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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格式為Word版,下載可任意編輯—11—出入公司管理規定

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出入公司管理規定,供大家參考。

出入公司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確保公司安全,對出入公司人員、車輛、物品的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規定。

其次條本規定適用于所有進出公司的人員、車輛及物品。

其次章人員出入管理第三條

公司員工(一)

員工在上下班時應穿戴公司統一標志方可以進出廠門。

(二)

員工在上班時間需出廠時,應填寫"出廠證',由該部門有關主管簽字后,憑證出入廠。

出廠時應將"出廠證'交警衛,由警衛簽注出入廠時間并保存備查。

(三)

公司部門主管及因公需經常出入廠者,可由行政部統一擬定名單,經總經理批準后,可自由出入廠門。

(四)

自由出入人員每次出入廠時,警衛人員應在"自由出入人員進出登記表'上登記,若經查有弄虛作假者因私出廠,將處以書面警告以上處分。

(五)

自由出入人員如因工作變動,不需自由出入時,其部門直屬主管應馬上告知行政部,再由行政部通知警衛室。

(六)

員工(包括自由出入人員)帶有物品、駕駛或乘座車輛時,應按"物品出入管理'或"車輛出入管理'制度執行。

(七)

員工其次天如因工作需要不能準時入廠的,應在前一天辦理好"出廠證'交警衛室,因故未能及時辦理的,在當天上班前由其有關主管領導及時通知警衛室,并補辦"出廠證';員工因公、請假出廠或在工作日內不能返回的,應在"出廠證'上給予注明。

(八)

員工上班遲到的(自由出入人員、已辦理相關手續及工作時間不固定的除外),警衛人員對該人員的部門、崗位、姓名、遲到時間等作好記錄。

(九)

每星期一,警衛人員須將在前一星期收到的注明請假出廠的"出廠證'及"遲到統計表'交人力資源部備查出勤記錄。

無警衛簽署進出時間的"出廠證'不得作為考勤的依據。

(十)

不上班的員工需要出入公司的,須向警衛說明原因,并征得同意后方可出入。

第四條非公司員工(一)

領導、客戶等重要客人來公司時,應由接待人員和部門事先通知保衛科或警衛室,以便及時開門迎接客人的到來,警衛室對通知部門、人員及進出時間等狀況也應及時記錄。

(二)

需經常出入的臨時工、外協廠、快遞人員和工程承包商及其雇用人員等人員經主辦部門負責人、保衛科主管核準后,統一發給"出入證'。

出入公司必需佩掛"出入證',否則在每次出入時應辦理"會客聯系單'手續。

(三)

前來應聘、洽談業務人員來司時時,警衛人員須與相關部門取得聯系,經該部門主管認可后才能準予出入。

人員出入廠時,應填寫"會客聯系單'(同來的可在同一張填寫),經警衛簽注入廠時間后交來賓,存根聯留存

警衛室。

事畢由接待人簽字后將會客單交警衛核對簽注出廠時間。

存根聯定期交保衛科存查。

(四)

購買、參觀、員工親屬等人員1、

購買人員應填寫"會客聯系單',只允許在購買領帶需要的范圍內活動,不得隨意到其他場所。

2、

參觀人員入廠,應由接待人員統一辦理"會客聯系單',入廠時警衛應在"會客聯系單'上簽注入廠時間,參觀完畢出廠由警衛簽注出廠時間,并注明接待部門。

參觀公司重點保密區域,須經高層領導批準。

3、

參觀時間以日班的上班時間為限,經公司領導批準的不在此限。

4、

上班時間員工不得會客,如有特別狀況,由警衛打電話到員工所在部門

通知員工到警衛室會客;員工上下班的接送,一律到大門口為止。

(五)

外來人員帶有物品或駕駛車輛時,應參照"物品出入管理'或"車輛出入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章車輛出入管理所有進出車輛如載有物品,應參照"物品出入管理'制度共同執行;外來及公司內部車輛只準停入公司規定的指定位置。

第五條外來車輛(一)

