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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釋義省局標準化處董秀云2006年12月E-mail:fjycdjc@163.comQQ:358819772一、目的、意義地理標志是指識別某一產品來源于成員領土內某一地區或地方的標志,該產品的特定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征主要歸因于其地理來源。意義:(1)標有地理標志的產品,往往具有巨大的市場購買力,能夠給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如果不對其加以適當保護,不正當的商業行為就可能從中進行魚目混珠。未經授權的當事方虛假使用地理標志的行為,會損害消費者和合法生產者的利益。(2)對地理標志進行保護是WTO規則的要求。TRIPS協定明確規定地理標志是一種知識產權,理應得到法律的保護。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趨勢的增強,地理標志作為巨大的無形資產,其商業價值不斷上升。(3)我國歷史悠久物產豐富,以地理環境、自然條件、人文因素、傳統工藝等形成的產品很多。我省也存在這樣的產品。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制度,對于保護民族精品和文件遺產,提高中國我省地理標志產品的附加值和在國外的知名度,扶持和培育民族品牌,保護資源和環境,促進地理標志產品的可持續發展,增強中國地理標志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二、制度發展的基本情況從1994年開始,原國家技術監督局同法國農業部、財政部、法國干邑行業辦公室在原產地域產品保護方面進行交流與合作。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于1999年8月17日以第6號局長令的形式發布了《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2001年3月5日,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根據WTO規則和協議,為積極應對入世需要,發布了《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
二、制度發展的基本情況
質檢系統整合
2004年10月,中編辦批準國家質檢總局成立科技司,設立地理標志管理處,由科技司統一管理地理標志保護工作。《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的頒布
總局于2005年6月在原有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和《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的基礎上,頒布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2005年7月15日起實施。圖1:地理標志制度的發展歷程
2005年《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1999年《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2001年《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三、地理標志與商標的區別2001年《商標法》:地理標志不得注冊為一般商標但可注冊為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國家質檢總局:最早用專門法規規定原產地域產品的保護,是對原產地域產品實施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區別:地理標志是一特殊種類的商業標志,和商標的區別就在于并不是由其所屬的某個經營者獨家享有專有權,而是由某一地區內經營者的代表機構進行注冊和管理,該地域內的經營者凡取得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都可以使用。地理標志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識別標志,同時也是一種質量標準,而商標法在管理制度和方法上無法保證產品的質量和信譽。對地理標志的保護一方面是標志的保護,但更重要的是對質量監督和生產過程的控制。四、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制度《規定》的意義“五統一”即統一制度、統一名稱、統一審批程序、統一專用標志、統一產品標準。規章注重發揮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從源頭抓產品質量,執法打假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對進出口產品的監管的職能優勢,形成了合力。五、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
的法律基礎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2.部門規章:《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3.強制性國家標準《原產地域產品通用技術要求》六、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基本內容1.地理標志產品的定義和范圍
“定義”: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于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準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范圍”:(1)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2)原材料全部來自本地區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并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2.管理體制對地理標志產品實施兩級管理:一級是國家質檢總局作為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另一級是產品所在地質檢部門負責對地理標志產品的日常監管。3、三大基本制度(78號令第五條)
審核批準制度:
總局→形式審查→發布受理公告→技術審查(對沒有異議或有異議但被駁回的申請)→發布批準保護公告
專用標志制度:
是國家在審核批準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后,經注冊登記,向社會公告,授予企業地理標志產品專用的特殊質量標志。
監督管理制度:
要保證產品質量信譽,保護生產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要有全過程的嚴格監控。
4、基本原則
申請自愿,受理及批準公開的原則
地理標志產品其所具有的地理特征在實施保護前只是一種自然屬性,由政府部門實施保護后,即上升為社會屬性申請遵循自愿原則,政府指定的申請機構或認定的協會和企業可以提出申請,但應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知識產權是其地理范圍內的全體生產者的共有知識產權,因此,在某種產品的某個機構或者某企業強烈要求加強對本身知識產權和經濟利益保護的同時,就不能排除地理范圍內其他業主的知識產權保護要求。因此,申請的受理和批準程序必須是公開的。5、附加原則
申請地理標志保護的產品應當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的要求,對環境、生態、資源可能產生危害的產品,不予受理和保護。6、申請主體
第八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和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三類申報主體:一是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一是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一般為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團體;一是人民政府認定的企業,即生產或經營該產品的企業或企業的集合。7、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產地范圍建議人
