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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經濟法案例題案例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1)問:有關公務員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務員不得參與、從事營利性活動或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2)問:競業業務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3)可以撤回出資嗎?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股份轉讓有那些限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互相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其他股東的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有限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出資的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案例二愛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議擬增加注冊資本,公司監事會全部七名成員堅決反對,但董事會堅持決議。于是,監事會中的三名成員聯名通知全體股東召開監時股東會議。除兩名股東因故未參加股東會以外,其他股東全部參加。與會股東最終以2/3人數通過了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董事會決議。監事會認為會議的表決未到法定人數,因而決議無效。董事會認為,監事越權召開股東會,會后又對會議通過的決議橫加指責,純屬無理之舉。股東的召集與主持1)董事會是否有權增加注冊資本?答:公司董事會無權作出增加注冊資本的決議。我國《公司法》規定,對增加注冊資本等重大事項的決議應當由股東會作出。2)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是否合法?答: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合法。《公司法》規定,1/3以上的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3)臨時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是否有效?答:股東會通過增加注冊資本的決議無效。公司法規定,股東會通過增加注冊資本的決議應當由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而此次臨時股東會的表決只是參加本次股東會的2/3股東通過.案例三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1)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的條件?答:根據我國公司法第23條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東出資設立;(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2)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作為出資?答:根據《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可見,土地使用權可以用作出資。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我國土地使用權分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而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體現的是對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項特殊的優惠供地政策,因此,對其流轉、經營等存在一定的限制,以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資存在一定的法律限制。3)出資方式?答: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30%。4)土地使用權如果作為出資,應該怎樣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案例四甲與乙簽訂買賣水泥合同,約定違約金為百分之5,拖欠違約金每日收取萬分之5的金額,交貨時間為5月初.由于乙的水泥廠發生了地震或山泥傾斜等不可抗力事件,需要推遲到5月中旬才可以交貨,并此通知了甲.但甲不回應.問題:1,該合同是否有效?答:有效.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2,不可抗力,合同的解除、變更、違約不可抗力的內容有: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依《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依法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成立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當事人保持不變而合同內容發生變化的現象。合同變更的要件:1,合同變更須依當事人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2,須有合同內容的變化。合同主體如果發生改變則屬于合同轉讓,只有合同的內容改變才是合同變更。3,須遵守法定的形式。當事人變更合同,應該依照約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依照其規定,否則合同變更不產生效力。合同違約是指違反合同債務的行為,亦稱為合同債務不履行。違約的行為有:1,不履行合同義務;2,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違約責任的免除,是指沒有履行或者完全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依法可以免除承擔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以減少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3,那甲方應該如何做?接受貨物,交付貨款,交付違約金。案例五甲與乙簽訂了頭口協定買甲的花瓶,但是甲卻以更高的價錢賣給了丙,乙到交易日才知道甲已以更高的價錢把花瓶賣給了丙。1.乙可以追究責任嗎?(逾期違約)根據有關規定,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來以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的行為屬于逾期違約行為。我國《合同法》第1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上述情形,甲的行為屬于逾期違約行為,乙可以追究責任。2.乙可不可以解除合同?答:可以。依《合同法》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當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3.如果約定乙先付款甲后交貨,甲要乙付款,乙如何保障權益?答:乙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來保障權益。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合同法》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合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后,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案例六甲向乙訂做了一批衣服,簽訂了承攬合同。但合同沒有對衣服的標準作任何的規定,而甲收到貨后認為貨勿不合符合同規定。1,如何確定驗收標準?答:《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62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2,乙是否承擔違約責任?答: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由于承攬人提供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而導致定作物存在質量缺陷的,承攬人要承擔責任。根據我國《合同法》所采用的違約責任嚴格歸責原則,承攬人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且承攬人應對工作成果的交付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但本案來說,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對樣品進行質量檢查,但甲公司未能在檢驗中發現質量問題,而最終導致大批量的工作成果質量問題,因此,乙公司只承擔部分責任,委托方甲公司也要承擔未盡到檢驗之義務的責任。簡答題一經濟法的特征P81、經濟法律規范的易變性;2、兼具公法和私法屬性;3、程序保障的非獨立性;二過錯責任原則及其構成P171、須有經濟違法行為;2、行為人須有過錯;3、須有損害或危害的事實;4、違法行為與危害事實之間須存在因果關系;三合伙企業設立的條件P311、有兩個以上合伙人;2、有書面合伙決議;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經營場所;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四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P50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人民幣3萬元;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5、有公司住所;五破產財產的分配方式和順序P112分配方式包括現金分配、實物分配和債權分配;分配順序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所破產人所欠稅款;3、普通破產債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七代位權的成立要件P137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同關系存在;2、債務人須有有效權利存在;3、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即應行使且能行使而不行使;4、須有保全債權的必要;5、須債務人已陷于遲延履行;八債務承擔的有效條件P1391、須存在有效的債務;2、被轉移的債務具有可轉移性;3、第三人須與債權人或債務人就債務的轉讓達成合意;4、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同意;九動產浮動抵押的概念及特征P160概念:抵押權人對抵押人提供擔保的現有的以及將有的動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就抵押動產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特征1、主體的限定性;2、抵押權標的的不特定性;3、抵押人有權處分設定抵押的動產;十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作用P1731、建立統一的社會主義經濟秩序;2、規范經營者的競爭行為,提高經濟效益;3、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體現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選擇題1、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1、銷售鮮活商品;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3、季節性降價;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2、合同生效要件中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4、合作企業的管理形式有三種1、董事會制;2、聯合管理制;3、委托管理制;5、外商投資企業的種類1、中外合資企業;2、中外合作企業;3、外資企業;4、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6、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7、經濟法律責任的形式1、經濟責任;2、行政責任;3、刑事責任;8、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1、主體;2、內容;3、客體;9、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有1、先履行抗辯權;2、同時履行抗辯權;3、不安抗辯權;10、不可抗力: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11、保證的分類1、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2單獨保證與共同保證;3、將來債務的保證與既存債務保證;12、抵押權的特征1、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2、具有不可分性;3、具有從屬性;13、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單選)14、欺詐性交易行為表現四個方面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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