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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企業知識產權保護高文律師事務所 商家泉2019.12.13 商家泉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商標部負責人。商家泉律師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專注于商標確權授權及侵權訴訟、不正當競爭訴訟、著作權訴訟,對商業秘密也有深入研究。2014年獲得北京市朝陽區優秀律師,及“中國反侵權假冒聯盟”頒發的2014年度十大打假衛士,2017年第四屆強國知識產權論壇上榮獲“年度最佳商標訴訟律師”。代理的重慶同德福合川桃片訴成都合川同德福桃片商標及不當競爭案件,入選為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典型案例及2016指導案例(指導案例58);2015年代理的老字號內聯升與福聯升糾紛案件,入選央視的“2015年推動中國法制案例”評選名

2、單,并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商標案件典型案例。商家泉律師還曾參與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行政執法教材的編寫以及多項有關專利行政執法的課題研究、傳統文化知識產權保護編寫。01 商業秘密概念及概況02 人民法院審理概述03 管理的具體措施CONTENTS錄目04 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勞動制度三維保護模式05 違約之訴與侵權之訴的選擇06 商業秘密的秘密性07 被告抗辯事由08 技術秘密及法律責任第一部分 商業秘密概念及概況 概念是思維的起點: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 黑暗中生存的“權利” :TRIPS“未

3、披露過的信息” 1、自我保護的信息:事實行為,兩個盡可能嚴密措施、小的傳播接觸范圍 2、秘密的信息; 3、有用的信息。 一、商業秘密概念及概況1、商業秘密保護的是什么:商業秘密本身還是商業秘密的載體?2、商業秘密是否是一項權利(財產)?3、法院審理商業秘密案件的大致思路?4、商業秘密中舉證責任分配有何獨特性?5、商業秘密案件中原告敗訴率高的原因?思考問題:商業秘密受法律保護的理由:商業秘密保護的理論來源:中國:1、尊重商業道德,維護競爭秩序,禁止利用不正當手段進行競爭的行為;2、促進研發,激勵發明,作為專利制度的重要補充;1、合同理論、侵權理論、財產權理論的結合;2、激勵措施、隱私、商業道德的

4、結合。 中美談判的結果:1992年中美簽署關于保護知識產權的諒解備忘錄,1993年制定,2017年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1、侵權法上的權利:強調控制權;2、合同法上的權利:信賴利益;3、財產權上的權利:所有權。 技術秘密的財產權特征:與專利一墻之隔,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多面性,不同側面1、占反不正當競爭案件的20%至40%;2、絕大部分涉及內部員工,外部人員單獨為被告的很少;3、既無身份關系(員工、股東、董事、監事等高管),也無違反保密義務(合作伙伴)的,及其罕見;4、原告敗訴率高:確權證據、不當手段推定證據。商業秘密的特點:商業秘密概況技術秘密:10 什么可以成為技術秘密 設計、程序、配方

5、、工藝、方法、訣竅及其他形式的技術信息技術秘密的三性 秘密性:不為公眾所知悉,不能從公開的渠道直接取得,并不被相關領域的技術人員所知 實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利益 保密性:權利人已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技術秘密公開后的后果-無可挽回 技術秘密公開后成為公眾資源問題:1、職務發明;2、員工離職后1年內發明的技術?商業秘密概況技術秘密:11 專利法第6條: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

6、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第二部分 人民法院審理概述二、人民法院審理概述確定 商業秘密類型技術信息:技術設計、程序、質量控制、應用試驗、工藝流程、設計圖紙、工業配方、制作及方法、試驗方式和試驗記錄(含失敗記錄)等。經營信息:管理方法及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深度信息)、產銷策略、投融資計劃、標書及標底等方面的信

