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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頁碼43《法考》試卷(二)甄題精選期中檢測卷二、單項選擇題(共40題,每題1分,每題的備選項中,只有二個最正確或最符合題意)。1、乙與丙因某事發生口角,甲知此事后,找到乙,謊稱自己受丙所托帶口信給乙,如果乙不拿出2000元給丙,丙將派人來打乙。乙害怕被打,就托甲將2000元帶給丙。甲將錢占為己有。對甲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A、按詐騙罪處理B、按敲詐勒索罪處理C、按侵占罪處理D、按搶劫罪處理【參考答案】:A2、船舶優先權,適用()法律A、A船旗國B、B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C、C船舶制造國D、D船舶所有人所在國【參考答案】:B【解析】:評析:參見《海商法》第272條:船舶優先權,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3、甲在一豪宅院外將一個正在玩耍的男孩(3歲)騙走,意圖勒索錢財,但孩子說不清自己家里的聯系方式,無法進行勒索。甲怕時間長了被發現,于是將孩子帶到異地以4000元賣掉。對甲應當如何處理?()A、以綁架罪與拐賣兒童罪的牽連犯從一重處斷B、以綁架罪一罪處罰C、以拐賣兒童罪一罪處罰D、以綁架罪與拐賣兒童罪并罰【參考答案】:D【考點】綁架罪與拐賣兒童罪的犯罪構成【解析】甲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拐騙兒童,符合綁架罪的犯罪構成。后來他的犯罪目的改變。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賣兒童的行為,又構成拐賣兒童罪。甲的行為符合兩罪的犯罪構成,且前后兩行為也不存在牽連關系,因此應該以綁架罪與拐賣兒童罪并罰。拐騙兒童的行為可能觸犯拐騙兒童罪、綁架罪與拐賣兒童罪三種罪名,如果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則構成綁架罪;如果以出賣為目的,則構成拐賣兒童罪;其他主觀上以收養、報復等為目的的,則構成拐騙兒童罪。定罪的關鍵是看行為人的犯罪目的。4、人民法院受理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件后,被告在答辯期間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項專利無效的,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A、延期審理B、終結起訴C、中止訴訟D、繼續審理【參考答案】:C【解析】:本題涉及中止訴訟的問題。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受理實用新型侵權案件后,被告在答辯期間請求宣告該專利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故本題選項為C。5、下列哪一選項是關于具體行政行為拘束力的正確理解?A、①②B、①②④C、②③D、③④【參考答案】:C6、若原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時,下列表述中哪一說法是正確的?A、若持票人將此票據再行背書轉讓,該背書行為無效B、在特定條件下,持票人可以將此票據再行背書轉讓C、若持票人再行背書轉讓,原背書人對現持票人不承擔保證責任D、此票據只能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不能背書記載“質押”宇樣【參考答案】:C【解析】:根據《票據法》第34條規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原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權利并不會因此而不得轉讓(只有出票人才擁有這樣的權利),其效果是,除其后手之外,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所以本題應選C。另根據《票據法》第35條規定:“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可知,原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后,被背書人依然可以進行“委托背書”與“設質背書”,D項不正確。7、我國法院受理一起涉外離婚案件,在判斷二者婚姻關系是否有效時,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應適用婚姻締結地甲國法,甲國法規定應適用當事人的國籍國乙國法,乙國法規定應適用當事人的住所地丙國法,那么最終,我國法院在判定二者婚姻關系是否有效時,應適用何國法?A、甲國B、乙國C、丙國D、中國【參考答案】:A【解析】:本題考查的是我國對反致的態度。我國《民通意見》第178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外民事關系的案件時,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八章的規定來確定應適用的實體法。”這表明,我國在經沖突規范援引適用外國法時,只適用外國實體法,不適用外國沖突法。不適用外國沖突法則不可能出現反致的情況,即不管沖突法如何規定,都不看沖突法,只看實體法。所以本題中應適用婚姻締結地甲國的相應實體法,A選項正確,BCD選項錯誤。本題的應選項為A。8、關于具體行政行為。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A、行政許可為依職權的行政行為B、具體行政行為皆為要式行政行為C、法律效力是具體行政行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D、當事人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義務,行政機關予以執行是具體行政行為確定力的表現【參考答案】:C【考點】具體行政行為【解析】關于A項,根據行政主體行使職權的條件不同,可將行政行為劃分為依職權的行政行為和依申請的行政行為。依職權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主動行使行政權力而作出的行政行為。依申譯的行政行為是指以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行使行政權力而作出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法》第2條期定:“本法所稱的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理,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由此,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依相對人的申請而非依職權作出的行政行為,A項錯誤。關于B項,行政法理論認為,依據行政行為是否必須具備法律的形式、程序,可以將具體行政行為劃分為要式行政行為和非要式行政行為。要式行政行為是指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具備某種方式或形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許可必須以頒發許可證和執照的形式表現出來,才能具備許可的效力;行政處罰必須以書面的形式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才能對相對人發生效力等。非要式行政行為是指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行政行為的具體形式,行政機關根據實際需要以各種形式作出的行政行為。非要式行政行為一般出現在法律授予行政機關行使緊急權力的情況下,如行政機關緊急封鎖、戒嚴、交通管制等。只要能夠向相對人表達這樣的意思,無論通過何種形式表現出來,都具有法律效力。可見,具體行政行為不都是要式行政行為,B項錯誤。關于C項,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針對特定對象,就特定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制度是圍繞著具體行政行為的成立、生效、無效、撤銷和廢止等效力狀態展開的。對于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也是針對其一般合法性要件——即效力狀態的審查,具體而言包括:有相應的事實根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行政程序;未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法律效力是具體行政行為法律制度的核心因素,故C項正確。關于D項,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包括拘束力、確定力和執行力。拘束力是指已生效其體行政行為所具有的約束和限制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行為的法律效力。拘束力是一種約束、限制并要求遵守的法律效力,發生拘束力的是具體行政行為所設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確定力是指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不再爭議、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改變的效力;確定力強調的是具體行政行為不得隨意改變,包括形式上的確定力和實質上的確定力。執行力是指運用國家強制力迫使當事人履行義務或者以其他方式實現具體行政行為權利、義務安排的效力。D項中當事人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義務。