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歷史八年級上第一單元列強的侵略與中國人民的抗爭甲午中日戰爭-馬關條約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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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關條約【相關簡述】《馬關條約》為中國清政府和日本于1895年4月17日(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簽署的條約,原名“馬關新約”,日本亦稱為下關條約或日清講和條約。包括《講和條約》十一款,《另約》三款,《議訂專條》三款,以及《停戰展期專條》兩款。《馬關條約》的簽署標志著中日甲午戰爭(第一次中日戰爭)的結束。中方代表為李鴻章和李經芳、日方代表為伊藤博文和陸奧宗光。【主要內容】●清國從朝鮮半島撤軍并承認朝鮮的“自主獨立”;清國不再是朝鮮之宗主國;●清國割讓臺灣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澎湖列島和遼東半島給日本;●清國賠償日本軍費2億兩(二萬萬兩);●清國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允許日本人在清國通商口岸設立領事官和工廠及輸入各種機器;●彼此的最惠國待遇;《馬關條約》簽字時的情景●清國不得逮捕為日本軍隊服務的人員;●臺灣澎湖內清國居民,兩年之內任便變賣產業搬出界外,逾期未遷者,將被視為日本臣民;●條約批準后兩個月內,兩國派員赴臺辦理移交手續。●增辟通商口岸【相關歷史】日本明治維新后,向外“開疆拓土”,陸上西進的目標是朝鮮和中國大陸。1876年日本強迫朝鮮簽訂第一個不平等條約《江華條約》,由此日本侵略勢力進入朝鮮。清朝與朝鮮有宗藩關系,日本極力破壞這種關系,在朝鮮造成與中國的尖銳矛盾和多次沖突。1885年3月中日簽訂《天津會議專條》,確立了兩國在朝鮮的對等地位。此后日本即有計劃地大力開展了針對中國的擴軍備戰活動。1894年春,朝鮮爆發東學黨農民起義,朝鮮政府請求中國出兵幫助鎮壓。日本政府表示對中國出兵“決無他意”。但當清軍入朝時,日本以保護使館和僑民等為名大軍入朝,于7月25日突襲中國北洋艦隊,挑起中日甲午戰爭。戰爭打響后,兩國海軍進行了黃海大戰。陸上戰斗軍從朝鮮打到奉天(今遼寧),占領大片領土。1895年(光緒二十一年)初又侵占山東威海。清政府無心抗戰,一再求和,最后派直隸總督李鴻章為頭等全權大臣前往日本馬關,與日本全權代表、總理大臣伊藤博文和外務大臣陸奧宗光議和。1894年3月20日雙方在春帆樓會見。李鴻章要求議和之前先行停戰,日方提出包括占領天津等地在內的4項苛刻條件,迫使李鴻章撤回了停戰要求。24日會議后,李鴻章回使館途中突然被日本浪人刺傷。日本擔心造成第三國干涉的借口,自動宣布承中日雙方代表在下關的“春帆樓”展開和談諾休戰,30日雙方簽訂休戰條約,休戰期21天,休戰范圍限于奉天、直隸、山東各地。此時日軍已占領澎湖,造成威脅臺灣之勢,停戰把這個地區除外,保持了日本在這里的軍事壓力。4月1日,日方提出十分苛刻的議和條款。李鴻章乞求降低條件。10日,日方提出最后修正案,要中方明確表示是否接受,不許再討論。在日本威逼下,清政府只得接受。4月17日,李鴻章簽訂喪權辱國的《馬關條約》。《馬關條約》(又稱《春帆樓條約》)共11款,并附有“另約”和“議訂專條”。主要內容有:1.中國承認朝鮮的獨立自主,廢絕中朝宗藩關系。2.中國割讓遼東半島、臺灣及澎湖列島給日本。3.賠償日本軍費銀二億兩。4.開放重慶、沙市、蘇州和杭州為商埠。5.日本可以在中國通商口岸開設工廠。《馬關條約》是1860年中英、中法等《北京條約》以來外國侵略者加給中國的一個最刻毒的不平等條約,它使日本得到巨大的利益,也適應了帝國主義各國向中國輸出資本的愿望。條約簽訂后,由于俄、德、法三國的干涉,日本將遼東半島退還給中國,中國付給日本“酬報”銀三千萬兩。【條約全文,日文版譯】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為訂定和約,俾兩國及其臣民重修平和,共享幸福,且杜絕將來紛壇之端。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侍簡大清帝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二品頂戴前出使大臣李經方;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特簡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從二位勛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外務大臣從二位勛一等于爵陸奧宗光;為全權大臣。