7、息。客戶名單進貨渠道圖紙試驗確權、侵權認定、責任承擔方式:1、固定商業秘密的內容:原告陳述秘密點-證據交換前確認完畢;2、審理是否構成法定構成要件:秘密性、保密性、價值或實用性;3、侵權行為認定:實質相同+接觸合法來源;4、侵權責任的承擔:停止、賠償。第三部分 管理的具體措施三、管理的具體措施 1、與知悉或者可能知悉、接觸商業秘密信息的員工或者第三人簽訂保密協議(不僅要和被告簽署,還要和其他員工簽署保密協議,高管及關鍵人員需要每2年左右重新簽署一份保密協議);2、建立系統、詳細的規章制度,并對全體員工公示(明示);3、設定警示區域、警示標記、加設門衛等方式,對員工、來訪人員的活動區域加以限制;

8、4、對商業秘密信息的存放、借閱、轉移等做專門檔案管理,對作廢文件及資料予以專門處理;5、客戶名單:對單個客戶采取代碼化管理。 5、在商業秘密信息資料、文件、圖紙上編制密級;6、專人使用和管理特定的計算機系統,并采取加密和與單位區域網斷鏈方式予以保密;7、其他采用技術手段、特定程序或者其他為公眾通曉的合理措施予以保密;8、其他方式。 在以下情況下,法院應當認定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1)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圍,只對必須知悉的相關人員告知其內容;(2)對于涉密信息載體采取加鎖等防范措施;(3)在涉密信息的載體上標有保密標志;(4)對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碼或者代碼等;(5)簽訂保密協議;(6)對于涉密的

9、機器、廠房、車間等場所限制來訪或者提出保密要求;(7)確保信息秘密的其他措施。第四部分 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勞動制度三維保護模式四、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勞動制度三維保護模式1、商業秘密與專利的區別商業秘密專 利權利產生方式產生即已獲得 須依申請獲得 權利產生條件保密 社會公開 權利客體范圍技術信息、經營信息 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權利取得要件價值性、秘密性和保護措施 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一)商業秘密與專利相結合 (1)保護對象的廣泛性:技術信息、經營信息都可以受到保護;(2)期限優勢:商業秘密保護的期限不確定;(3)地域優勢:商業秘密無地域性特征;(4)保密優勢:商業秘密是不公開的,

10、專利是公開的。(1)無排他性:如果第三人合法發現了某項技術信息,商業秘密持有人不能對其加以干涉;(2)反向工程:指通過技術手段對從公開渠道取得的產品進行拆卸、測繪、分析等而獲得的有關技術信息。 由于反向工程的前提是對產品的合法取得,其揭破、分析、模仿均屬于合法競爭,為法律所保護,商業秘密權利人無權干涉。2、技術秘密與專利申報優缺點分析 優勢:劣勢:3、商業秘密的保護和專利保護的選擇標準 (1)反向工程難易度(2)科研成果價值的期限長短 (3)能夠獲得專利的可能性高低 (4)經濟價值大小程度 專利商業秘密的重要性高于 1、例如:建筑設計圖、自行研發并內部使用的計算機程序、自行研發并僅銷售給有限用

11、戶且簽署保密協議的計算機程序。2、認真分析其所有的作品或者商業秘密的特點,再決定采用何種保護方式。3、有些信息既滿足作品的條件,又滿足商業秘密的條件,企業可以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后,選擇更適宜的保護方式。兩種保護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正好形成互補關系。 4、對軟件商業秘密可采取的保密措施: (1)設立識別碼、密碼認證、防火墻、配備干擾器、檔案加密等等技術措施 ; (2)禁止私人電腦編程,重要的程序軟件,建議建立統一研發平臺(二)商業秘密與版權(軟件著作權)相結合(三)商業秘密與規章制度、勞動合同相結合 須公示、征得同意(四)商業秘密與競業限制相結合 商業秘密與競業限制的關系;競業限制與競業禁止的區別。

12、(五)商業秘密與銷售合同(合作協議)相結合 允許競合:法國、德國、英國、中國,可選擇有利的一個 合同法43條:訂立合同中知悉的,無論合同是否成立,均應保密,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第五部分 違約之訴與侵權之訴的選擇五、違約之訴與侵權之訴的選擇1、舉證責任不應因選擇不同而不同;2、違約之訴可行使解除權;3、通過合同可以把非商業秘密的信息納入保護范圍:如客戶手機號;4、違約之訴選擇后,須對違約具體行為舉證,即被告有無擅自使用、披露或允許他人使用的違約行為,而侵權之訴采用“實質相同+接觸”原則,推定采用不當手段,減輕舉證責任;5、任何一個以和解方式結案并出具法院調解書的,都僅是對個案當事人有效。第六部