行9、甲方與乙方簽訂加工承攬合同,甲方為定作方,乙方為承攬方,雙方約定由定作方甲方提供原材料,承攬方乙方則:A、對原材料不負檢驗責任B、如果發現不合格的原材料可以自行更換C、如果原材料不合格必須及時通知甲方D、即使發現原材料不合格仍然可以繼續使用【參考答案】:C【解析】:本題測試點為加工承攬合同。合同法第256條: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依此,只有C項是正確的。10、某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授權,決定由城建規劃局統一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下列哪一項職權是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不能由城建規劃局行使的?()A、環境保護局的罰款權B、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吊銷營業執照權C、土地管理局的沒收權D、公安局的拘留權【參考答案】:D【解析】《行政處罰法》第l6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11、在民事訴訟中,下列何種人可以作為委托代理人A、受過刑事處罰的人B、限制行為能力的人C、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D、人民法院認為不宜作訴訟代理人的人【參考答案】:A【解析】:民訴意見68除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之外,當事人還可以委托其他公民為訴訟代理人。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認為不宜作訴訟代理人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12、因甲公司不能償還到期債務,貸款銀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004年6月7日,銀行在訴訟中得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已于2004年4月6日根據申請,將某小區住宅項目的建設業主由甲公司變更為乙公司。后銀行認為行政機關的變更行為侵犯了其合法債權,于2006年1月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變更行為違法。下列關于起訴期限的哪種說法符合法律規定?A、原告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5年內提起行政訴訟B、原告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20年內提起行政訴訟C、原告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2年內提起行政訴訟D、原告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3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參考答案】:D13、甲公司就其全部財產向保險公司投保企業財產保險,交納保險費5萬元,約定保險金額500萬元。當年夏天,因洪水災害致甲公司財產損失700萬元。有關該事件的下列表述哪個正確的?A、甲公司與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自甲公司交納全部保險費時成立B、保險公司應向甲公司賠付保險金500萬元C、保險公司應向甲公司賠付保險金700萬元D、因洪水為不可抗力,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參考答案】:B【解析】:B。《保險法》第12條第1款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據此,保險合同為諾成合同,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無須標的物的授受,故A項不正確。保險責任是指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合同事故發生時或者在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保險金的條件具備時,應當承擔的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曠保險人并不對保險標的的所有風險承擔責任,僅對其和投保人約定的特定風險承擔責任。一般而言,除非保險合同已有明文限定,保險人對因不可預料的事故或者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損害承擔保險責任。《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企業財產保險條款》規定,被保險財產因為下列原因發生的損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1)火災、爆炸;(2)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據此,D不正確。《保險法》第39條規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并在合同中載明,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本題中,甲公司的全部財產是保險標的,.500萬元是保險金額,由于財產損失700萬元,故其保險價值顯然大于500萬元,保險金額未超過保險價值,此約定有效。但是,題中未明確給出保險價值為多少,如果700萬就是保險價值,則保險公司應賠付保險金500萬元,如果700萬不是全部保險價值,則保險公司就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賠付的保險金就應小于500萬元。但是,由于D不正確,故只能在B和C中選一,在這兩者之中,只能選B。14、甲在處理家中舊物時,將一件舊棉襖當作垃圾扔掉,以撿破爛為生的乙覺得該件棉襖不錯,遂帶回家中,讓妻子試穿,結果發現棉襖口袋中有3000元國庫券,夫妻二人大喜,買來好酒好菜進行慶祝。正熱鬧間,甲同妻子前來索要國庫券,乙及妻子拒絕返還。針對該案,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甲的拋棄行為使其喪失對國庫券的所有權B、乙基于所有的意思占有該國庫券,根據先占取得國庫券的所有權C、甲基于對棉襖的性質認識錯誤而做出了拋棄的意思表示,可以撤銷該意思表示D、甲能證明其對該國庫券的所有權,故乙應將國庫卷返還給甲【參考答案】:D【解析】:裝在棉襖口袋中的國庫券并不是棉襖的組成部分,與棉襖是兩個獨立的物,甲作出的拋棄棉襖的意思表示,不及于棉襖口袋中的國庫券。乙也不能因為先占棉襖而取得棉襖中國庫券的所有權,因為該國庫券并不屬于無主物,AB選項錯誤。棉襖與國庫券是兩個獨立物,國庫券并不是棉襖的附屬物,所以不存在甲對棉襖性質認識錯誤的問題,不能撤銷拋棄棉襖的意思表示,C選項錯誤。對于該國庫券,甲并沒有拋棄的意思,國庫券非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與所有人脫離,屬于遺失物,對于遺失物,拾得人有返還的義務,因此,D選項正確。15、一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合營合同中對企業機構作了以下安排,其中不合法的是:A、合營企業董事會由中外雙方各派3人組成B、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均由中方人員擔任C、由外方人員擔任總經理,中方人員擔任副總經理D、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由董事會決定【參考答案】:B【解析】: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6條規定,合營企業設董事會,其人數組成由合營各方協商,在合同、章程中確定,并由合營各方委任和撤換;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董事會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決定合營企業的重大問題;董事會的職權是按合營企業章程規定,討論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正副總經理(或正副廠長)由合營各方分別擔任。因此,只有B選項的規定不合法。16、張某與王某系多年好友,張死前立下遺囑,將自己珍愛的一架古箏贈與王某。張去世時王某正在國外出差,一年后王某回來方得知張某已去世,又過一年王某才得知張某曾將古箏贈與自己,王某能否向張子主張返還古箏?A、能。因為王某在張某死亡后兩年才知道張某的遺贈;B、能。因為遺贈優于法定繼承C、不能。因為王某未在張某死亡后3個月內表示接受遺贈,視為放棄;D、不能。因為已經過兩年的訴訟時效,王某無權要求返還。【參考答案】:A【解析】: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本題中,王某在張某死后兩年才知道受遺贈,其只要在知道后兩個月內表示接受即可。B的錯誤在于,遺贈優于法定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債務在遺產分割之后才發現的,應首先用法定繼承的財產清償債務。17、在單位犯罪案件的審理程序中,如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與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同一人,應當由下列哪一主體另行確定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A、被告單位B、被告單位的直接主管機關C、檢察院D、法院【參考答案】:C18、甲商場向乙企業發出采購100臺電冰箱的要約,乙于5月1日寄出承諾信件,5月8日信件奇至甲商場,時逢其總經理外出,5月9日總經理知悉了該信內容,遂于5月10日電傳告知乙收到承諾。