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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精品文檔精心整理精品文檔可編輯的精品文檔安全大檢查體檢表地測目錄:1、安全大檢查體檢表地測2、安全大檢查考評表附件1煤礦企業安全“體檢”內容基礎表目錄1.表1安全“體檢”基本情況表2.表2正常生產煤礦安全“體檢”內容基礎表3.表3正常建設(新建、改擴建、技術改造、兼并重組)煤礦安全“體檢”內容基礎表4.表4責令停產停建整改煤礦安全“體檢”內容基礎表5.表5長期停產停建煤礦安全“體檢”內容基礎表6.表6列入退出規劃(計劃)尚未停產的煤礦安全“體檢”內容基礎表7.表7煤礦上一級企業安全“體檢”內容基礎表8.表8采煤工作面安全“體檢”內容基礎表9.表9掘進工作面安全“體檢”內容基礎表表1安全“體檢”基本情況表企業名稱企業類別經營性質設計能力檢查時間參與安全“體檢”人員名單姓名單位職稱/職務專業簽名備注:煤礦企業類別按本《通知》中對應的6類煤礦企業填寫;其中“煤礦上一級公司”的設計能力填所屬煤礦設計生產能力之和。表2正常生產煤礦安全“體檢”內容基礎表序號檢查項目檢查內容及依據存在問題整改要求備注一、證照情況1安全生產許可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在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隸屬關系、企業名稱變更后以及改(擴)建工程驗收合格后,按照《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20條、第21條的規定,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2采礦許可證取得采礦許可證,并在有效期內。3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主要負責人取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符合《安全生產法》第24條、《煤礦安全規程》第9條的規定。。二、機構和人員1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配備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符合《安全生產法》第21條、第24條和《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2防突機構及人員配備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設置防突機構和人員,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4條、第27條規定。3防治水機構及人員配備設立地測部門,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2條規定;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礦井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83條規定。4防沖機構有沖擊地壓礦井設置專門的防沖機構,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28條規定。5人員培訓主要負責人培訓時間符合《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9條規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培訓合格后上崗,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9條的規定,培訓時間符合《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9條規定。其他從業人員經培訓合格后上崗,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9條、《安全生產法》第25條的規定,培訓時間符合《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11條、第13條規定。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有關人員接受防突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后上崗,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32條的規定。6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并持證上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在有效期內,符合《安全生產法》第27條、《煤礦安全規程》第9條、《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5條的規定,特種作業人員按規定進行復審,符合《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21條規定。三、管理制度和責任制落實1管理制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礦實際,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安全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制度,地質災害普查制度,井下勞動組織定員制度,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井工煤礦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等各項規章制度;制定本單位的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符合《安全生產法》第4條、《煤礦安全規程》第4條、《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2責任制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各工種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符合《安全生產法》第4條、第19條、第43條,《煤礦安全規程》第4條、《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3托管煤礦管理托管煤礦要嚴格安全管理,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加強托管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監〔2015〕15號要求落實安全責任4生產計劃落實情況下達的本年度生產計劃不得超能力。5技術管理建立以總工程師為首的技術管理體系,落實技術管理職責。礦井生產需要的資料、圖紙齊全,并及時更新。6現場管理加強現場管理,實現質量標準化達標,符合《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規定。四、開拓部署與采掘生產1開拓系統井筒數目及功能設施、主要巷道和專用回風巷、主要硐室布置合理;滿足通風、運輸、行人等相關規定要求。井筒數目及功能設施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87條、第145條規定;符合《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3.1.7的規定;主要巷道布置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86條、第88條、第90條、第91條、第92條、第195條、第231條、第262條、第307條規定;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16條規定;符合《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3.3規定;主要硐室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31條、第256條、第312條、第313條、第331條、第332條、第333條、第456條、第457條、第458條、第458條規定;符合《煤礦防治水規定》第59條、第60條、第68條;符合《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4.3的規定。2采區巷道采區巷道布置合理,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49條、第195條;第231條規定;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16條、第23條規定。3開采順序煤層和工作面開采順序滿足瓦斯治理、防治水、防煤層自然發火要求,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95條、第111條、第149條、第192條、第231條、第263條、第306條規定;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22條規定;符合《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3.4.2的規定。4采掘工作面礦井采掘工作面數量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95條規定、《關于加強煤礦井下生產布局管理控制超強度生產的意見》(發改運行〔2014〕893號)、《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5.1.2的規定。5采煤方法淘汰巷采等落后采煤方法,采用有利于瓦斯、水害和煤層自然發火防治的采煤方法,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97條、第113條、第114條、第115條、第116條、第196條、第263條規定;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19條規定;符合《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5.2.1規定。6超能力生產礦井月產量按月度計劃組織生產;沒有月度計劃的,不得超過礦井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1/12,符合《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災害嚴重礦井重新進行生產能力核定,符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4部門《關于開展災害嚴重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行〔2015〕98號)規定。7四個煤量開拓煤量、準備煤量、回采煤量及安全(抽采、超前治理)煤量平衡,無“剃頭下山”開采情況。四個煤量的開采期符合《煤礦生產能力核定標準》第23條規定、《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第11條和第13條規定。