彼此較閱所奉渝旨,認明均屬妥善無闕,會同議定各條款,開列于左:第一款清國認明朝鮮國確為完全無缺之獨立自主,故凡有虧損獨立自主體制,即如該國向清國所修貢獻典禮等,嗣后全行廢絕。第二款清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并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一、下開劃界以內之奉天省南邊地方:從鴨綠江口溯該江以抵安平河口,又從該河口劃至鳳凰城、海城及營口而止,畫成拆線以南地方。所有前開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劃界線內。該線抵營口之遼河后,即順流至彬口止,彼此以河中心為分界。遼東灣東岸及黃海北岸在奉天省所屬詣島嶼,亦一并在所讓境內。二、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三、澎湖列島是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第三款前款所載及粘附本約之地圖所劃疆界,候本約批準互換之后,兩國應各選派官員二名以上,為會同劃定疆界委員,就地踏勘,確定劃界。若遇本約所訂疆界,于地形或治理所關有礙難不便等情,各該委員等當妥為參酌更定。各該委員等當從速辦理界務,以期奉委之后,限一年竣事。但遇各該委員等有所更定劃界,兩國政府未經認準以前,應據本約所定劃界為正。第四款清國約將庫平銀貳萬萬兩交與日本,作為賠償軍費;該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伍千萬兩,應在本約批準互換后六個月內交情,第二次伍干萬兩應在本約批準:互換后十二個月內交清。余款平分六次遞年交納,其法列下:第-次平分遞年之款,于兩年內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內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內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內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內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內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約批準互換之后起算。又第一次賠款交清后,未經交完之款應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無論何時,將應賠之款或全數、或幾分,先期交清,均聽中國之便。如從條約批準互換之日起,三年之內,能全數清還,除將已付利息或兩年半、或不及兩年半,于應付本銀扣還外,余仍全數免息。第五款本約批準互換之后,限二年之內,日本準,清國讓與地方人民愿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后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日本臣民。又臺灣一省,應于本約批準互換后,兩國立即各派大員至臺灣,限于本約批準互換后兩個月內,交接清楚。第六款清、日兩國所有約章,因此次失和,自屬廢絕。清國約候本約批準互換之后,速派全權大臣與日本所派全權大臣會同訂立通商行船條約及陸路通商章程。其兩國新訂約章,應以清國與泰西各國現行約章為本。又本約批準互換之B起,新訂約章未經實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業工藝、行船船只、陸路通商等,與清國員為優待之國,禮退護視,一律無異。清國約將下開讓與備款,從兩國全權大臣畫押蓋印日起,六個月后,方可照力:第一、現今清國已開通商口岸之外,應準添設下開各處,立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來僑寓,從事商業、工藝、制作。所有添設口岸均照向開通商海口或向開內地鎮市章程一體辦理,應得優例及利益等亦當一律享受:一、湖北省荊州府沙市。二、四川省重慶府。三、江蘇省蘇州府。四、浙江省杭州府。日本政府得派遣領事官于前開各口駐扎。第二、日本輪船得駛入下開各口,附搭行客,裝運貨物:一、從湖北省宜昌溯長江以至四川省重慶府。