該承諾何時生效?A、5月1日B、5月8日C、5月9日D、5月10日【參考答案】:B【解析】:本題考承諾的生效時間。非對話意思表示發生拘束力的時間大體有表達主義、投郵主義、到達主義、了解主義各種主張,我國采納的是到達主義。《合同法》第26條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19、下列關于行政處理效力問題的表述中正確的有()A、行政處理行為一旦作出,就不能加以改變B、所有行政處理行為都具有執行力C、行政處理行為不僅對行政相對人有拘束力,對行政機關也有拘束力D、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理行為之日就是行政處理行為生效之日【參考答案】:C【考點】行政處理的效力【解析】行政處理的效力,是指行政處理行為一經作出所產生的法律上的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拘束力,是指行政處理生效后,相對人對于生效的行政處理行為必須嚴格遵守、服從,完成應履行的義務,不得違反或拒絕,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行政機關也同樣要受其拘束,必須依照行政處理行為的內容履行自己的職責。20、2004年5月5日,被告孫某從原告中國工商銀行某市新華路支行借款13萬元,但借款到期后經多次催要,被告遲遲不予歸還,遂向某區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后,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了開庭傳票,其中送達給被告孫某的開庭傳票的簽收人是孫某的妻子賈某。開庭時,被告孫某沒有到庭,經查孫某已經下落不明5個多月。法院缺席判決。關于本案的敘述,正確的是:A、法院對本案可以進行缺席判決B、法院對被告孫某可以適用留置送達方式C、法院對被告孫某應當適用公告送達方式D、法院對本案應當裁定訴訟終結【參考答案】:C【解析】:被告下落不明時民事訴訟程序上的處理《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84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本題中,孫某并不是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因此不能適用缺席判決。而正滿足公告送達的條件,因此可以公告送達法律文書。要求考生了解缺席判決和公告送達的適用的條件,不得混淆與其他程序的關系和條件要求。關于缺席判決,還應注意《民訴意見》第158條對《民事訴訟法》第130條的比照適用,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屬被告方,可以缺席判決。21、張某、李某經共謀后于深夜持刀進入一狹窄小巷搶劫。張某叫李某把住街口,自己進入小巷搶劫了一婦女2000元。張某與李某會合后對李某說:“什么也沒搶著,這婦女身上一分錢也沒有。”李某信以為真。張某、李某的行為:()A、張某、李某均構成搶劫罪既遂B、張某構成搶劫罪,李某不構成犯罪C、張某構成搶劫罪既遂,李某構成搶劫罪未遂D、張某、李某均構成搶劫罪未遂【參考答案】:A【解析】在實行犯的共犯中,只要有一方既遂,所有共犯人就應當承擔既遂的罪責。22、甲以夫妻共有的寫字樓作為出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企業設立后,其妻乙購體育彩票中獎100萬元,后提出與甲離婚。離婚訴訟期間,甲的獨資企業宣告解散,尚欠銀行債務120萬元。該項債務的清償責任應如何確定?A、甲以其在家庭共有財產中應占的份額對銀行承擔無限責任B、甲以家庭共有財產承擔無限責任,但乙中獎的100萬元除外C、甲以全部家庭共有財產承擔無限責任,包括乙中獎的100萬元在內D、甲僅以寫字樓對銀行承擔責任【參考答案】:C【解析】:雖然甲成立的公司是獨資企業,但是其是以夫妻共有的寫字樓出資的,因此獨資企業的債務視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當以全部家庭財產承擔無限責任。其妻獲得的100,實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是夫妻共同財產,也應當用于支付獨資企業債務。23、王濤在離婚后,帶著幼子王甲生活,后王濤娶鄭紅為妻,鄭紅本有一個女兒張乙,王甲與張乙成年以后,自愿提出結婚,是否符合婚姻法?A、可以結婚,因為我國實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B、不可以結婚C、由婚姻登記部門決定D、不屬于三代以內務系血親的,可以結婚【參考答案】:D【解析】:詳見《婚姻法》第7條規定。24、某銀行被盜,偵查機關將沈某確定為犯罪嫌疑人。在進行警犬辨認時,一功勛警犬在發案銀行四處聞了聞后,猛地撲向沈某。隨后,偵查人員又對沈某進行心理測試,測試結論顯示,只要犯罪嫌疑人說沒偷,測謊儀就顯示其撒謊。關于可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警犬辨認和心理測試結論均可以B、警犬辨認可以,心理測試結論不可以C、警犬辨認不可以,心理測試結論可以D、警犬辨認和心理測試結論均不可以【參考答案】:D25、以下哪項不屬于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A、動產質押B、不動產抵押C、權利質押D、違約金【參考答案】:D【解析】:見《擔保法》第2條第2款26、甲為殺害仇人林某在偏僻處埋伏,見一黑影過來,以為是林某,便開槍射擊。黑影倒地后。甲發現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親。事后查明,甲的子彈并未擊中父親,其父親患有嚴重心臟病,因聽到槍聲后過度驚嚇死亡。關于甲的行為,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B、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C、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D、甲對林某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對自己的父親構成過失致人死亡,應擇一重罪處罰【參考答案】:A【考點】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刑法上的認識錯誤【解析】甲基于殺人的故意,實施了開槍射擊的殺人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雖然甲把自己的父親誤以為是林某,但這屬于甲的認識錯誤,甲將殺人的對象搞錯了。甲的認識錯誤并不影響其行為的性質,故意殺人罪的法定對象是人,只要是人,無論是男女老少,無論是張三還是李四,都是在故意殺人罪的法定范圍之內,不影響故意殺人罪的成立。也就是說,只要出現人的死亡,都屬于故意殺人罪的既遂。故甲對其父親實施的開槍射殺行為依然構成故意殺人罪。至于甲的父親因驚嚇而突發心臟病死亡,應視為與甲的行為有因果關系,所以甲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因此選項A正確。27、雙方當事人都被監察或被勞動教養不足一年的案件,由下列哪一人民法院管轄A、原告原住所地B、被告原住所地C、原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所在地D、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所在地【參考答案】: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第8條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據此本題應選B。28、關于緩刑,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A、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B、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適用緩刑C、對于數罪并罰但宣告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適用緩刑D、雖然故意殺人罪的法定最低刑為3年有期徒刑,但只要符合緩刑條件,仍然可以適用緩刑【參考答案】:B29、1997年10月,香港A公司向大連海事法院起訴,根據其對我國B公司貨輪明星號享有貸款抵押權求償。經法院調查,明星號是我國B公司從希臘租用的一艘在巴拿馬登記并懸掛巴拿馬國旗的光船。大連海事法院在處理該案時,應適用下列哪一法律?()A、A香港法B、B希臘法C、C巴拿馬法D、D中國法【參考答案】:C【解析】:評析:《海商法》第271條:船舶抵押權適用船旗國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賃以前或者光船租賃期間,設立船舶抵押權的,適用原船舶登記國的法律。30、張軍和謝輝之間簽訂電子產品的買賣合同,張軍交付電子產品之后,謝輝開具了一張以張軍為收款人的匯票作為貨款的支付手段。后來,張軍不慎遺失匯票。張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示催告程序,但是對于催告程序的相關內容并不知曉。