8圖紙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等圖紙按規定填繪,能反映實際情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4條規定。9采礦許可依法在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井巷煤柱留設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95條、第123條規定。10回采工藝及設備回采工藝及采掘設備先進、適用、可靠,符合《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5.2.2、5.2.3的規定。11循環作業堅持正規循環作業,確定合理的推進度,采掘進度與支護、通風、防突等工序相協調,保證各輔助環節及時跟進到位。五、通風系統1通風系統礦井通風系統能力滿足礦井安全生產需要,通風能力核定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39條規定。礦井、采區、采掘工作面、硐室通風系統穩定可靠,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46條、第147條、第148條、第152條、第153條、第155條規定。生產水平和采(盤)區實行分區通風,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49條規定。突出礦井通風系統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23條規定。專用回風巷設置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49條規定。采掘工作面、硐室無不合理的串聯、擴散通風,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50條、第168條規定。采區變電所、井下爆炸材料庫、井下充電室實現獨立通風,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66條、第167條、第168條規定;井下機電設備硐室、瓦斯抽采泵站應設在新鮮風流中,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68條規定。采空區及時封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54條規定。采掘工作面空氣溫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第655條規定時,應采取相應的降溫措施。2通風設備主要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58條的規定。主要通風機反風設施和各類保護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59條、第160條和《煤礦主要通風機站設計規范》5.0.5、5.0.6、5.0.7的規定。3通風設施風門、風窗、風橋、風筒、密閉等井上下通風設施安全可靠,施工位置、構筑質量和使用管理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44條、第155條規定,能滿足防災抗災要求。密閉墻應編號建檔,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78條規定。4風量礦井和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地點風量,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38條規定,應滿足排放瓦斯及其他有害氣體和降溫需要。礦井總進風量必須大于實際需要風量15%,符合《礦井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分辦法》規定。5風速井巷中的風速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36條的規定。6通風阻力礦井通風阻力應符合《煤礦井工開采通風技術條件》(AQ1028-2006)。排風量在2萬立方米/分鐘以下的風井系統,通風負壓不應超過2940Pa。排風量大于2萬立方米/分鐘的風井系統,通風負壓不應超過3920Pa。定期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56條規定。7局部通風局部通風機和風筒安裝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64條規定。局部通風機供電須實現“三專兩閉鎖”,主備風機自動切換,對旋風機兩極均要實現瓦斯電、風電閉鎖;采用2臺局部通風機同時供電的掘進工作面,須同時實現“三專兩閉鎖”。突出煤層和石門揭煤掘進工作面須實現“雙風機、雙電源”。臨時停工掘進工作面的通風管理,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65條規定。8通風管理通風報表、記錄、圖紙齊全完善,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40條、第142條、第143條、第157條規定。通風檢測儀表齊全,檢驗、調校,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及《煤礦安全規程執行說明》第141條規定,風表、光干涉甲烷測定器、催化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及傳感器、直讀式粉塵濃度測定儀、井下粉塵采樣器等由相應資質的檢驗單位檢驗。六、安全監控及人員位置監測1安全監控系統及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建立健全安全監控系統,對礦井各重要場所瓦斯等相關數據進行實時監測,并可實現對礦井相關設備的自動化控制。監控系統功能完善。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489條、第490條規定和《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4、9的規定。2安全監控裝備監測監控系統的中心站、分站、傳感器等設備齊全,安裝設置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5的規定。3傳感器甲烷傳感器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應準確,監控中心能實時反映監控場所瓦斯的真實狀態。甲烷傳感器(便攜儀)的設置地點,報警、斷電、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498條、第499條、第500條、第501條規定和《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6的規定。其他各類傳感器設置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503條規定和《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7的規定。4瓦斯抽采管道參數監測瓦斯抽采管道監測數據應聯網,管道監測傳感器齊全,設置位置合理,按時調校,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503條規定和《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7.2的規定。5安全監控系統運行安全監控系統能夠正常運行;模擬傳感器報警、斷電運行正常;開關傳感器設置和運行正常,故障斷電正常。具備實時上傳監控數據。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491條、第495條規定和《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8.4的規定。6安全監控系統維護安全監控系統設備的維修、調校、測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492條、第493條、第496條規定。中心站值班員和井下安全監測工必須24小時值班,監控系統維護、管理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8、9的規定。7安全監控系統管理及時繪制、更新安全監控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圖,定期對監測數據進行備份和保存,監控系統管理制度與技術資料管理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488條規定和《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10的規定。8人員位置監測系統設置下井人員必須攜帶標識卡。各個人員出入井口、重點區域出入口、限制區域等地點應當設置讀卡分站。9人員位置監測系統運行人員位置監測系統的標識卡和讀卡分站工作正常,正常監視人員位置等信息。七、瓦斯防治1瓦斯地質查明生產、準備、開拓區域瓦斯地質情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9條、第31條規定。2瓦斯等級鑒定按規定開展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70條、《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第13條規定。3瓦斯檢查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制度和瓦斯管理規定,嚴格按規定檢查瓦斯,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80條規定。4瓦斯日報瓦斯日報表嚴格落實審簽制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80條規定。5預警分析處置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瓦斯超限和防突預警分析處置制度,瓦斯涌出異常或防突指標異常時,立即撤出人員,分析異常原因,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72條、第173條、第174條、175條規定6瓦斯超限處理瓦斯超限及追查處理符合《煤礦瓦斯防治工作“十條禁令”》第6條和《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1〕26號)第19條要求。7抽采系統達到抽采條件的礦井必須進行瓦斯抽采,符合《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統。同時具有煤層瓦斯預抽和采空區瓦斯抽采方式的礦井,根據需要分別建立高、低負壓抽采瓦斯系統。煤礦應當加強瓦斯抽采現場管理,確保瓦斯抽采系統的正常運轉。符合《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第14條、第17條規定。8抽采泵站抽采泵站布置合理,配套設施配備齊全,滿足《煤礦安全規程》第182條規定。抽采泵和備用泵能力滿足需要,符合《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第15條的相關規定。9抽采管路抽采管路布置合理,主要管路氣體流速需在經濟流速范圍內,符合《煤礦瓦斯抽放規范》5.4的規定。10抽采規劃礦井在編制生產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計劃時,必須按要求同時組織編制相應的瓦斯抽采達標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確保“抽、掘、采平衡”。