13、分 商業秘密的秘密性商業秘密制止的對象1、規制三種行為:未經許可的(1)獲取行為;(2)使用行為;(3)披露行為 再流轉過程的任何一個環節2、制裁三類人:(1)與商業秘密持有人不存在任何關系的人;(2)存在保密義務或合同關系的人;(3)明知或應知上述兩類人的行為,仍接受并從事使用、披露行為的人。3、善意第三人對商秘的合理依賴:已付出、已大規模投資、研發等,不宜停止4、第三人的合理注意程度:轉讓和許可使用不同5、問題:(1)“善意消失” 后的“先善后惡”;(2)是否追究刑事責任。關于秘密性即“不為公眾所知悉”的認定:個案門檻高低的問題1、反法司法解釋第九條關于“秘密性”的規定-保護的是競爭優勢

14、有關信息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不為公眾所知悉。(1)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并列關系,前者關注范圍,不要求權利人獨占控制該秘密信息;后者關注獲取難易程度,比較生僻,正常檢索難以獲取,即使公開了該信息,還要判斷是否容易獲取該信息。(2)“秘密性”的認定:權利人提供了證明秘密性的優勢證據或者對其主張的商業秘密信息與公有領域信息的區別點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釋或者說明的,可以認定秘密性成立。 2、“秘密性” 需要保持最低限度的新穎性:必須與普通水平的信息保持最低限度的不同,商業價值與秘密性的結合,已經暗含“新穎性”要求。關于秘密性即“不為公眾所知

15、悉”的認定:個案門檻高低的問題3、新穎性與地域性關系:國外公知技術能夠主張本國商業秘密保護 (1)商業秘密與專利最大區別在于對新穎性要求不同:最低與絕對 (2)專利新穎性三種立法例: 全世界新穎性法國德國英國 本國新穎性澳大利亞 混合標準中國美國日本:全世界有形出版物的公開及其他方式的本 國公開。 (3)商業秘密地域性標準要弱于專利:只考察在中國是否成為公知技術。“保密措施”的認定 商業秘密是出于自己保密方式而產生的權益,自己不保密,法律無保護必要:1、是否采取保密措施?-柵欄、頂棚原則(三一、中聯)2、保密措施是否明確、具體,具有可識別性?-原則性規定3、保密措施是否適當和有效?-與商業秘密

16、的經濟價值相適應4、是否違反保密義務或誠實信用原則?-高管等特殊身份人員的例外: 高管等以公司未采取保密措施為由提出抗辯的,不予采納 案例:原告江陰娜賽夫玻璃鋼公司訴江陰萬國玻璃鋼公司、A某侵犯救生艇技術秘密糾紛案:無錫中院認為:A某曾為原告總經理,其本身應知道哪些是原告的商業秘密并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以維護公司利益。公司法也規定了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的忠誠義務,不得擅自披露商業秘密,其以在職期間公司未采取保密措施為由進行抗辯明顯有違誠信原則,故對原告的保密措施要求不應過于苛刻,根據本案綜合確定應適用的尺度,現有證據(證人證言、公司章程)可以認定原告有保密愿望,采取了保密措施。 判決書:江陰挪賽夫

17、玻璃鋼有限公司與華漢守、江陰耐波特船舶設備有限公司、江陰萬國玻璃鋼有限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上訴案“保密措施”的認定員工保密協議要求明確、具體可識別而非籠統保密約定的原因:1、一般認為是基于員工弱勢群體保護及就業自由問題 ;2、深層次原因是侵權責任法“可預見性規則”: (1)侵權法“可預見性規則”主要功能是限制責任范圍,部分功能是限制責任成立; (2)合同法113條: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 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3)最高院民一庭:可預見性規則作為限制損害賠償范圍的一項基本規則,在侵權 案件中可以參照適用。 (4)籠統的保密協議,員工無法預見保密內容及后果;