作為張軍的咨詢律師,下列關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表述中,你認為正確的是:A、公示催告案件中,公告期滿之后,法院依職權作出除權判決B、公示催告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C、申請公示催告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D、利害關系人必須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申報,否則申報無效【參考答案】:C【解析】:《民訴意見》第232條規定:“在申報權利的期間沒有人申報的,或者申報被駁回的,公示催告申請人應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一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逾期不申請判決的,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可見,除權判決并不是法院依照職權主動作出的,需要公示催告申請人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所以A選項錯誤。《民訴意見》第234條規定:“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審理案件,可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判決宣告票據無效的,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可見,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審判組織的形式是根據程序的不同階段而有所不同,公示催告期間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除權判決階段由合議庭審理。所以B選項錯誤。《民事訴訟法》第195條規定:“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適用本章規定。”所以,C選項正確。《民訴意見》第230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利害關系人在申報期屆滿后,判決作出之前申報權利的,同樣應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可見,只要利害關系人在除權判決作出之前進行申報權利,都是合法的申報。所以,D選項錯誤。31、“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這屬于何種沖突規范?A、有條件的選擇性沖突規范B、重疊型沖突規范C、平行適用的雙邊沖突規范D、無條件的選擇性沖突規范【參考答案】:A【解析】:A項指系屬指明的幾種法律處于不同地位,首先運用排在首位的法律,只有該法律無法適用時,才選擇后一順序的法律。32、下列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種類運用的表述,哪一個是正確的?A、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應證據時,如果當事人具有訴訟行為能力且陳述前后一致,則法院可以支持其主張B、鑒定結論可以是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專業問題出具的報告,也可以是當事人委托專業機構對專業問題出具的報告C、與一方當事人有親屬關系的證人出具的不利于該當事人的證人證言可以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D、視聽資料不得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參考答案】:B【解析】:根《證據規定》第76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由法條可知,A選項錯誤。《證據規定》第26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第2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以上兩個法條說明,鑒定機構既可以由一方當事人委托,也可以由法院委托。所以,B選項正確。《證據規定》第69條規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由法條可知C選項錯誤。視聽資料可以單獨作為定案依據,法律并非對此做出限制,只有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可以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所以,D選項錯誤。33、在羅某放火案中,錢某、孫某和吳某3家房屋均被燒毀。一審時,錢某和孫某提起要求羅某賠償損失的附帶民事訴訟,吳某未主張。一審判決宣告后,吳某欲讓羅某賠償財產損失。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2011年試卷二第28題)A、吳某可另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B、吳某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可在刑事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C、吳某可提出上訴,請求法院在二審程序中判令羅某予以賠償D、吳某既可另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也可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參考答案】:B【考點】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期間【解析】《刑訴解釋》第89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即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期間為:刑事案件立案后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本案中吳某在一審判決宣告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一審判決宣告后,其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選項B正確,為應選項。選項A、C、D不符合法律規定。關于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考生還應當注意: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34、精神病患者甲在妻陪伴下外出散步,頑童乙前來挑逗,甲受刺激追趕,甲妻見狀。竭力阻攔無效,甲將乙頭打破。乙的醫藥費如何承擔?A、完全由甲妻承擔B、主要由甲妻承擔,但乙的監護人也應適當承擔C、完全由乙的監護人承擔D、主要由乙的監護人承擔,甲妻也應適當承擔【參考答案】:B【解析】:解答本題,從正面選擇答案可能有一定的困難,可結合使用排除法。《民法通則》第133條第1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依據法條,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責任,排除A;又,依據法條,盡到監護責任只是減輕責任的理由,卻不能因此而免除責任,排除C。乙被甲打傷的原因是乙的挑逗行為引發甲的傷害行為,乙既為無行為能力人,難以論及過失,便可認定乙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于是,問題在于:甲妻與乙的監護人誰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民法通則》第133條首先規定行為能力欠缺人造成他人損失的,由監護人承擔責任,這似乎說明該條規范意旨是主要將責任歸諸致損方,倘如此,所謂“適當減輕”責任,其幅度便不應大至承擔次要責任。否則,法律應具體規定,監護人減輕責任的程度與其盡到監護責任的程度相關聯:所盡的監護責任越是周全,減輕責任的幅度便越大,直至承擔次要責任。但法條只籠統地規定了“盡了監護責任”一種情況,換句話說,法律只給了法官“盡了監護責任”與“未盡到監護責任”兩種選擇余地,無法根據監護周全程度進行操作。于是,選B。35、下列哪一情形不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A、國家工作人員甲,將公款借給其弟炒股B、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甲,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原工作過的國有企業使用C、某縣工商局長甲,以單位名義將公款借給某公司使用D、某國有公司總經理甲,擅自決定以本公司名義將公款借給某國有事業單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該單位就業【參考答案】:C36、甲自有房屋三間,2001年3月出租給乙,約定租期三年。2002年1月,甲以此三間房為抵押標的,向丙借款6萬元,約定半年內歸還,否則將實行抵押權。半年后,甲不能還,丙訴諸法院,法院對抵押房屋進行拍賣,由丁以7萬元購得。下列關于此案的表述哪項是正確的?A、丁可以要求乙搬家騰房B、甲應當要求乙搬家騰房C、乙有權繼續承租房屋D、丙應負責丁不能立即使用房屋的損失【參考答案】:C【解析】:私有房屋在租賃期間,因買賣、贈與或繼承發生產權轉移的,租賃合同對于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即“買賣不破租賃”。37、李某在某菜市場賣菜時使用不符合標準的計量器具,被計量檢查員張某在例行檢查時發現。張某與李某為鄰居,兩人一直不合,于是張某借此機會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內對李某進行了過重的罰款。此行政行為主要違反了行政法的哪一項原則()A、責任行政原則B、行政合法性原則C、行政合理性原則D、行政客觀性原則【參考答案】:C【解析】本題考查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責任行政原則、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責任行政原則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必須對自己所實施的行政活動承擔責任,整個行政活動應處于一種負責任的狀態,不允許行政機關只實施行政活動,而可以對自己的行為不承擔責任。