11瓦斯抽采工程瓦斯抽采工程必須按要求進行施工設計,施工設計包括抽采巷道、鉆場、鉆孔布置圖、參數表、安全技術措施等;施工設計相關文件應當由煤礦技術負責人批準。瓦斯抽采工程必須嚴格按設計施工,并應當進行驗收,竣工驗收資料應當由相關責任人簽字。符合《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第18條、第19條規定。12封孔質量突出礦井的突出煤層預抽瓦斯時,鉆孔封堵必須嚴密,穿層鉆孔的封孔段長度不得小于5m,順層鉆孔的封孔段長度不得小于8m。應當做好每個鉆孔施工參數的記錄及抽采參數的測定。預抽瓦斯濃度低于30%時,應當采取改進封孔的措施,提高封孔質量,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50條規定。瓦斯抽采鉆孔封堵必須嚴密,封孔長度和封孔質量滿足《煤礦瓦斯抽放規范》7.5規定。預抽瓦斯鉆孔的孔口負壓不得低于13kPa,卸壓瓦斯抽采鉆孔的孔口負壓不得低于5kPa。13抽采計量抽采瓦斯計量儀器儀表設置合理,并應當符合相關計量標準要求;計量測點布置應當滿足瓦斯抽采達標評價的需要,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單獨評價的區域分支、鉆場等布置測點,符合《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第16條要求。14抽采達標應當對瓦斯抽采基礎條件和抽采效果進行評判。工作面采掘作業前,應編制瓦斯抽采達標評判報告,并由礦井總工程師和主要負責人批準,確保抽采達標,符合《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第21條規定。15防突設計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應編制防治突出煤層突出的設計;突出煤層的每個煤巷掘進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都應編制工作面專項防突設計;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前,應編制防突設計;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14條、第62條、第67條要求。礦井必須對防突措施的技術參數和效果進行實際考察確定。16瓦斯參數及防突基礎資料按規定測定瓦斯基本參數。突出礦井開采的非突出煤層和高瓦斯礦井的開采煤層,在延深達到或超過50m或開拓新采區時,須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以及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堅固性系數、瓦斯吸附常數、透氣性系數、鉆孔抽采半徑等參數,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18條規定。突出礦井必須編制并及時更新礦井瓦斯地質圖,更新周期不得超過一年,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00條規定。開采保護層的應對保護范圍及保護效果進行考察,符合《保護層開采技術規范》8.1、8.2的規定。17突出煤層鑒定按規定進行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鑒定未完成前,應當按照突出煤層管理,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89條規定。鑒定由煤礦企業委托具有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18突出危險性預測和區域驗證對突出煤層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和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經區域預測后,突出煤層劃分為突出危險區和無突出危險區。經工作面預測后劃分為突出危險工作面和無突出危險工作面。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33條、第59條規定。經開拓后區域預測或者經區域措施效果檢驗后為無突出危險區的煤層進行揭煤和采掘作業時,必須采用工作面預測方法進行區域驗證,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39條規定。只要有一次區域驗證為有突出危險或超前鉆孔等發現了突出預兆,則該區域以后的采掘作業均應當執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58條規定。19區域防突措施突出礦井應采取開采保護層和預抽瓦斯等區域防突措施。開采保護層、預抽瓦斯應符合《保護層開采技術規范》(AQ1050-2008)、《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煤礦安全規程》等相關規章、標準的要求。20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應直接測定殘余瓦斯含量和殘余瓦斯壓力指標,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51條、第52條、第55條規定。21采煤工作面防突保護層工作面采空區內不得留設煤(巖)柱,被保護層工作面須布置在有效保護范圍內,否則須對未保護區域采取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開采保護層時必須最大限度地抽采被保護層的瓦斯,編制被保護層工作面區域性消除突出危險性評定報告,符合《保護層開采技術規范》(AQ1050-2008)9.2的規定。采煤工作面應采用超前排放鉆孔、預抽瓦斯、松動爆破、注水濕潤等防突措施,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95條、第96條、第97條規定。22掘進工作面防突有下列條件之一的突出煤層,不得將在本巷道施工順煤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瓦斯作為區域防突措施:(一)新建礦井的突出煤層。(二)歷史上發生過突出強度大于500t/次的。(三)開采范圍內煤層堅固性系數小于0.3的;或者煤層堅固性系數為0.3~0.5,且埋深大于500m的;或者煤層堅固性系數為0.5~0.8,且埋深大于600m的;或者煤層埋深大于700m的;或者煤巷條帶位于開采應力集中區的。23石門揭煤防突突出煤層煤巷掘進工作面前方遇落差超過煤層厚度的斷層,應按石門揭煤的措施執行,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88條規定。所有突出煤層頂底板巷的掘進巷道(包括鉆場等)距離突出煤層的法距小于10m時(在地質構造破壞帶為小于20m時),須先探后掘,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21條規定;法距小于或等于7m時,執行石門揭煤有關規定,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49條規定。石門揭煤采用預抽瓦斯、排放鉆孔、水力沖孔、金屬骨架、煤體固化等防突措施,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82條、第83條、第84條、第85條規定。24工作面措施效果檢驗石門揭煤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孔數不得少于5個,分別位于石門的上部、中部、下部和兩側;對煤巷掘進工作面的檢驗孔數不得少于3個,深度應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鉆孔;采煤工作面應每隔10-15m布置一個檢驗鉆孔,深度應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鉆孔。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檢驗要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99條、第100條、第101條規定。25安全防護措施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102條、第103條、第104條、第105條、第106條規定。26突出礦井評估未列入化解過剩產能計劃的9-30萬噸/年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按要求開展安全評估。八、水害防治1配備與礦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電設備和水倉等,并滿足《煤礦安全規程》第311條、第313條的規定。無2防治水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崗位責任制、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水害預測預報制度和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無3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礦井應當對本單位的水文地質情況進行研究,編制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確定本單位的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84條第二款及《煤礦防治水規定》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的規定。無4圖件和基礎臺賬編制5種必備圖件,建立14種基礎臺賬,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87條及《煤礦防治水規定》第15條、第16條的規定。個別基礎臺賬更新不及時及時更新5探放水設備和作業隊伍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無6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結合實際情況開展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編制《煤礦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報告》,并經礦總工程師組織審定。無7水淹區下采煤受水淹區積水威脅的區域,必須在排除積水、消除威脅后方可進行采掘作業;如果無法排除積水,開采傾斜、急傾斜煤層的,必須按照《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中有關水體下開采的規定,編制專項開采設計,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后進行。嚴禁開采地表水體、強含水層、采空區水淹區下且水患威脅未消除的急傾斜煤層。無8老空資料調查對本礦開采有影響的古井、老窯、小煤礦、本礦井采空區進行調查,標繪在井上下對照圖和礦井充水性圖上,并符合《煤礦防治水規定》第23條的規定。無9頂板水害防治煤層頂板存在富水性中等及以上含水層或者其他水體威脅時,實測垮落帶、導水裂隙帶發育高度,進行專項設計,確定防隔水煤(巖)柱尺寸。當導水裂隙帶范圍內的含水層或者老空水等水體影響采掘安全時,超前進行鉆探疏放或者注漿改造含水層,并待疏放水完畢或者注漿改造等工程結束、消除突水威脅后,進行采掘活動。