18、 (5)高管例外:掌握信息的多少決定可預見性的程度; (6)可預見規則的例外:故意侵權排除 “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接觸-合法來源” 的要點1、“接觸”:包括“實際接觸”與“接觸的可能”-推定采取了不正當手段(推定VS視為=舉證手段VS法律評價)2、“合法來源”:自行開發或研制獲得;通過反向工程獲得;客戶名單涉及的客戶信賴等。3、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接觸-合法來源,是一般方法,不適用所有案件:研發失敗記錄 案例:機電公司訴天地公司及A某B某,混凝土泵技術,徐州中院推定被告采用不正當手段:1、對被告技術資料申請了保全;2、對原告技術秘密要點進行了鑒定:屬非公知技術;3、被告答辯為:獨立研發;4、經

19、咨詢專家,兩技術實質性相同;5、A某B某曾為機電公司員工,離職原告并立即入職被告3個月后被告公司即研發成功。第七部分 被告抗辯事由七、 被告抗辯事由1、不構成商業秘密-公知信息、未采取保密措施2、與原告商業秘密不相同;3、合法來源:反向工程、許可、獨立研發4、第三人不知或不應知合法來源抗辯1、技術信息:(1)反向工程-“黑箱封閉”規則:是指不享有產品所有權的占有人不得通過開拆或分解物體獲得秘密信息。在產品出租、修理、租賃等合同關系中,或產品非法取得時,產品所有權并未轉移,僅為使用權的暫時讓渡, “黑箱封閉”規則從源頭上阻止反向工程,是一種默示義務。-具有合法所有權(2)自行研發-“凈室程序”

20、:破壞了侵權認定中的“接觸”條件,是一種公平性要求,杜絕開發人獲得任何不正當的幫助。 -研發人員的篩選,成立獨立公司2、經營信息方面,交易信賴不侵權: 針對客戶名單,客戶基于信賴利益,自愿的選擇,不侵權。但另有約定的除外。反向工程VS破壞秘密性1、不費力氣的反向工程才破壞秘密性;2、主要考慮: (1)反向工程技術困難度:排除觀察可獲得 (2)反向工程投入的資金多少; (3)返向工程需要的時間。3、反向工程需要留存證據: (1)購物合同、憑證; (2)每一步的詳盡記錄、錄像,最好公證; (3)排除參與反向工程的利害關系人員。反向工程 問題: 雙方約定“禁止反向工程條款”是否有效? 民法自治原則,

21、是否可推定有效?反向工程 問題:雙方約定“禁止反向工程條款”是否有效?1、民法自治原則,可以推定有效;2、再考慮,該條款是否損害了專利法和反法對專利和商業秘密精心設計的平衡?3、強制性規定:禁止反向工程的強制性法律法規。- - - - -1、知識產權是一種利益平衡的產物,反向工程扮演了重要的社會利益,精心設計了權利人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關系。2、約定條款破壞了專利法與商業秘密并存的技術保護模式,商業秘密只能通過對抗不正當手段獲得或使用的經營者,保護商業道德保護競爭秩序,不能將商業秘密保護到可以制止通過正當手段獲取的技術上,否則,將賦予商業秘密專利法的保護,沖擊專利制度。計算機軟件的反向禁止1、

22、不可避免的涉及版權問題:源程序與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為相互復制關系。2、無論是對目標代碼進行反編譯,還是對源代碼進行編譯,都是復制行為。3、違法獲取的商業秘密不受保護:法律不保護不干凈之手。第八部分 技術秘密及法律責任共同研發技術秘密1、自用:共有人均可全面、自由實施該技術,無需征得他人同意;2、許可:須征得他人同意;3、轉讓:須征得他人同意;4、放棄:原則上應須征得他人同意;但放棄行為不對其他共有人產生損害的除外。委托研發技術秘密1、有約定按照約定;2、無約定又無法按商業慣例處理的,均可自由使用和轉讓;3、但受托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成果之前,將該技術秘密轉讓第三人。侵權證據的固定一、證明