行政合法性原則是指行政機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法律。其主要內容包括:行政活動只能在法定范圍內,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必須證據充分,不能超越法定權限,必須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行為內容要客觀、適度、符合公平正義等法律理念。其內容主要包括: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目的;必須具有合理的理由;必須考慮相關的因素;必須符合公正法則。本題中張某在履行職務時發現了李某的違法行為,并出于職權對其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內進行了處罰,其行為并未違反行政合法性原則,但是張某在執行法律的同時公報私仇,對李某處以過重的處罰,違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則關于合理動機的公正法則的要求,因此本題應選C。38、在保證擔保的方式中,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最主要的區別是什么?A、一般保證的保證范圍為主債權,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范圍為全部債權B、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不享有這一權利C、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限為六個月,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限為兩年D、在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情形下,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僅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責任,而連帶責任擔保不受此限制【參考答案】:B【解析】:見保證基本知識39、1997年5月,萬達公司憑借一份虛假驗資報告在某省工商局辦理了增資的變更登記,此后連續四年通過了工商局的年檢。2001年7月,工商局以辦理變更登記時提供虛假驗資報告為由對萬達公司作出罰款1萬元,責令提交真實驗資報告的行政處罰決定。2002年4月,工商局又作出撤銷公司變更登記,恢復到變更前狀態的決定。2004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問題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關于工商局的行為,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A、2001年7月工商局的處罰決定違反了行政處罰法關于時效的規定B、2002年4月工商局的處罰決定違反了一事不再罰原則C、2004年6月工商局的處罰決定是對前兩次處罰決定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合法的行政行為D、對于萬達公司拒絕糾正自己違法行為的情形,工商局可以違法行為處于持續狀態為由作出處罰【參考答案】:A【解析】《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題中萬達公司憑借虛假驗資報告在工商局辦理增資變更登記的行為是一次性完成的,該行為并不具有連續或者繼續性,況且從該行為發生到處罰時已經遠遠超過法定2年時間,所以2001年7月工商局的處罰決定違反了行政處罰法關于時效的規定。A項正確,D項錯誤。《行政處罰法》第24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這就是所謂的“一事再罰原則”,但要注意其中的“罰”僅指“款”,而不包括其他行政處罰種類,所以B項錯誤。行政處罰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經法律確定的程序不得撤銷和變更,所以C項錯誤。40、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該兩年的期間屬于什么性質?A、訴訟時效B、除斥期間C、訴訟時效或除斥期間D、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參考答案】:B【解析】:根據除斥期間的性質及擔保法中對于保證期間的規定,我國擔保法中規定的保證期間應當理解為除斥期間。因為,其一、保證期間是保證合同的效力存續期間,保證期間屆滿即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擔保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規定,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主張權利,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或者免責。由此可見,保證期間是法律規定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效力存續期間。其二、根據除斥期間的性質,保證期間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方面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否則就失去了規定的意義。擔保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在該期間內主張權利,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反過來說,在此之前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也就沒有所謂中止、中斷及延長等。其三、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期間,是從債權人的權利在客觀上發生時起計算。例如,擔保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由此可以看出,保證期間的起算點是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此時正是債權人客觀上開始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時間,其根據是債權人的權利在客觀上發生。而訴訟時效則不同,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可見其根據側重于債權人的主觀狀態。因此,我們認為,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期間,其性質屬于除斥期間,即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存續期間。由于保證責任不同于一般民事責任,實際上保證人是為了其他人而承擔責任,在債權人、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所形成的三者關系中,保證人通常所承擔的是單務的無償的法律責任,并不享有要求對方對待給付的請求權。因此,法律有必要設定一段特殊的不變期間加以限制,以彌補適用訴訟時效可能出現的問題,防止保證人無限期的承擔保證責任。在保證期間屆滿時,債權人沒有及時行使權利,則其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實體權利歸于消滅,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正是由于保證期間的性質,決定了該期間不存在中斷、中止和延長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第三十一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第三十四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二、多項選擇題(共30題,每題2分,每題的備選項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符合題意)。2、對下列哪些案件,二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書面審理方式徑行作出判決?()。A、被告在一審中提出了管轄權異議,一審法院駁回了被告的異議,被告不服提起上訴B、二審法院對原告上訴請求審查后認為原告的請求明顯不成立C、被告在上訴時提交了其剛剛找到的合同原件D、在一審中應當回避的人員沒有回避【參考答案】A,B,D【解析】《民訴意見》第188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下列上訴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52條的規定徑行判決、裁定:(1)一審就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作出裁定的案件;(2)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案件;(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需要發回重審的案件。”AB分別符合其中第1、2項,D則屬第4項所稱的“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之情形。