11031回風巷經物探存在低阻異常區,編制有專項探放水措施嚴格按探放水措施執行10帶壓開采安全措施當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小于實際水頭值時,采取疏水降壓、注漿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層或者充填開采等措施,有條件的礦井應優先采用地面區域治理,并進行效果檢驗,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無11有掘必探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礦井,在地面無法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充水因素時,應當堅持有掘必探的原則,加強探放水工作。無12對于煤層頂、底板受水威脅的采掘工作面,應當提前編制防治水設計,制定并落實水害防治措施。無13掘進工作面水害防治在受水害威脅的區域,進行巷道掘進前,采用鉆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質條件。地測機構提出水文地質情況分析報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經礦井總工程師組織生產、安監和地測等有關單位審查批準后施工。無14采煤工作面水害防治礦井工作面采煤前,采用物探、鉆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內斷層、陷落柱和含水層(體)富水性等情況。地測機構提出專門水文地質情況報告,經礦井總工程師組織生產、安監和地測等有關單位審查批準后回采。發現斷層、裂隙和陷落柱等構造充水的,應當采取注漿加固或者留設防隔水煤(巖)柱等安全措施。否則,不得回采。無15防隔水煤(巖)柱礦井防隔水煤(巖)柱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嚴禁在設計確定的各類防隔水煤(巖)柱中進行采掘活動。無16暴雨洪水引發淹井等事故災害撤人制度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發淹井等事故災害緊急情況下撤人制度,當發現暴雨洪水災害嚴重可能引發淹井時,立即撤出作業人員到安全地點,經確認隱患安全消除后恢復生產。無九、防滅火管理1煤層自燃傾向性具備鑒定條件的各開采煤層應進行鑒定,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60條規定。2防滅火設施防滅火灌漿系統、注氮系統、監測系統設置及能力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66條、第271條、第261條規定。3防滅火措施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礦井防滅火專項設計、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60條規定。防滅火措施與開采條件和回采工藝相適應,防滅火作業制度健全,隱患排查及處理隱患的措施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62條、第263條、第264條、第265條、第267條、第273條規定。4密閉墻構筑井下密閉墻構筑前要根據現場情況編制專項設計或安全措施;高抽巷、采煤面設永久密閉前宜先建防爆密閉。密閉墻的質量符合煤礦企業統一制定的標準,料石墻體厚度不小于0.8m,混凝土墻體厚度不小于0.5m;永久密閉墻體要留設連通采空區的取樣觀察孔和措施孔,符合《礦井密閉防滅火技術規范》(AQ1044-2007)4.5、5.4的規定。5采空區防火觀測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或回風巷安設CO傳感器和溫度傳感器;采區回風巷安設CO傳感器;瓦斯抽采泵管路進(出)氣端、采空區抽采管路和密閉墻內出現CO的墻外,應安設CO傳感器。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7.1的規定。對采空區防火觀測點及其他地點CO、O2、CH4等氣體和空氣溫度進行觀測;當通風系統發生較大調整時,必須對影響區域密閉墻內、外的瓦斯、CO和O2等進行全面檢查,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78條規定和《礦井密閉防滅火技術規范》(AQ1044-2007)9.1、9.2、9.3的規定。6采空區管理煤礦必須制定采空區管理制度,建立采空區密閉墻周巡回檢查分析制度。密閉墻檢查應由專職人員進行,取樣測定和分析密閉墻內氣體成分和空氣溫度,墻外的空氣溫度、水溫、瓦斯濃度和墻內外空氣壓差等;所有測定和檢查結果,必須錄入防火臺帳。密閉柵欄外5m范圍內,不得擺放電氣設備,不得作為臨時車場和貯物場所。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74條、第278條規定和《礦井密閉防滅火技術規范》(AQ1044-2007)9.1、9.2、9.3的規定。7井下火區管理煤礦必須繪制火區位置關系圖,注明所有火區和曾經發火的地點。井下所有永久性密閉墻都應當編號,并在火區位置關系圖中注明。不得在火區的同一煤層的周圍進行采掘工作。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77條、第281條規定。8動火管理在井下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由礦長批準。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作業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54條規定。9淘汰材料、設備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機電設備和非阻燃電纜、膠帶、風筒、瓦斯抽采管路等材料,符合《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規定》。十、防塵管理1煤塵爆炸性具備鑒定條件的各開采煤層應進行鑒定,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85條規定。根據開采煤層的煤塵爆炸性鑒定結果采取相應的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86條、第187條、第188條規定。2防塵設施消防水池設置、灑水、降塵設施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644條、第648條、第649條、第652條規定。3防塵措施制定綜合防塵措施和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87條規定。采、掘、運主要地點粉塵檢測制度健全,效果應滿足要求,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640條、第642條規定。煤層注水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645條規定。采掘機噴霧、支架噴霧等防塵措施齊全,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647條、第650條規定。十一、頂板管理(沖擊地壓)1采掘工作面支護采掘工作面支護結合實際進行設計(過地質構造帶、破碎帶、應力集中區是否有加強設計)并按設計實施,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01條、第102條、第106條規定。2掘進工作面頂板采用錨、網、噴等主動支護的巷道安設頂板離層儀等礦壓觀測儀器,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02條規定。3采煤工作面頂板采煤工作面頂板懸頂面積超過規定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98條規定。4沖擊地壓開采有沖擊傾向性的煤層,按規定進行沖擊危險性評價并按規定采取有效的綜合性防沖措施,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27條、第228條規定。十二、機電運輸1供電電源供電電源應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436條、第437條及《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12.2.1規定。對井下各水平中央變(配)電所和采(盤)區變(配)電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開采的采區排水泵房供電線路、主要通風機、提升人員的提升機、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監控中心等主要設備房、向突出礦井自救系統供風的壓風機、井下移動瓦斯抽采泵供電線路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438條規定。2設備設施檢查維修制度建立及落實建立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制度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4條規定。對提升系統、主要通風機、主排水泵、空氣壓縮機、井下帶式輸送機等安全設備的維護保養符合《安全生產法》第33條規定。3電氣設備選型選用產品的安全標志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0條規定。井下電氣設備選型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441條規定。防爆電氣設備證件及性能應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448條規定。4檢測檢驗主要通風機、提升人員的提升機、主排水泵、空氣壓縮機等重要裝備的檢測檢驗符合《煤礦在用主通風機系統安全檢測檢驗規范》(AQ1011-2005)、《煤礦在用摩擦式提升機系統安全檢測檢驗規范》(AQ1014-2005)、《煤礦在用纏繞式提升機系統安全檢測檢驗規范》(AQ1015-2005)、《煤礦在用主排水系統安全檢測檢驗規范》(AQ1012-2005)、《煤礦在用空氣壓縮機安全檢測檢驗規范》(AQ1013-2005)。5提升裝置安全保護提升裝置安全保護的裝設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423條規定。6空氣壓縮設備保護空氣壓縮設備保護符合《煤礦安全規程》432條、第434條規定。井下設置空氣壓縮設備時應當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431條規定。7帶式輸送機配置和保護、安全間距采用滾筒驅動帶式輸送機運輸時,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374條規定。采用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運輸時,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375條規定。帶式輸送機安全間距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90條規定。