二、從上海駛進吳沿江及運河以至蘇州府、杭州府。日清兩國政府未經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開各口行船,務依外國船只駛入中國內地水路現行章程照行。第三、日本臣民在清國內地購買經工貨件,若自生之物,或將進口商貨運往內地之時,欲暫行存棧,除勿庸輸納稅鈔派徵一切諸費外,得暫租棧房存貨。第四、日本臣民得在清國通商口岸城邑,任便從事各項工藝制造,又得將各項機器任便裝運進口,只交所訂進口稅。日本臣民在清國制造一切貨物,其余內地運送稅、內地稅、鈔課、雜派,以及在清國內地沾及寄存餞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運入個國之貨物--體辦理,至應享優例豁除,亦莫不相同。嗣后如有因以上加護之事應增章程、規條,即載入本款所稱之行船通商條約內。第七款日本軍隊現駐清國境內者,應于本約批準互換之后三個月內撤回,但須照次款所定辦理。第八款清國為保明認真實行約內所訂條款,聽允日本軍隊暫行占守山東省威海衛。又于清國將本約所訂第一、第二兩次賠款交清,通商行船約章亦經批準互換之后,清國政府與日本政府確定周全妥善辦法,將通商口岸關稅作為剩款并息之抵押。日本可充撤回軍隊。倘清國政府不即確定抵押辦法,則未經交清末次賠款之前,日本應不允撤回軍隊。但通商行船約章未經批準互換以前,雖交清賠款,日本仍不撤回軍隊。第九款本約批準互換之后,兩國應將是時所有俘虜盡數交還,清國約將由日本所還俘虜,并不加以虐待,若或置于罪戾。清國約將認為軍事問諜或被嫌逮系之日本臣民,即行釋放。并約此次交仗之間,所有關涉日本軍隊之清國臣民概予寬貸,并傷有司不得為逮系。第十款本約批準互換日起應按兵息戰。第十一款本約奉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批準之后,定于光緒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在煙臺互換。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大清帝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二品頂戴前出使大臣李經方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從二品勛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外務大臣從二位勛一等子爵陸奧宗光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訂于下之關,繕寫兩分另約第一款遵和約第八款所訂暫為駐守威海衛之日本國軍隊,應不越一旅團之多,所有暫行駐守需費,清國自本約批準互換之日起,每一周年屆滿,貼交四分之一,庫平銀五十萬兩。第二款在威海衛應將劉公島及威海衛口灣沿岸,照日本國里法五里以內地方,約合清國四十里以內,為日本國軍隊駐守之區。在距上開劃界,照日本國里法五里以內地方,無論其為何處,清國軍隊不宜(逼)近或駐扎,以杜生釁之端。第三款日本國軍隊所駐地方治理之務,仍歸清國官員管理。但遇有日本國軍隊司令官為軍隊衛養、安寧、軍紀及分布、管理等事必須施行之處,一經出示頒行,則于清國官員亦當責守。在日本國軍隊駐守之地,凡有犯關涉軍務之罪,均歸日本國軍務官審斷辦理。此另約所定條款,與載入和約其效悉為相同。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訂于下之關,繕寫兩份【歷史影響】《馬關條約》對中外歷史產生了重大影響:(1)從中國方面看,①割地賠款,主權淪喪,便利列強對華大規模輸出資本,掀起瓜分狂潮,標志著列強侵華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大大加深了中國的半殖民地化。中國國際地位急劇下降。②中國人民挽救民族危亡的運動高漲,資產階級掀起了維新變法運動和民主革命運動,中國人民自發反抗侵略的斗爭高漲,如義和團運動。(2)對日本而言,得到巨額賠款和臺灣等戰略要地,不僅促進了本國資本主義的進一步發展,而且便利了日本對遠東地區的進一步侵略。(3)對遠東局勢來說,加劇了帝國主義列強在遠東的爭奪,三國干涉還遼事件明顯地反映了列強在侵華問題上既相互勾結又相互爭斗。第一、《南京條約》規定割香港島給英國,而《馬關條約》割遼東半島、臺灣、澎湖列島給日本,而遼東半島是北洋門戶,與山東半島相合環抱渤海,南端是旅順軍港,割讓遼東半島直接威脅了京津地區的安全。臺灣省是中國沿海第一大島,包括本島、澎湖列島及其他大小島嶼七十多個,與福建省隔臺灣海峽遙遙相對,具有極重要的戰略地位和經濟價值。