3、下列有關作者的說法,正確的有哪些?A、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B、9歲的兒童創作了一首兒歌,作者應為他的法定監護人,因為他沒有民事行為能力,其責任也應由其法定監護人承擔C、由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意志創作的作品,法人單位視為作者D、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為作者【參考答案】:A,D【解析】:《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為作者。”4、準據法是指沖突規范所援引的,據以確定某一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具體權利義務的法律,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準據法必須能夠直接確定某一涉外民事關系當事人具體的權利和義務B、準據法必須是某一特定國家的實體法C、準據法必須是某一特定國家的國內法,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D、準據法必須經沖突規范援引【參考答案】:A,B,D【解析】:準據法,是指經沖突規范指定援用來具體確定民商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的特定的實體法律。它具有以下特點:(1)準據法必須是通過沖突規范所指定的法律。(2)準據法是能夠具體確定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的實體法。(3)準據法是依據沖突規范中的系屬,并結合有關國際民商事案件的具體情況而確定的法律。5、下列關于仲裁裁決和民事判決的哪些觀點是正確的?()A、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B、民事判決應當按照多數審判人員的意見作出,審判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判決應當按照審判長的意見作出C、如果當事人協議不愿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仲裁裁決可以不寫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D、對判決書持不同意見的審判員可以不在判決書上簽名【參考答案】A,C【解析】AC。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第11條規定,合議庭進行評議的時候,如果意見分歧,應當按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寫入筆錄。評議筆錄由書記員制作,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當達不成多數意見時,應該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B項錯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因此對判決持不同意見的審判人員不得拒絕在判決書上簽名,D項錯誤。6、張悅幼時由裘處收養直至成人。2002年8月,張悅結婚,并與裘處達成解除收養關系的協議。不久裘處在一次事故中致殘,收入微薄,生活清苦。張悅夫婦遂每月給裘處一筆可觀的生活費,假日也常去裘處處探望照料。2003年6月裘處逝世,張悅負責全部安葬事宜。現裘處遺有唯一財產,房屋2間。根據《繼承法》規定()。A、張悅對裘處遺有的兩間房屋享有繼承權B、張悅對該兩間房不享有繼承權C、張悅可以分得適當的遺產D、張悅不可以分得任何遺產【參考答案】B,C【考點】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遺產問題【解析】張悅與裘處已解除收養關系,張悅已不是裘處的法定繼承人,無繼承權,但是根據《繼承法》第14條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張悅有權要求分得適當的遺產。7、依據我國法律規定,下列有關匯票與支票相互區別的表述中正確的是()。A、匯票可以背書轉讓,支票不能背書轉讓B、匯票有即期匯票與遠期匯票,支票則均為見票即付C、匯票的票據權利時效為2年,支票則為6個月D、匯票上的收款人名稱可以經出票人授權予以補記,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稱則不能補記【參考答案】B,C【考點】匯票與支票的區別【解析】票據作為有價證券最基本的特征便是流通性,故A不正確。票據作為要式證券,票面上需要記載的事項是法定的,依據《票據法》第22條的規定,匯票出票時必須記載收款人名稱,不允許授權補記。而依據《票據法》第86條第1款的規定,支票的收款人名稱是可以授權補記的。故D不正確。根據票據的分類和我國《票據法》的規定,B正確。根據《票據法》第17條的規定,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故C正確8、下列哪些情形違反《公務員法》有關回避的規定?A、張某擔任家鄉所在縣的縣長B、劉某是工商局局長,其侄擔任工商局人事處科員C、王某是稅務局工作人員,參加調查一企業涉嫌偷漏稅款案,其妻之弟任該企業的總經理助理D、李某是公安局局長,其妻在公安局所屬派出所擔任戶籍警察【參考答案】A,B,C9、下列關于“三同時”制度的表述中,正確的是:A、建設項目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但不一定要同時投產使用B、“三同時”制度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項目,技術改造項目等C、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D、在建設項目正式投產和使用前,建設單位沒有對環境保護設施進行嚴格檢查并驗收合格的,也能正式投入生產和使用【參考答案】:B,C【解析】:《環境保護法》第26條第1款規定,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由此可知,A選項中“但不一定要同時投產使用”的說法錯誤,不當選。“三同時”制度是我國首創。|學\法\網|其適用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需要配置環境保護設施的,所以B選項認為“新建、擴建、改建的項目,技術改造項目等”是正確的,當選。C選項為法條規定的內容,當選。D選項錯誤,不當選。10、下列對他人之物的使用,不為侵權的有:()A、未經許可而用別人的三輪車將突然暈厥的女友送到醫院B、為翻蓋房屋而使用鄰居的宅基地搭腳手架C、明知為鄰居家的材料而加工成門窗安裝在自家房子上D、租期已滿而繼續交房租,房東也未提異議【參考答案】:A,B,D【解析】:本題涉及合法使用和侵權行為的界限問題。在A選項中,行為人使用他人的三輪車是基于緊急避險而具有合法性;B選項中,行為人利用鄰地建房是基于相鄰權而具有合法性;D選項是合法的續租行為,不是侵權行為。只有c選項構成侵權行為。11、下列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按承攬合同形式的有哪些?A、加工服裝B、選購家具C、修理電視機D、翻譯資料【參考答案】:A,C,D【解析】:詳見加工承攬合同定義。12、某合伙企業解散,關于清算人的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清算人對企業未了結事務的處理方案,應經合伙人同意B、清算人有權代表企業起訴和應訴C、清算人侵占企業財產的,應當退還,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D、清算人在資產負債表上做虛假記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應責令改正,并賠償債權人的損失【參考答案】:B,C,D【解析】:《合伙企業法》第87條規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1)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3)清繳所欠稅款;(4)清理債權、債務;(5)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6)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仲裁活動。由此可知,B選項正確,清算人有權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的未了解的事務,不須經合伙人同意,所以A選項不正確。《合伙企業法》第101條規定,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收入和侵占的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c選項正確。《合伙企業法》第102條規定,清算人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合伙企業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企業財產,損害債權人利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105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以上兩條規定可知,D選項正確。