8鋼絲繩使用、檢查和維護提升鋼絲繩安全系數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408條規定。提升鋼絲繩的日常檢查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411條規定。提升鋼絲繩使用、保管和檢驗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410條規定。鋼絲繩報廢和更換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412條、第413條規定。9防墜器、防撞梁和托罐裝置防墜器的設置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393條規定。防撞梁、托罐裝置的設置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406條規定。10淘汰設備使用的設備按《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要求更換淘汰。十三、安全生產投入1安全費用的提取原煤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按以下標準提取:(一)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噸煤30元;(二)其他井工礦噸煤15元;(三)露天礦噸煤5元;按照《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第5條規定按月足額提取煤炭生產安全費用。2安全費用的使用按照規定范圍使用安全費用,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按照《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第17條中規定范圍使用。3安全費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按照《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第31條規定建立健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十四、應急處置與救援1應急預案制定應急救援預案,符合《安全生產法》第37條規定。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2應急救援隊伍礦山救護隊的建立,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676條規定;不具備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應當設立兼職救護隊,并與就近的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礦山救護隊到達服務煤礦的時間應當不超過30min。兼職救護隊的設立,應符合《礦山救護規程》(AQ1008-2007)的有關規定。3緊急避險系統井下緊急避險設施的設置和管理,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673條、第687條、第688條、第689條、第690條、第691條及《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106條的規定。井下應急廣播系統,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685條的規定。緊急避險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692條規定。4避災路線井下所有工作地點必須設置災害事故避災路線,巷道交叉口、巷道須設置避災路線標識,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684條規定。5應急撤人賦予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符合《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規定。6應急處置出現瓦斯、水、火、頂板等災害預兆時,按應急預案或現場處置方案要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啟動應急預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9條、第680條、第682條規定。表3序號檢查項目檢查內容及依據存在問題整改要求備注1證照及準入取得政府有關部門對該建設項目核準(或批準)文件,或者列入省級政府批準的煤礦資源整合或兼并重組方案中。取得采礦許可證或者劃定礦區范圍批復文件,并在有效期內。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并經有關部門審查批復,編制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設計并進行評審。主要負責人取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2單位資質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必須具有與工程項目規模相適應的能力。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按《煤礦建設安全規范》(AQ1083-2011)4.7、4.2、4.8規定取得資質。3安全責任建設單位承擔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主體責任,符合《煤礦建設安全規范》(AQ1083-2011)4.3、4.4、4.6等規定。施工單位對煤礦建設施工安全承擔主體責任,符合《煤礦建設安全規范》(AQ1083-2011)4.3、4.4、4.5、4.13等規定。監理單位對煤礦施工質量和安全等承擔監理責任,符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五部門《關于印發加強煤礦建設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安監總煤監〔2012〕153號)文件第17條、第18條等規定。4管理制度建設、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等制度,符合《煤礦建設安全規范》(AQ1083-2011)4.3等規定。5按期開工建設在規定期限內(安全設施設計批復1年內)開工建設,1年內未進行施工的,施工前建設單位必須重新申請審查。6按設計施工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單位負責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并經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會審,內容必須有保障安全施工的措施,確定礦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順序。礦井進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須安裝安全監控、人員位置監測、通信聯絡系統,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70條規定。按照礦井災害程度,進入二期、三期工程前必須建成相應的供電、通風、瓦斯抽采及排水系統,符合安監總煤監〔2012〕153號文件第7條規定。7變更設計和報批當礦井災害、安全生產系統等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停止施工,按規定對安全設施設計進行變更修改,經原審批機構審查同意后實施。8設計單位指導建設施工對已開工的建設項目,設計單位必須委派相關專業人員常駐施工現場,加強與施工和建設單位溝通交流,及時協助解決相關問題。9地面安全設施雙回路供電:建井期間應當形成兩回路供電。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71條規定。安全出口:開鑿或者延深立井時,井筒內必須設有在提升設備發生故障時專供人員出井的安全設施和出口。井筒到底后,應當先短路貫通,形成至少2個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井筒懸掛設備的安全防護:懸掛吊盤、模板、抓巖機、管路、電纜和安全梯的鑿井絞車,必須裝設制動裝置和防逆轉裝置,并設有電氣閉鎖。10立井鑿井提升安全采用吊桶升降人員時,乘坐人員必須掛牢安全繩,不得人、物混裝,嚴禁用自動翻轉式、底卸式吊桶升降人員。信號裝置:掘進工作面與吊盤、吊盤與井口、吊盤與輔助盤、腰泵房與井口、翻矸平臺與絞車房、井口與提升機房要設置獨立信號裝置。井口信號裝置要與絞車的控制回路閉鎖。吊盤與井口、腰泵房與井口、井口與提升機房,要裝設直通電話。建井期間罐籠與箕斗混合提升,提人時應當設置信號閉鎖,當罐籠提人時箕斗不得運行。裝備1套提升系統的井筒,必須有備用通信、信號裝置。鋼絲繩及連接裝置:立井鑿井期間,提升鋼絲繩與吊桶的連接,要采用具有可靠保險和回轉卸力裝置的專用鉤頭。鉤頭主要受力部件每年應進行1次無損探傷檢測。井筒中懸掛吊盤、模板、抓巖機的鋼絲繩,使用期限為1年;懸掛水管、風管、輸料管、安全梯和電纜的鋼絲繩,使用期限為2年。(經檢測檢驗,滿足安全要求的可繼續使用)臨時改絞:立井井筒臨時改絞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井筒井底水窩深度必須滿足過放距離的要求。提升容器過放距離內嚴禁積水積物。11聯合試運轉按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進行聯合試運轉,聯合試運轉總時長不得超過12個月,并編制聯合試運轉報告。12施工工期管理按設計批復規定期限進行施工,超期按規定辦理延期手續。資源整合技改礦井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13依法依規組織建設不得邊建設邊生產、未經驗收組織生產、在改擴建區域組織生產。14整合主體責任兼并重組(資源整合)主體企業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負責安全管理工作。礦長、實際控制人和投資人均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必須落實安全生產責任。15按規定關閉兼并(整合)礦井資源整合礦井不予利用的井筒和地面設施等按標準實施關閉。16托管煤礦管理建設項目屬于托管煤礦的,委托方或托管煤礦與承托單位都承擔安全生產責任,同時承托單位上級主管單位也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各單位要嚴格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加強托管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監〔2015〕15號)要求落實安全責任。表4責令停產停建整改煤礦安全“體檢”內容基礎表序號檢查項目檢查內容及依據存在問題整改要求備注1專人盯守有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專人盯守,盯守人員責任和分工明確;盯守人員工作記錄和匯報記錄應完整、齊全。