23、某員工在某企業1、網頁電話公證;2、114查詢電話公證;3、電話前臺公證。二、小額競業限制勞動仲裁 民事責任的承擔責任承擔:1、停止侵害,不得使用、披露的表述 :優勢消除期的考慮(1)制止公開的;(2)已經進入公有領域的;(3)使用技術秘密的:一般不設置期限,當事人自己把握,或直接判令至公眾知悉為止;(4)一些經營信息,如客戶名單、財務數據等:1-3年。2、賠償損失:以填平為原則;3、不適用恢復信用(消除影響)。民事責任的承擔 計算賠償方法:1、損失;2、獲利;3、成本比較:使用和不使用節約的數額4、合理許可使用費;5、參照專利法:1100萬法定賠償 考慮比重原則: 江蘇某公司與徐州天地公司侵

24、犯商業秘密糾紛案:法院考慮涉案商業秘密對整個產品所起的作用,不應以整臺設備的全部利潤確定賠償額,考慮了商業秘密在銷售額中所占比重。但如為核心技術,可直接按整個產品計算。非核心及配件才適用比重原則。跳板理論 跳板理論-負有義務的知情人不得積極組合法院認為:1、盡管原告構件理論上已經公知,但原告相對于社會同行仍有領先時間,因為同行競爭者需要測繪、繪圖、生產樣品、進行各種實驗,最后才能定型生產成熟產品;2、而被告因與原告有某種關系,提前知道了商業秘密,其與原告一樣具有領先競爭對數的時間優勢,使用該時間優勢是不正當的; 腳下跳板的消失:1、商業秘密公知后,競爭對手無需繁雜手續而可直接生產,跳板消失;2

25、、公知后,經過一個合理時間,一般研發、生產能力的企業可以生產成熟產品之時,跳板消失。跳板理論 跳板理論 VS “加速重入”理論“加速重入”理論的主要內容是,在法院確認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后,被告將停產侵權產品并退出市場,但是由于侵權人之前的侵權行為,在專利權屆滿之時,被告將以比其他人更快的速度重新進入市場,因此,被告在這一點上的得利也將被看作從專利權人處的獲益而賠償給專利權人。管轄法院1、一般:侵權行為地(制造地、銷售地)、被告所在地;2、專利案件:僅起訴銷售商不起訴生產商的,制造地有管轄權;均起訴的,銷售地和制造地法院都有管轄權;3、商業秘密案件:銷售地是否有管轄權?4、反法9條:銷售侵犯商業

26、秘密的產品是否屬于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最高院:艾利丹尼森與四維實業公司、佛山環市鎮東升汾江印刷廠經營部管轄權異議糾紛判決書: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艾利艾利(中國)有限公司與南海市里水意利印刷廠、佛山市環市鎮東升汾江印刷廠經營部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上訴案勝訴條件1、開發商業秘密花費的時間、金錢和勞動;2、商業秘密的新穎性程度;3、事實上是否是秘密(非公知鑒定);5264、對商業秘密保護措施有意識的、持續的努力;5、商業秘密

27、對侵權人的價值;6、有關信息從已有知識中分離的程度;7、有關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滿足上述條件,勝訴可能性最大。刑事保護 先刑后民?先民后刑?(一)侵犯商業秘密罪(刑法第219條):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致使權利人破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如破產),應當刑事立案。(二)量刑: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50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破產),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三)(經濟)間諜罪:我國最高刑罰為死刑。美國于1996年頒布了經濟間諜法開創了規制經濟間諜行為的歷史先河,保護的還是商業秘密。第九部分 互聯網營

28、銷侵權系列問題概 述 1、將他人商標設置為關鍵詞搜索:競價排名 2、將他人商標設置為元標簽 3、將他人商標進行網絡宣傳:旗幟廣告、彈窗廣告 4、在鏈接中使用他人商標:超鏈接、深度鏈接(跳轉)、加框鏈接(嵌入) 5、網絡交易平臺中的商標使用:淘寶網店 6、APP名稱的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的沖突 關鍵詞競價分析 一、權利人商標-競價者搜索引擎服務商網絡用戶二、類型: 1、僅將商標作為關鍵詞:爭議大; 2、不僅作為關鍵詞,還將他人商標用作搜索結果的標題、描述或鏈接中。 APP名稱與商標沖突分析APP常用使用類別的判斷,可以大概分為三種情形:(一)APP是付費軟件: 即下載需要付費,此種情況下,APP屬