13、在仲裁程序中,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財產保全的正確程序是什么?A、由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B、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C、當事人未提出申請但仲裁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請求D、仲裁委員會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人民法院【參考答案】:A,D【解析】:《仲裁法》第28條:“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由于仲裁機構的民間性質,沒有強制執行權,因此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由仲裁委員會將申請提交有強制執行權的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當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人民法院也不能依職權主動采取保全措施。所以正確的程序應是A、D。14、甲公司對乙公司享有5萬元債權,乙公司對丙公司享有10萬元債權。如甲公司對丙公司提起代位權訴訟,則針對甲公司,丙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張具有法律依據?A、有權主張乙公司對甲公司的抗辯B、有權主張丙公司對乙公司的抗辯C、有權主張代位權行使中對甲公司的抗辯D、有權要求法院追加乙公司為共同被告【參考答案】A,B,C15、債務人財產包括:()A、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B、破產企業為取得貸款向銀行抵押的財產C、財產企業倉庫內存放的其他企業的財產D、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獲得的贈與財產【參考答案】A,D【解析】《企業破產法》第30條。16、A市甲廠與B市乙廠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約定由甲廠供應乙廠鋼材10噸,乙廠支付貨款3萬元。但合同對付款地點和交貨地點未約定,雙方為此發生糾紛。付款地點和交貨地點應為:()A、付款地點為A市B、交貨地點為A市C、付款地點在B市D、交貨地點在B市【參考答案】A,B【考點】履行地點【解析】《合同法》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據此,本題中A市甲廠是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因此付款地點應為A市;A市也是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鋼材為動產,交貨地點也應在A市。17、下列關于民事權利的說法正確的是:()A、知識產權是一種絕對權B、撤銷權是一種形成權C、人格權沒有對應的義務D、身份權是一種專屬權【參考答案】A,B,D【考點】民事權利【解析】民事權利根據不同劃分標準,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種類。以權利的作用為依據,可以將權利劃分為支配權、形成權、請求權和抗辯權四種。支配權是民事主體對標的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如人身權、物權、知識產權等。根據義務人是特定還是非特定,可以將權利分為相對權和絕對權。相對權的義務人是特定的,如債權。絕對權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如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的義務相對人是不特定的。所以知識產權是一種絕對權,A選項正確。形成權是一種以單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變動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權利,如撤銷權,解除權等。所以B選項的表述也是正確的,當選。所有的民事權利都是以民事義務的存在為前提的,絕對權也不例外。只不過絕對權的相對義務是一種不作為義務。人格權是一種絕對權,所對應的義務是不作為義務。C項錯誤,不當選。以民事權利與主體之間是否存在專屬關系為標準,可分為專屬權和非專屬權。專屬權是指專屬于某特定民事主體的權利,如人格權、身份權均屬于專屬權。因此D選項的表述是正確的,應選。18、王某擔任辯護人時,編造了一份隱匿罪證的虛假證言,交給被告人陳小二的父親陳某,讓其勸說證人李某背熟后向法庭陳述,并給李某5000元好處費。陳某照此辦理。李某收受5000元后,向法庭作了偽證,致使陳小二被無罪釋放。后陳某給陳小二10萬美元,讓其逃往國外。關于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A、王某的行為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B、陳某勸說李某作偽證的行為構成妨害作證罪的教唆犯C、李某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幫助犯D、陳某讓陳小二逃往國外的行為構成脫逃罪的共犯【參考答案】B,C,D19、張英為其婆婆孫芳向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人壽險,期限為10年。下列關于本案的說法,其中哪些是正確的?A、張英與其婆婆孫芳之間不具有保險利益,該保險合同無效B、如果在保險期間張英與其夫離婚,則張英對孫芳喪失了保險利益,保險合同自張英離婚之日起失效C、張英可以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也可以與保險公司約定分期支付D、采用分期支付保險費方式后,張英未按期繳納保險費時不會必然導致保險合同中止【參考答案】:C,D【解析】:《保險法》第31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故張英與其婆婆孫芳之間具有保險利益,該保險合同有效,A選項說法錯誤。人身保險不同于財產保險,只要求在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即可,因此,即使張英與其夫離婚,與孫芳不再具有姻親關系,但人壽保險合同依然有效,故B選項說法錯誤。|學\法/網|第35條規定,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或者分期支付保險費。故C選項說法正確。|學\法\網|第36條規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可見,采用分期支付保險費方式后,張英未按期繳納保險費時不會必然導致保險合同中止,D選項說法正確。20、甲、乙、丙3人設立了一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中約定由甲一人負責合伙事務的執行,對外代表合伙企業,下列說法正確的有:()A、乙、丙不再執行合伙事務B、乙、丙有權監督甲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C、甲有權拒絕乙、丙查閱合伙企業的會計賬簿D、甲應當定期向乙、丙報告合伙事務的執行情況【參考答案】:A,B,D【解析】:《合伙企業法》第27條規定,依照《合伙企業法》第26條第2款規定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符合伙事務的情況。因此AB選項正確。《合伙企業法》第28條規定,由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合伙人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因此C選項不正確,D選項正確。21、甲農場于7月2日向乙農場發出要約,要賣給乙農場一頭種牛,甲農場要求乙農場15日內答復。甲農場的要約于7月5日到達乙農場。7月3日,甲農場又給乙農場去信,該種牛對本場意義重大,不能出售,請乙農場原諒,第二封信于7月6日到達。乙農場7月7日回信表示接受甲農場的一切條件,該回信于7月10日到達,甲農場拒絕交貨,請根據已知條件,選擇下列正確的選項:()A、甲、乙之間的合同不成立,因為要約已被撤銷B、甲、乙之間的合同成立,因為要約沒有被撤銷C、甲、乙之間的合同于7月10日承諾到達時成立D、甲、乙之間的合同不成立,因此,乙只能追究甲的履約責任,不能追究其違約責任【參考答案】:B,C【解析】:【解析】::(1)《合同法》第1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好準備工作。甲的要約中有承諾期限,因此可能被撤銷。故排除A項,肯定B項。(2)根據《合同法》第25條、第26條的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故肯定C項。(3)合同生效,甲方拒絕履行,乙方有權追究其違約的責任。22、甲公司于2006年3月2日簽發同城使用的支票1張給乙公司,金額為10萬元人民幣,付款人為丁銀行。次日,乙公司將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2006年3月17日,丙公司請求丁銀行付款時遭拒絕。丁銀行拒絕付款的正當理由有哪些?A、丁銀行不是該支票的債務人B、甲公司在丁銀行賬戶上的存款僅有2萬元人民幣C、該支票的債務人應該是甲公司和乙公司D、丙公司未按期提示付款【參考答案】B,D23、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條件規定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及其附件中。對此,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A、該《議定書》及其附件構成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一部分B、中國只根據該《議定書》及其附件承擔義務C、該《議定書》規定了特定產品過渡性保障機制D、中國與其他成員在加入談判中作出的具體承諾,也屬于該《議定書》的組成部分【參考答案】:A,C,D【解析】:中國在世界貿易組織中的權利義務,與其他成員一樣,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各成員都承擔的規范性義務,即在“一個協定,三個附件”中的法定義務;二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中中國作出的承諾,這是中國承擔的獨特義務。