入廠1、

經常來公司的領導、貴賓、客戶等車輛的車牌號碼,由行政部統計核準后,交警衛室保存,警衛人員應牢記這些車輛的號碼。

2、

經常往來的外協廠、快遞公司、工程承包商等車輛,到保衛科申領"麥地郎業務用車'牌,此類車輛進廠時可不用填寫"會客聯系單',但警衛對進出時間應作記錄。

3、

未符合以上兩條的車輛進廠都應填寫"會客聯系單',并按本制度第四條有關規定辦理。

環衛部門的垃圾清運車,允許自由出入作業。

4、

出租車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廠區。

(二)

出廠1、

交貨車輛卸貨后空車出廠憑主辦人員簽收的"送貨單'、開具的"收貨單'或簽字的"會客聯系單',經警衛核對簽注時間后出廠。

如有他廠物品裝載于同一車輛內者,必需在以上有關單據中注明。

2、

裝運公司各種貨品的車輛必需憑主辦部門簽發的"發貨單'或簽字的"出廠證',警衛核對并簽注時間后出廠。

3、

所有外來車輛的出入,警衛人員都必需記錄在"車輛進出登記表'中。

第六條公司內部車輛1、

公司及公司員工自備車輛車牌號碼由行政部統計好后,告知警衛室,這些車輛在上下班時可以免辦"入廠證'。

當有新車增加時,有關人員應立刻通知行政部,以便警衛及時把握。

2、

但假如公司內部車輛裝運各種貨品出廠時,應持有經相關批準人簽字的"發貨單'或"出廠證',經警衛核對并簽注時間后出廠。

3、

假如在上班時間,除經批準可以自由出入的人員外,其他人員乘座車輛出廠,都必需提供相關批準人簽字的"出廠證'。

4、

下班后,公司的公務用車的出入,警衛必需對進出車輛和人員進行登記。

第四章公司統一標志、出入證及業務用車牌管理第七條公司員工

(一)

公司統一標志由行政部負責監制。

(二)

出入廠應使用規定統一標志,對未按規定使用統一標志者警衛有權改正,甚至阻止其進廠。

(三)

遺失統一標志應及時向行政部申請補發,并交工本費

元。

(四)

使用他人統一標志蒙混出入廠者,一經發現,由人力資源部記警告一次。

(五)

公司員工因統一標志遺失等原因申請補發者,在未拿到正式該標志前,應向保衛科申領"出入證',交工本費

元。

(六)

標志補領后須將"出入證'歸還保衛科,即退還工本費;如遺失,工本費不予退還。"出入證'借予他人使用或借故不予歸還者,保衛科通告使用人所屬部門限其及時歸還,并由人力資源部記警告一次。

第九條

非公司員工(一)

申領"出入證'或"業務用車牌'時暫收工本費分別每張

元或

元,歸還時退還。

(二)

不需要時,應將"出入證'或"業務用車牌'交回警衛室或保衛科。

(三)

遺失"出入證'或"業務用車牌'者,工本費將不予退還。

保衛科應立刻換制,以防他人留用;如借予他人使用被查獲,即取消其入廠資格,并承受對本公司造成各種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五章物品出入管理第十條外來物品(一)

入廠:

廠商攜帶自備工具或物品入廠應由廠商填寫"廠商自備工具、物品進廠清單',經警衛查對簽注入廠后留存,作為廠商出廠的憑證。

(二)

出廠:

廠商攜帶自備工具或物品出廠時,應由警衛核對原留存的清單無誤后,

并簽注出廠時間后放行。

(三)

裝有其他公司物品的送貨車輛,應在入廠時明確說明。

(四)

絕對阻止任何人員攜(夾)

帶違禁品、危險品或易燃易爆品入廠。

第十一條

物品出廠(一)各種物品(不包括產品)

出售、退貨、借出、歸還、外發材料等出廠、退回廠商的機件材料、出廠維修的設備等,都應憑"出廠證'辦理出廠手續,并在"出廠證'上注明該物品的有關內容。

(二)物品出廠時(產品發貨除外),經警衛人員查對在有關單據中注明的具體內容,無誤后簽注出廠時間,由警衛室暫存,以便核查。

(三)如帶有公司財物出廠,應主動出示"出廠證'等相關證件,如有拒不出示相關證件,并拒絕接受檢查時,警衛人員應立刻聯系保衛科主管強制檢查。

根據檢查結果,報請公司作出相應處理。(四)領帶、面料等產品的出貨,按公司的另外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行政部保衛科制訂并負責解釋,經總經理批準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十三條

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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