事實依據。改判上訴人無需支付被上訴人雙倍工資差額,以依法維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鼓勵企業更積極地為類似情況下的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勞資雙方之間真正的公平正義,促進社會經濟的良性發展。綜前所述,上訴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故上訴人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撤銷一審法院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以維權益。此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公司

201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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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訴狀副本二份-----------------------------------------民事再審申請書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申請再審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民事判決(或裁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之規定,現提出申請再審。再審申請請求:事實與理由:此致xxx人民法院附:本再審申請書副本份。申請再審人:年月日【填寫說明】請按《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須知》要求填寫,并對以下問題特別注意:1、對于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欄的基本情況中的聯系方式,必須盡量注明有效聯系電話、送達地址及郵編,或其他聯系方式。2、申請再審的事由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故再審申請書須明確寫明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哪幾款哪幾項。3、再審申請的請求。應寫明對生效裁判全部或哪部分不服。4、事實與理由。應針對生效判決、裁定,并論證不服的理由,如從以下方面論證:(1)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2)原審確定性質不當;(3)適用實體法不當;(4)違反了法定程序;等等。5、再審申請書副本按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總人數提交。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申請書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現在住址,聯系方式。請求事項:請求人民法院依職權查詢本案原告B在中國工商銀行的銀行存款數額。事實和理由:申請人與XXX離婚糾紛一案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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