2整改方案及組織實施隱患整改方案要由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1)整改的目標和任務;(2)整改的方法和措施;(3)落實的經費和物資;(4)整改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5)整改的時限、進度安排;(6)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和制定的應急預案;方案要明確作業范圍和作業人數,并嚴格組織實施。3整改工作進展整改工作嚴格按整改方案進行,嚴禁邊整頓邊生產或只生產不整頓。4復產復工驗收復工復產前制定詳細的工作方案,全面排查礦井各系統、各環節、各崗位,特別是采掘工作面和重要硐室存在的安全隱患,制定整改措施和安全技術措施,徹底治理隱患;隱患治理完畢、煤礦先行組織驗收后,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提出申請,省屬煤礦和中央企業煤礦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局長簽字;市屬煤礦由市(地)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市(地)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其他煤礦由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驗收工作符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切實做好春節后煤礦復工復產驗收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行〔2017〕9號)的要求。表5長期停產停建煤礦安全“體檢”內容基礎表序號檢查項目檢查內容及依據存在問題整改要求備注1盯守或巡查有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派人盯守、巡回檢查、定期檢查、突擊檢查等方式進行監督檢查。2停止或限制供電、停止供應火工品被相關部門采取斷電或限制供電、停止供應火工品等措施。3擅自恢復維修、生產、建設不允許人員下井煤礦:人員嚴禁下井。經批準允許人員下井進行通風、排水、維修等作業的煤礦:下井人數、作業地點和范圍、作業時限嚴禁超過規定,嚴禁進行生產活動,特種作業人員經培訓合格并持證上崗。4制定并落實安全技術措施不允許人員下井煤礦:采取防止人員進(墜)入井下的安全防護措施。經批準允許井下作業煤礦:下井人數、作業范圍、目標和任務、時限等,在批準文件中明確規定,并由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通風、瓦斯檢查、提升運輸等安全技術措施,落實礦領導帶班下井、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5巡查和抽查有煤礦監管監察部門進行定期巡查或抽查。表6序號檢查項目檢查內容及依據存在問題整改要求備注1明確企業領導層負責人員和地方監管責任人嚴格按照簽訂的目標責任書,把責任層層細化分解,確保每項工作、每個時間節點,有人負責、有人監督,不出現責任落空現象,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防止停工停產煤礦違規復工復產的通知》(發改電〔2016〕541號)的要求。2明確封閉時間明確了每一個采掘工作面、每個采區、每個水平及全礦井的封閉時間,報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化解過剩煤炭產能領導辦公室批準,符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做好春節后煤礦復工復產驗收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行〔2017〕9號)的要求。3制定回撤設備的具體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制定了回撤設備的具體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符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做好春節后煤礦復工復產驗收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行〔2017〕9號)的要求。4防止違規組織生產杜絕違規組織生產,符合《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落實各項安全防范責任和制度措施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的緊急通知》(安委辦明電〔2016〕21號)的要求。列入退出規劃(計劃)尚未停產的煤礦安全“體檢”內容基礎表表7煤礦上一級企業安全“體檢”內容基礎表序號檢查項目檢查內容及依據存在問題整改要求備注1管理機構和人員落實企業安全生產組織領導機構,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由董事長(黨委書記)或總經理擔任主任;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齊配全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以總工程師為首的技術管理體系;設置采掘技術管理、“一通三防”、地質勘探、防治水等安全技術管理機構,配齊專業技術管理人員。2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并落實了安全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安全檢查、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井下勞動組織定員、領導干部帶班下井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及時修訂;屬于煤礦承托單位的,制定了承擔托管煤礦安全的責任制,對托管煤礦的生產、技術、安全實施全面管理,符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加托管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監〔2015〕15號)的要求。3隱患排查治理按規定召開安全辦公會、瓦斯防治專題會議和防治水專題會議,認真組織開展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公司職能部門按規定對所屬礦井開展經常性安全檢查。序號檢查項目檢查內容及依據存在問題整改要求備注4安全生產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和管理臺賬;按照《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和地方有關規定編制企業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按計劃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5安全培訓制定并實施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從業人員培訓計劃、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考核合格;6應急救援制定并按時修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7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事故責任人員責任追究落實到位,事故防范措施落實到位;認真開展事故警示教育,吸取事故教訓。8責任考核與責任追究重大災害防治工程設計和防治措施按規定進行審批;經理層向職工代表大會等機構和部門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對安全生產違法違規人員和事故責任人員按煤機構批復的意見進行責任追究。9生產計劃和經營指標生產經營決策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下達生產計劃或經營指標。表8采煤工作面安全“體檢”內容基礎表煤礦(井)名稱工作面名稱采煤工作面基本情況采煤方法及工藝支護方式工作面初采時間預計結束時間走向長度(m)/剩余走向長度(m)工作面長度(m)煤層厚度(m)/煤層傾角(°)工作面煤量/剩余煤量(萬噸)工作面風量(m3/min)運輸方式煤層頂底板巖性采空區管理采煤工作面災害及治理情況絕對瓦斯涌出量(m3/min)相對瓦斯涌出量(m3/t)突出危險性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危險性沖擊地壓主要水害威脅其他災害采取(擬采取)的災害治理措施和安全防護措施檢查發現的主要問題提出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限備注:列為2017年采掘計劃的采煤工作面均要開展安全“體檢”,并按“一面一表”的要求填寫本表。表9掘進工作面安全“體檢”內容基礎表煤礦(井)名稱工作面名稱□煤巷、□巖巷、□半煤巖巷(劃“√”)掘進工作面基本情況掘進工藝支護方式設計長度(m)掘進長度(m)煤層厚度(m)/煤層傾角(°)(煤巷、半煤巖巷)通風方式局部通風機功率工作面風量(m3/min)巷道斷面頂底板巖性掘進工作面災害及治理情況絕對瓦斯涌出量(m3/min)相對瓦斯涌出量(m3/t)煤塵爆炸危險性自燃傾向性突出危險性沖擊地壓主要水害威脅其他災害采取(擬采取)的災害治理措施和安全防護措施檢查發現的主要問題提出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限備注:列為2017年采掘計劃的各類掘進工作面均要開展安全“體檢”,并按“一面一表”的要求填寫本表。精品文檔精心整理精品文檔可編輯的精品文檔目錄一、建立和完善各項安全防火責任制 1二、各項安全消防制度 6三、制定消防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17四、作業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 32五、消防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及隱患整改情況記錄本 33六、對分包商消防安全的管理 35七、現場防火標志牌,安全警示牌的懸掛 36一、建立和完善各項安全防火責任制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規定》,預防火災,保護公共財產和員工生命安全,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本公司轄屬的行政辦公、庫房、車間等部門(以下簡稱部門)均應依照本規定實行安全防火責任制。
第三條
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實行公司,部門、崗位三級管理責任制。
(一)公司設立防火安全委員會,由公司副總經理任主任(防火負責人)。責任是:
1、
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規定》等有關消防法規、條例。主持公司防火委員會工作,定期召開防火工作會議,研究本公司安全防火責任制的宣傳、教育和落實等項工作。
2、負責選擇配備防火干部,建立防火工作機構,組織領導公司,各部門、各工種、各崗位的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實行目標管理,狠抓三級落實,把防火安全工作與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務等工作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3、組織領導公司防火安全檢查,聽取防火工作匯報,研究解決存在的重大問題;審定公司年度消防經費預算和消防設備、器材的購置計劃及消防經費的開支;審定學校重點防火部位。(二)部、組設防火負責人,由部門或組長領導兼任。其主要責任是:
1、積極貫徹公司有關防火安全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防火安全責任制和崗位防火安全責任制。經常檢查防火情況,及時解決火災隱患,對于解決不了的,書面報告上一級領導。
2、對本部門下屬的員工進行經常性的防火安全宣傳教育,提高他們的防火安全意識,掌握防火安全常識,熟悉滅火基本方法,做到人人會報警、個個會滅火。
3、負責檢查和保管好配備在本室的各類消防設備和器材,不得挪做它用。
4、發生火災,立即報警,積極撲救,保護好火災現場,協助有關部門查明原因。
5、積極支持義務消防隊員活動,注意發揮安全員在防火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宣傳有關防火規定,對違章用電、用火等情況及時制止并提出批評。
第四條
公司防火安全委員會是全公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的專職機構,設在公司安全運維部,是防火安全管理的承辦部門。具體責任是:
(一)執行消防法規、規章和消防技術規范,根據所在地防火安全辦公室和公安消防機關的要求,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履行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制定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和一年兩次檢查驗收工作。
(二)在職工中開展防火安全宣傳教育,定期進行防火知識教育和滅火技術訓練,開展形式多樣的群眾性的防火安全競賽活動。對新到公司的職工要及時開展防火安全教育,對分到防火重點部位的工作人員,一定要做好崗前防火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三)組織好防火安全檢查,及時制止、糾正違章,防止和消除火災隱患,對暫時難以消除的火災隱患,必須采取臨時應急措施,確保安全。對公安消防機關和當地防火委員會檢查驗收及平時走訪中指出的隱患,負責制定限期整改的措施,并將改正情況上報。
(四)、完善消防設施、器材,定期檢修保養;嚴格重點部位防火自動控制系統管理,設專人負責維護管理,確保防火設備和器材完好。
(五)建立防火檔案,審定防火重點部位,制定落實防火安全管理措施,定人定點管理。
(六)建立防火值班、巡邏制度。要求值班巡邏人員身體健壯,責任心強,掌握防火和滅火知識,能夠獨立及時發現和處理不安全因素。
(七)建立和管理義務消防隊,制定滅火預案,開展義務消防訓練,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對發生的火災事故積極組織撲救,搶救人員、物資并保護好火災現場,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火災事故的查處工作。
(八)負責與公司內各公司和來公司承包工程的建設公司、施工隊、民工隊簽訂防火責任書;按本規定明確各自的防火責任,負責對在防火工作中的功過人員提出獎懲報告,上報主管領導和公司防火委員會討論批準。
第五條
明確公司防火安全重點部位。凡被確認為防火重點部位的,務必按本規定嚴格管理,明確防火責任人和崗位責任人,防火制度健全,有完善的消防設備和滅火應急預案。
第六條
嚴格用電、用火管理,防止發生火災事故。
(一)
認真遵守《公司用電管理規定》和其他防火規定,一切電器設備、儀器、儀表必須符合安全用電規定,嚴格按照規程操作,經常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隱患、故障,用后務必切斷電源。
(二)嚴禁私自拆卸公用電器設備和私自改裝線路。凡安裝大型用電設備,必須取得后勤總公司工程動力維修中心同意。凡電器線路發生故障須經科研與設備處或后勤總公司工程動力維修中心修理。
(三)
嚴格遵守使用天然氣操作規程,對設備、閥門和管線要經常細心檢查,發現漏氣務必及時修理,以免發生事故。禁止在辦公樓、居民樓內亂堆亂放、任意處理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樓道內、室內燃燒廢品。
(四)
嚴格對公司庫房、配氣站等防火重點部位的管理,嚴禁煙火,嚴格執行用電管理規定,嚴防靜電引起火災事故。
第七條
加強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管理,防止發生火災事故。
(一)
嚴格按照國務院第344號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建立購買、運輸、保管、領取、使用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等管理制度,并設專人負責、分類管理、手續齊全、帳物清楚。
(二)
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庫房、場站等處所嚴禁煙火和使用60瓦以上燈泡,要安裝防爆燈,以免發生火災事故。
第八條
嚴格對消防設備、滅火器材的維護管理。
(一)消防設備、器材(包括各類滅火器、消火栓、水龍帶)均屬專用設備,不準挪作他用。由保衛處治安科和所在公司共同負責管理,檢查維修、保養、使其始終處于良好狀態。
(二)全體職工有保護消防設備器材完好的責任,發現破壞或偷盜消防設備的嚴加制止,并及時報告保衛處,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三)任何公司和個人都不得隨意占用、掩埋地下消火栓,私自拆卸消防設備。如因特殊情況,必須經公司保衛處同意。
第九條
獎懲
(一)對認真貫徹執行公司防火安全責任制規定的公司和個人以及防火負責人,成績突出的,在年終總結評比中,推薦防火安全先進集體或先進個人,并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二)
對違反本規定或其他有關防火安全條例的,根據情節輕重,給公司或個人予以處罰。
對不按本規定建立或履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而發生火災事故的,給予警告或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給予公司主管人200元以下罰款,并責令限期改正。
(三)對防火安全責任制嚴重不落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1、違章用火、用電、無人管理,用火、用電管理制度嚴重不落實,導致發生火災的。
2、
防火重點部位防火措施不落實,受到地方消防部門警告的。
3、存在火災隱患,不向公司防火辦報告,或不按防火辦及公安消防機關要求采取措施的。
4、發生火災不報警或隱報火災損失,破壞火災現場的。第十條
公司防火辦,一經發現可能發生火災危險的部位,權責令有關人員立即整改,在緊急情況下,報經主要領導人同意后,有有權責令其停工、停產、停業,并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2)安全消防制度、臺帳和各項記錄,填報各類報表二、各項安全消防制度消防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一、單位全體員工每半年進行一次集體培訓。
二、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須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三、下列人員應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1、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4、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四、培訓內容:
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各部門、各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5、組織、引導人員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五、消防監控室值班操作員應進行專業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六、培訓方式:
1、由保安部門組織召集對單位全體人員的培訓;
2、邀請消防部門專業人員授課;
3、結合本年度消防演練,組織培訓;4、通過制作墻報、宣傳欄、貼圖畫等方式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七、根據不同部門的實施情況和工作需要,對其單位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
防火檢查制度
一、防火檢查人員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和各部門(科室)負責人組成。
二、防火檢查應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科室)負責人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三、防火檢查應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科室)負責人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四、防火檢查內容: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滅火器材配臵及有效情況;用水、用電有無違章情況;、重點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指示的掌握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易燃易爆危險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五、發現火災隱患,及時填寫火災隱患當場整改通知書和火災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并督促整改。防火巡查制度
一、防火巡查人員由專職管理人員和保安員擔任。
二、防火巡查應每天不少于4次(白天上午一次、下午一次,夜間不少于兩次)。
三、各部門的防火巡查由在崗位的防火責任人、員工對轄區崗位上的消防安全狀況、安全操作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四、交接班前應當對工作區域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五、防火巡查人員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臵火災隱患。無法處臵時,應當立即報告。
六、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七、防火巡查內容: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3、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4、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在位情況;6、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八、防火巡查人員應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九、發現火災隱患應及時填寫火災隱患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