第九條:申請保護的產品在縣域范圍內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縣域范圍的,由地市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跨地市范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建議人:縣級人民政府、地市級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8、材料提交
(一)有關地方政府關于劃定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的建議;(二)有關地方政府成立申請機構或認定協會、企業作為申請人的文件;(三)地理標志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1、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2、產品名稱、類別、產地范圍及地理特征的說明;3、產品的理化、感官等質量特色及其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系的說明;4、產品生產技術規范(包括產品加工工藝、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的技術要求等);5、產品的知名度,產品生產、銷售情況及歷史淵源和說明;(四)擬申請的地理標志產品的技術標準。8、材料提交材料(增加):成立申報機構的請示和批復;申請書:申報的基本情況、產品所在地質檢機構及申請單位的名稱、地址、郵編、聯系人、電話、傳真、電子郵箱等;擬申報產品的現行專用標準或技術規范(企業標準須經當地標準化部門認可)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對于申報產品受理后擬制定標準層級的建議。9、受理申請機構
第十一條:出口企業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向本轄區內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和其它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申請向當地(縣級或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各地質檢機構主要工作:確定是否在受理申請的范圍之內;確定地理標志的類別;判定制定和整理提交的相關申請資料是否齊全;與申請人溝通其他相關事宜。省級質監和檢驗檢疫部門主要職責: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核查、提出初審意見,連同相關申請資料一并上報國家質檢總局。10、形式審查總局:形式審查、受理;審查內容:政府對地域保護范圍的劃定的文件及圖件、申報資料(含申報書、陳述報告、檢測報告、標準及第三方證據資料等)是否齊備,申報機構是否成立,組成是否符合要求等;合格:1)公告:兩個月;總局公報、政府網站等;2)不合格:書面告知。11、異議異議程序:公開征求公眾意見的法律程序;提出異議的對象:地方政府、協會、企事業單位或個人;材料提交:相關文件和證明材料、提出異議的理由。說明:被異議產品的名稱、公告號、公告時間。12、技術審查專家審查委員會:7-9名專業技術研究人員、行業代表、熟悉原產地規則的專家、法律專家、管理人員等組成;審查內容:產品的名稱、知名度、地域范圍的劃分、質量特色及其與地域的關聯性、傳統的生產工藝;(技術、經濟、法律等角度)審查依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地理標志產品通用要求》;鑒定意見或結論:申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有關資料是否齊備、是否符合地理標志產品的要求、存在問題和改進意見及結論。13、公告審查合格:國家質檢總局發布批準該產品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公告。14、標準制定(第十七條)擬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應根據產品的類別、范圍、知名度、產品的生產銷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別制定相應的國家標準、地方標準或管理規范。企業標準:經當地標準化部門認可(備案)15、地標產品的質量檢驗(第十九條)地理標志產品必須進行質量檢驗;檢驗機構必須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或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指定并授權的具有能力的檢驗機構;在必要時,國家質檢總局將組織對地理標志產品全國質量檢查、事故調查、復檢等。16、專用標志
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是國家在審核批準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后,經注冊登記,向社會公告,授予企業地理標志產品專用的特殊質量標志。強調(提交的材料)
:一是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準使用申請者必須是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二是申請者需提交的資料包括: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三是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申請受理與批準的程序,必須經省級質監局或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審核,由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后發布公告后,生產者才有資格在其產品上使用專用地理標志。圖2:標志圖樣其它17、保護和監督(第五章)涉及:由質檢機構承擔保護地理標志產品的職責;保護方式:一是依法對地理標志產品給予包括全程監管、準予使用地理標志等積極保護;二是對違反有關法律和規定、侵權地理標志權利人權利的行為給予處罰,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侵權行為:三類。社會監督: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可監督、舉報。17、保護和監督日常監督管理:名稱監管:更改名稱須重新履行申請、核準程序;(還體現在包裝的監督上)產品質量特色監管:要有符合體現質量特色的地理標志產品標準的生產環境、生產設備和常規檢測等條件。產品專用標志監管:印刷、發放、數量、使用情況進行全過程監督。(使所有地理標志產品可追蹤可追溯)17、保護和監督
專用標志使用資格注銷:獲準使用但未按相應標準和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的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17、保護和監督注銷程序:國家質檢總局注銷其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專用標志;發布公告:對外發布公告,通過公示產生公信力。十八、處罰依據(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十九、行政紀律從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露技術秘密。違反以上規定的,予以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十、附則第二十六條國家質檢總局接受國外地理標志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注冊并實施保護。具體辦法另外規定。地理標志客觀存在,但僅有客觀性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我國地理標志產品在國外得到保護、國外產品也在我國得到保護——歐盟、意大利的地理標志雙邊合作備忘錄、法國的地理標民會談紀要等二十一、解釋主體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二十二、時間效力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同時廢止。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頒布的《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中關于地理標志的內容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幾點要求產品所在地質監部門負責申報工作的同志,應認真學習國家質檢總局第78號令(《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認真領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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