日本占領臺灣,不僅是掠奪了資源的寶庫,而且又是侵略我國東南沿海各省的基地。第二、《馬關條約》的賠款數額更大,兩億兩白銀,而《南京條約》賠款是2100萬元,巨額賠款嚴重破壞了中國財政,大大加重了中國人民的負擔。清政府當時的財政收入,一年不足九千萬兩。為了償付賠款,除了加緊搜刮人民外,只得大借附有苛刻條件的“洋債”。這筆巨額賠款,相當于日本全年收入的三倍多,其85%被日本政府充作軍費,日本迅速發展成軍事帝國主義,成為侵略中國的主要敵人之一。第三、《南京條約》開放的五處通商口岸都在東南沿海地區,而《馬關條約》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便利了日本及其他帝國主義國家掠奪中國最富庶的長江流域特別是江浙兩省的財富。第四、條約規定日本可在通商口岸開設工廠,便利了帝國主義對中國的資本輸出。從此,帝國列強取得了在中國直接投資開辦工廠的權利,剝削廉價勞力和掠奪原材料,嚴重阻撓了中國初步形成的民族工業的發展。總之,《馬關條約》的簽定,大大加深了中國社會的半殖民地化。此后,帝國主義掀起了瓜分中國的狂潮,中國的民族危機空前嚴重了。標志著洋務運動的破產《馬關條約》的簽訂,損害了俄、德、法三國在華的侵略權益。俄、德、法三國向日本提出照會,并以武力強迫日本放棄侵占遼東半島。日本被迫同意將遼東半島歸還中國,但向清政府勒索白銀3000萬兩作為交換條件。《馬關條約》是繼《南京條約》以來最嚴重的不平等條約。清政府承認日本控制朝鮮,便利了日本以朝鮮為跳板,向中國東北擴張勢力。臺灣、澎湖列島大片領土的割讓,迫使臺灣和祖國隔離數十年,并且刺激了列強瓜分中國的野心。清政府為了償付巨額賠款,加緊搜刮人民,還大量舉借外債,使列強進一步控制了中國的財政和經濟新的通商口岸的開放和內河新航線的開辟,使帝國主義侵略勢力深入到中國的內地。外國資本家在中國開設工廠,嚴重阻礙了中國民族工業的民發展。《馬關條約》反映了帝國主義資本輸出、分割世界的侵略要求。歐美列強根據片面最惠國條款,也都享有條約規定的特權。外國資本主義對中國的侵略從此進入一人新的階段,中國社會半殖民地化的程度大大加深了。《馬關條約》其歷史影響是極深遠的,帝國的覆亡,民國軍閥的形成和現在我們國家急待解決的臺灣問題等等。很抱歉了解的實在太少,希望以后能得到些更深的認識。《馬關條約》條款實在太苛就清政府而言,如賠償和財力損失是極大的。賠償的軍費達2億兩,加上贖遼費3000萬兩和威海衛日本駐守費150萬兩,共計2億3千150萬兩,相當于清政府3年的財政收入。另外,日軍還從中國掠奪了大量的船只、兵器、機器、糧食等也價值1億兩。巨額的賠款,使清政府不得不靠舉借外債應付,列強則通過貸款控制中國的經濟命脈。《馬關條約》的簽訂是中國近代史上的一大轉折,對這古老的帝國來說,猶如晴天霹靂。正如梁啟超所說:“吾國四千年大夢之喚醒,實自甲午戰爭敗割臺灣,償二百兆始。”政治上的半殖民地化,并不代表整個社會也是沉淪的。晚清70余年,中國逐步陷入了一種受侵略、受奴役的境地。中國民眾遭受著苦難,但是沉淪僅更多的體現在政治上(特別是政府行為),它也沒有阻止帝國的官僚們,開明士大夫和廣大的民眾卻未曾放棄探索中國富強之路。他們的努力也成了中國社會向前發展的不竭動力。《馬關條約》的簽訂,人們就自然會想到這一回可真要弄得國將不國,瀕臨滅亡的邊緣了。1895年以前皇帝、官僚、士紳大多數生活在傳統的思想世界里。西方資本主義列強發動的歷次侵華戰爭,也都以中國的失敗和簽訂喪權國的不平等條約而告終。但隨著烽煙的暫平息,朝野上下在受過一陣驚恐和發生一番吵嚷之后,很快就又恢復老樣子。依舊是文恬武嬉,歌舞升平。嚴重的內憂外患,不但未能使這個昏睡的,陷于麻木狀態的帝國的大多數統治者們驚醒、振作。他們在自欺欺人的“自強中興”和所謂“中外和好的”的夢幻中自我陶醉。甲午慘敗和喪權辱國的《馬關條約》的簽訂,情形已和已往不同了。一則是這次戰爭敗得太慘,日本提出的條款太苛刻。再則是這次戰爭的對手是中國人一直看不上眼的小國日本4。戰后社會各階層都是極大的震撼和痛心疾首。慘敗的結局使光緒皇帝蒙受到難以承受的恥辱與刺激。他痛感國事危艱、危亡在即,“若不變法圖強,社稷難資保守。”朝臣和士大夫紛紛上折條陳反對議和,朝霞林院侍讀奎華等一百五十五人聯名上書認為“日本提出的賠款、割地的各條款是‘五洲所未有之奇聞,三千年所無之變局’如照此簽約,后果必然是‘法人窺粵,英人窺滇,俄人西窺新疆,東窺三省(奉天、吉林、黑龍江)四夷入侵,各示所欲’”。張之洞和易順鼎的奏折指出,“如批準條約,不僅臺灣人民反抗鬧事,各省軍民也‘必致痛哭深怨,斷不甘心。’結果會弄得‘民窮財盡,國防解體,海軍無歸宿,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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