消控中心值班制度
一、認真執行消防法規、熟悉單位的消防設施、設備,做好維護和保養。
二、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分兩班12小時作業,監視消控主機運行情況。
三、一旦出現報警,立即與樓層值班員或保安員聯系迅速查清報警原因。
四、愛護儀器設備,發現小故障應立即排除,如出現較大故障,;立即請工程部技術員進行修復。
五、熟悉本單位的火災報警程序。
六、每班認真填寫“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
七、無關人員不準進入消控中心。
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一、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二、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防火檢查人員應當責成各部門責任人當場整改并督促落實。
1、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2、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3、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4、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6、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7、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8、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三、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由保安部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
四、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應當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五、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安全。
六、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機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
七、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
八、對公安消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電氣設備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所有電氣設備的安裝及線路敷設應符合電氣安裝規程的規定。
二、在增設大容量的電氣設備時,應重新涉及線路,方可進行安裝和使用,嚴禁私自在電氣線路上增加容量,以防過載引起火災。
三、建筑內不允許采用鋁芯導線,應采用銅芯導線,在夾層或悶頂內敷設線路時,應穿管敷設,并將接線盒封閉。
四、電氣設備、移動電器、避雷裝臵和其他設備的接地裝臵應每年至少進行兩次結緣及接地電阻的測試。
五、在配電室和裝有電氣設備的機房內應配臵適當的滅火器材。
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制度
一、貫徹執行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做好消防宣傳工作。
二、定期進行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熟悉單位的消防重點部位和各種消防器材的擺放位臵和操作規程。
四、積極參加撲救火災和疏散人員工作并保護好現場。
五、積極參加單位組織的各項消防培訓。
六、定期組織消防業務訓練,熟練掌握滅火器材的使用。
七、熟悉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八、在公安消防、保衛部門的領導下積極協助調查火災發生的原因。
安全疏散設備管理制度
一、單位內的安全出口門、疏散樓梯、疏散走道的寬度必須按規范要求設臵。
二、所有的疏散出口、樓梯、走道必須配臵相應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并按規范要求設臵,
三、應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鎖。
四、防火門應保持常閉狀態,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五、各部門負責人應定期檢查疏散標志和應急照明等疏散設施是否完好,發現損壞及時維修。
消防設備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一、消防設施、器材,由保安部統一建檔管理。
二、應定期組織人員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測、維護保養,確保完整好用。
三、消防設施、器材的周圍,不得堆放物品,要便于提取使用。
四、未經管理部門許可,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挪動或動用消防設施、器材。
五、消防設施、器材使用后,要立即進行維護保養、更新。
六、非正當使用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的,要追究當事人責任,屬維護不當導致損壞的,連帶追究部門負責人責任。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一、每年的6月12日組織員工進行滅火、印記疏散預案的演習和訓練。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為演練總指揮,保安部部長和專職消防主管具體負責指揮演練工作,保安部全體人員和半數以上員工參加演練。
三、實施演練前,由保安部將本次演練具體行動方案上報消防安全領導小組進行批準,方案確定后,將方案傳給各部門,所有參加演練人員應熟悉演練方案,明確職責。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一、重點防火部位要嚴格火源管理,實施動火作業審批手續和“四不動火”制度,即:預防措施不落實不動火,沒有經過批準不動火,現場沒有消防監護人員不動火,大風天不戶外動火。
二、單位敷設電器線路、安裝和維修電氣設備,必須由正式電工承擔,嚴禁擅自搭接臨時電源線路。
三、倉庫、宿舍內不準使用碘鎢燈、日光燈、電熨斗、電爐子、電烙鐵、電視機等電器設備。
四、嚴格用電管理、嚴格執行用電安全操作規程,不得超負荷用電。
五、對電器線路和設備由電共負責監管,定期檢查。
六、臨時需要裝設電氣線路和設備的應經工程部批準后,按臨時假設規定安裝并限期拆除。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防火、滅火設施不落實不能動火。
二、周圍的易燃易爆雜物未清楚不能動火。
三、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四、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動火。
五、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六、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不動火。
七、現場未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八、動火審批由部門申請,保衛處領導審批,并配合現場監控。
消防安全工作獎懲規定
一、消防安全是單位全體人員的共同責任,單位每一名人員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都有做好消防工作的義務。
二、消防領導小組是單位實施消防管理、監督的職能機構,各部門人員都要無條件地服從消防領導小組的管理。
三、凡在單位范圍內違反消防管理規定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的,由單位消防領導小組依照本規定分別給予“賠償損失”、“口頭警告”、“書面警告‘或予以罰款等項處理亦可同時并處、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損失情況和認識態度責令當事人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
1、因亂扔煙頭或用電、用火不慎,發生火警或火災,損壞單位或員工財務,損失數額不大的。
2、明火作業未采用有效的安全措施造成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3、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不采取安全措施,或保管不善,造成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和認識態度,給予警告或罰款處理。
(一)給予口頭警告或罰款50元以下的;
1、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或在允許吸煙的地方吸煙而不設煙灰缸,或有煙灰缸不用,亂扔煙頭、火柴梗的;
2、動用明火施工不辦理動火申請的;
3、班后不按規定清理工作場所易燃雜物的;
4、用電不使用保險裝臵或亂搭亂拉電線的;
5、擅自玩弄消防器材、報警設施,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給予書面警告并罰款100元以下的;
1、擅自在辦公室、倉庫或工作場所、集體宿舍設爐生或,或使用電爐的
2、使用電熱設備擅自離崗或班后不按規定切斷電源、熄滅火種的
3、擅自貯存、使用少量易燃品,不到保安部備案的。
4、損壞消防設施、標志或隨意挪用、改動消防器材位臵的。
5、在樓內或室內燒廢紙雜物,亂扔煙頭引起報警的。
6、樓內亂堆放物品,堵塞消防設施、通道和防火間距。
(三)給予嚴重警告并罰款200元以下;
1、謊報火情的。
2、在樓內隨意堆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將要害部位作臨時倉庫使用的。3、將性質不同或滅火方法截然不同的化學危險物品,混放一起貯存的。
4、在禁火區域或要害部位不按要求動火作業的。
5、發現火警后,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又不采取緊急措施臨陣脫逃的。
6、違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規程,或擅離制守導致火警或火災,造成一定的損失和影響。
六、有下列情形的追究部門防火責任,由單位領導視情節以行政并經濟處罰
1、存在火災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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