|學/法/網|《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及其附件構成了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一部分,中國與其他成員進行的加入談判的結果和中國作出的具體承諾,也是該議定書的組成部分。故B選項錯誤,ACD選項正確。本題的應選項為ACD。24、李某、張某和宏大公司共同出資設立了有限合伙企業,宏大公司是有限合伙人,下列說法正確的有:()A、宏大公司有權派代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B、執行合伙事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宏大公司有權為合伙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C、宏大公司如轉為普通合伙人,對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D、宏大公司如退伙,該合伙企業應解散【參考答案】:B,C【解析】:《合伙企業法》第68條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6)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根據該條規定可知,A選項不正確,B選項正確。《合伙企業法》第75條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因此D選項不正確。《合伙企業法》第83條規定,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C選項正確。25、受要約人變更下列哪些選項的內容,被視為對要約的實質性變更,該受要約人的承諾通知為新要約?A、合同標的、數量、質量B、合同價款或者報酬C、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D、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參考答案】:A,B,C,D【解析】:本題考要約的實質性變更之含義。《合同法》第30條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26、下列哪些民事裁判當事人有權申請復議A、關于財產保全的裁定B、關于回避的決定C、關于管轄權的裁定D、除權判決【參考答案】:A,B【解析】:2004司考真題71。A對,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B對,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C錯,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D錯,民事訴訟法第197條規定,沒有人申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27、在分批交貨的成套設備的國際買賣合同中,已經提交的一批或幾批設備有瑕疵,如果得不到修理、更換,買方可以采取哪些補救措施?A、拒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B、拒收整批貨物C、要求損害賠償D、拒收整批貨物并要求損害賠償【參考答案】:A,B,C,D【解析】:見《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28、某鄉鎮企業在呂某與某國有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期內,許諾給呂某更高的報酬,與呂某簽訂了勞動合同,給上述國有企業造成了經濟損失。對此,下列評論中哪些是不正確的?A、該鄉鎮企業應承擔有關行政責任B、該鄉鎮企業應承擔說服呂某回到該國有企業工作的責任C、該鄉鎮企業應承擔解除與呂某簽訂的合同的責任D、該鄉鎮企業與呂某負連帶賠償的責任【參考答案】:A,B【解析】:《勞動法》第9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9、王某以5萬元從甲商店購得標注為明代制品的瓷瓶一件,放置于家中客廳。李某好奇把玩,不慎將瓷瓶棒壞。經鑒定。瓷瓶為贗品,市場價值為100元,甲商店系知假賣假。王某下列請求哪些是合法的?A、要求甲商店賠償10萬元B、要求甲商店賠償5萬元C、要求李某賠償5萬元D、要求孝某賠償100元【參考答案】A,B,D【考點】可撤銷合同、懲罰性損害賠償、侵權責任【解析】首先,選項A涉及懲罰性損害賠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本題中,作為消費者的王某以5萬元從甲商店購得一件標注為明代制品的瓷瓶。但為贗品,市場價僅值100元,而作為經營者的甲商店系知假賣假,很明顯具有欺詐行為,所以根據《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王某可以要求甲商店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其購買瓷瓶價款的一倍,總共為10萬元,據此,選項A是正確的。其次,選項B涉及可撤銷合同的考查,由于甲商店知假賣假。屬于明顯的欺詐行為,王某可以撤銷與甲確店之間的買賣合同,合同一旦被撤銷后,因合同取得酌財產,應當予以返還,甲商場應當將王某的5萬元錢予以返還,據此,選項B是正確的。最后,選項CD考查的是侵權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117條第2款的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可知,李某由予不慎將王某的瓷瓶摔壞,所以應當進行賠償,即恢復原狀,無法恢復原狀時.李某只能折價賠償.而折價賠償的標準是參考市場價格。由于該瓷瓶市場價值為100元,所以李某僅賠償王某100元即可。據此,選項C錯誤,選項D正確。30、趙小山已取得美國國籍并在邁阿密州有住所,2002年回國探親期間病故于北京,未留遺囑。趙小山在美國邁阿密州留有一幢別墅和若干珠寶,在北京留有10萬美元的存款和一處地產,其在中國的繼承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繼承請求。我國法院根據國際私法的有關規定,不應當使用下列哪些選項審理該案件?A、全案適用美國邁阿密州法律B、全案適用中國法律C、珠寶的繼承適用美國邁阿密州法律,存款的繼承適用中國法律D、在美國的財產適用邁阿密州法律,在中國的財產適用中國法律【參考答案】:A,B,C,D【解析】: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動產的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最后住所地法。三、不定向選擇題1、下列哪些要求應該得到支持?()A、要求雜志社立即停止發行剩余報紙B、要求雜志社在該報醒目的位置登報道歉C、要求法院確認雜志社侵害其肖像權,名譽權D、要求賠償其精神損害10萬元【參考答案】:A,B,C【解析】:D項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8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本案并未給甲女士造成嚴重損害后果,其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可不予支持。2、王某為某縣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的一名科長,因違紀受到降級處分。下列何種說法不符合《公務員法》的規定?A、王某對處分不服,可自接到處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某縣人事局提出申訴B、王某對處分不服申請復核時,復核期間應暫停對王某的處分C、王某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級別和享受年終獎金D、處分解除后,王某的原級別即自行恢復【參考答案】:A,B,C,D3、甲有四匹馬要賣掉,便對乙說:“你先牽回去試用一個月,滿意的話你就買下,價款500O元。”乙牽回了四匹馬,未付款。根據民法原理,請回答:設試用買賣期限屆滿,乙決定購買該四匹馬,但5天前甲與戊又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將該四匹馬賣給戊,現戊由于不能取得該四匹馬,欲起訴甲,依照法律戊可以向甲主張何種責任?A、主張締約過失責任B、主張違約責任C、主張賠償損失D、主張繼續履行合同【參考答案】:B,C【解析】:違約責任甲、戊又簽訂的一份買賣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現甲不能履行合同,戊當然可以請求甲賠償損失,承擔違約責任(B、C項)。選項A應排除。問題的關鍵是:現在戊能否請求甲繼續履行合同?對此,可作以下分析:由于在試用期間乙已經占有標的物,故在買賣期限屆滿,乙決定購買標的物時,依《合同法》第140條關于簡易交付之規定,交付已經完成,乙已經合法取得該標的物。這同時也意味著,甲手中已經沒有已經特定化了的標的物――該四匹馬。依《合同法》第110條第1款第(一)項之規定,應認定發生了履行不能的情形,甲不再負有繼續履行合同之義務。是故,排除D項。4、如果復議機關改變原納稅決定為由茶廠繳納稅款,茶廠與楊某的訴訟地位應如何確定?()A、茶廠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B、茶廠可以再提起行政復議C、楊某可以作為訴訟第三人D、楊某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參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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