29、于在第9類軟件產品上的使用(二)APP僅作為工具免費地向相關公眾提供下載: 其本質是通過提供其他服務盈利,則應當以其實際提供的服務作為APP使用類別的判斷(如滴滴打車APP等)(三)APP下載免費,但使用該軟件需要付費: 本質上還是以APP本身作為盈利點,仍然是第9類軟件產品上的使用第十部分 企業名稱與商標的沖突 字號保護綜述1、將他人商標注冊為字號并突出使用的,以侵犯商標權予以制止;2、將他人商標注冊為字號未突出使用的(合法使用)的,如: (1)在先商標具有一定知名度,則以不當競爭予以制止(規范使用) (2)在先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馳名商標),雖規范使用,仍會產生混淆誤認的,以商標法并予以制

30、止。3、將他人相同或近似字號注冊為字號: (1)同一地域的;(2)不同地域的。 字號保護的法律依據1、以馳名商標保護字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在下列民事糾紛案件中,當事人以商標馳名作為事實根據,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為確有必要的,對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 (二)以企業名稱與其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訴訟 字號保護的法律依據2、以注冊商標保護字號: (1)或被告企業名稱突出使用,或要求商標具有一定知名度予以不當競爭救濟 (2)法條:商標法第五十八條 :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

31、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3)案例1: 安徽高院|擅自使用他人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冊商標為自己企業名稱,易使公眾混淆的,構成不正當競爭 字號保護的法律依據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中糧集團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桐城市中糧福潤肉業有限公司裁判要旨: 經營者將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冊商標和字號注冊登記為自己 的企業名稱,從事相同或類似經營業務,系不正當地將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冊商標和字號注冊登記為自己的企業名稱,易使相關公眾將產品來源誤認混淆的,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的形式: (1)停止使用; (2)工商變更字號,

32、并不得含有涉案字號字樣; (3)添加區別標志。 字號保護的法律依據3、以字號保護字號 (1)要求在先字號具有一定知名度,企業名稱(全稱)當然保護 (2)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具有關聯關系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6.1條: (4)案例: 江蘇高院|商譽可由關聯企業間相互承繼 字號保護的法律依據原告(被上訴人):威德福(中國)能源服務有限公司被告(上訴人):鹽城威德福石油設備有限公司案情簡介:1、案由: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糾紛2、原告訴稱:原告威德福(中國)能源服務有限公司是威德福國際公

33、司在中國投資成立的油田服務公司。威德福國際公司是全球四大石油服務公司之一,總部位于美國,系經營油田服務及設備的大型跨國企業。3、被告鹽城威德福石油設備公司2010年6月18日設立,地域上亦位于江蘇建湖縣,經營項目與威德福(中國)能源公司相同,具有不恰當借用原告商譽的故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并產生可能誤導社會公眾的效果。 字號保護的法律依據一審法院認為: 商業行為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并在相關公眾中造成誤認和混淆是判斷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一項原則; (1)被告具有主觀故意; (2)二者經營范圍相同; (3)世界范圍內的商譽可以被原告承繼; (4)可能會造成混淆誤認。 字號保護的法律依據二審江蘇高院認為

34、: 威德福的字號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及商譽,對方當事人使用相同字號具有明顯的“搭便車”、“傍名牌”的主觀故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了侵害他人企業名稱權的不正當競爭,原審法院作出的停止使用字號及賠償經濟損失的判決并無不當,故駁回了對方當事人的上訴請求。 字號保護總結1、被告行為主觀系惡意;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條(三)自商標注冊之日或者企業名稱登記之日起五年內提出請求(含已提出請求但尚未處理的),但惡意注冊或者惡意登記的不受此限。 案例:內聯升VS福聯升 最高院:惡意不產生任何權益。 案例: 濟南賽信VS山東賽信案: 最高院:停止使用,但原告怠于維權,減少賠償。 案例:重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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